一、对外贸航空运单收货人填写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冯晓鹏[1](2019)在《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不同于传统商业贸易,也不同于国内电子商务的新业态、新模式,跨境电商业务具有前沿性、新颖性、科技性的特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与政策问题的理论研究,深化对跨境电商领域的规律性、本质性、系统性认识,不断总结实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动向,无论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前沿的指导意义。本文对跨境电商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进行了界定,并对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和发展概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按照跨境电商运营与合规两条主线分别对跨境电商所涉物流、税收、资金与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合规、走私风险应对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然后分析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跨境电商经营者监管法律制度。最后,综合全文的理论梳理和实务分析,结合笔者参与跨境电商立法及司法实务的丰富经验,提出了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未来政策走向和实务发展趋势的基本结论,并对跨境电商政策和立法趋势进行了预测研判。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有不同版本的定义,但各种概念的核心涵摄并无争议,可以概括为分属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化通信手段促成交易(交易询价、谈判磋商、缔结合同、履行合同等),并以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的方式送达商品、提供服务、实现交易的跨境商务活动。广义上的跨境电商可以泛指在跨境交易的任一环节运用到电子商务技术的商业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类,根据可以分为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和自建平台经营的企业,根据商品流向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根据交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零售。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个性化、碎片化、高频次和低货值的特征。近年来,跨境电商在电子商务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乘着一系列国家重要政策支持和一系列重要事件推动的东风,呈现在迅猛蓬勃的发展态势,并且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种新兴贸易业态驱动了科技创新、创造了就业机会、引领了消费潮流,将伴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世界跨境电商大会、《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审议发布、粤港澳“大湾区”的通关一体化建设等政策红利取得进一步长足发展。我国海关法将通关监管对象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而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是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从用途来看,进出境货物具有贸易性质,货物进出境是为了销售;从数量来看,进出境货物数量较大;进出境物品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超出数量限制则会被海关认定为进出境货物;从外汇来看,进出境货物是购进或售出的商品,因此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而进出境物品不属于贸易货物,因此没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从税收来看,进出境货物征税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进出境物品仅在进境环节征收进口税;从许可来看,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出境货物进行许可证管理;除了出境携带的文物外,一般进出境的物品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对于跨境电商涉及的物流通关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区分界定;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的基本通关监管模式;1039市场采购模式;跨境电商的常用进出口模式以及对跨境电商通关政策的探讨解读。税收征管法律关系是货物和物品在进出关境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对于跨境电商而言也不例外。与一般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相比较,跨境电商商品的进出口税收征管以一般的进出口环节税款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基础依据,但同时因为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特殊管理规定而又有重要区别。与国内电商不同,出口跨境电商需面对各地域法律、经济制度等规则差异以及电商平台、消费者、银行以及境内外支付机构等多个主体间的关系,常面临汇率波动、外汇管制、资金安全等难题。收款结算是否安全合规、流程是否简单顺畅直接关系到出口跨境电商的核心利益。出口跨境电商的收退款方式、不同报关模式的影响、收结汇及人民币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平台的合规风险等不同纬度的问题,均会跨境出口资金流的合规运作。电子商务法通过具体条文规定与《网络安全法》紧密衔接,不仅强调了全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注意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特别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与责任。网络安全的防护,一方面是对技术的高要求,如建立信息防火墙等;另一方面是对法律合规风险认识要求的提高,这需要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相关法规有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于跨境电商经营者而言,不仅要了解境内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同时要注意境外国家或地区对于信息安全保护的特殊要求。对于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合规问题而言,为了克服电商领域假冒、侵权的顽疾,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尤其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中国海关近年来也连续开展了“清风”、“龙腾”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此外,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西方国家和企业“拿捏”中国外贸企业的手段之一。因此,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避免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成为了跨境电商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走私犯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并不像杀人放火的自然犯一样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忽视由跨境电商和代购引发的新兴走私方式。“奢侈品平台走私案”、“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方式案”、“‘代购’被判10年案”等案例的出现说明走私风险离跨境电商并不遥远,跨境电商同样可能逃避海关监管,危害国家的税收监管和外贸秩序。跨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经济形式和新兴业态,从实质上来讲,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自然应当适用电子商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同时因为又涉及到商品的进出口环节,因此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管制方面相关监管要求。跨境电商除了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的普遍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刘清和[2](2019)在《基于作业成本法的深圳市大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业务流程优化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已成为促进运输经济,满足货物运输的重要力量。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整个国际资源的整合与分配。众所周知,国际贸易的发展与进出口量有关。进出口量与货代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是国际商品流通过程的必然产物,主要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客户委托,办理报关,检验,保险,仓储,集装箱运输,包装,签发提单,结算代理运费等,把国际贸易货运服务相对复杂的工作相对集中办理,并通过大订单从航空公司获得更多有竞争力的报价。同时提供更专业的国际货运服务。显然,货代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是降低成本,优化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首先,本文在对货运代理行业现状、作业成本法和业务流程优化理论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深圳大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空运出口业务流程进行详细的阐述,并分别分析整体业务流程、舱位预订、入仓安排、运单制作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问题产生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包括:部门职责区分不明、信息传递效率低下、重复性工作过多和流程冗余度高。其次,分析作业成本法应用于业务流程优化的目标和理论依据,并建立作业成本计算模型和业务流程成本计算模型,同时明确空运出口业务流程优化的实施步骤。再次,从作业和资源两个维度出发,通过归集作业、分析作业动因,并分析资源动因、计算资源动因率,以制作成本归集表;再从成本分析和作业动因分析两个方面出发,不仅考虑各项作业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同时分析每项作业的必要性和增值性,确定各个作业的优化方式;对比分析优化前后流程的变化,为后文优化策略的提出提供了依据和方向。最后,根据全文的实证研究的结论和深圳大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现状,提出了业务流程优化的策略:加强内部部门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加强内部信息系统建设,针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合作方式,与客户建立相互学习制度。本文的研究可以为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业务流程优化提供一个新的思路,也属于将作业成本法应用于流程优化向航空领域进行研究的一个突破。
Daria Martemianova[3](2019)在《法律语言翻译难点分析 ——以《国际物流法律实务与案例》英译为例》文中认为本文以《国际物流法律实务与案例》部分章节翻译为例,从汉语法律术语和句子结构特点,分析了词与词组翻译过程中的难点和策略,并以事实为基础介绍了国际物流的特点、分类、法律适用性、执行方法等。原文含有较多法律术语,这是翻译的重点和难点。文章内容与作者经验紧密相关,为读者解释国际物流的复杂性,主要涉及国际物流通讯系统设置的复杂性,法规环境的差异性,国际物流风险性,并提供了解决方案。本文针对上述特点总结了三大难点:汉语法律术语及英语法律术语正确使用难点、法律文本中句子结构的难点和语篇难点,并结合实例分析了翻译过程中出现的难点。
袁林[4](2018)在《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法律功能研究》文中提出亚欧国际铁路货物运输途经《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简称“国际货约”)成员国。各成员国使用的运单分别为国际货协运单(SMGS)和国际货约运单(CIM)。亚欧班列在经过波兰的马拉舍维奇时,需要把国际货协运单换成国际货约换单,导致费用增加、运输时间延长、单据错误风险增加、失窃风险增加。为解决换单问题,亚欧各国推广使用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简称“统一运单”)。我国鼓励试用统一运单。但由于各种原因,统一运单的效果并不显着。中国“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亚欧铁路国际物流发展深受统一运单的影响。为此,本文立足于亚欧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视角,以《国际货协/国际货约运单指导手册》为中心,采用历史分析、比较研究、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统一运单法律功能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本文除结语外,由七个主体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探讨了“一带一路”背景下亚欧班列的运行现状和发展前景,阐述了亚欧班列运行途中不同国家使用不同运单带来的问题,指出了为解决此问题而推广使用统一运单的效果,提出了研究统一运单法律功能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基础理论”,分析了《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运单的差异,探讨了了统一运单的优势、特点以及法律功能,指出统一运单只是形式上的统一,运单在运输费用支付、运费显示记录、收货人栏填制、运单的功能赋予等方面无法与国际其它运输单据相协调,提出了统一运单应与国际商务、国际贸易术语、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国际其它运输方式的更好衔接,并在适应法律上有突破。第三部分“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运输合同证明功能”,分析其合同证明功能提法的可行性,指出运单栏目繁多的问题,提出精减运单相关栏目的意见。第四部分“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铁路方接收货物凭证功能”,阐述了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检查义务、装车义务、运费支付应与多种国际运输、国际商务操作相适应。第五部分“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货物交付凭证功能”,探讨了统一运单是否物权凭证,非物权凭证与实践操作的矛盾,讨论了运单收货人栏填写、运费如何规定、收货人更改运单权限的更为合理的规定。第六部分“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通关功能”,根据运单的通关使用现状,简析各国法律互通性、国际贸易单证标准化、简化运单语文、开发各国共用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大数据平台,规定过境通关时限对加速通关的重要意义。第七部分“我国铁路货物运输法与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法律功能的适应性”,探讨了我国铁路运单与统一运单接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国内铁路运输法体系的现状,提出新运输法制定要赋予铁路运单以物权凭证功能,赋予收货人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并加入国际铁路运输委员会,综合考虑国内与国际海陆空铁联合运输的需要、国际商务惯例的要求。本文的主要结论是:1.统一运单只是格式统一,还应不断探索在适用法律上的互通性;2.统一运单各栏目的填制要求、操作要求应结合国际贸易术语、国际商务惯例、国际海运、空运、多式联运的成熟做法,并精减栏目,增设物权凭证功能;3.通过法律互通性、单证标准化、商务语言简约化、跨境通关大数据平台提高通关时效;4.国内《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在修改或制定时,应激发铁路运输主体的竞争意识,赋予铁路运单以物权凭证功能,赋予收货人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加入国际铁路运输委员会(CIT),并综合考虑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惯例、国内多种运输方式及国际国内运输和贸易的衔接性。
王泽泉[5](2016)在《出口货物运输一站式报价信息系统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网络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很多传统的行业也越来越多的被信息化、互联网化,信息的互联网化使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工作效率获得了很大的提升。而现在出口国际运输行业很多的客户询价、报价还是很多采用传统的电话模式,或人与人直接面对面的方式在进行着,也受人的工作时间、运输环节过多部容易了解等条件限制,这样就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沟通的成本和降低了企业的工作效率。这样,如果能建立一套互联网线上的信息化出口货物运输一站式报价系统,解决传统的人与人直接报价的分歧和受时间限制,以及环节透明化的问题,就能很大程度使企业优化管理,并开创新的服务模式,全天候24小时的及时服务,大大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和企业竞争力。本文以信息系统平台开发方法与技术的相关理论为指导,对出口货物运输一站式报价信息系统,应用需求分析法和E/R图法进行了详细的系统需求分析与设计,着重分析了该系统的用户角色和功能模块。在此基础上,对该系统进行了设计,给出了该系统的总体结构,详细设计了该系统各功能模块的处理流程以及数据库结构,探讨了该系统开发平台的选择及系统的实现。最后论文对该系统的应用进行了论述,并对系统完成的实例应用进行了说明,以期未来能在实际中进行应用与进一步探索研究。
佟彤[6](2015)在《电子空运单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电子空运单是近年来才兴起的一种运输单证,区别于纸质单证之处在于其载体电子化,传递方式电子化,快捷化,因而为承运人及货主所青睐。但是,电子空运单作为一种新颖的事物,其性质、作用等均与纸质单证存在差异。采用电子空运单的单证形式时合同生效的时间与采用纸质单证时亦有不同。文章比较了电子空运单制度与纸质空运单制度的区别,分析了电子空运单对航空货运合同的影响,指出电子空运单制度下合同订立、成立及生效与纸质空运单的差异,讨论了依据电子空运单识别承运人等主体的标准,据此提出建构我国电子空运单制度的建议。文章的第一部分阐述了电子空运单的现状,分别阐述了纸质空运单向电子空运单转化的商业基础和法律基础;第二部分阐述了电子空运单制度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电子空运单制度滞后于货物运输事业的发展,不利于航空货物运输业的健康发展;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电子空运单制度和纸质空运单制度进行比较,探究电子空运单和纸质空运单关于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形式不同,相应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这些问题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存在法律空白。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电子空运单与纸质空运单相比存在着很多的特殊性,所以导致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存在差异,针对这些差异,阐明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则是针对以上各部分中存在的法律缺陷,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阐明我国电子空运单制度的法律问题,并且提出完善意见。
师怡[7](2014)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世纪20年代,国际运输立法出现统一化趋势,1924年《海牙规则》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了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诸多国际私法问题,为拟定其他运输公约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可资借鉴的蓝本,航空运输立法在国际统一责任立法的趋势下产生。蓬勃发展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引发复杂的国际私法问题,也呼唤航空私法公约出台,以消除各国国内的航空法冲突。1929年《华沙公约》作为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首个统一实体法,规定了包括货物运输在内的航空承运人责任问题,在当时被视为国际私法领域最成功的国际条约之一。随着国际航空业的迅速发展,《华沙公约》所确立的货运规则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和挑战,《华沙公约》在诞生之后的70年间不断被修订,华沙体系呈现出碎片化格局,《华沙公约》与其修正案并存的格局与公约最初所要达成的统一化目标背道而驰。国际民航组织(ICAO)最终决定放弃修订《华沙公约》的努力,另起炉灶拟定一个新的公约,其重大成果就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对构建21世纪国际航空运输法律秩序和推动全球航空运输责任立法的一体化和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蒙特利尔公约》生效已十多个春秋,航空运输实务中发现的诸多新问题,是公约的立法者无法预见的。华沙公约体系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调整范围只涉及航空私法领域的有限问题,在调整事项、责任主体、实体法范围方面都有具体的限制。鉴于国际公约只在有限的范围内调整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法律问题,留下了不少需要通过相关国内法调整的空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现有的国际公约主要是在国际航空运输的责任制度、运输凭证合同当事人义务等领域达成一致,不可能解决航空运输领域的所有法律问题;第二,即使公约已经规定的问题,由于各国的分歧,也要依据国内法进行解释。因此,大量案件的处理仍然需要冲突规范的指引,航空冲突法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蒙特利尔公约》的孕生并未终结《华沙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作用,因此华沙公约体系之间的冲突仍然存在,而《蒙特利尔公约》也与其他货物运输公约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竞合。随着现代运输方式的变革,多式联运方式成为货运主流,为了适应这一变化,许多运输公约所包含的多式联运条款,均扩大了公约的调整范围,更加大了公约之间适用竞合的可能性。一项航空运输活动就可能同时受到数个航空运输公约、多式联运公约以及其他单一运输方式公约的调整,从而引发条约冲突问题。条约冲突问题由来已久,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为此成立工作组,将此问题放在国际法不成体系的背景下研究。航空运输公约的冲突也属于条约冲突范畴,因此应当按照国际条约法已经确立的方法来解决。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诸多规定并不详尽。一方面,公约作为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妥协的结果,有意采用一些含糊措辞;另一方面,公约对航空运输实践中产生的一些新问题也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航空运输“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事件”一词在公约中无法找到相关定义。再比如,在货物损失的三种形态“毁灭”、“遗失”和“损坏”当中,公约要求收货人对于“损坏”的货物在法定期间内向承运人提出异议,但这三种损失类型如何区分,公约未予作答。这些公约没有阐明的盲点和审判实践中产生各种法律问题,在丰富的法院判例中获得补白,对于国际航空货运承运人责任构成、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责任限额、责任免除,判例法中可以找到详尽解释。可以说,航空运输公约所规定的货运规则在法院判例中发展起来。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生效以来,民航立法的数量和范围呈现跳跃式发展,中国民航法规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在这个法律体系之下,尽管诸多法律规范或民航规章同时对我国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加以调整,但这些渊源本身或多或少陷入滞后或效力不高的困境,使我国的相关货运规则面临改进和完善的压力。单从《民用航空法》来看,国际与国内航空立法形势以及航空运输实践活动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一立法早已不适应发展变化的客观形势,修订民航立法的诉求在国内已经形成共识。完善我国民航法的货物运输规则有两个途径可循,第一,比较《蒙特利尔公约》和我国民航法在货物运输规则方面的差异,分析《蒙特利尔公约》的进步性和局限性,从正反两方面吸收经验;第二,结合国际私法条约在国内法院适用的理论与实践,完善航空运输公约在我国适用和解释制度。
丁莲芝[8](2014)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多式联运相比较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具有多种优越性,当代多式联运的兴盛离不开海运领域实践的推动,但是无论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多式联运法律体系都存在空白或冲突,缺乏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的调整机制,制约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进一步发展。多式联运领域尚未存在生效的统一实体法公约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多式联运各区段之间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的差异较大,无法得出一种为各国多式联运经营人接受的责任限制制度。在此背景之下,以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制度为基础,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视角,综合运用了判例分析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法、法解释学研究方法等深入剖析了国际货物运输法领域的责任限制制度。从行文思路上,可以将责任限制制度分解成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责任限制涵盖的损失范围、货物数量计算单位、责任限额的货币计算单位、迟延交付责任限制及责任限制的突破等方面的具体问题。通过对这些有机组成部分的研究,分别审视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这些争议点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后在结束语部分展望我国未来相应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在结构上,分为导言、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导言部分主要阐明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范围及主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的逻辑框架及主要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共五章,第一章是基础性章节,以介绍研究对象所在的多式联运法律环境为主,兼评作为多式联运公约的《鹿特丹规则》并探讨其给我国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借鉴之。第二章是多式联运下的责任限制主体问题研究,乃探讨具体责任限制规则时必不可回避的先决所在。最后三章(第三、四和第五章)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实体性规则部分,前两章是以责任限制权利涵盖损失范围的不同,从一般和特殊两个部分分别探讨责任限制权利的具体问题。第五章所研究的对象为责任限制权利的突破(丧失)问题。具体如下:第一章研究多式联运法律体系及对《鹿特丹规则》的评述。本章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当代多式联运法律体系的历史与现状,这部分包含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多式联运规则本身和单式运输公约。在研究国内外多式联运法律体系时可以看出,一方面,国际范围内具有强制性适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不能生效,几乎沦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规则,与各种民间力量制定的多式联运规则共同构成国际多式联运规则体系。另一方面,国际区域性单式运输公约林立,再加上各国国内法上的多式联运法律规定又各自为政,使得多式联运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实践中,行业制定的标准条款也影响着多式联运法律的不统一性。在运输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我国自身的多式联运法律体系存在缺乏体系性、规定不充分等问题,不利于本国发展多式联运运输。作为当代最新国际多式联运立法的《鹿特丹规则》在责任限制制度上有所创新,但其对多式联运领域的影响特别是可供我国多式联运立法的参考和借鉴的价值有多大,值得评估。在这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不透明性的纷繁芜杂的多式联运法律体系语境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制规则体系也同样存在此类矛盾和冲突。这也是试图通过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深入系统性分析,完善我国多式联运立法的原始动机和目的。第二章研究责任限制制度的权利主体。责任限制主体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主体可以是单式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或者无船承运人等,这需要个案分析哪些主体可以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第二层次的责任限制权利主体是多式联运下的第三方(或者第三人),包括区段承运人、港口经营人及货运代理等。这两种类型的责任限制主体身份取决于多式联运合同下的法律关系,需要仔细辩别,因此第二章第一节首先探讨了多式联运合同的基础理论问题,再分别探讨多式联运经营人和以港口经营人为代表的多式联运合同下的第三方这两类责任限制权主体,并且也兼顾了《鹿特丹规则》创设的海运履约方制度所带来的责任主体范围等方面的影响。第三章研究以货物灭失损坏为主的一般责任限制规则,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责任限制制度的源远流长的历史发展及存在的正当合理性分析,指出责任限制制度的长久生命力的原因所在;二是厘清富有争议的责任限制制度涵盖的损失范围问题,提出我国《海商法》下责任限制制度涵盖的损失范围不同于赔偿责任范围,《海商法》赔偿责任范围应当和《合同法》是一致的,而责任限制制度涵盖的损失范围具有法定性,我国《海商法》只体现了货物灭失损坏导致的有形损失和迟延交付产生的经济损失这两类,针对我国司法实践存在将《海商法》赔偿责任范围扩大而责任限制收紧的做法,扩大责任限制制度涵盖的损失范围更为合理和可取;三是从责任限额的货物数量单位角度出发看待当今不统一的责任限制规则,探讨责任限额计算时涉及的货物数量单位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主要从美国判例法入手,围绕《海牙规则》在计算责任限额的货物数量单位问题上的立法缺失(实行单轨制),总结了多种理论方法来判断何者可以成为货物数量计算单位,其中最合理的当是提单记载说。我国采用双轨制,实践中问题较少;四是探讨责任限额计算时涉及的货币计算单位问题。责任限额货币计算单位经历了从金英镑、金法郎到SDR的更迭,三种货币各有特点和优越性,应当结合所在的责任限制制度整体看待。货币计算单位现今阶段无法回到金本位时代或者其他替代货币时代,SDR仍为最普遍被选择使用之货币计算单位,未来发展如何,仍然有待各国实践。第四章是共分五节,系统性地介绍并分析了货物交付迟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第一节主要从宏观角度探讨迟延交付责任,侧重于三方面:迟延交付的构成与时间要素的关系,迟延责任的承担与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关系,以及多式联运规则和单式运输公约对迟延交付赔偿责任范围的争议。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就海运区段和非海运区段的迟延交付责任限制问题的探讨。在海运迟延交付问题上,除了廓清迟延交付和绕航的关系之外,也需要明确海牙维斯比规则体系对是否涵盖迟延交付责任是有争议的,因而迟延交付责任是否享有责任限制当然也是有疑问的,这取决于法院的解释。另外,《汉堡规则》首次明确规定迟延交付责任,并且在公约制定时已经开始正视迟延交付的“经济损失”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非海运区段的迟延交付责任在判例法中一般都认为迟延交付的经济损失是能够被涵盖的,不过迟延的概念诸如在空运区段还是有分歧的。第四节围绕迟延交付案例探讨三大国际多式联运规则下迟延交付的责任限制问题。第五节分析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迟延交付责任限制规制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无论适用《海商法》还是《合同法》,都存在不合理不尽人意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五章是关于责任限制权利的突破,亦即责任限制的丧失或者打破问题。探讨责任限制的突破,主要不是内涵的争议,而是其设定的标准,也就是需要判断责任限制主体的主观过错到达何种程度方才丧失责任限制利益。该章共分为五节,从第一节以宏观角度,从责任限制的突破的历史渊源、主观标准、存在合理性与影响以及配套理论基础(绕航原理、根本违约理论和合同解释理论)来介绍责任限制突破规则。第二节和第三节是五大单式运输区段承运人责任限制突破规则的相应问题。其中第二节是航空运输区段领域的责任限制突破规则,第三节是其余单式运输区段的责任限制突破规则。第四节则在前面单式运输区段的基础与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多式联运领域独有的三个问题。这三节是平行的,但有主次,亦即空运区段为主,其他单式运输区段为辅,多式联运则起到升华点睛之功能。责任限制突破的两大标准“故意不当行为”和“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相应争议,不利于实现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统一的责任限制突破规则。第五节主要关注与我国多式联运及单式运输区段责任限制突破规则的立法和实践问题。针对我国多式联运立法在丧失责任限制规定上的立法缺失而实践中又存在诸多争议,经过论证和分析后得出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直接剥夺承运人责任限制权的做法欠妥,并且建议未来在完善多式联运立法时在责任限制的突破规则上也和责任限额一样适用网状责任制模式。最后,针对未来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建构,从宏观上看,坚持法律统一性和稳定性、效益为主兼顾公平及整体全局观的原则之下,未来制度设计应当体现“和而不同”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从微观上看,首先,就多式联运下的责任限制权利主体而言,总体适度借鉴《鹿特丹规则》的创设的海运履约方制度,扩大多式联运下享有责任限制权的主体范围,明确多式联运合同下第三方(如港口经营人)也享有相应的责任限制权;其次,需要扩大责任限制涵盖的损失范围,将错误交付等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也包含于责任限制的损失范围。再次,在货物灭失损坏赔偿责任限制问题上,目前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额水平是适当的,以件数或重量作为货物数量计算单位、以SDR作为货币计算单位也是恰当的。第四,在货物交付迟延责任限制问题上,从完善《海商法》海运承运人迟延交付入手,以运费为责任限额标尺,明确经济损失的内涵与外延,确立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迟延交付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规则。最后在责任限制突破问题上,针对立法空白,以及即使现存的制度设计在实践运用过程中也产生诸多问题,建议将来在修改《合同法》和单式运输区段立法时增加责任限制制度的完整规定。
周新[9](2014)在《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水系纵横,海域辽阔,水运昌隆。以长江、珠江、黑龙江为代表的内河水运网,由1.8万公里海岸线上150余个沿海港口串联而成的沿海运输线,加上与内地沿海港口“竞争与融合”中的台湾诸港、香港港、澳门港等港口群,汇聚而成一个“中国”主权项下内河、沿海海上(含内河等通海水域)运输体系。与这个体系相伴生的,除了日益繁忙、广受关注的国际海上运输线,还有衔接中国内河运输、亟待关注的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等界河与多国河流国际水路运输线。本文“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即基于上述背景而展开。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本章梳理中国主权项下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地依托内河沿海开展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以及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代表的中国周边界河、多国河流开展内河运输、江海联运、国际运输的实践。第二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法律趋同与差异”。本章分析比较内地港澳台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实体规则,归纳提炼四地法律规定的趋同与殊异之处。第三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综述四地在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领域存在的法律冲突,探讨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路径,分析提出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路径与统一冲突法路径,并以“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为例研究拟定四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统一规则和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供参考。第四章,“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本章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梳理了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及的“分轨制”;围绕业界讨论的“分轨制”存废问题,考察了“分轨制”与人际法律冲突的关系,发现“分轨制”衍生出人际法律冲突。根据人际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本章提出,当“并轨”实属必要时,可以建立起一套相关的统一规则;当“分轨”需维持的,则应利用人际冲突法规则以帮助法律选择,在此基础上,本章就“沿海捎带”等若干问题所涉及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提出了海事人际冲突规范建议稿。本章并综合考察中国这样的存在多元法域且具体法域(如内地)又存在下位法律冲突(如人际冲突)的国家,在发生区际海事法律冲突时,如何处理区际法律冲突与法域内部下位法律冲突相交织的问题,提出可借鉴国际法律冲突层面通常采用的“直接指定”与“间接指定”方法,落实区际准据法的选择。第五章,“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以黑龙江-阿穆尔河和澜沧江-湄公河为例,探讨与中国内河邻接的界河、多国河流开展水路货物运输可能伴生的海事法律冲突问题。黑龙江-阿穆尔河,涉及中国黑龙江内河港口与沿海港口间经由俄罗斯阿穆尔河出海口所进行的国内江海联运、国际江海联运以及中俄界河运输与联合运输;澜沧江-湄公河涉及澜沧江内河运输、中老缅泰四国国际水路运输以及全线恢复通航情况下的沿岸六国国际水路运输。本章在比较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所涉各国水路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协调海事法律冲突的建议。综合上述各章,全文以货物运输为中心,大体勾勒出中国内河沿海(包括邻接中国内河的界河与多国河流)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主要类型,并在海商法、冲突法理论与实践基础上试着提出了协调法律冲突的建议,以助力中国内地海事立法,助益中国区际法律制度之建立健全,并促进中国在界河与多国河流航运领域的国际合作。
栾静[10](2013)在《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快递服务规模迅速增长,快递纠纷也随之不断发生。在产生快递服务纠纷时,相较于快递服务组织而言,快递服务接受对象尤其是收件人的权益更易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又存在着法律规定较为零散、混乱,部门规章、相关标准以及行业政策规范性不足、法律效力低等问题,当纠纷发生的时候,权益受损方往往难以找到维权依据,合法权益得不到周全保护。快递服务合同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各方之间要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收件人作为第三人能够享有何种权利,在权益受损时如何进行维权,都成了现实中争议很大和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实践出发,运用语义分析、价值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主要从四个部分对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文章第一部分首先论述了快递服务合同的含义、分类与形式,并介绍了快递服务合同的纠纷类型与成因,以便对快递服务合同有个完整的了解。第二部分以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将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为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并分析了如此界定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本文第三部分通过尝试对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构造,厘清了寄件人、快递服务组织和收件人三方的关系和相关权利义务,尤其是赋予了收件人债务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更好地保护收件人权益。最后,通过考察美国、德国和日本三国对快递服务合同的相关规范,结合我国现行规范存在的问题,从制定专门规范性文件、强化对快递服务组织的监管、细化保护收件人权益的相关规定三个方面提出作者对于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相关主体进行规范的建议。
二、对外贸航空运单收货人填写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外贸航空运单收货人填写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现状综述及反思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揭示与实践进路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语义分析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类型涵摄 |
一、三类企业形态 |
二、双向货物流向 |
三、两种交易性质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与演进趋势 |
第四节 中国跨境电商近年来的实践机遇 |
一、“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提供的发展环境 |
二、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释放的发展红利 |
三、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带来的发展机遇 |
第二章 跨境电商物流通关法律与政策体系解构 |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境物品通关法律制度诠释 |
一、“货物”与“物品”的海关法释义 |
二、“货物”与“物品”的通关流程比对 |
三、“关检一体化”的规范解析 |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新业态解读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物流通关政策体系述评 |
一、跨境电商商品含义简述 |
二、跨境电商进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三、跨境电商出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四、市场采购模式的优势与风险述评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方式基本样态检视 |
一、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选择比较研究 |
二、邮政小包通关政策实践原理提炼 |
三、三类快件通关监管政策扒梳 |
四、困境与出路:美国退出“万国邮联”的影响与对策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特殊商品与特殊区域的通关政策解析 |
一、特殊进出口商品监管政策的价值定位 |
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改革 |
第三章 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征管法律与政策谱系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商品关税征收法律制度规范分析 |
一、进出口货物关税法律制度概述 |
二、影响货物关税影响的三重因素 |
三、海关预裁定制度—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文本展开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口消费税征收法律与政策探析 |
一、进口消费税计征解析 |
二、进口消费税税率核算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口增值税征收法律与政策简析 |
第四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演进与评析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的政策演进 |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率的形成与展现 |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计税方法 |
四、“汇总征税”的制度建构与实践优势 |
五、“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身份与责任 |
第五节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政策定位与机制设置 |
第四章 跨境出口资金流运作政策规制与风险防范剖析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出口收退款方式政策规制分析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主要方式评介 |
二、不同出口报关模式下跨境收款的政策推演 |
三、出口跨境电商退款资金风险及防范路径 |
第二节 现行政策框架下跨境收款风险研析与规避路径探寻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结汇风险分析 |
二、跨境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政策梳理与研判 |
三、跨境电商平台收款的资金沉淀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五章 跨境电商信息安全保护法律比较研究与规范指引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与《刑法》的规制比较 |
一、《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分析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面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节 域外制度镜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
一、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文本分析 |
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法律渊源定位 |
三、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与GDPR的异同比较 |
四、跨境电商领域信息安全典型案例评析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合法收集用户信息规范指引 |
一、征得用户明示同意 |
二、保障用户信息权利 |
三、建构应急机制 |
四、加强数据安全能力建设 |
第四节 海关行政监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
第六章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概论 |
一、国内外法律与政策概述 |
二、跨境电商海关执法案例与执法特征 |
三、跨境电商商品侵权特征归纳 |
第二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理论蕴含 |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法律适用认定阐析 |
二、海关执法对象认定的法律逻辑推演 |
三、行邮渠道海关监管实践的理论提炼 |
第三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规避进路 |
一、跨境电商避免侵权策略——基于《电子商务法》的要求 |
二、跨境电商避免被侵权策略——基于《商标法》的要求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特殊法律问题研究——定牌加工(OEM)与平行进口的理论纷争 |
一、对定牌加工(OEM)司法实践的法理回应 |
二、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证成 |
第七章 跨境电商走私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走私的司法实践背景 |
一、跨境电商走私类型与特征 |
二、跨境电商企业与平台走私动机审视 |
第二节 刑法走私构成理论之于跨境电商领域的适用 |
一、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评析与理论重构 |
二、“化整为零”与“低报价格”的走私手段 |
三、偷逃应缴税额计核的理论争议与解构 |
四、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责任考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走私风险检视——从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切入 |
一、电商平台“化整为零”包税进口走私案 |
二、电商企业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案 |
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代购走私案 |
第四节 实践视域下的跨境电商走私风险防范指引 |
一、电商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三、代购转型建议 |
第八章 跨境电商“母体性”普适规则与跨境零售的特殊规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
一、跨境电商国内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体系 |
二、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的域外借鉴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监管规定梳理 |
一、市场主体登记要求 |
二、对外贸易和海关登记要求 |
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
四、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要求 |
五、亮照经营及终止公示义务 |
六、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
七、遵守进出口监管规定 |
八、其他义务 |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经营者的普适义务与责任 |
一、信息记录与留存义务 |
二、平台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
三、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
四、平台审核和安保义务 |
五、平台先行赔付义务 |
六、其他义务 |
第四节 跨境零售进出口经营者的特殊监管要求 |
一、跨境零售进口平台监管制度 |
二、跨境零售进口平台内经营者监管制度 |
三、跨境零售进出口服务商监管制度 |
四、跨境零售进出口商品报关规定 |
五、跨境零售进出口作业场所监管要求 |
结论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研判 |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政策研判 |
三、跨境电商法律与政策完善方向研判 |
四、走向全球:跨境电商国际标准中的中国经验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基于作业成本法的深圳市大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业务流程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深圳空港的飞速发展 |
1.1.2 “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战略 |
1.1.3 中美贸易争端对外贸的冲击 |
1.1.4 作业成本法应用的逐步成熟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 |
1.3.1 作业成本法相关研究 |
1.3.2 业务流程优化相关研究 |
1.4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图 |
1.4.1 论文的研究内容 |
1.4.2 论文的组织结构 |
1.4.3 技术路线图 |
1.5 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相关概念 |
2.1 航空货运代理行业现状分析 |
2.1.1 航空货运的定义和分类 |
2.1.2 航空货运代理的定义和基本业务 |
2.1.3 航空货运代理发展现状 |
2.2 作业成本法基础理论 |
2.2.1 作业成本法的定义 |
2.2.2 作业成本法的组成 |
2.2.3 作业成本法的一般作业流程 |
2.3 业务流程优化的相关理论 |
2.3.1 业务流程优化的定义 |
2.3.2 业务流程优化的原则 |
第三章 大运公司业务流程现状分析 |
3.1 业务流程优化理论在大运公司的应用分析 |
3.2 大运公司基本概况 |
3.2.1 大运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 |
3.2.2 大运公司的公司组织结构及业务范畴 |
3.3 大运公司业务流程管理概况 |
3.3.1 空运出口基本业务流程概况 |
3.3.2 空运出口流程各环节概况 |
3.4 大运公司现阶段流程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4.1 总体业务流程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4.2 舱位预定流程的问题及原因 |
3.4.3 入仓安排流程的问题及原因 |
3.4.4 运单制作流程的问题及原因 |
第四章 大运公司业务流程优化的目标及模型建立 |
4.1 作业成本法应用于业务流程优化的目标 |
4.2 作业成本法应用于业务流程优化的理论依据 |
4.2.1 研究对象分析 |
4.2.2 研究目标分析 |
4.2.3 研究结果分析 |
4.3 大运公司业务流程优化模型的建立 |
4.3.1 作业成本法应用于业务流程成本计算原则 |
4.3.2 作业成本计算模型的建立 |
4.3.3 业务流程成本计算模型的建立 |
4.4 大运公司空运出口业务流程优化实施步骤 |
第五章 大运公司业务流程优化分析 |
5.1 大运公司业务流程分析 |
5.1.1 业务流程作业分析 |
5.1.2 业务流程资源分析 |
5.1.3 业务流程作业成本的计算 |
5.2 大运公司业务流程的优化与实施 |
5.2.1 业务流程成本分析 |
5.2.2 业务流程作业动因分析 |
5.2.3 业务流程优化分析 |
5.3 大运公司业务流程优化前后对比分析 |
5.3.1 部门职责更加明确,减少重复性劳动 |
5.3.2 提高流程效率,减少运营成本 |
5.3.3 信息传递更加流畅,减少冗余活动 |
5.3.4 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出口操作能力 |
第六章 基于作业成本法的大运公司业务流程优化策略 |
6.1 加强内部部门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
6.1.1 加速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明确员工职责 |
6.1.2 完善部门建设,建立相关运控部门 |
6.2 加强内部信息系统建设 |
6.3 针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合作方式 |
6.3.1 对于大客户群,可以适当降低费用吸收货量 |
6.3.2 对于小微型企业,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
6.4 和客户建立相互学习制度 |
第七章 不足与展望 |
7.1 不足 |
7.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3)法律语言翻译难点分析 ——以《国际物流法律实务与案例》英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原文及译文 |
摘要 |
Abstract |
1.前言 |
2.翻译难点 |
2.1 术语难点 |
2.2 句法难点 |
2.3 语篇难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法律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二、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基础理论 |
(一)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定义 |
(二)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历史发展 |
(三)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内容认知 |
(四)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特点与优势 |
(五)小结 |
三、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
(一)国际货约/国际货协关于本功能的分别规定 |
(二)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对本功能的发展 |
(三)本功能的理论阐释 |
(四)本功能在实践中的体现与背离 |
(五)本功能对实践做法的矫正 |
(六)小结 |
四、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铁路方接收货物凭证功能 |
(一)国际货约/国际货协关于本功能的分别规定 |
(二)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对本功能的发展 |
(三)本功能的理论阐释 |
(四)本功能在实践中的体现与背离 |
(五)本功能对实践做法的矫正 |
(六)小结 |
五、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铁路方交付货物凭证功能 |
(一)国际货约/货协关于本功能的分别规定 |
(二)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对本功能的规定 |
(三)本功能的理论阐释 |
(四)本功能在实践中的体现与背离 |
(五)本功能对实践做法的矫正 |
(六)小结 |
六、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的通关功能 |
(一)各种国际商务单证的格式统一 |
(二)各种国际商务语言的统一 |
(三)各集团组织法律的互通性和协作性 |
(四)跨境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
七、我国铁路货物运输法与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法律功能的适应性 |
(一)我国铁路货物运输法关于货运单据功能的规定 |
(二)对我国铁路货物运输法货运单据功能规定的理论与实践分析 |
(三)我国铁路货物运输法规的相关变革 |
(四)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出口货物运输一站式报价信息系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本文研究的内容 |
第2章 信息系统平台开发方法与技术 |
2.1 信息系统平台开发方法 |
2.2 信息系统平台开发的主要技术 |
2.2.1 ASP.NET简介 |
2.2.2 ASP.NET技术特点 |
2.2.4 ASP.NET安全性 |
2.2.5 ASP.NET的应用组件 |
第3章 出口货物运输一站式报价信息系统的需求分析 |
3.1 出口货物运输简介 |
3.2 出口货物运输现行流程报价分析 |
3.3 用户角色分析 |
3.4 出口货物运输一站式报价信息系统需求分析 |
3.4.1 用户询价单管理模块 |
3.4.2 用户订单管理模块 |
3.4.3 出口货物一站式组合报价模块 |
3.4.4 账户信息模块 |
3.4.5 账户安全模块 |
3.4.6 基本资料维护模块 |
第4章 出口货物运输一站式报价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
4.1 出口货物运输一站式报价信息系统总体结构设计 |
4.1.1 功能模块设计 |
4.2 数据库设计 |
4.3 出口货物运输一站式报价信息系统实现 |
4.3.1 系统结构的选择 |
4.3.2 数据库系统的选择 |
4.3.3 本系统的实现 |
第5章 出口货物运输一站式报价信息系统的应用 |
5.1 出口货物运输一站式报价信息系统的软硬件环境要求 |
5.1.1 系统运行所需的硬件环境 |
5.1.2 系统运行所需的软件环境 |
5.2 出口货物运输一站式报价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应用实例 |
5.2.1 用户登录 |
5.2.2 出口货物运输一站式报价服务 |
5.2.3 我的询价单和委托单 |
5.2.4 账户信息 |
5.2.5 账户安全 |
第6章 结论 |
6.1 主要结论 |
6.2 本文研究的局限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卷内备考表 |
(6)电子空运单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与内容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内容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纸质空运单向电子空运单转化的基础 |
2.1 纸质空运单向电子空运单转化的商业基础 |
2.1.1 纸质空运单与电子空运单的商业成本不同 |
2.1.2 信息完整性的差异 |
2.1.3 使用便利性与保存的差异 |
2.1.4 信息交换的速度不同 |
2.2 纸质空运单向电子空运单转化的法律基础 |
2.2.1 电子合同为现代法律所认可 |
2.2.2 现代诉讼制度认可电子证据,为电子空运单纠纷提供了程序保障 |
2.2.3 信息对称符合法律的公平价值 |
第三章“无法无天”的电子空运单 |
3.1 电子空运单缺乏定义 |
3.2 电子空运单的性质未规定 |
3.3 电子空运单适用规则缺失 |
第四章 从货物运输合同视角比较纸质空运单和电子空运单 |
4.1 空运单与合同的关系 |
4.1.1 纸质空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 |
4.1.2 电子空运单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 |
4.2 要约与承诺方面 |
4.2.1 纸质空运单下的要约与承诺 |
4.2.2 电子空运单下的要约与承诺 |
4.3 合同的成立 |
4.3.1 合同成立的时间 |
4.3.2 合同成立的地点 |
4.4 合同的生效 |
第五章 电子空运单中相关主体的特殊权利和义务 |
5.1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
5.1.1 托运人的义务 |
5.1.2 托运人的权利 |
5.2 货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5.3 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
5.3.1 收货人提货的手续与索赔问题 |
5.4 电子空运单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5.5 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
5.5.1 承运人的举证权利 |
5.5.2 对承运人义务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国电子空运单的立法完善和建议 |
6.1 我国电子空运单制度存在的问题 |
6.1.1 现存的电子空运单制度不利于航空货物运输业未来的发展 |
6.1.2 航空货物代理人制度存在缺陷 |
6.1.3 电子货物运输网络建设滞后 |
6.1.4 缺乏完整的电子空运单法律制度体系 |
6.2 完善我国电子空运单制度的建议 |
6.2.1 明确电子单证持有人概念及其含义 |
6.2.2 完善现存的法律制度中关于空运单性质的规定 |
6.2.3 明确运输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在电子空运单下的法律义务 |
6.2.4 完善电子空运单的要约承诺规则 |
6.2.5 加强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立法 |
6.2.6 建立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网络机制和相关的法律规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尝试 |
第一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责任制度的建构与发展 |
第一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统一责任体制的诞生 |
一、《华沙公约》的产生背景 |
二、《华沙公约》确立的主要货物运输规则 |
第二节 华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责任制度的缺陷 |
一、《华沙公约》的历次修订 |
(一)1955 年海牙议定书 |
(二)1961 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
(三)1975 年《蒙特利尔第 4 号议定书》 |
二、华沙体系的分裂危机 |
第三节《蒙特利尔公约》对航空货物运输责任制度一体化的发展 |
一、《蒙特利尔公约》的产生背景 |
(一)华沙公约体系的条约法困境 |
(二)责任限额的社会经济学分析 |
二、《蒙特利尔公约》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责任的发展 |
第四节《蒙特利尔公约》实施十周年的检视与反思 |
一、《蒙特利尔公约》的局限 |
二、《蒙特利尔公约》货物运输规则面临的问题 |
(一)航空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
(二)航空承运人的延误责任 |
第二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在货运领域的适用 |
一、航空运输公约调整的事项 |
(一)国际运输 |
(二)连续运输 |
(三)货物运输 |
二、航空运输公约调整的责任主体 |
(一)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
(二)货运代理人 |
三、航空运输公约调整的实体法问题 |
四、航空运输公约的强制适用性 |
第二节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冲突与协调 |
一、航空运输公约冲突问题的提出 |
二、航空运输公约冲突的类型 |
(一)华沙体系内部的冲突 |
(二)华沙体系与《蒙特利尔公约》的关系 |
(三)航空运输公约与其他单一运输公约的冲突 |
(四)航空运输公约与多式联运公约的冲突 |
三、航空运输公约冲突的性质 |
(一)航空运输公约规则差异与冲突的关系 |
(二)航空运输公约的冲突属于条约冲突范畴 |
四、航空运输公约冲突的协调 |
(一)条约冲突的深层次原因与协调困境 |
(二)解决条约冲突的成文法依据 |
(三)条约解释规则的运用 |
(四)冲突条款的运用 |
(五)《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0 条第 3、4 款的运用 |
(六)航空货运公约消极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航空运输公约的空白与航空冲突法的适用 |
一、航空冲突法的繁荣与沉寂 |
二、航空冲突法的功能与价值 |
三、航空冲突法的适用空间 |
(一)非公约定义的国际运输 |
(二)公约授权、排除或回避的法律问题 |
四、公约的排他性争议引发的冲突法适用问题 |
(一)原告的资格之辨 |
(二)被告的资格之辨 |
第三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规则及判例发展 |
第一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构成 |
一、发生航空事件(event) |
二、造成货物损失 |
(一)毁灭(destruction) |
(二)遗失(loss) |
(三)损坏(damage) |
(四)毁灭、遗失和损坏的区别 |
(五)延误(delay) |
(六)货物损失引起的精神损害问题 |
三、事件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causation) |
四、货物被接收时处于良好状态 |
五、《华沙公约》对承运人过错的规定 |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 |
一、《华沙公约》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制度 |
二、《蒙特利尔公约》引入严格责任制度 |
第三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 |
一、从“双要素”发展到“单要素”标准 |
二、保管、接收与交付的含义与辨析 |
(一)货物的保管(in charge of) |
(二)货物的接收(acceptance) |
(三)货物的交付(delivery) |
三、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期间 |
第四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限额 |
一、承运人责任限额的比较 |
二、承运人责任限额的计算 |
三、承运人责任限额的突破 |
(一)航空货运单不完整 |
(二)承运人存在“有意的不良行为” |
第五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免除 |
一、《华沙公约》创设了三项免责事由 |
(一)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 |
(二)原告存在共同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 |
(三)承运人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发生 |
二、《蒙特利尔公约》对免责事由的新发展 |
(一)《蒙特利尔公约》吸收了普通法的免责事由 |
(二)《蒙特利尔公约》保留了共同过失免责 |
(三)《蒙特利尔公约》延长了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间 |
第四章 我国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航空货物运输立法的现状与困惑 |
一、《民用航空法》亟待修订 |
二、民航规章的效力考量 |
三、航空运输公约的适用困扰 |
四、我国运输法制的双轨问题 |
第二节 借鉴并发展《蒙特利尔公约》的货运规则 |
一、《民用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则比较 |
(一)采用相同的归责原则 |
(二)责任限额低于公约标准 |
(三)责任期间落后于公约规定 |
(四)免责条件比公约更加严格 |
二、《蒙特利尔公约》遗留的法律问题 |
第三节 航空运输公约在我国适用制度的完善 |
一、国际私法条约在国内法院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
(一)国际私法条约的接受方法 |
(二)国际私法条约在我国的效力 |
二、航空运输公约在适用方面的特殊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读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语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论文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二、 论文研究的范围和主题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 论文的逻辑框架 |
五、 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体系 |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规则 |
一、 20 世纪 60 年代~70 年代国际社会的努力 |
二、 生效无望的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
三、 20 世纪 90 年代后多式联运立法 |
第二节 区段运输国际立法 |
一、 海运区段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 |
二、 航空区段华沙-蒙特利尔体系 |
三、 公路区段《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
四、 铁路区段《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 |
五、 内陆水运区段《布达佩斯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
第三节 我国多式联运法律体系 |
一、 《海商法》与《合同法》 |
二、 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 |
三、 单式运输区段立法 |
第四节 当代最新国际多式联运立法对我国之影响与借鉴 |
一、 作为多式联运公约的《鹿特丹规则》之创新 |
二、 一般责任限制之争议 |
三、 特殊责任限制之争议 |
四、 《鹿特丹规则》对《海商法》修改的启示及其局限 |
本章总结 |
第二章 多式联运之责任限制权利主体 |
第一节 多式联运合同 |
一、 判断多式联运合同存在的重要性 |
二、 关于多式联运合同性质的理论 |
三、 如何判断多式联运合同 |
四、 多式联运合同相关主体 |
第二节 可以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主体 |
一、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
二、 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 |
三、 海运履约方制度的创新 |
第三节 多式联运合同下第三方享有的责任限制权模式 |
一、 订立喜马拉雅条款 |
二、 订立循环补偿条款 |
三、 合同约定责任限额 |
四、 法律直接规定 |
五、 喜马拉雅条款实践中的运用与发展 |
第四节 我国港口经营人是否应当享有责任限制权 |
一、 港口经营人在多式联运中的重要地位 |
二、 我国港口经营人是否应当享有责任限制的争议根源 |
三、 我国司法实践的做法及理论界的解读 |
四、 海运履约方制度能否彻底终结争议 |
本章总结 |
第三章 货物灭失损坏赔偿责任限制 |
第一节 责任限制的历史起源与存在的合理性 |
一、 责任限制的历史起源与海上货物运输 |
二、 责任限制制度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
第二节 责任限制制度涵盖的损失类型 |
一、 多式联运享有责任限制权的损失类型的争议 |
二、 海运区段享有责任限制权的损失类型的争议 |
三、 灭失≠损坏 |
四、 对我国《海商法》“灭失或者损坏”的不同理解 |
五、 非《海商法》调整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的损失范围 |
第三节 责任限额的货物数量计算单位的理论与实践 |
一、 集装箱与包装的关系 |
二、 判断责任限额单位的基本理论学说 |
三、 实践中判断责任限额货物数量单位的争议 |
四、 我国司法实践中责任限额的货物数量计算单位 |
第四节 责任限额的货币计算单位 |
一、 含金货币金英镑 |
二、 含金货币金法郎 |
三、 特别提款权 |
四、 我国实施国际货运公约的责任限额货币计算单位 |
本章结论 |
第四章 货物迟延交付赔偿责任限制 |
第一节 迟延交付责任 |
一、 交付的时间性要素 |
二、 不同归责原则下的迟延交付责任 |
三、 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范围 |
第二节 海运区段迟延交付责任限制 |
一、 迟延与绕航 |
二、 海牙维斯比规则体系是否包含迟延交付责任 |
三、 《汉堡规则》迟延交付与经济损失 |
第三节 非海运区段迟延交付的责任限制 |
一、 经济损失被涵盖且以运费倍数为限额 |
二、 无法统一的空运区段迟延概念 |
三、 总的责任限制 |
第四节 多式联运规则在迟延交付案例中的适用 |
一、 迟延交付的假设性案例 |
二、 75 规则下的迟延交付责任限制 |
三、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进步 |
四、 92 规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之不同 |
第五节 我国规制多式联运经营人迟延交付的立法与实践 |
一、 多式联运迟延交付的法律适用 |
二、 《海商法》下迟延交付及其责任限制规定的借鉴 |
三、 我国多式联运迟延交付争议的司法实践 |
四、 规制多式联运经营人迟延交付责任限制的立法建议 |
本章结论 |
第五章 责任限制之突破 |
第一节 责任限制突破的历史与现状 |
一、 责任限制突破的历史渊源 |
二、 运输法领域责任限制突破的法定原因 |
三、 打破责任限制普通法理论的应用 |
四、 责任限制突破规则存在的意义和影响 |
第二节 空运区段国际立法对责任限制突破理论的贡献 |
一、 《华沙公约》与“故意不当行为” |
二、 《海牙议定书》第 25 条过错标准 |
第三节 其他运输区段突破责任限制相关争议 |
一、 海运区段三大国际公约 |
二、 CMR 下故意不当行为的丰富内涵 |
三、 CIM 下第三人与责任限制权的突破 |
四、 CMNI 的特殊之处 |
第四节 多式联运突破责任限制相关争议 |
一、 第三人对突破责任限制的影响 |
二、 识别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还是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行为 |
三、 不定域损害责任限制不破 |
第五节 我国运输法领域责任限制突破规制之反思与建议 |
一、 对最高院 2009 年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疑问 |
二、 赋予错误交付责任限制权的合理性分析 |
三、 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突破规定的缺失与重构 |
本章总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图表索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9)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概述 |
二、本论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三、研究目标与主要创新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
五、基本概念界定 |
六、几点说明 |
注释 第一章 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 |
第一节 中国内河沿海货物运输 |
一、中国内河沿海运输体系概况 |
二、内地内河水路货物运输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三、内地沿海港口之间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四、港澳台间海上货物运输往来 |
第二节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与多国河流货物运输: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例 |
一、中国周边界河与多国河流通航情况概述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 |
三、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 |
注释 第二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一):法律趋同与差异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一、海运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与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海运国际公约视角下的四地区际提单运输法律制度趋同与差异 |
一、承运人之界定 |
二、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四、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
五、承运人法定责任减免之禁止 |
六、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
七、承运人的单位责任限制 |
八、诉讼时效 |
九、承运人“履行辅助人”之法律地位 |
十、迟延交付 |
十一、托运人制度 |
十二、提单 |
第三节 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 |
二、香港 |
三、澳门 |
四、台湾 |
五、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第四节 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多式联运制度 |
二、香港法下多式联运制度 |
三、澳门多式联运制度 |
四、台湾复合运送制度 |
五、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注释 第三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 |
一、法律冲突的前提 |
二、内地港澳台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命题考辩 |
三、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综述 |
第二节 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方式 |
一、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方式 |
二、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冲突法方式 |
第三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协调路径概述 |
一、统一实体法应对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基础与挑战 |
二、内地港澳台可用于解决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冲突法现状 |
第四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 |
一、内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法规定 |
二、香港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三、澳门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四、台湾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趋同 |
二、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区别 |
第六节 内地港澳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一、合同准据法与合同自体法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冲突法制度的回顾 |
三、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第七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选择 |
一、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模式 |
二、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路径选择 |
三、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建议稿 |
注释 第四章 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 |
第一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分轨制”:以货物运输为中心 |
一、内地海事法律“分轨制”概述 |
二、内地内河沿海水路运输与国际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分轨” |
三、内地内河沿海水运货代与国际区际海运货代法律制度“分轨” |
四、内地内河海事法律与沿海海事法律之间的“分轨” |
五、内地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分轨”及其演进 |
第二节 “分轨制”衍生人际法律冲突 |
一、“分轨制”带来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提出 |
二、“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 |
第三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分轨制”下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一、内河沿海货物运输领域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二、内河沿海货物运输其他相关领域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三、法律歧异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第四节 “分轨制”应对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 |
一、海事法律“分轨制”的存与废 |
二、海事人际法律冲突协调:一个应对“分轨制”的不同视角 |
三、海事人际冲突法的构建 |
四、海事人际冲突规范构建的若干建议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下的人际海事法律冲突等下位法律冲突问题 |
一、四地区际冲突法制的初步构建与下位法律冲突 |
二、四地应对区际法律冲突下之下位法律冲突的规定 |
三、四地相关规定评述 |
注释 第五章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法律冲突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相关法律实践 |
三、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应对 |
第二节 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通航的法律基础 |
二、柬越通航的法律基础 |
三、中国涉澜沧江-湄公河货运海事司法实践 |
四、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所涉各国海事法律冲突 |
五、澜沧江-湄公河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 |
六、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中国的立场 |
注释 结论 附件 |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后记 |
(10)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研究工作的意义与背景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与所要解决的问题 |
第二章 快递服务合同概述 |
2.1 快递服务合同的含义、分类与形式 |
2.1.1 快递服务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
2.1.2 快递服务合同的分类 |
2.1.3 快递服务合同的主要形式 |
2.2 快递服务合同的纠纷类型及成因 |
2.2.1 快递服务合同的纠纷类型 |
2.2.2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的成因 |
第三章 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之性质界定 |
3.1 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性质界定的理论基础 |
3.1.1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含义与分类 |
3.1.2 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 |
3.2 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性质界定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
3.2.1 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性质界定的必要性 |
3.2.2 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性质界定的可能性 |
第四章 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之构造 |
4.1 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分析 |
4.2 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
4.2.1 快递服务组织的形态与地位 |
4.2.2 寄件人范畴的明确 |
4.3 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
4.3.1 寄件人的权利与义务 |
4.3.2 快递服务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
4.3.3 收件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五章 快递服务合同的立法及对相关主体规范的建议 |
5.1 快递服务合同的国外与国内立法状况 |
5.1.1 国外对快递服务合同的规范 |
5.1.2 国内对快递服务合同的规范及其存在问题 |
5.2 对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相关主体进行规范的建议 |
5.2.1 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 |
5.2.2 强化对快递服务组织的监管 |
5.2.3 细化对收件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情况说明 |
致谢 |
四、对外贸航空运单收货人填写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D]. 冯晓鹏. 吉林大学, 2019(02)
- [2]基于作业成本法的深圳市大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业务流程优化研究[D]. 刘清和. 中国民航大学, 2019(02)
- [3]法律语言翻译难点分析 ——以《国际物流法律实务与案例》英译为例[D]. Daria Martemianova.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4]亚欧铁路货物运输统一运单法律功能研究[D]. 袁林. 西南大学, 2018(01)
- [5]出口货物运输一站式报价信息系统研究[D]. 王泽泉. 华东理工大学, 2016(05)
- [6]电子空运单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佟彤. 中国民航大学, 2015(03)
- [7]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 师怡. 吉林大学, 2014(09)
- [8]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研究[D]. 丁莲芝.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9]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D]. 周新. 复旦大学, 2014(03)
- [10]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研究[D]. 栾静. 天津商业大学, 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