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来河南视察(论文文献综述)
陈媛媛[1](2020)在《基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要求,对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紧扣时代背景,立足人大代表履职行权相关理论和当前相关研究现状,运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实践研究等方法,深入研究基层县乡人大代表联系广大人民群众,探讨当前基层县乡人大代表联系群众过程中存在的诸如代表履职能力不够强、平台载体建设不全面、履职监督举措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直接或间接导致基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成效不明显,与群众联系不紧密的情况。通过研究发现,基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不紧密,成效不明显的主要因素有代表结构影响整理能力、基础保障缺失导致人大代表积极性较低、法律依据缺失导致监督缺位、群众对基层人大代表只能认识不足等,主要体现在外因和内因两个大的方面。为了寻找弥补存在的不足,经过实地调研和了解后选取了一个县、一个区和一个市(县级)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县级行政区域,就他们在基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方面的成功做法进行了提炼总结,得出了具有普遍性的、可行性的启示。最后,结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先进性,与时俱进提出了完善基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相应路径和举措,以期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人大代表选举结构、完善联系群众的保障机制、创新联系群众的工作方式、提高代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健全群众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等工作举措,进一步推动完善和改进基层县乡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基层不断发展,切实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持续前进,充分展现“制度自信”。
李元勋[2](2019)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脱胎于“政社合一”人民公社体制的村民自治,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国家民主化进程的时代背景下萌发起来的,是一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国家力量介入高位推动的中国特色的基层直接民主形式,是乡村治理的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及有效方式,是基层群众自治在农村的民主实践和伟大创举。改革开放之初,这种发韧于农村的由村民创造的民主改革实践,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推广。国家逐步通过立法形式对这种民主形式进行了制度化设计,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备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使之上升为制度化的基层民主形式和在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运行。同时又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亿万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村民当家作主。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不可能一成不变,它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状况的变迁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因此在不同历史时期,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甚至文字表述都会发生某些变化。20世纪末至本世纪初实现了从村民自治向乡村治理话语体系的转变。进入21世纪后,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十八大后要求探索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特别是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自治、德治、法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便成为重要的政策话语,实现了从自治到共治的转变。通过对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与具体实践的梳理和研究,总结概括出了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成效与基本经验。本论文共包括六个部分,由绪论和正文五章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缘起及意义,核心概念的界定,相关文献综述,研究方法、重点、难点和可能创新之处,并梳理了本论文的理论渊源。第一章是村民自治的萌生。本章对村民自治产生前的乡村治理作了梳理与分析;对其产生的背景作了深度剖析,这些背景主要包括宽松的政治环境、包产到户的推行、社会结构和文化基础的变化等因素。梳理了村民自治兴起的过程,从建立第一个村委会到在全国的普及,村民自治组织在广大农村得以全面建立。第二章是村民自治的发展。本章对村民自治活动的发动和村民自治的发展作了论述,这一时期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为起点的,主要是开始建章立制,推进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与村民自治相关的一些规章制度得以完善、村务公开的广泛开展和选举模式的创新。第三章是村民自治的深化。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村民自治实践全面推行,进行了世纪之交“真枪实弹”的选举;在新农村建设战略提出背景下,村民自治面临新挑战,农村社区建设不断开展与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建设逐步规范和选举方式方法不断创新。第四章是村民自治的提升。在这一时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以村民自治为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的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和实践场域,开启了对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开始了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中共十八大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求广大基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各地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开始了对基层民主协商的探索与实践。在进入新时代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背景下,针对“三农”问题,党中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开启了对“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模式的探索和实践。第五章是村民自治的成效和历史经验。从总体上来看,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经过40年的发展,成效显着,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各项民主机制体制逐步完善,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基本得以实现。通过考察村民自治40年的进程得出了最基本的经验: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理有机结合,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首创精神,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推动制度革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发展道路。
张圆[3](2019)在《内蒙古人大监督职能履行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权力,是“人民主权论”的重要制度设计,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具有最高层次、权威和法律效力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对行政机关提升公共管理效率和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从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内蒙古人大常委会不断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高监督实效,强化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强化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制约,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实效,取得显着成绩。但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还存在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监督不够精准有效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人大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单列专章强调,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证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决定》的出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时代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动力,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力的充分发挥提供了支持和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对人大监督职能的研究,本文以内蒙古人大为例,通过规范性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内蒙古人大监督工作现状,指出了内蒙古人大在监督内容、过程、以及效果在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方法手段不科学、队伍建设不适应工作需要等制约因素,探索提出了增强地方人大监督实效的路径,比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加强人大队伍建设等,以期对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内容,提升监督实效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梁宝伟[4](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石洪伟[5](2019)在《淮安市金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和最有效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赋予人大代表提出建议的职权,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一府两院”的法定职责。全国各级对办理代表建议都很重视,提出了很多创新思路,采取了多种工作措施,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是我们也看到,在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有建议本身的质量问题,也有承办部门的工作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成效,距离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是国家结构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牵头做好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提高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文以金湖县为研究对象,采用代表理论、政府回应等理论基础,查阅近年来该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档案资料,运用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调查归纳法等方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出金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存在的建议未全面反映群众的意愿、留待工作参考的建议较多、一些建议脱离实际无法解决、少数部门对建议办理不重视等问题。通过深入研究分析,得出该县人大代表专业水平不强、部分代表所提建议质量不高、建议办理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原因,提出了完善该县人大代表结构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县人大代表建议质量提升办成率、强化建议办理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等三个方面的对策,为提高金湖县以及其它地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提供参考依据。
张一鸣[6](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高陈[7](2019)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的审判权由包括地方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关于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受党的领导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处于平等的地位,通过行政诉讼依法对行政机关监督制约。人民法院具有人权保障、纠纷解决、权力制约、维护法制统一、推进社会治理等职能。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宪法特征。其具有国家性、统一性、独立性等特点。第一、各级法院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第二、法院的审判权不可分割,审判权的行使具有整体性,法院统一适用国家法律。第三、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具有独立性,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第四、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点,地方各级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罢免,其他法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因此,地方各级法院在权力来源、工作责任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但是,无论法院由哪一级权力机关产生,其行使审判权时均代表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而非代表地方利益。实践中,地方各级法院的机构编制主要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同级地方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干部管理,法官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法院财物由同级地方政府财政保障为主、省级和中央财政保障为辅。地方各级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形成和运行,与我国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制度等密切相关,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性质,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司法体制同样需要完成现代化的改革进程。地方法院人财物受同级党委政府控制的司法体制,产生了“司法受地方干预”、“司法行政化”等诸多弊端,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从宪法角度而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监督乏力、地方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同级地方党政机关、部分领导缺乏宪法意识等因素,是产生上述弊端的重要原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旨在提高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的管理层级,改变其对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依附关系,有利于在体制上保障其独立审判,是从根源上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的有效良策。这项改革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然而,重大改革必须依法有据。省级统管改革是涉及宪法问题的重要改革,应当遵循宪法,在法治轨道上进行。该项改革的理论依据是“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论断。该论断在内容、逻辑和法理上难以自洽,不完全符合中央事权的基本内涵、特点以及央地事权的通常划分标准,也不完全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通过研究发现:央地事务的权力配置,一般奉行“以事定权、权随事配”原则,人民法院处理的事务大部分不属于中央事务;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权在权力来源上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央地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宪法规定以及地方法院的工作实际并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司法制度国家专属立法不必然表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人民法院并非中央或最高法院派设在地方的法院;司法权的产生、发展历史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省级统管改革本身的实践表明,司法权在权力来源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地方属性。建立在“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基础上的省级统管“去地方化”的论断也不能成立。通过宪法审视,当下省级统管改革存在以下宪法冲突:省以下法院“省级提名、分级任免”的人事权统管改革不完全符合宪法、法律规定,割裂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法官的任免权;省级统管改革弱化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改变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权力的基本框架,省以下地方人大将难以组织同级法院。同时,上下级法院人财物的行政管理尚缺乏宪法、法律依据;在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省级统管可能会侵犯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的监督关系。从境外法院人财物管理的经验看,宪法、法律均严格保障审判独立。法官一般经相对独立的遴选委员会通过民主、公开的程序遴选、审核,由较高层级的主体任命。法院经费通常由中央或州等高层级主体保障,其中,由中央财政保障的居多。法院的行政管理有法院自治型管理、行政机关管理和司法委员会管理三种模式,第一种管理模式是主流模式和发展趋势。各种模式都有着共同的目标:保障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在法院行政管理与审判工作关系上,“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是原则。行政管理服从和服务于审判工作,不能影响审判独立。两者归属于不同序列,实行严格分离。境外法院普遍成立法官会议决定行政管理事项,平衡各方利益,弱化上下级法院的领导关系,保障审判独立。为了使省级统管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应当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重构改革理论:我国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的管理层级较低,不利于保障其审判独立,故省级统管改革具有必要性,应当深入推进。审判权具有国家性、统一性、独立性等特点。地方各级法院在权力来源、工作责任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其司法权不属于中央事权。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由哪一级国家机构统管,应当结合法院及司法权的宪法特征,从“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的角度,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改革应当坚持合宪性原则,有必要适时修改宪法和法律。改革的路径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第一、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模式选择。根据我国实际,借鉴境外经验,省以下法院法官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财物由省级统管应当是当下较长时间内的重要改革目标。宪法、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据此作相应修改。时机成熟后可继续深化改革。本文拟订的长远改革目标为:省高级法院人财物由中央统管、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管;更加长远的目标为:省高级法院人财物由中央统管,省以下法院法官由省级统管、财物由中央统管。第二、省级统管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法院的监督关系。在“省以下法院法官省级任命、财物省级统管”模式下,有必要调整原有的监督关系。市、县人大将不再听取同级法院的全面工作报告,也不宜采取质询、听取述职报告的监督方式。但可以通过执法检查、询问、特定问题调查,代表议案、建议、视察等方式进行监督。省级人大将拥有全面的监督方式。为应对“省级人大监督力量薄弱、监督能力不足,而市、县人大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等困境,有必要探索建立“省级人大委托市级人大听取和审查中基层法院工作报告及院庭长述职报告、进行法官任前考察;省级人大其他监督工作由市级人大常委会协助;市级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监督情况”等机制。加强省级人大对地方法院财政的监督保障,赋予省级人大财政决定权,法院经费预算经省级人大批准后再由省级财政拨款,以此消除或减少行政机关对法院的掌控。第三、上下级法院宪法关系的完善。一是省级统管改革应当维护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关系,保障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二是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在省级人大监督下开展工作。委员会应当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委员会应当参与初任法官遴选及法官晋升、晋级。立法应当保障委员会的独立性,其审查决定应当具有约束力,委员应当多元化和专业化,法官遴选程序应具有开放性和民主性。以此制约和弱化上下级法院的行政化倾向。三是司法行政管理应当保障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关系和审判独立。采取法院自治型管理模式,保障法院整体独立。明确上下级法院行政管理与审判工作的界限。建立由各级法院法官代表为主体、兼有社会人士等参与的法官会议,行使经费分配等行政管理决策权,制衡和弱化上下级法院的领导关系。通过完善上述内容,依宪、依法实现省级统管改革的预期目标。
郭姝艳[8](2019)在《从话语分析视角探究《焦点访谈》的传播特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焦点访谈》作为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评论栏目,自1994年开播之日起,就开启了中国电视新闻评论的新时代,受到了来自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栏目不仅在舆论监督报道方面独树一帜,在重大主题活动报道、突发事件报道等方面也占据重要地位。二十多年来,伴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焦点访谈》也经历多次改版,逐渐形成了稳定的节目形态。由于媒介环境的变化,《焦点访谈》与最开始的节目相比较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在现今社会中,它又呈现出怎样的传播特点?为什么会发生这些方面的改变以及这些改变为栏目带来的利弊有哪些?笔者带着诸如此类的问题投入到对《焦点访谈》的分析之中。本文运用新闻话语分析的相关理论对《焦点访谈》展开解读,沿用梵·迪克的新闻话语分析理论,对《焦点访谈》节目的文本作宏观结构、微观结构等文本分析,然后对《焦点访谈》话语的传播特点进行分析,最后对节目发展中出现的瓶颈问题从话语分析的角度提出对策与建议。论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和国内外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阐释,并说明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和难点创新点;第二部分,对论文的分析主体《焦点访谈》和主要理论做一个综述,包括话语分析、新闻话语分析和本文如何应用这些理论方法;第三部分,对《焦点访谈》的节目展开话语文本分析,从语义宏观结构、图式超结构、微观结构到修辞与风格,分析具体的节目样本以得出结论;第四部分,从话语主体、话语内容、话语表达几方面分析节目话语的传播特点;第五部分,根据分析得出的结论总结其遇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提出笔者的建议。
王轲[9](2018)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研究》文中提出民主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共通价值目标,人类文明在砥砺向前的进程中以政治文明作为其核心要素。人类自古希腊开始就从多重视角致力于将民主的涵义做一个精准的解读,然而民主的内核万变不离其宗,那就是“人民的政权、多数人的统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民主的呈现形式有所不同。在漫长的社会政治实践中,选举民主自站上西方民主政治舞台之日起,就迅速融入规模庞大、事务繁杂的现代国家。在实际运行进程中,选举民主逐步暴露出天然劣势,注重民主准入步骤却忽略民主决策进程,施政方略的周期性更迭耗费了高昂的社会运转成本,倾轧式选战放大了国内族群、社会及文化方面的问题。协商民主在批判选举民主弊端的基础上复兴,政党协商因其聚合功效更处于显要位置。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民主政治理论,扬弃了人类社会一切政治文明成果,吸收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经验,统一战线思想与多党合作理论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列宁在领导俄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付诸实践,开了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协商的先河,东欧地区四个国家也对政党协商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是由于无产阶级政党认识视角的单一性并且未能处理好同其他党派关系,原苏东地区国家的政党协商以失败告终。政党协商在中国的生根、生存、生长,植根于中国历史任务、革命实际和建设发展的现实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回应中国人民呼声而做出的重大历史抉择。本文首先简析了民主政治的兴起与政党协商的发展,概述了国际共运史上的政党协商及其经验教训,回顾了政党协商在中国的历史发展进程。随后,本文从理论、文化、制度、实践四个维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进行深入探讨,展现出其理论的生命力和实践的独创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其鲜明特色、独特优势和时代价值得以充分呈现,助力国家在国际范围内民主话语权竞争中把握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面对国内外政治生态环境的变化,既有积极利好的发展机遇,也有不可回避的困境挑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在新时代的发展,回应“中国梦”内蕴的现代民主要义。相较于西方政治斗争的“乱”,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治”意义非凡。执政党和参政党相向而行、良性互动的协商合作关系,为世界政党政治的丰富和拓展提供了中国方案。
王明科[10](2018)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政治活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进程中,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党诞生、成长、发展、壮大的见证,也是党面向未来实现新目标、夺取新胜利、铸造新辉煌的保证;而历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则是这一重大政治活动的主体,他们以参与者和决策者的政治角色创造历史,也以这样的身份载入史册。从中共一大开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便成为一个重要的政治群体,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每个重要历史节点上,都发挥着重要的历史作用。而适应不同的历史环境、革命建设任务变化需要,每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微观上,又呈现出不同的结构特点和个体风貌。更为重要的是,伴随着党的建设的不断加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全国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代表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规范,从单一到系统的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且,随着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深入推进,代表制度也需要持续改进和完善,以保证与其所承担的时代使命相适应。考察代表问题的历史发展,探究代表制度建设的未来走向,正是论文致力于研究的核心问题。论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后面部分共分为五章。绪论部分主要介绍和阐述论文的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概念界定及主要文献史料、学术研究的情况、研究思路和方法、创新点和重点难点等。第一章,主要研究中共一大至七大的代表问题。这七次代表大会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召开,按照重要性,代表制度建设的丰富程度,代表人数等方面的差别划分为四节进行阐述。中共一大代表是代表问题的起点,他们不仅参与了早期党组织的建立,而且亲手缔造了中国共产党,在一大召开期间,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创立了代表履职尽责的典范。中共二大是代表制度化的开端,代表中首次出现工人代表,体现了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属性,由于人数较少,代表在大会上承担了各类角色。中共三大、四大期间,代表制度开始具体化,部分地区的代表产生开始采取选举的方式,而围绕着第一次国共合作问题,代表在大会议事时进行了激烈争论,思想分歧开始呈现。中共五大、六大时,面对大革命失败,代表们经历了五大时的迷茫,也经历了六大时的艰辛,在沉痛中反思,在逆境中崛起,开启了对救亡图存道路的新探索。中共七大时,中国共产党已经走出了一条自己的道路,全党上下思想空前统一,在这样的形势下,七大代表几经波折,最终共同成就了一次独立自主、团结奋进的代表大会,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代表问题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第二章,主要探讨八大至十一大的代表问题。这四次代表大会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召开的,根据历史背景的不同进行分别阐述。八大是新中国成立后召开的第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代表大会历史上唯一一次提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大会。代表在大会上广泛发言,充分行使选举权,提出了许多影响深远的意见建议。九大、十大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召开,受极“左”思潮影响,在代表推选、代表队伍结构和履职行为方面偏离正确轨道,出现许多偏差。中共十一大虽然没有实现拨乱反正,但对代表制度进行了初步恢复。代表问题在这一期间经历的挫折起伏,恰恰反映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性、根本性作用,对依规治党有重要启示。第三章,主要探讨十二大至十五大的代表问题。这四次代表大会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形成时期召开的,有着拨乱反正、实现党内生活正常化和规范化、不断加强党的建设的独特历史背景。在此期间,代表制度不仅得到恢复,而且实现了发展,特别是党内选举制度的建立,使得代表产生机制更加规范。代表的先进性标准条件不断提升,候补代表被取消,特邀代表设立,台湾省籍党员代表的选举过程更加规范,代表中党员干部比例总体趋于下降,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占比不断增加,代表结构更加科学合理。代表问题进入发展和完善的大好时期,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实践层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第四章,主要探讨十六大至十九大的代表问题。十六大党章对党的性质进行了新概括,“两个先锋队”的性质定位,对党员结构影响深远。从十六大开始,中央逐渐吸取地方常任制试点经验,探索加强代表制度建设,增强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发挥作用的途径,建立了以规范代表问题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代表任期制。代表的条件更加与时俱进,新社会阶层和新经济组织党员开始进入代表队伍,代表产生程序步骤更加规范,差额公示展现发扬民主新风貌。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下,代表资格审查在十九大时正向发力,传递了强烈的从严信号;而“党代表通道”的开放,也为代表履职增添了新的平台。第五章,主要对代表制度建设与代表作用发挥的路径选择进行展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后,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承担着为推进伟大事业,进行伟大斗争,实现伟大梦想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的重任。在这样的党情国情背景下,代表问题需要立足基础性、长期性和稳定型的本质属性,以全面从严理念为引领,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要求为指导思想,以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为动力源泉,以发扬党内民主为重要目标,深化代表制度建设,保持代表结构基本稳定,强化对代表政治素质的要求,推进代表提案制的实施,完善代表培训机制,建立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筹联络代表的日常工作机构,强化代表作用发挥。
二、江苏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来河南视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苏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来河南视察(论文提纲范文)
(1)基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二)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基层人大代表的职责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职责界定 |
(一)何为“基层人大代表” |
(二)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职责定位 |
(三)人大代表的职责保障 |
二、理论基础 |
(一)人民主权理论 |
(二)代议制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三、法制依据 |
(一)《宪法》中的规定 |
(二)《代表法》中的规定 |
(三)相关文件中的内容 |
四、联系形式 |
(一)《代表法》中规定的形式 |
(二)相关文件中明确的形式 |
(三)部分基层人大探索实施的形式 |
第二章 基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现状 |
一、基层人大代表的基本情况 |
二、基层代表联系群众的状况 |
三、代表联系群众取得的成效 |
第三章 当前基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存在的问题 |
一、现行法规政策不完善 |
二、代表履职能力不够强 |
三、平台载体建设不全面 |
四、履职监督举措不到位 |
五、注重工作流程轻成效 |
第四章 基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人大制度尚在探索完善阶段 |
二、群体结构影响了整体能力 |
三、基础保障缺失导致积极性较低 |
四、法律依据缺失导致监督缺位 |
五、群众对基层人大代表职能认识不足 |
第五章 典型地区基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经验启示 |
一、典型地区基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经验 |
(一)东海县 |
(二)海宁市 |
(三)市北区 |
二、典型地区基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启示 |
第六章 完善基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对策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一)强化顶层设计 |
(二)修订现有法律 |
二、科学优化基层人大代表的结构 |
三、完善联系群众的保障机制 |
(一)强化基层代表联络机构的建设 |
(二)强化联系群众场所建设 |
(三)强化联系群众的保障 |
四、创新联系群众的工作方式 |
(一)建立健全接访、走访群众制度 |
(二)完善调研、视察和参会制度 |
五、提高代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 |
(一)提高联系群众的责任意识 |
(二)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认知度 |
六、健全群众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 |
(一)坚持信息公开 |
(二)将联系群众情况公开 |
(三)健全积分制度和评议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价值 |
二、概念界定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可能创新之处 |
六、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章 村民自治的萌生 |
一、1949-1978 年乡村治理的简要回顾 |
(一)农民协会和乡—村政权组织 |
(二)合作化时期的乡村治理 |
(三)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乡村治理 |
二、村民自治产生的背景 |
(一)宽松的政治环境 |
(二)包产到户的推行 |
(三)农村管理出现组织真空与公共权力缺位 |
(四)社会结构和文化基础的变化 |
三、村民自治组织的逐步建立 |
(一)人民公社体制改革与第一个村委会的成立 |
(二)由点到面建立村民委员会 |
(三)民主选举的初步探索:“海选” |
第二章 村民自治的发展 |
一、村民自治制度化的初步探索 |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 |
(二)“莱西会议”促进村级组织的健全 |
(三)初步建章立制 |
(四)民主选举的进一步探索 |
二、开展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 |
(一)推进达标示范活动的急迫性 |
(二)开展达标示范活动的进程 |
(三)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的成效 |
三、村民自治制度化的推进 |
(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完善 |
(二)村务公开的广泛开展 |
(三)选举模式的创新 |
第三章 村民自治的深化 |
一、村民自治的全面实践 |
(一)《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 |
(二)世纪之交“真枪实弹”的选举 |
(三)依法罢免民选村官 |
(四)民主选举中暴露的问题 |
二、制度化建设的逐步完善 |
(一)从国家到地方对制度的逐步规范 |
(二)民主选举的进一步规范与超越 |
(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推进与创新 |
三、新农村建设战略下的村民自治实践 |
(一)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民自治的挑战 |
(二)农村社区建设的开展 |
(三)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成效 |
第四章 村民自治的提升 |
一、基层协商民主的探索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对协商民主的诉求 |
(二)基层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 |
(三)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 |
二、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 |
(一)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背景 |
(二)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实践 |
(三)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成效 |
三、“自治、德治、法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探索 |
(一)治理有效提出的背景 |
(二)打造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
(三)“三治合一”治理模式的实践 |
第五章 村民自治的成效与历史经验 |
一、村民自治的成效 |
(一)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推动着中国政治发展 |
(二)村民自治的法制保障不断完善 |
(三)民主实践不断规范 |
(四)村民民主参与意识、法制观念增强 |
二、村民自治的历史经验 |
(一)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发展最根本的政治保障 |
(二)依法治理是村民自治发展的法理基础 |
(三)充分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和主体地位 |
(四)顺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动力 |
(五)推进村民自治始终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学术成果 |
(3)内蒙古人大监督职能履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和不足之处 |
1.创新之处 |
2.存在的不足 |
一、人大监督的理论分析 |
(一)人大监督的基本理论 |
1.权力制约理论 |
2.“有限政府”理论 |
3.马克思主义民主监督理论 |
(二)人大监督的基本概念 |
1.人大监督的内涵 |
2.人大监督的职能 |
3.人大监督的方式 |
二、内蒙古人大监督职能履行现状分析 |
(一)内蒙古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成效 |
1.监督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
2.监督内容更加突出 |
3.监督机制更加优化 |
4.监督实效进一步提升 |
(二)内蒙古人大履行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 |
1.监督方式较为单一 |
2.监督程序不够完善 |
3.监督效果不明显 |
三、内蒙古人大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制约因素 |
(一)监督制度因素 |
1.人大监督顶层设计不够完善 |
2.法律责任制度尚未明确 |
(二)体制机制因素 |
1.调查研究不够深入 |
2.职责定位存在交叉 |
3.缺乏强有力的推动落实和评价机制 |
(三)方法手段不科学 |
1.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 |
2.综合性监督手段运用少 |
(四)人员队伍因素 |
1.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
2.人大队伍建设相对滞后 |
四、内蒙古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对策建议 |
(一)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 |
1.完善监督法律体系 |
2.探索建立人大监督评价制度 |
3.建立人大监督公开制度 |
4.健全任后监督制度 |
(二)不断完善人大监督工作体制机制 |
1.做好做实调查研究 |
2.探索建立人大协同机制 |
(三)积极探索人大监督新方式新途径 |
1.审议意见清单化 |
2.用大数据打造数字化人大监督 |
3.建立健全群众参与监督的平台 |
4.积极为执法检查引入第三方评估 |
(四)进一步加强人大队伍建设 |
1.着力提高人大代表素质 |
2.不断优化组成人员结构 |
3.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
4.不断推进人大智库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4)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5)淮安市金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背景 |
(二) 研究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 |
第一章 相关理论概述 |
一、人大代表建议的基本内涵 |
(一) 人大代表建议概念 |
(二) 人大代表建议的法律规定 |
(三) 人大代表建议的主要特点 |
二、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流程 |
(一) 人大代表建议的酝酿与形成 |
(二) 人大代表建议的搜集、梳理和交办 |
(三) 人大代表建议的具体承办与反馈 |
(四)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总结 |
三、相关理论 |
(一) 代表理论 |
(二) 政府回应理论 |
第二章 金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
一、金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基本情况 |
(一) 人大代表建议总体分类情况 |
(二)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分析 |
二、金湖县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主要做法 |
(一) 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领导架构 |
(二) 优化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工作方法与流程 |
(三) 突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跟踪督办 |
三、金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发现的问题 |
(一) 建议未全面反映群众意愿 |
(二) 留待工作参考的建议较多 |
(三) 一些建议脱离实际无法解决 |
(四) 少数部门对建议办理不重视 |
第三章 金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问题的成因 |
一、人大代表专业水平不强导致群众的意愿反映不全面 |
(一) 人大代表结构现状不合理 |
(二) 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不完善 |
二、部分代表建议质量不高导致办理成效不明显 |
(一) 部分建议违背国家相关政策 |
(二) 部分建议脱离县域实情 |
(三) 部分代表建议为解决个人问题 |
三、建议办理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承办部门不重视 |
(一) 综合协调推进乏力 |
(二) 督办力量较为薄弱 |
(三) 公众参与监督不够 |
第四章 国内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有益探索 |
一、各地从源头入手强化代表履职的探索 |
(一) 重庆市搭建代表履职平台 |
(二) 南京市创新运用政务新媒体管理代表 |
二、各地以结果为导向建立办理监督机制的探索 |
(一) 重庆市全程督办建议办理 |
(二) 灌云县建立“双评议两公开”制度 |
第五章 金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问题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县人大代表结构密切联系群众 |
(一) 优化代表结构减少党政领导干部比例 |
(二) 完善代表述职制度密切联系群众 |
二、提高县人大代表建议质量提升办成率 |
(一) 开展培训提高基层代表业务水平 |
(二) 组织调研让代表掌握社情民意 |
(三) 双向评估增强代表与承办部门的互动 |
三、强化建议办理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一) 开展规范化建设明确建议办理要求 |
(二) 完善督查体系严格开展督查 |
(三) 扩大公众参与推动社会监督 |
(四) 加强责任管理试行问责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状况及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论文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人民法院的宪法属性 |
第一节 人民法院的宪法性质、地位及职能 |
一、人民法院的宪法性质 |
二、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 |
三、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 |
第二节 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宪法特征 |
一、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的国家性 |
二、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统一性 |
三、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 |
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权权力来源的地方性 |
第二章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缘起与进程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法院的人财物管理制度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法院司法制度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及管理 |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地方法院的财物管理 |
第二节 我国当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问题及原因 |
一、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出现的问题 |
二、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出现问题的宪法分析 |
第三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进程 |
一、中共中央及最高法院的部署 |
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试点工作 |
三、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改革的现状 |
第三章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理论的宪法反思 |
第一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改革的理论基础: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一、“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理论的提出 |
二、“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内涵及其特点 |
一、关于“中央”的含义 |
二、关于“事权”的含义 |
三、关于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 |
四、我国的“中央事权”及其特点 |
第三节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理论的宪法、法律障碍 |
一、司法权处理的事务大部分并非中央事务 |
二、我国宪法体制下地方法院司法权权力本源的地方性 |
三、央地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宪法规定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四、司法制度专属立法不必然表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五、地方法院并非中央或者最高法院派设在地方的法院 |
六、司法权行使标准统一、裁判既判力与确定力不代表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七、司法权产生、发展历史并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八、省级统管改革的实践表明了司法权权力本源等方面的地方属性 |
第四节 省级统管改革“去地方化”的理论困境 |
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去地方化”的理论依据 |
二、省级统管改革并不能“去地方化” |
三、省级统管降低了省以下法院受地方干预的程度 |
第四章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冲突 |
第一节 省以下法院人事权统一管理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
一、现行宪法和法律关于法官提名权的规定 |
二、“省级统一提名”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 |
第二节 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割裂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定任免权 |
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免权 |
二、地方法院院长的法官提名权与人大任免权应当同级行使 |
三、省以下法院人事权统管割裂了下级地方人大的任免权 |
第三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削弱了地方人大的监督权 |
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 |
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权等权力是监督权行使的基础 |
三、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削弱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权 |
第四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改变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权力框架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权力框架 |
二、省级统管改革改变了原有的国家权力框架 |
三、省级统管将使得省以下地方人大难以组织同级人民法院 |
第五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与上下级法院宪法关系的冲突 |
一、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监督关系 |
二、上下级法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尚缺乏宪法、法律依据 |
三、缺乏制度保障时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监督关系将受到影响 |
第五章 境外国家和地区宪法制度下法院人财物管理研究 |
第一节 境外国家和地区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一、英美法系发达国家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三、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四、我国台湾地区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五、境外国家、地区宪法制度下法官选任的特点 |
第二节 境外国家、地区法院的财政管理 |
一、英美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财政管理 |
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财政管理 |
三、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法院的财政管理 |
四、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财政管理 |
五、境外国家、地区法院财政管理的特点 |
第三节 境外国家、地区法院的行政管理 |
一、英美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行政管理 |
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行政管理 |
三、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法院的行政管理 |
四、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行政管理 |
五、境外国家、地区法院行政管理的特点 |
第六章 我国宪法制度下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的路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宪法制度下省级统管改革的理论重构与模式选择 |
一、省级统管改革的理论重构 |
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模式研究 |
三、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模式选择 |
四、省级统管模式下宪法、法律的完善 |
第二节 省级统管模式下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基本特点 |
二、省级统管下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变化 |
三、省级统管下地方人大监督地方法院的难题 |
四、省级统管下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完善 |
第三节 省级统管下上下级地方法院宪法关系的完善 |
一、上下级法院宪法关系的内涵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法官遴选制度 |
三、宪法原则统领下的上下级法院行政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8)从话语分析视角探究《焦点访谈》的传播特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的意义 |
1.2.1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2.2 选题的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关于《焦点访谈》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2 关于话语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方法与研究设想 |
1.4.1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3 论文的研究设想 |
1.5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及预期成果 |
1.5.1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1.5.2 论文预期成果 |
第2章 论文分析主体及主要理论综述 |
2.1 《焦点访谈》栏目综述 |
2.2 话语分析理论综述 |
2.2.1 话语分析的缘起及发展 |
2.2.2 新闻话语分析 |
2.2.3 梵·迪克的新闻话语分析理论及其在本文中的应用 |
第3章 《焦点访谈》话语文本分析 |
3.1 《焦点访谈》的语义宏观结构—呈现层层推导的命题层级 |
3.2 《焦点访谈》新闻图式—与故事化图式相契合 |
3.2.1 标题和导语—故事图式的总括 |
3.2.2 主要事件和背景—故事图式的冲突 |
3.2.3 评论—故事图式的结尾 |
3.3 《焦点访谈》微观结构—呈现事实与发表评论的局部一致 |
3.3.1 呈现事实—《焦点访谈》的主要事件、新闻背景、采访调查 |
3.3.2 发表评论—《焦点访谈》的标题、主持人口播、记者访谈 |
3.3.3 呈现事实与发表评论的局部一致 |
3.4 《焦点访谈》措辞风格与修辞策略:观点的多样化表达 |
3.4.1 措辞风格—大众化口语化风格明显 |
3.4.2 修辞策略—善用修辞加强传播效果 |
第4章 《焦点访谈》的传播特点 |
4.1 话语主体—“传播者本位意识”强 |
4.1.1 “传播者本位意识”的含义 |
4.1.2 《焦点访谈》话语主体“传播者本位意识”的表现 |
4.2 话语内容—大量体现政府话语 |
4.2.1 宣传解析党和国家在各领域的政策 |
4.2.2 积极引导舆论传达官方态度 |
4.3 话语表达—“多元化”与“一元化”并存 |
4.3.1 《焦点访谈》话语表达“多元化”特征 |
4.3.2 《焦点访谈》话语表达“一元化”特征 |
第5章 《焦点访谈》的发展瓶颈及对策 |
5.1 宏观结构:由“三段式”向“多段式”发展 |
5.2 新闻图式:优化《焦点访谈》的故事化图式 |
5.3 “传播者本位意识”向“受众本位意识”转变 |
5.3.1 “受众本位意识”的含义 |
5.3.2 促进《焦点访谈》向“受众本位意识”转变 |
5.3.3 “传播者本位”与“受众本位”之间保持平衡 |
5.4 话语表达注重思辨性和多元化 |
5.4.1 选题与评论皆要注重思辨性 |
5.4.2 运用多种手段促进多元化表达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附录Ⅰ |
附录Ⅱ |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来源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理论意义 |
1.1.2.1 有助于从政党这个主观能动性的角度深化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认识 |
1.1.2.2 有助于推进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研究 |
1.1.2.3 有助于在中国与世界的互动中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发展的规律 |
1.1.3 实践意义 |
1.1.3.1 有利于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内容和形式 |
1.1.3.1 通过讲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故事,向世界传达中国的立场、声音,增进“四个自信”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述评 |
1.2.1 有关政党政治的研究 |
1.2.1.1 政党制度 |
1.2.1.2 政党与民主关系 |
1.2.1.3 政党关系 |
1.2.2 有关协商民主的研究 |
1.2.2.1 协商民主的缘起及远景 |
1.2.2.2 协商民主的定义及特性 |
1.2.2.3 中外协商民主的差异及关联 |
1.2.2.4 协商民主的功用及路径 |
1.2.3 有关政党协商的研究 |
1.2.3.1 政党协商的介质及实质 |
1.2.3.2 政党协商的特性及价值 |
1.2.3.3 政党协商的运行体系及前景 |
1.2.4 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一、研究视角方面 |
第二、研究内容方面 |
第三、研究应用方面 |
第2章 政党政治与政党协商 |
2.1 民主政治的兴起与政党政治的发展 |
2.1.1 民主政治的兴起 |
2.1.2 政党政治的发展 |
2.2 民主政治中的选举和协商 |
2.2.1 选举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 |
2.2.2 协商民主的复兴 |
2.2.3 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 |
2.3 政党协商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 |
2.3.1 政党协商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 |
2.3.2 政党协商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 |
2.4 西方多党制条件下的政党协商 |
2.4.1 西方国家政党协商的方式和途径 |
2.4.2 西方国家政党在竞争与协商上的特性 |
第3章 国际共运史上的政党协商及其经验教训 |
3.1 马克思恩格斯的统一战线思想与多党合作理论 |
3.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统一战线思想 |
3.1.2 马克思恩格斯的多党合作理论 |
3.2 十月革命前后列宁的政党协商思想及其嬗变、影响 |
3.2.1 十月革命前列宁的政党协商思想 |
3.2.2 十月革命后列宁的政党协商思想 |
3.2.3 列宁政党协商思想嬗变的原因及影响 |
3.3 东欧四国的政党协商 |
3.3.1 东欧四国政党协商的政治基础 |
3.3.2 东欧四国政党协商的主要形式 |
3.4 国际共运史上政党协商的主要教训 |
3.4.1 无产阶级政党对政党协商的认识视角还较单一 |
3.4.2 无产阶级政党未能在协商合作中处理好与民主党派的关系 |
第4章 中国政党协商的历史回顾 |
4.1 近代中国的政党政治 |
4.1.1 近代政党的缘起及党争 |
4.1.2 多党轮替制不适宜近代中国国情 |
4.2 民主革命时期的政党协商 |
4.2.1 大革命时期的政党协商 |
4.2.2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政党协商 |
4.2.3 抗日战争时期的政党协商 |
4.2.4 解放战争时期的政党协商 |
4.3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政党协商 |
4.3.1 建国初期的政党协商 |
4.3.2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政党协商 |
4.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新时代的政党协商 |
4.4.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政党协商的新局面 |
4.4.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政党协商的新发展 |
第5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理论之维 |
5.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理论的核心主题与逻辑起点 |
5.1.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理论的核心主题 |
5.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理论的逻辑起点 |
5.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理论的范畴 |
5.2.1 领导与合作 |
5.2.2 执政与参政 |
5.2.3 共识与监督 |
5.2.4 共建与共享 |
5.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理论的基本论断 |
5.3.1 特有形式论 |
5.3.2 主体责任论 |
5.3.3 整合力量论 |
5.3.4 规范建设论 |
5.3.5 民主决策论 |
5.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理论的科学性 |
5.4.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理论来源于实践 |
5.4.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理论是开放、发展的学说 |
第6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文化之维 |
6.1 破除不合时宜的“斗争哲学” |
6.1.1 “斗争哲学”的本意及其扭曲 |
6.1.2 “斗争哲学”对政党协商的消极影响 |
6.1.3 把握新时代“伟大斗争”在政党协商的运用 |
6.2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6.2.1 和合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 |
6.2.2 中庸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 |
6.2.3 民本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 |
6.3 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文化的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 |
6.3.1 政党协商的中国特色 |
6.3.2 政党协商的国际比较 |
第7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制度之维 |
7.1 基本制度上的国家法律、政党政策与政协章程之三位一体 |
7.1.1 国家法律规范 |
7.1.2 政党政策规范 |
7.1.3 政协规章制度 |
7.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组织结构 |
7.2.1 人民政协的组织建设 |
7.2.2 民主党派的组织建设 |
7.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组织行为及过程 |
7.3.1 政党协商的程序 |
7.3.2 政党协商的途径 |
第8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实践之维 |
8.1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政党协商 |
8.1.1 政党协商促成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 |
8.1.2 政党协商彰显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显着特色 |
8.2 执政党自身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的政党协商 |
8.2.1 执政党能力建设与政党协商 |
8.2.2 政党协商促进执政党动员群众有序政治参与 |
8.3 参政党积极参政议政中的政党协商 |
8.3.1 参政党参与政党协商的内涵 |
8.3.2 参政党参与政党协商的内容与实践 |
8.3.2.1 大政方针 |
8.3.2.2 法律法规 |
8.3.2.3 重要人事 |
8.3.2.4 重要事务 |
第9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成就及其机遇、挑战 |
9.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历史性成就 |
9.1.1 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
9.1.2 发展人民民主 |
9.1.3 实现政治稳定 |
9.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面临的机遇 |
9.2.1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9.2.2 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
9.2.3 以新型政党制度建设为世界政党政治贡献新的方案 |
9.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面临的挑战 |
9.3.1 世界政党政治变化发展 |
9.3.2 社会阶级、阶层变化发展 |
9.3.3 政党协商运行机制需要不断与时俱进 |
第10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政党协商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10)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
一、学科视角:代表问题是中共党史研究中的重要问题 |
二、选题意义:丰富和深化中共制度史与人物史的研究 |
第二节 概念界定与主要文献史料 |
一、概念界定 |
二、主要文献史料 |
第三节 学术研究综述 |
一、关于学术研究过程的概述 |
二、关于学术研究内容的概述 |
三、评价:关于学术研究的问题与不足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重点、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代表问题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与代表制度的初步确立 |
一、做始也简:早期党组织的建立与一大的筹备 |
二、星星之火:一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与结构 |
三、筚路蓝缕,以启山林:一大代表的开创性履职实践 |
四、制度发轫:二大党章首次规定代表人数由中央委员会确定 |
五、结构变化:二大代表中开始出现工人身份的代表 |
六、角色多元:二大代表承担的职能开始丰富化 |
第二节 三大、四大:代表制度建设与履职实践情况 |
一、代表制度内容开始具体化 |
二、选举代表方式的采用与代表结构的多元化 |
三、代表议事中的思想分歧与代表培训的萌芽 |
第三节 五大、六大:大革命失败前后的代表制度的坚守 |
一、背景:党的建设加强与代表大会制度的继续完善 |
二、代表制度内容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
三、代表队伍的壮大与代表结构导向的变化 |
四、从迷茫到反思:大革命失败对代表履职尽责的影响 |
第四节 七大前后:关于代表问题的自主探索与实践 |
一、革命形势变化与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发挥 |
二、中国共产党对代表制度的自主探索与完善 |
三、七大代表的产生过程与全面审查 |
四、“小长征”与代表选举权的行使 |
第二章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代表问题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后代表制度建设的历史背景 |
一、“九月决议”与恢复、扩大党内民主生活 |
二、“两个国会”论开启了代表制度建设的新阶段 |
三、自下探索:地方党代表大会的实践及其意义 |
四、八大“预演”:1955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
第二节 八大期间:代表问题的发展与实践具有开创性 |
一、全面执政条件下代表产生机制的巩固与完善 |
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实施及其对代表制度的影响 |
三、代表的结构特点——党员干部超八成 |
四、代表履职展现积极、热烈、民主的良好会风 |
五、极“左”思潮影响下的代表制度式微 |
第三节 九大至十一大的代表问题 |
一、九大代表推选偏离正确轨道 |
二、十大代表推选工作继续错误路线 |
三、九大、十大代表履职行为存在偏差 |
四、九大、十大:代表制度的根基尚存 |
五、十一大对代表制度初步恢复 |
六、对九大至十一大期间代表问题的反思 |
第三章 改革开放初期至十五大的代表问题 |
第一节 代表制度恢复与继续发展的历史背景 |
一、思想与理论的拨乱反正 |
二、党内政治生活逐步正常化与规范化 |
三、党的建设:从“整党”到“从严治党”,再到“新的伟大工程” |
第二节 代表制度恢复与继续发展的具体内容及过程 |
一、党代表大会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与发展 |
二、代表制度的恢复与发展 |
三、党内选举制度的完善及对代表制度的影响 |
第三节 十二大至十五大代表的产生 |
一、代表先进性的标准衍变 |
二、取消候补代表的制度设计,设置特邀代表 |
三、代表的产生时间和选举单位 |
四、选举代表的程序与方式 |
五、台湾省籍党员代表的选举 |
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人员结构及审查内容 |
第四节 十二大至十五大代表的结构分析及其特点 |
一、代表分配名额和人数每次递增 |
二、从代表结构变化看党内民主的发展 |
第五节 十二大至十五大代表的履职问题 |
一、取消大会发言,开启代表分组讨论的议事模式 |
二、代表“议政”的主要内容 |
三、差额选举方式与代表选举权的行使 |
四、代表履职行为的开放程度取得突破性进展 |
第四章 十六大以来的代表问题 |
第一节 新世纪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及其影响 |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代表制度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
二、“两个先锋队”的性质定位强化了对代表履职的激励 |
三、党的建设“主线”推动了代表制度建设与实践取得历史性突破 |
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指明了代表问题完善与发展的新方向 |
第二节 代表制度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
一、扩大的市、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对代表制度建设的探索 |
二、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对代表履职制度的丰富 |
三、代表制度“独立成规”——代表任期制的建立和实施 |
四、代表制度建设继续深化——代表提案制的提出与实施 |
第三节 代表选举工作的突破与创新 |
一、代表条件与时俱进 |
二、代表产生程序更加规范 |
三、十八大:代表选举首次引入差额公示 |
四、十九大:全面从严的代表资格审查 |
五、十九大:中央领导人提名参选单位原则变化 |
第四节 十六大至十九大代表结构比较 |
一、代表人数继续增加 |
二、代表选举单位的变化 |
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员结构 |
四、代表中出现新的社会阶层的党员 |
五、代表身份构成个案剖析——以十八大代表为例 |
六、代表结构的多角度多层次剖析 |
第五节 代表的履职问题 |
一、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后代表的基本履职历程 |
二、会议期间代表团讨论环节逐步面向媒体开放 |
三、十九大:首次设置“党代表通道” |
第五章 关于代表制度建设与代表作用发挥的思考 |
第一节 代表问题的本质属性 |
一、从功能定位看,代表问题属基础性问题 |
二、从历史进程看,代表问题属长期性问题 |
三、从制度建构看,代表问题属稳定型问题 |
第二节 深化代表制度建设、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遵循 |
一、以“全面从严”理念为引领 |
二、以新时代党建总要求为指导 |
三、以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要求为动力 |
四、以发扬党内民主为重要目标 |
第三节 深化代表制度建设、发挥代表作用的路径选择 |
一、保持代表名额、结构的基本固定 |
二、更加突出对代表的政治素质要求 |
三、代表直选不适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
四、推进代表提案制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层面的实践 |
五、基层一线代表培训工作应纳入中央统一部署 |
六、建立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健全完善配套工作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问题大事记 |
附录2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录 |
附录3 八大代表选举情况汇总 |
表格索引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江苏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来河南视察(论文参考文献)
- [1]基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问题研究[D]. 陈媛媛. 河南大学, 2020(02)
- [2]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D]. 李元勋.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3]内蒙古人大监督职能履行问题研究[D]. 张圆. 内蒙古大学, 2019(05)
- [4]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5]淮安市金湖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研究[D]. 石洪伟.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6]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分析[D]. 高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从话语分析视角探究《焦点访谈》的传播特点[D]. 郭姝艳. 成都理工大学, 2019(02)
-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研究[D]. 王轲. 华侨大学, 2018(12)
- [10]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问题研究[D]. 王明科.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