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性市场秩序呼唤道德支持——关于市场秩序的伦理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吴凯[1](2020)在《莫里斯·多布辩证理性的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20世纪英国最具代表性的马克思主义学者,莫里斯·多布将马克思主义作为学术研究的主要指导思想和方法论基础,尤其是辩证理性成为了其毕生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的主要坐标系。在市场社会主义研究中,他全方位运用和展现了辩证思想,从而使其市场社会主义思想呈现出辩证理性的特征。具体看来,这种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社会整体演进,立足现实实践,面向未来思考,不将其看作是一成不变的概念。社会形态的变迁以生产力发展水平为根本动力,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和辩证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类社会历史始终处在不断演进、依次嬗递的逻辑与规律中。其次,科学理性地理解社会主义本质。科学社会主义不以人的主观愿望抽象谈论发展,而是通过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消灭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根本上保证了劳动阶级解放的社会条件。再次,以整体视角研究社会发展。某一个社会构成要素不能决定社会发展命运,要坚持市场与计划的结合,反对经济决定论,重视人民主体作用,以全方位视角考察社会发展。最后,把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作为最高命题。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谋求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人民群众是发展的主体,是社会变革与进步的强大动力。从历史演变来看,“市场社会主义”一词正式被经济学家广泛使用应该是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在美国学者约翰·加尔布雷斯、本杰明·沃德和阿伯拉姆·伯格森的经济学着作中,市场社会主义开始作为象征着一种新型经济模式的术语出现。直至20世纪80年代,英国学者戴维·米勒详细论述了这一术语包括的内涵和外延,市场社会主义得到了普遍认同并开始了广泛的使用。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人们对市场社会主义的探索和研究不断深入和发展。基于不同的立场和思想理念,不同学者运用相异的研究方法,从各种角度出发,对苏联和东欧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分析研究,为社会主义的未来发展寻找方向和目标,并设计出了各种类型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模式。在这一理论争鸣的历史进程中,产生和积累了大量的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公有与私有等方面的理论文献,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选择可借鉴的重要思想财富。如果将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发展看作是对高度集中模式的否定,逐渐接受运用市场机制主导经济发展的过程,莫里斯·多布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探索正是体现了这样一种进展轨迹和变革精神。他以辩证理性的方法和思想阐述了市场社会主义思想,从最初支持中央计划局严密控制生产和消费,集中管理全部经济活动,到50年代中后期开始转向国家应该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推崇一种相对分散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模式,试图建立一个在规模、目标和法定权威等方面都更加合理的国家。多布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并不需要泾渭分明的严格区分,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理论并不是抽象的空中楼阁,而是始终要以社会历史发展为生长土壤,这体现了多布坚守“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认识框架,始终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当作自己研究市场社会主义的基本哲学立场。本文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对莫里斯·多布辩证理性的市场社会主义思想进行深入研究。第一,介绍多布辩证理性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缘起。主要有四大思想来源: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理论、近代经济学传统和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从理论上看,多布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马克思主义者,他对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理解遵循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看法,采用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生产方式、阶级分析等基本理论范畴。同时多布深受古典政治经济学和经验主义传统的影响,提倡将经济研究与历史分析结合起来;从实践上看,多布多次去苏联和东欧国家进行实地考察,因而熟知这些国家社会主义发展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他提出的计划与市场相互平衡的发展模式对当时的许多不发达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第二,说明多布辩证理性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的逻辑起点。他的思想是从比较与分析的角度出发,以科学社会主义为市场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以批判资本主义现实社会为理论视角,将经济和政治的双重演进作为市场社会主义的改革途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前进的首要动力。任何一种生产力都处在一定的生产关系框架内。生产力能否有效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生产关系的性质。资本主义在发展生产力方面有过突出的历史贡献,具有历史必然性与进步性。但透过现象看本质,资本主义是一种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对资本无限增殖的追求导致两极对立的社会结构,无产阶级始终处于被压迫之中,经济危机周期性爆发,严重破坏了生产力。无论资本主义发生怎样地变化,都不能改变必然灭亡的历史命运。批判资本主义的目的在于追求符合历史进步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正是在扬弃资本主义后的逻辑指向。市场社会主义不论表现出哪一种理论形态,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构建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理论只有应用到实践中才能找到体现价值的根基,从二者结合的角度,在经济和政治改革两方面探讨了市场与社会主义结合的辩证发展和实践过程。批判性地考察资本主义,坚持社会主义的科学性,结合改革实践提升理论内涵,这正是多布辩证理性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思路。第三,论述多布辩证理性市场社会主义思想中意识形态的能动性、计划与市场的辩证性、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前瞻性。通过提炼多布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理论观点,彰显其辩证理性的思想特征。世界上不存在一种纯粹的经济学理论,任何一个学者都处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之下。基于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是一种政治立场,代表着资本主义私营企业主的利益。这种意识形态一方面自觉地反映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为资本家和富人服务,不断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另一方面则会促成工人阶级反抗意识的兴起,导致连续不断的经济危机,最终生产出资本主义自身的掘墓人。在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进行了理性批判后,得出了只有社会主义才是人类社会理想的经济秩序,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市场社会主义经过长期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核心问题是如何将计划与市场有效地结合起来,这为多布辩证理性地思考经济运行提供了理论空间。兰格模式、分权模式、工人自治等模式强调社会主义同时运用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运行机制。通过挖掘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可以借鉴的经验教训和理论观点,为当代社会经济运行提供有益思考。正是在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探索中,现代化国家治理的主体、职能、价值成为了多布辩证理性市场社会主义思想中的重要论域。反思国家在治理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国家职能如何合理有效地发挥、怎样理解国家治理的价值和逻辑,在当代依然是一项非常紧迫的政治议题。第四,评价多布辩证理性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的贡献。通过对《资本论》科学价值的考察中,多布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内涵,使其在当代焕发出了新的理论生命力。通过与兰格模式的比较,凸显出多布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的时代价值。对理论演绎与经济现实发展双重问题的关注,使得多布实现了对西方主流经济学和第三国际正统经济学框架的突破,以对国家计划与自由市场关系的理性探讨形式表现出来。对资本主义发展历史地辩证考察,引领了英国经济史研究的新发展,同时也为多布经济学的研究打开了新的维度。本文着眼于多布对社会发展辩证理性地思考,通过对多布以人为本的理念的阐释,体现出其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对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继承和发展。本文还力图凸显多布市场社会主义思想中提出的国家治理这一理念的前瞻性,并从哲学角度揭示多布市场社会主义辩证理性的思想特征。在研究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历史和逻辑关系中,多布的市场社会主义思想始终以发展的视角和整体性的眼光看待社会的运行结构和秩序。通过总结多布市场社会主义辩证理性的思想特征,能够充分说明多布将社会主义作为自身的政治理想,是理性思考的客观结论,同时,也能够为当代的社会主义全面有序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何秀婷[2](2020)在《熟悉与陌生:农村经纪人的人际关系分析 ——以鲁南A镇粮食收购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宏观市场的转型变化也会引起社会结构、关系模式和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变化,乡村社会作为“二元结构”的一部分,不仅因为整体性社会转型带来变化,乡村社会也会因为市场体系的发育内生呈现出社会转型。本次研究选择了一个具体村落在微观上探究其转型,通过讨论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分析乡土社会的变迁途径,寻找分化的市场主体农村经纪人与农户之间的交易逻辑。现代化浪潮涌入乡村,乡土无法吸收剩余劳动力,农民也会自寻出路,具备外出务工的农民都选择出去打工,不具备外出务工条件的,都会在本土之上寻求更多增加收入的途径。粮食经纪人是在市场化与乡土社会交汇时产生的服务农户同时连接外部大市场的群体,他们在基层市场的运作逻辑体现了市场化对乡土社会的影响,乡土社会对市场逻辑做出了本土化的吸纳,重塑着每个个体的互动行为。结构化是一个具有双重性的特点,一方面规定人们社会活动,另一方面,人们的社会活动也会产生和再生出新的社会结构。本文采用个案研究方法,选择笔者熟悉且容易进入的乡镇,深入到一个个村庄中,对经纪人、农户、收购站进项访谈研究,分别利用暑假、寒假跟随经纪人下乡收粮,获取了大量生动丰富经纪人与农户粮食交易的资料,笔者借助自家是经纪人的便利,通过滚雪球的方式访谈了11位有着丰富收粮经验的经纪人,同时访谈了7家收购站,收集了众多农户卖粮的案例。格兰诺维特将人看作是嵌入在实际详细的、不断运转的社会关系之中的行动者,个体的经济行动受到社会关系网络的影响,而社会结构的区别也会带来行为结果上的差异。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受到传统思维影响巨大,关系成为影响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维度,人们对熟人的依赖越来越强。笔者在该镇的调研中发现,农户对熟人关系同样有着依赖,熟人意味着能够获取利益最大化。但在粮食买卖上,农户却不依赖熟人,粮食交易并不跟熟人打交道,也就是不把粮食卖给本村的经纪人。这种看似不合常理的行为,正是农户基于乡村社会做出的理性选择。通过细致观察与访谈,解读经纪人与农户粮食交易中的行为逻辑。本文针对该镇农村农业产业化转型农村市场化发展做出了思考。农户、农村经纪人作为主要的研究重点,经纪人对农村市场化的发展作用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方面,其作用不能以偏概全,通过勾画农户与经纪人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揭示对农村市场化发展的现状及其本质,更重要的是探寻培育本土化的发展道路,对于农村农业长久的发展做出微薄贡献。
陆辉[3](2020)在《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精神是法律规则背后的思想和文化,是包含在法律制度中的有关法的最本质的观念,它经过历史的沉淀,深深扎根于国民性之中,具有稳定性和继承性,是法律文化的一种内在表现。法律精神大众化则是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实现法律精神的普及化、生活化、内化。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则是由党领导广大人民,提炼、凝结人民的智慧、思想、价值追求、生存意义的过程,是法律精神由精英化属性向大众化属性演变的过程,也是广大人民群众领悟、相信、接受,并能够以法律精神指引日常行为的过程与状态。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不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的执行与遵守,在更深层次上乃是对法律所承载的价值理念的认可和向往。只有内心信仰法律、对法律心悦诚服,才能真正敬畏法律、尊重法律,用法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由于法律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极易导致法律精英主义的泛滥,少数法律精英成为了法律政策的解读者,而法律精英又习惯地把法律当作工具,机械地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以法律为工具解决问题,很少去思考个案背后的意义以及法律本身,法律工具主义强化了人治的理论基础,无法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同依法治国的目标背道而驰。法律精英主义和工具主义导致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大众只能被动接受法律,内心缺少对于法律价值的认可和向往。我们知道,人能弘法,但法不能弘人,用强制力约束人的外在行为易,让法律精神根植于心,形成自律难,但这却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方法。怎样才能使最广大的社会大众信仰法律,让法律精神根植于普通大众内心,使法律精神大众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扞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①当法律精神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每个公民都具备法律精神,都能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扞卫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时,那么中国必然会长治久安。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逐步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但是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表现也是多方面的,所面临的困境是历史与现实,法律内部与法律环境,制度建构与意识形态创新不足等多方面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问题的解决,需要实现制度完善和精神塑造的有机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大动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法律精神,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成为必然。探究当代中国法律精神的本质以及在当代中国如何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成为了时代命题。如何与西方法律精神的普及化相区别,走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大众化的道路,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实现法律精神大众化等一系列问题,成为了本文要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本文的主要观点如下:第一,对法律精神及其大众化的内涵进行界定并明确本文所要研究的法律精神的基本范畴。文中所阐述的法律精神,不是泛指意义上的法理学概念,法律精神是包含在法律制度中,是法律意识与法律意志的高度统一,是法律规则背后的思想和文化,是经过历史的沉淀后,深深扎根于国民性之中,具有稳定性和继承性的观念,当代中国法律精神以我国的物质生活为基础,以我国传统文化中道德、习俗、伦理规范为来源,是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下遇到的现实问题提出解决途径的一种尝试。法律精神大众化是以法律规则为载体,实现法律精神的普及化、生活化和内化,既是法律精神为全体人民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状态,同时也包括实现这一状态的过程与机制。第二,推动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的现实意义。在当代中国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实现法律精神大众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前提,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历史征程中,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不仅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法律的权威,形成法律思维,更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这些因素决定了在当代中国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第三,推动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的理论基础。法律精神是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灵魂。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以及一定的历史时期,法律精神本身也是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思想揭示了法的来源、法的本质以及法的目的,这是我们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的基本遵循,在当代中国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要始终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第四,推动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法律精神大众化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制度规范和体制创新。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和法治建设是社会治理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在党的建设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示范作用,在法治建设中坚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严格执法程序环节、确立公正司法制度为推进法律精神大众提供制度基础。第五,教育是实现法律精神大众化的重要途径。其中从小学到中学再到大学的系统法律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普法教育的常态化机制化是法律精神大众化的重要途径;充分发挥新媒体、新技术在法律精神大众化进程中的作用,提高融合媒体在法制宣传、法律精神养成中的实际效果,营造风气正的网络环境;法律精神大众化还需要让法律精神进入日常生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为基础,以日常生活为载体的法律精神自我教育渠道。
黄丽红[4](2019)在《软商法研究》文中提出软法是位育现代治理多元化需求的有效路径之一。随着制度的转型以及现代法治进程的深入,传统意义上“硬法独掌天下”的时代早已一去不返。软法藉由其灵活性、多样性等特性,不但可以有效地缓和改革与法治间的种种张力,而且彰显其精准平衡的路径优势。此一现象不只发生在公域之中,私域方面更是如此。研究表明,中世纪商人法是软法的谱系来源之一,这意味着商法之中的软法现象很早就已存在,只不过人们对此一直习而不察。这是本文的研究主题。软商法由软法延伸而来,因此,对软法的界定就尤为重要。本文先从软法的内涵、外延以及性质着手,得出软法亦法的结论,亦趋同步解决软商法的正当性问题。紧接着从软商法的内涵、外延出发,分析软商法的特征与法理基础,通过软商法与道德、习惯及政策之间的比较,是以形成软商法的初步认识。良好的市场秩序本身就内含规则之义,软商法因与市场秩序之间的契合而使其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内部规则。从内在属性上说,这种规则表现出了强大的韧性、分散性和内在的连续性等特性。从软商法在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来看,软商法具有规范、评价、激励及凝聚的功能。从历史上看,软商法经历了形成、成熟、式微以及复归四个阶段。商业、商人以及商事规则的先后出现再到分工的出现促使商业不断向前发展表征着软商法的基本形成。在中世纪,海外贸易的兴盛、商人阶层的出现以及商业的实践使得商法得到进一步发展,从而形成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这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软商法。然而,随着商法在近代的国家化与民族化,软商法的生存空间遭到严重挤压,但是,两大法系的商法在这一过程中却有不同的表现。现代商法在某种程度上昭示软商法的复归,民族国家是政治组织的基础,但在经济领域其不再被视为最高表现形式而存在,现代商法的国际性使得软商法大有可为。软商法有着完善的实施保障机制。文章从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以及自然法学三个角度剖析了软商法何以实施的原因。软商法的实施有着严格的条件,表现在需要被普遍认同、信息流通的方式和速度、群体规模以及成员间相对均衡的实力或地位四个方面。从软商法的运行来看,其主要通过内外两个方面来保障这种规则的顺畅运行。从外部关系来说,软商法通过自律性组织来实现商人自我治理。这种治理因市场和政府治理的双双失灵并且其具有明显的优势与实效而获得正当性。同时,商人共同体内的互惠行为实现了商主体间的合作,文章以博弈论为分析框架,深入分析了商人基于竞争前提下的合作以及身处竞争世界中的商人为何合作、如何合作等问题,这为软商法的运行提供更为深刻的支持。尽管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是软商法同样具有处罚权,这种权利不但有着具体的权利来源,并且有着具体的处罚措施。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市场交易的扩大,软商法无法满足现实商业的需求。因此,其需要也势必同硬商法相关联。从商事立法的方面来说,以立法为中心导向是我国商事法律建构的主要特点,虽然这在我国有着特殊的历史原因,但是这种立法理念却造成一系列严重的后果,这也是软商法能与硬商法形成互动的基础,这也说明我国的商事立法必须吸收法律多元的理念。商事立法对商事实践的考量使得软商法具备向硬商法转化的基础。文中对软商法转化的原因、转化的形式和基础、转化的条件以及转化的后果做了细致的分析。立法对软商法的考量也势必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因此,在商事裁判上也须对软商法能否作为商事裁判依据加以分析。文中从法源的内涵出发,论证了商事法源的构成要件,以及软商法与商事法源的适切来证成软商法可以成为商事法源的一种。基于此,软商法如何适用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此外,软商法因在内容上对硬商法具有强化、补充的功能,司法实践也对其进行了肯定,并且二者之间呈现相互合作的趋势。
刘刚[5](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管晓薇[6](2019)在《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新电改将全面放开售电业务,力求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竞争性市场,形成多元的买卖双方健全的电力市场格局。由此可知,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已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本文的核心研究内容主要是如何在这一售电侧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以电力用户选择权的保障为导向,通过对售电双方市场交易行为、政府管制行为的法律制度构建以期实现售电市场有序、平稳竞争态势。全文的目标在于以制度设计促进国家政策落地,找寻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现实可能性与政策实施最佳路径。本文从电力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共性出发进行研究,兼顾电力商品特性,法律构建设计思路框定于以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律调整体系范围内。电力法从属性上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1,属于经济法的产业法子部门。竞争力量的凸显,使得自然垄断行业以市场规律为导向,跳脱了单一的管制配给模式,遍布售电环节的利益驱动是售电市场引入竞争的最佳“产品”。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方式在整个行业发展缓慢的状态下会稍显“疲软”。关键是市场竞争机制赖以存在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售电侧市场的基本目标就是通过售电侧的体制改革,打破单一销售和单一购买的垄断格局,赋予用户以更多的选择权。售电市场化进程就是售电环节实现竞争的过程。竞争是任何产业发展的基础,应当以电力行业的特点及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为考量,进行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构建考察。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电力商品在可竞争环节的市场调节规制研究,换言之,它是售电环节的电力市场发育与法律体系构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由此推之,电力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调整与一般商品销售环节的法律关系调整有差异亦有本质联系。从宏观上看,电力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的核心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竞争与规制这两对关系。售电侧放开后,售电市场的核心因变量是电力的价格、供求、风险机制。因此,对应法律关系的调整就要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法、反垄断法等多部门法规范,统合电力市场的特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设计的法律渊源。具象化1研究内容可知,本论题涉及售电市场化改革中售电方多元资本的引入及其过程中售电主体竞争行为规制、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售电合同等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等。可见,本文虽选择电力行业及其市场为研究对象,但由于电力市场规制问题囊括于产业法相关内容中,该论题与经济法(部门法)的关联性极强,这使本文区别于一般的对电力行业进行经济学解读的经济学专业论文,本文的法学学科属性清晰可辨。选取用户选权为本文进行研究的贯穿视角,主要是因为用户在电力产业链中是处于末端的,用户体量较小,分散度比较大,数量巨大。电力商品的最终使用者和价值实现的终端环节就是用户。售电侧是直接为用户服务的最为直接的环节。售电侧改革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创造所有的可能性以实现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在售电环节市场竞争的开展使价格信号在需求侧如同在生产侧一样,能够顺畅地传导,厘清市场机制在售电环节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方向。在这一过程当中,售电上游和下游的价格之间就能够实现联动,整个社会的集约化生产以及能源商品消费量的总体就可以实现控制。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用户并不仅仅指大用户,而使要扩展到尽可能多的小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乃至全体用户。当售电环节与垄断环节“解绑”,竞争和选择就是电力产业需要面对的两大新课题,而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对竞争行为与选择行为进行了解读和制度框定,并为以后的执法环节打下基础,实现市场参与者各方利益与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及社会整体效应。用户选择权的放开需要有可选择的市场销售主体,销售主体的孕育和多样性取决于市场竞争的强度与竞争环境的良善化。售电市场化不单单包括市场竞争优势使用户获得多样的选择权,还包含了市场化、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为用户购买电力商品的选择、使用环节提供尽可能多的专门购买服务,通过制度设计和监管创新培育售电公司和购售电双边竞争主体,是政府在售电侧市场化改革中需要扮演的“角色”。售电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以及对售电市场竞争规制问题的探讨必须回归到售电作为电力产业的一个环节,其本身的竞争现状图景、市场建立的指导原则以及下一步即将突破的重大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成功的售电市场竞争至少应当实现两个目标:其一,短期内,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充分的市场多元主体竞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绩效的实现。具体而言,售电公司专业从事竞争性业务,售电与电网业务分离便于用户根据便利性原则更换是售电公司,用户能够从竞争性售电市场中获取多样化的售电企业的服务,为选择权的实现“加分”。市场竞争法律机制保障售电竞争的平等地位,多家售电公司的存在,能够使中小用户在不同的售电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实现自己的满意度导向下的买电对象选择;其二,合理化电价,保障售电市场供需双方的市场需求,同时实现政府规制转型过程中的良性市场秩序,以便形成长期稳定的售电市场运行和投资环境,培育竞争性的零售市场。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分类的用户电价规定,电力企业相同电能产品对不同用户性质的用户实行不同的电价,大量的交叉补贴存在,补贴又与普遍服务相混合,使得售电电价如同“戴着脚镣却想跳舞”的人,影响了售电侧改革的时效性与法规可应用型。本文以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至今的积弊1为研究切入点,结合售电市场建设的环节个性化特点,从市场运行设计和政府规制优化两个方面,对售电市场进入规制、电价形成规制和售电交易过程中纠纷解决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构建方案以及法律以外的制度可行性设计配套研究,终极目标是实现我国售电市场化改革的高绩效成果,规范的市场格局和稳定电价,保障用户选择权利益的实现,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和运营效率。本文的总体逻辑线索如下:我国售电市场化中的竞争力“焕发”受制于电力行业自然垄断理论进展以及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晚、售电市场构建性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干扰,而自然垄断理论及其发展以及电力经济学相关理论支持(基本理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研究的“始发站”。因此,构建精确的且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电力市场竞争规制制度是本文探讨论题的出发点。这一规范性构建从多个方面塑造了我国售电市场改革制度的生成、变化以及实践进程中的制度绩效。每一章的结构及构成如下分布:第一章介绍与售电侧竞争体系的制度构建有紧密关联的几组概念(涵盖售电市场基本概念和电力商品的经济特征),目的是为了下文的理论和经验提相关的背景铺垫,穿插于各章的理论研究之中。同时,提出全文的核心理论基础。在之前的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观点归纳的基础上,提出统摄全篇的产业组织学、电力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市场竞争理论相关模型(自然垄断与竞争——资本结构——产权形式——规制方式)。其中资本结构理论决定整个售电市场竞争的源动力和主要方式,是结构的基础;自然垄断与竞争模型对资本结构理论的引出具有引导意义,因而是结构前提;产权形式是具体售电市场竞争开展以及绩效评估的核心原理并与后文的政府管制方式和法律规制体系构建有因果关联,因此是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理论内核;规制方式是最终的理论研究外在表述形式,也是整个理论实现的操作性关键环节。四个理论结构要素构建彼此密不可分,互为因果与耦合。在此过程中,融合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应证了对于社会科学理论、产业发展分析、产业法律规制的问题研究离不开政治经济学动、法律与社会学互动。在此结构理论基础上,又引出了实现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基本内容:售电市场元竞争理论规制、售电公司治理、政府售电市场规制变迁与优化。第二章研究国外售电市场的经验并进行总结和归纳借鉴述评。本章不是简单地对国外售电市场情况的文献综述,而是通过分析国外售电市场改革的经验,提出借鉴方向的探讨,为找出我国售电市场改革相关问题提供搜寻“路径”(为第三章售电市场化改革问题提出作铺垫)。古语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历数西方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他们既与我国面临类似的改革挑战,又客观上需要在改革进程中关照各迥异国情下的制度体系个性。虽说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售电市场化改革方案,但改革的基本宗旨仍趋于一致,即始终秉承对售电环节竞争强度的持续促进的创新型制度设计。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管理机制的优化与政府监管改革的动力以吸引在竞争开放端的多元投资成为关键。无论是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罢,本质上,技术进步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绩效达成提供客观可能性。电力改革较为成功的西方国家在售电环节的经验极具启发性的。一些国家认为,售电市场无法形成真正的选择权市场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即可供选择的零售商只有少数几家。西方国家政府更为注重为那些从管制性公用事业公司转换出来的用户提供选择权的方案设计及实施。用户是市场价格的直接承担者,售电价格成为首要的利益权衡。相关国家对售电量上下限利润市场设计考虑,对不重新选用捆绑服务的部分用户保持封闭;根据一些国家经验,零售商、用户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通常成立一些联盟,帮助处理售电市场初期的问题。各国都较为注重避免售电市场设计中的结构性缺陷。所列举的相关国家都致力于在电力市场重组后取得售电竞争制度推进的可能性。各国的特色迥异,可借鉴角度也多元。以美国为例,多元的售电模式,最重要的市场设计要素是保底服务采购机制等经验。在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经验引入可以增加国内市场适当地、可能的对售电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和路径。制度变迁中所反映的理性经验归纳,将为后文的具体问题解析、法律规制构建性常识提供充分的研究基础。本章总体上是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实现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检验理性选择理论的一般结论。第三章研究归纳出我国售电侧竞争性市场格局建构过程中,所亟待法律制度进行解决的问题,并具象化到几类难题。本章是全文提出问题的部分,界定全文理论研究最终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构建市场法律规制谱系的核心范围。越是不健全的市场参与动力机制,市场主体的竞争参与率和竞争实力就越低,削弱了整体市场化进程,尤其对于售电这类产业转型阶段的“试验期”市场形成,更是如此。改革的过程是迂回曲折的,一些问题会逐步在售点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暴露”出来,亟待政府、市场两个方面的协力互动与完善。售电侧改革仍任重而道远----分离于原公用事业公司的电力零售商仍占领大部分的零售市场;大用户直购电、竞价上网等探索没有能够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的优势尚未在电力市场中予以体现;辅助价格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对电力系统频率和电压控制的调价功能尚处于“价值化”的尝试阶段;根据第一章的范围框定,本文旨在对直接影响售电市场竞争的例如资本多元化乏力、国有企业市场垄断、电力用户选择权未展开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制约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瓶颈:售电市场资本结构单一、国有售电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资源禀赋不均衡导致的地位差异、政府对电力市场管制缺陷问题(局部管制过度、局部管制失序);同时,提出售电市场化机制不成熟问题最终引发的电价市场合理化难题。最终统一于对电价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规制改革问题的研究。阻碍售电市场发展的政策限制主要是电价上线没有依据市场为导向或者零售电力的上线比例固定。电价制定和电价监管直接关系到用户的根本权益,这其中既有知情权维度的保障缺失、又有选择权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的电力价格形成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了电力消费者对电力商品选择权的行使缺乏必要且完善的市场信号支持。贯穿全文的视角是用户选择权的保障,这一视角与目前我国需求侧市场建立的规划有密切关联。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利益。美国反托拉斯政策已将政策目标调整为增进用户的福利,其他目标也必须与用户福利最大化一致。(martin,2005:57)反垄断法正朝着纯粹用户权益措施的方向演变。相对于保护用用户选择权益的终级目的,维护开放竞争的政策目的更是工具性。目前就售电环节而言,用户选择权依然处于“苗苗”状态,其“发育”程度与售电市场竞争发展进度相去甚远。售电市场是复杂的,对其竞争的观测常常不那么容易。例如,电力需求的不确定性、电网容量约束以及相关的企业数据的保密性等因素,使对电力市场力评估、竞争规模的衡量等问题都增加了难度。电力零售侧竞争放开能够带来的最为重要的益处就是竞争性的零售商能够根据电力用户的个性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关于电力用户和消费者的权利,现行《电力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力法》中唯一与电力用户选择权具有相关性的内容是“普遍服务原则”。本章在深入分析目前售电市场法律构建不足的基础上,为后文提出售电市场化竞争和法律规制可能的发展路径框定规制范围和方向。只有找出问题,才有可能在后文对论题进行深入研究,提供可行性法律解决方案。问题解决意识可能是本文特色之一,实现理论研究的应用性落地。第四章提出构建售电竞争性市场可以顺利开展的法律规制体系。本章是本文的实证研究部分。传统的电力市场竞争理论认为,电力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其无法在可竞争环节大有作为,更由于政府规制理论的单一、利益集团的角力等原因,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必然是轻微、缓慢和无法深入竞争本质的,上述观点关注的是电力产品的本质特征局限、公用事业的管制局限。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制定的规则,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将构建零售竞争型的市场模式。零售竞争型市场模式需要有宏观性有不失重点的制度设计,尤其突显售电市场化的竞争性市场构建特质。售电市场的竞争性法律规制设计是一系列前提条件下的动态规划。售电市场的竞争格局建立与科学、明晰的规制框架、公正且独立的规制机构、完善中的被规制者这三方面成正相关关联。电力市场主体需要法律或者具有相应规则(这种规则表现为强加在人们头上的风俗习惯等)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经济运行活动。经济运行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正如法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社会生产方式不仅包括土地、机器,还包括法律。因为,如果不运行,土地和机器就毫无价值。法律是市场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秩序调拨下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就无法生产机器,使用者无法从生产者手中获得该机器产品,使用权无从谈起,使用价值就得不到实现。法律秩序在此种情形下,本质上已经成为资本的一种形式。”1售电市场规制制度的必要性,需求理论以及规制激励理论,结合整个规制制度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理论。售电侧竞争是提高电力需求侧响应的必经之路。本文将以电力市场竞争资本多元化触发为视角,以自然垄断理论最新进展为元理论依据,对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政策优势、售电竞争性市场缺陷的克服、政府新一轮市场管制优化的方向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定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规律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售电市场竞争法律规制体系,并辅之以法律规制以外的制度规制参考构想,以期对售电市场的制度健全和规制层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性路径,并尽早地实现我国本土制度环境意义上的售电侧改革目标。本章的逻辑脉络以“纵横交织”为特点。涉及到市场微观主体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制;横向市场主体之间以及纵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并以此为基本法律制度设计构建。重点研究了市场竞争主体引入法律保障机制、售电市场用户选择权保障、以电价规制为核心的政府售电市场法律管制转型及制度对接等问题。售电市场的的发达需要助推动力,各种综合因素将融为一体,遵循市场机制向前发展并在过程中深化、完善。这些助推动力主要来源于:用户层面的市场活力激发机制——赋予用户独立的市场用电选择权,实现电能完全的使用价值;激发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引导投资质量和效益;以电价改革为驱动,放开电量、电价的管制,引导市场化交易数量、价格、方式等方面的消费者、生产者双向选择机制。通过市场运行性制度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制度体系的设计,阐明整体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解决法律方案,实现宏观与微观相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第五章阐明本文的结论与余论。之所以进行这样的章内安排,旨在以辩证的观点看待本文的研究结果,本文的结论只是作者主观所选取的研究视角导引下的一种制度研究可能性“产品”,作为社会科学论题的研究成果,必然有其不周延、其可扩展或可修正的空间。本文结论部分指出:第一,售电市场的法律体系构建应当明确规制理念。售电市场竞争机制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售电市场化竞争是电力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垂直一体化经营必然带来低效率、社会福利损失并制约电力产业的发展。售电侧改革赋予了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全新的意义,具有“领头羊”效应成为电力市场化机制构建的必然选择。第二,售电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应当强调立法先行。售电市场化竞争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机制保障,且售电市场要素的法律构建是实现竞争性售电市场的必由之路。其中包括售电市场进入保障、需求侧选择权保障、政府规制优化保障。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对竞争机制各个要素环节进行调整,既有市场微观主体塑造、市场主体行为塑造,又包含政府公权力对市场影响范围等规制性构建。只有竞争机制在法律框定的组织机制中合理运行,才能最终实现售电市场化改革后的竞争性市场稳健运行,市场中的电价稳定问题、电力商品供需和谐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售电市场法律设计的最终目标还落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控制、响应惩处机制的作用发挥以及完善的售电市场竞争过渡机制。第三,政府应当在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机制构建过程中,实现监管转型,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并考虑多元利益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解制的浪潮,有助于竞争性市场格局的构建,然而,为实现电力安全保障的行业底线,对新型售电体系的政府监管依然不能放松,监管方式的创新不代表核心环节的放松或者不予管制。适当的幅度的监管足以排除售电侧竞争的阻力,并实现电力产业的稳健发展。监管不足会造成电力市场秩序混乱。多元竞争主体和不同的市场角色实施不同的法律控制。法律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体现于多元主体适用。售电方、需求方、政府方在售电竞争性规制法律体系中“各得其所”,各有所制,各有所为才是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为此,本文将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根据其行为模式、激励动力不同进行分层次的法律制度涉及,从立法、执法多个层面加以解析。竞争性主体,需要从价格和信息方面进行控制,对政府价格管制需要从电力安全、市场开放程度进行制度设计衡量。由于市场改革并不容易,尤其是如同电力这类技术含量高、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产业改革。售电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市场规制者应当思考从这些使大众一知半解、客观上复杂多样,有时相互影响“碰撞”的电力法律规制理论中,辨别哪些是公众所认可与期望的,而从中又能引申出何种新兴的政策和规则。售电市场化竞争过程中,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优良规则和制度体系的筛选与选择,再造与演绎。售电供给侧改革是电力市场化进程中的新制度体系尝试,必然会遵循制度革新,制度归入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壁垒或屏障制度的有效性依赖其运行的准确性。制度并不从初始状态时期就假设当然有效。余论部分将以客观视角审视本文结论,从社会学、制度演化进程、电力市场改革周期等角度对结论进行可行性预判,以非正式制度视角补充阐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和简化性制度建议。本章最后一部分将以能源革命为背景,售电市场改革还应当考虑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新兴电力市场领域的步伐。展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进程,以售电环节为范围,探讨未来新能源发电情况下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问题。诸如可再生能源变化性和不确定性,市场建设的法律体系构建要“与时俱进”,因为某种程度上说,这是新能源进入市场的选择之一。这样的做法为今后用户选择权的行使提供了信息服务与硬件设备更新上的可能性,也使前文结论增添一些开放性的空间,为售电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探讨的可能性。
董凡[7](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建荣[8](2019)在《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结构与形成机制》文中研究说明冲突是社会群体之间彼此相关或互动的形式,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中。随着旅游的快速增长,旅游地经历着剧烈变化,成为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缩影,为研究社会冲突提供了范本。宗教旅游地作为所占份额极大的旅游资源载体,对整个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宗教旅游地冲突进行研究,是推进旅游和谐乃至社会和谐的关键内容。为此,本研究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宗教旅游地五台山作为案例地,通过历时性跟踪和深度访谈,采用主客利益群体行动者导向视角,运用混合研究方法,基于旅游学、社会学和地理学相关理论,通过对负面态度的调查,识别宗教旅游地主客冲突的内容和多维冲突结构特征,进而围绕宗教性中介因素分析,探究冲突的形成机制。本研究的意义在于构建宗教旅游地主客冲突的体系化理论框架,丰富冲突理论在特定旅游地的应用,探索宗教旅游地主客冲突的独特性,为优化宗教旅游地开发管理提供参考路径。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宗教旅游地主客冲突的群体以景区工作人员、游客以及外来经营者为核心群体,僧尼喇嘛与本地居民为边缘群体,其中,外来旅游经营者是权力中最弱势的群体。寺庙虽然是游客游览的集中区域,也是主要的冲突空间,但是僧尼喇嘛与游客的冲突并不凸显。(2)环境冲突是宗教旅游地主客冲突中最严重的冲突,其次是文化冲突和经济冲突,情感冲突和社会冲突相对较少。核心寺庙群成为冲突发生的主要场所,其中,寺庙秩序问题是构成环境冲突的主要内容之一。文化冲突主要表现在僧尼喇嘛与游客的交往过程中,朝圣型游客感受到的文化冲突更明显。游客的态度与僧人的态度构成了情感冲突的主要内容。(3)宗教旅游地主客冲突是以宗教场域为载体或围绕宗教场域而产生的。宗教秩序与游客的日常社会秩序存在反结构的冲突缝隙。发生在宗教场域的冲突主要是精神性冲突,其中,游客与僧侣喇嘛之间的冲突具有“低外显性——高内隐性”的特点。主客双方对宗教场域的关注集中于心理容量中,游客尤其关注僧人的形象与态度。角色距离中的尺度结构也主要表现为游客对宗教活动的不了解。(4)宗教旅游地主客冲突的形成脱离不了宗教神圣与旅游世俗、理性脱魅与价值信仰、结构与反结构场域的宏观框架,具体的形成还受多种因素影响。认知偏差和财产侵害在宗教旅游地主客冲突的发生中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是空间、权力和设施的因素。宗教仪式时间、宗教空间功能溢缺、宗教文化认知偏差(包括宗教文化信息错位和游客对宗教群体的偏见)都是宗教旅游地主客冲突形成的重要因素,而且,宗教旅游地的宗教权力特征增加了东道主和游客的相对剥夺情绪。总得来看,宗教氛围弱化了冲突度,宗教性在冲突形成中起到了一定的调适作用,宗教信仰程度越高的群体,对寺庙秩序越加敏感。(5)宗教旅游地主客冲突有消极的效应,也有积极的效应,虽然宗教旅游地存在主客冲突,但冲突仍然围绕着进步、和谐、美好的主轴,形成了“群体-价值-介入要素-利益”的冲突链环,并随着社会发展呈现出螺旋层体系。本研究的创新点如下:(1)基于行动主体双向视角,构建了宗教旅游地主客冲突的分析框架,归纳出宗教旅游地主客冲突链环和冲突螺旋层,丰富了旅游冲突研究的相关内容。(2)理出宗教旅游地主客冲突的独特性,发现与民族社区的旅游冲突具有一致性,但也存在宗教性介入的差异性。研究结论对旅游本真性理论和新宗教世俗化理论形成呼应,对愤怒指数理论和社会距离理论进行了拓展性思考。(3)根据PPGIS的方法思路,专门为此开发了EPPGIS填图工具软件平台,简化了调研数据输入和统计分析过程,是对研究工具的创新。与此同时,本研究过程中,综合应用了内容分析、对应分析、质性比较分析、词云分析、共现分析、空间密度分析、统计分析以及概念模型等,是多样化方法结合的探索,以求尽可能做出精细化的分析。但本研究对具体的理论应用还不够深入,在内容表述方面也不尽完善,同时,作者认为对不同类型旅游地主客冲突的比较和对一个地方的历时性追踪研究是未来值得关注的方向。
刘登森[9](2018)在《布坎南的“经济人”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詹姆斯·M.布坎南(James McGill Buchanan,1919—2013)是美国着名经济学家和财政学家。因其把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和分析范式运用于政治公共领域,发展了经济和政治决策的契约论与宪法基础,从而填补了经济学研究领域空白而荣膺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布坎南是当代西方经济学流派公共选择理论和宪法经济学的奠立人和主要代表,其研究视野及论域十分宏阔,思想敏锐深邃,作为着述等身的学术巨匠,他的思想贡献已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占有一席之地。经济学是以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人作为理论研究出发点和归宿点的社会科学,对于人的经济学上的抽象——经济人假设构成了古典经济学最核心的理论基础。布坎南将经济学方法应用于政治过程研究,突出特点即是把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即“理性人”)作为分析集体或非市场决策的理论起点,他认为政经孑然对立的善恶二元论并不成立,人的本质须统一于“经济人”——一种透过利益与代价的棱镜检视自身行为的效用最大化者。由此,布坎南将“经济人”作为自己理论的逻辑前提,或可理解为其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经济人”思想亦是后人剖解其学术脉络的一把钥匙。目前,国内尚无对布坎南“经济人”思想作全方位、经纬式、立体化系统解读的研究成果,本文选取这一题目,力求在具象化探微布坎南“经济人”思想的来龙去脉、成败得失和现实启示,透视一代学坛巨擘的致思理路和研究范式,启迪经济与政治的交叉耦合研究,进一步丰富“经济人”理论的内涵和外延方面作一研究尝试。本文在对已有国内外文献精心梳理的基础上,分别采用文献分析研究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研究法、学科交叉研究法、辩证分析研究法、理论与实际结合研究法并辅之以图形对比和诠释说明的方法,主要对布坎南“经济人”思想的形成背景、“经济人”在政治领域的拓展、布坎南理论构造中的“经济人”思想观照、“经济人”的现实面相及其救济机制、“经济人”思想的价值与缺陷等进行了解构研究。同时虑及经济学为“致用之学”,理论研究亦应与实践有机结合,因此分别从国际和国内视角对布坎南“经济人”思想的实践检验与现实镜鉴作了关联讨论。本文探究布坎南“经济人”思想的主要意义和目的在于:第一,有利于进一步丰富既有的“经济人”思想体系,也与目前学界相较于制度研究更为关注对于“人”的研究的发展趋势相契合。第二,将选题集中于经济人假设,实际上为理解布坎南研涉领域广博、学科跨度较大、具有自身鲜明特点的复杂理论体系的堂奥提供了一个解析的主线、开拓了一条有效的路径。第三,通过解读、细品“经济人”的分析手法,深入领略布坎南分析政治及制度问题的独特方法论视角,以及经济学思维在分析政治领域微观基础上的特殊运用和创造。第四,通过对布坎南“经济人”思想的扬弃性解读,中肯公允地看待其利与弊、得与失,进一步深化对这一思想的理性认知。第五,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客观分析布坎南“经济人”思想与40年来泛滥全球的新自由主义的关联以及“经济人”思想的合理内核之于我国当代的借鉴意义。第六,由于以经济学方法分析研究当代政治就规范意义而言具有积极价值,希望本文的研究能进一步推动树立政经一盘棋的理念,启发更多受众关注、研究经济与政治间复杂的动态交互关系以及彼此深刻影响,贡献更多的理论求索成果。本文的主要结论是:布坎南将政治舞台拟化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引介经济人假设这一古典经济学方法论应用于政治研究,刻画了“政治人”肖像,并使“经济人”成为联结经济学与政治学的整合研究之津梁,进而把传统理论窠臼中被隔离的政治学与经济学“两张皮”合二为一,具有开创性的学术价值、现实意义和历史贡献,亦能对当今世界以及我国某些政治经济现状作出合理解释。同时也应看到,在“布学东渐”的当下,布坎南本人作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典型代表,其学术思想的要旨仍是为资本主义制度和私有制寻找注脚,譬如服膺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因此,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务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体、西学为用的原则,对包括布坎南“经济人”思想在内的西方学说做到批判性撷取和鉴借。
孟溦蕾[10](2018)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的关系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时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任务。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特定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显着的新进展和新成就。但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日益突出,这就使得通过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进而从整体上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综合素质成为当下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深入发展阶段追求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成为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的宏观背景下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而上述矛盾和问题产生的根本症结就在于传统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所固有的弊端和缺陷仍在持续发挥影响和效力所导致。因此,实现对上述矛盾和问题的有效克服和有力消解,其根本途径就在于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切实转变。本文主要研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的关系。五位一体生产方式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社会哲学表述,其内在地包含经济生产方式﹙简称为经济方式﹚、政治生产方式﹙简称为政治方式﹚、文化生产方式﹙简称为文化方式﹚、社会生产方式﹙简称为社会方式﹚和生态生产方式﹙简称为生态方式﹚五个方面的内容。从社会哲学角度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的关系展开研究,从理论层面来讲,旨在从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的角度科学把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本身所具有的内在本质,深刻挖掘基于五位一体生产方式总体性视域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所体现的客观规律和未来发展趋势,系统架构以五位一体生产方式为既有逻辑前提和内在展开线索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所应具有的整体性逻辑体系,从而为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目标,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切实有效转变提供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的新基点。从实践层面来讲,目的在于对科学揭示和准确反映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当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任务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特定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所具有的战略性地位和重大意义、所包含的核心内容和科学内涵、所呈现的新的特点、要求和趋势、所蕴涵的系统全面性深刻变革本质作出新的尝试和努力,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切实有效转变以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发展方式作出贡献和力量。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重新解读了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渊源,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共产党历代中央领导集体有关经济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相关理论作出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和总结,旨在提供本课题的理论研究背景并据此确定由理论推演到实践探索的具体现实路径。第二部分主要是从社会哲学角度出发,以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所进行的理论探索和具体实践进程为基点,分别对作为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组成内容的经济方式之经济力与经济关系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政治方式之政治力与政治关系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文化方式之文化力与文化关系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社会方式之社会力与社会关系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生态方式之生态力与生态关系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间的辩证关系和相互作用展开研究和探讨,旨在对呈现在五位一体生产方式总体性视域下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作用机理和具体作用路径作出系统性架构。第三部分主要是从总体性角度对五位一体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了简要概述和总结。旨在以本文第二部分的具体展开论述为基础,对五位一体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间的相互作用在进行总体性概括和说明的基础上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现实依据。
二、理性市场秩序呼唤道德支持——关于市场秩序的伦理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理性市场秩序呼唤道德支持——关于市场秩序的伦理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莫里斯·多布辩证理性的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四、核心理念 |
五、莫里斯·多布的学术历程 |
第一章 莫里斯·多布辩证理性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 |
1.1 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立场的坚守 |
1.1.1 坚持唯物主义历史观 |
1.1.2 以阶级分析为基本方法 |
1.1.3 《资本论》理论价值再考察 |
1.2 对苏联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历史反思 |
1.2.1 对列宁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客观评价 |
1.2.2 以经济计划性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 |
1.3 融合近代经济学传统 |
1.3.1 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吸收和批判 |
1.3.2 传承与发展经验主义传统 |
1.4 英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总体理论环境 |
1.4.1 人民阵线运动的时代契机 |
1.4.2 共产主义小组的政治功用 |
1.4.3 1956年危机的历史影响 |
小结 |
第二章 莫里斯·多布辩证理性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的逻辑起点 |
2.1 以科学社会主义为市场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 |
2.1.1 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首要动力 |
2.1.2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 |
2.1.3 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目标指向 |
2.2 以批判资本主义为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视角 |
2.2.1 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精神理念或商业形式 |
2.2.2 资本主义所有制与收入分配制度 |
2.2.3 资本主义经济复苏的暂时性 |
2.3 以经济与政治双重演进为市场社会主义的改革途径 |
2.3.1 市场作为社会形态的一种表征 |
2.3.2 政府与市场的理性组合模式 |
2.3.3 苏东国家经济改革的实践分析 |
小结 |
第三章 莫里斯·多布辩证理性市场社会主义思想中意识形态的能动性 |
3.1 社会科学研究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 |
3.1.1 作为学术研究的意识形态 |
3.1.2 作为哲学立场的意识形态 |
3.2 阶级意识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结构的反映 |
3.2.1 阶级意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结果 |
3.2.2 阶级斗争对于阶级意识发展的促进 |
3.2.3 社会主义对于工人阶级主体意识的增强 |
3.3 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理性批判 |
3.3.1 商业化模式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虚假掩饰 |
3.3.2 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现代展现 |
3.3.3 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必然后果 |
小结 |
第四章 莫里斯·多布辩证理性市场社会主义思想中计划与市场的辩证性 |
4.1 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的哲学基础 |
4.1.1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4.1.2 否定之否定原则 |
4.2 对社会主义经济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辩护 |
4.2.1 深刻反思社会主义经济核算的历史意义 |
4.2.2 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是两种不同的经济范畴 |
4.2.3 集中管理与分散决策是组织经济活动的合理设想 |
4.3 对计划与市场辩证关系的重新审视 |
4.3.1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改革的经验必须认真总结 |
4.3.2 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是现实可行的 |
4.3.3 落后国家要寻求适合自身的发展路径 |
小结 |
第五章 莫里斯·多布辩证理性市场社会主义思想中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前瞻性 |
5.1 现代化国家治理职能的主要内涵 |
5.1.1 坚持国家的治理主体地位 |
5.1.2 坚持政治职能与经济职能相结合 |
5.2 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的切实增强 |
5.2.1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能力悖论 |
5.2.2 市场社会主义改革中国家能力的弱化与重构 |
5.2.3 工人自治作为改善国家治理效果的可行模式 |
5.3 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多维价值 |
5.3.1 以人为本的主体价值 |
5.3.2 提升国家治理有效性的客体价值 |
5.3.3 自然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协同价值 |
小结 |
第六章 莫里斯·多布辩证理性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的贡献和评价 |
6.1 丰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
6.2 深化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的理性认识 |
6.3 整体把握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时代特征 |
6.4 科学阐释资本主义的辩证发展规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 |
(2)熟悉与陌生:农村经纪人的人际关系分析 ——以鲁南A镇粮食收购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关于市场与乡土社会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关于市场与乡土社会的关系研究评述 |
1.2.2 国内关于市场与乡土社会的关系研究评述 |
1.3 关于信任逻辑与合作困境的文献综述 |
1.3.1 国外关于信任逻辑与合作困境的研究评述 |
1.3.2 国内关于信任逻辑与合作困境的研究评述 |
1.4 本文的理论视角与创新之处 |
1.4.1 理论视角 |
1.4.2 创新之处 |
1.5 本研究的概念、方法和结构 |
1.5.1 本研究的关键概念 |
1.5.2 本研究的主要方法 |
1.5.3 本研究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鲁南A镇的农村经纪人 |
2.1 鲁南A镇粮食收购背景 |
2.1.1 A镇的社会经济概况 |
2.1.2 A镇粮食收购经纪人概况 |
2.2 鲁南A镇粮食收购的关系网络展开 |
2.2.1 农户与收购站的关系:生而不易 |
2.2.2 农户与本村经纪人的关系:熟而不易 |
2.2.3 农户与外村经纪人的关系:找回熟人关系 |
第3章 农户与本村经纪人之间熟人关系的失灵 |
3.1 农户与本村经纪人的日常熟人关系 |
3.1.1 代际传递与拟家庭关系传承 |
3.1.2 人情伦理与表达性关系维系 |
3.2 为何农户与本村经纪人不能达成交易关系 |
3.2.1 “卖粮不到亲戚店”:农户不卖 |
3.2.2 “收粮不去熟人家”:经纪人不买 |
3.3 农户与本村经纪人之间熟人关系的失灵原因分析 |
3.3.1 出于对传统熟人关系的保护 |
3.3.2 伦理关系弱化和农户特殊的公众观 |
3.3.3 交易的社会成本—熟人关系对市场秩序的解构 |
第4章 农户与外村经纪人之间熟人关系的建构 |
4.1 “既不卖熟又不卖生”的交易悖论 |
4.1.1 农户与收购站之间的交易障碍 |
4.1.2 粮农与本村经纪人之间的关系限制 |
4.2 重新建构的熟人关系:寻求关系保护 |
4.2.1 个体化社会的陌生关系风险 |
4.2.2 农户与外村经纪人的关系转化:从陌生到熟悉 |
4.3 双重关系夹缝中的地位变化 |
4.3.1 经纪人的权威地位得到强化 |
4.3.2 交易的经济成本—熟人关系对市场秩序的重建失败 |
4.3.3 农户成为“熟悉关系陌生化”、“陌生关系熟悉化”的受损者 |
第5章 交易关系转型与乡村粮食交易秩序的重建 |
5.1 交易关系转型给粮农带来的双重风险 |
5.1.1 社会脱嵌:熟悉关系陌生化使农民失去伦理保护 |
5.1.2 市场脱嵌:经纪人地位的强化加强了社会风险 |
5.2 发挥粮农主体性和乡村粮食交易秩序的重建 |
5.2.1 关系逻辑与利益原则互构中的粮农主体性 |
5.2.2 粮农与经纪人的组织化及其交易平台搭建 |
5.3 小结 |
第6章 结论 |
6.1 村社伦理与交易成本 |
6.2 如何在熟人关系社会中构建公平的交易秩序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目的及意义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选题背景 |
(三) 理论意义 |
(四) 现实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 研究方法 |
(二)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律精神大众化的一般理论 |
一、 法律精神概念之考辨 |
(一) 法律精神的内涵 |
(二) 相关概念比较分析 |
二、 法律精神形成的社会基础 |
(一) 法律精神的社会经济基础 |
(二) 法律精神的社会政治基础 |
(三) 法律精神的社会文化基础 |
三、 法律精神大众化之诠释 |
(一) “大众化”的语义分析 |
(二) 法律精神大众化的内涵 |
第二章 法律精神大众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 |
一、 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 |
(一)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
(二) 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
(三) 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
二、 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需要 |
(一) 有利于牢牢掌握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权 |
(二) 有利于坚定“四个自信” |
(三) 有利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三、 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
(一) 培育公平竞争意识 |
(二) 养成主体平等意识 |
(三)提供市场经济法治保障 |
第三章 推进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的理论基础与基本遵循 |
一、 推进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开展教育的理论基础 |
(一) 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观指明了核心教育内容 |
(二) 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是人民创造的理论明确了教育对象 |
(三) 马克思、恩格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思想设定了教育目标 |
(四) 列宁的灌输理论提供了教育的基本途径 |
二、 推进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的基本遵循 |
(一)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 |
(二) 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障 |
(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
第四章 完善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的制度保障 |
一、 以加强党的建设引领法律精神大众化 |
(一) 全面从严治党,锻造领导力量 |
(二) 抓好“关键少数”,提升榜样力量 |
二、 以完善法治建设助推法律精神大众化 |
(一) 扩大公众参与,提高立法质量 |
(二) 严格行政执法,实现依法治理 |
(三) 公正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的教育实践途径 |
一、 法律精神大众化融入教育全过程 |
(一) 学校教育中法律精神的培育 |
1. 中小学教育法律精神的培养 |
2. 高校大学生法律精神的培养 |
(二) 社会教育中法律精神的养成 |
1. 推动新时代我国普法教育 |
2. 构建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的法治文化环境 |
二、 构筑法律精神大众化的网络新媒体教育环境 |
(一) 运用新媒体开展法律宣传 |
(二) 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环境 |
三、 在日常生活中开展自我教育塑造法律精神 |
(一) 法律精神进入日常生活的场域 |
(二) 法律精神在大众日常生活中的塑造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软商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框架结构 |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六、研究范围 |
第一章 软商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软法的界定 |
一、软法的概念界定 |
二、软法的特征 |
三、软法亦法 |
第二节 软商法概述 |
一、软商法的界定 |
二、软商法的特征 |
三、软商法的法理基础 |
四、软商法与其他法的区别 |
第三节 软商法与市场经济秩序之间的契合 |
一、软商法与市场经济秩序之间的关系 |
二、软商法的内在属性 |
第四节 软商法的基本功能 |
一、规范功能 |
二、评价功能 |
三、激励功能 |
四、凝聚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软商法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软商法的形成 |
一、软商法的萌芽 |
二、软商法的发展 |
第二节 软商法的成熟: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的中世纪商法 |
一、商法发展的历史原因 |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特征 |
三、中世纪商人法的宝贵财富 |
第三节 软商法的式微: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 |
一、大陆法系近代商法之分析 |
二、英美法系近代商法之分析 |
第四节 软商法的复归:现代商法 |
一、法律渊源 |
二、制定主体 |
三、实现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软商法实施保障机制 |
第一节 软商法何以实施? |
一、法经济学的角度 |
二、法社会学的角度 |
三、自然法学的角度 |
第二节 软商法的实施条件 |
一、需要被普遍认同 |
二、信息流通的方式和速度 |
三、不宜过大的群体规模 |
四、要求成员间的实力或者地位相对均衡 |
第三节 软商法的实施机制 |
一、软商法通过自律性组织实现商人自我治理 |
二、软商法通过群体互惠实现商主体间的合作 |
第四节 软商法的保障机制 |
一、软商法处罚权的权源 |
二、软商法的处罚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视角下软商法与硬商法的互动 |
第一节 立法视角下软商法与硬商法的互动基础 |
一、“立法中心主义”的滥觞 |
二、“立法中心主义”的批判 |
三、法律多元主义 |
第二节 软商法的“硬化” |
一、转化原因 |
二、转化形式和基础 |
三、转化条件 |
四、转化的后果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司法视野下软商法与硬商法的互动 |
第一节 软商法作为商事法源的证成 |
一、法源 |
二、商事法源的构成要件 |
三、软商法与商事法源要件的适切 |
四、软商法的适用 |
第二节 软商法与硬商法司法互动的体现 |
一、软商法对硬商法的强化 |
二、软商法对硬商法的补充 |
三、软商法与硬商法的合作 |
本章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视角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文献综述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电力市场售电侧竞争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电力商品与售电市场化建设 |
一、电力产业的总体特征及电力商品的经济属性 |
二、市场化改革中的售电竞争内涵 |
三、售电市场建设与用户选择权保障 |
第二节 售电市场竞争规制的元理论 |
一、自然垄断理论及其进展分析 |
二、售电环节的可竞争理论 |
三、电力市场资本结构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第二章 售电市场规制域外经验及借鉴述评 |
第一节 售电侧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俄罗斯 |
四、澳大利亚 |
五、新加坡 |
第二节 总结与借鉴述评 |
一、各国经验总结 |
二、借鉴述评 |
第三章 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难题 |
第一节 售电环节充分竞争尚未展开 |
一、电力市场相关环节的资本结构单一 |
二、国企在售电环节的垄断现状及诱因 |
三、售电侧竞争多元资本引入的制度壁垒 |
第二节 售电环节的用户选择权实践困境 |
一、非居民用户选择权问题 |
二、居民用户的选择权问题 |
第三节 售电价格机制的缺陷 |
一、电价形成机制不科学 |
二、政府对售电价格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售电竞争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售电市场治理理念及基本原则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理念 |
二、售电市场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运行性市场规则体系 |
一、售电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制度保障 |
二、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调整 |
三、售电公司的用户服务与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售电市场监管的制度优化 |
一、售电市场监管的价值目标和机构建设 |
二、优化售电市场监管的主要制度内容 |
第五章 论文总结及余论 |
第一节 总结 |
一、国际售电市场制度建构总结 |
二、本文提出的售电市场法律建构总结 |
第二节 售电市场法律建构体系的可行性预判与补缺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 |
二、售电市场规制体系缺陷的补救 |
第三节 新电力市场发展前景下的售电市场规制展望 |
一、新能源发电对售电市场的意义 |
二、新环境下的售电市场化改革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结构与形成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冲突的普遍性与时代衍生性 |
1.1.2 旅游冲突事件不断并引起广泛关注 |
1.1.3 精神性的呼唤和旅游地的健康发展 |
1.2 研究目的 |
1.2.1 厘清旅游冲突中的利益群体和群体关系 |
1.2.2 分析主客群体诉求并辨识冲突内容和差异 |
1.2.3 思考相关理论的适用性与延展性 |
1.2.4 探索冲突的形成机制以推动和谐发展 |
1.3 研究意义 |
1.3.1 丰富冲突理论在特定旅游地的应用 |
1.3.2 构建旅游地主客冲突的体系化分析框架 |
1.3.3 为优化宗教旅游地开发管理寻找参考路径 |
1.4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思路 |
1.4.2 技术路线 |
第2章 基础理论和文献综述 |
2.1 基础理论 |
2.1.1 冲突理论 |
2.1.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1.3 社会交换理论 |
2.1.4 相对剥夺理论 |
2.2 旅游地主客冲突相关研究综述 |
2.2.1 国外对旅游地主客冲突的相关研究 |
2.2.2 国内对旅游地主客冲突的相关研究 |
2.2.3 旅游地主客冲突研究小结 |
2.3 宗教旅游地主客冲突相关研究综述 |
2.3.1 国外对宗教旅游地主客冲突的研究 |
2.3.2 国内对宗教旅游地主客冲突的研究 |
2.3.3 宗教旅游地主客冲突研究的小结 |
第3章 研究设计 |
3.1 研究区域概况 |
3.1.1 区域旅游资源特征 |
3.1.2 区域社会概况 |
3.1.3 旅游服务和发展现状 |
3.2 研究资料收集与分析 |
3.2.1 研究资料收集方法 |
3.2.2 研究资料分析方法 |
3.3 研究样本描述 |
3.3.1 东道主的样本特征 |
3.3.2 游客的样本特征 |
3.4 研究中的学术伦理 |
第4章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的内容 |
4.1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的群体 |
4.1.1 多元化东道主的自我与他者 |
4.1.2 两极谱系游客的世俗与神圣 |
4.2 东道主感知的主客冲突内容 |
4.2.1 东道主感知到的困境 |
4.2.2 东道主感知到的主客冲突 |
4.2.3 多元东道主群体感知的冲突内容差异 |
4.3 游客感知的主客冲突内容 |
4.3.1 游客感知的主客冲突 |
4.3.2 不同游客群体感知的冲突内容差异 |
4.4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维度 |
4.4.1 东道主视角的主客冲突维度 |
4.4.2 游客视角的主客冲突维度 |
4.4.3 主客冲突维度整合 |
4.5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中的趋同与分野 |
4.5.1 东道主和游客共同的困境 |
4.5.2 主客群体内部的冲突内容共现 |
4.5.3 东道主和游客的诉求差异 |
4.5.4 多元群体的冲突维度对应差异 |
第5章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的结构 |
5.1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的场域反结构 |
5.1.1 双主体的反结构状态 |
5.1.2 多重场域反结构状态 |
5.2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的内容结构 |
5.2.1 物质性与精神性结构 |
5.2.2 外显性与内隐性结构 |
5.2.3 对抗性与非对抗性结构 |
5.2.4 直接性与间接性结构 |
5.2.5 共通性与差异性结构 |
5.3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的时空结构 |
5.3.1 冲突的时间结构 |
5.3.2 冲突的空间结构 |
5.4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的体系结构 |
5.4.1 容量溢损中的边际结构 |
5.4.2 角色距离中的尺度结构 |
5.4.3 秩序流变中的弹性结构 |
第6章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的形成因素 |
6.1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形成的宏观框架 |
6.1.1 宗教神圣与旅游世俗 |
6.1.2 理性脱魅与价值信仰 |
6.1.3 结构与反结构的场域 |
6.2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形成的主要因素 |
6.2.1 时间羁绊 |
6.2.2 空间竞争 |
6.2.3 认知偏差 |
6.2.4 相对剥夺 |
6.2.5 财产损害 |
6.2.6 权力失衡 |
6.2.7 其他 |
6.3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形成因素的比较分析 |
6.3.1 东道主视角的主客冲突形成因素比较分析 |
6.3.2 游客视角的主客冲突形成因素比较分析 |
6.3.3 主客冲突的形成因素比较分析结果 |
6.4 宗教性在主客冲突形成中的调适 |
6.4.1 宗教氛围对冲突的弱化 |
6.4.2 宗教性对冲突形成的影响 |
第7章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体系与管控 |
7.1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的效应与向度 |
7.1.1 主客冲突的双重效应 |
7.1.2 主客冲突的主轴向度 |
7.2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的体系 |
7.2.1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链环 |
7.2.2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螺旋层 |
7.3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体系维护 |
7.3.1 冲突的区隔与整合 |
7.3.2 冲突的发展与应变 |
7.4 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的管控方式 |
7.4.1 注重调节客流 |
7.4.2 加强设施建设 |
7.4.3 发挥价值共创 |
7.4.4 深化环境管理 |
7.4.5 重视秩序形象 |
7.4.6 速推智能系统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主要创新 |
8.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布坎南的“经济人”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论文结构内容 |
1.3.1 技术路线图 |
1.3.2 章节安排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点 |
1.5.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2 布坎南“经济人”思想的源起与运用 |
2.1 “经济人”思想的形成背景 |
2.1.1 亚当·斯密“经济人”的渊源地位 |
2.1.2 威克塞尔的公共财政学 |
2.1.3 意大利财政学派的现实主义理念 |
2.1.4 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的经济分析法 |
2.1.5 比尔德历史观中的经济决定论 |
2.2 “经济人”在政治领域的拓展 |
2.2.1 传统视阈的政治人性观点 |
2.2.2 与凯恩斯主义的辩难:批判和超越 |
2.2.3 政治领域“经济人”的本质特征 |
2.3 小结 |
3 布坎南理论构造中的“经济人”思想观照 |
3.1 元规则约束理论之宪法建构的“经济人”考量 |
3.1.1 国家的“利维坦”模型 |
3.1.2 压力集团的逐利性:一个难解的命题? |
3.1.3 理性的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 |
3.2 立宪重点之财政制度理论折射的“经济人”本性 |
3.2.1 专款专用的税收制度规束“利维坦”的剥削欲 |
3.2.2 统一税率抑止政府税制的歧视性 |
3.2.3 财政竞争制度——以“鲶鱼效应”矫正公权的低效 |
3.2.4 重塑的公正财政分配观排斥政治的僭越和主导 |
3.3 小结 |
4 布坎南“经济人”的现实面相及其救济 |
4.1 “经济人”特质的外化表现 |
4.1.1 掌权者的权力寻租活动:腐败的温床 |
4.1.2 官僚操纵“自己约束自己”的立法权力 |
4.1.3 政府惯于制造财政幻觉 |
4.1.4 国家以过度发债弥补赤字之壑 |
4.2 救济机制的设计 |
4.2.1 迈向宪法政治:规则约束之“领” |
4.2.2 实行普遍性原则——歧视性的克减 |
4.2.3 回归古典自由主义的有限政府 |
4.2.4 复兴亚当·斯密的预算平衡:避免对后代人的剥削 |
4.2.5 改良与重建伦理道德之维 |
4.3 小结 |
5 布坎南“经济人”思想的价值与缺陷 |
5.1 正面的价值 |
5.1.1 提供了经济与政治同质化解释的统一工具 |
5.1.2 有利于克服对于“政治人”的盲从性认知 |
5.1.3 为优化公权领域制度设计奠定了人性基础 |
5.2 缺陷和不足 |
5.2.1 消除了经济活动与政治活动的互异性 |
5.2.2 以片面抽象的自利性替换人的本质 |
5.2.3 否定“经济人”为历史范畴的存在 |
5.3 小结 |
6 布坎南“经济人”思想的实践检验和现实镜鉴 |
6.1 “经济人”何以关联全球视野的新自由主义? |
6.1.1 新自由主义放大市场“经济人”利己主义效应 |
6.1.2 市场视阈“经济人”的逐利性影响政治领域的价值观 |
6.2 “经济人”思想在中国语境下的关联鉴借与思考 |
6.2.1 对政治之癌——腐败具有合理的解释力 |
6.2.2 压力集团命题的中国解 |
6.2.3 规束“经济人”的宪法实施之保障:推进合宪性审查 |
6.2.4 “重新创造市场”——发展第三部门的理论基础 |
6.3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论文创新点摘要 绪论 |
(一)论文选题依据及意义 |
1.选题的理论依据 |
2.选题的实践依据 |
3.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2.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3.研究现状述评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1.论文的研究方法 |
2.论文的创新之处 |
(四)论文的重点难点问题 |
(五)论文的基本思路 第一章 五位一体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概述 |
第一节 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渊源 |
1.马克思关于全面生产理论和人类四生活论断 |
2.马克思关于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观点 |
第二节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涵和理论基础 |
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提出背景和概念内涵 |
2.马克思主义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相关理论 第二章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方式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力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科技创新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结构调整 |
3.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城乡一体化发展 |
第二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关系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生产机制创新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分配制度完善 |
3.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现代市场体系培育 |
4.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消费政策调整 第三章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政治方式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政治力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坚持党的领导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政府职能转变 |
第二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政治关系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四章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文化方式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文化力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文化产业发展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文化创新建设 |
3.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道德素质提升 |
第二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文化关系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生态文化发展 |
3.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和谐文化构建 第五章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社会方式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社会力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民生建设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社会治理能力提升 |
第二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社会关系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社会公正建设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社会稳定创设 第六章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生态方式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生态力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生态产业发展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生态文明建设 |
第二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生态关系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生态消费转型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循环经济机制完善 |
3.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环境保护制度调整 |
4.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资源节约政策进步 第七章 五位一体生产方式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相互作用 |
第一节 五位一体生产方式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推动作用 |
1.经济方式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基础性作用 |
2.政治方式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保证性作用 |
3.文化方式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导引性作用 |
4.社会方式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保障性作用 |
5.生态方式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前提性作用 |
第二节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的促进作用 |
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经济方式的创新性作用 |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政治方式的变革性作用 |
3.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文化方式的推动性作用 |
4.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社会方式的牵引性作用 |
5.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生态方式的促进性作用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作者简介 |
四、理性市场秩序呼唤道德支持——关于市场秩序的伦理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莫里斯·多布辩证理性的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研究[D]. 吴凯. 山西大学, 2020(12)
- [2]熟悉与陌生:农村经纪人的人际关系分析 ——以鲁南A镇粮食收购为例[D]. 何秀婷. 吉林大学, 2020(08)
- [3]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研究[D]. 陆辉.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4]软商法研究[D]. 黄丽红. 吉林大学, 2019(02)
- [5]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6]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D]. 管晓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五台山景区主客冲突结构与形成机制[D]. 张建荣.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8)
- [9]布坎南的“经济人”思想研究[D]. 刘登森.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03)
- [10]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五位一体生产方式的关系研究[D]. 孟溦蕾.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