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叉学科研究大意不得(论文文献综述)
杨丰一[1](2021)在《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发展与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所伴生的诸多风险也在社会中逐渐显露。在法学尤其是刑法领域,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刑事风险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一时间,人工智能刑法研究蓦然兴起,“人工智能刑事责任论等”俨然成为最耀眼的知识增长点。与此同时,部分学者对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价值产生质疑,认为当前研究违反人类智力常识,甚至是一场为了追踪热点亦步亦趋的“学术秀”。并由此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论题属性的讨论与争议,论争双方围绕人工智能概念能否界定、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存在、人工智能刑法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等方面展开辩论。实际上,对于论题本体概念、属性与价值的辨析也构成具体研究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问题研究的前提性思考。只有充分回应相关质疑,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包括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的讨论才能扎实地开展与深入。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虽然试图在科学意义上统一人工智能概念的努力似乎是徒劳的,但这并不妨碍在满足当下法学研究需要的程度上来描摹人工智能。其次,涉人工智能犯罪已经发生、正在发展并将进一步扩散。最后,风险理论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有诸多契合点,且当下社会的风险属性已经在不同学科领域中被广泛认识,在风险社会视阈下讨论人工智能相关问题具有社会价值。所以,以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为研究重心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备研究基础与研究价值。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衍生的技术风险映射在规范层面会引发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即当传统刑法无法全面地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时,就会产生部分刑事责任难以归属于适当的刑事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间隙。但归责困境并非存在于所有犯罪类型当中,在人工智能故意犯罪当中,现有的错误理论以及正犯理论完全可以避免归责间隙的产生。而在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当中,人工智能技术特征和技术风险与我国过失犯罪理论中的归责要素相抵牾,表现为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由此造成了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的困境。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三种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理论进路:其一是解释论进路,主张运用刑法解释原理抽象预见可能并设置宽泛的注意义务,以避免预见不能、回避不能的归责窘境。其二是立法论进路,主张通过立法在总则中确立严格责任原则,并在分则当中通过新增抽象危险犯等方式减省对因果关系的查明,以顺利将责任归属于相应主体。其三是对策论进路,主张赋予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并为其设置刑罚体系,通过建立人工智能刑法的方式在人工智能与自然人之间分配刑事责任。然而,无论是相对保守的解释、立法进路,还是较为激进的对策进路,在试图弥合归责间隙的同时都会诱发人工智能刑法体系风险。预见可能的抽象化、侵害结果的边缘化、因果关系的减省化、过错责任的局部化冲击了刑法体系的安全性、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基于对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与相关应对路径的具体分析,应对人工智能归责困境的有效理论进路应当能够体现以下三点基本立场:其一,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其二,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其三,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在抉择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应对方法的过程中,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构造的理论转型,即由意志归责、主观归责模式过渡到规范归责、客观归责模式,不失为一种有效且有益的尝试。“如果说在意志归责中,行为人的自由意志是考虑的核心,那么在规范归责中,核心的考虑则是行为与结果对于规范的违反。”与意志归责执着于预见可能性所不同的是,规范归责模式将风险管辖领域的判定作为逻辑前提,以行为人行为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与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作为刑事责任归属判断的实质内容。风险管辖的含义在于“适用规范归责模式进行过失判断时需要前提性地考察法所不允许之风险隶属于谁的风险支配领域”。如果风险隶属于行为人的管辖领域,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创设了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正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创设了风险、反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存在着排除事由。当肯定行为在客观面向具备非难可能性之后,仍需要考察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是否实现了行为所创设的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明确风险实现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范围之内、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之间具备规范意义上的关联以及风险创设至少显着地增高了风险实现的可能性,如此才能最终确认责任的归属。客观归责理论在归责模式转型以及应对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间隙的意义在于:首先,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归责根据由经验事实向规范的转变,从而使归责的判断摆脱了预见可能和生活经验等在风险社会中难以明确的要素的依赖。其次,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归责思想由因果论向管辖论转变,赋予因果关系以规范意义与规范检验,缓解了事实层面因果查明不能所带来的归责困境。再次,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责任归属由纵向向横向维度转变,拓宽了责任分配的思路,使过失犯罪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成为需要考察的内容。又次,客观归责理论以合义务替代行为判断风险创设行为与风险创设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使归责摆脱对事实因果的依赖,同时对于规范关联概率化的这一事实的承认与确定能够有效克服人工智能领域中的归责不能,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最后,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行为所创设的风险是否属于注意义务规范保护目的范畴的检验可以合理限制过失犯罪的不当扩大,在实现对智能犯罪有效管控的同时防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萎缩。
唐英杰[2](2021)在《商代甲骨文地名统计与地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甲骨文所含内容丰富,是当今研究商代史不可或缺的一手资料。商代地名研究是商代政治疆域、经济文化、族群关系、军事战争、社会组织形式等研究的重要基础;甲骨文中含有大量的地名、方国名,是研究商代历史地理的重要史料。地名的认定、统计与地望的考证是研究甲骨地名的两个主要内容,从甲骨文发现以来就备受学人关注,相关研究成果丰硕。地名统计方面,由於所见材料的限制和判断地名标准的差异,各家统计数据有一定的差异,混淆族名、人名与地名是造成差异的原因之一;地望考证方面,“文献对照法”与“干支系联法”是考证地望的主要方法,但由於古今地名变迁、异地同名现象的普遍存在,加之系联标准不一、缺乏可靠的考古证据等原因,各家所取参考不同,对地望考察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多数地名地望并未取得统一意见,因此甲骨地名仍有很大的研究空间。近年来,随着甲骨学的发展,新材料、缀合不断增多,释字、释文日益准确,数据库建设逐步完善等,为重新整理与研究甲骨文地名带来了新的契机与便利。基於此,本文在构建完整甲骨地名数据库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前人研究成果,在准确释读文字的基础上,重新整理、统计、系联甲骨地名,考证甲骨地名地望,最大程度构建出甲骨地名系统。本文一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绪论。本章主要对学界关於甲骨地名的研究做了学术史梳理,交代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地名的认定、地望考证以及在前二者基础上进行的地理综合研究是研究甲骨地名三个主要方面;地名认定主要在於对甲骨地名数量的统计和地名用字的文字考释;地望考证是在文字考释的基础上进行古今地名对照;地理综合研究则是在准确判断地名及考证地望的基础上研究商代的政治疆域、地理分区(田猎区、农业区等)、族群分布、方国分布、军事战争等,本章以此为纲对学界研究做了梳理。本章还交代了本文在研究甲骨地名与考证地望时坚持的几点原则。第二章主要对甲骨文中所见地名进行了再统计。本文注意区分地名与方国名、族名以及人名,共统计出甲骨文地名约794(含存疑)个,其中单纯地名475个;区域名或场所名58个;与方国名或侯、伯氏名有重合者60个;与其他国名或族名、人名重合者113个;存疑88个。第三章在考证商代黄河在今河南境内迳流的基础上,对卜辞中的近河地名做了梳理与地望考证。商代黄河从今河南郑州市北至今卫辉市东北大致呈南北流向,此後经淇县南、滑县北到濮阳县西一段大致呈东西流向,在濮阳市西转折向西北流经内黄县西,後一路向北流入今河北省。商人以黄河为界,将近河区域划分为“河东兆”“河西兆”“河南兆”,卜辞中所见“河”“囧”“柚”“粪”“良”“襄”“矛”“(?)”“散”“向”“冥”“协”“黎”“鲧”“斗”“夫”“戚”“(?)”“马方”“(?)”等是近河地名,他们大多分布在今河南省北部商代黄河沿岸。第四章以帝辛十祀征夷方这一重大军事事件为参考,在修订此次伐夷日程谱的基础上,对所涉地点及相关地点地望做了考察。此次伐夷方往返路綫为:大邑商—雇—嘉—香—丧—乐—冒—庆—商—吉—商—郊—(?)—彻—(?)—(?)—危—攸—(?)—鸠—(?)—淮—(?)—辉—阶—(?)—(?)—(?)—呆—永—(?)—攸—截—危—叉—洗—(?)—(?)—(?)—杞—瓒—(?)—冒—商—乐—丧—香—敢—奠—敖—夷围—嘉—云奠河邑。此次征伐的主战场位於今山东省菏泽市境内,相关地点主要分布在今河南省东北部与山东省西南部。第五章以一些军事事件排谱为参考对相关地名进行了系联与地望考察。主要以“南丰方”“四丰方”“亘方”“基方”“盂方”“舌方”“土方”“召方”“絴方”“阴美方”“(?)”等为中心,对有关事件进行了排谱,对所涉地名地望进行了考察。相关方国主要分布在王畿四周,其来犯商王朝领地主要分怖在王畿边缘地带,商王与相关异族的军事活动涉及地点也多分布在相应方国与商王都之间。第六章主要讨论商王朝的田猎地。本章以“(?)”“敦”“盂”“丧”为中心,以同版均记有占卜地点或验辞的卜辞为系联材料,参考同辞地名、王步卜辞、贞夕卜辞等,对一些田猎地进行了系联;并逐一对卜辞中所见田猎地做了梳理,对相关田猎地的共版地名做了逐一梳理。商王习惯性田猎地主要分布在王畿及王畿附近地区,并未超出王都过远,以位於今河南省东北部为主。第七章主要讨论甲骨文中所见商代地理系统。该章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做了总结,对商代晚期王畿范围、卜辞所见田猎地分布、农业地分布、仓廪分布等做了讨论。商代晚期王畿以太行山、商代黄河为天险,大致包含今河南省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濮阳市、河北省邯郸市等区域,卜辞中所见田猎地、农业地也大多分布在此区域,其中黄河沿岸是商代重要的农业地,仓禀地多分布在王畿核心区域,距离王都不远。
王美[3](2021)在《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研究(1912-1949)》文中研究说明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在承袭清末的基础上,破旧立新、中西融合,随时代的发展不断调适、充实、完善,推动了高等教育的近代转型,保障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存续发展,实现了功能与价值的合一。本研究基于对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历程的回顾,呈现了民国时期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与其政策制定及实施过程相互制约与促进的样态,并累积了特殊时期高等教育政策革新与完善的历史经验。本研究以一种找寻与回溯的历史视角,对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变迁进行了系统考察,结合全面与局部高等教育发展概况,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展现了高等教育政策内容要素变化和政策运行过程,让色彩斑斓的民国高等教育政策图景生动地铺展开来,从动态中去把握高等教育政策的演进轨迹与特征,阐释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历史合理性与局限性,从而为当下高等教育政策改革提供借鉴与启示,达到以史鉴今的目的。论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着眼于挖掘民国历史的大格局之异,与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关联,侧重分析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社会背景,从政治局势的杌陧、经济形势的起伏、文化运动的洗礼,以及教育轨迹的转换四个方面展开。其次,按照回溯性的政策分析方式,根据高等教育政策的基本组成要素分类,对办学政策、经费政策、学科与课程政策、招生与考试政策、教员与学生政策的演进轨迹进行深度把握。在纵向深描政策变迁的同时,又以横向的视角,来透视不同阶段各类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内容、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并将高等教育政策的要素变化、地方应对、大学实践、校长活动穿插起来,构成一个动态、丰富的叙述结构,使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变迁过程得以真实的复原呈现。再次,聚焦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进程的关键之处,分析影响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内外因素,从外部因素来看,包括社会诉求的不断牵引、知识分子及教育团体的持续呼吁、教育问题的严重性变化等;从内部因素来看,涉及权威集团理念的转变、议案审议方式的变化、目标群体价值偏好选择的差异等。在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发生了回应性与适应性的变迁。与此同时,归纳凝练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并探究其中的利益逻辑。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演进呈现出“工具本位”的政策价值取向不断强化、政策内容体系日臻完善与成熟、政策施行手段逐步多样化等重要的历史特点。其背后的利益逻辑则主要是利益群体矛盾调和的分期变化、利益群体价值博弈的纵向映现以及政策利益与代价之间的成本考量。最后,审视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所呈现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在新潮与旧浪的冲击下流变绵延,一直在努力谋求西方文化与本土文化的适当融合,不断通过立法建设来规范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同时,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历史演进,是铺陈理想与务实选择的产物,其生命力既来源于预先的理论准备,更扎根于实践中的丰富与拓展。但回溯历史,对民国高等教育政策的变迁进行审慎的考量后,发现其也有局限性。如高等教育政策数量与质量的不匹配、政策设计与政策执行的阻隔、“行政决策”与“学术决策”沟通与协调的非一贯性等。探赜索隐、以史鉴今。本研究将目光投射到那段逝去的历史中,通过多层面、多角度对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演进进行分析,得出一些现实启示,即在当下高等教育政策建设过程中,要秉承一种辩证视角和开放心态,既坚持高等教育政策的国际化视野,又要积极建构中国化坐标,不断推进高等教育政策的法制化建设,兼顾高等教育政策的“质”与“量”的双重效益,靶向高等教育需求精准施策,完善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监督机制,并合理定位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使当下高等教育政策改革与发展能够真正助力“双一流建设”,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张蓬[4](2021)在《中国“新文学”与“国文教育”互动关系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中国“新文学”与中学“国文教育”之间的互动关系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清末民国时期新式教育制度、白话文教科书新文学选文、新文学作品教学等方面的分析,发掘新文学在酝酿、发生、发展中与“国文教育”之间的互动影响。“新文学”借助教育制度奠定了国文教育中的“知识身份”,通过国文教科书编写加速了传播,影响了学生文学观念和审美趣味的形成,奠定了其经典地位,同时“新文学”也全面推动了国文教育改革,加快了国文教育的现代化进程。“新文学”与中学“国文教育”之间的关系纷繁复杂,主要体现在教育改革、知识生产与传播、文学创作、经典形成等方面。为了清晰地呈现出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本文从“文学”“教育”的双视角,以国文教育的基本构成要素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尤其是“新文学”在“国文教育”中的经典形成,旨在通过以上分析促进当下文学教育中对“新文学”作品的正确认识和科学选择,为学生的文学修养培养等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参考。本文共分五章,尝试从现存国文教育制度文件、发行量大且出版权威的代表性国文教科书等方面入手,进行细致的史料分析,探究中学“国文教育”与“新文学”之间在文学传播、知识生产、经典形成、文学创作等方面的互动关系。第一章通过对清末民初教育制度演变的考察,论证了学制和教育宗旨的变迁为“新文学”进入“国文教育”提供了先决条件,“国语运动”作为“新文学”和“国文”的媒介、桥梁,以“国语统一”为共同目的,实现了“国语运动”和“文学革命”的“双潮合一”,确立了“新文学”在“国文教育”中的“知识身份”地位。第二章以国文教科书对新文学作品的传播为研究内容,阐述了新思想、新文化和新文学如何通过国文教科书进行传播。其中政府教育部门的权力、教科书编写者的个人兴味制约着教科书对新文学作品的筛选,也影响了新文学知识的生产。从1920年代“新文学”开始进入国文教科书,到1940年代战争背景下,“国定本”以党化教育的名义对新文学作品的排挤,再到开明新编国文读本坚决选用新文学作品以反抗“国定本”的压制,都体现了国文教科书对新文学作品经典化形成的推动作用。第三章论述了新文学对国文教学改革的促进。从“问题教学法”、“道尔顿制”实验到“精读”“略读”法,新文学选文帮助国文教育加快了现代化进程。与此同时,新文学也促进了国文教育的作文教学改革,教科书中的新文学作品成为学生写作训练的范文,不仅促进了学生现代文体意识的形成,也使新文学的知识地位、知识形象在中学的作文教学中被强化,在这个过程中,新文学也得到了考试制度的官方认可,自身的知识体系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第四章分析了新文学作家的文学创作与国文教育之间的相互影响。新文学作家倡导白话文,自主编写教材,改进教学方法,为学生带去新文化、新思想。从教经历也为作家提供了创作素材,他们将自己的教育理想诉诸作品,同时也促进了新文学的发展。新文学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国文教育的改革、发展,加速了国文教育的现代化进程。第五章探讨了国文教育在现代文学作品经典化进程中的作用和影响。现代语文教科书中那些不可缺少的现代文学“经典篇目”,其“经久不衰”的原因除了作品本身的经典本质外,在经典形成的过程中,还有教育、政治等其他外部力量的参与,它们的共同作用形成了文学作品的“经典化”。对于“新文学”来说,“国文教育”是一个最佳的传播途径。清末以降的学制改革和教育宗旨演变为新文学进入国文教育领域提供了先决条件,国语运动作为新文学和国文教育的桥梁,以“国语统一”为共同目的,实现了新文学与国文教育的全面结合。在这个过程中,新文学也借助国文教育这一途径,推行新文学、新文化、新思想,促进了现代文学审美观念及书写范式的形成。但是受到教育权力机制的约束和教育者个人视野及志趣的影响,国文教育对新文学存在着“限制性”选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新文学作品价值的认识。不过从最终的结果来看,二者之间的互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新文学促进了国文教学改革,引领了民国教育的新风尚,加速了其现代化进程。在二者互动的过程中,新文学选文培养了学生的现代文体意识,使新文学的知识地位、知识形象在国文教育中被强化,新文学知识体系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经典”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察应坤[5](2020)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文中研究指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山东实力派人物王鸿一联合了一批志趣相同者在北京创办了《村治月刊》,旨在全国推行以河北定县翟城村、山西村政为基本模式的“村本政治”。时人对此知识人群体以“村治派”称之。在王鸿一整合下,村治派不仅在学理上有吕振羽、梁漱溟、茹春浦等理论派人物鼎力加持,也获得了米迪刚、梁仲华、彭禹廷等地方自治力行者的实践响应,遂使村治思潮在全国渐成蓬勃之势。后在梁仲华、梁漱溟、孙则让苦心经营之下,村治派与其他团体相呼应,全国各地乡村建设运动纷纷兴起。以往的研究中,常常把“村治派”作为“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的附庸来展开,未曾追溯村治派的起源,也没有考察它的发展历程,对于村治派的理论实践及其对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发挥的作用也没有专题的研究。本文将村治派从起源到巅峰再到沉寂的过程作一事实的梳理,以弥补、校正已有研究成果的不足及成见;同时将村治派置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长时段历史进程中,清理出它的学理主线,并与政党介入、宗教介入的社会改革相对比,以探求儒家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自由主义三种思想指导下的乡村社会改革所呈现的不同面貌,进而观察国家力量渗透和基层社会改革张力下的近代中国乡村问题解决之道。村治思潮产生于近代中国农村社会危机的大背景之下。20世纪初叶中国农村的衰败,本质上是中国传统社会受到外来力量的冲击造成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发外生型”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晚清民国政府为应对国际国内新局面,出台了若干地方自治政策,试图缓解社会危机,由此催生了三个区域的早期村治实验:河北翟城村治、山西村政和曹州府善后局设立。正是这种社会生态,促成了“村治派”的产生及其对中国农村出路的不懈探索。1929年,王鸿一联合米迪刚等人创办《村治月刊》,标志着村治派的正式形成。早在1922年王鸿一和米迪刚在推动实行西北垦殖时相识相知,并在“村落自治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这一认识上达成一致。米迪刚亲身参与并主导的翟城村治为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的思想体系提供了样本参考和理论借鉴。1924年,两人在北京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以村落为单位进行乡村改革,并提出了一套以村治实践为基础的建国方案,但在时局动荡之下,影响极为薄弱。1929年3月,在阎锡山、冯玉祥支持下,王鸿一集合米迪刚、吕振羽等一批理论家和社会活动家,号召“实现革命主义、恢复民族精神”,创办了《村治月刊》,并以此为大本营研究村治学理、推行村治实践。众多学校、媒体、社团纷纷响应,一时间研究与推广村治成为全国潮流。民主政治的激进化是村治派主张的歧出。吕振羽由“改良”转向“革命”和彭禹廷由“民主”转向“封闭”是民主政治激进化的两个方向。“民主政治之如何确立”,是《村治月刊社宣言》里的重要内容,作为《村治月刊》的主编和主要理论旗手,吕振羽最初将“民主政治”定位为“三民主义的村治”,主张“非暴力的革命建设”,这与王鸿一“全民政治”和米迪刚“民主传贤”的主张是一致的。随着社会情境和个人际遇的变化,吕振羽开始由“改良”转向“革命”,认为发动农民斗争、革命夺取政权才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正确路径。彭禹廷提倡以“缩小的三民主义”在宛西实施地方自治,后在多重重压之下,转向了一种封闭的权威性地方自治,最后以失败告终。与彭禹廷将地方自治缩小在局部的、封闭的、独立的空间范围不同,吕振羽更强调在一种更广阔的社会整体解决方案中来解决农村问题。两者之于村治派的歧出,恰恰是两种相反方向民主政治主张的激进化,由此得出的行动逻辑和实践行为也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后果。梁仲华和梁漱溟的倾力合作推动村治事业走向巅峰。在韩复榘的支持下,梁仲华和梁漱溟接续王鸿一开创的“村治”事业,先有河南村治学院、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相继设立,再有邹平、菏泽、济宁等实验县开办,乡村建设运动浪潮持续高涨。梁仲华负责乡建工作的组织与具体的行政事务,梁漱溟从社会与人心问题的逻辑出发,对“研究”“训练”“实验”等各项乡建具体内容进行理论建构和路径设计。村治派的理论主张有了广阔的实践区域,并把社会影响力扩散到了全国政商学各界,国民政府内政部以村治派的社会改革实践为参考,进行了全国县政改革设计和区域实验。在这种政治力量收纳、社会力量欢迎的态势下,乡村建设浪潮在全国兴起。三次全国乡村讨论会的举办标志着乡村运动的大发展和高涨,村治派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声望日隆。但在这种蓬勃壮阔的表象下,现实行政力量与社会改革运动的纠葛也在其中暗流涌动并日益激化。在政权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渗透和控制下,村治派的社会改革最终归于沉寂。菏泽成为第二实验县后,孙则让主导的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带动社会改革卓有成效,这一模式很快被韩复榘在全省区域推广以实现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村治派所秉持的乡村改革的独立性全面消解。1932年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确立设置县政改革实验区,山东省政府在原来邹平实验县基础上加设菏泽为乡村建设实验县,并由王鸿一的学生兼同乡、时任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副院长的孙则让亲往家乡主持实验工作。孙不负众望,在应对黄河水灾的同时,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很快在地方治安、农村经济、乡村教育、地方自治等诸多方面取得显着成效。韩复榘从这一改革模式中看到了社会控制的极佳效果,遂令设立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其后在抗战形势下,又根据梁漱溟等制定的三年计划,于全省逐次设立行政专员公署。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的施政区域和社会影响力迅速扩大,基层中间组织的设立,有效抑制了土豪劣绅、奉官为匪等恶劣势力在乡村社会的蔓延趋势。但此区域的扩大,更多体现了韩复榘主导的政府控制体系对基层社会的强力渗透。韩复榘被罢免后,新任政府主席沈鸿烈撤销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村治派成员各分西东,从此沉寂。作为村治派改革成效的参照,考察国民党政权控制下以纯行政力量推动或是宗教合作背景下的乡村社会改革,考察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包括没有获得政权的早期海丰农民运动和获得局部行政权力的陕甘宁边区改革,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近代乡村改革无论是在何种意识形态指导下,乡村改革最初阶段的成效与尊重当地民众伦理情感认同的程度呈正向关联关系;乡村改革中政治权力介入呈现加强态势,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追求目标或是共存,或是后者让位于前者。乡村建设运动激起了巨大的理论波澜。针对村治派的理论与实践,诸多批评纷至沓来。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很多受到王鸿一的启发和影响,特别是“反对欧化俄化,恢复民族精神”这一主张,是对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的承继和发扬。村治派对于“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和社会组织基础”的看法有着高度的认识一致性。当时的着名评论家孙伏园观察认为“乡村建设为时代大势和国家命脉延续所需”,并把乡村建设运动与近代挽救国运衰败的五次大运动作为相互承接的脉络加以叙述。批评的声音主要来自于三个思想流派:东方文化主义派、自由主义西化派、左派经济学家。梁漱溟在与这三大派别的论辩中仍然坚持认为中国问题必须走理性解决之路即乡村建设道路,即坚持文化改造下的乡村建设路径,从正面培养公众意识,健全乡村团体组织,以新道德建设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梁漱溟在这些论辩中所展现出的变革、理性、独立的理论品质,正对应了村治派一贯对于道德原则的坚持和扞卫。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和拯救最终归于沉寂,但他们对农村社会的发现,是近代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的一种有益尝试。村治派在“恢复民族精神,保持固有道德之乡村自治”这个大方向下的理论探索和社会实践,在长时间轴和多空间维度上呈现了近代知识人对于民族国家塑造的努力和创造中国本土现代性的冲动。虽然这种努力和冲动未曾成为当时社会发展的主调,但反思这一历史过程,可以更为理性地看到中国乡村社会发展改革的关键性法则。其一,尊重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为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其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总量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其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实现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促进国家权力渗入与村落自主性之间的良性平衡。村治派对儒家伦理的坚守,在今天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进程中仍有其现实意义。如韦伯所言,革命的真正起因在于一种新精神的作用,“村治派”的主张在当时乡村社会边缘化的状态下提出,并抛开各种龃龉与桎梏而付诸实施,这是一种理性审视后逆流而上的奋勇行动。发现农民,认清乡土社会,这是王鸿一、米迪刚、梁漱溟等村治派知识人对近代中国现代转型的最大启蒙。
常红梅[6](2020)在《中国初中算术教科书发展史研究(1902-1949)》文中指出算术是数学的一个分支,是数学的初级形态,专门研究有理数的性质和运算。算术在科学、数学、生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在清末民国时期,算术作为代数、几何、三角等学科的基础,在小学和初中均设置,新中国成立后直至1962年才取消初中算术。初中算术作为小学算术的承接,是算术学科更高阶段的学习,在初步计算的基础上强调运算原理的学习与研究。初中算术同样与初中代数、几何相结合,在教科书中设置简单的代数、几何知识等。本研究以清末民国时期(1902—1949)初中算术教科书为研究对象,分四个时期,即清末时期(1902—1911)、民国初期(1912—1922)、民国中期(1923—1936)、民国后期(1937—1949),采用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个案研究法,探究中国初中算术教科书的发展历程;分析不同时期具有代表性初中算术教科书的编写理念、编排形式、内容体系、编写特点等;总结影响中国初中算术教科书变迁的内外部主要因素、初中算术教科书发展的整体特点;挖掘初中算术教科书编写者所持的数学教育观;得出可供当代中小学数学教科书编写借鉴的典型经验。本研究主要研究内容为以下6个部分。1.清末时期,学习日本学校制度建设经验,建立中国近代新学制与新型数学课程制度。教科书编写群体主要以留日人员为主,以翻译、编译日本教科书为主。在近代教科书审定制度初定时期,初中算术教科书编写、出版呈现多元化趋势,为教科书的本土化探索奠定了基础。代表性教科书在编写理念、内容等方面体现出新颖性、生活化的特点。2.中华民国建立初期,民国政府建立新型的民主共和体制,制订、颁布《壬子癸丑学制》,在模仿日本等国外教科书的基础上,教科书编写逐渐本土化。教科书内容体系注重小学算术与初中算术的衔接性,凸显了初中算术实用性与生活化的特点。代表性教科书编辑者展现了先进的数学教育观,为近代数学教育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3.民国中期,中国学制系统取法欧美,1922年建立“六三三”学制。初中实行混合数学,算术与代数、几何、三角相融合编排设置。1929年转为混合与分科制并行。初中算术教科书编写坚持混合与单科并行策略,教科书呈现多元化趋势,编写出版达到了民国时期的高峰。混合数学教科书呈现各科知识巧妙融合及融入数学史内容丰富的特点,单科初中算术教科书注重算术内部各科知识的衔接性。4.民国后期,基本沿用“六三三”学制,数学课程标准在1936年课程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以商务印书馆和正中书局、开明书店为代表的出版机构在资源短缺、条件困难的情况下,坚守教科书的出版,推动初中算术教科书的编辑、出版保持平稳前进。《实验初中算术》、《国防算术》、《中级算术》的编写出版极具代表性。5.阐释1902至1949年间分数概念表述与分类表述的发展演变历程。分数概念表述经历了份数定义、商定义交替使用或混合使用的复杂演变过程。分数分类表述经历了不同时期对真分数、假分数、带分数、繁分数的表述演变。演变过程同样体现出分数如何使用及继承中国传统分数表述方法和接纳域外分数界的数学文化的演变。6.通过上述五部分的具体分析,总结影响1902—1949年中国初中算术教科书变迁的内外部主要因素有:初中算术教科书的编写,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及日本、欧美的影响。探析初中算术教科书发展的宏观与微观特点,得出可供当代中小学数学教科书编写借鉴的有益经验。
教育部[7](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涂钒[8](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齐一村[9](2020)在《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长期将“唯实体”的刑法观作为开展研究的指导思想,研究对象的实体性与研究产出的实体性构成了“唯实体”刑法观的两大前提。然而,由于刑法规定中程序性事项等非实体部分的存在与研究过程中刑事证明标准等“副产品”的产出,“唯实体”刑法观的前提并不完全恰当。刑法教义学的学科任务决定了,仅仅实体规范尚不足以完成刑法解释的任务,一套与实体规范相配套的证明标准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同样重要。而我国当前存在的立法刑事证明标准抽象化、司法刑事证明标准碎片化与学理刑事证明标准抽象化、非体系化现象无不体现了刑事证明标准研究呈现出的“供求失衡”总体局面。“轻证明”研究现状的成因在于学科层面实体与程序分而治之的学科现状、方法论层面“认定”研究路径之下的混同理解与理念层面教义学评价体系的标准单一。“轻证明”的研究现状之下,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二元交互结构无法发挥积极作用,进而造成了规范表达失真、评价标准错位与证明标准异化的三大理论顽疾。在民事法学领域,民法学者对于民事证明责任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具体表现为: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地位讨论十分深入,民事实体规范是确定民事证明责任的基础,民事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对民事实体规范的优化具有促进作用。基于逻辑构造的同一性、作用机理的相似性与讨论意义的相当性,我们可以将民事证明责任与刑事证明标准进行类比,从中得出如下的关于完善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二元交互结构的启示:实体法学同样应当研究证明问题;实体规范应决定对证明规则的解读;证明规则应当作为评价实体规范是否适正的判断标准;证明规则的确定应当为实体规范的目的服务。实现刑事证明行为的规范化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诉求,然而囿于证明标准对证明行为的制约作用,这一诉求的实现过程常会陷入困境。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存在着三对正相关的函变关系:构成要件的规范化程度同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距离,构成要件的抽象化程度同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构成要件中不确定因素的数量同刑事证明标准的确定难度。以此对我国刑法教义学体系进行检视便可得出:主观的案件主要事实、模糊的案件主要事实、未决的案件主要事实与消极的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难度较高,是发生证明标准异化的主要场域。文义的模糊性、时代的流变性与调整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刑事实体规范的解释方案具有多种可能,因此在刑事实体规范解释方案的选取过程中,在合理界限内对客观路径、具有明确性的解释结论的选取,对未决的案件主要事实作出必要的转化以及对消极的案件主要事实的设计作出必要的限制可以借由刑事证明标准的优化实现证明行为规范化的诉求。另一方面,基于刑事证明标准具有的“晴雨表”、“指南针”与“粘合剂”的实践价值,在合理限度内,刑事证明标准对于刑事实体规范又具有生成、调整与剔除的重要作用。由此,理想状态下,在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可以建构起相互促进、彼此优化的良性交互模式。良性交互模式的成立需要建立在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获得理论确认的基础之上。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具有概念体系的建构功能,是展开深入研究的先决条件,是实现系统优化的理论前提。对于确认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思路而言,“并入”思路在诸多方面显着优于“排除”思路,应受提倡。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也因此应被理解为刑事证明标准在刑法教义学体系内的相对独立性。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理论地位的确立、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提倡与刑事证明标准独立评价标准的建构是确认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应然进路。为确立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理论地位,刑法教义学应当在定义、理论框架与价值理念三个维度作出努力:在全面考量刑事证明标准定义的目的、特征、属性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定义方式;从描述逻辑与创制逻辑两方面入手,为刑事证明标准研究搭建一套严格细密的理论体系;在刑事实体规范的价值理念之外奉行一套适用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价值理念。研究方法对于科学研究而言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所有具体的研究领域都有与之相对应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与该研究领域的契合性是决定该领域研究是否可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的过程中,被遵循和运用最为普遍的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中的规范分析方法。虽然规范分析方法与刑事实体规范研究之间具有相当的契合性,但是考虑到刑事证明标准的事实性与实践性特征,规范分析方法并不适用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鉴于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不同于刑法教义学中刑事实体规范的诸多方面,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势必成为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重点,逻辑学理论、实证研究方法与诉讼法学理论在确立独立研究方法的过程中应受重视。一个合格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与评价对象论阈上的一致性、符合特定论阈的价值理念、具备基本的选取功能。现有的刑事证明标准评价标准存在着论阈选取不当、评价对象不周延与价值理念偏差的三层不适应性。从刑事证明标准的基本特征、价值理念与研究方法出发,一套以“符合逻辑规律、经验总结过程规范与符合证明规则”为内容的评价标准应受提倡。构建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良性交互模式对于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其一,良性交互模式意味着对刑法教义学问题的研究不应仅限于刑事实体规范的范畴,而应当将具体的刑法教义学问题置于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交互的视域下加以审视。良性交互模式提供的证明视角提供了更具说服力的刑法解释目的,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目的赋予机能。其二,刑事证明标准对不当实体规范具有剔除作用,良性交互模式也便具有了理论清理机能,背后蕴含的是刑事证明标准对于刑事实体规范的改良和作用机制。其三,良性交互模式的提倡带来了刑法教义学理论评价标准的扩充,因此良性交互模式便具有了对既有的刑法解释路径的改良机能,表现为在合理限度内依据刑事证明标准的评价体系对刑事实体规范进行改良以及在某刑事证明标准无法与相关刑事实体规范相契合时依据刑事证明标准的生成机理对刑事证明标准进行修正。其四,良性交互模式的理念来源于实践需求,它的方案也以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为最终归宿,即良性交互模式应具有实践指引机能。因此,良性交互模式不仅局限于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优化作用,也应包括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促进功能;它不应仅是理论建构意义上的宏观构想,更要足以与具体的案件处理紧密结合。实践不应是被嘲笑的对象。相反,实践是开展刑法教义学研究的重要视角。本文站在司法实践的视角,力图将司法实践迫切关注的刑事证明标准引入刑法解释视角,期待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也能给予该领域以更多关注,并以此为契机早日实现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良性交互。
杨阳[10](2020)在《1902-1937年我国中学生物学教科书的发展研究》文中认为教科书作为课程的核心教学材料,是实现教育培养目标的载体之一。教育改革离不开对历史的回顾,当今教育的发展不仅可以借鉴国外的教育经验,还可以从我国自身教育教学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启示。1902-1937年这一时期的中学生物学教科书是我国近现代生物学教育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中学生物学课程在这一时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借鉴到自立的过程。中学生物学教科书作为中学生物学课程的载体之一,在这一时期经历了从直接翻译、编译外来教科书到根据国情累积经验自主编写适合我国教育教学教科书的变化过程。梳理已有研究发现,对1902-1937年这一阶段的中学教科书的研究成果比较多,但大多集中在语文、数学、历史等学科上,中学生物学教科书的研究相对较少,且多为针对某一生物学领域(知识点)的百年变迁展开研究。生物学作为自然科学的组成学科之一,无论是在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中都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基于此,对1902-1937年这一时期中学生物学教科书的发展进行研究不仅可以丰富当前教育界对近代中学生物学教育的研究,还可从历史经验中对我国今后的中学生物学课程的改革以及教科书的建设提供经验与借鉴。本文的研究时间跨度为1902年到1937年,根据学制的演变情况将这一时期划分为清末时期(1902-1911)、壬子癸丑学制时期(1912-1922)和壬戌学制时期(1923-1937)三个阶段。运用文献研究法、文本分析法、个案分析法对这一时期的社会背景、指导中学生物学教育教学文件的颁布情况、教科书的审定与出版以及代表性教科书的编写特点四个方面对该时期中学生物教科书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梳理其在这一时期的发展脉络并总结对我国当前中学生物学教育教学和教科书编写的启示。梳理分析后发现这一阶段的中学生物学教科书的发展呈现如下特点:1.教科书的来源经历了从直接翻译外来教科书到根据本国国情对外来教科书进行编译,再到累积经验独立编撰的过程。2.教科书的出版类型多样化。3.教科书在内容选择上历经了单一化到复杂化的过程。4.随着教育制度的不断完善,教科书在编写上愈来愈完备。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了对我国当前中学生物学教育教学和教科书建设的几点建议:1.重视中学生物学课程标准的制定。2.教科书的内容取材应注重与生活相联系。3.完善实地观察和野外观察的要求与建议。4.注重生理卫生和急救方面的知识。5.注重初高中知识点的衔接过程。6.根据教科书的内容灵活安排课程。
二、交叉学科研究大意不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交叉学科研究大意不得(论文提纲范文)
(1)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研究的前提思考 |
第一节 规范层面:人工智能概念能否合理界定 |
一、关于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概念难以界定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概念可以界定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价值要求 |
(二)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现实基础 |
(三)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内涵外延 |
第二节 事实层面: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存在 |
一、关于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属性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系主观杜撰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系客观存在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属性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本质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现状 |
(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类型 |
(四)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特征 |
第三节 价值层面:智能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 |
一、关于人工智能研究需求认识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研究缺乏社会需求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研究具备时代价值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研究社会需求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开展的社会背景 |
(二)风险社会的定位与风险刑法的走向 |
(三)风险社会理论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 |
第四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二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过失的归责间隙 |
第一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基本解读 |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涵义 |
二、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辨析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存在范畴 |
一、故意犯罪中归责间隙的排除 |
二、过失犯罪中归责间隙的呈现 |
(一)过失归责困境的表象 |
(二)过失归责的理论透视 |
第三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形成原因 |
一、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 |
二、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 |
三、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 |
四、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 |
五、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 |
第四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衍生影响 |
一、导致刑事责任无法有效分配 |
二、引发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研究 |
第五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三章 归责困境的解决可能:路径归纳与风险评析 |
第一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可能的解决路径 |
一、解释论进路:恪守传统刑法理论 |
(一)解释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解释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解释论进路的理论评析 |
二、立法论进路:增设人工智能犯罪 |
(一)立法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立法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立法论进路的理论评议 |
三、对策论进路:构建智能刑法体系 |
(一)对策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对策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对策论进路的理论评议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解决的风险评析 |
一、规范内风险:传统责任要素的变迁 |
(一)预见可能的抽象化 |
(二)侵害结果的边缘化 |
(三)因果关系的减省化 |
(四)过错责任的局部化 |
二、规范外风险: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 |
(一)冲击刑法体系的安全性 |
(二)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 |
(三)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 |
第三节 基本的结论 |
第四章 刑法回应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立场遴定 |
第一节 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 |
一、事实层面:人工智能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运作机理考察 |
(二)人工智能工具属性考察 |
(三)人工智能发展脉络考察 |
二、规范层面:人工智能不应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欠缺自由意志 |
(二)人工智能欠缺责任能力 |
(三)人工智能欠缺行为能力 |
(四)人工智能欠缺受刑能力 |
(五)人工智能欠缺拟制条件 |
三、价值层面:人工智能无需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理性评估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应对预测 |
(三)人工智能刑法主体的价值否定 |
第二节 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 |
一、对于技术发展:理性干预而非感性干涉 |
(一)警惕刑法调整对象的过度化 |
(二)杜绝刑法立法目的的象征化 |
(三)防范刑事入罪标准的模糊化 |
二、对于刑事风险:恪守谦抑而非畸重预防 |
(一)风险应对恪守谦抑性的必要 |
(二)风险应对预防走向性的警惕 |
三、对于应对选择:理论调整而非体系重构 |
(一)风险应对解释论进路的提倡 |
(二)风险应对立法论进路的疑惑 |
(三)风险应对对策论进路的弊端 |
第三节 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 |
一、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弥合归责间隙 |
(一)克服预见不能引发的归责困境 |
(二)理顺因果关系的规范体系定位 |
(三)应对注意义务缺位的现实情形 |
(四)突破纵向关系的惯性思维束缚 |
(五)回应经验事实缺乏的认定难题 |
二、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规避体系风险 |
(一)戒备传统责任要素的异化 |
(二)防范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 |
第四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五章 刑法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方法抉择 |
第一节 过失归责构造的转型:从意志归责到规范归责 |
一、意志归责的发展脉络与核心特征 |
(一)意志归责的发展脉络 |
(二)意志归责的核心特征 |
(三)意志归责的学说评述 |
二、规范归责的流派学说与基本要求 |
(一)规范归责的流派学说 |
(二)规范归责的基本要求 |
(三)规范归责的学说评述 |
三、过失论由意志向规范的构造转型 |
(一)构造基础:过失理论与意志归责、规范归责 |
(二)为何转型:过失构造转型与智能风险的应对 |
(三)如何转型:过失归责实现由意志向规范转变 |
(四)转型意义:完善构成要件以及重构过失不法 |
第二节 归责的前提梳理:风险的刑法允许与否 |
一、允许风险的基础解读 |
(一)允许“谁”:风险的实质 |
(二)“谁”允许:允许的主体 |
(三)不同语境风险含义的契合 |
二、允许风险的规范判断 |
(一)允许风险的立法司法类型划分 |
(二)不同类型允许风险的判断标准 |
(三)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的允许与否 |
三、“允许风险”的理论评述 |
(一)允许风险理论能够赋予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以规范价值 |
(二)允许风险理论能够杜绝以抽象危险预见为根据的归责 |
(三)允许风险理论能够克服新过失论对于注意义务的依赖 |
第三节 归责的行为考察: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一、风险管辖领域的划分与管辖判断 |
(一)管辖思维于风险分配中的应用 |
(二)人工智能风险管辖的领域划分 |
(三)风险管辖领域判断的实例说明 |
二、行为主体注意义务的规范化展开 |
(一)注意义务的本质与来源 |
(二)填充规范的机能与解释 |
(三)允许风险的实质化判断 |
三、行为创设不被允许之风险的判断 |
(一)正向判断: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判断 |
(二)反向排除:创设风险下的归责排除 |
四、“风险创设”理论评述 |
(一)风险创设理论实现了归责根据由经验事实向规范转变 |
(二)风险创设理论实现了归责思想由因果论向管辖论转变 |
(三)风险管辖理论实现了责任归属由纵向向横向维度转变 |
第四节 归责的结果考察: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一、风险实现于规范保护目的范围的检验 |
(一)注意义务规范的确定 |
(二)规范保护目的的探寻 |
(三)风险实现的范围判断 |
二、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规范关联的考察 |
(一)风险创设与实现规范关联的实质 |
(二)行为与结果规范关联考察的方法 |
(三)合义务替代行为考察面临的难题 |
三、风险升高理论对特殊情形的必要补充 |
(一)确定避免与风险升高标准的争议 |
(二)关联成立所要求风险升高的程度 |
(三)风险升高理论面临的诘责与回应 |
四、“风险实现”理论评述 |
(一)规范保护目的检验可以合理限制过失犯罪的不当扩大 |
(二)行为与结果的规范关联使归责摆脱对因果考察的依赖 |
(三)风险升高理论的价值选择能够有效实现过失犯罪归责 |
第五节 基本的结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2)商代甲骨文地名统计与地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凡例 |
干支表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综述及研究方法 |
一、商代甲骨文地名研究综述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二节 本文考证甲骨文地名地望时遵循的原则 |
一、充分吸收文字学考释成果,力求地名认定与释读的准确 |
二、注意区分地名、族名与人名 |
三、利用“族徽”材料考察卜辞地望时注意“族徽”的内涵 |
四、使用“文献对照法”注意考辨文献信息,重视卜辞地名系统内证 |
五、选择合理的系联卜辞标准 |
第二章 甲骨文所见地名再统计 |
一、甲骨地名的辨别 |
二、商代的政治地理模式 |
三、甲骨文所见商代的方国、侯伯统计 |
四、商代甲骨文所见地名统计 |
第三章 以黄河为参考的地名系联与地望考证 |
第一节 商代黄河下游水道考辨 |
第二节 商代河神及祭河场所考 |
第三节 甲骨文中所见近河地名考 |
第四章 以“征夷方”事件为参考的地名系联及地望考证 |
第一节 帝辛十祀征夷方卜辞排谱补论 |
第二节 商周攸地地望及帝辛十祀夷商战争主战场考 |
一、甲骨文“攸”释字补说 |
二、商周时期攸地地望考 |
三、帝辛十祀夷商战争主战场区域考 |
第三节 十祀伐夷方相关地名梳理与地望考证 |
第五章 以其他军事事件排谱为参考的地名系联及地望考证 |
第一节 卜辞所见“丰方”及相关地望考证 |
一、甲骨文“丰”释义 |
二、与“南丰方”有关的族地名考 |
三、与“四丰方”有关的族地名考 |
第二节 商王朝与诸方的军事事件及相关地望考证 |
一、武丁中期一组军事事件排谱与相关族地考证 |
二、伐盂方 |
三、(?)方及相关族地考证 |
四、土方及相关族地考证 |
五、召方 |
六、絴方 |
第三节 伐阴美方排谱及相关地望考证 |
第四节 与“(?)”相关的地名系联与地望考证 |
第六章 以田猎事件为参考的地名系联及地望考证 |
第一节 关於商代田猎地及田猎区研究的回顾 |
第二节 甲骨文中所见田猎地梳理与系联 |
一、以“(?)”为中心的地名系联 |
二、以“敦”为中心的地名系联 |
三、以“盂”为中心的地名系联 |
四、以“丧”为中心的地名系联 |
五、一些疑可与文献对照的田猎地地望考证 |
第三节 卜辞中其他难以系联的田猎地整理与研究 |
第七章 甲骨文所见商代地名系统 |
一、商代晚期王畿考 |
二、卜辞所见商代田猎地分布考 |
三、卜辞所见商代农业地考 |
四、卜辞所见商代仓储地考 |
结语 |
本文所引缀合来源表 |
参考文献 |
1.古籍类 |
2.着录书类 |
3.工具书类 |
4.专着或文集类 |
5.考古报告、汇编、方志类 |
6.论文类 |
7.电子资源 |
索引 |
读博期间学术成果 |
後记 |
附:甲骨文所见商代地名分布简图 |
(3)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研究(1912-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问题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相关文献综述 |
五、研究的价值 |
六、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七、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的变化: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背景 |
一、政治局势的杌陧 |
(一)共和体制初建催发民初教育新气象 |
(二)一元权力制度促使教育权向上集中 |
(三)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引发教育态势迫紧 |
二、经济形势的起伏 |
(一)实业经济初步发展对教育的有限投入 |
(二)稳定财政格局促使教育经费短暂平稳 |
(三)强化收支控制导致教育陷入生存困境 |
三、文化运动的洗礼 |
(一)复古逆流回澜与反复古主义的斗争 |
(二)新文化运动的兴起与多元思想碰撞 |
(三)三民主义文化涌现与国家意志统制 |
四、教育轨迹的转换 |
(一)“以日为师”教育基准的破除 |
(二)德美教育理念由边缘走向主流 |
(三)法国教育模式在近代中国的延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初期的探索:高等教育政策实现多样化起步(1912-1926) |
一、民主决策机制及其多样高等教育政策制定 |
(一)学制的趋新改造与办学新规定 |
(二)教育经费“指定专款”的设想 |
(三)学科规程“现代性”的融入 |
(四)招考办法“独立化”的尝试 |
(五)教员与学生管理规程的初拟 |
二、“悬浮型”政权管理下的高等教育政策实施 |
(一)自由治学改革实践的进行 |
(二)管理中的纷乱:教育财政方案执行失范与索薪运动 |
(三)自由中的无序:单独招生政策的实施困境 |
三、革新起步的高等教育政策效果 |
(一)近代政策体系初具,引导高等教育事业初步发展 |
(二)政策设计缺乏规划,导致大学规模过度扩张 |
(三)政策实施效果式微,管理高等教育能力有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秩序的选择:高等教育政策趋向规范化与体系化(1927-1936) |
一、国家意识形态的深嵌及其高等教育政策选择 |
(一)三民主义教育宗旨下办学法令的颁布 |
(二)国家对教育经费筹拨的权威保障 |
(三)训政时期学科政策内容的不断充实 |
(四)“单独招生”向“计划招生”的政策过渡 |
(五)教员与学生管理规定的“规范化”完善 |
二、“压力型”强权推动下的高等教育政策落实 |
(一)大学整顿工作的有力推进 |
(二)中央财政训令下发与地方应对 |
(三)“党化”与“秩序化”:训育政策的强化执行 |
(四)“取舍”与“统一”:各校师生管理办法的实施 |
三、发展与控制双重奏的高等教育政策效果 |
(一)政策体系逐步规范,立法建设取得成果 |
(二)政策实施效力增强,推动高等教育秩序化管理 |
(三)政策强制性加大,促使府学互动和博弈增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失序的应对:高等教育政策进行应急调整与迁变(1937-1949) |
一、抗战建国及其高等教育应急政策部署 |
(一)教育方针的仓促调整与学校布局规划 |
(二)教育经费“减成拨发”办法的采用 |
(三)配合战时需求的学科训令变化 |
(四)“统一招生”到“多元选拔”的政策转衔 |
(五)教员与学生相关事项的“调适性”补充 |
二、“挽救性”动员督促下的高等教育政策执行 |
(一)抗敌御辱与内迁方案的临危施行 |
(二)统一招生政策的短暂实施与终止 |
(三)恢复秩序的艰难努力:复员与甄审计划的开展 |
(四)困境中的生存维系:各校有限的师生救济方案和措施 |
三、喜忧参半的高等教育政策效果 |
(一)政策纵向供给较为密集,立法数量得到扩充 |
(二)确立战时教育政策体系,挽救高等教育事业 |
(三)政策执行效果欠佳,影响大学稳定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动因的探寻: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影响因素 |
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外部因素 |
(一)社会诉求与国家危机的回应——外部场域发生的改变 |
(二)知识分子与教育团体的起弊——政府与民间的自主互动 |
(三)教育问题凸显及严重性变化——决策主体关注度的提升 |
二、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内部因素 |
(一)政党规约的折射与渗透——执政集团理念的转变 |
(二)决策程序的失调与规范——议案审议方式的变化 |
(三)目标群体的规避与适从——价值偏好选择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演进的归结: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表征与利益逻辑 |
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表征 |
(一)“工具本位”的政策价值取向不断强化 |
(二)政策内容体系日臻完善与成熟 |
(三)政策施行手段逐步多样化 |
二、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利益逻辑 |
(一)利益群体矛盾调和的分期变化 |
(二)利益群体价值博弈的纵向映现 |
(三)政策利益与代价之间成本考量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历史的审思: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评析与启示 |
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经验借鉴 |
(一)谋求西方文化与本土文化的适当融合 |
(二)通过立法建设来规范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
(三)从理论构建和实践需求中生成教育政策 |
二、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历史局限 |
(一)政策“质”呈现与“量”供给的脱节 |
(二)政策设计“幻象”与执行“真相”的阻隔 |
(三)“行政决策”与“学术决策”的摇摆 |
三、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现实启示 |
(一)建构高等教育政策的国际化视野与中国化坐标 |
(二)推进高等教育政策法制化建设与社会发展并轨 |
(三)兼顾“质”“量”效益,靶向高教需求精准施策 |
(四)完善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监督与约束机制 |
(五)形成合理的高等教育政策价值取向与选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中国“新文学”与“国文教育”互动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及意义 |
二、研究历史与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新文学在国文教育中“知识身份”的确立 |
第一节 晚清至“五四”教育制度变迁中的“文学”演变 |
一、晚清学制改革对“文学教育”的奠基 |
二、民初教育改革对“文学教育”地位的确定 |
三、“五四”时期教育制度改革对“文学教育”的强化 |
第二节 新文学与国文教育“联姻” |
一、“言文一致”的必然结果 |
二、文学教育改革的需要 |
三、“文学革命”与“国语运动”的利益共谋 |
第二章 新文学以国文教科书为媒介的传播 |
第一节 1920 年代国文教科书新文学兴味的体现 |
一、《白话文范》的“新思潮”倾向 |
二、《初中国语文读本》的新文学经典倾向 |
三、《初级国语读本》的“新文学理念”倾向 |
四、编者个人因素对新文学选文编排的影响 |
第二节 1930 年代国文教科书“文学教育”观的转变 |
一、“新思潮”的延续与深化 |
二、“文艺性”的强调与凸显 |
三、从“文学”到“文章” |
第三节 1940 年代国文教科书中新文学的“遮蔽”与“反抗” |
一、“国定本”对“新文学”的有意遮蔽 |
二、《开明新编国文读本》对“新文学”的坚持 |
三、国文教科书新文学选文特征 |
第三章 新文学对国文教育改革的推动 |
第一节 新文学选文促进阅读教学改革 |
一、“人生问题”选文引发“问题教学法” |
二、艺术性选文引发“道尔顿制”教学实验 |
三、新文学教育引发“精读”“略读”改革 |
第二节 新文学选文促进国文写作教学改革 |
一、语体文作文观的形成 |
二、写作教学内容的明确 |
三、写作指导方法的转变 |
第三节 新文学选文促进国文考试改革 |
一、考核方式的改变 |
二、考核内容的改变 |
第四章 新文学家教育思想、创作与国文教育的相互影响 |
第一节 新文学家教育思想对国文教育的影响 |
一、周氏兄弟的“儿童本位”思想 |
二、叶圣陶与朱自清的国文教育观 |
第二节 国文从教经历对新文学创作的影响 |
一、以学生为假想读者群的“范文式”创作 |
二、以抒发个人教育理想为目的的创作 |
三、从教经历影响在作家写作风格中的体现 |
第三节 新文学中的“教育书写” |
一、以“教育批判”为主题的创作 |
二、以“儿童为本”的创作 |
三、为教育助力的新文学读物编辑 |
第五章 国文教育视野下现代文学经典的形成与反思 |
第一节 新文学作品在国文教科书中的“经典化”历程 |
一、散文作品的“经典化”形成 |
二、小说作品的“经典化”形成 |
三、新诗作品的“经典化”形成 |
四、戏剧作品的“经典化”形成 |
第二节 新文学作品在国文教科书中的“经典”成因 |
一、符合选文标准 |
二、具有教学价值 |
三、文化斗争需要 |
四、自我经典化努力 |
第三节 国文教育对新文学“经典”产生的影响 |
一、节选对原作解读的影响 |
二、删改对原作解读的影响 |
三、教学阐释对原作的影响 |
四、教育及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本文参考的中学国文教科书及新文学选文篇目 |
后记 |
(5)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一、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村治思潮的时代背景及起源 |
第一节 20世纪初农村危机与地方自治政策推出 |
一、农村衰败无序:近代“中国问题灼点” |
二、晚清民初地方自治规约颁布:一剂良药还是虚幻泡影? |
第二节 村治实验的萌芽 |
一、早期翟城村自治 |
二、山西村政 |
三、曹州府善后局的设立 |
第二章 村治派的形成 |
第一节 米迪刚对翟城村治的主导及其实践理论的总结 |
一、翟城新政:旧文化网络和新法团主义的较量 |
二、村为起点“民主传贤”:中国社会修缮良法 |
三、“井”字结构新村布局:社会公共空间营造 |
第二节 王鸿一的“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主张与实践 |
一、“民族自信力”:民族自救运动的发动机 |
二、儒家伦理:揭橥民族文化重心 |
三、“村本政治”:中国民族出路 |
第三节 王鸿一与米迪刚的合作及村治派大本营的设立 |
一、实行西北垦殖: 纾困内地边疆农村民生 |
二、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乡村改革共和建国 |
三、出版《村治月刊》:研究学理推行村政 |
第三章 村治派的歧出:民主政治的激进化 |
第一节 由“改良”到“革命”: 吕振羽村治思想转向 |
一、三民主义的村治:非暴力的革命建设 |
二、村治理想的破灭:转向国家视角 |
三、革命夺取政权:发动农民斗争 |
第二节 从“民主”到“封闭”:彭禹廷领导下的宛西自治 |
一、自卫、自治、自富:民众自治共同体的内聚 |
二、不顾官厅、不顾法律、不顾手续:地方自治的封闭 |
三、“再造权威性自治”:局部地方专制的失败 |
第四章 走向巅峰:乡村建设浪潮的兴起与高涨 |
第一节 梁仲华主持下的村治派大集结 |
一、“思想阐发”与“人才储育”: 河南村治学院 |
二、“研究”“训练”“实验”: 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 |
三、组织与行政:梁仲华乡建工作的事功 |
第二节 梁漱溟领导下的“乡村建设运动 |
一、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梁漱溟思想的逻辑出发点 |
二、乡村开出新组织:邹平实验县的改革设计 |
三、“政”“教”“富”“卫”合一:邹平实验实施及七大成效 |
四、玄学的理论与妥协的实践:理想与现实的纠葛 |
第三节 全国乡村运动大联合 |
一、成立联合组织为各地乡村工作人员一致诉求 |
二、三次全国乡村工作讨论会的举行 |
三、有限度的联合与有限度的影响 |
第五章 政治权力强力渗透下村治派的沉寂 |
第一节 村治派主导社会改革独立性的消解 |
一、民众自卫训练:菏泽实验模式社会改革的有效性 |
二、从社会改革到社会控制:韩复榘设立山东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 |
三、全域推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全省逐次分区设置 |
第二节 国民党政权下的乡村社会改革实验 |
一、纯以行政力量促进农村建设:江宁和兰溪实验 |
二、基督教和国民党行政的乡村建设合作:黎川实验 |
第三节 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 |
一、适应性动员:前期海丰农民运动政治策略 |
二、“三三制”:陕甘宁边区改革资源总量控制框架 |
第六章 批评与回应:围绕村治派理论的争议 |
第一节 批评箭靶:村治为解决中国问题唯一办法 |
一、一脉相承之认识: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 |
二、进入主流视野:乡村建设是时代大势所需 |
第二节 东西之间:梁漱溟与其他派别的论战 |
一、融合东西方还是中国文化坚守:与东方文化派的辩论 |
二、农业工业孰先孰后:与自由主义西化派的交锋 |
三、阶级的融合还是斗争:与左派经济学家的论争 |
结语 |
一、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 |
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 |
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 |
四、儒家伦理固本开新:村治派中国乡村现代性出路的理论建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中国初中算术教科书发展史研究(1902-194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问题 |
1.3.1 概念界定 |
1.3.2 研究范围 |
1.3.3 研究内容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1.5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思路 |
1.6 创新之处 |
第2章 1902—1911年中国初中算术教科书 |
2.1 清末时期历史背景 |
2.2 数学教育制度 |
2.2.1 数学课程标准的演变 |
2.2.2 初中(高等小学)算术教科书的审定 |
2.3 初中算术教科书概述 |
2.4 高等小学用算术教科书个案分析——以《高等小学用最新笔算教科书》为例 |
2.4.1 编译者简介 |
2.4.2 编写理念与编排形式 |
2.4.3 内容简介 |
2.4.4 名词术语 |
2.4.5 具体例析 |
2.4.6 特点分析 |
2.5 初中算术教科书译作个案分析——《中学算术新教科书》 |
2.5.1 编译者简介 |
2.5.2 编写理念与主要内容 |
2.5.3 具体例析 |
2.6 小结 |
第3章 1912—1922年中国初中算术教科书 |
3.1 民国初期历史背景 |
3.2 数学教育制度 |
3.2.1 学制与课程标准的演进 |
3.2.2 初中算术教科书的审定 |
3.3 初中算术教科书概述 |
3.4 个案分析——以《中学校用共和国教科书算术》为例 |
3.4.1 编者简介 |
3.4.2 编写理念与编排形式 |
3.4.3 内容简介 |
3.4.4 名词术语介绍 |
3.4.5 具体例析 |
3.4.6 特点分析 |
3.5 数学家寿孝天的数学教育观 |
3.5.1 寿孝天与杜亚泉、蔡元培 |
3.5.2 寿孝天对我国近代数学教育的贡献 |
3.5.3 数学教科书及教授法编写中体现的数学教育观 |
3.6 小结 |
第4章 1923—1936年中国初中算术教科书 |
4.1 民国中期历史背景 |
4.2 混合时期(1923—1928)初中算术教科书发展概况 |
4.2.1 学制与课程标准的演进 |
4.2.2 初中算术教科书的审定 |
4.2.3 初中算术教科书概述 |
4.2.4 个案分析(一)——混合数学中的算术 |
4.2.5 个案分析(二)——以《现代初中教科书算术》为例 |
4.3 混合与分科并行时期(1929—1936)初中算术教科书发展概况 |
4.3.1 课程标准的演进 |
4.3.2 初中算术教科书的审定 |
4.3.3 初中算术教科书概述 |
4.3.4 个案分析——以《复兴初级中学教科书算术》为例 |
4.4 小结 |
第5章 1937—1949年中国初中算术教科书 |
5.1 民国后期历史背景 |
5.2 初中算术教科书发展概况 |
5.2.1 数学教育制度 |
5.2.2 初中算术教科书概述 |
5.3 个案分析(一)——以《实验初中算术》为例 |
5.3.1 编写理念 |
5.3.2 主要内容、具体例析 |
5.4 个案分析(二)——以《建国教科书初级中学算术》为例 |
5.4.1 编者及教科书简介 |
5.4.2 编写理念与编排形式 |
5.4.3 内容简介 |
5.4.4 具体例析 |
5.4.5 特点分析 |
5.5 小结 |
第6章 1902—1949年初中算术教科书个案分析——分数概念表述及分类表述之演变 |
6.1 初中算术教科书中分数概念表述之演变 |
6.1.1 分数由来及其认识 |
6.1.2 清末初中算术教科书中分数的概念表述之演变 |
6.1.3 民国时期初中算术教科书中分数概念表述之演变 |
6.2 初中算术教科书中分数分类表述之演变 |
6.2.1 编译初中算术教科书中分数的分类表述 |
6.2.2 自编初中算术教科书中分数的分类表述 |
6.3 小结 |
第7章 结论 |
7.1 影响1902—1949年中国初中算术教科书变迁的主要因素 |
7.1.1 初中算术教科书编写本身的影响 |
7.1.2 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 |
7.1.3 日本的影响 |
7.1.4 欧美的影响 |
7.2 初中算术教科书发展的特点 |
7.2.1 宏观特点 |
7.2.2 微观特点 |
7.3 启示与借鉴 |
7.3.1 教科书的编辑与出版传递一种文化担当 |
7.3.2 探寻教科书编写的实用性 |
7.3.3 学习教科书编着者的智慧与甘于奉献的精神 |
7.4 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回顾 |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
一、关联性规则 |
二、可靠性规则 |
三、可接受性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
索引 |
(9)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原因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原因 |
(二)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一) 刑事实体规范的研究现状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 |
(三) 实体与证明贯通的理论尝试 |
三、 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方法 |
(二) 法律解释方法 |
(三) 分类讨论方法 |
(四) 交叉学科研究方法 |
四、 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审思 |
第一节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理论地位 |
一、 “唯实体”刑法观及其前提批判 |
二、 轻视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 |
(一) 刑法教义学中刑事证明标准的生成机制 |
(二)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分类及其特点 |
(三) “供求失衡”的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刑法教义学“轻证明”研究现状的成因探析 |
一、 学科层面:实体与程序分而治之的学科现状 |
二、 方法论层面:“认定”研究路径之下的混同理解 |
(一) 展开“分类讨论”的“认定”研究路径 |
(二) 进行“行为定性”的“认定”研究路径 |
(三) 探究“证明标准”的“认定”研究路径 |
三、 理念层面:单一标准下的教义学评价体系 |
(一) 解释方法的可行性考量 |
(二) 解释目的的合理性考量 |
(三) 解释方法的契合性考量 |
第三节 二元交互结构视域下我国刑法教义学体系的理论顽疾 |
一、 “规范表达失真”:概念混淆的谬误 |
二、 “评价标准错位”:理论期待的不当 |
三、 “证明标准异化”:单一视角的盲区 |
四、 小结 |
第二章 刑事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良性交互模式 |
第一节 民事证明责任理论对刑法教义学研究的启示 |
一、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价值 |
(一) 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地位之争 |
(二)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规范基础 |
(三)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规范优化功能 |
二、 民事证明责任与刑事证明标准的类比基础 |
(一) 逻辑构造的同一性 |
(二) 作用机制的相似性 |
(三) 讨论意义的相当性 |
三、 民事证明责任理论的刑法学启示 |
第二节 刑事实体规范的证明标准优化功能 |
一、 刑事证明标准与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 |
(一) 刑事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及其困境 |
(二) 证明标准对证明行为的制约作用 |
(三) 证明标准异化的主要场域 |
二、 刑事实体规范与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 |
(一) 刑事实体规范解释方案的多样性 |
(二) 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规范化的促进 |
三、 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调节界限 |
第三节 刑事证明标准的实体规范促进功能 |
一、 刑事证明标准的实践价值 |
(一) 作为“晴雨表”的刑事证明标准 |
(二) 作为“指南针”的刑事证明标准 |
(三) 作为“粘合剂”的刑事证明标准 |
二、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调节作用 |
(一)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生成作用 |
(二)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调整作用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对不当实体规范的剔除作用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作用限度 |
第三章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理论确认 |
第一节 刑事证明标准的相对独立性及其确认思路 |
一、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理论意义 |
(一) 概念体系的建构功能 |
(二) 深入研究的先决条件 |
(三) 系统优化的理论前提 |
二、 “并入思路”下刑事证明标准的相对独立性 |
三、 刑事证明标准相对独立性的建构进路 |
第二节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理论地位的确立 |
一、 刑事证明标准定义的提出 |
(一) 定义对理论地位的意义 |
(二) 定义的方式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定义初倡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的建构进路 |
(一)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建构的描述逻辑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建构的创制逻辑 |
三、 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价值理念提倡 |
(一) 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应有态度 |
(二) 刑事证明标准基本原则的意涵 |
第三节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提倡 |
一、 研究方法的理论意义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理论意义 |
(一) 刑法教义学的主流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 |
(二) 刑法教义学中刑事证明标准的特殊属性 |
(三) 当前刑事证明标准研究方法的契合性反思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应然研究方法的提倡 |
(一) 逻辑学理论的应用 |
(二) 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 |
(三) 诉讼法学理论的借鉴 |
第四节 刑事实体规范独立评价标准的建构 |
一、 “评价标准”的评价标准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现有评价标准的缺陷分析 |
(一) 论阈选取不当 |
(二) 评价对象的不周延 |
(三) 价值理念偏差 |
三、 刑事证明标准的评价标准提倡 |
(一) 符合逻辑规律 |
(二) 经验总结过程的规范性 |
(三) 符合证明规则 |
第四章 良性交互模式的刑法教义学机能及其具体运用 |
第一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目的赋予机能——兼论客观处罚条件的证明价值 |
一、 证明视角的目的赋予机能及其理论意义 |
二、 客观处罚条件的解释目的与理论态度 |
(一) 客观处罚条件的解释目的:化解两类证明困境 |
(二) 德日路径:“客观处罚条件” |
(三)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
(四) 证明困境下我国的应对思路 |
三、 良性交互模式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应有态度 |
(一) 客观处罚条件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
(二) 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符合原则 |
(三) 作为域外刑法理论的客观处罚条件 |
三、 良性交互模式视角下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论优势 |
(一) 缓解主观案件事实的证明压力 |
(二) 化解未决案件事实的证明困境 |
第二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理论清理机能——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批判 |
一、 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期待 |
二、 狭义犯罪目的下证明标准的异化 |
(一) 狭义犯罪目的证明的双重困境 |
(二) 狭义犯罪目的证明的实践样相 |
三、 狭义犯罪目的的前提批判 |
(一) 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虚化 |
(二) 狭义犯罪目的的前提悖论 |
四、 良性交互模式下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清理 |
(一) 不成文的狭义犯罪目的的摒弃 |
(二) 成文的狭义犯罪目的的改装路径 |
第三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路径改良机能——兼论定罪情节的具象化改造 |
一、 我国刑法语境下的定罪情节概览 |
(一) 理论解读:作为罪量要素的定罪情节 |
(二) 实践样相:我国刑法语境下定罪情节的主要类型 |
(三) 我国刑法语境下定罪情节的特点 |
二、 情节犯的实践异化与理论反思 |
(一) 情节犯的实践异化与成因分析 |
(二) 定罪情节定性的前提悖论 |
(三) 定罪情节扩张的理论反思 |
三、 良性交互模式下情节犯的解释路径改良 |
(一) 定罪情节的应然定性提倡 |
(二) 不当定罪情节认定标准的鉴别与剔除 |
(三) 定罪情节的具象化解读提倡 |
第四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实践指引机能——以失职犯罪的认定为检验 |
一、 我国的失职犯罪与实践异化 |
(一) 失职犯罪概述 |
(二) 失职犯罪的应然认定路径 |
(三) 我国失职犯罪认定的失范现象 |
二、 良性交互模式视角下我国失职犯罪认定失范的成因分析 |
(一)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主观案件事实 |
(二)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消极案件事实 |
(三)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模糊案件事实 |
三、 失职犯罪认定中良性交互模式的构建 |
(一) 失职犯罪构成要件的教义学精释 |
(二) 失职犯罪不作为的证明标准优化 |
(三) 失职犯罪主观罪过证明思路改良 |
余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一、 作者简介 |
二、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与致谢 |
(10)1902-1937年我国中学生物学教科书的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2.概念界定及相关研究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2 相关研究综述 |
3.清末时期中学生物学教科书的发展(1902-1911) |
3.1 社会背景 |
3.2 指导中学生物学教育教学文件的诞生 |
3.3 教科书的审定与出版 |
3.4 代表性教科书的分析 |
3.5 小结 |
4.壬子癸丑学制时期中学生物学教科书的发展(1912-1922) |
4.1 社会背景 |
4.2 指导中学生物学教育教学文件的颁布情况 |
4.3 教科书的审定与出版 |
4.4 代表性教科书的分析 |
4.5 小结 |
5.壬戌学制时期中学生物学教科书的发展(1923-1937) |
5.1 社会背景 |
5.2 指导中学生物学教育教学文件的颁布情况 |
5.3 教科书的审定与初版 |
5.4 代表性教科书的分析 |
5.5 小结 |
6.研究总结与启示 |
6.1 研究总结 |
6.2 研究启示 |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交叉学科研究大意不得(论文参考文献)
- [1]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D]. 杨丰一. 吉林大学, 2021(01)
- [2]商代甲骨文地名统计与地望研究[D]. 唐英杰. 西南大学, 2021(01)
- [3]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研究(1912-1949)[D]. 王美.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4]中国“新文学”与“国文教育”互动关系研究[D]. 张蓬.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5]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D]. 察应坤. 山东大学, 2020(08)
- [6]中国初中算术教科书发展史研究(1902-1949)[D]. 常红梅.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0(08)
- [7]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8]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D]. 涂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9]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D]. 齐一村. 吉林大学, 2020(08)
- [10]1902-1937年我国中学生物学教科书的发展研究[D]. 杨阳.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