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以刑事庭审方式改革为背景(论文文献综述)
武冉[1](2020)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证人询问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的核心,实现庭审实质化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进程。庭审实质化是通过保障庭审在审判活动的中心地位以及庭审程序本身有利于发现事实,实现程序公正,确保庭审有效发挥其查证事实的功能,进而实现实体公正。庭审实质化的重要实现路径是促进证人询问实质化,确保证人证言在庭审中能够得到充分的调查,其中完善证人询问制度是当务之急。虽然刑诉法修改逐步借鉴了交叉询问模式的合理因素,但目前我国的证人询问模式仍然是以职权询问式为基础的询问模式,由于证人询问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存在证人询问程序适用率低、询问程序流于形式、询问程序效率低、询问程序适用标准混乱等问题,阻碍了证人询问实质化的实现,进而导致庭审实质化的推进受到掣肘。完善证人询问制度,应以我国庭审结构为基础,以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为方向,构建法官参与下的、以控辩双方询问为主导的混合式证人询问模式,加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适度地弱化证人询问程序中的法官职权,这种模式不仅有利于推动庭审实质化,提高庭审效率,而且符合国际上不同证人询问模式逐渐融合的趋势。同时,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下,证人出庭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证人的出庭率,庭审的对抗性也有所增强,这为构建混合式证人询问制度提供了可行的平台。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的混合式证人询问制度应从询问对象、询问主体、询问顺序、询问规则以及配套措施等方面予以明确和完善。在混合式证人询问模式下,询问对象应划分为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普通证人询问程序的询问主体应包括控辩双方和法官,对质询问程序中的主体应包括证人、控辩双方、鉴定人、侦查人员和法官。询问顺序为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法官补充询问、对质询问。询问规则主要有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品性证据规则、保护证人个人隐私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询问异议规则等。另外,构建混合式证人询问制度的配套措施包括完善证人出庭保障制度、完善证据开示及庭前会议制度、强化援助律师有效辩护等。通过构建混合式证人询问制度,可以为实现证人询问实质化提供制度基础,进而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实现。
徐拿云[2](2020)在《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伦理学上的品性和心理学上的品性,为司法证明场域的品性提供了概念基础。品性证据规则主要面临三重问题。其一,品性自身存在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品性的倾向性、道德性和主体间性三个方面。当用于对行为进行证明时,品性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倾向性;品性在道德上是非中立的,包括良好品性和不良品性;根据品性的人际概念,品性建立在第二主体对原始主体做出行为评价的基础上。其二,品性证据的识别存在复杂性。无论是基于品性推论识别品性目的与非品性目的的具体行为证据,还是基于道德属性识别品性证据与习惯证据,都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其三,品性证据的运用也存在危险性,可能产生不公正的偏见和额外的诉讼成本。从神示证据制度下品性证据萌芽初现,到法定证据制度下正式形成品性证据并对其自由采纳,再到自由证明制度下产生品性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并于自由证明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步增设例外规定,品性证据的司法运用不断走向合理化。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迁,为品性证据的演变奠定了社会基础。品性证据的演变史充分体现了鼓励采纳证据的规制取向和审慎排除品性证据的规制态度。品性证据的行为预测价值,为采纳品性证据提供了正当理由。品性证据规则的激励客体包括诉讼行为和社会行为。其一,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发现事实真相的内在目标。以BAF*对事实认定者信念属性的限制为认识论基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推论是从行为到品性再到行为的过程,其间运用了归纳推理和具有可废止性的溯因推理,由此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强化对证人的可信性检验、破除对女性被害人的歧视范式三个方面。但与此同时,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也可能产生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叙事危险性、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三个方面。其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塑造社会行为的外在目标。就激励方式而言,品性证据规则通过成本调控方式实现行为优化,通过重复博弈方式形成动态激励,进而对社会行为发挥激励作用。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威慑违法行为、推进社会诚信和鼓励性别平权三个方面。当前我国并未设立品性证据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品性证据进行定罪和弹劾。从诉讼制度原因上看,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导致我国品性证据规则长期缺失。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缺失,也在社会层面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为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基于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展望,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设立将对证人诚实作证产生直接的激励作用,进而对诚信社会建设产生间接的激励作用。但与此同时,应当防范品性证据规则对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抑制作用。
仇萌萌[3](2020)在《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文中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要求“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也即要实现刑事庭审的实质化作用。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在于通过庭审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当前一直存在着庭审虚化、流于形式的问题,使得庭审无法发挥真正的价值。在防范冤假错案以及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通过对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梳理,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探讨庭审虚化、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刑事庭审诉讼构造的不合理,卷宗中心主义的审理方式,庭审内容的形式化以及繁简分流机制的不完善,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庭审虚化、流于形式。因此只有深入、细致的把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才能更好的完善庭审活动,实现庭审实质化。针对庭审实质化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通过对域外制度的考察与比较,提出实现庭审实质化可行的方案。因此为了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就需要构建等腰三角形的刑事庭审诉讼构造;就要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破除一直以来的卷宗中心主义的审理方式;就要实现庭审内容的实质化,以及完善繁简分流机制。经过这几方面的完善方案的研究,以期能够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当然庭审实质化改革和其他任何改革一样,不可能一步就能实现。希望通过对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研究,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揭示,从而为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姚宣竹[4](2019)在《公诉人法庭讯问的转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诉机关如何应对庭审实质化改革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门问题,公诉人法庭讯问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重要环节,目前公诉人法庭讯问存在诸多问题,应针对问题进行转型,以推动讯问工作的高质量发展。首先,本文阐述了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随后对公诉人法庭讯问的相关制度进行探讨。按照法律依据、该环节的设置与“供述的自愿性”“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不违背、讯问的核心任务是使合议庭相信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对法庭讯问提出的新要求、应对讯问方法加以合理使用思维脉络,对相关制度和问题进行研讨。其次,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数据分析法对公诉人法庭讯问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研判和分析,指出公诉人法庭讯问主要在问题设计的主旨不清晰、讯问体系未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讯问方式软弱无力、讯问态度强势生硬等方面存在问题,这些影响到了合议庭对案件信息的掌控,在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背景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要求下,公诉人法庭讯问应当转型。最后,本文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公诉人法庭讯问提出了转型的方向,并着重提出了针对不认罪被告人的讯问方法,并从问题设计应当有鲜明的主旨、讯问态度应平和理性、指控体系应围绕客观性证据、应充分利用不当发问制止权等角度分析公诉人的应对及转型进路。
梁曦文[5](2019)在《论弹劾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文中提出弹劾证据是刑事诉讼领域的一种辅助证据。弹劾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区别于实质证据,弹劾证据被定性为辅助证据,主要针对的是证人的庭上证言。弹劾方在交叉询问阶段通过证人生理和精神的缺陷、证人的偏见、证人的品格、证人前后不一致的证言和证人证言矛盾这五种方式弹劾证人的可信度。弹劾证据具有反驳性,弹劾方通过提供弹劾证据,质疑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弹劾证据的概念虽然并未被我国证据法正式采纳,弹劾证据的相关的规定仍然渗透于我国刑事法律中。但是弹劾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少,且不完善,缺乏具体的运行配套措施。我国仅仅在刑事法领域确立了三种弹劾证据的方式,分别是证人的偏见、前后不一致的证言和证人生理与精神的缺陷。在规范层面,弹劾证据缺乏明确的规则、弹劾证据法律定位模糊、弹劾证据缺乏配套制度。实践层面存在弹劾形式化不利于发现案件的真实、司法实践不区分弹劾证据的性质等问题。而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刑事司法的理念和制度变革不同步、审判程序制度设置存在缺陷、刑事庭审形式化、证人出庭率低。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模式,注重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中平等对抗。所以英美法系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弹劾证据制度。总结外国的发展经验,才能更好推进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我国虽然奉行职权主义为主的诉讼制度模式,但是同样不断借鉴英美法系的成功经验。所以,我国在构建弹劾证据制度时,将目光聚焦于英美法系各国的规定。我国的弹劾证据制度构建分为基本制度构建和配套制度构建。通过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为立法方向,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后续立法的先导的方式构建弹劾证据制度。弹劾证据的基本制度构建首先要确立弹劾证据的定义、证人的范围、弹劾证人的方式、弹劾证据的证据能力、弹劾证据的运行程序和弹劾证据的排除规则。弹劾证据的配套制度的构建通过加大对证人的保护从而提升证人的出庭率。通过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明确证人出庭作证免证的范围以及建立证人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实现提高证人出庭率的目的。构建交叉询问制度则是通过明确证人和鉴定人询问的顺序和交叉询问的范围进行制度的构建。
吴月[6](2019)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对于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我国是否已设立了刑事交叉询问制度,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该制度一直未能在我国真正落地。刑事交叉询问制度作为一种针对证人(广义)的调查程序,既可帮助发现实体真实,又可确保程序正义,这恰好符合“庭审实质化”所追求的目标,因此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来研究刑事交叉询问制度便有着新的重要意义。法官事实上可在刑事交叉询问中起补充作用,混合式的刑事交叉询问制度中并不完全排斥法官的职权式询问,因而刑事交叉询问制度与我国并不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而对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有效运用,可有力改变我国目前的庭审虚化现象。“三项规程”中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作出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为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真正设立并在实践中得以运用提供了不少便利,而且庭审实质化改革也可倒逼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因此,目前在试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在下一步全面铺开落实庭审实质化改革和刑事交叉询问制度时予以修正和完善,比如不应一律禁止使用诱导性提问,而应允许在反询问中使用诱导性提问;法官在交叉询问中的角色需要进一步明确,以免无法保证交叉询问的正常展开;控辩审三方对于交叉询问的掌控能力还需提升,因此需要各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培训和培养,并总结试点经验,以便下一步推广;辩护方的调查取证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障,以从根本上改变辩方处于弱势的现状,对于法律援助的方式应当从多方面予以考量,而不应当只侧重在刑事辩护覆盖率上。
谭文健[7](2019)在《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中央及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部等相继提出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的措施,所涉内容基本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积极落实2012年以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律师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定;二是,明确司法机关对于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职责和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不仅没有得到切实的解决,甚至还出现原来可以会见、阅卷的案件,现在却不能会见或阅卷,而法庭审理中的质证难、辩论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等“新三难”则严重削弱了辩护的有效性,同时,过往因疏于对辩护律师豁免权、人身自由保障权等的强调,也多诱使司法机关违背诉讼规律逾越公权力行使边界,削弱乃至破坏律师辩护权行使的功能与价值,这些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受阻并由此引发冲突的司法现状反映出司法实践距离文件的总体设想与预期目标仍有较长的距离,因此,对辩护律师权利体系进行系统研究,具有为保障型权利的构建及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以实现控辩平等对抗、使我国的刑事辩护由形式辩护向实质辩护推进,彰显程序正义价值以及保障人权、促进案件公正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等重大意义。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范畴由内容、功能和价值构成。其中,授受型辩护权和保障型辩护权是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内容。信息获取、意见交流、人身保障是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功能。实现控辩有效平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案件公正处理是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价值。考察相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对辩护律师权利的规定可以发现:首先,权利类型十分全面。自国家追诉机关第一次与嫌疑人接触的时间节点开始,以在场权为代表的一系列权利陆续发挥作用,作为职业群体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律师能够与追诉方同时介入惩罚犯罪的“竞技赛场”,共同从“在场权”与“及时获悉被指控的罪名权”的起跑线展开对抗,体现了作为诉讼参与主体在地位与权利(力)间的平等与对等,彰显了程序独立与正义的价值。其次,依托“公设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司法令状”、“强制取证与确保证人出庭”、“对质与交叉询问规则”、“辩护豁免权”等制度背景,为辩护律师权利的良性运行提供了保障。最后,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律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渠道与职业保障。律师职业群体及对该行业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独立性,辩护律师同时承担的“制约国家追诉权和刑罚权”,以及“保障人权”的功能,因此,一方面要求脱离国家机关的权力辐射范围,另一方面也要求对其给予“特殊的关照”,应构建以“律师——当事人特权”为轴心的救济与保障体系。就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而言,《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经过了一定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但授受型权利与保障型权利的区分仍有待加强,授受型权利的限制与不足以及保障型权利的缺位,造成了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扩大辩护权权能、改善辩护律师执业环境一直是立法的趋势,也反映出我国法遵循刑事诉讼规律的意志和决心。另一方面,对辩护权的救济与保障内容在立法上又迟迟难以跟进,授受型权利的诸多条款仍然存在因界定不清引发的困惑与争议。未来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完善,需要从授受型权利和保障型权利的完善分别切入,尤其是关于后者,需要建构和加强辩护豁免权、人身自由保障权、办公场所和案件资料的保护。
牛国庆[8](2018)在《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几年,“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此次改革明确把推进“庭审实质化”作为目标,要求全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保障证人、鉴定人等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询,逐渐摆脱过去“证人证言书面审”的证据调查习惯。笔者认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目前面临重要机遇,学界和实务界对此应予以足够重视。笔者将从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出发,重点分析它目前面临的困境及成因,并通过研究借鉴域外交叉询问制度实践的有益经验,为合理构建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提出几点建议。本文包括四个部分内容:第一章主要介绍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现状。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搭建了基本框架,也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奠定了基础。司法实践中,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刑事庭审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还比较小,被告人获得与证人当面对质的机会不多,有些交叉询问虽得以开展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而流于形式,未能真正发挥其在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权利等方面应有的作用。总的来说,虽然交叉询问制度被引入中国已有二十余载,但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在逐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的大背景下,努力完善我国交叉询问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章主要介绍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困境及成因。在笔者看来,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目前面临两大困境,其一是它在发现真实的有效性方面受到广泛的质疑,其二是高质量的交叉询问在我国刑事庭审中难以实现。两大困境的形成系由多重因素所致,文中主要从诉讼理念的影响、程序性要素不明确、配套制度不完善以及诉讼效率方面的考量等四个角度进行简要分析。第三章主要介绍对域外交叉询问制度的借鉴。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庭调查制度,现代意义上的“交叉询问”,最早是在英国确立,后来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且逐步建立起一套保障交叉询问制度有效运行的精细规则。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反思法官职权询问制度的缺点,并通过有针对性的司法改革逐步建立起各具特色的交叉询问规则。此外,我国台湾地区在2003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也对其交叉询问规则的构建作了重要的补充。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度通常又被称作是“典型的交叉询问制度”,它强调由当事人推进对证人证言的调查程序,即由控辩双方主导对证人的发问,法官一般较少介入。后来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引进这种具有当事人主义特点的法庭调查制度时,为适应本土化的需要,大多采用了职权询问与当事人询问相结合的“混合式交叉询问模式”。第四章主要介绍构建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几点建议。要合理构建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导向,通过吸收和借鉴域外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成熟经验,从而找到改革和完善的有效办法。笔者将从交叉询问制度的模式之选择、交叉询问的程序性要素之明确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等三个方面为我国的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合理构建提出自己的见解。
王晓雪[9](2018)在《审判中心视域下刑事庭审质证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刻影响着当前的刑事庭审制度,质证作为庭审的关键环节是此次改革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当前我国质证程序最大的问题就是质证形式化,导致庭审走过场、证据采信依据不足、刑事判决书说理不足、被告人权利保护力度弱、冤假错案滋生等问题。本文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分析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究竟是如何影响刑事庭审质证,并对当前刑事庭审质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通过对当前研究过刑事庭审质证的文献进行梳理和分析,笔者发现我国学术界对于质证的研究已由浅入深,但是绝大多数只是在分析证据时提到,将质证作为证据一章中的一节,对于质证的专门性研究很少,且在谈及质证技巧的时候仅是在对法条进行一个解释。通过对改革前后部分案件的判决书进行研究,笔者发现刑事庭审质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下发生了这些变化:刑事庭审越来越强调法庭审判,越来越强调程序公正,越来越强调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像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历经十年沧桑,从三次收到死刑判决书到无罪判决当庭释放,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见证了我国法治的进步。然而当前的刑事庭质证还存在这样一些问题: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质证流于形式,尤其是对鉴定意见、电子证据的质证,由于对这些证据存在天然的信赖导致对这些证据的质证往往只是形式上的;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受限,绝对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各类卷宗充斥法庭难以保障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交叉询问的主体、方式、内容没有明确规定;质证与取证、举证、认证的衔接不够,取证、举证不全面,认证不当庭。笔者认为若想真正发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作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强化对各种证据的质证,不仅要加强对于传统证据种类的质证,更要积极探索现代证据种类的质证方法,以便应对日新月日的科技社会,例如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可以采用阶段质证法,第一阶段主要质证普通材料,第二阶段主要质证“专家材料”;其次要完善刑事庭审质证规则,当下我国的刑事庭审质证规则已经日臻完善,但还是要对传闻证据规则和诱导性询问规则的适用加以规范,进一步完善对于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规则的适用,可以在直接言词原则中引入面对面质证的内涵;最后可以通过取证模式双轨化、提高认证率的方式加强质证与取证、举证、认证之间的联系。
周学贞[10](2017)在《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交叉询问作为发现真实,保障人权的证据调查规则,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对司法公正及公信力有着极其关键的作用。但是,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的构建长期受侦查中心主义以及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不是太明显,立法对具体的交叉询问规则如诱导性询问、禁止性询问,以及交叉询问的对象、顺序和交叉询问中法官的角色定位等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务的运行也不太规范。因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背景下,作为庭审实质化的运行规则之一的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应当在我国当前改良式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框架下进行构建。在其具体的运行构成方面,包括其规则、对象、顺序构建等,借鉴美国交叉询问制度、德国轮替询问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交互诘问制度的长处,并与我国的制度、政策、文化背景相结合,为我国构建“交叉询问”在推动庭审实质化方面提供完善建议。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文献研究、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为五部分对交叉询问进行论述,其中: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分析了本文对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构建进行研究的背景与目的,并通过综述国内外研究概况,指出以往的交叉询问研究存在的不足,为本文的论述进行铺垫。第二部分是交叉询问的理论概述。从理论基础的角度,对刑事诉讼交叉询问的涵义、概念解析、设计理念、原则和实践效用进行了论述,指出交叉询问是以人权保障,尤其是保障被告人质证权,以及诉讼参与为设计理念,以直接言词审理和证据裁判主义为原则,其实践效用不仅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而且能够保障程序正义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第三部分是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交叉询问的考察与借鉴。以比较研究的角度,考察了美国交叉询问、德国轮替询问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交互诘问的立法构建与特点,并就这些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交叉询问构建与完善的可借鉴之处作了相应的分析。第四部分是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的考察、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的考察,指出了我国目前“交叉询问”的构建在对象、顺序、规则等法律规范方面存在的不足。第五部分是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构建的设想建议。针对本文第四部分所指出的问题,借鉴第三部分中所考察的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及立法,首先对本文所构建的“交叉询问”进行了介绍,然后从证人出庭制度和交叉询问的对象、顺序、规则构建和完善方面进行了论述,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构建“交叉询问”对象应包含被告人和被害人,并应通过立法明确被害人为控方证人。在规则的完善方面,应当明确诱导性询问规则、误导性规则的适用,并对法官在交叉询问中的角色地位予以明确,以期推动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的顺利开展。
二、论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以刑事庭审方式改革为背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以刑事庭审方式改革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1)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证人询问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域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域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 |
第2章 庭审实质化与证人询问制度关系辨析 |
2.1 庭审实质化理论阐释 |
2.1.1 “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的庭审实质化 |
2.1.2 庭审实质化的内涵 |
2.2 证人询问与庭审实质化 |
2.2.1 证人询问实质化是庭审实质化的内在要求 |
2.2.2 证人询问实质化的实现路径 |
2.3 证人询问概述 |
2.3.1 证人询问的含义 |
2.3.2 证人询问的特征 |
第3章 我国证人询问制度立法及适用现状 |
3.1 以职权询问式为基础的证人询问模式 |
3.2 证人询问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3.2.1 证人询问程序适用率低 |
3.2.2 证人询问程序流于形式 |
3.2.3 证人询问程序效率低 |
3.2.4 证人询问程序适用标准混乱 |
第4章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我国证人询问模式的应然选择 |
4.1 我国构建混合式证人询问模式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
4.1.1 混合式证人询问模式的理论基础 |
4.1.2 混合式证人询问模式的实践基础 |
4.2 我国构建混合式证人询问模式的必要性 |
4.2.1 有利于推进庭审实质化 |
4.2.2 有利于提升庭审效率 |
4.2.3 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
4.3 我国构建混合式证人询问模式的可行性 |
4.3.1 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
4.3.2 庭审对抗性的增强 |
第5章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混合式证人询问制度的具体构建 |
5.1 明确证人询问对象 |
5.2 明确证人询问主体 |
5.2.1 普通证人询问程序中的询问主体 |
5.2.2 对质询问程序中的询问主体 |
5.3 明确证人询问顺序 |
5.4 完善证人询问规则 |
5.4.1 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 |
5.4.2 品性证据规则 |
5.4.3 保护证人个人隐私规则 |
5.4.4 意见证据规则 |
5.4.5 证人询问异议规则 |
5.5 构建混合式证人询问制度的配套措施 |
5.5.1 完善证人出庭保障制度 |
5.5.2 完善证据开示及庭前会议制度 |
5.5.3 强化援助律师有效辩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事实真相发现的促进作用有待深化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塑造作用尚未激活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价值体系有待完善 |
二、研究现状 |
(一)域外研究现状 |
(二)域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三重问题 |
第一节 品性的不确定性 |
一、品性的倾向性 |
二、品性的道德性 |
三、品性的主体间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识别的复杂性 |
一、基于品性推论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二、基于道德属性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运用的危险性 |
一、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不公正偏见 |
二、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额外诉讼成本 |
第二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品性证据的演变历程 |
一、神示证据制度下的品性 |
二、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三、自由证明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第二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社会基础 |
一、品性证据演变的经济基础 |
二、品性证据演变的政治基础 |
三、品性证据演变的文化基础 |
第三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基本趋势 |
一、品性证据的规制取向:鼓励采纳证据 |
二、品性证据的采纳理由:行为预测价值 |
三、品性证据的自由裁量依据:平衡检验 |
第三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三、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激励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强化证人可信性检验 |
三、强奸盾护规则破除女性被害人歧视范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抑制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强化叙事危险性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
三、类似犯罪证据规则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 |
第四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正向激励效应 |
三、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反向激励效应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方式 |
一、成本调控方式 |
二、重复博弈方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效果 |
一、具体行为证据规则威慑违法行为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推进社会诚信 |
三、强奸盾护规则鼓励性别平权行为 |
第五章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原因和影响 |
第一节 我国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运用的现状 |
一、被告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二、证人诚实品性与先前定罪证据的运用 |
三、被害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第二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诉讼制度原因 |
一、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 |
二、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 |
三、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 |
第三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
一、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 |
二、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 |
三、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 |
第六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司法公正和诚信社会建设的作用 |
第一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建议 |
一、定罪过程中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二、弹劾证人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相关制度构建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预期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诚实作证的积极作用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 |
三、我国品性证据规则消极作用的预防措施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诚信社会建设的激励作用 |
一、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的形成 |
二、品性证据与商务惯例有利于促进市场信誉的形成 |
三、实现证据制度建设与诚信社会建设的联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3)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相关概述 |
(一)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概念性问题 |
1.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内涵 |
2.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 |
3.刑事庭审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 |
(二)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必要性 |
1.审判独立的必然结果 |
2.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
3.人权保障的必由之路 |
二、域外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考察与比较 |
(一)域外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考察 |
1.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考察 |
2.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考察 |
3.日本的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比较 |
三、当前我国刑事庭审实质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刑事庭审诉讼构造不合理 |
1.控辩双方力量不均衡 |
2.法官地位不够中立 |
3.缺席审判程序的确立 |
(二)卷宗中心主义的审理方式 |
1.证人、侦查人员等出庭率低 |
2.并未建立交叉询问制度 |
(三)庭审内容的形式化 |
1.举证、质证、认证的形式化 |
2.重定罪轻量刑 |
3.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之外 |
(四)繁简分流机制的不完善 |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完善 |
2.速裁程序的不完善 |
四、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完善 |
(一)优化刑事庭审诉讼构造 |
1.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
2.明确法官的中立地位 |
(二)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
1.落实证人、侦查人员等出庭作证 |
2.建立、完善交叉询问制度 |
(三)庭审内容的实质化 |
1.举证、质证、认证的实质化 |
2.定罪量刑并重 |
3.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
(四)完善繁简分流机制 |
1.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2.完善速裁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公诉人法庭讯问的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公诉人法庭讯问制度概述 |
2.1 公诉人法庭讯问的法条依据辨析 |
2.2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环节设置的合理性 |
2.3 公诉人法庭讯问的任务 |
2.4 公诉人法庭讯问的方法 |
2.5 《刑事诉讼法》对公诉人法庭讯问的要求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公诉人法庭讯问存在的问题 |
3.1 问题设计主旨不明晰 |
3.2 讯问态度强势生硬 |
3.3 未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讯问体系 |
3.4 未充分利用不当发问制止权 |
3.5 公诉人补充讯问率低 |
3.6 对不认罪被告人讯问方式固化 |
3.7 未有效应对幽灵抗辩 |
3.8 本章小结 |
第4章 公诉人法庭讯问的转型方向 |
4.1 问题设计由单一转向群组 |
4.2 讯问态度由强势转向平和理性 |
4.3 指控体系由主观性问题转向围绕客观性证据 |
4.4 不当发问制止权由闲置转向充分利用 |
4.5 及时进行补充讯问 |
4.6 对不认罪被告人讯问方式由消极转向强迫式 |
4.7 幽灵抗辩的应对从无力转为有效 |
4.8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弹劾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弹劾证据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弹劾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
一、弹劾证据的概念 |
二、弹劾证据的特征 |
第二节 弹劾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
一、弹劾证据与间接证据 |
二、弹劾证据与辅助证据 |
三、弹劾证据与补强证据 |
第三节 弹劾证据的证人范围 |
第四节 弹劾证据的种类和证据能力 |
一、弹劾证据的种类 |
二、弹劾证据的证据能力 |
第二章 弹劾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弹劾证据规范层面的分析 |
一、我国刑事诉讼有关弹劾证据的规定 |
二、弹劾证据规范层面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中运用弹劾证据的实践分析 |
一、弹劾证据在司法实践的运行情况 |
二、弹劾证据在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域外弹劾证据制度与启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弹劾证据制度 |
一、美国弹劾证据制度概况 |
二、英国弹劾证据概况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弹劾证据概况 |
一、德国弹劾证据制度概况 |
二、澳门弹劾证据概况 |
第三节 域外弹劾证据制度的启示 |
一、证人的范围扩大 |
二、运用弹劾证据应当配套相应的排除规则 |
三、在交叉询问的庭审模式下运用弹劾证据 |
第四章 我国弹劾证据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弹劾证据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 |
一、弹劾证据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二、弹劾证据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我国弹劾证据立法路径选择 |
一、以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为立法的起点 |
二、以司法解释为后续立法的先导 |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弹劾证据的基本制度构建 |
一、弹劾证据的证人范围 |
二、弹劾证据的种类 |
三、弹劾证据的证据能力 |
四、弹劾证据的运行规则 |
五、弹劾证据的排除规则 |
第四节 弹劾证据配套制度构建 |
一、明确证人保护的主体 |
二、明确证人保护的内容与程序 |
三、建立证人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2章 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理论问题研究 |
2.1 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
2.1.1 对抗性 |
2.1.2 程序性 |
2.1.3 直接性 |
2.1.4 专业性 |
2.2 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1 人权保障原则 |
2.2.2 直接言词审理原则 |
2.2.3 证据裁判原则 |
2.3 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价值 |
2.3.1 发现事实真相 |
2.3.2 保障程序正义 |
2.3.3 提升司法公信力 |
第3章 庭审实质化和刑事交叉询问制度 |
3.1 庭审实质化的基础理论与新进程 |
3.1.1 庭审实质化的内涵解读 |
3.1.2 “庭审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解读 |
3.1.3 推进庭审实质化的重要意义 |
3.1.4 “三项规程”——庭审实质化的新进程 |
3.2 庭审实质化与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关联性 |
3.2.1 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
3.2.2 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可倒逼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第4章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刑事交叉询问制度在立法上尚未完全建立 |
4.1.1 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构成要素规定不明 |
4.1.2 绝对禁止诱导性询问 |
4.1.3 缺失违反交叉询问的救济途径 |
4.2 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司法适用情况不容乐观 |
4.2.1 不当询问现象突出 |
4.2.2 交叉询问的程序性不强 |
4.2.3 庭审中职权主义色彩浓厚 |
4.3 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
4.3.1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 |
4.3.2 证据开示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 |
4.3.3 刑事辩护制度不完善 |
第5章 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域外制度考察与借鉴 |
5.1 美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简述 |
5.2 日本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简述 |
5.3 德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简述 |
5.4 我国台湾地区交互诘问制度简述 |
5.5 域外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经验总结 |
第6章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的刑事交叉询问制度构建路径 |
6.1 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刑事交叉询问制度 |
6.1.1 明确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构成要素和适用条件 |
6.1.2 允许在反询问中使用诱导性询问 |
6.1.3 规定违反刑事交叉询问的救济途径 |
6.2 司法适用中总结“三项规程”试点工作的经验与不足 |
6.2.1 加强交叉询问训练 |
6.2.2 突出交叉询问的程序性 |
6.2.3 进一步削弱庭审调查阶段的职权主义色彩 |
6.3 完善配套制度,以加快庭审实质化的推进与落实 |
6.3.1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6.3.2 完善证据开示制度 |
6.3.3 健全刑事辩护制度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本文的研究创新 |
第2章 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基本范畴 |
2.1 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内容 |
2.1.1 辩护权的产生 |
2.1.2 辩护权的属性 |
2.1.3 辩护权利体系的构成 |
2.2 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功能 |
2.2.1 信息获取 |
2.2.2 意见交流 |
2.2.3 人身保障 |
2.3 律师辩护权利体系的价值 |
2.3.1 实现控辩有效平等 |
2.3.2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3.3 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
第3章 域外辩护律师权利体系考察 |
3.1 美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1.1 获得律师帮助权 |
3.1.2 在场权 |
3.1.3 调查取证权 |
3.1.4 对质权和交叉询问权 |
3.1.5 律师——委托人特权 |
3.1.6 辩护豁免权 |
3.1.7 案件与律所资料管理 |
3.2 英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2.1 在场权 |
3.2.2 交叉询问权 |
3.2.3 披露证据信息 |
3.2.4 律师——当事人通信特权 |
3.2.5 案件及律所资料保存 |
3.3 法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3.1 在场权及调取证据权 |
3.3.2 对质询问权 |
3.3.3 独立、自由执业权 |
3.3.4 豁免权 |
3.3.5 律师及律所禁止被搜查的权利 |
3.4 日本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4.1 在场权及调取证据权 |
3.4.2 证据展示与询问的权利 |
3.4.3 辩护豁免权与保密权 |
3.4.4 律所及案件资料管理 |
3.5 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3.5.1 在场权、会见、通信权 |
3.5.2 取证权 |
3.5.3 律师——当事人特权 |
3.5.4 对质询问权 |
3.5.5 律所免受搜查与案件资料保护 |
3.6 比较与结论 |
第4章 中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
4.1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历史演变 |
4.1.1 《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 |
4.1.2 《律师法》中的辩护律师权利 |
4.2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具体内容 |
4.2.1 授受型权利 |
4.2.2 保障型权利 |
4.3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问题与成因 |
4.3.1 授受型权利的不足与成因 |
4.3.2 保障型权利的缺位与缘由 |
第5章 中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的完善 |
5.1 授受型权利及其完善 |
5.1.1 核实证据权 |
5.1.2 调查取证权 |
5.1.3 质证权与辩论权 |
5.2 保障型权利及其完善 |
5.2.1 辩护豁免权 |
5.2.2 人身自由保障权 |
5.2.3 办公场所和案件资料的保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现状 |
第一节 交叉询问的立法规定 |
第二节 交叉询问的司法现状 |
第三节 改革和完善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交叉询问面临的困境 |
一、发现真实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
二、高质量的交叉询问难以实现 |
第二节 交叉询问陷入困境的原因 |
一、诉讼理念的影响 |
二、程序性要素不明确 |
三、配套制度不完善 |
四、诉讼效率的考量 |
第三章 对域外交叉询问制度的借鉴 |
第一节 域外交叉询问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
一、英美法系交叉询问的确立与发展 |
二、大陆法系对交叉询问的引进 |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交叉询问 |
第二节 交叉询问的两种模式评析 |
一、典型的交叉询问模式 |
二、混合式交叉询问模式 |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
第四章 构建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几点建议 |
第一节 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模式之选择 |
一、混合式交叉询问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二、混合式模式下控辩审三方的角色定位 |
第二节 交叉询问的程序性要素之明确 |
一、交叉询问的顺序 |
二、交叉询问的方式 |
三、交叉询问的范围 |
四、交叉询问旳异议 |
第三节 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 |
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二、证据开示制度 |
三、法律援助制度 |
四、案件分流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审判中心视域下刑事庭审质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4.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概述 |
2.1 “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 |
2.1.1 “以审判为中心”的确立背景 |
2.1.2 “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 |
2.2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分析 |
2.2.1 推动诉讼体制的改变 |
2.2.2 促进诉讼方式的转变 |
2.2.3 加强刑事诉讼主体权利的保障 |
2.3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受到的限制 |
2.3.1 思想限制 |
2.3.2 资源限制 |
2.3.3 政策限制 |
第3章 “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庭审质证的要求 |
3.1 刑事庭审质证的含义 |
3.1.1 刑事庭审质证的概念 |
3.1.2 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庭审质证的逻辑关系 |
3.2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前后质证程序的变化 |
3.2.1 侦查中心主义下庭审质证走过场 |
3.2.2 审判中心主义下庭审质证实质化 |
3.3 “以审判为中心”对庭审质证提出的要求 |
3.3.1 要求庭审为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 |
3.3.2 对证据的运用提出更高的要求 |
3.3.3 期待控辩双方有更高的质证能力 |
第4章 现阶段刑事庭审质证存在的问题 |
4.1 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质证流于形式 |
4.1.1 若干传统证据质证的问题 |
4.1.2 若干现代证据质证的问题 |
4.2 缺乏严密的刑事庭审质证规则 |
4.2.1 传闻证据和诱导性询问规则适用受限 |
4.2.2 直接言词和交叉询问规则贯彻不充分 |
4.3 刑事庭审质证与取证、举证、认证的衔接不够 |
4.3.1 取证、举证不全面 |
4.3.2 认证不当庭 |
第5章 完善审判中心视域下刑事庭审质证制度的构想 |
5.1 强化刑事诉讼证据的质证 |
5.1.1 加强对于传统证据的质证 |
5.1.2 重视现代证据的质证 |
5.2 完善刑事庭审质证规则 |
5.2.1 合理适用传闻证据与诱导性询问规则 |
5.2.2 充分适用直接言词和交叉询问规则 |
5.3 加强质证与取证、举证、认证的联系 |
5.3.1 取证模式双轨化 |
5.3.2 认证实质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目的 |
2 刑事诉讼交叉询问的理论概述 |
2.1 交叉询问的概念 |
2.1.1 交叉询问的涵义 |
2.1.2 交叉询问的概念解析 |
2.2 交叉询问的基础理念 |
2.2.1 人权之保障 |
2.2.2 被告人对质权之保障 |
2.2.3 诉讼参与之体现 |
2.3 交叉询问的基本原则 |
2.3.1 直接、言词审理原则 |
2.3.2 证据裁判原则 |
2.4 交叉询问的实践效用 |
2.4.1 发现真实 |
2.4.2 保障程序正义 |
2.4.3 提升司法公信力 |
3 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交叉询问的考察与借鉴 |
3.1 美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 |
3.1.1 交叉询问的对象 |
3.1.2 交叉询问的范围 |
3.1.3 交叉询问的方式 |
3.1.4 交叉询问的规则 |
3.1.5 交叉询问中法官的地位 |
3.1.6 对美国交叉询问的借鉴分析 |
3.2 德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与轮替询问 |
3.2.1 德国刑事诉讼立法中的交叉询问 |
3.2.2 德国刑事诉讼实务中的轮替询问 |
3.2.3 对德国刑事诉讼轮替询问制度的借鉴分析 |
3.3 我国台湾地区的交互诘问 |
3.3.1 交互诘问的主体 |
3.3.2 交互诘问的对象 |
3.3.3 交互诘问的顺序 |
3.3.4 交互诘问的方式和范围、规则 |
3.3.5 不当询问的禁止 |
3.3.6 对我国台湾地区交互诘问的借鉴分析 |
4 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的考察及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的历史发展 |
4.1.1 1996 年《刑事诉讼法》初步规定了“交叉询问”的相关规则 |
4.1.2 2012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交叉询问”作出进一步规定 |
4.1.3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政策的提出与深化 |
4.2 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构建存在的问题 |
4.2.1 控辩双方在“交叉询问”中的地位不平等 |
4.2.2 被害人在“交叉询问”中的诉讼地位不规范 |
4.2.3 被告人是否为“交叉询问”的对象不明确 |
4.2.4 作为“交叉询问”运行要件之一的证人出庭率较低 |
4.2.5 “交叉询问”的运行顺序不规范 |
4.2.6 “交叉询问”的规则运用不明确 |
5 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构建的设想与建议 |
5.1 证人出庭制度的规范 |
5.1.1 应当纠正在“交叉询问”中所有的证人都应当出庭的观念 |
5.1.2 应当明确“交叉询问”中出庭证人与不出庭证人的确立标准 |
5.2 明确“交叉询问”的对象 |
5.2.1 “交叉询问”的对象应包括被告人 |
5.2.2 “交叉询问”的对象应包括被害人 |
5.3 规范“交叉询问”顺序 |
5.4 明确“交叉询问”规则 |
5.4.1 禁止不明确或者不具体的询问 |
5.4.2 禁止诱导证人或者鉴定人的询问 |
5.4.3 禁止误导性询问 |
5.5 合理定位人民法院在交叉询问中的角色地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论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以刑事庭审方式改革为背景(论文参考文献)
- [1]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证人询问制度完善研究[D]. 武冉. 湘潭大学, 2020(02)
- [2]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D]. 徐拿云. 吉林大学, 2020(08)
- [3]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D]. 仇萌萌.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4]公诉人法庭讯问的转型研究[D]. 姚宣竹. 燕山大学, 2019(06)
- [5]论弹劾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D]. 梁曦文. 广东财经大学, 2019(07)
- [6]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研究[D]. 吴月.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4)
- [7]辩护律师权利体系研究[D]. 谭文健. 湖南大学, 2019(01)
- [8]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构建[D]. 牛国庆.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9]审判中心视域下刑事庭审质证问题研究[D]. 王晓雪. 上海师范大学, 2018(11)
- [10]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构建研究[D]. 周学贞. 四川师范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