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制重构:转型经济中政府规制改革的现实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谢立妍[1](2020)在《C市B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府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房地产市场飞速发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住维资金)作为住房的“养老金”,是保障业主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手段。住维资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越来越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论文通过研究C市B区住维资金的政府规制,针对该区住维资金规制上存在的申请使用难、续存和补缴难、保值增值率低、管理不够透明以及公众参与度低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采用文献分析法、问卷和访谈调查法等多种方式,探究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当地实际统计数据和情况提出解决规制失灵问题的规制重构建议。绪论部分论述的重点为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理论基础部分主要论述住维资金的相关基础概念,如物业、物业管理、物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以及政府规制、规制失灵、敏捷规制等理论的基本观点。由于B区在住维资金规制方面主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制度执行,规制制度部分主要论述了国内住维资金的属性、规制制度的发展历程、原则。本文剖析C市B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制现状,并运用采访和问卷调查汇集住维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方面规制失灵情况,在规制视角下结合该区维修资金规制的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根据“敏捷规制”理论提出针对性的思路和建议,为该区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规制改革提供切实有用的解决策略,从而提高该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规制水平,保证住维资金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张雁鸣[2](2019)在《转型背景下中国企业规制合法性的获取策略及其形成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企业成长与政府干预的关系一直吸引着双方主体和相关学者的关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通过各类规章制度实现对经济运行强干预的同时,也开始强调发挥市场机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实际上构成了中国企业成长面临的“强政府、强市场”的宏观情境格局。在这种独特情境下,企业发展既要契合市场逻辑也要满足政府规制要求,企业成长与政府干预的关系表现出明显的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特征。如企业对“不合理”规制的“闯关”,企业创新业务在“监管空白”下的发展,政府规制主动调整导致企业多元发展导向间的冲突等。正视这些客观且普遍存在的企业“能动性”应对与政府规制失灵现象,既是探寻中国企业成长路径并揭示“中国式发展”之谜的需要,也为政府改善规制效果并规范市场秩序提供参考。然而,已有研究中的政府规制强制性假设及其延伸出来的企业服从导向的论断,阻碍了对上述独特中国现象的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本研究以规制合法性为切入点探讨经济转型阶段中国企业成长与政府干预关系问题。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转型经济背景下,中国企业会采取什么样的策略获取规制合法性?如何解释企业的特定合法化行为?”具体研究过程中,本研究重新梳理了企业实践与已有文献等资料,识别了经济转型阶段三种最具代表性的企业成长与政府规制关系类型,设计并开展了三个子研究:子研究一,关注企业在成熟场域中的合法化策略及其形成机制。转型背景下,政府规制体系调整滞后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两者之间的“断层”问题导致成熟场域中已确立的政府规制体系可能变成阻挡外部企业进入发展的制度壁垒。具备“市场合理性”的企业在政府机构以滞后的规制体系为评价标准的认知中处于“合法性赤字”状态。这种情境对企业的合法性实践带来怎样的影响?研究通过对魏桥进入电力行业、吉利进入汽车产业两个典型事件进行案例研究,从企业实践资料中提炼合法化策略,并从合法化阶段演化中分析策略形成机制。研究发现,成熟场域中,企业采取包含占位、挤、迂回、抓牢等步序“挤上车”式合法化策略不断扩展发展空间,直至获得规制合法性。形成这种策略的根本原因是不同来源主体之间的分层关系及其认知演变机制。“挤上车”实施过程中,企业在进入、发展、合规阶段分别获得来自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内部合法性,来自地方政府的默示合法性和来自中央政府的规制合法性。三类来源主体在制度层次和市场范围两个维度上具有明显差异,从而构成围绕企业活动的嵌套式分层结构,这种分层关系解释了企业为何采取“挤上车”策略。基于这种分层结构,上述三类来源主体在企业活动规模与评价标准的匹配、主体间的差序式认知依赖、宏观情境影响下的认知倾向性等机制下,对企业活动的合法性认知随策略实施而发生演变。子研究二,关注企业在新兴场域中发展创新活动时的合法化策略及其形成机制。新兴国家强调通过创新实现对发达国家的“后发追赶”甚至“弯道超车”,政府对创新的极力支持引致企业创新类活动获得比其他活动更加宽松的发展空间,使企业处于“合法性盈余”状态。这种情境下,企业与政府的认知行为异质性对企业合法化实践带来怎样的影响?研究选择阿里巴巴推出支付宝,神州集团推出神州专车,微贷网推出车贷P2P三个典型事件为样本,通过分析案例企业新业务的发展过程,识别企业的合法化策略并提炼基于中国情境的合法化机制。研究发现,新兴场域中,政府和企业围绕如何发展或限制创新活动,以及如何制定和执行规制,形成双重性博弈和互纳式博弈两阶段的互动关系,期间企业采取“赶下车”式合法化策略获得规制合法性。对三家样本企业的创新活动在相应新兴场域中合法化过程的案例研究显示,企业与主管政府机构共同参与了新兴场域正式规制的形成,其过程可以总结为包含包含搜寻、自检、立规、驱赶等步序的“赶下车”式合法化策略。随着步序展开,企业与政府先后进行了包含隐性和显性两个层面的双重性博弈,以及包含规制化和合法化两个流程的互纳式博弈,以确保产生的场域规制既给企业创新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又能限制企业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影响。在两个主体的阶段博弈过程中,“合法性盈余”在提高政府包容性,延缓政府限制,推动企业行为规制化,加速政府赋予企业合法性等角度,参与了企业创新发展与政府干预的互动过程。子研究三,关注场域中在位企业如何回应政府主动变革规制的问题。转型阶段政府主动变革意识与市场经济拉动导致政府规制频繁变革。同时,由于制度体系不完善、“压力型体制”、发展不平衡等原因,转型阶段的中国普遍存在政府政策“执行梗阻”问题。频繁变革与“执行梗阻”削弱了政府规制的权威性与强制性,这种情境下,在位企业如何应对政府规制变革问题?研究选择大机车与“提速重载”,一汽与“自主创新”,魏桥与“限产压锭”三个企业发展与规制变革的典型事件为样本,探讨企业在规制合法性与绩效双元目标驱动下的应对策略及其形成机制。研究发现,企业采取差序式服从策略应对政府规制变革,而这种策略对规制合法性与绩效最大化双元目标的获取,受到制度压力、市场倾向、能力结构三维度情境的影响。具体来说,政府主动变革场域规制使在位企业面临重获合法性与维持已有模式的路径冲突,在双元目标驱动下,不同企业从包含服从型、象征型、拖延型的差序式服从策略中选择适合的应对方式。研究基于企业、政府、规制内容等情境因素提炼出制度压力、市场倾向、能力结构三个情境维度,三者各自的程度变化影响某种服从程度的策略对双元目标的获取。其中,当三种维度对策略选择的影响整合在企业最终决策中时,后两种维度的影响效果对制度压力的影响效果存在增强、削弱或替代效应。本研究对合法性理论,政府规制研究,中国情境化研究等具有一定的理论贡献,对规制情境下的企业成长及政府制定或调整规制体系具有一定的实践启示。
马丽[3](2019)在《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平台是一个具有变革性的概念,彻底大范围的改变了商业、经济和社会。平台的崛起带来了显着的效率改进、创新能力提升和扩大的消费者选择,加速商业模式更迭,引发经济结构、组织方式的深刻变革。本文从多视角对平台的基本含义进行比较研究,并在网络平台分类的基础上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也成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现象,即平台经济。网络交易平台在引领经济增长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负面问题和潜在的危害。网络交易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线下市场的大多数失灵现象,由于互联网所特有的虚拟性、开放性、网络效应等特征,同时网络交易平台中也会衍生出新的更为错综复杂的网络市场失灵的法律问题,给政府公共规制带来严峻的挑战。政府对网络交易平台直接规制方式存在诸多困境,网络交易平台规模之大、信息变化之快以及参与者情况之复杂,极大地钳制的法律的直接支配能力,国家立法者常滞后于技术更新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步伐,新型在线服务也无法匹配既有规制规则。在执法过程中,更因公共执法资源有限,无法有效执行与贯彻法规命令与禁止的事项。抑或是纵使理论上可为有效管制,但单向度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方式因忽略平台独特的运作逻辑,实践中常遭到管制对象的拒绝配合,削弱了被管制者与规制机构分享信息、共同解决问题的意愿。在传统政府管理模式产生公共规制危机时,治理理论对此提供了对症的良方,治理理论能更好的容纳平台经济所面临的分散化治理实践。本文以治理理论为理论工具,探讨疏解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管理难题,触发了治理理论的更新,再通过审视和反思具体平台视域中的规制实践,从行政法视角提出平台治理体系革新的制度框架。在网络交易平台治理行动结构中,在法治框架下建立一个由“主体——行为——责任”构成的制度分析框架展开论述。在治理主体层面,国家并不具备治理绝对独占地位,平台企业、社会组织乃至用户在一定条件下皆为治理主体。根据各治理主体的相对优势与治理能力,确定各方在平台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发挥的功能作用,引入辅助性原则这一理论工具,厘清各治理层次之间的关系,并在合理分层的基础上建构合作关系,推动政府、平台、社会的协同合作;在治理行为层面,通过描绘行政规制工具谱系,深入分析每一种治理行为方式的优劣对比,推动单向度的命令控制型手段转向事中事后的、柔性协商的多元规制方式。此外,平台与其他适格的社会治理主体也在自己设定规制标准并实施规制,并具有相应的技术治理手段。最后,动态审视治理过程,关注各治理行为方式在规则的制定、监督和执行三个层面的组合创新;在治理的责任层面,国家与平台服务商分享权力和共担责任,因此必须基于二者在平台治理中的角色与功能划定治理责任。从平台服务商而言,势必承担与其治理角色一致的技术治理责任。从国家角度看,责任承担方式从履行责任转变为担保责任,在平台治理语境中主要包括对平台自我规制的公共监督以及建构对用户的权利救济途径。论文对法治框架下的网络交易平台治理问题进行研究,摆脱以政府管制为研究中心的局限,将治理理论与行政法革新相结合,为网络交易平台治理提供新的研究视野与理论工具,对平台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责任等内容的充实也构成了新的问题解决的实践框架或相关脉络,进而探索出了新的问题域,丰富了学术界关于平台治理的研究。
杜庆昊[4](2019)在《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机器人、无人机等新产品不断升级,迭代速度原来越快;电子商务、网约车、个性化定制等新模式不断涌现,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巨大改变;共享经济、云制造、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不断发展,数字经济正在重塑整个社会生态,已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数字经济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诸如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产权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业垄断等问题不断涌现和放大,现有监管方式已无法适应数字经济的治理,如何做到同步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与维护数字经济发展秩序,成为数字经济领域研究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从理论上看,传统的监管理念以政府监管为主,监管手段也以监管人员的线下监管为主,已经难以适应数字技术变化快、技术壁垒高、融合联通能力强的特点,政府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技术难题、信息难题、成本难题和法治难题。而数字经济的创新性、虚拟性、跨界性、流动性和平台性等特征,亟待多元主体发挥各自治理优势和作用,共同参与数字经济治理。从实践上看,首先,协同治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应用在对数字经济细分领域的治理,具备一定的经验积累;其次,一些发达国家互联网治理起步较早,在协同治理应用实践上取得了可借鉴的积极成效,而中国正在经历传统政府监管模式的转型,数字经济领域的协同治理格局尚未形成;最后,中国政府、企业和社会主体的治理水平已发育到一定程度,具备参与协同治理的能力。因此,无论是从理论和实践看,还是从国内和国外现状看,运用协同治理模式推动中国数字经济治理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构建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理论分析框架是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重要研究内容,也是指导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国内外一些学者从理论层面尝试了构建协同治理分析模型,从已有研究成果看,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分析模型是“JM模型”,也有国内学者将其进一步发展为“关系、互动与协同模型”。理论分析模型必须要与治理对象的实际相结合,才能焕发理论的光芒。考虑到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主体的复杂性,既要考虑不同类主体之间的协同,也要考虑同类主体内部的协同,仅政府内部就存在中央和地方、地方之间、部门之间的协同,因此本文结合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实际,对现有理论分析模型作了适应性修正,形成“关系、互动与协同模型(修正)”,重点增加了主体协同这一重要要素,以此为理论框架指导构建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主要包括关系协同、主体协同和机制协同。一是关系协同,这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前提。要做到目标协同,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治理能力、增进人的福祉为协同共治的目标;要做到理念协同,以人民性、法治性、科学性的共治理念推动协同;要明确协同原则,既鼓励创新、又审慎包容;既强调自律、又坚持底线。二是主体协同,这是实现协同共治的关键。要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等主体各自在数字经济治理中的角色分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自治作用和社会的共治作用;要重点做好同类主体内部的协同,实现主体内部职责明确、关系融洽,提高治理的效率和效果;要做好不同类主体之间的协同,重点实现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和技术平台的协同。三是机制协同,这是实现协同共治的保障。根据爱莫森的协同治理统一模型,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建立数字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协同机制、多元主体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机制、多元主体协调与利益平衡机制、大数据技术手段应用机制、国际合作治理机制等,以确保多元治理主体的实质参与、共同行动和高效协同。当然,数字经济与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是个新的不断发展的研究课题,推动数字经济治理研究还要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统计体系,明确数字经济的范畴和测算依据。此外,还要建立数字经济协同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为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效果的评判提供重要参考。
管晓薇[5](2019)在《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文中认为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新电改将全面放开售电业务,力求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竞争性市场,形成多元的买卖双方健全的电力市场格局。由此可知,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已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本文的核心研究内容主要是如何在这一售电侧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以电力用户选择权的保障为导向,通过对售电双方市场交易行为、政府管制行为的法律制度构建以期实现售电市场有序、平稳竞争态势。全文的目标在于以制度设计促进国家政策落地,找寻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现实可能性与政策实施最佳路径。本文从电力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共性出发进行研究,兼顾电力商品特性,法律构建设计思路框定于以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律调整体系范围内。电力法从属性上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1,属于经济法的产业法子部门。竞争力量的凸显,使得自然垄断行业以市场规律为导向,跳脱了单一的管制配给模式,遍布售电环节的利益驱动是售电市场引入竞争的最佳“产品”。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方式在整个行业发展缓慢的状态下会稍显“疲软”。关键是市场竞争机制赖以存在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售电侧市场的基本目标就是通过售电侧的体制改革,打破单一销售和单一购买的垄断格局,赋予用户以更多的选择权。售电市场化进程就是售电环节实现竞争的过程。竞争是任何产业发展的基础,应当以电力行业的特点及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为考量,进行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构建考察。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电力商品在可竞争环节的市场调节规制研究,换言之,它是售电环节的电力市场发育与法律体系构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由此推之,电力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调整与一般商品销售环节的法律关系调整有差异亦有本质联系。从宏观上看,电力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的核心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竞争与规制这两对关系。售电侧放开后,售电市场的核心因变量是电力的价格、供求、风险机制。因此,对应法律关系的调整就要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法、反垄断法等多部门法规范,统合电力市场的特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设计的法律渊源。具象化1研究内容可知,本论题涉及售电市场化改革中售电方多元资本的引入及其过程中售电主体竞争行为规制、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售电合同等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等。可见,本文虽选择电力行业及其市场为研究对象,但由于电力市场规制问题囊括于产业法相关内容中,该论题与经济法(部门法)的关联性极强,这使本文区别于一般的对电力行业进行经济学解读的经济学专业论文,本文的法学学科属性清晰可辨。选取用户选权为本文进行研究的贯穿视角,主要是因为用户在电力产业链中是处于末端的,用户体量较小,分散度比较大,数量巨大。电力商品的最终使用者和价值实现的终端环节就是用户。售电侧是直接为用户服务的最为直接的环节。售电侧改革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创造所有的可能性以实现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在售电环节市场竞争的开展使价格信号在需求侧如同在生产侧一样,能够顺畅地传导,厘清市场机制在售电环节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方向。在这一过程当中,售电上游和下游的价格之间就能够实现联动,整个社会的集约化生产以及能源商品消费量的总体就可以实现控制。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用户并不仅仅指大用户,而使要扩展到尽可能多的小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乃至全体用户。当售电环节与垄断环节“解绑”,竞争和选择就是电力产业需要面对的两大新课题,而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对竞争行为与选择行为进行了解读和制度框定,并为以后的执法环节打下基础,实现市场参与者各方利益与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及社会整体效应。用户选择权的放开需要有可选择的市场销售主体,销售主体的孕育和多样性取决于市场竞争的强度与竞争环境的良善化。售电市场化不单单包括市场竞争优势使用户获得多样的选择权,还包含了市场化、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为用户购买电力商品的选择、使用环节提供尽可能多的专门购买服务,通过制度设计和监管创新培育售电公司和购售电双边竞争主体,是政府在售电侧市场化改革中需要扮演的“角色”。售电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以及对售电市场竞争规制问题的探讨必须回归到售电作为电力产业的一个环节,其本身的竞争现状图景、市场建立的指导原则以及下一步即将突破的重大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成功的售电市场竞争至少应当实现两个目标:其一,短期内,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充分的市场多元主体竞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绩效的实现。具体而言,售电公司专业从事竞争性业务,售电与电网业务分离便于用户根据便利性原则更换是售电公司,用户能够从竞争性售电市场中获取多样化的售电企业的服务,为选择权的实现“加分”。市场竞争法律机制保障售电竞争的平等地位,多家售电公司的存在,能够使中小用户在不同的售电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实现自己的满意度导向下的买电对象选择;其二,合理化电价,保障售电市场供需双方的市场需求,同时实现政府规制转型过程中的良性市场秩序,以便形成长期稳定的售电市场运行和投资环境,培育竞争性的零售市场。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分类的用户电价规定,电力企业相同电能产品对不同用户性质的用户实行不同的电价,大量的交叉补贴存在,补贴又与普遍服务相混合,使得售电电价如同“戴着脚镣却想跳舞”的人,影响了售电侧改革的时效性与法规可应用型。本文以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至今的积弊1为研究切入点,结合售电市场建设的环节个性化特点,从市场运行设计和政府规制优化两个方面,对售电市场进入规制、电价形成规制和售电交易过程中纠纷解决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构建方案以及法律以外的制度可行性设计配套研究,终极目标是实现我国售电市场化改革的高绩效成果,规范的市场格局和稳定电价,保障用户选择权利益的实现,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和运营效率。本文的总体逻辑线索如下:我国售电市场化中的竞争力“焕发”受制于电力行业自然垄断理论进展以及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晚、售电市场构建性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干扰,而自然垄断理论及其发展以及电力经济学相关理论支持(基本理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研究的“始发站”。因此,构建精确的且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电力市场竞争规制制度是本文探讨论题的出发点。这一规范性构建从多个方面塑造了我国售电市场改革制度的生成、变化以及实践进程中的制度绩效。每一章的结构及构成如下分布:第一章介绍与售电侧竞争体系的制度构建有紧密关联的几组概念(涵盖售电市场基本概念和电力商品的经济特征),目的是为了下文的理论和经验提相关的背景铺垫,穿插于各章的理论研究之中。同时,提出全文的核心理论基础。在之前的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观点归纳的基础上,提出统摄全篇的产业组织学、电力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市场竞争理论相关模型(自然垄断与竞争——资本结构——产权形式——规制方式)。其中资本结构理论决定整个售电市场竞争的源动力和主要方式,是结构的基础;自然垄断与竞争模型对资本结构理论的引出具有引导意义,因而是结构前提;产权形式是具体售电市场竞争开展以及绩效评估的核心原理并与后文的政府管制方式和法律规制体系构建有因果关联,因此是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理论内核;规制方式是最终的理论研究外在表述形式,也是整个理论实现的操作性关键环节。四个理论结构要素构建彼此密不可分,互为因果与耦合。在此过程中,融合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应证了对于社会科学理论、产业发展分析、产业法律规制的问题研究离不开政治经济学动、法律与社会学互动。在此结构理论基础上,又引出了实现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基本内容:售电市场元竞争理论规制、售电公司治理、政府售电市场规制变迁与优化。第二章研究国外售电市场的经验并进行总结和归纳借鉴述评。本章不是简单地对国外售电市场情况的文献综述,而是通过分析国外售电市场改革的经验,提出借鉴方向的探讨,为找出我国售电市场改革相关问题提供搜寻“路径”(为第三章售电市场化改革问题提出作铺垫)。古语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历数西方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他们既与我国面临类似的改革挑战,又客观上需要在改革进程中关照各迥异国情下的制度体系个性。虽说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售电市场化改革方案,但改革的基本宗旨仍趋于一致,即始终秉承对售电环节竞争强度的持续促进的创新型制度设计。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管理机制的优化与政府监管改革的动力以吸引在竞争开放端的多元投资成为关键。无论是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罢,本质上,技术进步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绩效达成提供客观可能性。电力改革较为成功的西方国家在售电环节的经验极具启发性的。一些国家认为,售电市场无法形成真正的选择权市场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即可供选择的零售商只有少数几家。西方国家政府更为注重为那些从管制性公用事业公司转换出来的用户提供选择权的方案设计及实施。用户是市场价格的直接承担者,售电价格成为首要的利益权衡。相关国家对售电量上下限利润市场设计考虑,对不重新选用捆绑服务的部分用户保持封闭;根据一些国家经验,零售商、用户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通常成立一些联盟,帮助处理售电市场初期的问题。各国都较为注重避免售电市场设计中的结构性缺陷。所列举的相关国家都致力于在电力市场重组后取得售电竞争制度推进的可能性。各国的特色迥异,可借鉴角度也多元。以美国为例,多元的售电模式,最重要的市场设计要素是保底服务采购机制等经验。在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经验引入可以增加国内市场适当地、可能的对售电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和路径。制度变迁中所反映的理性经验归纳,将为后文的具体问题解析、法律规制构建性常识提供充分的研究基础。本章总体上是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实现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检验理性选择理论的一般结论。第三章研究归纳出我国售电侧竞争性市场格局建构过程中,所亟待法律制度进行解决的问题,并具象化到几类难题。本章是全文提出问题的部分,界定全文理论研究最终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构建市场法律规制谱系的核心范围。越是不健全的市场参与动力机制,市场主体的竞争参与率和竞争实力就越低,削弱了整体市场化进程,尤其对于售电这类产业转型阶段的“试验期”市场形成,更是如此。改革的过程是迂回曲折的,一些问题会逐步在售点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暴露”出来,亟待政府、市场两个方面的协力互动与完善。售电侧改革仍任重而道远----分离于原公用事业公司的电力零售商仍占领大部分的零售市场;大用户直购电、竞价上网等探索没有能够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的优势尚未在电力市场中予以体现;辅助价格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对电力系统频率和电压控制的调价功能尚处于“价值化”的尝试阶段;根据第一章的范围框定,本文旨在对直接影响售电市场竞争的例如资本多元化乏力、国有企业市场垄断、电力用户选择权未展开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制约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瓶颈:售电市场资本结构单一、国有售电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资源禀赋不均衡导致的地位差异、政府对电力市场管制缺陷问题(局部管制过度、局部管制失序);同时,提出售电市场化机制不成熟问题最终引发的电价市场合理化难题。最终统一于对电价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规制改革问题的研究。阻碍售电市场发展的政策限制主要是电价上线没有依据市场为导向或者零售电力的上线比例固定。电价制定和电价监管直接关系到用户的根本权益,这其中既有知情权维度的保障缺失、又有选择权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的电力价格形成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了电力消费者对电力商品选择权的行使缺乏必要且完善的市场信号支持。贯穿全文的视角是用户选择权的保障,这一视角与目前我国需求侧市场建立的规划有密切关联。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利益。美国反托拉斯政策已将政策目标调整为增进用户的福利,其他目标也必须与用户福利最大化一致。(martin,2005:57)反垄断法正朝着纯粹用户权益措施的方向演变。相对于保护用用户选择权益的终级目的,维护开放竞争的政策目的更是工具性。目前就售电环节而言,用户选择权依然处于“苗苗”状态,其“发育”程度与售电市场竞争发展进度相去甚远。售电市场是复杂的,对其竞争的观测常常不那么容易。例如,电力需求的不确定性、电网容量约束以及相关的企业数据的保密性等因素,使对电力市场力评估、竞争规模的衡量等问题都增加了难度。电力零售侧竞争放开能够带来的最为重要的益处就是竞争性的零售商能够根据电力用户的个性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关于电力用户和消费者的权利,现行《电力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力法》中唯一与电力用户选择权具有相关性的内容是“普遍服务原则”。本章在深入分析目前售电市场法律构建不足的基础上,为后文提出售电市场化竞争和法律规制可能的发展路径框定规制范围和方向。只有找出问题,才有可能在后文对论题进行深入研究,提供可行性法律解决方案。问题解决意识可能是本文特色之一,实现理论研究的应用性落地。第四章提出构建售电竞争性市场可以顺利开展的法律规制体系。本章是本文的实证研究部分。传统的电力市场竞争理论认为,电力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其无法在可竞争环节大有作为,更由于政府规制理论的单一、利益集团的角力等原因,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必然是轻微、缓慢和无法深入竞争本质的,上述观点关注的是电力产品的本质特征局限、公用事业的管制局限。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制定的规则,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将构建零售竞争型的市场模式。零售竞争型市场模式需要有宏观性有不失重点的制度设计,尤其突显售电市场化的竞争性市场构建特质。售电市场的竞争性法律规制设计是一系列前提条件下的动态规划。售电市场的竞争格局建立与科学、明晰的规制框架、公正且独立的规制机构、完善中的被规制者这三方面成正相关关联。电力市场主体需要法律或者具有相应规则(这种规则表现为强加在人们头上的风俗习惯等)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经济运行活动。经济运行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正如法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社会生产方式不仅包括土地、机器,还包括法律。因为,如果不运行,土地和机器就毫无价值。法律是市场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秩序调拨下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就无法生产机器,使用者无法从生产者手中获得该机器产品,使用权无从谈起,使用价值就得不到实现。法律秩序在此种情形下,本质上已经成为资本的一种形式。”1售电市场规制制度的必要性,需求理论以及规制激励理论,结合整个规制制度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理论。售电侧竞争是提高电力需求侧响应的必经之路。本文将以电力市场竞争资本多元化触发为视角,以自然垄断理论最新进展为元理论依据,对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政策优势、售电竞争性市场缺陷的克服、政府新一轮市场管制优化的方向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定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规律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售电市场竞争法律规制体系,并辅之以法律规制以外的制度规制参考构想,以期对售电市场的制度健全和规制层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性路径,并尽早地实现我国本土制度环境意义上的售电侧改革目标。本章的逻辑脉络以“纵横交织”为特点。涉及到市场微观主体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制;横向市场主体之间以及纵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并以此为基本法律制度设计构建。重点研究了市场竞争主体引入法律保障机制、售电市场用户选择权保障、以电价规制为核心的政府售电市场法律管制转型及制度对接等问题。售电市场的的发达需要助推动力,各种综合因素将融为一体,遵循市场机制向前发展并在过程中深化、完善。这些助推动力主要来源于:用户层面的市场活力激发机制——赋予用户独立的市场用电选择权,实现电能完全的使用价值;激发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引导投资质量和效益;以电价改革为驱动,放开电量、电价的管制,引导市场化交易数量、价格、方式等方面的消费者、生产者双向选择机制。通过市场运行性制度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制度体系的设计,阐明整体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解决法律方案,实现宏观与微观相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第五章阐明本文的结论与余论。之所以进行这样的章内安排,旨在以辩证的观点看待本文的研究结果,本文的结论只是作者主观所选取的研究视角导引下的一种制度研究可能性“产品”,作为社会科学论题的研究成果,必然有其不周延、其可扩展或可修正的空间。本文结论部分指出:第一,售电市场的法律体系构建应当明确规制理念。售电市场竞争机制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售电市场化竞争是电力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垂直一体化经营必然带来低效率、社会福利损失并制约电力产业的发展。售电侧改革赋予了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全新的意义,具有“领头羊”效应成为电力市场化机制构建的必然选择。第二,售电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应当强调立法先行。售电市场化竞争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机制保障,且售电市场要素的法律构建是实现竞争性售电市场的必由之路。其中包括售电市场进入保障、需求侧选择权保障、政府规制优化保障。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对竞争机制各个要素环节进行调整,既有市场微观主体塑造、市场主体行为塑造,又包含政府公权力对市场影响范围等规制性构建。只有竞争机制在法律框定的组织机制中合理运行,才能最终实现售电市场化改革后的竞争性市场稳健运行,市场中的电价稳定问题、电力商品供需和谐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售电市场法律设计的最终目标还落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控制、响应惩处机制的作用发挥以及完善的售电市场竞争过渡机制。第三,政府应当在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机制构建过程中,实现监管转型,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并考虑多元利益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解制的浪潮,有助于竞争性市场格局的构建,然而,为实现电力安全保障的行业底线,对新型售电体系的政府监管依然不能放松,监管方式的创新不代表核心环节的放松或者不予管制。适当的幅度的监管足以排除售电侧竞争的阻力,并实现电力产业的稳健发展。监管不足会造成电力市场秩序混乱。多元竞争主体和不同的市场角色实施不同的法律控制。法律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体现于多元主体适用。售电方、需求方、政府方在售电竞争性规制法律体系中“各得其所”,各有所制,各有所为才是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为此,本文将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根据其行为模式、激励动力不同进行分层次的法律制度涉及,从立法、执法多个层面加以解析。竞争性主体,需要从价格和信息方面进行控制,对政府价格管制需要从电力安全、市场开放程度进行制度设计衡量。由于市场改革并不容易,尤其是如同电力这类技术含量高、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产业改革。售电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市场规制者应当思考从这些使大众一知半解、客观上复杂多样,有时相互影响“碰撞”的电力法律规制理论中,辨别哪些是公众所认可与期望的,而从中又能引申出何种新兴的政策和规则。售电市场化竞争过程中,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优良规则和制度体系的筛选与选择,再造与演绎。售电供给侧改革是电力市场化进程中的新制度体系尝试,必然会遵循制度革新,制度归入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壁垒或屏障制度的有效性依赖其运行的准确性。制度并不从初始状态时期就假设当然有效。余论部分将以客观视角审视本文结论,从社会学、制度演化进程、电力市场改革周期等角度对结论进行可行性预判,以非正式制度视角补充阐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和简化性制度建议。本章最后一部分将以能源革命为背景,售电市场改革还应当考虑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新兴电力市场领域的步伐。展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进程,以售电环节为范围,探讨未来新能源发电情况下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问题。诸如可再生能源变化性和不确定性,市场建设的法律体系构建要“与时俱进”,因为某种程度上说,这是新能源进入市场的选择之一。这样的做法为今后用户选择权的行使提供了信息服务与硬件设备更新上的可能性,也使前文结论增添一些开放性的空间,为售电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探讨的可能性。
张金艳[6](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陈阳[7](2019)在《行政法视野下共享经济合作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共享经济应运而生。共享经济是供需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供求信息,由网络平台对信息进行整合促成交易,从而实现互利共赢的一种经济模式。共享经济一出现便展现出极强的生命力,其在为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传统的政府规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共享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其灵活性、包容性以及复杂性,给传统政府规制带来了挑战。首先,传统的政府规制理念不符合共享经济的本质,阻碍了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传统的政府规制手段单一,往往依赖高权的命令控制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共享经济的创新;最后,传统的单一政府规制主体难以应对灵活多变的共享经济,规制成本高,规制效率低下。因此,单纯依靠传统的规制难以避免规制失灵。而仅依赖平台企业自我规制,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导致社会规制目标难以实现,由此又会引发自我规制的失灵。可见,仅依靠政府规制或者企业的自我规制都难以克服共享经济带来的市场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共享经济中引入合作规制。合作规制是企业、非政府组织、社会公众等作为规制主体参与政府规制的一种治理模式,其强调规制主体的多元、规制手段的多元,充分利用各主体优势,相互协作、相互依赖,以达成规制目标。作为治理理论的新发展,对合作规制的研究要从行政法视野出发,对政府规制理论有一个细致的梳理,再结合共享经济的特点,以制定出更符合共享经济发展现状的合作规制路径。本文从合作规制的概念、规制主体、规制范围以及规制方式对合作规制做出了理论阐释,在准确定位规制主体的前提下,重新分配规制责任。各主体各司其职、充分合作以实现规制目标。此外,将共享经济与我国规制现状相结合,充分利用多元的规制工具,探索出符合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制路径。本文旨在对共享经济合作规制的研究,探索出更为中观的治理路径,从而解决当前的规制失灵问题,以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社会的良性治理。
曾原[8](2017)在《融合模式下的上海文化创意产业规制研究》文中认为论文以上海文化创意产业为研究对象,从政府管理的视角,进行融合模式下的上海文化创意产业规制研究。论文分析了文化融合的落实,政府文化规制的新情况以及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实现等三方面问题,以文化创意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双重属性为基本事实,以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为目标,从规制的角度,探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并发挥双重作用,实现文化创意产业资源最优或次优配置。论文主要内容包括核心判断、基本思路、实务分析、结论建议四部分。论文明确提出,文化创意产业规制不是简单孤立的经济性规制或社会性规制,也不能简单提成“第三种规制”。论文将“文化创意产业规制是融合型规制”作为核心判断提出,是规制经济学针对文化创意产业需解决综合性的问题。同时提出,从融合型规制思路出发,应调整文化事业与产业功能分割的管理思维,采取文化事业与产业的融合管理方式。基于中国国家层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和上海市层面的《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2013)》进行比较,论文提出针对文化创意服务业分层管理的思路,将10个大类28个中类依据意识形态属性的强弱和产业属性的高低进行二维坐标系分类定位。进行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分类施策。论文引入拉丰—梯若尔规制激励理论模型,考虑效率水平、努力程度等信息不对称因素的现实存在,无需增减模型现有变量,以一定的制度安排建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实行激励性规制应用的探索。对应于二维坐标系形成的9个区域,论文具体分析了澎湃新闻、第一财经、奔驰文化中心、巨人网络、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等9个具有代表性的上海文化创意产业机构及其业务类型,突出业务类型的融合性和政府规制方式的实证性研究。最后,论文提出应构建基于融合的上海文化创意产业激励性规制模式。加强治理互动,在坚持“文化例外”的同时,以激励性规制实现双效统一。通过资源统合,推动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提高政府文化管理水平。进行分类施策,文化创意产业政府规制应体现放管结合,贴合文化创意产业自身规律。
程瓯[9](2016)在《中国电信产业的R-SCP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电信产业是中国近十几年来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电信产业视为自然垄断产业,电信服务的基础性、网络的完整性以及电信运营的规模经济性决定了电信产业的自然垄断属性。1994年,中国联通的进入打破了电信业的垄断,之后中国电信业经历了几次大的拆分,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基本形成。2008年电信产业融合重组,形成电信、移动和联通三足鼎立的局面。随着产业的发展和通信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三网融合”政策的推进和移动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的变革,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失衡、业务增长乏力的问题己经显现出来,在这些现象的背后,隐藏着规制与竞争方面的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在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以后,如何形成均衡的市场竞争格局,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如何进一步完善电信监管机制,为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有效竞争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对垄断性较强但又具有一定竞争性的电信产业来说,单纯用规制理论或产业组织理论进行分析,都是有失偏颇的。因此,本文在“SCP”范式的基础上,结合电信产业的经济特性,将产业组织理论和规制理论相融合,构建了“政府规制-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R-SCP"理论分析框架,并通过这个理论框架对电信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以及电信产业规制进行研究,结合“三网融合”、移动互联网等新态势,对电信产业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为我国电信业的产业组织发展、电信产业政策和规制改革等提出新的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本文的研究内容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和理论基础部分,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主要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作了介绍。对相关理论进行考察,在回顾自然垄断理论、规制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上,分析“SCP”范式对自然垄断产业的适用性以及局限性。第二部分构建电信产业"R-SCP"理论分析框架,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介绍了我国电信产业的发展历程,分析电信产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结合电信产业所具有的自然垄断与竞争特性,构建"R-SCP"理论分析框架,在该理论框架内,规制、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都是电信产业的内生变量,规制影响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同时也受到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与绩效的影响。第三部分是实证研究部分,包括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的内容。运用"R-SCP"理论分析框架对中国电信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进行实证分析。重点分析不对称规制、“三网融合”对市场结构的影响,分析“移动通信转售”、手机实名制等产业政策变化以及放松规制对市场行为的影响,结合电信产业几次大的拆分和重组,对各个阶段的市场绩效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是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组织及规制的影响,主要是第八章的内容。分析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影响,并以“微信”为例分析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语音、短信业务的替代作用,指出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组织变革和转型方向,探索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并分析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规制的新特点。第五部分是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及规制合理化建议,包括第九章和第十章的内容。介绍了电信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内涵及目标,规制合理化与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关系,以及产业融合对电信规制的影响,借鉴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电信规制与改革经验,对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及规制合理化提出政策建议。最后,对全文的主要结论进行总结,对下一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本文研究表明,中国电信业的产业组织受到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两方面的共同影响,随着产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进一步放松规制,市场机制对电信产业组织的影响将越来越强。但由于电信产业所具有的网络特性,政府规制仍然有必要保持。政府需要改变直接用行政手段参与电信业产业组织调整的状况,更多地借助市场机制实现对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调整,重点关注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塑造和保护。
路瑶[10](2015)在《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研究》文中提出梅特兰(Maitland)将英国宪政话语中的“王权”(the crown)比作“一块可以随手拿来遮盖无知的遮羞布,让我们免于探究那些困难的问题”。1当政府遭遇社会经济问题时,总想采用一种最简单、有效的解决方式。行政审批恰好满足了这样的需求,成为了政府随手而取的遮羞布。虽然语境不同、名称各异,但行政审批已然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作为一种政府规制经济的直接形式,行政审批肩负着政府为了提高社会公共利益而对经济实施正当干预的重任。然而,另一方面,行政审批却又使政府公权侵犯私权成为可能。当政府无法扼制其权力冲动时,行政审批权极易被滥用而伤害私权利。由此,世界各国又普遍对行政审批权进行严格限制,视其为应被置于笼中之猛兽。行政审批权配置涉及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涉及权力与权利之冲突,是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而又难以驾驭的重要制度。以李克强为总理的新一届政府,将中国行政审批制度全面改革作为重要施政目标。在2014年召开的40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有21次会议讨论了“简政放权”,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超300项。加上2013年取消和下放的416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新一届政府“在任期内削减1700多项审批权三分之一”的承诺已经提前兑现。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以简政放权为主要措施,涉及行政审批权的取消和下放,其实质就是行政审批权的配置问题,申言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即是行政审批权的重新配置。传统的研究将行政审批权的配置视为政府内部的权力分配,但笔者认为“市场决定论”下,行政审批权的配置更要考量政府行政审批权力和市场自主经济权利之间的分配和界限问题,是以,本文以行政审批权的配置作为研究对象,借鉴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希冀为行政审批权的配置提供评价标准,明确哪些权力哪些应当下放、应当保留、哪些又应当取消?同时,检验简政放权是否确有成效。围绕上述问题,本文主要研究了以下内容:第一章,行政审批及其相关概念。本章对行政审批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审批权三个概念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对比。面对行政审批这一宏大的论述范畴,理清相关概念是进一步研究的前提。行政审批、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审批权虽然意义相近,但是各有其不同的涵义,本文的研究以行政审批权为主,却仍难以回避对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制度的解构,是以本章是对相关概念的梳理。行政审批是其他概念的基础,因此本章第一部分即展开对行政审批的讨论。笔者认为,行政审批是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手段,是一个看似清晰实则模糊的概念,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定义不明,学者们也莫衷一是。行政审批,尤其在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之概念上存在诸多争议,但笔者认为行政审批终究需纳入行政许可的范畴,是为概念明晰的方向。本章第二部分讨论了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是行政审批发展的产物,是行政审批按照一定的安排,协调汇聚而成的一系列准则。行政审批制度的产生渊源颇具争议,笔者从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其进行了介绍。本章第三部分是行政审批权的讨论,从权力的主体、客体、内容方面对行政审批权进行了详尽的剖析,笔者认为,行政审批权的配置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简政放权的问题,实质就是行政审批权的配置问题。第二章,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演变及动因。本章进入到了对中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历史回顾:以行政审批权的配置为线索,将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历史进程划分为五个各具特色的阶段,并详细阐释了五个阶段行政审批权配置的特点。五个阶段行政审批权配置的变革,反映出中国经济发展逐渐宽松的事实,也呈现出行政审批权配置减少的总体趋势。需要说明的是,训政时期虽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但作为战时的特殊时期,其行政审批权配置体现了截然不同的特点,是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进程中的特殊现象,因此本章第一节对其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同时,训政时期的讨论也保证了历史研究的完整性,中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并非新中国后才出现,而是有一定的历史轨迹可寻。本章第二部分是对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变动原因的追溯,笔者认为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变动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外部环境的影响和中国自身的制度变迁均是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变动的重要因素。第三章,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中的问题。本章接续了前一章的内容,进一步研究中国目前行政审批权配置中的各种问题。找准病因方能对症下药,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需要准确的把握中国目前行政审批权配置的“病因”,使改革真正能够标本兼治。首先,中国依靠地方分权的威权主义体制保持了三十多年的经济快速增长,快速经济增长的背后是中央政府集权的行政审批权配置结构。其次,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服务型政府尚未形成,政府与市场间的权力——权利存在结构失衡问题;第三,行政审批权的合法性问题也值得关注,笔者认为,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缺乏有效法律限制,违法配置的行政审批权大量存在;第四,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亦难言合理,滥用立法权、评价机制不合理、权责不统一以及重审批轻监管等现象普遍存在;最后,行政审批权缺乏有效监督。在现行的行政法体系下,司法机关对行政审批权错误的纠正难有作为,尤其是无法限制行政审批立法权,这就使得行政审批的监督几乎成为了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而这常常又因各行政机关内部的联系而归于失败。第四章,主要发达国家行政审批权配置及对中国的借鉴。为解决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问题,本章转向了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探寻,他国之昨天犹如中国之今天,类似背景下的制度变迁当可为中国的改革提供指引。本章首先分析了自从上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掀起“放松规制”的改革浪潮,以及金融危机后的审批权重塑。同时,比较研究了美国、英国、日本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审批权配置模式,发现主要发达国家的行政审批权配置模式呈现一定的规律性,上述国家均体现出了减少行政审批权和加强法律程序性保障的趋势。由此,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改革应当借鉴主要发达国家的先进模式,并应和行政审批权配置的规律性。第五章,行政审批权配置效果的检验机制。本章引出了本文研究的重点,行政审批权配置改革不等于行政审批权的取消,哪些事项应当保留,哪些应当下放,哪些又应当还给市场自主调节,其判断的标准是什么?行政审批权与市场自主权利的界限也许很难给出精确的划分,但通过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可以使划分更加接近准确。本章第一部分以“市场决定论”为背景进行分析,指出当下行政审批权配置应当向市场倾斜,配置除了考虑公平外还应当主要考虑市场效率。第二部分明确了检验机制的基本形式是法律机制,行政审批权的配置必须法治化。笔者指出,中国目前的行政审批权配置常常是政府内部的自说自话,与法治化进程相悖,须建立起法治化的配置机制和检验机制。第三部分对检验机制的重构提出了建议,以法治化为前提,关键是改变传统的评价思路、评价标准,减少行政审批权的设置,而更多将经济权利交还市场。笔者认为,以“负面清单”为模版的反向评价机制,是今后行政审批权配置的发展方向。另外,当行政审批权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时,需加强由《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所提供的司法保障。笔者指出,行政审批权配置的传统检验机制是以政府内部评价和内部标准为主的检验,而此种检验又会因内部的上下级关系而归于无效,应当以《行政许可法》和《行政诉讼法》为中心,以市场评价为检验的主要标准,以司法保障为最后屏障,建立起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法治化检验、评价机制。第六章,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效率标准检验。本章转向市场评价的一个重要标准—效率,实证检验行政审批权配置对市场效率的影响,以评价配置效果。我们首先分析了中外的不同效率思想和效率标准,主要包括帕累托效率、卡尔多·希克斯效率,通过比较不同效率标准的优、劣势,提出以效率为标准实证检验行政审批权配置效果。其次,我们以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法为基础,采用一定的经济学研究工具,详尽分析了各层级主体之间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成本和收益,指出政府进行行政审批权配置时的首要考量应当是配置的效率,有效率的配置才是符合需要的配置。笔者认为,效率标准应当是判断行政审批权配置效果的首先要标准,并且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第七章,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自由标准检验。行政审批权配置效果的检验应当遵循市场的标准,而市场首先是一个自由的市场,因此本章将行政审批权配置对市场自由的影响作为了检验行政审批权配置效果的标准。本章以行政审批权配置对创业的影响为例,对简政放权的效果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政府对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将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审批有效的促进了自主创业和经济发展,这也表明实践中该检验机制的可行性。此外,笔者还指出,依据新供给主义的经济学理论,新常态下的政府与市场不再是对立和博弈,而逐渐走向合作与互补,政府是为市场服务的政府,它既不是“守夜人”,也不是无处不在的干预者。第八章,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重塑。本章是对全文的总结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行政审批权的配置进行重塑和再造。首先,本章分析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两个有争议的重要命题,指出行政审批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必要性。同时,行政审批权下放并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全部,行政审批权的合理配置才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其次,从如何进行合理的行政审批权配置着手,笔者提出重塑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六大原则和路径:第一,改变以凯恩斯主义思想为指导,采用新供给主义经济政策主张。在转型期通过政府的有效制度供给,减少政府的行政权;第二,构建多层次行政审批权配置结构,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三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形成三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改变政府一家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第三,处理好行政审批权的下放,要求中央向地方适度分权;第四,对于行政审批权配置效果的检验笔者亦给出了相关的建议,一是行政审批权配置需要以市场为引导,以市场的自主配置为基础。二是建立起以“成本——收益”为主的法治化评价机制;第五,从集中审批和减少程序两个方面解决多头审批和审批期限过长的问题;第六,完善公民参与行政审批的制度,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综上,行政审批权的配置是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难点。行政审批权的下放、保留和取消,需以市场的效率和自由作为评价标准,从而检验行政审批权配置改革的效果,明确行政审批权的范围。同时,行政审批权的配置过程应当符合法治化进程的要求,构建起以《行政许可法》和《行政诉讼法》为中心的法律机制。唯此,才能真正将行政审批权使用充分,为经济发展提速。
二、规制重构:转型经济中政府规制改革的现实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规制重构:转型经济中政府规制改革的现实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1)C市B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府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住维资金的政府规制理论基础 |
2.1 相关基础概念 |
2.1.1 物业 |
2.1.2 物业管理 |
2.1.3 物权 |
2.1.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2.2 相关基本理论 |
2.2.1 政府规制的概念与历史 |
2.2.2 规制失灵、敏捷规制与规制重构 |
第三章 我国住维资金的属性和规制制度 |
3.1 我国住维资金的“准公共物品”属性 |
3.2 我国住维资金规制制度的历史脉络 |
3.2.1 萌芽阶段:探索起步(1989-1997年) |
3.2.2 形成阶段:奠定基础(1998-2002年) |
3.2.3 发展阶段:系统全面(2003-2007年) |
3.2.4 完善阶段:深化改革(2008年至今) |
3.3 我国现行住维资金政府规制的原则 |
3.3.1 法定专用性 |
3.3.2 资金安全性 |
3.3.3 决策民主性 |
第四章 B区住维资金的政府规制概况 |
4.1 B区住维资金规制的制度依据 |
4.2 B区住维资金规制的组织构架 |
4.3 B区住维资金的政府审核和使用申请 |
4.3.1 B区住维资金的政府审核流程 |
4.3.2 B 区住维资金的使用申请流程 |
第五章 B区住维资金的规制困境 |
5.1 规制观念陈旧 |
5.1.1 资金增值被忽略 |
5.1.2 续缴方式未更新 |
5.1.3 “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并存 |
5.2 公众参与度低下 |
5.2.1 公众关注度不足 |
5.2.2 “搭便车”现象 |
5.3 时间灵敏度不高 |
5.3.1 使用申请耗时长 |
5.3.2 应急使用难以落实 |
第六章 B区住维资金规制困境的原因分析 |
6.1 “路径依赖”的惯性 |
6.2 政府角色的冲突 |
6.2.1 行使公权力与保护私权的矛盾 |
6.2.2 政府规制过度 |
6.3 信息不对称 |
6.3.1 业主所获信息缺失 |
6.3.2 政府部门信息缺失 |
第七章 B区住维资金政府规制重构的建议 |
7.1 规制思路的渐进转变 |
7.1.1 确立有限政府的观念 |
7.1.2 适当放松资金规制 |
7.2 多元规制主体的合作互补 |
7.2.1 加强业主共有责任机制 |
7.2.2 加强主体间合作规制 |
7.3 双向动态互动的持续优化 |
7.3.1 “政府+平台”大数据分析 |
7.3.2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
7.3.3 重建和拓展执法金字塔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转型背景下中国企业规制合法性的获取策略及其形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结构安排 |
1.5 技术路线 |
1.6 主要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组织合法性理论 |
2.1.1 合法性概述 |
2.1.2 合法性分类与规制合法性 |
2.1.3 合法化策略 |
2.1.4 合法性与组织场域 |
2.1.5 合法性机制与效率机制的关系 |
2.2 政府规制理论 |
2.2.1 政府规制的内涵及理论溯源 |
2.2.2 政府规制产生与变革研究 |
2.2.3 企业对政府规制的回应研究 |
2.3 情境理论 |
2.3.1 情境的内涵 |
2.3.2 情境化研究 |
2.3.3 中国情境独特性研究 |
2.4 本章小结 |
3 研究方案 |
3.1 研究框架搭建 |
3.2 研究方法选择与研究对象界定 |
3.2.1 研究方法 |
3.2.2 研究对象 |
3.3 本章小结 |
4 企业进入成熟场域的合法化策略与形成机制 |
4.1 问题提出 |
4.2 研究设计 |
4.3 案例描述 |
4.3.1 中国汽车产业规制演进与吉利汽车业务发展历程 |
4.3.2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历程与魏桥火电业务发展 |
4.4 企业合法化策略及合法性状态演化过程分析 |
4.4.1 企业应对规制限制的合法化策略识别 |
4.4.2 “挤上车”策略下企业合法性状态的演化过程分析 |
4.5 “挤上车”策略的形成机制讨论 |
4.5.1 企业活动与合法性来源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 |
4.5.2 不同来源主体的合法性认知演变机制 |
4.6 本章小结 |
5 企业进入新兴场域的合法化策略与形成机制 |
5.1 问题提出 |
5.2 研究设计 |
5.3 案例描述 |
5.3.1 支付宝发展历程与第三方支付场域的形成 |
5.3.2 神州专车的B2C模式与网约车新政 |
5.3.3 微贷网的车贷业务与P2P行业的发展 |
5.4 企业合法化策略与合法性状态演化过程分析 |
5.4.1 企业进入新兴场域的合法化策略识别 |
5.4.2 “赶下车”策略下企业合法性状态阶段演化过程 |
5.5 “赶下车”策略形成机制讨论 |
5.5.1 基于诉求纠缠的双重性博弈 |
5.5.2 基于诉求融合的互纳式博弈 |
5.6 本章小结 |
6 企业应对政府规制变革的合法化策略与形成机制 |
6.1 问题提出 |
6.2 研究设计 |
6.3 案例描述 |
6.3.1 铁道部“提速重载”计划与大机车“和谐号”系列机车的研制 |
6.3.2 发改委“自主创新”要求与一汽创新事件 |
6.3.3 国务院“限产压锭”政策与魏桥纺织的发展 |
6.4 企业应对政府规制变革的策略分析 |
6.4.1 双重压力下的双元目标 |
6.4.2 合法化策略识别 |
6.5 企业差序式服从策略的选择机制 |
6.5.1 影响策略类型选择的情境因素 |
6.5.2 企业策略类型选择过程 |
6.5.3 三维度情境影响下的合法化策略选择机制 |
6.6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理论贡献 |
7.3 实践启示 |
7.4 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研究 |
二、治理理论与行政法的互动 |
三、平台治理研究回顾:一种框架性视角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网络交易平台与政府规制困境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概述 |
一、网络平台的涵义 |
二、网络平台的类型划分及其意义 |
第二节 交易平台的发展简史与变革意义 |
一、不同历史时期的“交易平台” |
二、平台模式变迁的差异比较 |
三、平台模式演进的动力机制与变革意义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视域内的“市场失灵” |
一、线下市场失灵的线上化 |
二、线上新型市场失灵 |
第四节 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困境 |
一、平台经济对行政规制的冲击 |
二、网络交易市场既存的行政规制困境与成因 |
第二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何为“治理” |
一、观念的嬗变:从规制到治理 |
二、治理的基础理论 |
三、治理的主要理念与主张 |
第二节 治理理论对传统行政法带来的变革 |
一、变革背景:传统规制与行政现实的“严重脱钩” |
二、治理给行政法带来的全新风貌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分析框架 |
一、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基本理念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一种框架性分析 |
第三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主体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主体范畴 |
一、政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政府主体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市场主体 |
三、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非政府主体 |
四、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个体主体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主体的角色与功能 |
一、政府:规制者、元治理者与服务提供者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义务承担者与自律管理者 |
三、非政府组织与用户群体:补充治理者与元规制者 |
第三节 治理主体之间的层次与合作 |
一、治理主体之间的分层—以辅助性原则为基点 |
二、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 |
第四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行为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 |
一、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方式 |
二、网络交易平台政府行政规制的问题检视 |
三、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的革新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自我规制行为 |
一、平台自我规制的权力性质与来源 |
二、网络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行为方式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社会自我规制行为 |
一、行业协会自我规制行为方式 |
二、第三方机构参与治理的行为方式 |
三、公众社会执法 |
第四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行为的组合创新 |
一、规则制定维度:多中心制度供给 |
二、监督维度:信息互动与分享 |
三、规则执行维度:治理工具的组合 |
第五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责任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平台责任 |
一、平台负行政法义务的学理定位 |
二、强化平台责任的立法趋势与制度检视 |
三、完善网络交易平台责任制度的规范建议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国家责任 |
一、国家责任方式的转变 |
二、治理责任分配中的制度困境 |
三、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国家的责任范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4)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社会形态从农业社会演变到信息社会 |
二、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增长新动能 |
三、数字经济发展挑战社会治理能力 |
四、数字经济治理研究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文献研究综述 |
一、互联网治理的发展演变 |
二、协同治理的研究综述 |
三、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相关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应用价值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内涵及逻辑基础 |
第一节 数字经济治理相关概念界定 |
一、数字经济 |
二、数字经济治理 |
第二节 协同治理理论内涵 |
一、协同的内涵 |
二、治理理论 |
三、协同治理的内涵 |
第三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逻辑基础 |
一、逻辑起点:防范和化解数字经济风险 |
二、现实困境:传统政府监管已不适应数字经济特征 |
三、动力引擎:数字经济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参与 |
四、路径选择: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内在逻辑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现状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国外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政府主体协同治理方面 |
二、非政府主体协同治理方面 |
三、系统协同治理方面 |
第二节 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注重战略制定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格局尚未形成 |
三、数字经济治理主体的协同性亟待提高 |
第三节 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分析框架 |
一、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必然性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模式理论分析框架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数字经济治理的关系协同研究 |
第一节 数字经济治理目标的协同 |
一、直接目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
二、根本目标: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
三、最终目标:增进人的福祉 |
第二节 数字经济治理理念的协同 |
一、坚持人民性的价值立场 |
二、遵循法治的治理理念 |
三、注重科学性的治理导向 |
第三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原则 |
一、国际互联网治理原则 |
二、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原则 |
第四节 数字经济治理议题的协同 |
一、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正当性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边界性 |
三、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权力主体 |
四、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的国别特色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经济治理的主体协同研究 |
第一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主体分析 |
一、政府主体分析 |
二、企业主体分析 |
三、社会主体分析 |
第二节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分析 |
一、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 |
二、发挥政府主体的主导作用 |
三、加强企业主体的自我规制 |
四、发挥行业组织和公民的共治作用 |
第三节 数字经济治理主体的内部协同 |
一、政府主体的内部协同 |
二、企业主体的内部协同 |
三、社会主体参与协同治理 |
第四节 数字经济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 |
一、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保障分析 |
二、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要素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数字经济治理的机制协同研究 |
第一节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分析 |
一、协同治理机制分析 |
二、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的要素分析 |
第二节 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机制建设 |
一、共同行动保障:数字经济法律和规则体系协同机制 |
二、共享动机保障:多元主体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机制 |
三、实质参与保障:多元主体协调与利益平衡机制 |
四、高效协同保障:大数据技术手段应用机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数字经济国际治理的机制建设 |
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
二、注重中国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协同 |
三、发挥新型国际组织的治理作用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视角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文献综述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电力市场售电侧竞争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电力商品与售电市场化建设 |
一、电力产业的总体特征及电力商品的经济属性 |
二、市场化改革中的售电竞争内涵 |
三、售电市场建设与用户选择权保障 |
第二节 售电市场竞争规制的元理论 |
一、自然垄断理论及其进展分析 |
二、售电环节的可竞争理论 |
三、电力市场资本结构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第二章 售电市场规制域外经验及借鉴述评 |
第一节 售电侧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俄罗斯 |
四、澳大利亚 |
五、新加坡 |
第二节 总结与借鉴述评 |
一、各国经验总结 |
二、借鉴述评 |
第三章 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难题 |
第一节 售电环节充分竞争尚未展开 |
一、电力市场相关环节的资本结构单一 |
二、国企在售电环节的垄断现状及诱因 |
三、售电侧竞争多元资本引入的制度壁垒 |
第二节 售电环节的用户选择权实践困境 |
一、非居民用户选择权问题 |
二、居民用户的选择权问题 |
第三节 售电价格机制的缺陷 |
一、电价形成机制不科学 |
二、政府对售电价格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售电竞争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售电市场治理理念及基本原则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理念 |
二、售电市场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运行性市场规则体系 |
一、售电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制度保障 |
二、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调整 |
三、售电公司的用户服务与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售电市场监管的制度优化 |
一、售电市场监管的价值目标和机构建设 |
二、优化售电市场监管的主要制度内容 |
第五章 论文总结及余论 |
第一节 总结 |
一、国际售电市场制度建构总结 |
二、本文提出的售电市场法律建构总结 |
第二节 售电市场法律建构体系的可行性预判与补缺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 |
二、售电市场规制体系缺陷的补救 |
第三节 新电力市场发展前景下的售电市场规制展望 |
一、新能源发电对售电市场的意义 |
二、新环境下的售电市场化改革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行政法视野下共享经济合作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共享经济政府规制研究现状 |
第二章 共享经济合作规制基本理论 |
2.1 政府规制理论 |
2.1.1 政府规制的形成与发展 |
2.1.2 规制概念之厘清 |
2.1.3 中国语境下的政府规制 |
2.2 共享经济理论 |
2.2.1 共享经济的内涵 |
2.2.2 共享经济引发的监管问题 |
2.2.3 共享经济对传统政府规制提出挑战 |
2.3 合作规制理论 |
2.3.1 合作规制理论的内涵 |
2.3.2 合作规制的规范模型 |
2.3.3 在共享经济中引入合作规制的价值 |
第三章 共享经济合作规制的主体及其责任重构 |
3.1 共享经济合作规制中主体角色定位 |
3.1.1 政府 |
3.1.2 企业 |
3.1.3 行业协会 |
3.1.4 社会公众 |
3.2 共享经济合作规制主体的责任重构 |
3.2.1 政府管平台企业:政府制定规则,平台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
3.2.2 平台企业管供给方:利用投诉反馈机制和声誉评价系统规制供给方行为 |
3.2.3 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参与政府规制过程,监督平台企业 |
第四章 共享经济的合作规制工具 |
4.1 作为规制工具的行政许可 |
4.2 实验性规制工具 |
4.3 政府规制中的信用工具 |
4.4 标准工具 |
第五章 构建共享经济合作规制的具体路径 |
5.1 共享经济合作规制法律制度的确立与细化 |
5.2 提升政府对共享经济合作规制的能力 |
5.2.1 对共享经济规制政策进行供需平衡评估 |
5.2.2 加强规制主体之间的合作 |
5.2.3 提高共享经济规制人员的专业水平 |
5.3 增强对私主体的监管 |
5.4 在共享经济领域引入第三方审核 |
5.4.1 第三方审核的实践 |
5.4.2 第三方审核的优势 |
5.5 增强公众参与共享经济规制的范围与强度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情况说明 |
致谢 |
(8)融合模式下的上海文化创意产业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从概念到实践:文化融合该如何落到实处 |
1.1.2 从有界到跨界:政府文化规制新情况该如何协同应对 |
1.1.3 从宏观到微观:文化体制改革大目标该如何微观呈现 |
1.2 概念释义 |
1.2.1 文化融合 |
1.2.2 文化创意产业 |
1.2.3 政府规制 |
1.2.4 激励性规制 |
1.3 文献综述 |
1.3.1 从规制到文化(创意)产业规制的研究 |
1.3.2 从融合到文化(创意)产业融合的研究 |
1.3.3 文化产业规制与产业融合并存的研究 |
1.3.4 对相关领域研究的简要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框架 |
1.4.1 逻辑假设:基于分类思想的激励性规制分析框架 |
1.4.2 主要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1.5.1 研究意义 |
1.5.2 创新点 |
2 文化创意产业规制核心判断 |
2.1 文化创意产业规制是融合型规制 |
2.1.1 传统规制分类对文化创意产业解释乏力 |
2.1.2 融合型规制提供解决综合性问题的视角 |
2.2 文化事业与产业可以实行融合管理 |
2.2.1 概念并行与操作分离的现实 |
2.2.2 推动文化事业与产业融合是管理变革的必然 |
3 上海文化创意产业规制基本思路 |
3.1 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现状 |
3.1.1 产业分类的统计变迁 |
3.1.2 上海与其他国内外城市产业发展简要比较 |
3.1.3 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现状 |
3.1.4 上海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特征 |
3.2 针对文化创意服务业分层管理的思路 |
3.2.1 基于双重属性确定文化创意服务业相应定位 |
3.2.2 针对不同区域进行分类施策 |
3.3 激励性规制在文化创意领域的应用 |
3.3.1 激励性规制工具原理简析 |
3.3.2 激励性规制的设计过程 |
3.3.3 激励性规制工具在文化创意产业适用性分析及应用探索 |
4 上海文化创意产业规制实务分析 |
4.1 新闻媒体的融合与规制:以澎湃新闻为例 |
4.1.1 媒体融合发展背景下的上海整体探索 |
4.1.2 澎湃新闻的融合性实践 |
4.1.3 新闻类新媒体的政府规制方式研究 |
4.2 财经媒体的融合与规制:以第一财经为例 |
4.2.1 全媒体发展的第一财经 |
4.2.2 三个维度的融合性发展策略 |
4.2.3 财经媒体发展策略研究 |
4.3 演出服务的融合与规制:以奔驰文化中心为例 |
4.3.1 成为国内演出市场标杆的奔驰文化中心 |
4.3.2 商业模式下的文化与体育融合发展之路 |
4.3.3 市场引领下的院团与剧场同向发展思路 |
4.4 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融合与规制:以巨人网络为例 |
4.4.1 创新行业发展模式的巨人网络 |
4.4.2 在行业共性规律中探索个性化业务融合 |
4.4.3 审批规制下的网络游戏公司发展思路研究 |
4.5 咨询服务的融合与规制:以上图情报所图情业务为例 |
4.5.1 从上图情报所看文化事业单位的优势与挑战 |
4.5.2 图书信息情报资源融合的实践 |
4.5.3 进一步发挥文化事业单位活力的规制研究 |
4.6 文化设施服务的融合与规制:以一大会址改造为例 |
4.6.1 政府财力保障红色资源进一步发展 |
4.6.2 一大会址改造中的展陈内容与技术融合 |
4.7 文化艺术培训服务的融合与规制:以“VIP陪练”为例 |
4.7.1 “互联网+”推动音乐教育新模式 |
4.7.2 “VIP陪练”做互联网音乐教育探索者 |
4.8 群众文化服务的融合与规制:以上海市民文化节为例 |
4.8.1 市民文化节的举办形成城市文化繁荣新面貌 |
4.8.2 用融合发展的举措促进社会多方参与 |
4.8.3 用整合资源的做法让市民成为城市文化的主人 |
4.8.4 用集合媒介的思路进行活动项目的推广传播 |
4.9 广电传输服务的融合与规制:以SMG三网融合IPTV业务为例 |
4.9.1 “三网融合”政策推动下的IPTV技术发展前景 |
4.9.2 上海广播电视台实践IPTV业务 |
4.9.3 用技术手段规制IPTV内容安全 |
5 结论:构建基于融合的上海文化创意产业激励性规制模式 |
5.1 治理互动,激励性规制有利于实现双效统一 |
5.1.1 双效统一明确了文化创意产业规制的基本遵循 |
5.1.2 政府治理推动双效统一实践深化发展 |
5.1.3 文化创意产业规制应体现放管结合 |
5.2 资源统合,提高政府文化管理水平 |
5.2.1 融合型规制首先需要提升政府文化管理水平 |
5.2.2 文化事业与产业管理整合即为强化政府资源统合能力 |
5.3 分类施策,贴合文化创意产业自身规律 |
5.3.1 分类管理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
5.3.2 两个维度持续深化融合发展 |
致谢 |
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目录 |
参考文献 |
引文注释 |
(9)中国电信产业的R-SCP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的思路、方法与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自然垄断理论 |
2.1.1 早期自然垄断理论 |
2.1.2 传统自然垄断理论 |
2.1.3 现代自然垄断理论 |
2.2 规制理论 |
2.2.1 规制公共利益理论 |
2.2.2 规制俘获理论 |
2.2.3 规制经济理论 |
2.3 产业组织理论 |
2.3.1 产业组织理论概述 |
2.3.2 产业组织理论的SCP范式 |
2.3.3 传统SCP范式对自然垄断产业的适用性分析 |
2.4 中国电信业的产业特性 |
2.4.1 中国电信业的技术经济特征 |
2.4.2 电信业技术经济特征的变化 |
2.4.3 电信企业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
第3章 中国电信业的发展历程及面临的新问题 |
3.1 中国电信产业的发展历程 |
3.1.1 中国电信产业发展初期 |
3.1.2 中国电信业市场拆分重组历程 |
3.2 中国电信产业监管政策演进 |
3.2.1 从垄断到调整市场结构引入竞争 |
3.2.2 从调整市场结构转向规范市场行为 |
3.2.3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市场绩效——成立中国铁塔公司 |
3.3 中国电信产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
3.3.1 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业传统商业模式形成挑战 |
3.3.2 “三网融合”政策推进加剧了电信市场竞争 |
3.3.3 电信运营商在产业链中的主导地位逐渐弱化 |
3.3.4 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对运营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第4章 构建“R-SCP”电信产业分析框架 |
4.1 电信业规制的目标 |
4.2 电信业规制的主要内容 |
4.3 中国电信产业规制的现状 |
4.4 现有理论在电信产业组织研究中的局限性分析 |
4.4.1 “SCP”范式在电信产业组织研究中的局限性 |
4.4.2 规制理论在电信产业组织研究中的局限性 |
4.5 电信产业组织的研究思路 |
4.5.1 决定电信产业组织变迁的重要因素 |
4.5.2 电信产业组织研究的主要思路 |
4.6 构建基于规制的“R-SCP”理论分析框架 |
4.6.1 “R-SCP”框架的逻辑关系 |
4.6.2 “R-SCP”理论框架对电信产业的适用性 |
第5章 基于规制的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分析 |
5.1 影响市场结构的主要因素 |
5.2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分析 |
5.3 政府行为对电信市场结构的直接塑造 |
5.3.1 放松进入规制与引入竞争 |
5.3.2 电信纵向拆分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3.3 电信南北拆分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4 不对称规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4.1 进入者策略与在位者优势 |
5.4.2 不对称规制对市场份额和价格的影响 |
5.4.3 不对称规制与联通CDMA手机补贴 |
5.4.4 不对称规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3G/4G牌照发放 |
5.4.5 “单向携号转网”规制政策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5 企业行为对电信市场结构的影响 |
5.5.1 中国电信的限制性定价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5.2 中国移动的差异化策略对市场份额的影响 |
5.5.3 中国联通的技术创新行为 |
5.6 产业融合对电信业市场结构的影响 |
5.6.1 三网融合对电信产业市场结构的影响 |
5.6.2 中国三网融合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
5.6.3 中国广电成为第四大电信运营商影响市场格局 |
第6章 基于规制的中国电信产业市场行为分析 |
6.1 市场行为的影响因素 |
6.1.1 影响电信企业市场行为的主要因素 |
6.1.2 规制条件下企业行为特征分析 |
6.1.3 中国电信企业各阶段行为分析 |
6.2 规制与放松规制对电信市场行为的影响 |
6.2.1 规制失效下电信企业的排他性行为 |
6.2.2 不对称规制下的电信市场竞争行为 |
6.2.3 电信企业对规制的突破与放松规制 |
6.3 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的影响——以中国联通为例 |
6.3.1 中国联通3G市场定位 |
6.3.2 中国联通3G六统一运营策略 |
6.3.3 中国联通价格行为分析 |
6.3.4 中国联通非价格行为分析 |
6.3.5 中国联通组织调整行为分析 |
6.4 产业政策对电信企业市场行为的影响 |
6.4.1 “移动通信转售”对电信企业行为的影响 |
6.4.2 手机实名制对电信企业行为的影响 |
第7章 基于规制的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分析 |
7.1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评价方法 |
7.1.1 产业组织理论对经济绩效的评价内容 |
7.1.2 竞争和规制对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影响 |
7.1.3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衡量指标 |
7.2 中国电信产业绩效的实证分析 |
7.2.1 完全垄断阶段的绩效分析(1994年之前) |
7.2.2 双寡头垄断阶段的绩效分析(1994-1998年) |
7.2.3 引入竞争阶段的绩效分析(1999-2001年) |
7.2.4 扩大竞争阶段的绩效分析(2002-2008年) |
7.2.5 电信业重组后的绩效分析(2009年至今) |
7.3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总体评价 |
第8章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的新特征及其规制 |
8.1 移动互联网发展现状及趋势 |
8.2 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影响 |
8.2.1 电信运营商产业主导权丧失 |
8.2.2 电信运营商进一步被管道化 |
8.2.3 移动互联网业务替代传统电信业务——以“微信”为例 |
8.2.4 免费模式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成为主导 |
8.3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组织变革与转型 |
8.3.1 从全业务运营商转向综合信息服务商 |
8.3.2 运营重心从传统语音转向数据应用 |
8.3.3 由纯管道经营向智能管道转型 |
8.4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市场竞争行为 |
8.4.1 开展4G流量价值经营提升市场绩效 |
8.4.2 搭建应用平台与OTT企业合作运营 |
8.4.3 重视应用服务——以移动支付为例 |
8.4.4 以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新技术提升电信产业竞争力 |
8.5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规制的新特点 |
第9章 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及规制合理化建议 |
9.1 电信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内涵及目标 |
9.2 规制合理化与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关系 |
9.3 产业融合对电信业规制的影响 |
9.3.1 电信产业和广电产业的市场化程度分析 |
9.3.2 相关市场主体存在各自的利益诉求 |
9.3.3 行业监管者维护部门利益以及职责有所差异 |
9.4 外国电信产业规制与改革经验 |
9.4.1 英国电信产业规制与改革 |
9.4.2 美国电信产业规制与改革 |
9.4.3 国外电信产业规制与改制的启示 |
9.5 中国电信产业的规制改革建议 |
9.5.1 产业融合背景下规制重构的保障机制 |
9.5.2 电信产业市场竞争政策的趋势 |
9.5.3 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建议 |
9.5.4 中国电信业规制合理化建议 |
第10章 总结与展望 |
10.1 研究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研究方法 |
(二)跨学科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历史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研究思路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审批及其相关概念 |
一、行政审批概述 |
(一)行政审批的概念 |
(二)行政审批的类型 |
(三)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 |
(四)行政审批与政府规制 |
二、行政审批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一)行政审批制度的产生 |
(二)行政审批制度的发展 |
三、行政审批权及其构成 |
(一)行政审批权的主体 |
(二)行政审批权的适用范围 |
(三)行政审批权的内容 |
(四)行政审批权的配置 |
第二章 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演变及动因 |
一、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历史沿革 |
(一)1927年——1949年:训政时期的集中配置 |
(二)1949年——1978年: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审批权配置 |
(三)1979年——1991年:改革开放初期的行政审批权配置 |
(四)1992年——2001年:转轨时期的行政审批权配置 |
(五)2002年——至今:行政审批权配置的全面改革 |
二、影响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动因 |
(一)影响配置的外部因素 |
(二)改革的内部因素 |
第三章 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中的问题 |
一、行政审批权配置结构不均衡 |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配置冲突 |
(二)艰难转型的管制型政府 |
二、行政审批权配置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 |
(一)行政审批权的法律渊源过于宽泛 |
(二)行政审批权设定缺乏法律依据 |
(三)缺乏透明的法律程序 |
(四)缺乏有效的司法监督 |
三、行政审批权配置缺乏效率 |
(一) 行政审批权配置理念的不足 |
(二)不注重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成本控制 |
(三)行政审批权配置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 |
第四章 主要发达国家行政审批权配置及对中国的借鉴 |
一、主要发达国家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概况 |
(一)放松规制下行政审批权的归位 |
(二)行政审批权结构的改变 |
二、主要发达国家行政审批权配置介绍 |
(一)行政审批权配置的美国模式 |
(二)行政审批权配置的英国模式 |
(三)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日本模式 |
(四)行政审批权配置的韩国模式 |
三、发达国家行政审批权配置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一)放松规制理念的转变 |
(二)效率主义下规制方法的革新 |
(三)效率主义下规制效果评价的创新 |
(四)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法治化 |
(五)行政审批权的多层次配置 |
(六)行政审批权配置改革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 |
第五章 行政审批权配置效果的检验机制 |
一、行政审批权配置与“市场决定论” |
(一)“市场决定论”下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 |
(二)“市场决定论”下的四方关系判断 |
(三)“市场决定论”下行政审批权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行政审批权设定的传统机制 |
(二)审批事项选择的法治化 |
(三)对行政审批权的法律限制 |
三、行政审批权配置效果的评价机制重构 |
(一)合理性评价原则的涵义 |
(二)评价主体的选定 |
(三)负面清单下的反向评价理念 |
(四)行政制约与司法审查相结合的评价机制 |
第六章 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效率标准检验 |
一、行政审批权配置效率分析的理论基础 |
(一)效率的价值判断 |
(二)行政审批权配置效率分析的方法 |
二、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效率检验 |
(一)制度背景 |
(二)行政审批权外部配置效率的检验 |
(三)行政审批权内部配置的效率检验 |
第七章 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自由标准检验——以行政审批权配置对创业的影响为例 |
一、自由主义的衍生——新供给主义 |
(一)新供给主义经济学的产生 |
(二)新供给主义经济政策主张 |
(三)行政审批权配置的新供给主义解读 |
二、行政审批权配置改革的供给效应分析 |
(一)行政审批权对自由的限制 |
(三)行政审批权配置改革释放出的自由 |
三、行政审批配置对创业的影响 |
(一)创业:市场中的自由表现 |
(二)中国发展创业现状 |
(三)行政审批权配置改革对创业的带动 |
第八章 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的重塑 |
一、行政审批权配置的重新认识 |
(一)行政审批权配置内涵的重新界定 |
(二)审批内容的界定 |
二、构建多层次行政审批权配置结构 |
(一)政府、市场、社会中间层的整体布局 |
(二)政府、市场、社会间配置——第三方评估机构介入 |
(三)中央、地方间配置——纵向分权分配 |
(四)行政审批局的完善——横向集权分配 |
三、行政审批权配置改革助推经济结构性调整 |
(一)经济结构调整的紧迫性 |
(二)市场资源配置引导行政审批权配置 |
(三)微观审批权配置引导宏观经济结构调整 |
四、成本——收益的评估体制构建 |
(一)审批权配置的成本——收益指标构建 |
(二)审批权配置的成本——收益度量 |
(三)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构架 |
五、解决多头审批、优化审批流程 |
(一)集中审批缩短审批期限 |
(二)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流程 |
六、加大信息公开,鼓励民众参与 |
(一)加大对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
(二)扩大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类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二、外文类 |
四、规制重构:转型经济中政府规制改革的现实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 [1]C市B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府规制研究[D]. 谢立妍.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2]转型背景下中国企业规制合法性的获取策略及其形成机制研究[D]. 张雁鸣. 大连理工大学, 2019(08)
- [3]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D]. 马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5)
- [4]中国数字经济协同治理研究[D]. 杜庆昊.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5]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D]. 管晓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行政法视野下共享经济合作规制研究[D]. 陈阳. 天津商业大学, 2019(01)
- [8]融合模式下的上海文化创意产业规制研究[D]. 曾原.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5)
- [9]中国电信产业的R-SCP分析[D]. 程瓯. 武汉大学, 2016(01)
- [10]中国行政审批权配置研究[D]. 路瑶.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