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刑民交叉案件调研报告

侵占罪刑民交叉案件调研报告

问:刑民交叉案件研究的必要性
  1. 答:具有重要意。
    正确区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具有重要意义,要树立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要加强理论和实务的指导,形成理论和实务的良性互动。
    所谓刑民交叉案件,又称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轮宴宏,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祥胡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腊册件。
问:什么是刑民交叉案件
  1. 答:法律主观:
    一、分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二、先民后刑或先刑后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三、终结民事或刑事诉讼渗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四、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移送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余历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竖喊搜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问:.案件刑民交叉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1. 答:梳理学界和实务界的观点,案件刑民交叉的主要表现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四种:
    一是同一行为既侵犯刑事法律关系,同时又侵犯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导致两种法律关系相互关联的刑民交叉。这种交叉主要表现为规范竞合的情形,其实质是责任竞合。
    二是同一行为难以确定侵犯的究竟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因而产生的刑民交叉。这种现象在实践滚缓中表现为公、检、法三机关对同一案件的性质产生不同认识,有的认定为民事案件,有的认定为刑事案件,有时发生争相管辖的积极冲突,有时发生相互推诿的消极冲突。
    三是同一行为兆梁人实施了几个不同行为,分别侵犯具有关联性的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引起的大猜模刑民交叉。
    四是不同行为人实施了相同行为,但由于行为人的个体差异造成对行为的法律评价有所不同而产生的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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