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工程追加价款的审查(论文文献综述)
李凯歌[1](202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建设工程合同为原《合同法》中的一类典型的合同,为适应法院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设立了实际施工人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不仅解决了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但从事了施工活动的当事人诉讼问题,而且从合同效力、建筑工程质量以及权利的行使等方面对实际施工人进行了规制。由于实际施工人制度空白问题较多以及规定得过于原则,各地法院对同一解释条文的理解认识差异较大,加之司法实践的复杂多变,实践中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由司法实践中关于实际施工人裁判认定的困境,引发了作者对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行使等法律问题的思考。由于实际施工人系司法解释创设的法律术语,但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表现形式以及认定条件等,在司法实践中首先面临的问题即为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作者提出了应从合同效力的认定、履行施工义务以及与合法的施工人之间关系等方面界定实际施工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非法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以及借用企业资质承揽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文章对实际施工人权利基础的不同学说进行了分析论证,指出了不当得利返还说和代位权延伸说的不足,赞同突破合同相对性说。在实际施工人向其合同相对方及其他合同当事人主张工程价款时,是否要设置严格的起诉条件,文章结合司法实践,论证了自己的观点。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者认为在发包人明知或应知实际施工人系借用资质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实际施工人还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就实际施工人权利的行使要件,文章认为应从适格当事人、合同的效力以及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方面予以考虑。作者还对实际施工人权利行使中的证明责任进行了论证。在实际施工人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存在争议时,该如何处理?作者论证了应首先选择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方法,同时实际施工人仍然有权选择据实进行结算。当实际施工人参与施工的工程存在多份合同时,作者提出并论证了三种结算方式的选择问题。司法解释中对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仍然存在争议。作者论证了发包人承担的系自己责任,而非替代责任,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为自身独立责任。挂靠其他企业的资质进行施工以及层层转包、多层分包建设工程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情形,该两种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主张工程款也为存在争议较大的地方。对于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问题,应区分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借用资质情形是否知情来分别予以处理。对于层层转包、多层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法院应当追加其余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作者还论证了实际施工人不能向与其未有合同关系的中间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总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虽然实际施工人制度的设立解决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许多难题,但是该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实际施工人制度设定的不够完善,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适用的不足,违法行为与恶意诉讼问题层出不绝等。作者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完善实际施工人制度的措施。首先,要从源头上禁止转包与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从司法层面细化裁判规则;再次,要完善保护农民工利益的新举措。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提出、分析和建议,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让更多的立法者、司法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来关注该问题,共同解决司法疑难,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任志敏[2](2021)在《新收入准则在碧桂园企业的应用研究》文中认为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影响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决策。而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业务模式日益繁杂,我国旧收入准则的缺陷日益显露,为解决这一问题,也为进一步实现我国收入准则的国际趋同,2017年7月,我国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CAS14)(以下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的出台影响诸多行业的会计处理,也对很多企业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挑战,尤其是房地产行业这种生产周期长,销售合同多样化的企业。因此,这类型企业在应用新收入准则时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哪些难点、应该如何面对这些难点是现阶段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2017年房地产行业中首家实施新收入准则的碧桂园企业为研究对象,对以上问题进行探究。文章基于收入确认、计量、报告相关理论和“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研等方法对碧桂园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比较研究、事件研究等方法对碧桂园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进而结合调查问卷的方法发现碧桂园企业在应用新收入准则“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中存在的难点,并深入挖掘其本质原因,从而提出该企业进一步有效应用新收入准则的改进措施。经本文研究得出,新收入准则的应用不仅影响碧桂园企业的收入确认、计量、报告,而且对相关财务指标也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关系到资本市场中投资者的反应,影响企业股价。碧桂园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主要难点有特殊履约义务的识别、单独售价的确定、收入确认方法的判断、履约进度的确定等,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完善合同管理、完善“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的应用流程、培养“业财法”相通的复合型人才、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优化企业财务信息系统。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推动碧桂园企业进一步有效应用新收入准则,同时也期望能为其他尚未实施或初步实施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借鉴意见。
姚瑶[3](2021)在《强制招标建设工程合同变更法律效力辨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达到一定规模的国有资产建设等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商。招标投标选商方式鼓励充分竞争以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其实施过程有着更为严格的法律要求、更为规范的流程设置。近年来,随着突出问题的发现以及典型腐败案件的披露,在招投标管理中出现标后合同履行任意变更、招小送大、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诸多问题,使前期招投标与后期合同履行相脱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因设计变更、实际工程量与概预算出入幅度较大、工程漏项等各种问题,合同内容需要修改变更的情形时常发生,此时能否对已公开中标的合同直接予以协商变更,现行法律制度无明确规定。一般的民事合同基于合同法赋予的变更权在履约过程中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可变更,但由于依法招标选商项目的特殊性,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签订的合同其变更内容以及程序应当更为严格审慎。本文从招标投标机制的特性与实践案例分析,结合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条款,重点辨析对于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合同履行阶段合同变更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首先本文从实践中的困惑出发,提出研究问题,并对研究问题范围及对象予以界定;辨析合同变更与“黑白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区别;从招投标机制的功能目的分析归纳出对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之外,还应关注招标文件初评中的否决性条款以及评分办法中占比较高的评审因素。其次梳理出合同变更不合法的问题,指出恶意变更中存在利用合同变更以抬高中标价格牟取不正当利益、达到利益输送目的或是规避招标的情形。结合实践中引起合同变更的最主要三种原因,即设计变更、追加工程量以及情势变更导致的变更事项,具体分析不同情况下的合同变更法律效力。最后细化完善对法律制度的理解适用,在此基础上通过三步思维来分析解决实践困境中的案例,提出可以协商变更、需要重新招标以及变更后追究违约责任三种结果形态,并对变更程序提出完善建议,以促进强制招标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规范运行。
肖建国[4](2021)在《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文中认为大陆法系强制执行法理论为执行形式化提供了一般性的理论解释,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立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具体展开需要结合我国审执分离的实践,回答我国特有的本土问题。通过执行形式化与执行债权的识别判断、执行形式化与执行当事人适格的审查判断、执行形式化与责任财产的权属判断以及不予执行对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冲击等方面的探讨,将执行形式化放在我国特有的集中式执行体制、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分权以及集约化执行的背景下展开,可以对我国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进行体系化的阐释与重构。
肖婉怡[5](2021)在《基于价值链的承包商创收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前的建筑行业新时代环境下,承包商获取利润的空间不断缩减,同时,建筑行业的市场竞争也更趋于激烈,需要承包商改变自身的发展模式,以提升其发展的质量。因此,为了保证承包商的生命力与其竞争能力,承包商就需要制定创收策略,以顺应我国建筑行业新时代环境的改革与变化,进入我国建筑行业的新领域与蓝海。基于此,本研究在对中国建筑业发展状况与中国建筑企业经营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基于价值链对承包商创收策略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承包商对价值链的管理是在合理进行价值链分析基础上,企业价值链进行内部优化与外部整合,以实现企业获取的利润最大化,获得承包商的创收。围绕上述分析,本研究以价值链为基础,提出了承包商内部价值链增值与外部价值链延伸实现创收的具体策略,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本研究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1)基于内部价值链增值的承包商创收策略根据价值链理论,在企业内部价值链中,创造最大价值的价值活动才是实现企业价值链增值的关键价值活动,采取策略优化关键价值活动能够实现创收。因此,本研究识别出变更、调价、索赔的价值活动是实现承包商创收的关键价值活动,在此基础上,分别对承包商利用变更、调价、索赔实现创收的依据与具体实施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承包商创收视角下的变更、调价与索赔实施策略。(2)基于外部价值链延伸的承包商创收策略承包商要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创收,不仅要对内部价值链进行分析,还需要把企业置身于整个产业价值链,从企业外部价值链延伸的角度实施创收策略。因此,本研究首先对企业外部价值链延伸的实现方式进行分析,提出承包商实施纵向一体化战略转型,向投融资与运营两端延伸价值链是实现创收的外部价值链延伸方向,并对承包商实现企业外部价值链延伸,实施战略转型的关键能力提升提出策略。综上所述,本研究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成果对承包商适应建筑业新环境的变化,进入建筑业的新蓝海,进一步实现企业创收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唐学涯[6](2020)在《仲裁案外人的权益保护与救济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民商事关系的日渐复杂化,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越来越多涉及到仲裁案外人的仲裁纠纷。由于立法空白、理论匮乏,仲裁机构和法院在涉及到仲裁案外人问题的处理上往往呈现出比较混乱的局面,主要体现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案外人是否能够参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仲裁案外人是否能够启动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以及能够启动的司法审查的类型和程序等问题。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解决,极有可能造成损害仲裁权威,浪费仲裁资源,导致案外人合法权益受损等不良后果。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应当加强对仲裁案外人的权益保护与救济的制度研究,尽快构建完整的制度体系。本文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主要围绕仲裁案外人的基本理论、仲裁程序中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确立、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中仲裁案外人的救济途径以及围绕仲裁案外人保护与救济的其他方面建议所展开。首先,关于仲裁案外人的基本理论,笔者主要从其概念的界定,以及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三个部分入手。其一,在对仲裁案外人概念的厘定中,先对仲裁案外人的概念作出新的界定,然后把仲裁案外人与仲裁第三人、以及因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而引入程序的仲裁协议第三人进行区分和比较。其二,笔者通过说明仲裁特点阻碍案外人权益的救济、案外人缺乏保护与救济的现状,阐述为仲裁案外人寻求救济途径的必要性。其三,保护仲裁案外人权益的正当性在于实现仲裁公正、效益、意思自治的价值目标,同时,本文对仲裁价值目标位阶作了系统的阐述,意在证明建立仲裁案外人保护与救济相关制度与仲裁价值目标追求是一致的。其次,笔者详细阐述了仲裁程序中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相关国内外立法和学说理论。通过比较各国立法,借鉴有益经验,笔者认为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并对第三人制度设计的内容如何展开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再次,关于诉讼程序中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除了《仲裁裁决执行规定》赋予仲裁案外人申请不予仲裁裁决的权利外,笔者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诉也可以成为案外人救济的途径,同时不予执行程序和撤销程序之间的冲突需要被解决。除此之外,由于仲裁的独立性和程序功能的重复性,抗诉、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并不适合作为仲裁案外人救济的途径。最后,除了仲裁第三人制度和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仲裁的公平公正,从源头上防止仲裁案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从而防范于未然呢?笔者认为通过把虚假仲裁归入刑事犯罪的范畴、加强仲裁机构内部监督、建立仲裁行业监督体系等配套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意图通过仲裁损害案外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更好地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实现公平正义。
付翔宇[7](2020)在《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作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建筑业在解决就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建筑行业,同时与之配套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健全。但是与发达建筑市场相比尚有许多问题亟需解决。如近些年建筑行业内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现象层出不穷,再加上建筑市场内用工制度的不完善,引发了诸多的工程质量纠纷、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发展秩序,而且也成为了建筑市场监管的难点。分包作为一种先进资源优化配置形式,在建筑市场内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但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势必会对建筑行业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绊脚石。本文通过对违法分包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对问题的产生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角度对症提出解决的方案,希望对建筑市场分包管理提供可行性的参考。本文仅以建筑工程领域内违法分包为视角,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梳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现象。介绍我国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现状,简述违法分包行为的存在原因和危害。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法律问题进行探析。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提出建筑市场内违法分包法律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第三部分结合民法理论对债法理论在工程分包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其中包括合同之债的设定理论分析、合同相对性理论分析、合同效力理论分析。第四部分提出了强化违法分包法律规制的建议。从完善建筑工程分包相关立法、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统一司法界定标准、完善工程案件陪审制度等方面,对解决违法分包法律问题提出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初步设想。
苏心[8](2020)在《HS工程设计项目变更管理案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现代工程施工建设中,工程整体规模不断提高,所消耗的时间不断延长,工程的复杂性越加繁琐。导致施工中不可控制因素越来越多,也必然引起了工程变更的不断发生。工程变更带来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等的改变,对于施工的进度、成本、质量、安全都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最终会导致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受损。这些情况都使得工程项目变更管理成为现在项目管理的重点工作,需要企业以及建设单位予以重视。HS项目为该公司年产60万吨医疗矿泉水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投入资金量大、参与主体较多,在施工管理过程中面临着一个较大的难题就是变更管理问题。变更管理不到位带来成本的增加、工期的拖延、质量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在项目变更控制理论的基础上,采取案例研究的方法。从分析HS项目现场签证频频出现、合同管理混乱、变更引起的成本增加等问题入手,对目前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深刻的总结了变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突出表现为不重视变更流程管理、缺乏施工图内审控制等方面。本文对变更管理的内容和流程进行了研究,并以HS项目为实例展开对变更管理的详细阐述。对HS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更管理问题进行了探讨。针对HS项目提出了一些优化变更管理的制度及流程,对加强变更的流程化管理,提高施工图内审水平等提出一些改进建议。给工程实践者更好地管理控制变更提供更多的思路和借鉴,引导建设项目参与各方进行有效的工程变更管理,从而使工程项目管理更加规范。
高艳[9](2019)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其权益保护》文中研究表明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并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的权利。经过十四年的司法实践,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突出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实际施工人的普遍存在,并将长时间存在于我国的建筑施工市场中。实际施工人承揽建筑工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农民工就业,但是这种无资质、超越资质、借他人资质的施工主体造成了建筑工程市场的混乱,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但实际施工人背后又关联着农民工个体和家庭,因此对于实际施工人的保护也是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这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上述司法解释的考量因素之一。由于立法上的模糊,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范围、认定,以及实际施工人的权益边界认识不一,如何既能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又能防止权利滥用,这一直困扰着法律实务界。本文主要分为四章对有关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和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第一章主要阐述立法背景和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文章通过立法背景的描述探讨为何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创设“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厘清了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相关法律概念,即什么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形式和认定,避免了扩大或限缩实际施工人的范畴,造成保护不足或权利滥用。第二章则是通过横向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赋予实际施工人的相应权利和两个司法解释在保护实际施工人方面的异同。通过横向比对,清晰地发现两个司法解释对实际施工人保护的情况和不足之处。第三章主要是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阐述虽然两个司法解释虽然赋予了实际施工人一定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还是由于概念认定模糊,法律运用不清晰,导致各地对于实际施工人的保护有很大差异。第四章主要是考察和研究了大陆法系一些典型国家在建筑合同纠纷中的法律法规,从中找出他国法律法规中对实际施工人保护条款的科学之处,比对我国目前的司法规制情况,找出可供我国法律制度借鉴和学习的地方,例如建设施工合同的担保制度。第五章是根据以上四章的分析结果和研究结论进一步探索讨论我国如何完善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以及摸索出一条更为完善的对实际施工人进行合理的保护和行为规制的路径,以使得实际施工人这一存在已久的主体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行为更加规范,最终保护建设工程市场环境,减少纠纷,定分止争。
何平[10](2020)在《民事确定判决中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研究》文中指出检视我国民事程序规范,虽然预决效力规则由来已久,但显然无论是在学理研究还是实务运作中,“预决效力”这一中国民事程序法上的独有规则仍面临理论基础不明、学理解释多元、程序规范失当、审判适用不一的现实问题,其理论根源则在于预决效力的性质认定、效力根据、适用要件、作用效果、主客观范围等基本问题尚不清晰,本文围绕预决效力的性质、根据、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主客观范围等方面,以我国现有理论成果与实务经验为依归,结合比较法上的智识资源,系统梳理并合理界定了预决效力的理论构成。本文除序言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预决效力的性质辨析。预决效力规则的实践困惑推动了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而学术主张的对垒与立法规范的存废之争使得围绕预决效力性质问题所展开的论争显得颇为尖锐。当下学术场域中,围绕预决效力性质问题大体形成了既判力说、争点效力说以及证明效力说。透过对前苏联法上预决效力的追溯和我国预决效力规则立法史的简要梳理与评述,并参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教义学中判决效理论,以我国法上预决效力的现有规则与司法实践为基点,预决效力与既判力之间存在异质关系,而与判决附随效力具有共通性。就预决效力性质定位问题,现有学说中,无论是将其视为既判力、争点效抑或证明效的观点,都过于单一化与抽象化,忽视了预决效力在具体司法适用所呈现的丰富作用形态,因而有必要采取类型化的思考路径,以比较法上大陆法系确定判决的附随效力体系为参照,经由对预决效力司法适用的微观考察,本文主张应将预决效力性质定位为确定判决的附随效力,而与既判力等判决的固有效力相并立。具体而言,预决效力又因其多元化的内涵,而涵盖争点效、参加效、证明效等类型。据此,预决效力可界定为前诉确定判决中既判事实对后诉裁判的作用力。同时,我国法上的预决效力可主要分解为与争点效、参加效相对应的效力形态,因而,预决效力具体可区分为争点型预决效力与参加型预决效力。第二章预决效力的根据辨析。预决效力作用根据与法安定性理论存在差异。在预决效力的根据理论中,法安定性并非居于核心地位。同时,就比较法上观察,法安定性理论无法作为争点效、参加效的主要根据予以认定,在与预决效力具有共通性的争点效、参加效发挥作用的场合,首位的考虑不在于法安定性,而是诚实信用原则与程序保障原理。预决效力是诉讼法上诚信原则在判决效层面的延伸。从民事立法的解释论角度出发,诚信原则应成为预决效力的重要根据之一,其理据在于:其一、预决效力内嵌敦促当事人促进诉讼的义务;其二,预决效力反映了诉讼上的禁反言原理;其三,预决效力贯彻了诉讼上权能失效原则。争点效与参加效在根据论上共通于程序保障原则,而程序保障与自我归责原则紧密关联。与之相应,预决效力的根据论中也离不开程序保障这一重要支柱。在争点效与参加效的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中,程序保障与自我归责原则发挥了重要指针作用。争点效以重要争点已经当事人间充分的攻击防御为要件,而在辅助参加场合,参加人实质参加诉讼同样是参加效得以发挥效用的重要因素。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部分案例同样佐证了以程序保障理念作为划定预决效力作用范围与适用对象的重要根据。第三章预决效力的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争点型预决效力的适用要件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主要争点;当事人对主要争点已为充分争执;法院对该争点已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前后两诉在实体诉争利益上是否相当并无必要作为要件之一,而应融入前述“当事人已为实际争执”且“法院已为实质判断”要件之中予以考量。同时,无论是当事人主张还是法院依职权直接援引争点型预决效力,法院都应当在斟酌上述三项要件的基础上形成心证后决定既判事项是否产生争点型预决效力。而就这一心证而言,对方当事人仍可在后诉中通过否定或攻击上述三项要件成立与否以动摇法官的这一心证,最终仍可迫使法官放弃适用争点型预决效力。而这一点与既判力存在显着差异,因为在既判力作用效果之下,法院显然不允许当事人在后诉中争议是否存在应排除适用的再审事由,而应径直适用既判力规则予以裁判,对于前诉确定判决既判力有无的争执仅能委诸于再审程序予以救济。《民诉法解释》第93条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法院可排除适用预决效力,对这一规则的理解同样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以及学理研究的思路,将这一证据规则与争点效的遮断效关联起来,具体而言,应将规则上“相反证据”的时间范围限定在争点效基准时点后的证据,而对于当事人在前诉事实审言辞辩论终结前就可以提出而未提出的证据,应不得在后诉中提出。参加型预决效力的适用场景在于有第三人辅助参加的场合,参加人与其所辅助的当事人协力作出诉讼行为,以同时保护当事人与参加人利益为目的,应当一体承受裁判的结果。因而参加人对于其所辅助的当事人,不得主张前诉裁判不当。其作用效果应为,在参加人与被参加人之间的诉讼中,后诉法院应受到前诉确定判决的拘束,而不得为相矛盾的裁判。但例外的,参加人可主张参加效排除抗辩。与争点型预决效力一致,当事人所提出的“因被参加人原因而不能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抗辩并非指向确定判决中结论的妥当性,而仅是针对结论形成正当与否提出争执,这也就意味着,在后诉中,参加人无法通过主张及举证推翻前诉确定判决已认定的事实。可以说,就作用效果而言,参加型预决效力与争点型预决效力虽然适用场合相异但最终殊途同归。第四章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界定。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问题是指确定判决理由中哪些判断能够产生预决效力,其主要围绕争点型预决效力展开。无论域外学界讨论的还是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提出的主要争点判断标准,实际上属于争点型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问题,其与诉讼标的识别标准与守备范围关联紧密,对于主要争点的认定首先应确定诉讼标的识别标准为何,其次才可认定导致发生特定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以及应凭借何种证据予以证明。一旦确定诉讼标的,法院便可经由与当事人的协动向当事人阐明哪些争议可纳入诉讼上主要争点的范畴。因而在界定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时,着重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论述:一是在简要梳理大陆法系诉讼标的理论流变的基础上,提出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理论的互动关系,结合我国当下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现状,在以旧实体法说占主导的司法实务中,争点型预决效力仍有其适用空间;二是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领域事实分类的基础上,主张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结构中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分野决定了争点型预决效力应主要在事实争点层面发挥作用,一般法律争点不应成为争点型预决效力的适用对象。在民事诉讼法研究谱系中,虽然日本法上的争点效理论借鉴了英美法上的争点排除效力制度,但在普通法系民事诉讼构造中,当事人对法律争点具有更多的主动权,争点排除效力广泛地适用于法律争点顺理成章。大陆法系框架内,当事人对法律争点具有较少的主动权。就法律争点能否产生预决效力这一较为宏观的命题而言,除基于个别化的考量,应肯认某些法律争点能够纳入争点型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外,应采谨慎的否定态度。同时,无论是参加型预决效力还是争点型预决效力均需要明确何为“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主要争点”这一核心要件,争点整理程序除对其所嵌入的民事程序具有贯彻集中审理原则的重要功能指向外,由于争点整理程序为当事人充分呈现纷争事实、诉讼主张与相应证据提供了一个适恰的制度容器,在此阶段,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协同提炼、固定乃至限缩争点,从而为后续围绕主要争点展开充分攻防提供了规划与可能,这也为后诉法官权衡主要争点是否已经当事人充分争执这一预决效力适用要件提供了指引。同时,争点整理程序的充实也为当事人免受诉讼突袭提供了重要程序保障,进而增强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及判决效作用范围的预期可能性,成为后诉中预决效力拘束效果正当性的重要制度保证。就有可能产生的前、后关联诉讼而言,其对于后诉法官识别预决效力客观范围至为关键。第五章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辨析。辨析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旨在回答预决效力应拘束哪些主体,以及作为当事人应主动提出的主张,哪些主体可在诉讼上援引前诉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参考既判力相对性原理,基于预决效力的根据论考量,无论是争点型预决效力还是参加型预决效力,都应遵循相对性原则。结合我国法上第三人制度的类型化分析,参加型预决效力仅在辅助型第三人场合产生拘束力。争点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应谨守相对性原则,不过,由于否定争点型预决效力扩张及于第三人将不可避免动摇既判力,因而为求纠纷解决的统一性与当事人间的公平,有必要将争点型预决效力扩张及于受既判力扩张影响的第三人。
二、浅谈工程追加价款的审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工程追加价款的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 |
一、司法实践关于实际施工人裁判认定的困境 |
(一)关于实际施工人裁判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
(二)不同裁判观点的梳理 |
(三)由司法实践引发的思考 |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权利基础 |
(一)实际施工人概述 |
1.实际施工人问题的由来 |
2.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表现形式 |
(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法理基础 |
1.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基础的不同学说 |
2.笔者观点 |
三、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 |
(一)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利及法律责任 |
1.实际施工人与工程款给付请求权 |
2.实际施工人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3.实际施工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行使 |
1.实际施工人权利的行使要件 |
2.权利行使中的证明责任 |
四、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的结算及发包人责任 |
(一)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
1.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与据实结算之争 |
2.存在多份合同时的结算 |
(二)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应承担的责任 |
1.发包人承担责任性质的争议 |
2.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性质 |
五、特殊情形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 |
(一)挂靠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诉讼路径 |
1.挂靠人是否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
2.挂靠人如何主张工程款 |
(二)层层转包、多层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 |
1.层层转包、多层分包中诉讼主体的选择 |
2.层层转包、多层分包中责任的承担 |
六、实际施工人制度设定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一)实际施工人制度设定的不足 |
(二)完善实际施工人制度的措施 |
1.从源头上禁止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
2.从司法层面细化裁判规则 |
3.完善保护农民工利益的新举措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新收入准则在碧桂园企业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3.1 关于收入准则的国内外研究 |
1.3.2 关于收入准则在房地产行业应用的国内外研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及“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 |
2.1 相关理论 |
2.1.1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 |
2.1.2 收入费用观 |
2.1.3 资产负债观 |
2.1.4 经济后果理论 |
2.2 “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 |
2.2.1 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
2.2.2 识别合同中的各项履约义务 |
2.2.3 确定交易价格 |
2.2.4 交易价格分摊到各项履约义务 |
2.2.5 实现各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
第三章 碧桂园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现状分析 |
3.1 房地产行业介绍 |
3.1.1 房地产行业背景 |
3.1.2 房地产行业特征 |
3.2 碧桂园企业基本情况 |
3.2.1 碧桂园企业简介 |
3.2.2 碧桂园企业开发运营模式 |
3.2.3 碧桂园企业经营状况 |
3.2.4 碧桂园企业收入情况 |
3.3 碧桂园企业各业务应用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方式 |
3.3.1 房地产开发 |
3.3.2 建筑服务 |
3.3.3 物业管理和酒店经营 |
3.3.4 物业投资 |
第四章 碧桂园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影响及难点分析 |
4.1 碧桂园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影响分析 |
4.1.1 新收入准则对碧桂园企业收入计量的影响 |
4.1.2 新收入准则对碧桂园企业收入报告的影响 |
4.1.3 新收入准则对碧桂园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
4.1.4 新收入准则对碧桂园企业市场反应的影响 |
4.2 碧桂园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难题调研 |
4.2.1 调查问卷设计及收回 |
4.2.2 调查问卷统计结果 |
4.3 基于“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的难点分析 |
4.3.1 识别合同难点 |
4.3.2 识别单项履约义务难点 |
4.3.3 确定交易价格难点 |
4.3.4 交易价格分摊难点 |
4.3.5 确认收入难点 |
第五章 碧桂园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改进策略 |
5.1 完善合同管理 |
5.2 完善“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的应用流程 |
5.3 培养“业财法”相通的复合型人才 |
5.4 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 |
5.5 优化企业财务信息系统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与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碧桂园应用新收入准则的难点”调查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科研情况及获得的学术成果 |
(3)强制招标建设工程合同变更法律效力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研究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实践中的困境 |
第二节 案例统计 |
第三节 研究对象的界定 |
一、强制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
二、中标后合同履行阶段的合同变更问题 |
第四节 研究问题的提出 |
第二章 强制招标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背离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
第一节 强制招标建设工程合同变更与“黑白合同”的区别 |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 |
二、黑白合同与变更合同的区别 |
第二节 强制招标建设工程合同变更与补充协议的关系 |
一、补充协议的概念 |
二、补充协议与合同变更的关系 |
第三节 强制招标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 |
一、法律法规对强制招标项目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
二、招投标文件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影响 |
第四节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
第三章 强制招标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不合法问题 |
第一节 利用合同变更抬高中标价格 |
第二节 利用合同变更达到利益输送目的 |
第三节 利用合同变更规避招标 |
第四章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变更效力分析 |
第一节 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合同变更 |
一、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范围超过原立项内容 |
二、设计变更缩减原立项内容以及投资金额 |
第二节 因追加采购工程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导致的合同变更 |
第三节 因情势变更导致的合同变更 |
一、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 |
二、情势变更原则对工程价款变更的影响 |
第五章 强制招标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法律适用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探究现有法律制度适用规则 |
第二节 履行中能否变更中标合同的分析思路 |
一、分析思路的起点:变更的内容是否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 |
二、分析思路的推进:变更实质性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
三、分析思路的周延:变更实质性内容的违约责任 |
第三节 中标合同变更程序完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基本要求 |
(一)强制执行开始要件形式化的意义 |
(二)强制执行开始要件形式化的途径 |
三、执行形式化与执行债权的识别判断 |
(一)执行债权的识别审查中执行文的可替代性 |
(二)执行债权的形式化审查与实体审查之界分 |
四、执行形式化与执行当事人适格的审查判断 |
(一)执行当事人适格的范围及其法定化 |
(二)执行当事人适格判断的形式化 |
五、执行形式化与责任财产的权属判断 |
(一)责任财产权属判断中的形式化要求 |
(二)责任财产实体权属的形式化判断之扩张 |
1.外观调查原则扩张适用于执行异议救济程序 |
2.责任财产形式化认定中私文书的扩张适用 |
六、不予执行事由的实质审查对执行形式化的背离 |
(5)基于价值链的承包商创收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中国建筑市场已向海外拓展 |
1.1.2 中国建筑企业利润亟需提升 |
1.2 问题提出 |
1.2.1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2.2 现实问题的提出 |
1.2.3 科学问题的凝练 |
1.2.4 关键问题的解构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及框架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承包商创收相关文献研究 |
2.1.1 承包商创收概念 |
2.1.2 承包商创收策略研究 |
2.2 价值链相关文献研究 |
2.2.1 企业内部价值链 |
2.2.2 企业外部价值链 |
2.3 价值链视角下承包商创收策略研究 |
2.3.1 承包商企业内部价值链增值实现创收 |
2.3.2 承包商企业外部价值链延伸实现创收 |
第三章 研究设计 |
3.1 基于内部价值链增值的承包商创收策略 |
3.1.1 研究逻辑 |
3.1.2 研究方法 |
3.2 基于外部价值链延伸的承包商创收策略 |
3.2.1 研究逻辑 |
3.2.2 研究方法 |
第四章 基于内部价值链增值的承包商创收策略 |
4.1 承包商内部价值链增值实现创收机理分析 |
4.1.1 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工程价款形成过程 |
4.1.2 承包商内部价值链增值关键价值活动识别 |
4.2 承包商利用变更实现创收 |
4.2.1 变更的内容概述 |
4.2.2 引起变更的因素分析 |
4.2.3 工程量清单或图纸缺陷引起变更创收策略 |
4.2.4 发包人需求变化引起变更创收策略 |
4.2.5 承包商合理化建议引起变更创收策略 |
4.3 承包商利用调价实现创收 |
4.3.1 调价的内容概述 |
4.3.2 法律变化引起价格调整创收策略 |
4.3.3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创收策略 |
4.4 承包商利用索赔实现创收 |
4.4.1 索赔的内容概述 |
4.4.2 基于SEDA模型的索赔创收策略 |
第五章 基于外部价值链延伸的承包商创收策略 |
5.1 承包商外部价值链延伸实现创收机理分析 |
5.1.1 承包商纵向一体化战略转型实现企业外部价值链延伸 |
5.1.2 承包商参与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实现纵向一体化战略转型 |
5.1.3 承包商参与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实现创收 |
5.2 承包商参与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关键能力提升策略 |
5.2.1 投建营一体化项目对承包商能力需求分析 |
5.2.2 升级组织架构,组建“项目式事业部” |
5.2.3 提升融资能力,保障资金运作能力 |
5.2.4 培养内部人才,加强综合素质提升 |
5.2.5 选择合作伙伴,实现多方合作共赢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与创新 |
6.1.1 研究结论 |
6.1.2 研究创新 |
6.2 研究局限与展望 |
6.2.1 研究局限 |
6.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6)仲裁案外人的权益保护与救济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关于仲裁案外人的基本概述 |
一、仲裁案外人的界定 |
(一)仲裁案外人的定义 |
(二)仲裁案外人与仲裁第三人 |
(三)仲裁案外人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 |
二、保护仲裁案外人权益的必要性 |
(一)仲裁特点掣肘案外人的权益救济 |
(二)仲裁案外人缺乏保护与救济途径 |
三、保护案外人权益的正当性 |
(一)仲裁价值目标解读 |
(二)仲裁价值目标位阶 |
第二章 构建仲裁程序中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
一、国内外相关制度及研究现状 |
(一)国外相关制度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二、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建 |
(一)仲裁第三人的追加 |
(二)仲裁第三人的参与流程 |
(三)仲裁第三人的权利 |
第三章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中的案外人权益救济路径 |
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中的案外人权益救济 |
(一)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
(二)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
二、撤销仲裁裁决中的案外人权益救济 |
三、上述两种程序在案外人救济上的冲突及处理 |
(一)制度冲突 |
(二)处理方式 |
第四章 仲裁案外人权益的其他保护与救济路径 |
一、另诉作为案外人权益救济路径的可能性 |
二、抗诉作为案外人权益救济路径的可能性 |
三、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可行性 |
四、关于仲裁案外人权益保护的配套制度 |
(一)增设虚假仲裁为刑事犯罪 |
(二)加强仲裁机构内部监督 |
(三)建立仲裁行业监督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论文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3 论文研究内容 |
1.4 论文研究意义 |
2.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概述 |
2.1 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现状 |
2.2 违法分包存在原因 |
2.3 违法分包的危害表现 |
3.我国关于违法分包的法制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关于违法分包的立法及其存在的问题 |
3.1.1 我国关于违法分包的立法现状 |
3.1.2 我国关于违法分包的立法存在的问题 |
3.2 我国关于违法分包的执法监督及其存在的问题 |
3.2.1 我国关于违法分包的执法监督现状 |
3.2.2 我国关于违法分包的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
3.3 我国关于违法分包的司法及其存在的问题 |
3.3.1 我国关于违法分包的司法现状 |
3.3.2 我国关于违法分包的司法存在的问题 |
4.债法理论及其在工程分包中的应用分析 |
4.1 合同之债的设定理论 |
4.2 合同的相对性理论 |
4.3 合同效力理论 |
5.违法分包规制的完善建议 |
5.1 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
5.1.1 明确监管方式和标准、加强分包监管制度的立法 |
5.1.2 加大违法成本方面的立法 |
5.1.3 恢复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审查立法 |
5.1.4 强化管理者个人责任的立法 |
5.2 执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
5.2.1 完善分包过程的检查监督 |
5.2.2 引导“包工头”建筑队伍合法化的注册 |
5.2.3 探索建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一卡通制度 |
5.3 司法方面完善建议 |
5.3.1 统一违法分包的司法界定标准 |
5.3.2 细化违法分包的行政法律后果 |
5.3.3 对实际施工人制度限缩适用 |
5.3.4 不再参照有效合同支持无效合同约定的价款 |
5.3.5 完善工程案件司法陪审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相关法律法规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HS工程设计项目变更管理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2 案例正文 |
2.1 公司及项目简介 |
2.2 行业、社会背景 |
2.3 项目背景 |
2.4 变更管理问题 |
2.4.1 现场签证随意性大 |
2.4.2 合同管理较为混乱 |
2.4.3 施工图纸频繁更改 |
2.4.4 变更引起成本增加 |
3 案例分析 |
3.1 理论依据 |
3.1.1 项目变更控制理论 |
3.1.2 需求变更管理理论 |
3.1.3 工程造价控制原理 |
3.2 原因分析 |
3.2.1 不重视变更流程及主动管理 |
3.2.2 合同管理意识不强 |
3.2.3 缺乏施工图内审控制 |
3.2.4 缺少成本控制管理 |
4 建议与对策 |
4.1 加强变更的流程及制度管理 |
4.1.1 优化变更审批流程 |
4.1.2 建立变更管理制度 |
4.1.3 强化需求变更管理 |
4.2 实施合同规范化管理 |
4.2.1 加强索赔与反索赔管理 |
4.2.2 提高合同管理意识 |
4.3 提高施工图内审水平 |
4.3.1 强化内部审核 |
4.3.2 重视施工图质量 |
4.4 完善成本管理制度 |
4.4.1 建立项目费用计划与控制方法 |
4.4.2 建立责任分配矩阵 |
4.5 实施保障措施 |
4.5.1 增加专业人员配备 |
4.5.2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
4.5.3 充分发挥监理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其权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四、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
第一节 立法背景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的厘清 |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二、实际施工人 |
三、实际施工人的范围 |
四、实际施工人的形式及认定 |
第二章 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路径 |
第一节 两种实际施工人权益救济路径分析 |
一、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 |
二、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诉权 |
三、两种保护途径之间的比较 |
第二节 救济路径所带来的问题分析 |
一、两种保护途径带来的新问题 |
二、权利的平衡和制约 |
第三节 各地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现状调查 |
第三章 实际施工人权益的司法保护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案例分析 |
一、王某与耿某的实际施工人之争 |
二、实际施工人黄某的优先受偿权之争 |
第二节 实际施工人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立法制度 |
第二节 域外相关立法的考察结论和借鉴意义 |
一、域外相关立法的考察结论 |
二、对我国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借鉴意义 |
第五章 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思考 |
第一节 完善《建筑法》对实际施工人的实体权益做出明确规定 |
一、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现状分析 |
二、完善《建筑法》赋予实际施工人实体法律权益 |
第二节 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
第三节 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实施专项保护 |
第四节 明确实际施工人就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五节 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逐渐规范建筑市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民事确定判决中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预决效力之性质辨析 |
第一节 预决效力规则的实践困惑与性质论争 |
一、预决效力规则的实践困惑 |
二、预决效力性质的学理论争 |
第二节 预决效力规则的制度溯源 |
一、前苏联法上“预决”制度述略 |
二、前苏联法上“预决”制度在其判决效力体系中的定位 |
三、前苏联法上“预决”制度的适用范围 |
第三节 预决效力规则的立法演进 |
一、预决效力规则形成的理论准备 |
二、预决效力规则的立法流变 |
第四节 预决效力性质的多元解析 |
一、预决效力与既判力的异质关系 |
二、预决效力与判决附随效力的共通性 |
三、预决效力与证明效的关联性 |
四、预决效力的类型化思考 |
第二章 预决效力之根据辨析 |
第一节 预决效力根据论的理论价值与学理争议 |
第二节 域外判决附随效力的根据解析 |
一、争点效作用根据 |
二、参加效作用根据 |
第三节 预决效力根据的多维解析 |
一、预决效力与法安定性 |
二、预决效力与诚信原则 |
三、预决效力与程序保障 |
第三章 预决效力之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厘定 |
第一节 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论争 |
一、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的学术争议 |
二、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的实务困惑 |
第二节 争点型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 |
一、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主要争点 |
二、当事人对主要争点已为充分争执 |
三、法院对该争点已作出实质性的判断 |
四、前后诉的诉争利益相当 |
五、争点型预决效力的作用效果解析 |
第三节 参加型预决效力适用要件与作用效果 |
第四章 预决效力之客观范围界定 |
第一节 预决效力客观范围的理论争议与研究价值 |
第二节 争点型预决效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理论 |
一、大陆法系诉讼标的识别理论回溯 |
二、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现状与争点型预决效力的适用空间 |
第三节 预决效力的适用对象 |
一、作为预决效力应然对象的事实争点 |
二、作为预决效力争议对象的法律争点 |
第四节 预决效力客观范围的界定与争点整理程序的协同 |
一、争点整理程序的理论概要 |
二、预决效力客观范围的界定与争点整理程序的互动 |
三、我国法上争点整理程序的规范评述与改进 |
第五章 预决效力之主观范围判定 |
第一节 预决效力主观范围的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参加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辨析 |
一、域外参加效主观范围的相对性原理 |
二、大陆法系判决效对辅助参加人的拘束 |
三、大陆法系诉讼参加制度述略 |
四、参加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 |
第三节 争点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辨析 |
一、新堂理论中争点效的主观范围 |
二、美国法上争点排除效力的主观范围 |
三、争点型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浅谈工程追加价款的审查(论文参考文献)
-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研究[D]. 李凯歌.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2]新收入准则在碧桂园企业的应用研究[D]. 任志敏. 西安石油大学, 2021(09)
- [3]强制招标建设工程合同变更法律效力辨析[D]. 姚瑶.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4]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J]. 肖建国.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02)
- [5]基于价值链的承包商创收策略研究[D]. 肖婉怡. 天津理工大学, 2021(09)
- [6]仲裁案外人的权益保护与救济路径研究[D]. 唐学涯.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法律问题研究[D]. 付翔宇. 辽宁科技大学, 2020(02)
- [8]HS工程设计项目变更管理案例研究[D]. 苏心. 大连理工大学, 2020(02)
- [9]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其权益保护[D]. 高艳. 东南大学, 2019(01)
- [10]民事确定判决中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研究[D]. 何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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