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送达制度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李帅[1](2021)在《民事电子送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送达引入民事诉讼程序,此后我国的民事电子送达在试点和探索中不断发展,各级法院纷纷制定电子送达细则,建立各种电子送达平台。民事电子送达作为运用新技术和依托互联网的民事送达方式,一直被寄予厚望,希望其能够缓解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送达难问题。但立法对民事电子送达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导致电子送达在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文书适用类型不明确;电子送达程序的启动要建立在别的送达方式有效的前提下,征得受送达人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送达,过于被动;电子送达在整个送达体系内顺位模糊,送达完成的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我国民事电子送达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混乱,各地法院建立的平台各不相同,也因为法律的不完善有自己的一套实施规范,各自为政,电子送达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电子送达是一种送达方式,其所使用的电子科技属于帮助人民法院实现送达的工具,并不能改变其送达的本质,因此在对民事电子送达进行完善的同时,要将以人为本的诉讼理念贯穿其中,保障受送达人对电子送达方式的选择权,在提高送达效率的同时要保障受送达人的诉权行使,使受送达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虽然我国的民事电子送达较不少域外国家起步晚,但我国的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科技发展较为迅速,可以为电子送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的立法,细化电子送达的适用的程序和案由,建立传统送达与电子送达的二元制送达体系,对符合电子送达条件的受送达人优先适用电子送达,实践方面应当在采用区块链和电子签名技术等多种加密手段保证电子送达安全性的基础上完善和全面推广全国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电子送达是智慧法院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其不断地完善,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民事诉讼。
李聪[2](2020)在《H区人民法院民事送达情况调研报告》文中认为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有着重要影响,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员流动性增强,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民事送达遭遇了许多新问题,但相关立法却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在实践中的适用无法尽如人意。基层法院民事送达长期以来存在着公告送达案件数量居高不下,邮寄送达方式没有发挥作用,电子送达形同虚设等问题,导致法院送达效率低下,从而严重影响审判进程,增加了法院的办案压力。为探查和解决当前民事诉讼送达中的一些难题,笔者通过对一个基层法院的民事送达实务调研,在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基础上,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当地送达环境,对该法院中民事送达的基本情况和特点进行分析,找到法院在送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希望能帮助该法院尽快摆脱送达困境,并为其他法院提供参考和解决思路,从而为完善我国送达制度作出贡献。文章一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包括文章的选题原因、选题意义以及送达问题的研究现状,目的在于对H区人民法院的民事送达情况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为后文做铺垫。第二部分是对基层法院民事案件送达调研的基本情况,分为调研思路和问卷调查数据整理两个部分,分别介绍了笔者选择调研点的理由、调研经过以及调研的方法和对法院调查问卷相关数据的整理。第三部分是笔者通过对所调研的基层人民法院送达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之后,发现H区人民法院当前民事送达存在的问题主要为:“案多人少”法院司法资源不足;网络送达平台建设不足;当事人规避送达现象普遍,恶意规避送达事件日益增多;送达周期长,效率低,送达成本高等。第四部分是提出改善所调研法院送达问题的相关建议。
沙巧铭[3](2020)在《民事送达问题之探讨》文中提出送达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是一项不可或缺的诉讼行为,它关系到诉讼程序是否能够顺利推进以及推进的速度。我国实践中的民事送达在送达方式上以及送达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送达实施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操作,公告送达的适用不严谨导致送达效果难以保证等等,且该问题存在已久。送达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制度的因素,也有法院、社会等其他层面的因素。从目前来看,为摆脱这一制约法院工作效率提升的掣肘,必须加强对现有制度的规范和创新,积极推进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就改革方向而言,随着司法审判领域进入互联网时代,各地法院都在寻求送达的新模式,电子送达方式有更好的发展空间。通过对两大法系典型国家民事送达立法的域外考察和比较研究,能够为我国民事送达困境的解决出路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以问题为导向,通过转变一贯固有的相关立法思想、完善具体的送达方式、设定与送达相关的法律责任,保证我国民事送达的效果和效率。
朱晓妹[4](2020)在《我国当前电子送达的现状及其制度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当今社会不断地变革与发展,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信息的优势也逐渐凸显。信息化时代中的即时传讯技术应当被运用于司法送达之中。况且我国过去传统的六种送达方式已经不能适应人们的电子化的生活方式。在这一背景下,司法送达采用信息化送达方式结合即时传讯技术,形成方便、高效的民事诉讼电子化送达——电子送达。使得民事诉讼当中长期存在的送达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当然作为一种新制度的出现必然会经历不断的尝试和完善的过程。我国的电子送达制度由于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并且很多相关立法不甚完善,导致行为界限不明确,推广效果不佳,这给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发展普及带来了相当的困难。本文将通过剖析我国传统送制度的现状以及面临的困境为切入点,分析电子送达的引入背景主要是第四次科技革命互联网的普及,电子送达的引入对解决“案多人少、送达难”问题的意义。通过宏观概述电子送达的变革历程和具体的送达样本数据分析,阐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为使用率不高、常在传统送达不能的情况下适用,影响其效用发挥。对我国电子送达制度在司法送达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主要有法律规定不完善,具体包括适用条件的限制、送达成功的标准不一、权利受损的救济制度缺失。电子送达适用的理论难题,电子送达的安全性问题以及相关主体对电子送达的认知与观念问题等等。并有针对性的拟提几点具体措施,如细化电子送达适用规则,完善救济制度,建立专门进行电子送达的部门,搭建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加强宣传与引导,强化技术规制等,进一步促进电子送达的推广与发展,完善电子送达制度。
马骁[5](2020)在《银川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电子送达实施状况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送达是人民法院整个诉讼程序中最为重要也是耗时较多的一个环节。我国于2012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把电子送达确定为法定送达方式之一。电子送达依托电话、网络、短信、传真等送达方式,以期更好地解决“送达难”问题。目前,我国立法虽然对其具体适用条件、送达方式、送达内容等予以规定,但电子送达依然存在“粗疏”弊端,而“粗疏”规定不等于就能“粗疏”适用,加上当前存在的“送达难”问题原因较为复杂,司法实践电子送达适用在启动、送达成功的标准确定、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效力等方面亟待进一步研究明确。文章以银川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作为调研样本,样本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典型性等特点。考虑采集到的样本数据详实且多样,为此采取年度对比方式来进行样本分析,借助图表形式来全面的直观的展现数据,从中归结出X区法院电子送达适用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这基础上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文章结合研究需要共设计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调研地点和对象、调研目的以及调研方法。第二部分电子送达现状及银川市X区人民法院具体实施情况。以2016年至2019年电子送达表现作为调研样本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及原因。第三部分则是对前期调查问卷及样本通过进一步探究总结出X区法院电子送达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紧密结合调研数据统计、案例及阐释,通过数据形式来直观展现X区法院适用电子送达过程还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结合样本深入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背后原因。第四部分在前文分析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建议:具体包括细化法律制度建设;扩大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及方式;设置归责与补救措施;完善民事电子送达的配套措施。调研发现,文中所列X区法院电子送达案件适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几乎都可以从样本数据中获得印证。X区法院电子送达存在问题除了与社会经济等客观因素存在关系之外,还与自身特有因素有关,特别是法院内部管理工作流程不合理对电子送达适用更是存在重大影响。为此,在当前社会、经济及法律等方面不调整前提下,X区法院可从改进及优化自身影响因素进行着手来解决电子“送达难”问题。
李双[6](2020)在《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事诉讼过程中,送达对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信息化时代来临,将民事电子送达方式融入到送达程序中不仅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还能更大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在我国发展数年,但在方面立法过于粗略;司法实践中的顽瘴痼疾仍然存在。鉴于此,本文将对我国民事诉讼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从而得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民事电子送达的内涵,包括民事电子送达的概念、特征以及具体送达方式。民事电子送达就是:经受送达人同意,凡是通过其能够确认收悉的民事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都称为民事电子送达。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民事电子送达的优势和局限性。民事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型的送达方式,具有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明显优势,但凡事有利就有弊,民事电子送达系统传输文书的风险较大等局限性也制约了其发展。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域外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考察与借鉴。通过借鉴英国、美国以及德国关于民事电子送达制度方面的举措及经验做法,进一步细化我国民事电子送达制度,解决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第四部分主要介绍民事电子送达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我国在立法层面已经相继明确了民事电子送达方式的种类、受送达人主观同意的要件和效力等规定。但是立法措施并没有穷尽民事电子送达制度运行过程中所要面临的所有问题,使其在立法上仍然存在适用案件范围、适用程序不明确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也一直为人们所诟病。第五部分主要介绍完善我国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建议。从立法上要细化民事电子送达的程序规则,司法实践上要配齐相关措施,确保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在我国诉讼程序中平稳运行。
周指擎[7](2020)在《我国民事电子送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送达是一种司法行为,是司法程序保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与时俱进的。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现在,“电气化”时代已经渐渐离我们远去,取而代之的是“网络化”和“电子化”时代,在这个时代,人们不再向往居住于一个固定的住所,人口快速流动的时代已经到来。尽管这给送达带来了挑战,但同时也是一个契机,一个帮助改进送达制度的契机。送达是司法改革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它关乎法院的工作效率,体现司法是否公正,一直是法院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经过对有关资料文献的查阅和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情况的调研,笔者发现我国目前关于电子送达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方面,缺乏与实践的结合。电子送达的出现,不仅扩大了送达的渠道,而且使送达方式更为便捷,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现实中,在运用电子送达时,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对江西省各级法院的文书送达情况作了调研,分析归纳了电子送达文书情况的实际运用效果,提出了司法实践中电子送达存在的困惑,并针对这些困惑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帮助。
陈娜[8](2020)在《我国基层法院民事送达困境及其法律出路》文中提出“送达困境”仍然在困扰基层法院。一方面,在“案多人少”致使送达资源的供给矛盾依然突出的背景下,尤其是在无受送达人“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情形中,存在送达不到的困境无法解决,容易导致公告送达的滥用及不当驳回起诉。另一方面,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必然会随语境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理解,面对千变万化的送达困境,运用法律方法解决法律问题是必然。然实务中,法官面对来自社会、司法、权力等不同场域的层层压力,却又不敢轻易行使“自由裁量权”。僵化的立法理念、缺乏弹性的送达程序、制度设计的不足,使得在解决前述送达困境发挥的“自主性”极易变成“送达瑕疵”。为此,在“案多人少”这一背景难以一时解决的前提下,应以提高送达效率为契机来缓解资源紧张,避免不当适用公告送达及驳回起诉。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理念的转变,促使民事送达制度进一步完善,积极鼓励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采取灵活多变的送达方式,以解决送达困境。
滕雨姗[9](2020)在《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电子送达是指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利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新型方式将诉讼文书发送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送达方式。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送达列为一项独立的送达方式,进一步拓宽了我国民事诉讼送达体系。电子送达在继承传统送达优点的基础上,凭借高效、低廉、便捷等优势顺应互联网时代逐步发展,实现了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对解决我国面临“送达难”的司法现状具有重大意义。就我国电子送达的立法与运行现状而言,虽然电子送达有了合法的地位,但与之配套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且过于原则性。在实践适用中逐渐反映出电子送达仍然存在启动程序不明确、适用顺序与范围不清晰、确认收悉的标准难以判定、缺乏送达失败的救济程序以及安全性和有效性遭受挑战等运作难题。为充分发挥电子送达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功能,我国应充分借鉴域外典型国家有关电子送达的先进经验,从程序保障与安全性的角度提出电子送达的完善建议,满足大数据时代纠纷解决在线化的社会需求。首先,细化“受送达人同意”规则,立法可以通过扩大“同意”的形式,构建明示与默示相结合的同意标准,确认电子化地址确认书与诉前约定电子送达的有效性。其次,明确适用顺序及范围,在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时可以优先适用电子送达,在满足受送达人明确同意的条件下将裁判文书纳入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再次,构建确认收悉规则,采取以确认主义为基本原则,发送主义为辅助并增设逾期默认送达制度的方式规范电子送达标准。当法院发送电子文书后,当事人有义务回复法院其已经收到电子文书以方便法院制作送达回证留卷备查。在设立逾期默认送达制度的基础上,赋予受送达人异议权防止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未确认收悉文书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此外,完善电子送达的救济程序,从受送达人与法院的角度构建电子送达失败的救济程序,明确受送达人提起异议的救济期间以及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的救济程序。最后,对于电子送达的安全问题,提出设计集约化的电子送达系统,采用分级设置电子签名技术,实现多种功能于一身的高度集约化全国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保证文书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与稳定性。精细的立法设计能够保障电子送达日渐成熟,有效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宋林涛[10](2020)在《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事送达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判决结果能否及时传达、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近年来,随着民商事案件大量的增多,特别是司法改革深入开展,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愈发凸出,“送达难”问题一直是制约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提升的重要问题。笔者通过W法院为样本,对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各种民事送达方式的运行现状进行了研究,发现不同的送达方式都面临着不同的困难,如:直接送达因当事人地址难以确定常变为“电话受领”;邮寄送达因为中国邮政开辟的法院专递导致使用率大幅提高,但当事人拒收或地址不准确退回现象依旧明显;电子送达被动化的立法设置过于保守;留置、委托、转交送达实际操作性极低;公告送达的使用无标准底线的现象。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了我国民事审判效率的提升。总体上看,民事送达制度中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民事送达主体过于狭小,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送达主体的规定仅限于人民法院,忽视了当事人和我国行政机关可能在民事送达活动产生的主观能动;二是民事送达客体设定过于繁琐,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民事送达应该针对客体的不同采用分级式的送达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也针对不同的送达客体进行民事送达方式的限定,导致法院进行民事送达的流程过于迂回,成本颇高;三是民事送达方式运行效率低下,我国目前在民事送达方式中依旧采用直接送达为主、其他送达方式为辅、公告送达兜底的运行模式,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为了更好的适应新时代零距离的人民关系、层出不穷的社会矛盾、高速发展的科技手段,应当对民事送达制度进行重构,对民事送达的主体、客体以及送达方式多种角度进行优化。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扩大民事送达主体,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与特点,将当事人与行政力量纳入送达主体之中;二是统一民事送达客体,避免过于繁琐的分级送达造成民事送达的效率低下;三是改变原有的民事送达方式次序,将公告送达前置化、常态化以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同时基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数字基础建设,加大智慧法院与国家各部门电子数据的联通力度,将电子送达作为主要送达手段,其它民事送达方式作为辅助送达手段。
二、民事送达制度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事送达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电子送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选题背景 |
2. 选题意义 |
(二) 选题的研究方法 |
1. 文本分析法 |
2. 案例分析法 |
一、民事电子送达概述 |
(一) 民事电子送达的界定 |
1. 民事电子送达的概念 |
2. 电子送达的送达主体 |
3. 电子送达的受送达人 |
(二) 民事电子送达的原则 |
1. 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权 |
2. 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平衡 |
3. 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三) 电子送达推广适用的意义 |
1. 弥补传统送达方式的局限 |
2. 适应民事诉讼繁简分流的需要 |
3. 发挥电子送达的优势 |
二、我国民事电子送达的现状 |
(一) 民事电子送达立法现状 |
(二) 实践中民事电子送达的形式 |
1. 短信送达 |
2. 电子邮件送达 |
3. 微信送达 |
4. 全域送达一体机送达 |
5. 移动微法院送达 |
6. 电子诉讼平台送达 |
三、我国民事电子送达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 民事电子送达立法方面问题 |
1. 民事电子送达适用范围不明确 |
2. 民事电子送达所处顺位不清晰 |
3. 民事电子送达启动方式不主动 |
4. 民事电子送达完成标准不一致 |
5. 民事电子送达救济机制不完善 |
(二) 民事电子送达实践方面问题 |
1. 信息安全问题 |
2. 平台建设问题 |
3. 隐私保护问题 |
四、我国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完善 |
(一) 民事电子送达立法方面完善建议 |
1. 明确民事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
2. 优化民事电子送达的顺位 |
3. 细化受送达人同意的规定 |
4. 统一民事电子送达的完成标准 |
5. 完善民事电子送达的救济机制 |
(二) 民事电子送达实践方面完善建议 |
1. 通过加密技术促进信息安全 |
2. 推广全国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 |
3. 注意送达过程中隐私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H区人民法院民事送达情况调研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第一章 H区人民法院民事送达调研情况 |
一、H区人民法院民事送达调研思路 |
(一)调研理由 |
(二)调研相关情况 |
(三)调研写作方法 |
二、H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送达的基本情况 |
(一)调查问卷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送达数据统计 |
(三)法院送达数据分析 |
第二章 H区人民法院民事送达存在的问题 |
一、H区法院司法资源有限 |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
(二)送达人员流动性大且物质保障不足 |
二、H区法院网络电子送达系统落后 |
(一)法院网络电子送达系统建设不足 |
(二)法院电子送达利用率较低 |
三、H区法院送达效率不高 |
(一)直接送达耗时长 |
(二)法院专递未充分发挥作用 |
四、受送达人有意识的规避 |
(一)受送达人对送达的消极不配合 |
(二)受送达人的恶意阻碍 |
五、相关送达制度有待完善 |
(一)送达规定不够具体 |
(二)送达程序规定较为僵化 |
第三章 针对H区法院民事送达问题的建议 |
一、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
(一)完善送达工作机制 |
(二)科学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 |
二、完善网络电子送达平台迫在眉睫 |
(一)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电子送达平台 |
(二)提高电子送达利用率 |
三、完善和灵活运用送达方式 |
(一)灵活运用送达方式 |
(二)增强法院专递的执行力 |
四、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并增设规避送达的法律后果 |
(一)法院应加强法律宣传解释工作 |
(二)增设当事人规避送达的法律后果 |
五、完善民事送达相关立法制度 |
(一)细化送达相关规定 |
(二)增强送达程序的灵活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3)民事送达问题之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价值 |
1.2 研究综述 |
第2章 我国民事送达的现状分析 |
2.1 我国民事送达的立法规定 |
2.1.1 送达主体 |
2.1.2 送达方式 |
2.1.3 送达地址 |
2.2 我国民事送达的实践现状 |
2.2.1 传统送达方式下法院存在现实困境 |
2.2.2 建立“智慧法院”并积极发展民事送达新模式 |
第3章 民事送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3.1 问题分析 |
3.1.1 送达人行为不规范导致未能实现有效送达 |
3.1.2 公告送达在适用上存在随意性 |
3.1.3 电子送达对解决“送达难”的作用不明显 |
3.1.4 送达过程当事人参与度过低 |
3.2 成因分析 |
3.2.1 立法层面 |
3.2.2 法院层面 |
3.2.3 社会层面 |
第4章 民事送达制度的域外考察 |
4.1 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民事送达制度 |
4.1.1 德国民事送达制度的考察 |
4.1.2 法国民事送达制度的考察 |
4.2 以美、英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送达制度 |
4.2.1 美国民事送达制度的考察 |
4.2.2 英国民事送达制度的考察 |
4.3 启示 |
第5章 完善我国送达制度的具体建议 |
5.1 严谨适用公告送达 |
5.2 法院主动优先适用电子送达 |
5.3 建立送达相关的责任制度 |
5.4 设定律师间送达方式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我国当前电子送达的现状及其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传统送达的现状和电子送达的引入 |
2.1 传统送达制度的现状 |
2.1.1 送达难 |
2.1.2 送达累 |
2.1.3 送达乱 |
2.2 电子送达的引入背景 |
2.2.1 传统送达已不堪重负 |
2.2.2 人口流动促进通信方式改变 |
2.2.3 “互联网+”司法潮流的推动 |
第3章 我国电子送达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
3.1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电子送达制度的变革历程 |
3.2 电子送达对于我国送达制度的意义 |
3.3 电子送达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概况 |
3.4 电子送达现状的一个地方样本分析 |
第4章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问题分析 |
4.1 电子送达法律规范的局限 |
4.1.1 法律规范中适用条件的局限 |
4.1.2 送达成功的标准无统一规则 |
4.1.3 受送达人权利受损的救济机制缺失 |
4.2 电子送达适用的理论难题 |
4.2.1 电子送达能否全面取代传统送达 |
4.2.2 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的适用顺序 |
4.3 电子送达实践中的问题 |
4.3.1 相关主体对电子送达的认知与观念问题 |
4.3.2 电子送达工作的效率与人员问题 |
4.3.3 电子送达的安全性问题 |
第5章 电子送达制度改革方向及困境突破 |
5.1 细化民事电子送达的程序规则 |
5.1.1 明确及扩大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 |
5.1.2 统一电子送达标准及增设逾期默认制度 |
5.1.3 制定送达失败问责制度及救济制度 |
5.2 电子送达优先适用的实施建议 |
5.3 设立专门的电子送达部门 |
5.4 加强电子送达的宣传与倡导 |
5.5 提升电子送达安全性的具体措施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银川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电子送达实施状况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研究综述 |
1.4 调研地点和对象 |
1.5 调研目的 |
1.6 调研方法 |
2 我国电子送达现状及银川市X区法院实施情况 |
2.1 国内电子送达立法发展历程 |
2.2 我国电子送达发展轨迹 |
2.3 银川市X区法院民事电子送达运行情况 |
2.3.1 调研样本数据整理及样本分析 |
2.3.2 银川市X区法院电子送达流程 |
2.4 银川市X区法院电子送达存在的问题 |
2.4.1 电子送达适用率与成功率不高 |
2.4.2 电子送达安全难保障 |
2.4.3 电子送达回执难固定 |
2.4.4 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缺乏信任 |
2.4.5 当事人权益未能充分保障 |
3 银川市X区法院电子送达问题的原因分析 |
3.1 电子送达制度立法上的缺失 |
3.2 电子送达操作中的困难 |
3.3 电子送达完成的标准不明确 |
3.4 规则设计缺乏可操作性 |
3.5 缺失民事电子送达失败的救济和归责程序 |
4 银川市X区法院民事电子送达改进路径 |
4.1 细化法律制度建设 |
4.1.1 尝试扩大可送达文书范围 |
4.1.2 明确当事人“确认收悉”的标准 |
4.1.3 完善“受送达人同意”规则 |
4.1.4 统一电子送达确认方式和文书格式 |
4.2 扩大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及方式 |
4.2.1 扩大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
4.2.2 拓展和丰富电子送达的方式 |
4.3 设置归责与补救措施 |
4.3.1 建立电子送达失败的归责程序 |
4.3.2 确立补救措施 |
4.4 完善民事电子送达的配套措施 |
4.4.1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
4.4.2 提高司法共同体的参与度 |
4.4.3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调查问卷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电子送达内涵 |
(一)民事电子送达的概念 |
(二)民事电子送达的特征 |
1.无纸化 |
2.瞬时性 |
3.启动自愿 |
(三)民事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 |
1.电话送达 |
2.传真送达 |
3.微信等社交软件送达 |
4.电子邮件送达 |
5.民事电子送达平台送达 |
二、民事电子送达的优势与局限性 |
(一)民事电子送达的优势 |
1.提高诉讼效率与节约司法资源 |
2.克服传统送达空间上的障碍 |
3.比公告送达更具有正当性 |
(二)民事电子送达的局限性 |
1.诉讼文书被修改的风险 |
2.受送达人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 |
3.程序保障功能有待加强 |
三、域外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一)英国的民事电子送达制度 |
(二)美国的民事电子送达制度 |
(三)德国民事电子送达制度 |
四、民事电子送达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 |
(一)民事电子送达在国内的立法探索 |
1.关于民事电子送达方式的规定 |
2.关于受送达人主观同意的要件和效力的规定 |
3.关于民事电子送达确认收悉的规定 |
4.关于民事电子送达适用文书范围的规定 |
(二)我国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 |
1.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2.民事电子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五、完善我国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的建议 |
(一)细化民事电子送达程序规则 |
1.明确民事电子送达的适用程序、案件范围 |
2.明确电子确认收悉标准 |
3.健全民事电子送达失败的追责机制 |
4.健全民事电子送达失败的救济机制 |
(二)对民事电子送达司法实践过程中问题的破解 |
1.建立稳定安全的民事电子送达平台 |
2.规范民事电子送达文书格式 |
3.配套措施的改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民事电子送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民事电子送达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状况 |
1.1 我国民事电子送达的法律规定 |
1.1.1 立法规定 |
1.1.2 司法解释 |
1.2 我国民事电子送达的司法状况 |
1.2.1 全国各法院电子送达概况 |
1.2.2 我国江西省各法院电子送达情况 |
第2章 我国民事电子送达存在的困惑 |
2.1 缺乏详细的电子送达实施规则 |
2.2 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的顺位问题无明确规定 |
2.3 电子送达适用条件受限 |
2.3.1 电子送达需当事人确认同意 |
2.3.2 民诉法规定的三种文书不能适用 |
2.4 电子送达平台存在缺陷 |
2.4.1 “确认收悉”难以保证 |
2.4.2 电子送达过程存在安全隐患 |
2.5 电子送达实施缺乏保障 |
2.5.1 电子传送设备不足 |
2.5.2 法院缺少专业的送达团队 |
第3章 域外电子送达制度的考察 |
3.1 国外电子送达制度的发展及其趋势 |
3.2 英美法系电子送达的有关规定 |
3.2.1 英国电子送达的有关规定 |
3.2.2 美国电子送达的有关规定 |
3.3 大陆法系电子送达的有关规定 |
3.3.1 德国电子送达的有关规定 |
3.3.2 韩国电子送达的有关规定 |
3.4 对域外电子送达的借鉴 |
第4章 我国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完善路径 |
4.1 制定详细的电子送达实施规则 |
4.2 合理适用送达方式 |
4.3 改善电子送达适用条件 |
4.3.1 向当事人推广电子送达的送达模式 |
4.3.2 视情况选择是否电子送达三种文书 |
4.4 完善电子送达平台 |
4.4.1 运用电子技术完善“确认收悉”方式 |
4.4.2 加强电子送达的保密技术 |
4.4.3 加强信息化时代下“智慧法院”建设 |
4.4.4 信息化、智能化背景下电子送达新模式探索 |
4.5 加强对电子送达的人力物力保障 |
4.5.1 配备电子传送设备 |
4.5.2 组建专业的送达团队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我国基层法院民事送达困境及其法律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缘起:实务中的困境 |
1.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学术研究现状 |
第2章 我国基层法院民事送达具体困境及实务应对措施 |
2.1 困境具体分类 |
2.2 实务中如何应对上述困境 |
2.3 上述送达困境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
2.3.1 送达效率低 |
2.3.2 送达不到 |
2.3.3 电子送达优势不明显 |
2.3.4 不符合诉讼效益价值 |
2.3.5 社会协助送达机制缺失 |
2.3.6 容易产生送达瑕疵 |
第3章 民事送达困境的原因分析 |
3.1 制度原因:送达制度不完善 |
3.1.1 送达理念规范缺乏 |
3.1.2 送达程序欠缺弹性 |
3.1.3 诸多限制使制度优势不显 |
3.1.4 签收人范围过窄 |
3.1.5 邮寄送达立法不规范 |
3.1.6 公告送达规定过于笼统 |
3.1.7 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小 |
3.1.8 立法背景发生大变化 |
3.1.9 送达制度缺乏配套措施 |
3.2 非送达制度之原因 |
3.2.1 案多人少 |
3.2.2 法官角色切换失败 |
3.2.3 受送达人采取妨碍送达的行为 |
第4章 解决我国民事送达困境的法律出路 |
4.1 完善传统的送达方式 |
4.1.1 完善送达理念规范 |
4.1.2 采取灵活弹性原则 |
4.1.3 扩大签收人范围 |
4.1.4 规范邮寄送达 |
4.1.5 细化公告送达的适用规则 |
4.2 完善新兴电子送达 |
4.2.1 智能化、信息化倒逼法院 |
4.2.2 尝试扩大适用范围 |
4.2.3 借鉴先进做法 |
4.3 建立新的送达方式和制度 |
4.3.1 建立微信送达方式 |
4.3.2 建立当事人约定送达制度 |
4.4 健全配套机制 |
4.4.1 建立社会协同送达机制 |
4.4.2 增加妨碍送达行为之惩戒机制 |
第5章 反思与总结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民事电子送达概述 |
(一)电子送达的内涵界定 |
1.广义的电子送达 |
2.狭义的电子送达 |
(二)电子送达的特征 |
1.电子送达设备的科技性 |
2.电子送达载体的无形性 |
3.电子送达传递的便捷性 |
(三)电子送达制度的意义 |
1.顺应“互联网+司法”时代的发展 |
2.实现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 |
二、域外电子送达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电子送达 |
1.英国的电子送达规则 |
2.美国的法院电子档案系统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电子送达 |
1.德国的电子文件传输途径 |
2.韩国的电子送达确认收悉制度 |
(三)域外电子送达制度经验之借鉴 |
1.规范受送达人同意规则 |
2.制定电子送达收悉标准 |
3.完善法院送达配套措施 |
三、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 |
1.我国电子送达的立法现状 |
2.我国电子送达的实践现状 |
(二)我国电子送达立法存在的问题 |
1.“同意”规则设计笼统 |
2.适用顺序与范围不明确 |
3.确认收悉规则设计宽泛 |
4.缺乏送达失败的救济程序 |
5.技术保障措施不完备 |
四、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细化“受送达人同意”的问题 |
1.明确“同意”的形式 |
2.明确“同意”的效力 |
(二)明确电子送达的顺序及范围 |
1.确立电子送达的适用顺序 |
2.拓宽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 |
(三)建立确认收悉规则 |
1.设立逾期默认送达制度 |
2.赋予受送达人异议权 |
(四)增设电子送达失败的救济制度 |
1.明确受送达人的救济期间 |
2.明确法院启动的救济程序 |
(五)保障电子送达的技术安全性 |
1.建立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 |
2.启动分级化电子签名技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及研究现状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立法渊源 |
一、我国民事送达渊源 |
二、我国民事送达的价值导向及属性 |
三、我国民事送达立法现状 |
第二章 我国民事送达制度运行现状实证考察 |
一、直接送达的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W法院直接送达运行现状 |
(二)直接送达问题分析 |
二、留置送达的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W法院留置送达的运行现状 |
(二)留置送达的问题分析 |
三、邮寄送达的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W法院邮寄送达的运行现状 |
(二)邮寄送达的问题分析 |
四、公告送达的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W法院公告送达运行现状 |
(二)公告送达的问题分析 |
五、电子送达的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W法院电子送达运行现状 |
(二)电子送达的问题分析 |
六、委托送达和转交送达的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W法院转交送达与委托送达的运行现状 |
(二)W法院使用网格员送达新尝试 |
(三)委托送达与转交送达的问题分析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再思考 |
一、民事送达主体扩大,建立多轨制送达体系 |
(一)扩大委托送达主体,利用行政力量作为补充 |
(二)完善审前准备程序,推行当事人送达制度 |
(三)借助司法体制改革,细化法院内部分工 |
二、民事送达方式现代化、多元化 |
(一)电子送达主动化及其可行性 |
(二)公告送达前置化、常态化 |
(三)送达场所登记制度,保障其它辅助送达方式进行 |
三、民事送达客体统一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部分学术论着 |
四、民事送达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电子送达问题研究[D]. 李帅. 辽宁师范大学, 2021(11)
- [2]H区人民法院民事送达情况调研报告[D]. 李聪.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3]民事送达问题之探讨[D]. 沙巧铭. 南昌大学, 2020(01)
- [4]我国当前电子送达的现状及其制度完善[D]. 朱晓妹. 南昌大学, 2020(01)
- [5]银川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电子送达实施状况及对策研究[D]. 马骁.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6]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D]. 李双.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7]我国民事电子送达问题研究[D]. 周指擎. 南昌大学, 2020(01)
- [8]我国基层法院民事送达困境及其法律出路[D]. 陈娜. 南昌大学, 2020(01)
- [9]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D]. 滕雨姗. 辽宁大学, 2020(01)
- [10]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实证研究[D]. 宋林涛. 三峡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