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全国如何整治大棚房?
- 答:8月21日为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蔓延势头,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将在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
记者21日从自然资源部媒体吹风会上获悉,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已对京津冀地区农业大棚改建“私家庄园”(俗称“大棚房”)问题开展联合督察并部署全国性初步排查。根据安排,8月为准备阶段,9至10月为排查清理及调研督导阶段,11至12月为完善政策及查处纠正阶段,12月为工作总结及完善监管阶段。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对市、县开展督促指导和抽查核实。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同步开展专项督察。两部门将强化联合督导,对部分重点地区清理排查及查处整改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实,对地方有关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严肃处理。
据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负责人马素兰介绍,通过对京津冀三地初步排查,发现违法建设“大棚房”项目2799个、棚数3.6675万个,涉及土地面积9869亩,集中分布在京津的郊区县和河北省涿州、大厂、广阳、安次、宣化等环京市县,购买者70%以上是城市居民。京津冀“大棚房”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 建设“私家庄园”;在农业大棚内违法 建房; 改扩建大棚看护房。“大棚房”占用土地70%是耕地,其中也有永久基本农田,如不及时制止,将对耕地造成重大冲击,背离国家农业扶持政策的初衷,有些还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马素兰说,全国性初步排查发现,其他省份也有“大棚房”问题,主要分布在济南、郑州、西安、长春、乌鲁木齐、青岛、潍坊等北方城市周边。不少地区还存在流转农村土地违法 进行非农建设问题,多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名,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违法占地建设住宿餐饮、休闲旅游等经营性场所。
来源人民日报 - 答:全国各地区将限期整改拆除!
知识扩展1:被整治的“大棚房”都包含哪些呢?
其实“大棚房”就是一些地方工商企业或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违法建的“农家乐、私家庄园”等非农业设施。具体整治范围包括:
1、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在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上建设的此类非农业设施。以温室大棚为旗号,实则在内部建造豪华别墅度假村、农家乐、餐饮、商业等设施,并以此盈利。
2、商品住宅:农业大棚建农村住宅,租赁给周末出来度假或周边打工人员。
3、小工厂、小作坊:农业大棚是用来种植农作物的,却有很多人私自改建成小工厂、小作坊,用蔬菜大棚的外衣来掩饰加工厂生产的事实。
知识扩展2:出现这样的问题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个人:出现这样问题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如达到刑罚量刑标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公务人员:出现这样问题以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答:提倡农旅结合 农民辛苦钱直接挖机挖光
- 答:在大棚房院里做草帘子加工可以吗?谢谢!
问:大棚房整治存在的问题
- 答:法律分析:1、大类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超上限(5%、10亩)必改;2、农业园区道路(宽度8米)超标必改;3、单栋种植大棚“耳房”(含多栋农业大概共用一个看护房)超标(19.5平方米)必改;4、单栋种植大棚内便道(60公分,破坏耕作层的硬化)超标必改;5、大类设施农业项目标识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必改。大期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问:大棚房清理整治标准
- 答:法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未经批准在永久基本农田上修建非农设施;
2)在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以设施农业名义在耕地上违法 修建“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等非农设施;
3)在农业大棚内修建住宅、餐饮、娱乐、产品深加工、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物流等非农设施;
4)按设施农业用地审核或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确实无法恢复设施农业生产;
5)看护房改变性质和用途用于住宅、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开发。
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 二、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 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 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 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 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