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再认识(论文文献综述)
丁悦[1](2021)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研究》文中指出
赵芊潮[2](2021)在《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提出刑事司法鉴定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为查明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挥了巨大作用。刑事司法鉴定程序的适用前提,是司法工作人员受到复杂的专门性问题以及个人专业能力局限性的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存在困难,此时便通过鉴定人为案件中的复杂问题提供科学解答。刑事司法鉴定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是科学认知活动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因此其兼具科学属性与法律属性。由于刑事司法鉴定依赖于鉴定人的个人能力以及道德素养,鉴定活动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因此法律又规定了司法鉴定合法性、公正性、独立性、客观性等原则,以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约束。但是归根结底,刑事司法鉴定是为刑事诉讼服务的,整个刑事司法鉴定过程必须符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通过对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运行现状剖析,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为研究基础,阐述我国刑事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通过实证分析指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例如鉴定主体的准入登记条件较低、刑事鉴定程序不完善、鉴定意见的审查主体缺乏专业性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公信力。因此,本文在对域外典型国家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部分地区的改革经验,从完善我国的鉴定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完善刑事司法鉴定程序、加强对鉴定意见的专业化审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期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体系更加完善,刑事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得到提升,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
王中[3](2020)在《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依据说服理论,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过程中,存在中央路径与外围路径两种不同的决策路径选择,当审判人员选择中央路径时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所提供的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而当选择外围路径时则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以外的启发式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且依据相应证据学理论基础,以及即行的证据制度与规则,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存在审判人员依据其所具有裁量权限选择不同路径做出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的可能性。据此,从应然层面上来说,审判人员在具体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过程中决策路径存在多种可能性,且决策路径的具体选择受到认知动力、认知能力等内部因素,以及科学证据提供者出庭、辅助意见等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并且,审判人员在具体个案中的决策路径选择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于不同路径之间切换的可能。而审判人员在决策过程中的路径切换,也会导致实质性因素与启发式因素对其决策结果产生共同影响。由于针对我国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方面认知能力的质疑广泛存在,在明确应然决策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选取鉴定意见为实证分析所涉及的具体科学证据类型对我国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实然决策行为进行检验。首先,通过适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获取包含三大类鉴定意见的裁判文书作为样本数据。其次,将科学证据可靠性程度具体化为鉴定意见在实践决策过程中被认定为具备真实性的概率,同时从样本数据中提取机构认证认可、平均司法鉴定人数、平均高职人数、鉴定机构年龄与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作为自变量,审判组织形式、当事人异议、鉴定人答复、辅助意见以及诉争利益等作为调节变量,以及鉴定委托主体与鉴定意见类别作为控制变量。最后,通过构建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分别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以及调节变量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相关性的调节作用进行实证分析。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平均鉴定人数与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对科学证据可靠性产生了显着的正向影响,诉争利益对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起到了显着调节作用。该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包括司法鉴定人数以及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在内的启发式信息对审判人员关于鉴定意见可靠性认定的决策产生了显着影响,并且诉争利益越大,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越大。基于应然决策模型对实证分析结果进行解读证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具备一定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相关的认知能力,但其所具有的认知能力不足以使其完全通过审查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来形成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内心确信,因而需要进一步借助其他外部启发式信息做出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具体决策。无论是基于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认知能力缺陷本身,还是在认知能力缺乏时所依据的替代解决方案,均会导致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审查认定结果缺乏准确性。据此,可以得出关于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行为正当性探讨的结论,即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行为缺乏正当性。由于审判人员不具备对科学证据实质内容进行全面有效审查的认知能力,除影响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准确性外,还可能进一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权威性,并最终从整体上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因此,完全有必要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评价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行为与机制进行规范。在充分考虑包括审判人员认知能力提升方式的多样性、认知能力缺失的不可避免性,以及经验信息的可调整性基础上,可以从提升审判主体内容认知能力、加强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辅助机制,以及完善经验信息调整相关机制等几个方面对审判人员认定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具体行为进行规制。
孙世萍[4](2020)在《刑事错案论》文中指出公平正义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然因一批冤错案的曝光,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小的震动,并引发关于“错案”问题的激烈讨论,由此也拉开了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错案率作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许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极度渴望,也许是出于改革的迫切心情,人们几乎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对刑事错案的成因以及预防的研究中,而对于刑事错案的本来样貌却甚少关注,并出现刑事错案概念泛化、重事实认定轻法律适用等倾向。这非常不利于对刑事错案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全面系统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更加冷静、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错案”问题以及相关司法改革问题。本文从认识论出发,重新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刑事错案的法律属性,厘清事实认定对象与法律适用对象的界限,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避开“错案预防”的习惯性视角,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在全面认识刑事错误的基础上,以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在刑事错案本原中重新审视抑制刑事错案的路径与方法,并重点从法律安全区的提倡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官职业评价体系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罗炜琳[5](2020)在《科学证据采信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科学证据是运用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对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主要运用于司法程序的调查阶段和检控阶段,以帮助查明案件的事实。科学证据在我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地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鉴定意见。在英美法系国家属于意见性证言,表现为专家证人证言,存在主观色彩。理论上对与科学证据采信分为教育模式和遵从模式。教育模式下,需要就科学证据所涉及的相关专门性知识对事实认定者进行教育,要求事实认定者对科学证据产生自己的理解,达到自由心证,是对科学证据的实质审查。遵从模式下,法官只审查科学证据产生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科学证据的提出者是否具备法律规定所需要的资格,只要科学证据形式要件符合规定,法官就选择采信这样的科学证据,不需要对科学证据产生自己的理解。遵从模式下,主要是对科学证据的形式审查。在实践中,如果出现不可靠的科学证据,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产生误导。为了减少不可靠科学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各国都制定了科学证据采信规则,对科学证据的采信加以限制。以美国为例,其对科学证据可靠性审查的规则就经历了从弗赖伊规则、道伯特规则到《联邦证据规则》702条的修订。大陆法系国家对科学证据采信的规定,则更多地表现为对其程序上的一些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对科学证据的采信更注重对科学证据的实质审查,而大陆法系国家对科学证据的审查则更注重对科学证据的形式审查。本文通过分析更注重形式审查的遵从模式和更注重实质审查的教育模式,以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现有的科学证据采信制度,结合我国现有的鉴定人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这两个与科学证据采信有关的制度,以探求我国科学证据采信制度的完善途径。为此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科学证据的概念与属性进行探讨,通过对其定义的分析,得出对科学证据概念的思考,了解科学证据的特点和功能。在确定科学证据范畴的基础上,探讨科学证据采信需要考虑的要素,明确科学证据采信需要审查和判断的内容。第二部分对科学证据审查的两种理论模式进行分析,对比遵从模式与教育模式的优点和缺点。结合实践中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科学证据采信模式对比分析,学习各国在实践中对科学证据采信制度的探索和经验。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科学证据采信制度的现状,对鉴定人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分析,包括这两个制度的现状与不足之处。结合对科学证据审查强调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两种模式的分析,学习各国科学证据采信制度的探索经验,提出对策完善我国科学证据采信制度。
邱鹏[6](2020)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陪审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作为人类文明中创制较早的一项法律制度,其至今仍然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近乎神秘的吸引力。这一制度渗透着司法民主、人民主权的治理理念,充分融合了民意民智,在制约法官权力、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时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国家治理能力要求的提升,司法改革的步伐日益加速,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成了亟待解决的时代课题。特别是近两年来,人民陪审员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对原有制度设计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规范了陪审员参审的职权和基本程序,以期将事实审和法律审逐步分离,进而达到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的改革目标。基于此,本文从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现状出发,从中筛选出了几个类型化问题,并由此深入分析了其中主要原因,提出了符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具体情况的改进设想,以期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帮助。文章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对事实参审进行概括介绍,包括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始起源、形成发展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价值目标。第二部分主要从案件参审类型情况、事实认定情况等视角出发,介绍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审的现况,并总结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事实审中普遍存在的诸如人民陪审员职权界定模糊、事实审适用案件范围不清、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不清、事实审标准及方式不明等问题。第三部分主要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陪审员陪(参)审制度的具体规定,通过比较分析以提供一定的借鉴,并针对前述事实审中存在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设想,主要从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限缩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类型、明确事实审操作具体标准等角度来突破。
葛翔[7](2020)在《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文中认为在这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2014年至今),司法责任制是整个改革的核心,从宏观角度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包含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等改革内容。从规范层面来看,司法责任制又可分解为两个方面,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前者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审判独立问题,后者解决的是独立后如何监督、制约审判权的问题。司法责任制中所谓的“审判责任”,不是一项单一概念,而是包含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权限划分,管理性责任和结果性责任、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等多重范畴的复合性概念。司法审判首先向自我负责,维护审判独立最主要的还是依赖于审判机关本身,审判机关内部应当形成一整套维护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性保障。其次,审判权部分程度上要向代议机关负责,即使是西方国家代议机关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仍然是存在的,只不过在程度上强和弱的区别。最后,审判权要向人民负责。五四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78条之所以不参照当时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可以从意识形态因素、现实司法状况和宪法规范体系解释三方面来分析。之所以强调法院审判独立,而不规定法官独立,体现了无产阶级国家观和法律阶级性的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又并非唯一因素,通过集体决策的进路保证司法质量,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伴随中国共产党全面夺取政权的胜利,代表国民党政权制度的“六法全书”体系被全面废除,由此造成国家层面法律规范的普遍缺失;于此同时,1952年至1953年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司法人员的改造也在客观上从司法人员结构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展开产生了深刻影响。从五四宪法第78条的历史背景来看,政权更替、社会面尚未稳定等客观因素决定了审判工作有较强的政治属性和工具属性,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审判”是不符合现实的。社会环境,法律的废除、司法人员的调整必然客观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因此,确立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来行使审判权,在法律不健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条件下,是保障审判质量的重要途径。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的政策性强调法院是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强调司法审判的人民性,必然会形成分散主义的特征,而要使得审判工作服从政策、服务中心工作、服从群众路线,就必须从组织样态上对司法审判进行必要的约束。在五四宪法制定之初,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活动原则,那么在审判机关中就主要表现为集体领导的体制。“人民法院能独立进行审判”而不是“审判员独立进行审判”,也就鲜明地体现了集体领导的含义。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民主方面而言,其在组织结构上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委员会制度,二是合议制。从组织结构上来看,审判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合议庭合议制度的扩大。院庭长领导负责制与审委会制度相结合,就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中集中的一面。从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审判委员会是从行政机关演化而来的,本质上是党政合一、议行合一、司法和行政混同的产物。所以,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往往体现出深厚的行政色彩。在以五四宪法为制度框架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审判机关的责任只能体现为一种整体性的责任,而非个人责任。由五四宪法所确立的法院整体性的司法责任框架所导出的必然是法院组织内部科层制的运行特征。在法院整体性的责任归属模式和监督制约机制下,造成权责不明,审、判分离,司法决策不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审判进入改革时期,十八大以后,审判机关逐渐相对地独立于地方其他机关,尤其是独立于地方党政机构的改革方向愈发明显。“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论断,突出了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性。从狭义的司法权定义而言,所谓司法就是“在个案中‘说出法是什么’,也就是在个案中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并非所有的权力活动都属于狭义司法权即审判权的范畴。所谓“中央事权的司法权”实际上指:一,从国家行政管理角度对审判机关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二,审判权的普遍性和国家性。司法改革后,审判行政事权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法院实现整体独立。审判权的国家性需要对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进行再认识,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有别于政府与人大的关系,省以下法官人选的统一遴选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今后如果由全国人大或省级人大相对统一的行使法官任免权可以更好的实现对审判的监督。法官独立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独立主要指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而并非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独立最主要的仍然是指法官裁判的独立。改革之后,对现行《宪法》第131条的内涵解释,可以从这样几方面进行理解:法院独立审判不等同于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原则包含法院独立审判和法官审判独立两方面;法官审判独立是审判活动规律的体现。由此,现行《宪法》第131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应当是这样的:即审判权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不能行使审判权;法官在审判中参与审判组织独立履行审判职责,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干涉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法官履行审判职责。而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基于审判独立原则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可以取消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的职能;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是行使审判权,原则上应当适用诉讼程序;审委会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因此其讨论个案的范围应当是有限的。从法院向人大负责角度来看,一方面,法院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形式空疏,并没有完全发挥人大在监督过程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人大听取法院报告后对相关决议予以否决,或是对法院审判个案进行质询等等,缺乏法律制度上的支持。法院组织和审判权的内容来源于法律。审判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反过来意味着审判权受到法律的规制,也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制。基于这样的理由,全国人大作为法律的制定机关,法院因适用法律而向全国人大负有法律责任,同时间接地向人民整体负责,全国人大可以对法院个案审判实施法律监督;而地方人大是地方法院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命机关,基于选举权而对地方法院实施工作监督,主要是对选举任命的组成人员实施监督,地方法院向地方人大负责只是部分体现了民主政治属性。人大的工作报告制度实际上来源于党的制度。是法院向人大作报告而并不是法院院长。法院向人大所作的报告反映的是审判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而不是审判本身,其直接体现为审判管理举措实施后的司法效能。人大对法院报告的否决,也只能体现为对法院相关审判管理权行使主体的审判管理工作的否定,而不可能直接指向审判本身。司法责任制框架下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监督和考评,则是一种内部责任制度。我国目前对审判管理的定位是案件管理与审判过程中人员管理的集合,其目的和功能有这样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通过案件的管理来完成对审判人员及其他主体行为的监督,另一维度是通过审判人力资源的调整和对行为的监督实现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在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事项上,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单个法院内部当然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审判管理的功能和目的是为了实现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但是目前在流程管理中混同了管理权和监督权,由此对审判独立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能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管理资源天然地向院庭长倾斜。二是,使得审判流程中的个案监督有可能凌驾于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上。因此,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审判流程中的管理应当符合预定性和集体性要求。审判管理还包括对法官的考评和惩戒。对法官的考评应当立足于对法官的监督,而非对法官的管理。我国现行法官惩戒机制存在不足。从比较视野来看,域外法制强调惩戒程序的诉讼化审理,我国可以将考评委员会作为完善惩戒机制的切入点。司法公开体现了法院向公众负责。司法改革的立足点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其中的一项举措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司法本身的制度建设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并不存在一种特定的对应关系,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观感往往有其固有的形成逻辑。司法作为法律实现的途径之一,它在实现法律的社会融合功能的同时,也需要当事人——参与司法的公众——尊重司法并在司法程序中合作。因此,司法审判能否为社会所信任,既取决于司法能否真正促进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同时也受到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本身的影响。而当前社会对司法信任不足,一方面源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稳定成熟的社会关系尚未成熟;另一方面社会大众意识大多还未能接受公平合作、平等竞争的现代思维。同时,无限制的倡导通过媒体手段对司法过程进行全面的公开,也是涉诉舆论应对的误区。要转变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影响,一方面应当加强涉诉舆论应对的规范建设,另一方面应当强化司法中立,避免司法的道德主义倾向,并注重规则推导,弱化价值判断和经验判断。
张保生,王旭[8](2020)在《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2017-2018年)》文中指出2017-2018年,我国证据法治建设继续稳步前行,在证据规则的完善、证据司法和证据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许多进展。下面从六个方面做简要的概括和评述。一、证据规则在完善中暴露出理论薄弱的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保障质证权该《实施意见》1第11条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
董丽霞[9](2020)在《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文中研究指明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提出我国民事诉讼一般情形下之“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及特殊情形下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将“排除合理怀疑”概念直接引入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由于该标准的产生欠缺足够的理论构建与实践累积的过程,因此,对于该标准“是否适用”的质疑就在所难免。加之,该标准适用近五年来始终未有官方权威的、针对性的进一步解释,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困惑和理解上的混乱。本博士论文遵循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路径,以深入探究“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为研究对象,用实证的方法检视“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状况。本文立足于中国语境与实践,探究“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舶来品”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然形态与表征,深入挖掘它的本土化的应用模式,进而尝试建构“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制度体系与应用范式,认真回答其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以及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即问题篇、实证篇、比较篇、理论篇和构建篇。问题篇,在记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制度背景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本文的研究主题,即: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以及应当如何适用。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阐释了现有研究的成绩与不足。实证篇,采用问卷调查和判例分析两种实证研究方法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现状进行实证分析。第一,问卷调查以G省96名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和93名执业律师的问卷为样本,问卷主题确立为“法官/律师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注重调查分析法官/律师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况、法官判明事实的内心论证过程、法官将证明标准写入判决中的的行文规律、法官/律师对证明标准的制度期待等信息,探讨法官视角与律师视角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民事诉讼适用样态和图景。第二,判例分析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范围内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研究主题确立为“法官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在时间上以2015年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确立为界分,重点对比分析在该标准确立前及确立后法官判明事实的内心论证过程、将证明标准写入判决中的的行文规律、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况等等。通过大量的判例统计分析,使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较为真实的适用现状得以呈现。第三,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现实困境进行总结,并分析具体困境产生的深层原因,为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及解决埋下伏笔。比较篇,通过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域外比较考察,得到一些本土相关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有益的启示和借鉴。本篇分别从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三个维度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适用情况进行比较审视与观察分析。通过比较的方法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的适用找到一些具体的可以借鉴的资源。理论篇,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从民事一体化思维、法律解释学、证据学三个不同的维度和视角进行学理分析。倡导在民事一体化的思维方式下探讨民事证明标准的改革问题。运用法律解释学的原理对“排除合理怀疑”相关的核心概念进行阐释,以更好地理解司法解释的规范缘由和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适用的解释价值。同时,对“排除合理怀疑”进行证据学分析,明确该证明标准中特殊的证据规则要求。希望通过本章较为详细的学理阐释和证据脉络梳理,为接下来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体系构建奠定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构建篇,秉持“统一裁判尺度”的理想,以使得法官合理怀疑产生和排除的过程得以可视化的呈现为目标,尝试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过程进行层次化的拆解和分析,并提炼由诉方的递进式证明、辩方的递进式辩驳和法官的递进式审判三位一体的“递进式证明模式”作为排除合理怀疑的普遍性的适用模式,并探讨该模式运行不可或缺的前提、地位、支持等制度基础。在“递进式证明模式”的思路的指引下,笔者对一起“欺诈”典型案例从纵向审级和横向主体等角度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一方面,据以论证“递进式证明模式”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实践适用中的有效指引作用,另一方面,也从个案分析中归纳总结排除合理怀疑的成立要件等普遍性的适用规则。希望通过提炼可视化排除合理怀疑的递进式证明模式,逐步完成我国排除合理怀疑适用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搭建、理论阐释、应用推衍、案例指引等一体化构建任务。综上,在学术开放与制度互鉴的全球化格局中,理解域外概念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境遇,并有能力对其进行本土化的制度构建和应用完善,是当代中国诉讼理论接近成熟的重要路线。本文所探讨的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正是一体践行这样的将实证检验上升为经验模式的研究路径,虽然困顿险阻,仍满心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理论能成为血肉饱满的拥有自主语境的制度体系。本文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研究内容的实践性。本文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作为核心研究主题,采用多种实证研究方法。不仅通过问卷调查和判例分析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现状进行较为深入的实证研究。而且,通过对排除合理怀疑典型个案的系统梳理,利用图表等对证据逻辑、证明关系、证明过程进行演示,从而论证民事诉讼各方在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时的应然路径。第二,应对视角的开放性。在论证过程中,本文注重相关域外理论和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借鉴,并采取开放视角借鉴逻辑学、解释学、价值论乃至历史学的理论工具和方法,较为全面地分析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性问题。第三,解决方案的整体性。本文通过提炼可视化排除合理怀疑的递进式证明模式,尝试完成我国排除合理怀疑适用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搭建、理论阐释、应用推衍、案例指引等一体化构建任务。
廖丽环[10](2019)在《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文中指出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摸索相结合”、“改革于法有据”重大理论判断,一方面,从高位推动的层面肯定了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另一方面,为试点改革开辟了新的时代征程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严峻的现实挑战,这些新的发展态势以及新的现实问题因应了试点改革理论研究的现实必要性与重要性。司法领域的试点改革是政策试点方法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性运用。它是指地方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或中央默认特定地区、期限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展开具有特色的法律先行、先行先试的司法改革试验,而后通过暂行条例等规范的出台巩固地方试点经验,再经中央认可吸收到正式制度并向全国铺开的先行先试——由点到面的改革路径。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是由我国司法改革现状与基本特性、渐进政治的总体安排以及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所共同决定的。同时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长期选择,是基于对有限理性与知识分立、调适的正确认知上所形成的司法改革方法。从当前试点改革运行的整体样态来看,“司法权为中央事权”是本轮试点改革的基础理论主张,并在此逻辑之上展开了央地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制度建构,通过借助小组机制、示范机制、指标管理机制以及传导机制作为盘活二者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机制。透过这一行动框架,可以得出本轮试点改革具有政策型倾向,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关系目标,以政策的主动反应作为其行动进路,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逻辑。但现阶段的政策型试点改革衍生了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问题,进一步加剧央地关系的结构性失衡以及试点改革的非制度化与非规范化,试点改革亟需加以修正。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应当致力于路径的规范化、成熟化与制度化,可以实验治理作为技术进阶,以法理型试点改革作为规范进路,从而建构一个制度化的体系。具体制度设想是确立不同梯度的主体构造、区分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推动改革体系深化、建立学习型推广、诊断性评估、问责性督导、科学性预测、权限分配等保障机制。
二、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再认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再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问题的提出 |
2.研究价值 |
2.1 实践价值 |
2.2 理论价值 |
3.国内研究现状 |
4.研究思路及方法 |
4.1 研究思路 |
4.2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司法鉴定概述 |
1.1 刑事司法鉴定的界定 |
1.1.1 刑事司法鉴定的定义 |
1.1.2 刑事司法鉴定的特征 |
1.2 刑事司法鉴定的构成要素 |
1.2.1 鉴定主体 |
1.2.2 鉴定对象 |
1.2.3 鉴定程序 |
1.2.4 鉴定意见 |
1.3 刑事司法鉴定的功能 |
1.3.1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
1.3.2 提升裁判者对专门问题的认识能力 |
1.3.3 保障司法公正 |
1.4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的程序 |
1.4.1 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 |
1.4.2 刑事司法鉴定的鉴定实施程序 |
1.4.3 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庭适用程序 |
第二章 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域外考察与比较 |
2.1 美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考察 |
2.1.1 美国刑事司法鉴定主体的准入制度 |
2.1.2 美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
2.1.3 美国的鉴定意见法庭审查规则 |
2.2 英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考察 |
2.2.1 英国的刑事司法鉴定主体管理制度 |
2.2.2 英国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模式 |
2.2.3 英国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规则 |
2.3 德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考察 |
2.3.1 德国刑事司法鉴定主体的登记管理制度 |
2.3.2 德国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模式 |
2.3.3 德国的鉴定意见审查机制 |
2.4 意大利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考察 |
2.4.1 意大利的鉴定人管理制度 |
2.4.2 意大利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
2.4.3 意大利的鉴定意见法庭审查机制 |
2.5 中外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对比分析 |
2.5.1 刑事司法鉴定主体的登记制度比较 |
2.5.2 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模式的比较 |
2.5.3 鉴定意见的法庭审查机制比较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分析 |
3.1 刑事司法鉴定的主体准入条件较低 |
3.1.1 鉴定机构的发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
3.1.2 鉴定人的执业资格条件较低 |
3.2 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存在局限性 |
3.2.1 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尚未构建完成 |
3.2.2 司法鉴定标准存在空缺或落后 |
3.2.3 部分司法鉴定的标准缺乏科学性论证 |
3.3 刑事司法鉴定相关程序不规范 |
3.3.1 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分配不合理 |
3.3.2 刑事司法鉴定倾向于委托内部鉴定机构 |
3.3.3 重复鉴定之顽疾难以根除 |
3.3.4 鉴定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 |
3.4 鉴定意见的法庭审查机制不完善 |
3.4.1 鉴定意见缺乏有效的质证规则 |
3.4.2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缺乏配套措施 |
3.4.3 法庭对鉴定意见侧重于书面审查 |
3.4.4 裁判者对鉴定意见缺乏专业性认识 |
3.4.5 鉴定人出庭率较低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问题消解的对策 |
4.1 规范鉴定主体的登记管理制度 |
4.1.1 提高鉴定机构的整体质量与服务水平 |
4.1.2 完善鉴定人的准入退出制度 |
4.2 司法鉴定标准化的完善路径 |
4.2.1 建立并完善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 |
4.2.2 填补司法鉴定标准的空白领域 |
4.2.3 完善司法鉴定标准的科学论证 |
4.3 规范刑事司法鉴定的程序性问题 |
4.3.1 赋予当事人适当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 |
4.3.2 扩大鉴定机构的委托范围 |
4.3.3 限制重复鉴定的相关条件 |
4.3.4 加强对刑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 |
4.4 完善鉴定意见的法庭审查环节 |
4.4.1 完善交叉询问制度 |
4.4.2 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配套措施 |
4.4.3 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 |
4.4.4 发挥专家陪审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作用 |
4.4.5 完善鉴定人出庭的相关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3.3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构建 |
2.1 基础概念及其实践表征 |
2.1.1 科学证据 |
2.1.2 科学证据可靠性 |
2.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认知心理学基础 |
2.2.1 说服情景中的决策行为 |
2.2.2 决策路径选择的内在决定因素 |
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制度基础 |
2.3.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评价原则 |
2.3.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规则 |
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及应然决策模型 |
2.4.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可能性 |
2.4.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外部影响因素 |
2.4.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理论推导与假设 |
3.1 审判主体认知能力质疑 |
3.1.1 审判主体在科学证据审查方面的先验知识储备不足 |
3.1.2 辅助机制对审判主体认知能力的提升作用有限 |
3.1.3 决策风险提升科学证据审查中的认知能力需求 |
3.2 应然决策模型与实践行为的联接 |
3.2.1 科学证据的实践观测对象 |
3.2.2 审判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 |
3.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结果 |
3.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启发式信息 |
3.3 基于应然决策模型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假设 |
3.3.1 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 |
3.3.2 审判主体差异对决策行为的调节 |
3.3.3 外部因素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3.3.4 诉争利益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检验 |
4.1 检验方案 |
4.1.1 变量选取与测度 |
4.1.2 样本数据来源与选取 |
4.1.3 实证分析方法 |
4.2 样本描述 |
4.2.1 样本筛选结果 |
4.2.2 样本分布 |
4.3 变量描述与分析 |
4.3.1 分类变量描述 |
4.3.2 连续变量描述 |
4.3.3 变量相关性分析 |
4.3.4 变量有效性检验 |
4.4 研究假设检验 |
4.4.1 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性检验 |
4.4.2 诉求金额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3 鉴定人答复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4 审判组织形式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5 当事人异议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5 基于假设检验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解析 |
4.5.1 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 |
4.5.2 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路径选择决定因素的影响机理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与规制建议 |
5.1 我国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 |
5.1.1 外围路径选择不必然缺乏正当性 |
5.1.2 启发式信息选择存在不合理成分及偏见 |
5.1.3 整体决策行为缺乏正当性 |
5.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与思路 |
5.2.1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 |
5.2.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基本思路 |
5.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规制方案 |
5.3.1 提升审判主体内部认知能力 |
5.3.2 加强辅助机制 |
5.3.3 完善经验信息调整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B 鉴定机构抽样结果 |
致谢 |
(4)刑事错案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概述 |
第一节 “错误”基本问题研究 |
一、错误的含义 |
二、错误的基本特征 |
三、认定错误的方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一、司法实践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二、法学理论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三、刑事错案认识冲突的根源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重构 |
一、刑事错案的主体 |
二、刑事错案的主观要素 |
三、刑事错案的客体 |
四、刑事错案的对象 |
五、刑事错案范畴外其他错误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多元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一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基本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秩序及冲突 |
二、平等及冲突 |
三、效益及冲突 |
四、价值冲突的调和及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诉讼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实体正义 |
二、程序正义 |
三、诉讼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中价值冲突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中事实认定问题 |
第一节 事实认定的手段——证据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 |
二、证据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据规则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事实认定的程度——证明标准 |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
二、证明标准的立法选择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明标准的兑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事实认定的证明方式——自由心证 |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
二、自由心证的实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自由心证的抑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中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中事实问题的界限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界限 |
二、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法律问题 |
三、违法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四、责任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五、量刑事实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法律空间”的影响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 |
三、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三节 法律适用效果的认定 |
一、认定对象 |
二、认定标准 |
三、认定方法 |
四、认定主体 |
五、认定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消解 |
第一节 法律适用错误的消解——法律安全区之提倡 |
一、构建法律安全区的必要性 |
二、法律安全区的构成 |
三、法律安全区的实现 |
第二节 事实认定错误的消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完善 |
一、诉讼程序对刑事错案的抑制机理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相关诉讼制度对正确适用法律的影响 |
第三节 价值冲突调和主体的规制——法官职业评价体系之完善 |
一、我国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检视 |
二、国外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探析 |
三、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之提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5)科学证据采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科学证据的概念与属性 |
一、科学证据的概念 |
二、科学证据采信的实质 |
第二章 科学证据审查的两种理论模式 |
一、遵从模式 |
二、教育模式 |
三、遵从模式与教育模式的对比分析 |
第三章 国际科学证据采信的两种典型模式 |
一、英美法系科学证据采信模式 |
二、大陆法系国家科学证据采信模式 |
三、两种典型科学证据采信模式对比 |
第四章 我国科学证据采信相关制度 |
一、我国科学证据采信现有制度 |
(一)鉴定人制度 |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 |
(三)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对比 |
二、我国科学证据采信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科学证据范畴缺乏法律规定,法律地位不明确 |
(二)注重形式审查,缺乏对科学证据的实质审查 |
(三)鉴定人制度规定不够详细,鉴定相关程序不规范 |
(四)专家辅助人法律地位不明确,缺少专家辅助人数据库 |
第五章 进一步完善我国科学证据采信制度的设想 |
一、在立法上明确科学证据的范畴 |
二、加强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实质审查,提高使法律从业人员科学素质 |
三、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建立科学证据是否采信说理制度 |
四、进一步完善专家陪审员制度 |
五、完善鉴定人制度 |
(一)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准入门槛,强化监管退出动态机制 |
(二)完善鉴定人执业资格审查,明确鉴定人法律责任 |
(三)制定司法鉴定人行为指南,使鉴定意见以易理解的方式呈现 |
(四)建立鉴定材料移送签字制度,落实以书面方式对鉴定书提出异议 |
六、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 |
(一)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资格 |
(二)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属性及其诉讼地位 |
(三)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 |
(四)完善专家辅助人专家库,发挥行业协会自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基本概述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制的历史沿革 |
1.陪审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 |
2.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形成 |
3.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价值目标 |
1.实现民主的载体,深度融合民意民智 |
2.促进沟通的桥梁,显着提升司法公信力 |
3.保障公正的基石,深入接触案件事实 |
4.加强监督的利器,全面回应现实需要 |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现状考察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大数据统计 |
1.民事案件的陪审情况 |
2.刑事案件的陪审情况 |
3.行政案件的陪审情况 |
(二)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情况分析 |
1.参与方式分析 |
2.参与度分析 |
3.参与效果分析 |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1.人民陪审员职权界定模糊 |
2.事实审适用案件范围不清 |
3.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不清 |
4.事实审标准及方式不明 |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若干设想 |
(一)明晰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 |
1.明确庭中证据认定权 |
2.保障庭后评议表决权 |
3.规范其他参审权 |
(二)限缩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类型 |
1.确定参审案件的范围类型 |
2.设定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审的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三)完善事实审的标准和程序 |
1.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
2.区分各类型案件事实认定标准 |
3.完善案件事实认定的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件一: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实施效果的调查问卷 |
附件二: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实施效果的调查问卷 |
(7)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改革开放后司法改革的政策梳理 |
三、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四、对研究现状的述评 |
五、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我国宪法上审判独立条款的历史成因 |
第一节 五四宪法第78条的成因 |
一、形成第78条的意识形态因素 |
二、形成第78条的现实因素 |
三、形成第78条的规范因素 |
第二节 五四宪法框架下司法责任归属机制的表现与弊端 |
一、对司法的监督制约路径和司法责任的整体属性 |
二、整体性司法责任框架下的科层制特征 |
三、法院整体责任归属和监督制约机制所带来的问题 |
第二章 司法改革中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司法改革后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 |
一、司改政策文件中的“司法权”指的是什么? |
二、司法权的国家性与同质性 |
三、司法改革政策对审判机关整体独立的影响 |
第二节 司法改革中的法官审判独立 |
一、十八大以来法官审判独立的规范发展 |
二、从规范和实践两方面重新解释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三节 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和 |
一、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 |
二、审委会制度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适 |
三、审委会制度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法院如何对人大负责 |
第一节 人大监督审判权的简要历史梳理 |
一、人大监督审判权的历史侧重 |
二、《监督法》制定过程中对审判权监督规定的变化 |
三、人大对审判权监督的现实问题 |
第二节 从审判独立原则出发重新认识法院向人大负责的问题 |
一、法院“依照法律”审判的规范意义 |
二、法律最高性决定了人大监督法院的二元性 |
第三节 重新定义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制度 |
一、其他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的一般功能 |
二、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在机理分析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审判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审判与对审判的管理 |
一、审判管理的类型概括 |
二、审判管理的体系 |
第二节 审判流程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一、我国审判流程管理的意旨 |
二、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 |
第三节 审判独立原则与法官考评和惩戒 |
一、法官为什么考评及考评什么? |
二、法官的内部监督与惩戒 |
第五章 法院如何向公众负责:走出司法公开的误区 |
第一节 从司法机制来看司法信任和社会信任的关系 |
一、司法公信力要素中的悖论 |
二、司法机制隐含社会信任决定司法信任 |
第二节 舆论裁判的背后:社会信任不足的成因和涉诉舆论治理的误区 |
一、社会组织结构的激进变化 |
二、社会意识结构的惰性演进 |
三、庭审公开反映出的舆论应对之误区 |
第三节 双管齐下:从涉诉舆论应对和强化审判中立入手 |
一、建立涉诉舆论的应对规则 |
二、强化司法中立性 |
结论 |
附表一:美国部分州、属地法官考评制度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2017-2018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据规则在完善中暴露出理论薄弱的问题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保障质证权 |
(二)“两院三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7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8细化质证规则 |
1. 对质规则不断增强可操作性 |
2. 交叉询问规定的逻辑混乱与原理错误继续存在 |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证据规定调整了证据属性表述 |
二、证据司法在细化中寻求制度创新 |
(一)人民法院重点推进刑事证据制度建设 |
1. 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刑事证据制度建设 |
2. 裁判文书认证理由公开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3. 互联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证据制度有所创新 |
(二)人民检察院健全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 |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据制度建设五年总体要求 |
2. 通过证据制度建设推动监检衔接机制建设 |
3. 积极发挥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作用 |
(三)公安机关注重规范某些领域的调查原则和证据标准 |
1. 规范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取证规则 |
2. 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原则 |
3. 规范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证据标准和责任认定标准 |
(四)监察机关证据制度建设呈现四阶段特点 |
三、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制度建设:两个案件证据分析 |
(一)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32证据分析 |
1. 案情概述 |
2. 证据分析 |
(二)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35 |
1. 案情概述 |
2. 证据分析 |
四、证据科学研究进展 |
(一)循证社会科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二)从证据教义学到证据科学的转型 |
(三)证明科学促进证据法转型 |
五、证据法学研究进展 |
(一)证据法理论基础和体系 |
(二)证据属性与事实认定 |
(三)证据开示 |
(四)科学证据与司法鉴定 |
(五)言词证据 |
(六)证据排除规则 |
1. 证据排除规则基础理论研究 |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
3. 笔录类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
4. 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问题 |
(七)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1. 关于证明责任研究 |
2. 关于证明标准研究 |
(八)法院取证与证据保全 |
1. 法院取证 |
2. 证据保全 |
(九)质证与认证 |
1. 质证 |
2. 认证(聚焦印证研究) |
(十)推定与司法认知 |
六、法庭科学研究进展 |
(一)司法行政新规频出、管理弊端隐现 |
1. 司法行政管理提出“双严格”方针 |
2. 司法行政管理新规频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发展成为亮点 |
3. 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弊端逐渐显现 |
(二)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化建设卓有成效 |
1. 法庭科学国家标准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取得进展 |
2. 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研究和研讨不断深入 |
(三)法医学研究仍为法庭科学研究的主力军 |
1. 法医病理学 |
2. 法医临床学 |
3. 法医精神病学 |
4. 法医生物学 |
(四)医疗损害鉴定学术研究热度高与司法实务界态度冷形成对照 |
(五)传统物证技术研究仍呈现出经验性较强的特点 |
1. 文件检验学 |
2. 微量物证检验学 |
3. 痕迹检验学 |
(六)新兴物证技术领域发展迅速 |
1. 毒物和毒品检验学 |
2. 交通事故鉴定 |
3. 声像资料鉴定 |
4. 电子数据鉴定学 |
(七)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逐步成为行业引领者 |
(9)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问题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制度期待与研究综述 |
1.1 制度背景和期待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现有研究的述评 |
2.实证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现状之实证分析 |
2.1 研究对象与实证方案 |
2.1.1 研究对象和研究思路 |
2.1.2 实证方案的设计与实施 |
2.2 法官视角: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民事诉讼适用样态 |
2.2.1 法官对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 |
2.2.2 法官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认识 |
2.2.3 法官的判决书中对证明标准进行释明的的情况 |
2.2.4 《民诉法解释》出台前后证明标准的对比 |
2.3 律师视角: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民事诉讼适用图景 |
2.3.1 律师对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 |
2.3.2 律师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认识 |
2.3.3 律师经办案件的判决书中对证明标准的释明的情况 |
2.3.4 《民诉法解释》出台前后证明标准的对比 |
2.4 客观视角:对排除合理怀疑相关判例的统计分析 |
2.4.1 判例统计概览 |
2.4.2 判例统计的总体分析 |
2.4.3 抽样判例体现的客观特点 |
2.5 问题归纳与原因分析 |
2.5.1 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理解差异问题 |
2.5.2 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理解不足问题 |
2.5.3 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失当问题 |
3.比较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之比较审视与资源借鉴 |
3.1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法律规定的比较审视 |
3.1.1 大陆法系国家之法律规定 |
3.1.2 英美法系国家之法律规定 |
3.2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理论学说的比较观察 |
3.2.1 大陆法系国家之理论学说 |
3.2.2 英美法系国家之理论学说 |
3.3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司法实践操作的比较分析 |
3.3.1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操作 |
3.3.2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操作 |
3.4 对我国的启示与资源借鉴 |
3.4.1 域外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之评析 |
3.4.2 启示与借鉴 |
4.学理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之理论分析 |
4.1 民事一体化的理论路径 |
4.1.1 在事实与标准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适用维度 |
4.1.2 从事实出发:证明标准的民事一体化发展路径 |
4.1.3 司法不能承受之重——回归事实与证据的认识维度 |
4.2 法律解释学的理论支撑 |
4.2.1 排除合理怀疑的规范解释缘由 |
4.2.2 合理怀疑的法律解释学分析 |
4.2.3 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律解释学分析 |
4.3 证据学的理论分析 |
4.3.1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学价值 |
4.3.2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框架 |
4.4 小结 |
5.构建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方案构建 |
5.1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提出 |
5.1.1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基本内涵 |
5.1.2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概念语境 |
5.1.3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价值 |
5.2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制度基础 |
5.2.1 前提:构建体系化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
5.2.2 地位: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高层次 |
5.2.3 支持:配套制度的完善 |
5.3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场景应用:以欺诈案为例的具体分析 |
5.3.1 排除合理怀疑语境下的“欺诈”个案分析 |
5.3.2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实践应用指引 |
5.4 小结 |
6.结语 |
6.1 本文研究的主要观点 |
6.2 本文研究的限度和未来的改进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期刊类 |
三、外文着作类 |
四、外文期刊类 |
后记 |
(10)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内部观察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问题缘起 |
一、政策试点的方法论传统与具体实践 |
二、政策试点在司法改革领域的延伸运用 |
第二节 试点改革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 |
一、探索型法制催生了试点改革路径 |
二、政策优位于法律的法制过渡性选择 |
三、司法的受制性强化了司法改革的试错色彩 |
四、司法改革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期性加剧改革的试验步伐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发展阶段 |
一、试点改革的低度活跃期: 1978—2002 |
二、试点改革的中度活跃期: 2003-2012 |
三、试点改革的高度活跃期: 2013-至今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性质 |
一、试点改革的总体特征 |
二、试点改革的形式特征 |
三、试点改革的路径特征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立场 |
一、试点改革的基本限度 |
二、试点改革的路径意义 |
第二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外部考量与理论支撑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政治考量: 服从渐进政治改革 |
一、西方渐进政治的决策模式 |
二、我国渐进政治的发展及改革目标 |
三、渐进政治改革下的司法试点改革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制度考量: 降低制度变迁成本 |
一、制度变迁的局部性与渐进性 |
二、制度变迁的成本计算 |
三、通过试点降低司法制度变迁成本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理性支撑: 批判理性与实践不及 |
一、批判理性: 否定唯理主义与虚无理性 |
二、实践不及: 质疑计划思维 |
三、理性论对司法试点改革的启示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知识依据: 知识的分工与调试 |
一、知识的存在状态: 无知与分立 |
二、知识的获取方式: 默会知识的实践性 |
三、知识的进化过程: 试错与调试 |
四、知识论对司法改革试点的启示 |
第三章 试点改革的运行概貌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行动框架 |
一、前期准备阶段 |
二、先行先试阶段 |
三、扩点总结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规范类型 |
一、两类重要主体的规范梳理 |
二、原则性规范 |
三、指导性规范 |
四、执行性规范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项目配置 |
一、尚未推进项目和难以推进项目 |
二、外源性应激项目与内源性需求项目 |
三、试点项目立法吸收的整体成效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空间分布 |
一、总体试点的地区分布 |
二、单项试点的地区分布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目标体系 |
一、纵向上的政策目标体系:总体目标VS框架目标VS任务目标 |
二、横向上的政策目标群:单一型VS复合型 |
三.政策目标分级对试点改革实效的影响 |
第四章 基于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政策型试点改革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属性判断: 中央事权的基本主张 |
一、中央事权的判断标准与具体内容 |
二、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规范表达与正当理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行动逻辑: 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试点改革 |
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
二、委托一代理关系在试点改革的情境演化 |
第三节 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特殊运作机制 |
一、解决改革主体内部组织关系的小组机制 |
二、解决试点单位与非试点单位关系的示范机制 |
三、解决技术管理与信息反馈关系的指标机制 |
四、解决内部与外部制度扩点的传导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权为中央事权对试点改革的政策型导向与表征 |
一、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组织目标 |
二、以政策反应的主动性作为其行动进路 |
三、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目标 |
第五章 当代政策型试点改革的问题诊断 |
第一节 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 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 |
一、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的体系关系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现存问题 |
第二节 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过度依赖顶层设计 |
一、计划作为顶层政策推动的主要调整手段 |
二、固化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
三、强制型与供给主导型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 路径依赖与试点异化 |
一、地方改革缺乏自我激励的成长 |
二、强化地方路径依赖与制度同化的效应 |
三、引发技术指标恶性竞争的机会主义与效果导向主义 |
四、衍生地方司法机关的应声虫行为 |
第四节 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 空间的压缩与垄断 |
一、社会主体参与试点改革的空间极为有限 |
二、社会主体的参与身份和地域具有高度垄断性 |
第六章 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二阶修正 |
第一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技术进阶: 实验治理 |
一、治理技术的革新: 作为新兴治理范式的实验治理 |
二、实验治理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精进: 异质关系与决策开放 |
三、实验治理在中国司法试点改革样本: 本土化实践与不足 |
第二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制度规范: 法理型试点改革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的理论渊源: 法理型支配的法治特性 |
二、法理型支配与司法试点改革的历史关联:解构与重构 |
三、法理型支配对司法改革的当代重塑: 法理型试点改革 |
第三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鼎故革新: 匡正与耦合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匡正 |
二、法理型试点改革与实验治理的二象耦合 |
第四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主体梯度: 国家—地方—社会的三重建构 |
一、主体构造的前提: 国家、地方与社会的关系再定位 |
二、主体构造的核心: 利益相关者的识别与分类 |
三、主体构造的具象: 参与主体的阶梯层次 |
第五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决策优化: 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的区分 |
一、直接决策法律拰制化的现实国情: 改革于法有据 |
二、法律推制化的现实途径: 授权改革的法定化 |
三、边际决策的自主协商化 |
第六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体系深化: 综合配套改革的功能定位 |
一、综合配套改革对主体改革的四种功能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改进方向: 突出核心功能 |
第七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机制保障 |
一、学习型的制度推广机制 |
二、实质诊断的评估机制 |
三、问责性的督查机制 |
四、科学性的预测机制 |
五、合理的权限分配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再认识(论文参考文献)
- [1]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研究[D]. 丁悦. 江南大学, 2021
- [2]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 赵芊潮. 河北大学, 2021(02)
- [3]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D]. 王中. 湖南大学, 2020(02)
- [4]刑事错案论[D]. 孙世萍.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5]科学证据采信制度研究[D]. 罗炜琳.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审研究[D]. 邱鹏.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7]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D]. 葛翔.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8]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2017-2018年)[J]. 张保生,王旭. 证据科学, 2020(01)
- [9]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D]. 董丽霞.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10]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D]. 廖丽环. 厦门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