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冯美霞[1](2021)在《妇联组织在家庭暴力干预中的运作机制优化研究 ——以H市N区为例摘要》文中研究说明
贾晓晓[2](2021)在《防治家暴儿童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家庭暴力作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在我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客观情况的限制,社会及学界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大多集中在妇女权益保护上,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有所忽视。近年来,家暴儿童案件的频频曝光,显示出我国在防治家暴儿童问题上存在欠缺。儿童作为身心发育不成熟的个体,家庭暴力对其产生的伤害很大,甚至会产生不可逆转的后果。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打破了固有观念,突出了儿童保护,但在实践中,反家庭暴力制度的运行还存在一些困境和障碍。基于此,首先,本文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在明晰家暴儿童的基本概念、特征的基础上,对家暴儿童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继之,探究了我国防治家暴儿童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最后,借助域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防治家暴儿童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更好的维护儿童权益,守护儿童健康成长。
侯典牧,黄河,李莹,马良,李慧波,戴昭,魏开琼,周应江,陈虹,孙晓梅[3](2020)在《不负历史重托 谱写新的篇章(笔谈)》文中指出追溯历史,再展宏图。2020年是北京世妇会召开25周年。1995年9月4—15日,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于北京隆重召开,会议主题是"以行动谋求平等、发展与和平"。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专门机构及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共1.7万余人出席了会议。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慕华率81人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可谓盛况空前。以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为契机,早在1990年,陈慕华主席提议,把妇女干部学院扩建升格为女子大学,其前身是1949年8月15日由宋庆龄、何香凝、蔡畅、邓颖超等革命前辈创建的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在全国妇联的领导下,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向海内外筹集资金用于学校建设,一砖一瓦来之不易。1995年8月,经国家教委批准,学校更名为中华女子学院,成为一所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并存的学校。1995年9月,参加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各国妇女代表团来新校址参观。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正式转制为普通高等院校。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成为中华女子学院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学校承载着重托,实现了从更名—并轨—转制为普通高校—开办研究生教育的跨越式发展。(1)2019年中华女子学院迎来了70华诞,中华女子学院加挂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牌子,学校又迈向了新的征程。中华女子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凝结着党和国家对妇女事业的高度重视及老一辈革命家的殷切期望,展现出党领导下的中国妇女事业和妇女高等教育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学校正肩负着建设成为妇联干部、妇女干部培训的重要阵地,中国妇女对外民间交流交往的重要窗口,培养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服务社会、服务家庭的人才摇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理论、家庭建设研究与创新的基地的使命担当而砥砺前行。
郭珈冰[4](2020)在《妇联在家暴治理中的功能优化研究 ——以浙江Z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社会飞速运转,家庭人际关系、生活重心、价值观向复杂化、多元化倾斜,现代社会家庭中家庭暴力层出不穷,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巨大的威胁和人身安全隐患。婚姻家庭领域中家庭暴力问题呈持续高发态势,如果不能很好的跟进处理,非常容易引起恶性群体性事件,严重地甚至还会诱发刑事案件。当前,家庭暴力现象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国家层面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法律规范得到进一步完善。然而当前家暴的治理工作还存在诸多难点和挑战,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研究妇联在家暴治理中的功能优化问题,有利于新形势下挖掘妇联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前置功能”,探讨妇联推进男女性别平等、促进两性和谐乃至家庭和谐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而总结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基于此,本文以“妇联在家暴治理中的功能优化研究--以浙江Z市为例”为研究主题,分五部分来探讨妇联家暴治理功能优化的具体路径。第一部分绪论,为写作背景和相关意义、国内国外有关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情况作了简单的介绍,同时为全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的提出奠定基础。第一章进行了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介绍,着重点明家庭暴力的概念、社会治理的概念及妇联的主要职责。理论基础也在此相应体现出来。第二章展开浙江Z市妇联参与家暴治理功能的实证分析,第一部分介绍了浙江Z市妇联组织的基本情况;接着,对浙江Z市妇联处理家暴纠纷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并通过案例分析法列举了典型案件的调处实践;继而,介绍了浙江Z市妇联在家暴治理中的主要做法与成效。第三章主要在第二章节的基础上研究妇联在治理家暴中具体功能发挥的困境,重点从妇联工作机制不顺畅、法治保障不健全、多部门联动长效机制不畅通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对应第三章内容,从加强妇联组织建设,提升家暴治理效果;完善反家暴工作链条,营造家暴干预文化环境;盘活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形成反家暴工作合力等三个角度提出妇联参与家暴治理功能优化的对策,阐述本文研究的意义。
牛天宝[5](2020)在《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法在近年的修订过程中呈现逐渐犯罪化的趋势,犯罪圈不断扩大,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力度趋强。学界对刑法犯罪化趋势进行了激烈的批评,在这种背景之下讨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问题似乎有些不合时宜。然而,近年来由于跟踪纠缠行为未得到有效规制所引发的恶性案件时有所闻,却没有获得充分的关注。刑事立法犯罪化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但是谦抑并非全盘非犯罪化,在世界各地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已渐成趋势,跟踪纠缠行为危害日益凸显的情况下,我们应立足于现实考虑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问题。导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归纳梳理国内外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研究状况。在此基础上总结研究方法,进而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创新和研究限制之处。第一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概述。虽然我国大陆地区对于跟踪纠缠行为的研究不足,但是域外对于跟踪纠缠行为的研究相对较为充分,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实现了犯罪化的立法目标。在列举、比较国内外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的内涵界定以后,首先总结本文研究对象跟踪纠缠行为的内涵界定及其特征。行为人多次持续反复跟踪、尾随、纠缠、骚扰被害人,足以使被害人陷入恐惧不安的状态,严重影响被害人日常生活的,即应视为本文所界定的跟踪纠缠行为。其次,参考域外的分类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跟踪纠缠行为分为跟踪接近型、通讯骚扰型、远程监控型、网络跟踪型和其他类型。最后,回顾国内外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立法过程,观察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事立法经验与教训,希望我们可以基于理性思考做出刑事立法的决定,而不再以残酷的惨案作为推动立法的导火索。第二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首先,回顾既有的犯罪化正当性根据,何种行为应当纳入犯罪化的范畴,其最终的落脚点应在于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的两大核心要素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和法益侵害。其次,通过国外实证调查数据和国内裁判文书分析,阐明跟踪纠缠行为普遍多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进而从心理、人身安全、人际关系等方面分析对被害人的具体危害,如精神创伤、社会功能减损以及经济方面的损失等。如果跟踪纠缠行为不能被及时制止,还可能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行动自由。最后,法益保护原则应适应社会发展,法益的概念也呈现精神化趋势,法益范围正由传统的物质法益不断向新兴的精神法益扩展。跟踪纠缠行为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打破被害人身心自洽的安宁状态,导致被害人陷入毫无安全感的恐惧不安之中,既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等传统物质性法益,同时也侵害了被害人的隐私权、生活安宁权与个人安全感等新兴精神性法益。因此,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具有理论正当性。第三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现实必要性。对于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被害人可以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要求行为人赔偿,但是往往因无法履行举证责任而很少得到法院支持;对于恐吓、骚扰等部分跟踪纠缠行为,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较少难以抑制跟踪纠缠行为的再次发生;而纳入刑法规制的部分跟踪纠缠行为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即使定罪处刑也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往往是被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此外,被害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可以“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但是适用对象仅仅限于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对于其他人员则无法适用。不管是单一法律规范还是刑事法律规范与非刑事法律规范组合,均难以胜任有效规制跟踪纠缠行为的任务。因此,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具有现实必要性。第四章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建议。首先明确相当一部分跟踪纠缠行为系表面上看似不会给被害人造成实际危害的日常生活行为,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事立法建议应当更加慎重,应合理划定跟踪纠缠行为的犯罪圈并匹配恰当的刑罚。其次,比较分析国内外关于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立法模式,制定专门法律规范规制跟踪纠缠行为是较为理想的模式。但是,考虑国内犯罪化的典型模式,制定专门规范规制跟踪纠缠行为存在障碍。本着刑事立法便宜与实用的原则,建议根据危害的大小将跟踪纠缠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分别规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减少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给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带来的阻力。最后,参考域外立法例和我国大陆地区跟踪纠缠行为类型的实际情况,建议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法条文设置为:无正当理由跟踪纠缠他人,经责令停止而继续多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足以严重影响被害人日常生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1.跟踪、尾随、贴靠他人,掌握被害人的行动轨迹;2.在他人住处、工作单位、学校等经常出入地监视或安装监视设备;3.在他人的车辆、手机或电脑等个人物品上安装监控设备;4.违背他人意愿拨打被害人电话、发送短信、寄送物品等;5.在社交媒体等公开他人的隐私要求他人做无义务之事;6.其他足以危害他人日常生活的跟踪纠缠行为。最后为本文的结语部分。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属于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轻微犯罪,虽没有故意伤害等传统犯罪的后果易于显现,但是长久的跟踪纠缠行为却不断侵蚀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也侵蚀着被害人的生活安宁,甚至是威胁到被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与行动自由。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如果轻微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遏制,日积月累,将严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被害人的生活安宁,易于使得被害人对法律丧失信任感,迟早会危害社会治理这一堤坝,进一步蚕食社会发展的空间。
姚洁[6](2020)在《新时代我国乡规民约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乡土社会为主的国家,绝大多数人口依托家族生活在广大的农村。乡规民约和国家的法律相辅相成,规范着村民言行,维护着乡村的秩序与安宁。从周代开始,乡规民约不断发展,延绵几千年,形成了我国乡村治理的特色,也积累了丰富多彩的乡规民约文化,如《周礼》、《吕氏乡约》、《南赣乡约》、《复乡职议》等乡规民约,对中华民族的存续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非常重视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在政治道德、环境保护、家庭美德、邻里关系、移风易俗、乡风文明、社会治安、公益事业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乡规民约,既继承了传统美德,又反映了现代价值,发挥了涵养新风正气、引导民风民俗、化解矛盾纠纷、调适人际关系、规正村民言行、维护社会秩序、培育乡村精神的积极功能。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家族控制力下降,阶层分化固化明显,社会治安也不理想,人际关系出现变异,“三种势力”向基层渗透,红白喜事大操大办,要求我们在乡村治理中加强乡规民约建设。在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乡规民约,就要动员村民广泛参与,回归乡村自治本位,在乡规民约中增加符合现代价值和时代要求的新内容,利用乡规民约,宣传党的惠民政策,针对城中村、边境村、涉外村、问题村的具体情况,突出乡约特色,达到精准治理的目的。同时,要创新践行乡约的形式,把重点放在乡约的落实上,使每个人都成为乡规民约的制定者、维护者和践行者,以实现乡村善治的目标。
迪努尔·哈力江[7](2019)在《社会性别视角下《中国妇女报》反家庭暴力报道研究》文中提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近年来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在政策法规层面取得新进展,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反家暴法”。重视发挥妇女组织职能,通过推进多机构合作,加重对暴力行为人的惩罚。家暴行为是全社会共同抵制的恶劣行为,文明的家庭是社会和谐的子细胞。家暴受害者长期生活在一种病态畸形的生活中,饱受痛苦,甚至发生“以暴制暴”的悲剧。大众传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传递信息帮助受众在家庭暴力问题形成理性正确的认知。《中国妇女报》作为全国妇联机关报,也是我国唯一一份全国性的女性大报。该报受众广泛,在报道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一些报道议题,尤其是女性权益维护方面具有一定的严肃性。用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结合的方法研究该报反家庭暴力议题的特点,运用社会性别视角来审视反家庭暴力报道议题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应的思考,有助于《中国妇女报》更好的报道这类议题,并发挥好其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作用。本研究通过对《中国妇女报》2011年至2017年这七年来的反家庭暴力报道的概况作简要梳理,并结合文本分析出《中国妇女报》反家庭暴力报道呈现出来的特点。其主要通过消息的形式,反映一些政府作为,让受众对国家在反家暴问题上的努力与显着成效有所了解。对家暴事件的报道也宣扬了一种反家暴意识,号召树立正确的社会性别意识,使家暴受害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专家学者的理论文章提升了该报报道的深度等,报道议题也具多元化。我国反家暴的法制化进程也与该报的反家庭暴力报道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两者呈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次通过社会性别视角来考察,审视该报反家庭暴力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该报从创刊起一直在着力塑造独立的新女性。但在有的反家庭暴力报道中,家暴涉事人物中的女性成了男性的附属,是软弱无助的形象。有的反家庭暴力报道存在一些不当报道。最后根据前部分的研究,对关于媒体反家庭暴力报道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思考。
于丽媛[8](2019)在《我国防治家暴儿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针对儿童实施的家庭暴力已成为各国难以逃避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对其投以了普遍的关注。随着国内新闻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暴儿童恶劣事件因被曝光而进入大众视野,引起社会各界的一片哗然。面对不断高涨的反家暴呼声,我国近年来先后出台并完善了若干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为我国儿童反家暴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实践中,我国反家暴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困境和阻碍,如不及时予以正视和解决,将会影响到我国家暴儿童的预防和救助工作,使受暴儿童的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对此,首先,本文从基本概念入手,在综合考虑各国和国际上的相关定义后,指明我国以往立法对针对儿童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的不足,希望《反家庭暴力法》能够对其给出合理、科学的定义。在基本概念之后,本文就针对儿童这类特殊群体实施的家庭暴力的特征和原因进行了简单的说明,进而引出我国儿童反家暴法律制度的概况。其次,针对防治家暴儿童最核心、最重要的三个制度,亦即强制报告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阐述,并分别指出这三个制度不尽完善之处。例如,强制报告制度在报告义务人和接报部门范围、报告的方式和违反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降低了家暴受害儿童被发现的可能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类型、措施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没有充分体现对儿童的特殊保护,而审执中的阻碍也严重影响了保护令的签发速度和具体落实;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的严格适用缺乏明确的适用原则和撤销前对制度适用的认真考查作为保障。最后,结合美国、英国等域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针对上述三个制度运行中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即通过扩大强制报告义务人和接报部门的范围、丰富报告方式和进一步明确未妥善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来增强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以完善分类和措施、落实法律责任和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来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儿童的特殊保护;以法律明确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的适用原则,并从立法完备、政府部门设置以及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的多元角度,以加强部门间协作和社会力量整合的方式,完善我国儿童保护中心和多领域专家团队的建设,从而使考查制度适用必要性的机制更加科学专业,以避免给儿童带来二次伤害。对家暴受害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专项立法,《反家庭暴力法》已为我们审视家暴儿童案件、建构干预机制提供了更多视角,对于反家暴制度运行中的现实困境,唯有认真反思这些问题并对其进行不断的改进,才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家暴受害儿童的正当权益。
朱虹[9](2017)在《我国反家庭暴力之立法构想 ——以完善反家庭暴力法救济机制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家暴”)问题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且由来已久,它既是家庭问题又是社会问题,既是人权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当前,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制裁家暴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反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反家暴”)立法纳入其法制体系。截至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一百多个国家还有地区,都相应的制定出了相对完善的反家暴的相关法律以及政策。另外,在近几年来,修改现存的民事以及刑事法律与制定相应的专门法并行,是国际社会在有效的防治家暴的法律改革中的战略思想。在我国,公民受传统文化影响,“夫权”、“父权”思想根深蒂固,一直对家事持有“法不入家门”、“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保守观念,因此,对家暴自然也就采取包容的态度。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相继修订了诸如《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并明确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遵循。2016年的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反家暴的专门性法律。这部法律创新了许多反家暴的立法理念、制度措施,例如对于家暴,该法首次明确了其定义、实施的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并且进一步加强了对特殊群体的法律保护,拓宽了救济途径(可以分别向基层组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寻求救济),设计了一些可行的救济措施(诸如撤销监护资格、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告诫、强制报告等制度)。可以说,《反家庭暴力法》的问世,覆盖了家暴犯罪预防、救助和惩处的全过程,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说法成为历史。笔者在认真学习、了解反家暴领域相关成果的基础上,选取了《反家庭暴力法》中“救济机制”为研究视角,对如何在我国进一步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而进行了相关的探究。此篇论文可以分成以下的几个部分:首先,在引言部分中,借助已发生的案例分析论证我国家暴问题的严重性,并对我国反家暴法的立法进程作简要介绍。第二部分为家庭暴力的理论概述,重点介绍家暴的概念、特征,反家暴的立法目的,以及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在立法前后的不同情况。第三部分剖析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救济制度的亮点,以及该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评析国外针对反家庭暴力而采取的相关的法律模式还有其救济的途径,来进一步对完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经验借鉴。第五部分对今后如何完善我国现行《反家庭暴力法》的救济机制提出几点我的意见,包括创设相应的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制度、增加家庭暴力犯罪罪名并设计量刑,以及提高对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的监督力度、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引入家庭暴力案件公诉制度、建立多方位的举证取证认证体系、细化多部门联动反家暴的职责分工、提高女性的参政比例等八项具体措施。
许道辉[10](2017)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家庭暴力是一个日益严峻的全球性问题,其危害家庭稳定、影响社会和谐,对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不可估量。国际上对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日益加深,各国纷纷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其中,民事保护令作为一种事前干预家庭暴力的制度,可以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隐蔽性、连续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做出有效反应,被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认可,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防治家庭暴力所依托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制度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研究我国在反家庭暴力领域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出其在实体和程序规定上的不足,结合我国国情,并提出引入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具体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家庭暴力防治体系有所裨益。本文三万余字,除前言、结语外,共分四部分进行论述。前言主要是说明选题背景及意义和研究思路。第一部分主要是阐述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界定家庭暴力的内涵,介绍民事保护令制度的概念、内容、特点以及功能,初步为构建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搭建基础理论架构。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我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立法探索。其中在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其呈现出如下特点:裁定内容进一步增加,既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权利;适用对象已突破夫妻双方,衍生到老人、儿童等,保护范围甚至扩大到同居关系;各地法院试点情况不均衡,南方省份较为重视裁定的推行工作,成效更为明显。第三部分是我国反家庭暴力领域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在家暴领域立法实践,即重点分析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及《反家庭暴力法》的优缺点,提出在反家庭暴力领域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主要提出在我国引入反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具体建议。论述我国在反家庭暴力领域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必要性,并在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提出建立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具体建议。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防治家暴儿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针对儿童家庭暴力概述 |
(一)典型案例评介 |
1.案例介绍 |
2.案例评析 |
(二)基本概念的界定 |
1.施暴主体 |
2.受暴主体 |
3.家暴行为方式 |
(三)家暴儿童行为的特征及原因 |
1.家暴儿童行为的特征 |
2.儿童遭受家暴的原因 |
(四)儿童遭受家暴的现状及危害 |
1.儿童遭受家暴的现状 |
2.儿童遭受家暴的危害 |
二、国内外防治家暴儿童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防治家暴儿童的法律制度 |
1.防治家暴儿童的相关立法 |
2.防治家暴儿童的立法不足 |
(二)国外防治家暴儿童的法律制度 |
1.美国防治家暴儿童立法 |
2.日本防治家暴儿童立法 |
三、我国防治家暴儿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反家庭暴力法 |
1.立法立足于儿童视角 |
2.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 |
3.提升强制报告制度的可操作性 |
4.完善监护权撤销制度 |
(二)加强公权力的干预力度 |
1.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 |
2.强化民政部门的职能 |
(三)优化社会救助制度 |
1.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 |
2.保障资金投入 |
3.设立专门保护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不负历史重托 谱写新的篇章(笔谈)(论文提纲范文)
在与时俱进中凝练女院人才培养特色 |
一、与时俱进中的专业发展 |
二、在发展中凝练特色人才培养目标 |
三、在前进中推动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
(一)全面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教育教学标准化建设 |
(二)优化学分、学籍制度,立德树人释放学生个性发展的机会 |
(三)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给学生释放自主发展的空间 |
(四)推进课堂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为学生创造更多的主动参与、讨论与思考的机会 |
四、围绕妇女/性别、儿童、家庭、婚姻等主题培育优质课程/教材 |
五、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女大学生领导力培养 |
(一)成立育慧书院,实施“卓越女性人才培养计划” |
(二)探索“三位一体”女大学生领导力培养方式 |
六、注重实践教学,培养应用型人才 |
七、利用丰富多彩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
妇女/性别研究的缩影及发展理路 |
一、妇女/性别研究的缩影 |
二、妇女/性别研究的发展理路 |
(一)描述性研究主导:以女性眼光探究妇女问题 |
(二)重视实证研究:妇女与社会结构的性别视角审视 |
(三)倡导多维度研究:在聚焦服务中推进妇女议题的精专化 |
三、妇女/性别研究的未来展望 |
女子高校国际化建设的探索与思考———基于“女性领导力和社会发展”专业硕士项目的分析 |
一、高等教育国际化建设背景 |
(一)提高女性官员的素质和能力,是各国政府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的重要举措 |
(二)培训发展中国家妇女,是中国履行对国际社会庄严承诺的必要举措 |
(三)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战略,促进合作共赢,是中华女子学院办学职责 |
二、高等教育国际化建设的实施举措 |
(一)社会工作能力建设与领导力培训的有机结合 |
(二)女性领导力和妇女发展培训的有机结合 |
(三)女性领导力和了解中华文化与中国发展经验的有机结合 |
(四)女性领导力和内容丰富、层次鲜明的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 |
三、高等教育国际化建设的主要成效 |
(一)坚持国家政策引领,创造共同利益 |
(二)明确高校办学定位,创新发展模式 |
1.让推进性别平等、培养女性专门人才成为学校的重要使命 |
2.加强学科建设,成为妇女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和基地 |
3.凝练办学特色,拥有女性领导力培训不可替代的优势 |
四、小结 |
图书馆特色立馆的实践探索 |
一、坚持特色立馆,建中国女性图书馆 |
(一)博采众长,摸索前进方向 |
(二)披沙拣金,确立建设目标 |
(三)厚积薄发,女性特色立馆 |
二、建设特色资源,提升文献保障能力 |
(一)资源获取方式多样 |
(二)妇女口述资料收藏 |
(三)女性专题分类探索 |
(四)相关特色文献整合 |
(五)加强数字资源建设 |
(六)特色资源建设对比 |
三、加强科研助力,探索知识服务途径 |
(一)提升学术科研能力 |
(二)探索知识服务途径 |
四、新时代,再出发:构建研究型数字图书馆 |
(一)广搜特色资源 |
(二)打造特色平台 |
(三)开展读者共建 |
(四)探索学科交叉 |
从妇女问题研究走向学科化建设:女性学学科发展的脉络 |
一、从“妇运”到“妇女”: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指导的学科建设 |
二、从“妇女”到“女性”: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学科化探索 |
三、从“女性研究”到“女性学”:对标学科标准的学科化 |
(一)强调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与男女平等价值观的立场 |
(二)学科研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
(三)培养具备从事妇女工作能力的人才 |
(四)学科建设支撑妇女干部培训工作 |
四、女性学学科建设的未来 |
(一)坚持跨学科研究的使命 |
(二)博士人才培养是关键 |
(三)坚持本土问题与行动导向的视角 |
在推进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发挥独特作用 |
一、深入研究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理论与现实问题,逐渐建立起在全国独树一帜的妇女法学特色学科 |
二、为妇女权益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出台建言献策,发挥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智库作用 |
三、积极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努力成为妇女与法律领域的交流窗口 |
四、以妇女法律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导向,培养服务妇女发展与维权、推进性别平等的女性法律人才 |
五、组织师生参与妇女儿童法律服务,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实践中发挥作用 |
学前教育特色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建构的探索与思考 |
一、从学术、技术取向到能力取向:人才培养定位的转变 |
二、从技能练习到专业素质内化:实践教学价值的澄清 |
(一)实践教学是学生全方位体验教师职业、深入理解幼儿教师工作特点、涵养师德和教育情怀、渗透理念的手段 |
(二)实践教学是学生内化重构专业知识、形成实践智慧的中介 |
(三)实践教学是学生发现自我、促进个人成长与终身发展的助推器 |
三、从割裂到融合:实践教学体系的建构 |
(一)形成时间贯通、内容融合、空间拓展、形式多样的统整性实践教学体系 |
(二)建立系统规范的教育见实习指导与管理保障体系 |
(三)推进实践教学与社会服务的有机结合 |
四、从封闭到开放:协同育人共同体的形成 |
坚持不懈地推动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和实施 |
一、申请举办世妇会:与国际反家暴研究接轨 |
二、筹备和召开世妇会:中国反家暴研究进入正轨 |
三、世妇会的后续行动:《反家庭暴力法》框架形成 |
四、坚持世妇会的精神:加快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 |
五、纪念世妇会:推进《反家庭暴力法》出台 |
(4)妇联在家暴治理中的功能优化研究 ——以浙江Z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
二、社会治理的概念 |
三、妇联的主要职责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非政府组织理论 |
二、社会支持理论 |
三、合作治理理论 |
第二章 浙江Z市妇联参与家暴治理功能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浙江Z市妇联处理家暴纠纷的情况统计和个案调处实践 |
一、浙江Z市妇联处理家庭暴力纠纷情况统计分析 |
二、浙江Z市妇联处理家庭暴力的调处实践:基于典型案例分析 |
第二节 浙江Z市妇联家暴治理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
一、浙江Z市妇联家暴治理的主要做法 |
二、浙江Z市妇联家暴治理的成效 |
第三章 基于实证的妇联家暴治理功能困境分析 |
第一节 妇联职责定位不清晰 |
一、职能架构模糊 |
二、专业人才缺乏 |
三、资源依赖性强 |
第二节 法治保障不健全 |
一、妇联参与家暴治理的法制不健全 |
二、妇联家暴治理的实施保障机制不畅 |
第三节 多部门联动长效机制不畅通 |
一、诉调衔接机制还不够完善 |
二、联动联调机制还不够健全 |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的固定困难 |
第四章 妇联参与家暴治理的功能优化对策 |
第一节 加强妇联组织建设,提升家暴治理效果 |
一、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妇联参与家暴治理工作新思路 |
二、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妇联参与家暴治理的基础力量 |
三、开源节流,充分发挥资源最大化利用 |
第二节 完善反家暴工作链条,营造家暴干预文化环境 |
一、强化法治宣传力度,畅通反家暴工作“最后一公里” |
二、打通司法介入渠道,建立完整的配套处置程序 |
第三节 盘活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形成反家暴工作合力 |
一、部门联动,构建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新格局 |
二、借智借力,与社会组织合作建立社会服务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妇联工作调查问卷 |
附录二 :家庭暴力调查问卷表 |
附录三 :妇联参与家暴维权治理典型案例 |
致谢 |
(5)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选题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与研究限制 |
第一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概述 |
第一节 跟踪纠缠行为的界定 |
一、跟踪纠缠行为内涵界定概览 |
二、跟踪纠缠行为内涵界定比较分析 |
三、跟踪纠缠行为的内涵及其特征 |
第二节 跟踪纠缠行为的类型 |
一、跟踪接近型 |
二、通讯骚扰型 |
三、远程监控型 |
四、网络跟踪型 |
五、其他类型 |
第三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立法发展 |
一、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发展趋势 |
二、部分地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历程简述 |
三、部分地区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受阻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 |
第一节 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的选择 |
一、现有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理论回顾 |
二、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理论评析 |
三、犯罪化正当性根据的核心要素 |
第二节 跟踪纠缠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
一、跟踪纠缠行为普遍多发 |
二、跟踪纠缠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后果 |
三、跟踪纠缠行为潜伏着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
第三节 跟踪纠缠行为严重侵害法益 |
一、传统法益向新兴法益的变迁 |
二、跟踪纠缠行为侵害传统法益 |
三、跟踪纠缠行为侵害新兴法益 |
小结 |
第三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现实必要性 |
第一节 现有非刑事法律规制跟踪纠缠行为分析 |
一、民事法律规范对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 |
二、反家庭暴力法律规范对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 |
三、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对跟踪纠缠行为的规制 |
第二节 现有刑事法律规制跟踪纠缠行为分析 |
一、跟踪纠缠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分析 |
二、跟踪纠缠行为涉嫌其他罪名分析 |
三、跟踪纠缠行为涉嫌犯罪预备行为分析 |
第三节 现有法律规范难以全面有效规制跟踪纠缠行为 |
一、现行法律规范难以全面规制跟踪纠缠行为 |
二、现行法律规范规制跟踪纠缠行为渠道不畅通 |
三、劳动教养废除导致跟踪纠缠行为的惩处缺位 |
小结 |
第四章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建议 |
第一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模式选择 |
一、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模式比较分析 |
二、我国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
第二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罪状设计 |
一、罪状设计应符合明确性原则 |
二、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客观要件 |
三、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主观要件 |
四、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罪状建议 |
第三节 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罚配置 |
一、域外跟踪纠缠行为刑罚配置比较分析 |
二、域内关联犯罪刑罚配置对比分析 |
三、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的刑罚建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新时代我国乡规民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调查研究法 |
(四)跨学科研究法 |
五、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三)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乡规民约文化概述 |
一、乡规民约的概念和内涵 |
(一)乡规民约的概念 |
(二)乡规民约的内涵 |
二、乡土社会是乡约生成的人文环境 |
(一)人口众多 |
(二)依附土地 |
(三)农耕为主 |
(四)家族本位 |
(五)家国一体 |
(六)伦理至上 |
三、乡约是治理乡村的传统手段 |
(一)西周《周礼》习俗约定 |
(二)北宋吕大钧《吕氏乡约》 |
(三)南宋朱熹《增损吕氏乡约》 |
(四)明代王阳明《南赣乡约》 |
(五)清朝冯桂芬《复乡职议》 |
(六)民国《长治县村民会议办法》 |
四、乡规民约的历史作用 |
(一)以德化民,规范乡村秩序 |
(二)化解乡民矛盾,维护地方治安 |
(三)管理公共事务,达成乡村“善治” |
(四)息讼罢诉,强化法律效力 |
第二章 当前我国乡规民约的主要内容及功能 |
一、当前我国乡规民约的主要内容 |
(一)政治道德 |
(二)环境保护 |
(三)家庭美德 |
(四)邻里关系 |
(五)移风易俗 |
(六)乡风文明 |
(七)社会治安 |
(八)公益事业 |
二、我国乡规民约内容的特色 |
(一)继承传统美德 |
(二)弘扬红色文化 |
(三)充分发扬民主 |
(四)反映现代价值 |
(五)柔性刚性并重 |
三、乡规民约的主要功能 |
(一)涵养新风正气 |
(二)引导民风民俗 |
(三)化解矛盾纠纷 |
(四)调适人际关系 |
(五)规正村民言行 |
(六)维护社会秩序 |
(七)培育乡村精神 |
第三章 我国乡村治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
一、社会结构方面 |
(一)“空心化”不断发展 |
(二)家族的控制力下降 |
(三)家庭收入差距拉大 |
(四)阶层分化固化明显 |
(五)相对贫困问题存在 |
(六)村民流动化原子化 |
二、社会治安方面 |
(一)偷盗现象时有发生 |
(二)社会矛盾纠纷突显 |
(三)“黄赌毒”现象存在 |
(四)家庭暴力增多 |
(五)恶性案件偶有发生 |
三、人际关系方面 |
(一)代际矛盾增多 |
(二)“孝道”趋于淡化 |
(三)离婚比例上升 |
(四)诚信行为缺失 |
(五)婚配行为变异 |
(六)“份子钱”攀比 |
四、乡规民约方面 |
(一)政府主导,乡镇越位 |
(二)千篇一律,缺乏特色 |
(三)长篇大论,生涩难懂 |
(四)更新缓慢,内容陈旧 |
(五)要求过高,脱离实际 |
(六)形式单一,传播不力 |
(七)规不合法,以约代法 |
(八)落实乏力,形同空文 |
五、农村管理方面 |
(一)村霸现象不时出现 |
(二)“三种势力”渗入基层 |
(三)邪教向农村滋生蔓延 |
(四)越级上访事件存在 |
(五)红白喜事大操大办 |
(六)村官贪腐问题存在 |
(七)贿选事件时有发生 |
第四章 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乡规民约的几点思考 |
一、村民广泛参与,回归自治本位 |
(一)发挥乡镇基层政府的引导作用 |
(二)突出乡规民约的民主性和自治性 |
(三)“新乡贤”是重要的乡约践行者 |
(四)动员流动人员和外来人员参与 |
二、应对新的情况,增添新的内容 |
(一)提倡适度消费,反对奢侈浪费 |
(二)落实义务教育,减少辍学现象 |
(三)加强民族团结,抵制分裂势力 |
(四)大力宣传科学,消除邪教影响 |
(五)融入核心价值,建设和谐乡村 |
(六)救助弱势群体,关爱留守人员 |
(七)吸纳现代法理,重构乡规民约 |
三、利用乡约载体,传播惠民政策 |
(一)宣传“两免一补” |
(二)推进农村医保 |
(三)发展新型农保 |
(四)实施“精准扶贫” |
(五)建设“美丽乡村” |
四、突出乡约特色,精准治理乡村 |
(一)城中村 |
(二)问题村 |
(三)涉外村 |
(四)专业村 |
(五)民族村 |
(六)边境村 |
五、创新各种形式,注重落实乡约 |
(一)乡约内容要力求亲民易懂 |
(二)加强乡规民约的宣传教育 |
(三)办好乡规民约民主议事会 |
(四)评选“文明村”“文明户”“乡贤能人” |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违约惩罚办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7)社会性别视角下《中国妇女报》反家庭暴力报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1、研究缘起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方法与创新点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3、创新点 |
一、相关概念与研究范畴的界定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1、家庭暴力的内涵界定 |
2、反家庭暴力报道的内涵界定 |
3、社会性别理论概述 |
(二)研究对象及样本时间的确立 |
1、关于《中国妇女报》 |
2、研究样本时间确定 |
(三)类目建构 |
1、报道篇幅 |
2、报道体裁 |
3、报道主题 |
4、新闻来源 |
5、报道形式 |
6、报道版面 |
二、《中国妇女报》反家庭暴力报道的总体状况和特点 |
(一)总体状况 |
1、报道数量统计与分析 |
2、报道篇幅统计与分析 |
3、报道体裁统计与分析 |
4、报道主题统计与分析 |
5、新闻来源统计与分析 |
6、报道形式统计与分析 |
7、报道版面统计与分析 |
(二)《中国妇女报》反家庭暴力报道特点 |
1、白丝带志愿者解答咨询来电 |
2、以“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为宣传契机 |
3、反家庭暴力报道与反家暴法制化相互联系 |
4、重视专家力量提升报道层次 |
5、漫画:一种新颖的普法宣传 |
三、社会性别视角下《中国妇女报》反家庭暴力报道的特征 |
(一)家暴涉事人物形象 |
1、积极反抗的受害者形象 |
2、软弱无助的受害者形象 |
3、有过失的受害者形象 |
4、成功女性的“不成功”的选择 |
(二)密切关注受害者权益问题 |
(三)政府作为积极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 |
(四)漫画中的男女性别权利关系 |
四、社会性别视角下《中国妇女报》反家庭暴力报道存在的问题 |
(一)谴责与凝视:媒体对女性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
1、归因错置 |
2、过分细化的细节描写 |
(二)偏见与歧视:异化的女性受害者形象 |
1、女性受害者形象浅薄化 |
2、女性受害者形象标签化 |
(三)披露与塑造:政府与报道间的平衡 |
1、不适宜地披露被害人个人信息 |
2、缺乏对性别平等文化的塑造 |
五、关于《中国妇女报》反家庭暴力报道的思考 |
(一)政府与社会携手推进 |
(二)大众媒体的自律 |
(三)关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 |
(四)公众自身的媒介素养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8)我国防治家暴儿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概述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二)家暴儿童事件的特征和原因 |
(三)我国防治家暴儿童法律制度概况 |
二、我国防治家暴儿童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一)强制报告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儿童的特殊保护有待提升 |
(三)对适用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的考查不完备 |
三、域外相关立法及启示 |
(一)美国相关立法 |
(二)英国相关立法 |
(三)瑞典相关立法 |
(四)我国台湾相关立法 |
四、我国防治家暴儿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提升强制报告制度的可操作性 |
(二)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儿童的特殊保护 |
(三)严格适用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9)我国反家庭暴力之立法构想 ——以完善反家庭暴力法救济机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家庭暴力概述 |
(一) 家庭暴力的概念 |
(二) 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目的 |
(三) 《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前后的现状评析 |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救济制度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救济制度 |
1. 扩大了家庭暴力的救济范畴 |
2. 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
3. 出台强制报告与公安告诫制度 |
4.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设定 |
(二)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1. 受暴者能否请求婚内损害赔偿 |
2. 家庭暴力行为缺乏统一的定性标准 |
3. 家庭暴力犯罪的诉讼模式单一 |
4. 多部门联动职责分工不明晰 |
5. 家庭暴力遭遇“取证难” |
三、国外家庭暴力救济机制的经验借鉴 |
(一) 美国 |
1. 施行强制性法律政策 |
2. 申请民事保护令 |
3. 增设婚内强奸罪 |
4. 设立反家暴专门法院 |
(二) 英国 |
1. “妇女庇护所”和“零忍耐”运动 |
2. 设置“家庭暴力注册簿” |
3. 颁布相关禁止性法令 |
4. 受害者可以申请民事赔偿和财政救济 |
(三) 挪威 |
(四) 澳大利亚 |
(五) 加拿大 |
四、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救济机制的建议 |
(一) 创设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制度 |
(二) 增设家庭暴力罪 |
1. 强制堕胎罪 |
2. 婚内强奸罪 |
3. 致命暴力恐吓罪 |
4. 违反保护令罪 |
(三) 提高对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的监督力度 |
(四) 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
(五) 引入家庭暴力案件公诉制度 |
(六) 建立多方位的举证取证认证体系 |
(七) 细化多部门联动反家暴的职责分工 |
(八) 提高女性的参政比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个人简历 |
(10)我国反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反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界定及特点 |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
第二节 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概述 |
一、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的概念 |
二、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的性质 |
第三节 我国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的现实意义 |
一、现行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存在不足 |
二、现有救济手段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有限 |
三、民事保护令是防治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 |
第二章 我国关于反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的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 |
一、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沿革 |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通过及作用 |
第二节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试点法院的实践 |
第三章 我国反家庭暴力民事保护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存在问题 |
第二节 《反家庭暴力法》存在的不足 |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落实 |
二、《反家庭暴力法》存在的不足 |
三、小结 |
第四章 对建立我国反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体例方面的建议 |
第二节 实体规范方面的建议 |
一、受害人范围 |
二、民事保护令的种类 |
三、民事保护令的救济范围 |
第三节 程序规范方面的建议 |
一、民事保护令适用独立程序 |
二、民事保护令的申请 |
三、民事保护令的核发 |
第四节 执行规范方面的建议 |
一、民事保护令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措施 |
二、违反民事保护令的法律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妇联组织在家庭暴力干预中的运作机制优化研究 ——以H市N区为例摘要[D]. 冯美霞.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防治家暴儿童问题研究[D]. 贾晓晓.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不负历史重托 谱写新的篇章(笔谈)[J]. 侯典牧,黄河,李莹,马良,李慧波,戴昭,魏开琼,周应江,陈虹,孙晓梅.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0(06)
- [4]妇联在家暴治理中的功能优化研究 ——以浙江Z市为例[D]. 郭珈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5]跟踪纠缠行为犯罪化研究[D]. 牛天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新时代我国乡规民约建设研究[D]. 姚洁.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7]社会性别视角下《中国妇女报》反家庭暴力报道研究[D]. 迪努尔·哈力江. 新疆大学, 2019(12)
- [8]我国防治家暴儿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于丽媛. 吉林大学, 2019(10)
- [9]我国反家庭暴力之立法构想 ——以完善反家庭暴力法救济机制为视角[D]. 朱虹. 福州大学, 2017(05)
- [10]我国反家庭暴力民事保护令制度研究[D]. 许道辉. 厦门大学,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