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河流域应率先建立水权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李馥屹[1](2017)在《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党十八大指出应主动进行水权交易试验活动,十八届三中全会表明改革的中心为科学解决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联系,使市场于资源分配阶段具有直接影响,重视较好的体现政府的行政功能。水是生命之源,既存在一定的经济意义且存在生态影响的自然事物,而且还是我国甚至全球比较有限的重要资源之一,于个体存在与进步阶段具有关键性的价值。但是基于中国水资源的发展情况分析,情况比较严峻,一是水资源整体数量不断下滑,二是人为因素导致大量的浪费,再加上水资源的布局并不均衡,水生态不断受到破坏等难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可持续进步。水资源是有限的,但又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一种基本自然资源和财富,伴随社会发展与科技力量的增强,个体逐渐了解到水资源具有的重要意义。稀缺的水资源提供水平与不断增加的需要冲突,使得人们逐渐寻找科学的方式处理水资源的最优分配,让它能够更好的推动社会、经济与生态的可持续运作,达成水资源循环应用的目标。所以,针对不断显现的水资源困境,我们一定要研究水权制度,寻找一个保障水资源可持续运作的重要路径。我国水资源不足导致的供需冲突,变成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主要限制要素之一,单一依赖政府干预对水资源进行配置、监管,并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需求。水资源的科学分配是为处理和解决水资源供求冲突的一个主要方式,怎样借助市场调整分配地区水资源,提升水资源使用成效,逐渐获得人们的重视。基于其他国家当前的分析结论与改善趋势来看,皆把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形式当作处理这个难题的有效路径。指的是在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允许水资源使用权进行合法正当交易。本文的正文部分除了引言和结论以外,主要分为四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重点介绍了水权和水权交易的具体含义。这一部分主要是通过总结各学派的观点,厘清水权的具体含义,引出下文,为下文水权交易制度存在问题打下基础。第二章介绍了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中包括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具体情况,水权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我国交易立法体系化不足、对水权权利主体的界定不明确、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制度薄弱、尚未建立水权交易信息系统、水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水事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存在以上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流域统一管理流于形式导致初始水权分配存在障碍、缺乏详细的水权交易具体制度设计以及缺乏相关法律救济机制。第三章阐述了国内外水权交易机制的基本情况及我国可以借鉴的内容。对于外国水权交易机制给予研究的主要是美国、智力、墨西哥与澳大利亚。并观察了中国本国水权交易实践成功的经典案例。如“东阳义乌模式”、“宁夏内蒙古模式”、“甘肃张掖模式”这三个典型水权交易案例引出下文,为构建我国水权交易做铺垫。这些国家水权制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水权交易活动、水权交易机制的构建要联系国家具体情况、构建水权交易登记机制、确定水资源的权力所属、关注并保障水权交易阶段水资源与其他主体的权益、构建科学的水资源价格系统、获得民众的认可。第四章主要考察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分别从明确水权交易的原则、构建水权交易的法律、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价格制定机制、构建健全的水权交易登记机制、建立水权交易纠纷处理制度。
胡小飞[2](2015)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以江西省为例》文中提出生态文明作为继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之后,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新型文明形态,于近期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在这种背景下,区域生态管理的研究与实践更加迫切,势在必行。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区域生态管理的环境经济手段,有助于平衡区域内外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区域内外利益最大化,维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得到了国内外学者和管理者的广泛关注和应用。尽管区域生态补偿围绕“谁补偿谁,补偿多少,如何补偿”三大基本问题已开展了一些工作,但由于国情、省情、地市特点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区域生态补偿的实施及其常态化尚未真正落实,相关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均还任重而道远。江西省全境实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行政区范围与鄱阳湖流域高度吻合,而鄱阳湖流域是长江中下游地区的重要生态屏障区,也是长江中下游自然特征保存最为完整的流域,其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当地与下游地区的经济发展。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研究该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不仅有助于推动区域生态补偿理论的发展,创新研究区域生态补偿“谁补偿谁,补偿多少,如何补偿”三大基本问题的方法体系,而且有利于江西省率先实施区域生态补偿实践,协调当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江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省的建设。本论文在总结国内外区域生态补偿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建演化博弈模型,分析区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采用生态当量法评价江西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确定各地市生态补偿优先级及补偿额度;应用碳足迹、水足迹法评价江西省及11地市碳盈余/赤字和水盈余/赤字,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基于层次分析法和熵值法,计算排污权初始分配额,探讨生态补偿的市场化实现途径;最后,综合江西省“谁补偿谁,补偿多少,如何补偿”三个基本问题的研究结果,提出构建江西省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区域生态补偿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及生态保护与受益个体等,政府是生态补偿的主体。为使博弈模型演化成生态环境提供者(政府)采取保护策略、生态环境受益者(政府)采取补偿策略的稳定合作状态,需要政府制定生态补偿政策,确定合理的生态补偿额度,提高生态环境提供者保护自然资源环境的收益,降低其生态保护成本与机会成本。(2)江西省2011年总生态服务价值为2548.75亿元,其中非市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占总价值的89.43%,占江西省总GDP的19.48%。考虑污染排放与治理投入,江西省共需获得补偿额2216.65亿元,人均获得补偿额4938.58元,此额度为生态补偿的上限。赣州市、吉安市、上饶市、抚州市应当率先得到生态补偿,分别为558.22、340.08、307.20、254.21亿元。(3)2000-2013年,江西省碳足迹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年均增长率为8.67%,碳承载力呈波动变化趋势,各年份均有碳盈余,但净碳盈余呈波动下降趋势。南昌市与九江市对江西省总碳排放贡献率最大,赣州市、吉安市与上饶市对碳吸收贡献大。2013年江西碳盈余生态补偿额为22.73亿元,赣州市、吉安市、宜春市、抚州市、上饶市可获得较高的生态补偿额度。(4)2000-2013年,江西省总生产水足迹呈现先下降后增长的趋势,粮食、水产品、猪肉生产所占比重较大,水盈余呈波动下降趋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水足迹总体呈下降趋势,而人均生产水足迹增长,江西省虚拟水输出逐年增长。11地市生产水足迹与水足迹效率呈上升趋势,除南昌市出现水赤字要支付生态补偿资金外,其余各市均有水盈余,要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各地市获得补偿金额大小表现出与碳盈余相同的趋势。(5)采用地区人口法、经济总量法、历史排污量法、环境容量法和综合分配法5种分配模式,研究江西省11个地市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与氨氮的初始排污权分配,发现赣州市排污权总量最高,南昌、九江、吉安、宜春、抚州和上饶6市次之,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4市最低,排污权配额因分配模式不同而有差异,综合分配模型获得的初始排污权是最合理的补偿模式。综上所述,生态文明建设将促进区域生态补偿的理论发展,并加快其应用实践。当前各级政府是区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区域受益者补偿保护者是今后建立和践行江西省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法、碳足迹法和水足迹法的计算结果均表明,中央政府和其他省份应该对江西省进行区域性生态补偿,其中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法可作为生态补偿标准的上限,约2217亿元·a-1,水足迹法获得的生态补偿额度次之,约128.98亿元·a-1,碳足迹法可作为生态补偿标准的下限,约为47.28亿元·a-1。区域内生态补偿额度分布为正在实施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核心地市赣州最高,其它生态资源较多的地市如吉安、抚州、上饶次之,与基于排污权的补偿分配方案结果较为吻合。最后,建议江西省将赣州市列为区域生态补偿的先行示范市,利用国家发展战略的相关政策,为江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省建设提供典范。
龙娟娟[3](2013)在《湘江流域水权交易的法律思考》文中指出水权交易是近些年提出的水资源保护的新课题,流域水权交易是水权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水资源问题也变得更为严重,水资源短缺和污染已经成为制约一些地区经济发展的瓶颈。因而,如何缓解水资源危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湘江是湖南省最大的河流,在湖南省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湘江水资源保护是湘江流域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湘江水资源保护与非法开发利用之间的博弈逐渐明朗化,湘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而建立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是缓解当前湘江水资源危机的有效途径。流域水权交易是指流域内上下游、干支流之间或者与其他流域之间的用水户为了某种经济利益,在水权交易市场上通过签订水权交易合同的方式就水资源使用权能达成的有偿转让行为。在湘江流域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湘江流域建立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有助于缓解湘江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可以有效地加强湘江流域水资源污染的综合治理,也有助于保障湘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同时,从湘江流域的地理条件和湖南省经济发展现状来看,已经具备了一些建立湘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的条件。在湘江流域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将会面临一些难点和障碍,难点主要是初始水权的分配和水价机制确定,而障碍主要有法制保障不足、流域管理体制不畅、水权市场配置不完善。要解决这些问题,一要加强法制保障,制定《湘江流域水量分配办法》和《湘江流域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对水权交易的初始水量分配、交易原则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二是理顺流域管理体制,在流域管理宏观体制、管理协调沟通和公众参与等方面建立相应的制度;三是加强水权交易的制度体系建设,如建立初始水权分配机制、水权交易合同机制、水权交易信息系统;四是建立水权交易市场,主要从水权交易市场的形式、组织机构设置与监管体系设计方面来着手构建。
曹芸静[4](2012)在《东江水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指出水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活和生产的重要物资源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124亿m3,位居世界第六位,但人均占有量2200m3,只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再加上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污染严重、用水浪费大等,造成水资源严重短缺,水资源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已被列为世界13个人均水资源贫乏国家之一。因此,优化水资源配置是当务之急。长期以来,郴州资兴东江水资源管理配置一直采用计划经济手段,这种配置方式由于其具有的强制性和僵化性,因此造成东江水权不清,水价严重背离价值,水的利用率低下,难以真正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致使东江用水浪费、污染严重的现象越来越突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水资源配置过程中引入水权交易制度。因此,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和借鉴国内外水权交易实践,因地制宜,有的放矢,构建具有东江特色的水权交易制度。在研究东江水权交易问题,必须结合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当地居民的生活需要。东江水权交易,有利于合理配置东江水资源,保护东江生态环境。从大的方面来看,有利于发挥经济手段,建立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水资源市场机制,解决南水北调、向缺水地方供水等水权纠纷问题和水利益分配问题,更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陶蕾[5](2012)在《论气候变化背景下水法的适应性》文中研究说明2010年联合国水机制在其政策摘要中明确指出,水在气候变化适应中至关重要。与此相应,适应性水法律制度成为因应气候变化的适应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以气候变化适应为起点,广泛关注水法的适应性问题,不仅从应对气候变化的视角,立足脆弱性理论,研究以适应能力建设为导向的适应性水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更尝试从水治道变革的角度,立足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理论,探讨水适应性管理、水风险管理、水综合管理对水法的挑战和立法诉求,以及水法能否有效回应并适应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适应性立法的证成。通过探寻“适应”从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策略演变为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轨迹,论证“适应”已经成为正式的法律问题且适应性立法已经成为内涵明晰、框架雏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际法层面概述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适应条款、《公约》外的适应行动以及《公约》后的适应制度进程,界定了国内法层面的适应性立法的概念,分析了应对气候变化适应性立法的框架体系,确定适应性水法律制度在其中的重要地位。第二章适应性水法的界说。以IPCC的技术报告《气候变化与水》为依据,介绍了气候变化对水的影响、对水管理的挑战,以及水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策略;概述了气候变化在法学领域所引发的水法思辨,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的应急化处理、集权化思路和体系化构建等三种模式;通过分析气候变化适应理论的历史沿革和应对不确定性的一般策略,将气候变化适应理论的核心定位为脆弱性,主张立足脆弱性将适应性水法体系建设目标定位于水管理适应能力建设。第三章阐述气候变化视域外水治道的适应性变革。通过对水适应性管理、水风险管理、水综合管理的理论注解,以及适应性管理的环境实用主义注解,廓清不同管理理念对待不确定性和复杂性问题的解题思路及其对水法的适应性挑战,研究视角从单一的自然科学转向与社会科学相结合。第四章由水治道适应性变革进一步探讨水法的适应性问题。分析水治道适应性变革对水法的适应性挑战;在阐释法律适应性一般理论的基础上,论述水法适应性问题的特殊性,拓展对法律适应性的理解,论证水法适应性既包括对水治道变革的适应,也包括对气候变化适应的适应;以中国为例,对水法适应性进行个案分析和实证分析,并最终借由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和开放的复杂巨系统理论说明水法适应性的限度。
王琪[6](2011)在《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长,对工农业生产及生活用水的需求量日益增大,从而造成了我国水资源的日益短缺。目前,我国正面临着水资源供需形势紧张、流域水资源生态环境恶化和污染日趋严重的局面,这危害到流域地区居民的日常生活,居住在流域上游地区的人们为了保护周边的生态环境,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给自身生活创造便利的同时,也为沿岸和下游地区的人们提供了清洁的水源,然而沿岸特别是下游地区的人们却既无需支付费用又能轻易地享受到水资源及良好的流域环境为其带来的便利,成为了“搭便车”者。渐渐人们都不愿意付出保护水资源成本,这种现象损害了上游保护者的积极性,导致的结果就是水资源的总供给量不足和流域生态环境的逐步恶化。要想解决此矛盾,最核心的方案就是要进行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即由政府、流域下游或流域水资源的享用者或破坏者给予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或建设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做为对流域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及恢复的补偿。这样既能平衡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关系,又能够提高人们保护流域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的积极性,进而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我国已在各重点流域开展了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目前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现状来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应借鉴国外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主体、标准、模式等重要内容,从而构建出适合我国流域特点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确保补偿工作在全国的顺利进行。本文正是为解决上述问题而展开论述的。文章分为如下几个部分:第一章论述了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具体涵义、法律关系及理论基础。为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章分析了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现状与不足,列举了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具体实践,为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提供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第三章介绍了国外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概况,主要列举了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有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及实践做法,为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借鉴。第四章提出了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立法结构设想及法律制度构建的具体措施,为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依据,保障各项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文惠良[7](2010)在《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集湖南省的生活饮用水、生产用水、航运、发电、纳污等诸多功能于一体,在全省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但是由于湘江沿岸经济建设的加速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湘江水资源季节性短缺现象日趋显现。同时由于近几年养殖业等产业的发展使湘江污染呈现出新特点,污染治理难度更大。湘江水资源缺乏以及水严重污染制约了湘江流域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改变湘江这一状况我们必须统筹兼顾,从制度上以及思想上着手,改变湘江流域各界对湘江水资源现状的思想认识,改革现有湘江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构建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本文分六个部分对湘江流域水权交易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力图构建完善的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本文在第二章对水权交易制度相关理论进行了全面概述,该章分为四个部分,包括:水权之“水”的涵义、水权与流域水权的界定、水权交易与流域水权交易的界定以及我国水权交易的现状与问题。第三章对构建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先论述了湘江水资源缺乏和水污染严重使构建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成为必要,然后论述了水权交易理论的趋于成熟、我国各地的水权交易实践、国外水权交易制度运作和相关政策法律的施行使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可行性。本文的第四章从六个方面阐述了构建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面临的障碍和问题,这六个方面包括:缺乏对湘江水资源现状和水权交易的深刻认识、缺乏统一的流域管理机构、缺乏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缺乏明确的水权交易的基本原则、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和保障以及缺乏完善的水权初始分配制度。第五章从四个方面着手构建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第一是明确湘江流域水权交易的基本原则,第二是建立统一的湘江流域管理机构,第三是完善水权初始分配制度,第四是建立并完善湘江流域水权交易具体法律制度。本文最后在结语部分谈到了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对全国的启示意义,以及本文存在的缺陷,并指出湘江流域水权交易具体制度的设计仍需进一步深化和具体。
柴振国,高娟[8](2009)在《区域水权法律问题研究——以环渤海地区为例》文中指出环渤海地区的水资源处于贫乏状态,而且分布不均衡,管理较乱,水权法律制度的缺失,制约了环渤海区域的经济发展。水权制度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水权法律制度的建构是一个综合性的立法过程,应将原有的取水许可制度向水权初始分配制转换,实现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通过建立水权转让制度使水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利于解决地区之间长期存在的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加强对环渤海地区水资源统一管理,利用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马东春[9](2009)在《水权管理制度中政府管理职能及模式研究》文中指出政府作为水权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管理主体,在水资源水权管理中承担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水权管理制度中的政府管理职能与模式研究是水资源制度管理的重要研究课题。论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法学等相关理论,通过制度分析和国情比较,进行水权制度中政府管理职能与模式研究,为政府推行完善的水权制度、科学合理管理水资源提供研究依据和决策支持。在归纳分析水权和水权管理制度、政府管理与政府水管理等相关基础理论,对比分析国外水权制度建设和政府管理实践的基础上,研究水权制度和水权管理制度,并从市场失灵、公共信托的环境管理权、制度变迁和博弈的角度阐释水权政府管理。通过深入分析水权的层级管理、水权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现行水法规体系与建设状况,研究水权管理制度中政府职能。从经济学、管理学视角以水循环中的不同水形态为价值节点,提出在水权管理制度中政府除传统的法规制定与监督实施之外还必需承担的水资源产业结构的规划建设职能。基于中国国情的政府水权管理转换,分析政府水权管理机制、管理程序、管理体制,研究中国水权政府管理模式及特点,提出按照政府管理介入程度,形成水权集成化管理模式,水权的集成化管理总体上表现为均衡性和集成化。实证研究中探讨了再生水、雨水水权特性及政府对再生水水权、雨水水权的管理职能和水权集成化管理模式的表现形式。研究表明,再生水水权表现为产品水权特征,再生水水权的政府管理更多的偏重于对再生水的市场化管理。雨水水权是指能够区别于其他水源的由集雨设施所收集的分散型降雨的雨水水权。雨水水权的政府管理,主要通过对集雨设施的管理来实现。政府管理水权的案例分析采用北京大兴区农业用水水银行实施试点方案,进一步通过实例说明在水银行制度中,水权集成化管理模式的表现形式和相应的政府职能。
张国珍[10](2008)在《流域城市水环境污染治理的水交易机制研究 ——以黄河上游兰州段为例》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水资源短缺正日益成为制约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素。环境问题是关系到人类前途与命运的大事,但说到底环境问题就是一个经济问题。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河流、湖泊为人类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水资源,并且沿流域形成了一系列“流域城市”。这些城市用于生活、生产的水资源来自于流域,但与此同时,产生的污废水也排入了其中。而同一流域中的流域城市上下游互相影响,是一个自我生成、又不可分割的共生体,它们因“水”相互依存,相互关联,故流域城市的水环境污染问题是关系到其生活、生产和发展乃至是否毁灭的关键问题。本文以黄河流域为例,选取黄河上游兰州段的三个排污断面,设为同一流域三个城市的取水点及排污点,运用“科斯定理”等环境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基础理论,进行城市水环境污染治理的水交易机制研究,从而构建流域城市水交易平台,探索一种流域城市水环境污染治理的有效方法及途径,解决流域内用水矛盾,使整个流域水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在对黄河流域兰州段水资源和污染物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了黄河兰州段水资源和水体污染特点及其变化趋势。研究表明,由于受季风的影响,黄河上游降水量整体呈下降趋势。同时,沿河水库蓄水量也在下降,导致水资源的整体需求趋于紧张。而工业废水是黄河兰州段水域的主要污染源,其年排放量将超过5000万吨,并且其处理达标率仅为59.7%。(二)运用环境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和环境学等理论知识利方法,进行了水权交易市场模式和排污权交易市场模式的构建研究,并根据所进行的研究,对构建水市场所需要的各种参数进行了分析计算。(三)结合水权和排污权交易模式相关的研究内容,进行了多级水交易市场的构建方法的探索,确定水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为:水的实时监控系统、水交易平台、水信息综合数据库。在调研大量数据的基础上,本文选用模糊优选法对黄河流域兰州段的初始水权进行了分配;采用模糊数学的方法分别计算了黄河流域兰州段工程水价、环境水价以及资源水价,进而得到黄河流域兰州段水权交易“保护价格”为3.98元/吨;通过对水环境容量计算模型的比选,采用二维水质模型进行了黄河流域兰州段水环境容量的计算;利用层次分析法对黄河流域兰州段排污份额进行了初始的分配;应用C(费用)—Q(处理规模)—S(等标负荷量)模型,进行了“排污权交易保护价格”的计算,得到黄河流域兰州段排污权交易“保护价格”为0.85元/吨。进而为水交易市场中这些难以计算的经济要素实现定量化,使水交易得以有效的进行。在研究中,本文首次提出了“流域城市”的基本概念,首次将水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建立在同一市场体系中,形成“水交易”市场体系,并首次提出了“保护价格”的概念,认为水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的价格可以放手让市场机制来决定,政府只需要给出一个合理的底线价格,即“保护价格”。在水权交易过程中,如果交易价格低于“保护价格”,双方交易并不能够达到环境与经济双优的效果,则政府不允许双方进行交易;只有在交易价格高于“保护价格”时,双方才可以进入交易市场进行水权的交易。在研究中,本文忽略了流域水质、水量变化的季节因素对水交易所产生的影响,同时基于研究的时间限制、影响水交易市场因子的复杂性以及流域南北差距等原因,并未对城市之间社会经济、消费水平等进行详细研究,这些都是进一步深入探讨水交易市场的重要因素,也是后续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海河流域应率先建立水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海河流域应率先建立水权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目的 |
(二) 选题意义 |
(三) 研究现状评述 |
(四) 研究的方法 |
一、水权和水权交易的概述 |
(一) 水权的概念 |
(二) 水权交易的概念 |
(三) 水权交易的特征 |
二、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 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我国交易立法体系化不足 |
2. 我国对水权权利主体的界定不明确 |
3. 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制度薄弱 |
4. 尚未建立水权交易信息系统 |
5. 水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 |
6. 水事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 |
(三)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1. 流域统一管理流于形式导致初始水权分配存在的障碍 |
2. 缺乏详细的水权交易具体制度设计 |
3. 缺乏相关法律救济机制 |
三、国内外水权交易制度的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考察 |
1. “义乌-东阳”模式 |
2. “宁夏-内蒙古”模式 |
3. “甘肃张掖”模式 |
(二) 国外水权交易制度的考察 |
1. 美国 |
2. 澳大利亚 |
3. 智利 |
4. 墨西哥 |
5. 秘鲁 |
(三) 国外水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1. 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水权交易活动 |
2. 水权交易制度建设需要结合本国国情 |
3. 建立水权交易登记制度 |
4. 明晰水资源的权属 |
5. 重视保护水权交易中的水环境和第三方的利益 |
6. 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 |
7. 取得公众的支持 |
四、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 |
(一) 明确水权交易的原则 |
1. 交易目的合理性原则 |
2. 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
3. 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
4. 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原则 |
5. 有限和有偿转让原则 |
(二) 构建水权交易的法律 |
(三) 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价格定价机制 |
(四) 建立起完善的水权交易登记机制 |
(五) 建立完备的水权交易信息系统 |
(六) 建立水权交易纠纷处理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生态文明视野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以江西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1.3 课题来源 |
1.2 研究内容与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2.1 研究内容 |
1.2.2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概述 |
1.4.1 文献计量法 |
1.4.2 博弈分析法 |
1.4.3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 |
1.4.4 碳足迹法 |
1.4.5 水足迹法 |
1.4.6 熵值法与层次分析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可能创新点 |
1.5.2 研究的不足 |
第2章 区域生态补偿理论基础 |
2.1 若干重要概念 |
2.1.1 生态文明的内涵 |
2.1.2 生态补偿的定义及由来 |
2.1.3 生态文明与生态补偿关系 |
2.1.4 生态补偿机制与核心内容 |
2.1.5 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及实现途径 |
2.2 生态补偿的主要理论依据 |
2.2.1 区划理论 |
2.2.2 外部性理论 |
2.2.3 公共产品理论 |
2.2.4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 |
2.2.5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6 生态文明视角论 |
2.3 区域生态补偿基本理论框架 |
2.3.1 区域生态补偿原则 |
2.3.2 区域生态补偿主客体 |
2.3.3 区域生态补偿标准 |
2.3.4 区域生态补偿模式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区域生态补偿国内外研究进展 |
3.1 区域生态补偿文献计量 |
3.1.1 相关背景简介 |
3.1.2 文献来源与检索方法 |
3.1.3 论文发表年份 |
3.1.4 论文发表期刊 |
3.1.5 高产作者与高产机构 |
3.1.6 研究热点 |
3.1.7 经典文献评述 |
3.2 区域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
3.2.1 国外区域生态补偿研究概况 |
3.2.2 国外生态补偿实施的典型项目 |
3.2.3 中国区域生态补偿的研究进展 |
3.2.4 江西省生态补偿研究概述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区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的演化博弈分析 |
4.1 引言 |
4.2 区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 |
4.3 利益相关者间博弈模型构建 |
4.3.1 基本条件假设 |
4.3.2 构建演化博弈模型 |
4.4 结果与分析 |
4.4.1 模型复制动态与局部平衡点 |
4.4.2 生态保护者与生态受益者的演化稳定性 |
4.4.3 生态保护者与生态受益者的演化稳定参数 |
4.4.4 区域生态补偿路径选择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江西省生态补偿空间选择 |
5.1 引言 |
5.2 研究区概况 |
5.2.1 自然地理概述 |
5.2.2 社会经济概述 |
5.2.3 水资源与水环境概述 |
5.3 数据来源与计算模型 |
5.3.1 数据来源及说明 |
5.3.2 计算模型 |
5.4 结果与分析 |
5.4.1 土地利用类型的空间格局 |
5.4.2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及构成 |
5.4.3 生态补偿优先级的空间分布 |
5.4.4 生态补偿额度的空间选择 |
5.5 本章小结与讨论 |
第6章 基于碳足迹的江西省生态补偿标准及时空格局 |
6.1 引言 |
6.2 数据来源与计算模型 |
6.2.1 数据来源 |
6.2.2 计算模型 |
6.3 结果与分析 |
6.3.1 江西省碳足迹与碳承载力动态变化 |
6.3.2 江西省碳盈余/赤字及生态补偿额度 |
6.3.3 各地市碳足迹与碳承载力的空间格局 |
6.3.4 各地市碳盈余/赤字空间格局与生态补偿额度 |
6.3.5 碳足迹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性 |
6.4 本章小结与讨论 |
第7章 基于水足迹的江西省生态补偿标准及时空格局 |
7.1 引言 |
7.2 数据来源与计算模型 |
7.2.1 数据来源与处理 |
7.2.2 计算模型 |
7.3 结果与分析 |
7.3.1 江西省总生产水足迹动态变化 |
7.3.2 江西省人均生产水足迹与消费水足迹 |
7.3.3 江西省水足迹盈余/赤字及效率 |
7.3.4 各地市生产水足迹的时空变化 |
7.3.5 各地市水足迹盈余/赤字及效率时空变化 |
7.3.6 江西省及各地市生态补偿标准 |
7.3.7 水足迹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性 |
7.4 本章小结与讨论 |
第8章 基于排污权交易的江西省生态补偿市场途径探寻 |
8.1 引言 |
8.2 数据来源与计算模型 |
8.2.1 数据来源与处理 |
8.2.2 计算模型 |
8.3 结果与分析 |
8.3.1 排污权初始分配综合模式指标体系 |
8.3.2 各地市初始排污权分配空间格局 |
8.3.3 各地市初始排污权分配模式比较 |
8.4 本章小结与讨论 |
第9章 结论与建议 |
9.1 主要结论 |
9.1.1 区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博弈结果 |
9.1.2 江西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补偿优先级 |
9.1.3 基于碳足迹的江西省生态补偿时空变化 |
9.1.4 基于水足迹的江西省生态补偿时空变化 |
9.1.5 生态补偿的市场化实现途径-排污权交易 |
9.2 建议 |
9.2.1 积极探索建立国家生态补偿试点 |
9.2.2 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 |
9.2.3 采取多途径筹集生态补偿资金 |
9.2.4 研究生态补偿的空间配置及模式组合 |
9.2.5 加大科研投入与完善评价体系 |
9.2.6 建立生态补偿的组织实施与协调体系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3)湘江流域水权交易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湘江流域水权交易的相关概念界定及必要性 |
第一节 湘江流域水权交易相关概念界定 |
一、 水资源的界定 |
二、 水权的界定 |
三、 水权交易的界定 |
四、 流域水权交易的界定 |
第二节 湘江流域水权交易的必要性 |
一、 有利于缓解湘江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 |
二、 有利于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 |
三、 有利于湘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
第二章 国内外水权交易的实践及启示 |
第一节 国外水权交易的实践及启示 |
一、 澳大利亚水权交易的实践 |
二、 美国水权交易的实践 |
三、 智利水权交易的实践 |
四、 国外水权交易实践的启示 |
第二节 国内水权交易的实践及启示 |
一、 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特点 |
二、 张掖市农民水权交易的特点 |
三、 宁蒙两区水权交易的特点 |
四、 国内水权交易实践的启示 |
第三章 湘江流域水权交易的法律难点和障碍 |
第一节 湘江流域水权交易的法律难点 |
一、 初始水权的分配 |
二、 水价机制的确立 |
第二节 湘江流域水权交易的法律障碍 |
一、 法制保障不足 |
二、 流域管理体制不顺 |
三、 水权市场配置不完善 |
第四章 湘江流域水权交易的法律设想 |
第一节 出台《湘江流域水量分配办法》 |
一、 水量分配原则和范围 |
二、 水量分配的保障措施 |
第二节 制定《湘江流域水权交易管理办法》 |
一、 确定立法原则 |
二、 《湘江流域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东江水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水权交易概述 |
1.1 水权的概念和特征 |
1.1.1 水权的概念 |
1.1.2 水权的特征 |
1.2 水权交易的基本问题 |
1.2.1 水权交易的概念 |
1.2.2 水权交易的主体 |
1.2.3 水权交易的基本原则 |
1.2.4 水权交易的基本内容 |
1.3 水权交易实践的价值 |
2 东江水权管理现状及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可能存在的障碍 |
2.1 东江水权交易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分析 |
2.1.1 建立东江水权交易制度的意义 |
2.1.2 建立东江水权交易制度具备的条件 |
2.2 东江水权管理现状 |
2.2.1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
2.2.2 采取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
2.3 东江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可能存在的障碍 |
2.3.1 制度障碍 |
2.3.2 现实障碍 |
3 国内外水权交易实践的经验和借鉴 |
3.1 国内水权交易的基本情况 |
3.1.1 “义乌—东阳”水权交易实践 |
3.1.2 黄河的水权交易实践 |
3.1.3 国内水权交易的经验 |
3.2 国外水权交易的基本情况 |
3.2.1 美国的水权交易制度 |
3.2.2 澳大利亚的水权交易制度 |
3.2.3 其他国家的水权交易制度 |
3.2.4 国外水权交易的启示 |
4 构建富有地方特色的东江水权交易制度 |
4.1 加强有关水权的立法工作,确保法律的有效保障 |
4.2 建立统一的交易管理机制,规范东江水权交易市场 |
4.3 建立合理的水权交易价格机制,确保水价构成遵从价值规律 |
4.4 实行公众参与原则,初步形成水权交易的意识和观念 |
4.5 完善初始水权分配机制,科学分配水资源 |
4.6 合理划分东江水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论气候变化背景下水法的适应性(论文提纲范文)
学术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选题意义 |
2. 文献综述 |
3. 研究范围、视角和方法 |
1. 适应性立法的证成 |
1.1 应对气候变化法律问题的提出 |
1.2 从适应策略到适应法律制度的嬗变 |
1.2.1 IPCC 第一次报告提出的适应策略 |
1.2.2 《公约》规定的“适应”条款及其评述 |
1.2.3 《公约》之外的适应策略和行动 |
1.2.4 《公约》之后的适应制度进程 |
1.3 从适应性立法概念到框架体系构建 |
1.3.1 国内法层面的适应性立法概念 |
1.3.2 应对气候变化适应性立法的框架体系:以中国为例 |
2. 适应性水法的界说 |
2.1 气候变化引起的水问题及应对策略 |
2.1.1 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的影响 |
2.1.2 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管理的挑战 |
2.1.3 水资源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策略 |
2.2 适应气候变化的水法思辨 |
2.2.1 适应气候变化的水法应急化处理 |
2.2.2 适应气候变化的水法集权化思路 |
2.2.3 适应气候变化的水法体系化构建 |
2.3 气候变化适应理论注解的适应性水法 |
2.3.1 气候变化适应理论的演变 |
2.3.2 应对气候变化不确定性的一般策略 |
2.3.3 作为气候变化适应理论核心范畴的“脆弱性” |
2.3.4 立足脆弱性关注的适应性水法的目的:适应能力建设 |
3. 超越气候变化的水治道“适应性”变革 |
3.1 水资源适应性管理 |
3.1.1 适应性管理的滥觞 |
3.1.2 水资源适应性管理理论注解 |
3.2 适应性管理的环境实用主义解释 |
3.2.1 从意识形态的环境主义到环境实用主义 |
3.2.2 适应性管理的环境实用主义界定 |
3.2.3 环境实用主义视域中适应性管理的特征 |
3.2.4 环境实用主义界定的适应性管理的知识基础 |
3.2.5 环境实用主义解决不确定性问题的进路 |
3.3 水资源风险管理 |
3.3.1 风险和不确定性 |
3.3.2 水资源系统风险和不确定性 |
3.3.3 水资源系统风险管理的一般原理 |
3.3.4 社会科学视角下的风险和风险治理 |
3.3.5 全球水伙伴提供的水资源系统风险管理工具 |
3.4 水资源综合管理 |
3.4.1 水资源综合管理 |
3.4.2 水资源综合管理的缺陷 |
3.4.3 适应性管理之于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完善 |
4. 基于水治道变革的水法的适应性 |
4.1 水治道“适应性变革”对水法的适应性挑战 |
4.2 从适应性水法到水法的适应性 |
4.2.1 法律适应性的一般理论 |
4.2.2 水法的适应性:对“适应”的适应 |
4.3 水法的适应性与可持续发展 |
4.4 水法适应性的个案研究:以中国为例 |
4.4.1 中国水危机:水资源脆弱性的一个侧影 |
4.4.2 中国水法的不足和非适应性 |
4.4.3 中国水法适应的进路 |
4.5 水法适应性的限度 |
4.5.1 法律的限度 |
4.5.2 从复杂适应系统到开放的复杂巨系统 |
4.5.3 水法适应性的边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附件 |
(6)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选题的背景 |
2.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概述 |
1.1 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概念分析 |
1.1.1 生态补偿 |
1.1.2 水资源补偿 |
1.1.3 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 |
1.1.4 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及其必要性分析 |
1.2 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及性质 |
1.2.1 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 |
1.2.2 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客体 |
1.2.3 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内容 |
1.2.4 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性质 |
1.3 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石 |
1.3.1 公共物品理论 |
1.3.2 生态价值理论 |
1.3.3 环境外部性理论 |
1.3.4 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及实践分析与不足 |
2.1 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概况 |
2.2 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实践 |
2.2.1 浙江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实践 |
2.2.2 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实践 |
2.2.3 福建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实践 |
2.2.4 山东省重点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实践 |
2.2.5 各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实践经验总结 |
2.3 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及实践中的不足 |
2.3.1 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缺失 |
2.3.2 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原则存在缺陷 |
2.3.3 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主体及标准不明确 |
2.3.4 基金来源过窄,补偿方式单一 |
2.3.5 流域水资源费征收结构不合理 |
2.3.6 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费用征收管理制度混乱 |
2.3.7 缺乏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协商监督制度 |
第三章 国外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介绍及借鉴 |
3.1 美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3.1.1 美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立法 |
3.1.2 美国田纳西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实践 |
3.1.3 美国污染信贷交易 |
3.2 日本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3.2.1 日本流域水资源补偿立法概况 |
3.2.2 日本流域水资源税费征收方式 |
3.2.3 日本流域水资源管理立法状况 |
3.3 德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实践 |
3.4 澳大利亚水权交易制度 |
3.5 国外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特点及借鉴 |
3.5.1 国外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特点分析 |
3.5.2 国外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借鉴 |
第四章 构建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4.1 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立法选择 |
4.1.1 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立法原则 |
4.1.2 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立法选择 |
4.2 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具体法律制度构建 |
4.2.1 明确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主体、对象及范围 |
4.2.2 确立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标准 |
4.2.3 确立政府与市场互补的补偿模式 |
4.2.4 设立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基金 |
4.2.5 建立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费用征收管理制度 |
4.2.6 建立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监督协调制度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及就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7)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论文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本文创新之处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水权交易制度概述 |
2.1 水权之“水”的涵义 |
2.2 水权与流域水权 |
2.2.1 水权的界定 |
2.2.2 流域水权的界定 |
2.3 水权交易与流域水权交易的界定 |
2.3.1 水权交易 |
2.3.2 流域水权交易 |
2.4 我国水权交易的现状与问题 |
2.4.1 水权交易的现状 |
2.4.2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障碍和问题 |
第3章 构建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3.1 构建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3.1.1 水资源缺乏使构建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成为必要 |
3.1.2 污染严重使构建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成为必要 |
3.2 构建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3.2.1 水权交易理论的趋于成熟为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保证 |
3.2.2 我国各地的水权交易实践为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经验支持 |
3.2.3 国外的水权交易制度为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制度参考 |
3.2.4 相关政策法律为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依据保障 |
3.2.5 小结 |
第4章 构建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面临的障碍和问题 |
4.1 缺乏对湘江水资源现状和水权交易的深刻认识 |
4.2 缺乏统一的流域管理机构 |
4.3 缺乏科学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4.3.1 重视水质管理,忽视水量管理 |
4.3.2 关注下游,忽视全流域 |
4.4 缺乏明确的水权交易的基本原则 |
4.5 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和保障 |
4.6 缺乏完善的水权初始分配制度 |
第5章 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 |
5.1 明确湘江流域水权交易的基本原则 |
5.1.1 可持续利用原则 |
5.1.2 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原则 |
5.1.3 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
5.1.4 产权明晰的原则 |
5.1.5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5.1.6 有偿转让和合理补偿的原则 |
5.1.7 公众参与原则 |
5.2 建立统一的湘江流域管理机构 |
5.3 完善水权初始分配制度 |
5.3.1 建立湘江流域各区域协商机制 |
5.3.2 完善监控机制 |
5.3.3 构建激励机制 |
5.3.4 强化惩罚机制 |
5.4 建立并完善湘江流域水权交易具体法律制度 |
5.4.1 建立水权交易运行机制 |
5.4.2 规范水权交易合同文本、完善水权交易合同的强行性规定 |
5.4.3 建立水权交易协商制度 |
5.4.4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5.4.5 完善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 |
5.4.6 实行水权交易公告制度 |
5.4.7 完善法律救济机制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8)区域水权法律问题研究——以环渤海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水权的界定 |
二、环渤海地区水权问题现状 |
三、环渤海地区水权法律制度的综合构建 |
(一) 取水许可制向水权制度转换 |
(二) 建立区域水权转让制度 |
(三) 完善水权交易的法律法规 |
(四) 建立跨区域有偿用水和长效的水资源补偿机制 |
(9)水权管理制度中政府管理职能及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水权与水权管理制度研究 |
1.2.2 政府管理与政府水管理研究 |
1.2.3 水权政府管理职能与模式研究 |
1.3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水权与水权管理制度 |
2.1 水权 |
2.2 水权管理制度 |
2.3 国外水权制度建设 |
2.3.1 国外基本水权理论 |
2.3.2 国外水权制度建设 |
第3章 政府管理与政府水管理 |
3.1 政府管理与政府水管理理论 |
3.1.1 市场失灵与政府有效管理 |
3.1.2 公共信托与国家环境管理权 |
3.1.3 效率、公平与资源优化配置 |
3.1.4 公地悲剧与集体行动逻辑 |
3.1.5 水人权与平等发展权 |
3.1.6 制度博弈 |
3.1.7 政府水管理 |
3.2 国外水权制度政府管理实践和特点 |
3.2.1 国外水权制度建立的水法基础 |
3.2.2 国外水权取水制度政府管理 |
3.2.3 国外水权流转制度政府管理 |
3.2.4 国外水权监督与争议调解政府管理 |
3.2.5 国外水权政府管理的特点与经验 |
第4章 政府在水权管理中的职能 |
4.1 国内水权实施进展及评价 |
4.2 我国水权制度管理体系 |
4.2.1 我国水权的层级管理 |
4.2.2 我国水权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 |
4.3 水权管理制度的国情分析 |
4.3.1 我国水资源及利用的基本国情 |
4.3.2 我国水权管理法规基本国情分析 |
4.4 政府角色与职能定位 |
4.4.1 水权制度体系中的政府职能分析 |
4.4.2 政府角色一:法规制订与监督实施 |
4.4.3 政府角色二:水资源产业结构的规划建设 |
第5章 政府水权管理模式 |
5.1 基于中国国情的水权政府管理转变 |
5.2 水权制度政府管理的机制 |
5.2.1 法律机制 |
5.2.2 市场机制 |
5.3 水权制度政府管理的程序 |
5.4 水权制度政府管理的体制 |
5.5 我国水权政府管理模式探讨 |
第6章 再生水、雨水的水权与政府管理 |
6.1 再生水水权与政府管理 |
6.1.1 再生水特性分析 |
6.1.2 再生水政府管理现状 |
6.1.3 再生水水权分析 |
6.1.4 再生水水权的政府管理探讨 |
6.2 雨水水权与政府管理 |
6.2.1 雨水与雨水利用 |
6.2.2 雨水政府管理现状 |
6.2.3 雨水水权分析 |
6.2.4 雨水利用的政府水权管理的现实意义 |
6.2.5 雨水水权政府管理探讨 |
第7章 政府管理水权案例分析:水银行 |
7.1 大兴区背景 |
7.2 大兴区“水银行”试点方案 |
7.2.1 实施水银行制度的思路与基础 |
7.2.2 水银行的总体设计 |
7.3 水银行的政府管理分析 |
7.3.1 水银行政府管理职能分析 |
7.3.2 水权集成化管理模式分析 |
7.4 大兴“水银行”总体效益评价 |
第8章 结束语 |
8.1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
8.2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流域城市水环境污染治理的水交易机制研究 ——以黄河上游兰州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课题的由来及其研究必要性 |
1.1.2 研究的重要性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水资源优化配置研究现状 |
1.3.2 水权及水权交易研究现状 |
1.3.3 水资源价值研究现状 |
1.3.4 水环境容量研究现状 |
1.3.5 排污权交易研究现状 |
1.3.6 排污权初始分配及交易价格研究现状 |
1.3.7 水市场发展现状 |
1.4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5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5.1 研究内容 |
1.5.2 技术路线 |
1.5.3 拟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
1.5.4 创新点 |
2 黄河流域兰州段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预测 |
2.1 黄河流域兰州段概况及水资源分布状况 |
2.1.1 黄河兰州段概况 |
2.1.2 水资源概况 |
2.2 黄河流域兰州段污染现状调查分析 |
2.2.1 黄河流域兰州段水质情况调查 |
2.2.2 主要河段的水质变化 |
2.3 黄河兰州段水体污染特点及变化趋势 |
2.3.1 水体污染特点 |
2.3.2 水质变化趋势 |
2.4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的提出 |
2.4.1 水环境方面 |
2.4.2 社会经济方面 |
2.4.3 解决途径 |
3 环境污染治理经济手段研究 |
3.1 环境公共物品理论 |
3.2 外部性理论 |
3.3 科斯理论与产权理论 |
3.4 交易市场的效益分析 |
3.5 交易市场理论基础 |
3.5.1 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及其污染控制最优化 |
3.5.2 通过价值规律促进水交易效益最大化 |
3.5.3 通过边际成本最优配置达到成本效率最优化 |
4 黄河流域兰州段水权交易模式研究 |
4.1 黄河流域水权制度 |
4.1.1 流域水权及水权制度 |
4.1.2 黄河流域水权制度的架构体系 |
4.1.3 黄河流域水权制度的内容 |
4.2 黄河流域兰州段水权交易机制的构建准备 |
4.2.1 构建前提 |
4.2.2 需要注意的问题 |
5 黄河流域兰州段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模式研究 |
5.1 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体系模式的选择 |
5.1.1 排污权交易体系模式 |
5.1.2 三种模式的比较 |
5.1.3 排放权交易体系模式的选择 |
5.2 黄河兰州段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体系设计的前提 |
5.2.1 与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相结合 |
5.2.2 科学确定环境容量 |
5.2.3 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
5.3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置原则 |
5.4 黄河流域兰州段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体系 |
5.4.1 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体系框架 |
5.4.2 排污权分配子系统 |
5.4.3 排污权交易子系统 |
5.4.4 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监督子系统 |
5.4.5 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调控子系统 |
6 流域城市水交易市场模式研究 |
6.1 流域城市水交易方案的基本架构 |
6.1.1 总体结构 |
6.1.2 黄河流域兰州段实时监控管理系统的建设技术路线 |
6.1.3 信息采集与传输 |
6.1.4 计算机网络 |
6.1.5 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
6.1.6 信息服务系统 |
6.1.7 监控管理中心 |
6.2 黄河流域兰州段水权交易市场构建 |
6.2.1 水资源状况 |
6.2.2 建立黄河流域兰州段的可交易水权制度 |
6.2.3 黄河流域兰州段初始水权分配 |
6.2.4 黄河流域兰州段水权交易保护价格的界定 |
6.2.5 黄河流域兰州段水权市场的构建 |
6.3 黄河流域兰州段排污权交易市场构建 |
6.3.1 黄河流域兰州段水环境污染状况 |
6.3.2 黄河流域兰州段环境容量的计算 |
6.3.3 黄河流域兰州段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 |
6.3.4 黄河兰州段排污权初始分配份额的确定 |
6.3.5 黄河流域兰州段排污交易保护价格的确定 |
6.3.6 黄河流域兰州段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构建 |
7 结论、问题及展望 |
7.1 结论 |
7.2 问题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四、海河流域应率先建立水权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D]. 李馥屹. 广西师范大学, 2017(10)
- [2]生态文明视野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以江西省为例[D]. 胡小飞. 南昌大学, 2015(02)
- [3]湘江流域水权交易的法律思考[D]. 龙娟娟. 湖南师范大学, 2013(S1)
- [4]东江水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 曹芸静.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2(10)
- [5]论气候变化背景下水法的适应性[D]. 陶蕾. 武汉大学, 2012(05)
- [6]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 王琪. 江西理工大学, 2011(11)
- [7]湘江流域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D]. 文惠良. 湘潭大学, 2010(06)
- [8]区域水权法律问题研究——以环渤海地区为例[J]. 柴振国,高娟. 经济与管理, 2009(06)
- [9]水权管理制度中政府管理职能及模式研究[D]. 马东春. 清华大学, 2009(03)
- [10]流域城市水环境污染治理的水交易机制研究 ——以黄河上游兰州段为例[D]. 张国珍. 兰州大学, 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