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杂症的思考

疑难杂症的思考

一、对不治之症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邓志坚[1](2021)在《晚期肿瘤患者及家属参与预立医疗照护计划的体验研究》文中指出目的:本课题拟探讨晚期肿瘤患者及家属在一个本土化的预立医疗照护计划(ACP)沟通干预项目中的体验,分析构成这些体验的背景经历及其对ACP的影响,对中国大陆文化背景下的ACP实践进行评价和反馈,为ACP的推广和应用提供参考。方法:本研究拟使用质性研究中解释性现象学的方法开展。研究对象:患者:年龄大于18岁;经临床医生确诊为晚期肿瘤患者;曾参与ACP沟通;能说普通话或粤语;表达能力良好并且有良好的沟通意愿。家属:年龄大于18岁;和患者有密切关系并为患者提供照护的人;曾参与ACP沟通;能说普通话或粤语;表达能力良好并且有良好的沟通意愿。抽样方法为目的性抽样和最大差异抽样,样本量为访谈资料达到信息饱和。资料收集方法为半结构式的深度个体访谈,运用“Nvivo 12”软件进行资料分析,分析方法为主题分析法。结果:本研究共访谈晚期癌症患者及家属各5位,共10位受访者,分析得出四个主题:主题一、患者及家属对预立医疗照护计划的认识:知易行难;主题二、患者及家属在预立医疗照护计划沟通中的身心状态:难以计划的未来;主题三、患者与家属间的人际交互:沟通隔阂;主题四、患方与医务人员间的人际交互:沟通不对等。结论:(1)晚期肿瘤患者及家属普遍在ACP沟通中感受到被关心和尊重,他们通常能够理解和认同ACP沟通,但行动上却难以落实,专业人士的引导和帮助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ACP沟通的落实;(2)患者及家属对疾病和治疗的态度截然不同,并且双方都缺乏计划的意识和能力;(3)家属通常掌握了患者在医疗事务中的沟通和决策代理权,两者间的沟通阻力重重,造成了ACP沟通中的主要障碍;(4)当下医疗环境缺乏对ACP沟通的支持,医患沟通向家属倾斜,患者的自主权难以得到尊重和保障。

展鑫[2](2020)在《安乐死合法化研究》文中认为自安乐死出现伊始,便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极大的争议。正因其横跨法律、医学等多个学科,才会引发如此争论。目前,安乐死在我国仍处于不合法的地位。但是,司法机关对于这类案件的尺度掌握并无统一标准,有的判决认为其情节显着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有的判决则认为应按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理。一方面,是司法机关的同案不同判,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变得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多的绝症患者开始寻求安乐死,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有调查显示,近三十年来,几乎每年的人大会议都有代表提议将安乐死合法化,可以说安乐死合法化已到了应当提上日程的时候。从宪法层面讲,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在于公民是否有决定死亡的权利。生命权是我国宪法隐含的一项权利,其对应人的一生各个阶段可细化为出生权、生存权、死亡权三项权利。安乐死是死亡权的实现,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并非遏制患者实现这项权利,而是通过立法、执法等方式使这项权利在实现的过程中规范化,防止第三人非法侵犯患者的权利。结合域外安乐死的立法经验及我国实际情况,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在申请人资格、审核与执行程序等方面也要严格限制,同时要通过行政监督、刑事司法程序等保障措施严格限制安乐死的滥用。

李惠宇[3](2019)在《生命关怀视角下安宁疗护社会工作实践模式探索 ——以北京市某医院为例》文中认为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在不断追求更好的生活品质,对临终患者的生命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的社会越来越重视生命价值和生存意义,尤其在面对癌症等重大疾病和濒临死亡的时刻。在我国不仅仅国民教育中普遍缺乏生死教育,并且绝大多数医学院校生和社工专业学生也缺乏必要性的生命教育和死亡教育。我国传统文化背景下,人们对死亡等字眼较为忌讳,对于临终患者的“善终”和“优逝”缺乏深入思考。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现代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人们对于安宁疗护社会工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人们日益增长的身、心、社、灵“全人”服务理念和多样化的需求日益引起关注,有尊严地生和死、“善终”、“优逝”逐渐成为关注议题。其次,以“助人自助”为理念的社会工作专业和职业的发展,促使社会工作逐渐专业化和细分化,在此大背景下,医务社会工作者逐渐以“嵌入”的形式进入医院医学人文团队之中,社会工作者也成为了安宁疗护人文团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本研究采用质性研究方法,以医院安宁病房的癌症末期临终患者及其家属、医护人员、心理师、社工师和从事安宁疗护义工服务的志愿者等为研究对象,运用参与观察和文献法为资料收集方法,从长时间直接服务和参与观察这些服务对象的临床实践案例和材料中,选取了典型性的研究对象以及信息饱和的案例材料,进而充分地建构出本土化的安宁疗护社会工作实践模式。临床医务社会工作者以生命关怀为视角,回顾亲身感受、反思实践经验、归纳社会生活实践、总结实务智慧、汇总实务经验,进而探索性的研究和总结安宁疗护社会工作实践模式。研究发现,在当前国内外广泛推崇的多学科和跨专业的安宁疗护团队协作的实践背景之下,以生命关怀理论为基础和视角,以“案主自决”和“需求为本”为实践核心,将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观、伦理和方法,与安宁疗护这门学科的理念和实践操作进行有机融合,对安宁疗护社会工作实践模式主要包括的服务对象来源及分类、核心服务理念与原则、安宁疗护社会工作服务内容、安宁疗护社会工作服务方式等各个要素展开探索性地阐释,逐步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和文化的安宁疗护社会工作实践模式。

孙艺玮,姚舜宇[4](2019)在《《冷庐医话》中的从医之道》文中研究说明《冷庐医话》通过对古今医案医话的论述,阐发了医者需要的医德修养和文化学识,并启示了防止医患纠纷、和谐医患关系的方法:淡泊名利、不傲不贪、博识多闻、从容详慎、谨言慎行。《冷庐医话》内容丰富,言辞中肯,不仅丰富了我们的临床经验,还为我们的"从医之路"提供借鉴。

张艳婉,张元珍,喻明霞,王超,毛新志[5](2017)在《医患信任的伦理困境及解决策略》文中指出当现代医患关系受到广泛诟病,医患不信任愈演愈烈之时,人们试图回归传统去寻求解决思路。传统的古代医患关系以信义为基础,强调以患者为本,医者需以德为先,同时注重医患沟通。然而古代医患信任关系也存在医家择病、择人及病家试医、择医等诸多弊端陋习。本文综述古代医患信任关系的伦理困境及解决策略,借古鉴今,在前人处理医患关系的利弊得失中,寻求医患信任关系建立的最佳处事之道,为当今医患信任关系的建立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和经验。

杜婉婉[6](2017)在《宪法视角下的安乐死合法化研究》文中指出安乐死从一出现,就引发了各个学界的讨论,它涉及了道德、伦理、医学、法律等诸多学科,也正是因为它的复杂性,才会至今争议不断。目前安乐死在我国的定性依然是不合法的,对此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从社会上频发的安乐死事件来看,这种定性引发了很多伦理道德上的不好后果,也引起相当一部分民众的反对。因此对安乐死的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无法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目前已经有些国家将安乐死纳入合法的范畴,安乐死的合法化也成了未来的一种趋势。想要实现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可以先从宪法角度来探究安乐死合法化。对安乐死的争议,首先就体现在概念上,通过归纳学者的不同观点,总结出成立安乐死的必要属性,具体界定安乐死的对象范围,将与安乐死容易混淆的非自愿安乐死以及对象是植物人、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的广义安乐死排除在外,并将安乐死与最典型的尊严死相区别,以期从多方面明确安乐死的具体内涵。其次安乐死的争议体现在合法性上,目前已有少数国家已将安乐死合法化或部分地区合法化,他们的立法模式各不相同,可供我国安乐死立法参考借鉴。反观我国安乐死的研究现状,实践中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愈加强烈,但是理论上却有合宪性问题亟待解决:个人是否享有死亡的权利,安乐死是否与国家的保护义务相违背,安乐死是否保护生命权和人格尊严。之所以有这些与宪法相关的问题,最根本的是对生命权的不同理解:不同的学者对生命权的解读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生命权是绝对的,是受国家绝对保护的,任何人包括自己都不能决定生死问题,因此个人没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安乐死违背了国家的保护义务,安乐死与生命权相冲突,是对生命权的侵犯,抹杀了人格尊严。但生命权是相对的,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是要求国家对除本人以外的其他第三者的侵害进行保护,个人享有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有宪法基础的,安乐死并没有与生命权相冲突。对此,通过对生命权的内涵、性质、国家的保护义务等方面进行论证,以求给安乐死合法化奠定宪法基础。有了实践的需要和理论上的支撑,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安乐死进行了立法设计,具体明确安乐死的适用条件、实施方式与主体、实施安乐死的程序,同时严格限制安乐死的滥用,明确几种不属于安乐死的行为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当然任何立法都要遵循宪法的原则,在安乐死立法的过程必须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恪守生命权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兰岚[7](2017)在《我国刑法中安乐死制度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安乐死虽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是它是一个跨越多学科的问题,并且虽然对此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已经经历了很长时间,但是目前国内对此的研究多局限于对既有理论和经验的介绍以及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及其合法化后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这几个方面,缺乏对于安乐死引起的刑事责任进行具体的立法构建的研究。这造成司法实务中在面临越来越多的此类案件时处于无法可依、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境地,我国急需对于安乐死进行具体法律制度构建,因此对我国刑法中的安乐死制度构建进行讨论具有深远意义。不同学科立场以及刑法学立场上对于安乐死内涵的界定不同,刑法学也存在将安乐死划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等分类方法。比较和探讨不同学科立场尤其是刑法学立场对于安乐死的内涵及认定是研究安乐死在我国刑法中规制路径的前提。通过对我国近年来所发生的“安乐死”典型案例进行理论分析,发现我国现阶段对于安乐死相关案件的判决存在无法可依,判决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在众多的相关案件中,法院在定罪阶段认定当事人故意杀人罪的同时,在量刑上对这些案件纷纷适用了减轻的法定刑,且大多适用了缓刑。以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此类案件过于牵强,同时由于无法律明确规定造成了安乐死可能被利用作为实施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的借口。荷兰、比利时已经出台了专门的安乐死法案,同时美国也已经通过判例对消极安乐死进行了规定,台湾地区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也对消极安乐死进行了规定。域外既有的较有代表性的安乐死制度构建思路对我国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包括:严格限制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和实施者、严格限制安乐死的实施目的以及严格限制安乐死的审批和监督程序。设计出一套适应我国目前国情、立法水平等各方面情况的我国刑法中的安乐死制度具有其紧迫性和必要性。首先,在刑法层面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在《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后加入积极安乐死,使其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并列成为一种新的免责事由;二是在《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中加入一条出罪条款,即在人员、程序等方面均合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实施积极安乐死结束他人生命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次,需要通过其他法律规范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实施者、实施过程、监督等方面进行具体配套制度设计。在保持现有刑法条文结构平稳性的同时,摆脱我国安乐死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宋维志[8](2015)在《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实现——从安乐死的存在合理性说起》文中研究说明安乐死作为一种实现人由生到死的转变的死亡方式,其对人的根本意义在于使人对专属于自己的生命有了一个更完整的掌握。人不仅可以决定自己如何生存,更应当有权决定自己如何死亡。而安乐死的实践需要一个合理的规范制度,以促使人们适当地行使权利,真正实现由权利为生命带来的价值。在我国现阶段,安乐死还设有合法化,但可以通过实施"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宪法确定"这一规范路径最终实现安乐死的合法化。

刘丹[9](2015)在《过度医疗的伦理探究》文中认为健康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它优先于其他任何物品。医疗服务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关系到人类的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福祉。一个运行良好的医疗卫生系统有利于实现人际公平、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过度医疗损害了人的身心健康,浪费了医疗资源,恶化了医患关系,导致一系列弊端,产生种种危害。本文从伦理学的角度,探讨过度医疗产生的问题、危害,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什么是过度医疗,主要体现在过度检查、过度用药、过度手术及对危重者的无效救助上,过度医疗的发展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加重患者和家属的家庭负担,浪费了医疗资源,增加了医源性疾病。过度医疗的产生根源在于制度的设计缺乏道德合理性,医疗服务市场居于垄断地位,医疗保障制度不够完善。第二部分,从医疗资源配置的角度阐述了过度医疗问题。医疗资源配置是国民健康的重要保证,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医疗资源配置问题。本章基于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立场,对我国的医疗资源配置做了深入研究,为提高医疗资源配置的质量,改善居民医疗卫生资源占有不均状况提供了一些合理建议。第三部分,从医患关系的角度阐述过度医疗诱发的问题。医生和患者在权利和义务上的矛盾、医生和患者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导致医患之间产生信任危机,促使红包、医闹等不良现象频发,更出现诸多伤医事件,恶化了医患之间的矛盾。笔者从这些问题当中总结了一些对策,旨在建立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第四部分,从过度医疗的角度思考对重症患者进行医治的道德合理性,引发我们深入思考死亡问题。如何才能有尊严地死去,对一些老年危重患者、不治之症、植物人的治疗是否符合生命质量观,这都是一些伦理学难题。这些问题带给我们的伦理学思考,将敦促我们进一步重视和改进过度医疗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降低过度医疗带给我们的危害,促进社会的长久发展。

孙琳[10](2014)在《安乐死行为的刑法学性质分析》文中提出安乐死问题是全世界面临的一个既现实又复杂的问题,安乐死能否成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这是一个长期争论,并引起愈来愈多的国家关注的问题。从刑法学的角度,究竟应该怎样评价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这是值得探讨的。本文站在刑法的角度对安乐死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并且认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下的安乐死行为是一种非犯罪化行为。

二、对不治之症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不治之症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晚期肿瘤患者及家属参与预立医疗照护计划的体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英文缩略词表
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1. 研究方法
2. 结果
3. 讨论
4. 结论
参考文献
综述 癌症患者及家属参与预立医疗照护计划体验质性研究的Meta整合
    参考文献
附件1:知情同意书
附件2:研究者反思
致谢
作者简介

(2)安乐死合法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安乐死及其合法化的理论概述
    (一)安乐死的定义
    (二)安乐死的分类
        1.二分法
        2.三分法
        3.四分法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争议
        1.赞成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观点
        2.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观点
    (四)安乐死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二、安乐死的宪法权利基础
    (一)人格尊严权基础
    (二)生命权基础
        1.安乐死的权利来源
        2.安乐死与生命权的国家保护义务
三、安乐死的域外立法实践与我国现状
    (一)安乐死的域外立法状况
        1.统一立法模式
        2.部分地区立法模式
    (二)我国安乐死立法的现实难题
    (三)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推进
        1.安乐死的立法提议
        2.安乐死的相关案例及司法现状
四、我国安乐死的立法保护
    (一)安乐死立法需遵循的原则
        1.法律保留原则
        2.正当程序原则
        3.比例原则
    (二)安乐死的立法设计
        1.适用对象
        2.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
        3.实施程序
        4.例外情况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生命关怀视角下安宁疗护社会工作实践模式探索 ——以北京市某医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前言
    第一节 研究背景
    第二节 研究问题
    第三节 研究意义
第二章 文献综述
    第一节 生命关怀理论与视角
    第二节 关于安宁疗护的研究
    第三节 关于社会工作实践模式的研究
    第四节 关于安宁疗护社会工作的研究
    第五节 文献评述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节 质性研究
    第二节 研究对象选取方法
    第三节 研究资料收集和分析方法
    第四节 研究框架
第四章 研究发现
    第一节 安宁疗护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来源及分类
    第二节 安宁疗护社会工作的核心服务理念与原则
    第三节 安宁疗护社会工作的需求评估
    第四节 安宁疗护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
    第五节 安宁疗护社会工作的服务方式
第五章 反思与总结
参考文献
致谢

(4)《冷庐医话》中的从医之道(论文提纲范文)

1“习医术者, 诚不可不博识多闻也”
2“医贵专门”
3“以傲败名, 以贪伤身, 皆可为戒”
4“作事宜从容谨慎, 为医尤甚”
5“诵习古书而又潜研诸家, 弃驳取纯, 融会而贯通之”
6“名医之治病较之常医倍难”

(5)医患信任的伦理困境及解决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1 医患信任关系概述
    1.1 理想医患信任关系的形成
    1.2 医患信任关系难以建立的根源
    1.3 利益冲突是影响医患信任关系的关键所在
2 古代医患信任的伦理困境
    2.1 医家:仁爱为先与择病而治
        2.1.1 仁爱为先
        2.1.2 择病而治
        2.1.3 择人而治
    2.2 病家:信而专与以疾试医、择医而治
        2.2.1 以疾试医
        2.2.2 择医而治
        2.2.3 专以任医
3 借古鉴今:医患信任关系的伦理策略
    3.1 以患者为本的医患模式
    3.2 以德为先的医德修养
    3.3 注重医患双向沟通的诊疗方式
4 小结

(6)宪法视角下的安乐死合法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安乐死的理论概述
    (一) 安乐死的定义
    (二) 安乐死的分类
    (三) 安乐死与尊严死
二、域外安乐死立法实践与我国现状
    (一) 域外安乐死的立法实践
    (二) 安乐死在我国的现状
三、我国安乐死的合宪性论证
    (一) 个人享有选择死亡的权利
    (二) 安乐死不违背国家的保护义务
    (三) 安乐死保护人格尊严与生命权
四、宪法原则指导下我国安乐死的立法设计
    (一) 安乐死立法应该遵循的宪法原则
    (二) 安乐死的立法设计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7)我国刑法中安乐死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安乐死的内涵及刑事后果
    第一节 相关学科立场的安乐死内涵
        一、医学伦理学立场的安乐死内涵
        二、社会学立场的安乐死内涵
        三、法理学立场的安乐死内涵
    第二节 安乐死的刑事法律后果及其行为责任类型
        一、安乐死的刑事法律后果
        二、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
第二章 中国“安乐死”案件中刑事责任追究现状
    第一节 从典型案例看司法实践和民间对安乐死的态度变迁
    第二节 对近三年“安乐死”案件的具体考察
        一、安乐死典型案例介绍
        二、对“安乐死”案件的具体考察
第三章 域外安乐死制度构建思路评析
    第一节 域外安乐死制度构建思路评析
        一、荷兰
        二、比利时
        三、日本
        四、美国
        五、台湾地区
    第二节 域外制度构建经验之借鉴
        一、严格限制安乐死的实施对象
        二、严格限制安乐死的实施者
        三、严格限制安乐死的实施目的
        四、严格限制安乐死的审批和许可程序
    第三节 安乐死面临的刑事责任负担
    第四节 安乐死出罪的刑事法理路径
        一、大陆法系“三阶层”体系下安乐死出罪
        二、中国刑法理论下的安乐死出罪
第四章 安乐死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构建
    第一节 刑法层面对安乐死的总体性构建
    第二节 其他法律规范对积极安乐死实施的配套制度设计
        一、安乐死的适用对象
        二、安乐死的实施主体
        三、安乐死的程序设计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8)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实现——从安乐死的存在合理性说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安乐死概述
    (一) “安乐死”的概念
    (二) 安乐死的本质
二、安乐死相关观点评述
    (一) 对“安乐死侵犯人权”的反驳
    (二) 对“安乐死是不人道的”的反驳
    (三) 对“安乐死是社会对其责任的否认”的反驳
    (四) 反思“安乐死的价值”
三、安乐死的构成要素
    (一) 安乐死实施的对象
    (二) 安乐死的申请权
    (三) 安乐死的实施者
四、规范安乐死的必要性
    (一) 现实发生的各种“安乐死”案件需要规范
    (二) 现有对安乐死的处理方式应作调整
五、安乐死的实现路径
    (一) 目前安乐死不能用“合法化”加以规范
    (二) 安乐死的推行可以走“事实上非犯罪化”的途径
    (三) 推行安乐死的制度设计
        1.纵向上的制度设计。
        2.横向上的制度设计。
        3.纵向横向有机融合。
        4.安乐死许可令制度。
        5.安乐死权利侵权诉讼。

(9)过度医疗的伦理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过度医疗的典型案例
    二、生命伦理的基本原则
    三、过度医疗问题研究现状
第一章 过度医疗的表现、危害与成因
    一、过度医疗的表现
    二、过度医疗的危害
    三、过度医疗的成因
第二章 过度医疗与医疗资源配置
    一、我国医疗资源配置现状
    二、医疗资源配置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三、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的制度安排
第三章 过度医疗与医患关系
    一、医患关系的类型和发展趋势
    二、医患关系的异化
    三、医患关系的伦理难题
    四、医患矛盾的处理方式
第四章 过度医疗与临终关怀
    一、重症患者与过度医疗
    二、重症患者的伦理困境
    三、大力发展临终关怀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致谢

(10)安乐死行为的刑法学性质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安乐死的概念
二、安乐死刑法学性质
三、安乐死行为的案例分析

四、对不治之症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晚期肿瘤患者及家属参与预立医疗照护计划的体验研究[D]. 邓志坚. 遵义医科大学, 2021(01)
  • [2]安乐死合法化研究[D]. 展鑫. 辽宁大学, 2020(12)
  • [3]生命关怀视角下安宁疗护社会工作实践模式探索 ——以北京市某医院为例[D]. 李惠宇.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9(05)
  • [4]《冷庐医话》中的从医之道[J]. 孙艺玮,姚舜宇. 河南中医, 2019(01)
  • [5]医患信任的伦理困境及解决策略[J]. 张艳婉,张元珍,喻明霞,王超,毛新志. 现代生物医学进展, 2017(13)
  • [6]宪法视角下的安乐死合法化研究[D]. 杜婉婉. 安徽大学, 2017(08)
  • [7]我国刑法中安乐死制度的构建[D]. 兰岚. 国际关系学院, 2017(08)
  • [8]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实现——从安乐死的存在合理性说起[J]. 宋维志. 医学与法学, 2015(04)
  • [9]过度医疗的伦理探究[D]. 刘丹. 西北师范大学, 2015(07)
  • [10]安乐死行为的刑法学性质分析[J]. 孙琳. 法制与社会, 2014(04)

标签:;  ;  ;  ;  ;  

疑难杂症的思考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