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疆提高审判公信度(论文文献综述)
侯敏[1](2021)在《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技能之改进》文中指出
刘勇[2](2020)在《重庆开州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彭春[3](2020)在《法官的逆向选择行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法官通过选择、取舍等“理性人”的行为去审理诉讼案件、扞卫公平正义。法官行为不仅能够体现“司法过程的性质”,而且可以进行“司法过程的量度”。当前,关于法官行为以及司法(审判)效率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认知是相对不足的,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对法官作为“理性人”的微观基础性研究、在实体程序制度设计中将法官及其行为预设为司法常量、低估了法官个人激励机制不足造成的效率损失。本研究对法官个案裁判过程进行深入剖析,以法官对审判信息资源的认定和配置为切入点,尝试证明法官正是凭借其信息优势来始终左右裁判的结果——这种信息优势是法官职业特点的客观映射,同时这种信息优势的维系也伴随着不可忽略的信息不对称成本并带来审判效率的损失。结合司法实践,从横向“个案审理”和纵向“个案监督”两个维度对法官的逆向选择行为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立了针对首次离婚纠纷案件中“不判离”现象和法院科层中逃离“正式”个案监督现象的经济模型,分析了法官逆向选择行为对审判效率、司法公正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而清晰论证了审判权运行的制度成本。通过静态对比分析梳理了两类法官逆向选择行为的共性特征,通过动态衔接分析初步说明了不同法官逆向选择行为能够利用诉讼机制进行嫁接、放大负面效应的原理。为了克服法官逆向选择行为的负面效应,建议发挥“对法官信息的甄别”和“法官对信息的发送”两种机制的作用,优化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法官等级、法官个人公信度、类案办理规范、司法产品均质化、法官惩戒和职业保障等制度。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从理论回顾的角度梳理了有关司法(审判)效率的研究成果,指出当前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办案周期和简单速度上,并不体现在法官行为的理性选择、资源配置以及相关微观制度环境上。在这种背景下,虽然作为反映经济学近半个世纪以来最重要研究成果的信息经济学以及逆向选择理论已经拓展到司法领域,但是其应用存在核心问题聚焦不足、理论论证不够充分、研究问题缺乏深度等问题。当前,我国法官行为理论恪守自己“所谓的方法和领域”,存在研究范围相对较窄、方法运用相对贫乏、开放性相对不够等局限性。第二个部分,用实证的方法分析了当前的“审判效率”研究将法官行为排除在外或者将法官行为作为司法常量的重大缺陷、忽视了微观研究能对司法活动进行精准透析的重要意义,并且提出有必要以法官个体为基础进行审判效率分析。本文认为从信息角度研究法官个人行为有着较为充分的法律经济学理论基础,证明法官行为的本质是利用信息资源生成替代性权利配置模式以及相关的延伸过程,发现法官对信息资源的选择存在较大差异性和不确定性。本文还提出,一方面法官的信息优势增强了司法活动的判断力和说服力,另一方面现有的司法认知忽视了信息不对称的成本问题。第三个部分,通过研究首次离婚纠纷案件中“不判离”的现象发现,由于法官的信息优势和当事人的信息劣势,双方对诉讼制度的预期均发生了根本变化,导致在首次离婚纠纷案件中充斥缺少真正具有诉辩价值、实质意义的争讼。通过建构案件质量非连续和连续均匀条件下的模型,推导证明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法官逆向选择行为,并分析了基础模型的三类拓展情形。总结了首次离婚纠纷案件中法官逆向选择行为导致的负面影响。第四个部分,通过研究法院科层中逃离“正式”个案监督的现象发现,由于法官的信息优势和院长、庭长的信息劣势,双方对个案监督制度的预期均发生了根本变化,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难案难以进入“正式”个案监督程序、权力制约机能落空。通过建构案件难易非连续和连续均匀条件下的模型,推导证明了法官与院长、庭长之间存在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法官逆向选择行为,并分析了基础模型的三类拓展情形。总结了个案监督中法官逆向选择行为导致的负面影响。第五个部分,通过对两种法官逆向选择实例进行静态对比分析梳理了法官逆向选择行为的六个共性特征,通过对两种法官逆向选择实例进行动态衔接分析初步证明了法官逆向选择行为具备利用诉讼机制进行嫁接、放大负面效应的原理,并且共同说明了法官、当事人、院长、庭长分别作为独立角色集体中的个人不会撇开个体利益而改变各自角色集体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为了克服法官逆向选择行为的负面效应,笔者建议重视发挥“对法官信息的甄别”和“法官对信息的发送”两种机制的作用,优化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法官等级、法官个人公信度、类案办理规范、司法产品均质化、法官惩戒和职业保障等制度。第六个部分,对前五个部分中的探索发现和主要观点进行整理,总结提炼本文的最终结论,并对本文的不足进行反思。
马晓甜[4](2020)在《智慧法院与司法改革相关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家总体战略布局之下,人民法院把握历史机遇,以改革的魄力和开放的心态推动智慧法院与司法改革脉搏同频共振,相辅相成,共同助力人民法院实现这一目标。尽管我国司法改革目前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其在司法公正、公开、管理、便民等方面仍旧存在不足。智慧法院所具有的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审判质效、促进阳光司法、科学司法管理、提高司法便民程度等价值,使其十分有必要应用于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实践。智慧法院在我国司法改革和实践中的应用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的司法观念和工作方式,信息化手段支持下的司法比任何时期都更接近高效、透明、便民,人们切实感受到司法带来的公平、正义、便捷、高效。但智慧法院目前仍存在缺陷,不够完善,我们应通过技术、法律等手段不断完善和规范,促进智慧法院更好地为我国司法改革和实践服务。除了引言与结语,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智慧法院基本理论进行介绍,回顾了智慧法院的发展历程并对构成智慧法院的主要内容进行逐一分析。第二章指出了我国智慧法院仍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智慧法院的发展方向进行了预测,力求进一步优化智慧法院的价值与功能,以便有利于司法改革的推进。第三章从提升审判能力现代化、促进司法公开、助推司法公正等五个方面叙述司法改革对智慧法院的要求。第四章主要从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审判质效、促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便民几方面分析智慧法院对于司法改革起到的具体助推作用,以此来说明智慧法院与司法改革之间的相关性。
龙凯[5](2020)在《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与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构成了我国医疗纠纷鉴定的两种主要形式,前者为地方各级医学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技术鉴定,后者为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两种鉴定制度并存,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依据二元化”、鉴定“双轨制”的尴尬境地。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基本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问题。此后,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再存在既往的二元化现象。但是在我国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方面,不管是《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还是《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都没有对二元鉴定体制作出相应修定,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医疗鉴定体制二元化的局面依然存在,进而导致医疗鉴定标准不统一、法律依据存在冲突。其直接后果,则是造成以鉴代审、同案不同判、当事人信任危机等一系列负责影响。在此背景下,构建一体化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实现同一个医疗行为,在法律事实层面的判断上,应当只有一个鉴定结论,正是当务之急。2018年《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意见稿)》的颁布,迈出了构建一体化医疗损害鉴定体系的重要一步,但它依然保留二元鉴定机构,只是通过统一鉴定人员、鉴定程序等方式,力求快速解决困扰已久的二元化难题。本文尝试综合医疗事故鉴定专业性与司法鉴定中立性两者之优势,对建立一体化医疗损害鉴定体系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明确立法目的。无论作为对医方行政处罚的依据,还是作为调解与司法裁量的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都具有事实判断属性。因此,将来立法应明确规定,依据《鉴定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具有权威唯一性与普遍适用性。其次,在确定“只有一个鉴定意见”的前提下,确定立法基本原则。结合《意见稿》以及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困境,本文建议其应遵循辩论原则、科学与同行评议原则、公正与异地鉴定原则等。最后,依据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文章进一步指出,建立统一的鉴定专家数据库,确定医疗损害鉴定主体,明确医疗损害鉴定内容,统一鉴定程序及鉴定标准,完善监督审查制度等等措施,应该成为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的题中应有之义。
王永杰[6](2020)在《司法裁判中的民意安置》文中研究表明民意与司法并非新话题,而是在新时代有了新的表现形式。一方面,民意介入司法已成事实,观察民众对司法案件的介入,从孙小果案被揭发,当年违规判决、减刑遭披露,一批“保护伞”被公诉;到王浪“反杀”案、于欢案等,民众对正当防卫的积极讨论;再到吸烟被劝猝死案一审判决引发的民众关于“劝不劝”的探讨;以及追逃逸者致死案中关于“追不追”的思考等系列案件中,我们能够发现民意表达整体上推动了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同时,带动了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及经济体制的变革,而这一切又使得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但是,立法民意因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等因素,致使其在面对新问题时束手无策,此时,涉案民意就不应再被人们所忽视。因此,如何安置民意,即如何将民意程序性输入到司法裁判中便成为当代学者应当思考的话题。首先,对“民意”进行相关阐述。关于“民意”的概念界定是一件十分困难的工作,在国外,学者们所下定义不下13种;在国内亦远超过10种。民意的研究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本文在对国内外学者的几种代表性观点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分别从主体、客体、本体等方面分别对“民意”一词进行了分析,认为所谓“民意”,是个人围绕某一议题表达出的意见、态度,而这一议题既可能涉及某种社会现象,亦可能与某个事件、某项政策有关。因为一方面,除非进行全民表决,否则很难对“大多数人”进行准确判断;另一方面,多元丰富的价值观作已成为现代社会的标志,而通常情况下,观点是否主流以及影响力强弱,与主张该观点的人数的多寡并无决定性关系,关键在于主张该观点的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与能力。因此,民意的主体既可能是多数人,也可能是少数人甚至个体。文章对民意与公意、舆论、舆情进行了概念辨析,并对民意的相关分类进行了简单阐述,意在让读者对“民意”一词有更加清晰地认识。如今互联网迅猛发展,法治建设深入推进,民意除具有不理性、不稳定性等传统特征外,亦结合时代产生出了新的特质——表达载体更加多元,作为公众参与政治之新方式,民意演变愈发碎片化,规则意识成为争议制高点。其次,本文以2017年到2019年三年间民众所关注的司法案件为研究样本,旨在发现民众所关注的司法案件类型及其特点。通过样本分析可以发现,虽然民众每年所关注的司法案件只是法院每年审结案件中的冰山一角,然而从2017年到2019年的数据来看,民众所关注的司法案件本身的绝对数量在成倍增长,从其增长趋势以及所造成了社会影响性来看,无论是实务工作者亦或是理论研究者,都不能小觑这部分总体占比小的案件。权贵身份案件、道德冲突案件一直以来都是民众关注的焦点;而近年来未成年人案件,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关注度迅猛上升;突发公共安全案件亦成为近年民众讨论的热点,例如食品安全、抢夺方向盘、高空抛物以及随机杀人等等;此外,在互联网基础上产生的新生事物所涉案件,毫无疑问地也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的热点话题,例如浙江乐清滴滴顺风车杀人案、“e租宝”非法集资案、第一例组织刷单入刑案等等。而当前述几类案件存在融合时,民众的关注度更是高涨,如新城董事长猥亵儿童案,权贵身份和涉未成年人两个因素,使得该案一经披露,民众顿时就炸了锅。通过分析前述民众所关注的案件能够发现,这些案件或存在违规判决、减刑,或存在案件判决畸轻、畸重,或包含法情理冲突。再次,民意并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正当化理由。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能作为裁判大前提的理由只能是正当化理由。通过正当化理由进行裁判,不仅能够实现发现裁判结果这一目的,而且还能使得裁判结果具有正当性。这是有正当化理由所具有的特性所决定的。一个行动理由之所以能成为正当化理由,或者满足了道德优点;或者在道德分歧时,能克服此种分歧而成为稳固的讨论基础。就民意本身来看,它并不必然具有道德优点:一方面,民意并不一定是好的意见、态度,例如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男女同工不同酬;另一方面,虽然存在部分民意是“好”的意见、态度之情形,然而该民意原本就是一个符合道德优点的好意见、态度,并非因为民众认同才使它具备这一特性。其次,民意也不符合第二点要求。民意的形成过程是不稳定的,其内容本身亦不稳定,因此,它无法担任法律推理过程中稳定的前提。这就使得民意无法如法律般成为正当化理由,发挥出正当化能力。然而通过前文的样本分析可以发现,民意对于司法裁判而言有其独立的价值,它能推动了部分案件的立案、审判程序,能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趋合理、公正,能使诉讼程序朝着更公开、公正的方向发展。总的来说,总的来说,民意表达整体上推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出民意的这份积极作用,使之程序性输入司法裁判成为当前考虑的问题。最后,文章提出司法裁判安置民意的具体路径。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代表群众,它作为“人民当家做主”的象征,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了党政部门的一致重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该制度一路曲折前行,存在的问题亦不断涌现,如全国性法律缺失、“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2015年4月全国50家试点法院开始了为期三年的试点改革,并于2018年4月27日顺利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审,该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七人合议庭下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即就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但对法律适用问题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然而在理论上事实审与法律审水乳交融,难以区分;在实践中具体操作方式至今亦未能统一,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文章在探索域外经验及50家试点法院三年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制定事实认定规则,制作类案清单,并完善配套机制——法官指示制度。美国的法庭之友制度在凝练民意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民意程序性输入司法裁判提供了良好平台。回顾我国司法制度与现象,诸如专家意见书、鉴定意见、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等在设计理念上与美国法庭之友制度极为相似,因此发现这些现象或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并加以完善是实现民意程序性输入司法裁判的良好措施。
李兴南[7](2020)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文中提出近些年,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被查处人数一直趋于高位,相比之下,检察机关违纪违法情况要稍好一些,但是情况也不容乐观,尤其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被查办的人数增多。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权力缺少监督,被小部分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出现歪曲的检察领导干部所利用,这些人或者贪赃枉法,在基建上、耗材采购上、食堂承包上虚报账目、收受贿赂,或者失职读职、放纵犯罪,在案件办理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不够法定条件仍然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与侦查部门、审判机关的相关人员权权交易,或者受利益熏陶,利令智昏,卖官鬻爵,把贪腐者提拔到重要岗位,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形象。在当前形势下,我们不仅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外部监督,更要注重对内部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规范检察人员执法行为、提高检察官履职能力,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权威与公信度,更可以广泛地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与支持。本篇文章共包含五部分,先从我国检察机关现有内部监督制约规定入手,沿着“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借鉴经验、提出看法”的思路展开全文。第一章对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的方法以及研究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第二章对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相关概念介绍,阐述了检察及检察权的概念,对监督和制约两个词的概念和行为目的进行解释,以区分二者的不同,还对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的意义进行分析;第三章中对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施现状在四个方面做了介绍,详述我国现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施时存在的问题,并对形成原因逐个分析;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域外地区检察机关中有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些做法,总结有益经验。第五章提出能够完善我国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几点建议。从横向、纵向监督制约机制的重构、创新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设立跨行政区划职务犯罪检察院,完善检察委员会对业务部门的监督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建议;还提出要确保行政与司法的适度分离,设立专门的检察业务监督、督导机构监督内部检察工作,还要将检察官的思想作风纳入重点监督内容;强化案件管理职能,完善控告申诉部门对其他办案部门的监督制约,加强案件管理、检务督察、纪检监察三方面为一整体的内部监督新机制;建立多种相关配套制度,将检察官的思想作风纳入重点监督内容,建立检察职业道德奖惩机制,加强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加强对相关人、财、物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强化部门业务指导。
杜俊奇[8](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钱弘道,肖建飞[9](2018)在《论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对《人民法院报》409篇报道及评论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人民法院报》409篇司法公开主题报道及评论为分析样本,从如下两个角度分析:形式体裁分析旨在考察样本文章的版面分布、报道内容、文章作者、报道地域、被报道对象审级、文章体裁及公共交流等问题;目的策略分析旨在考察样本文章的价值取向,通过诉诸政治权威、"四权"保护、信息技术、统计数据等策略,样本文章突出强调司法公开的作用和效果。司法公开报道的展示性与宣传性特征明显,但同时目标群体定位失准影响关注度,重复报道影响新闻性,竞相公开导致信号失灵,实际效用应成为报道的重心。
杨朝永[10](2016)在《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民事合议制度是我国的基本诉讼制度之一,其相比独任制具有明显制度优势,但前提是能够在当前司法场域下有效运行。古今中外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变迁有其自身规律,以此为参照系反思我国司法实践遭遇的现实困境,可以“语境化”地理解司法场域塑造的现实理性,检视合议制度现状的成因则发现其正当性逐渐消解,改革势在必行。本论文由引论、结语及主体的五章内容构成。引论阐明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梳理研究现状,最后对本文的研究进路做了说明。第一章考察中外古今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演进规律。国外合议制度从最初的古希腊、古罗马集体裁判制度起源,在两大法系沿着不同的路径演进发展,基于各个国家不同的司法场域表现出各种不同的样式,并且随着司法现代化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完善,其中规律值得我国借鉴。在长期以来科层化的司法权配置运行模式下,民事审判合议制度在我国也经历了萌芽、发展、定型的制度变迁过程,与国外现代合议制度比较差异巨大,其中缘由值得省思。以域外合议制度的制度经验为参照系,同时兼顾我国合议制度的场域因素,深化合议制度改革才具有生命力。第二章剖析我国现存民事审判合议制度规则体系与司法实践“二元”背离的现实困境。从规范层面上考察,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按照西方合议制度的基本理念,对合议制度进行了体系化设计,虽然不甚完美但基本成型。从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形成及变革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但丰满理想遭遇了冷酷现实的排异。从对H省高级法院、Z市中级法院、X市法院三个层级法院实证调研来看,作为规则体系的合议制度并未在我国民事诉讼运行中实质落实,合议制适用范围萎缩、合议庭内部构造紊乱、合议庭运行机制失序、合议庭管理监督越界,规则体系与司法实践之间显现出明显的“二元”背离现象。但是,合议制度在中国失灵的程度并非那么令人沮丧,即使合议制被规避,但其异化的运行机制生成的结果仍然基本保障了裁判的质量。第三章检视我国现存民事审判合议制度异化的成因。深刻理解当前合议制度异化的成因才能为深化改革提供准确指引。身处我国转型期的社会背景和科层化的内外司法场域中,合议制度必然受其制约而难以独善其身。组织化的法院为了缓和合议制运行场域需求与司法现状难以满足之间的矛盾,“节约”合议庭审判资源以应对案多人少压力,加强合议庭审判管理以实现组织目标导向,强化合议庭审判监督以保障裁判质效底线,分享合议庭审判权责以“迁就”法官素质不高的现状,对合议制度规则体系不断解构、改造,表现出满足功利的现实理性。合议庭法官基于个体理性选择、心理文化影响和行为习惯在合议制适用过程中有其选择偏好,表现为满足自身价值需要的行为策略。第四章考察当前合议制改革的动向。现存合议制度固然有其现实基础和存在合理性,且从结果意义上看异化的合议制仍能大体保障裁判质量,但不能据此而拒绝改革。当前合议制改革的动因,在于影响合议制度运行场域的因素发生变化、合议制基本功能优势的缺失以及合议制规则体系与司法实践的二元背离、合议制实际运行机制以及相应地监督管理机制的效用难以满足,且其正当性逐渐消减,改革势在必行。考察当前如火如荼的合议制度改革模式发现,地方法院自发探索的改革经验尚不足以复制推广,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H省L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改革措施保守大于拓新,司法责任制改革驱动下的第一批试点G省法院制度创新能否落实尚不确定。第五章提出深化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改革的图景。我国合议制度改革历经多年努力而收效甚微,下一步深化改革尤其需要慎思笃行。以当前合议制改革动向为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标本,可以勾画出我国合议制度改革的目标愿景及推进路径,充分考虑我国现行司法场域影响因素的制约而设定相对合理的改革方案、模式和措施。深化合议制度改革,应着力于完善合议庭组成方式及内部构造,确立权责统一的合议庭运行机制,改革合议庭运行的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合议制功能发挥的保障机制。远期瞻望合议制改革,现代合议制度的全面落实尚需司法场域的全面优化。结语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进行总结,对研究状况作出初步评判。
二、新疆提高审判公信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疆提高审判公信度(论文提纲范文)
(3)法官的逆向选择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法律经济学对司法(审判)效率的研究 |
1.2.2 审判活动中“信息”资源的研究 |
1.2.3 法官行为理论的回顾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效率维度的法官行为 |
2.1 审判效率表达体系的困局 |
2.1.1 当前审判效率的表达方式 |
2.1.2 与受理案件数量相关的因素分析 |
2.1.3 与办结案件数量相关的因素分析 |
2.1.4 当前审判效率的公式表达及其局限 |
2.2 回归法官个人的分析: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信息选择 |
2.2.1 从信息角度研究法官个人行为的法律经济学基础 |
2.2.2 法官行为的本质:利用信息资源生成替代性权利配置模式 |
2.2.3 法官选择信息资源的偏差及其不确定性 |
2.2.4 法官的信息优势与被忽视的信息不对称成本 |
第3章 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法官逆向选择行为 |
3.1 对首次离婚纠纷案件中“不判离”现象的观察 |
3.1.1 离婚纠纷中的公共信息与私人预期 |
3.1.2 首次离婚纠纷案件中“不判离”的数据对比与说明 |
3.1.3 私人预期的扭曲与新的行为选择 |
3.2 法官在首次离婚纠纷案件中的逆向选择行为模型 |
3.2.1 案件质量非连续均匀条件下的模型 |
3.2.2 案件质量连续均匀条件下的模型 |
3.2.3 基础模型的拓展解释 |
3.3 首次离婚纠纷案件中法官逆向选择行为的负面影响 |
第4章 法院科层中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法官逆向选择行为 |
4.1 对科层中个案监督困境的观察 |
4.1.1 具有信息传递功能的法院科层制度 |
4.1.2 制度约束与逃离“正式”个案监督 |
4.1.3 科层的两难困境与实践中的行为选择 |
4.2 法官在个案监督中的逆向选择行为模型 |
4.2.1 案件难易非连续均匀条件下的模型 |
4.2.2 案件难易连续均匀条件下的模型 |
4.2.3 基础模型的拓展解释 |
4.3 个案监督中法官逆向选择行为的负面影响 |
第5章 法官逆向选择行为负面效应的叠加与克服 |
5.1 法官逆向选择行为负面效应的叠加 |
5.1.1 法官逆向选择行为负面效应的叠加基础:共性特征 |
5.1.2 法官逆向选择行为效应的动态衔接方式:程序循环 |
5.1.3 法官逆向选择行为效应与集体行动 |
5.2 克服法官逆向选择行为负面效应的机制组合 |
5.2.1 对法官信息的甄别 |
5.2.2 法官对信息的发送 |
5.2.3 其他克服负面效应的方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智慧法院与司法改革相关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智慧法院的基本理论 |
一、智慧法院相关概念区分 |
(一)智慧法院 |
(二)审判信息化 |
(三)人工智能审判 |
二、智慧法院的发展历程 |
三、智慧法院的主要内容 |
(一)智慧法院平台搭建 |
(二)智慧法院配套制度保障体系 |
(三)智慧法院人才队伍建设 |
第二章 我国智慧法院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 |
一、我国智慧法院存在的问题 |
(一)研发与使用人员不同一 |
(二)各地区发展不均衡 |
(三)缺乏复合型人才 |
(四)意识观念落后 |
(五)网络信息安全面临挑战 |
二、我国智慧法院的发展方向 |
(一)继续明确智慧法院建设定位 |
(二)统一经费和技术标准 |
(三)培养并重用复合型人才 |
(四)转变思维方式 |
(五)严守网络信息安全的红线 |
第三章 司法改革对智慧法院的要求 |
一、提升审判能力现代化 |
二、审判过程和信息公开常态化 |
三、科技助推公正正义的实现 |
四、科技助推法官审判效率提高 |
五、科技提升人民群众便利度 |
第四章 以智慧法院助推司法改革 |
一、以智慧监管落实司法责任制 |
(一)信息化创新审判管理手段 |
(二)同案不同判“智慧”预警辅助监管 |
二、以智慧审判提升审判质效 |
(一)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 |
(二)庭审及办公语音“智慧”识别 |
三、以智慧透明促进司法公开 |
(一)信息化搭建阳光司法平台 |
(二)信息化促进法院公开形式多样化 |
四、以智慧便捷促进司法便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综述 |
0.3 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
0.4 研究创新 |
第1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演化进程与现状分析 |
1.1 医疗损害鉴定二元模式的演化进程 |
1.2 医学会鉴定模式的突出优势及其主要不足 |
1.3 法医司法模式的自身优势及其主要问题 |
1.4 两种模式的现状对比分析 |
第2章 医疗损害鉴定二元模式的主要困境 |
2.1 鉴定标准混乱 |
2.1.1 鉴定标准的立法冲突 |
2.1.2 鉴定标准的司法适用分歧 |
2.2 鉴定中立性难以保障 |
2.2.1 鉴定主体定位不明确 |
2.2.2 鉴定程序公正性不足 |
2.3 权责边界模糊不清 |
2.3.1 法律鉴定与技术鉴定混同不分 |
2.3.2 “以鉴代审”现象突出 |
2.3.3 虚假意见追责困难 |
第3章 建构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 |
3.1 一体化模式的三种理论构想及其选择 |
3.2 医疗损害鉴定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确定 |
3.2.1 明确立法目的 |
3.2.2 确立基本原则 |
3.3 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具体制度完善 |
3.3.1 明确鉴定主体 |
3.3.2 统一鉴定标准 |
3.3.3 统一鉴定程序 |
3.3.4 加强审查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6)司法裁判中的民意安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民意的机理解读 |
第一节 民意的界定 |
一、有关民意的已有界定 |
二、本文关于民意的界定 |
第二节 民意的分类与概念辨析 |
一、民意的分类 |
二、民意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三节 民意的当代特质 |
一、表达载体更加多元 |
二、公众参与政治之新方式 |
三、民意演变愈发碎片化 |
四、规则意识成为争议制高点 |
第二章 近三年民众关注司法案件的样本表述 |
第一节 民众关注的司法案件及其分类 |
一、民众近三年关注的司法案件 |
二、民众关注的司法案件类型 |
第二节 民众所关注司法案件的特点 |
一、涉黑涉恶案件牵出违规判决及减刑旧案 |
二、案件判决存在畸轻或畸重 |
三、案件包含法情理的冲突 |
第三章 司法裁判安置民意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民意不能作为司法裁判之正当化理由 |
一、说明性理由与正当化理由 |
二、民意非裁判的正当化理由 |
第二节 民意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
一、司法公信力的价值 |
二、司法公信力在当前我国社会中的现状 |
三、民意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
第四章 司法裁判中的民意安置路径 |
第一节 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职权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的重新配置 |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面临的困境 |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的建议 |
第二节 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庭之友制度 |
一、规范专家意见书 |
二、完善鉴定意见有效质证 |
三、规范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二章 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概述 |
2.1 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概念 |
2.2 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意义 |
第三章 我国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3.1 我国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现状 |
3.2 我国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3.3 司法改革对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影响 |
第四章 域外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及其启示 |
4.1 域外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概述 |
4.2 域外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益总结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对策 |
5.1 完善纵向监督制约 |
5.2 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督适当分离 |
5.3 加强横向监督制约 |
5.4 强化案件管理 |
5.5 建立多种配套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9)论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对《人民法院报》409篇报道及评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与分析对象排名 |
(一) 全媒体时代的司法报道 |
(二) 自有媒体《人民法院报》 |
二、样本文章的形式体裁分析 |
(一) 版面分布和要闻数量 |
(二) 报道内容与文章作者 |
(三) 报道地域与被报道对象审级 |
(四) 文章体裁与公众交流 |
三、样本文章的目的策略分析 |
(一) 诉诸政治权威 |
(二) 诉诸“四权”保护 |
(三) 诉诸信息技术 |
(四) 诉诸统计数字 |
四、对司法公开主题报道及评论的反思 |
(一) 目标群体定位失准影响关注度 |
(二) 重复报道影响“新闻性” |
(三) 竞相公开导致信号失灵 |
(四) 实际效用应成为报道的重心 |
五、结语 |
(10)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引论 |
一、问题引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及意义 |
四、研究进路 |
第一章 中外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演进及启示 |
第一节 外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变迁规律 |
一、英美法系合议制度的演进 |
二、大陆法系合议制度的演进 |
三、对我国深化合议制度改革的启示 |
第二节 中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演进及启示 |
一、中国合议制度的演变轨迹 |
二、我国合议制度演进的启示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考察 |
一、现行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构成 |
二、对现行合议制度规则体系的检视 |
第二节 合议制度日常运作的考察 |
一、合议制适用范围萎缩 |
二、合议庭内部构造紊乱 |
三、合议庭运行机制失序 |
四、合议庭管理监督失序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异化的成因检视 |
第一节 合议制运行的场域考察 |
一、合议制运行的外部场域 |
二、合议庭运作的内部场域 |
第二节 作为组织的法院对合议制改造适用 |
一、节约合议庭审判资源应对积案压力 |
二、加强合议庭审判管理实现组织目标 |
三、加强合议庭监督制约保障裁判质效 |
第三节 作为“经济人”的法官的选择偏好及行动策略 |
一、合议庭法官的选择偏好 |
二、合议庭法官的行动策略 |
第四章 当前合议制度改革动向 |
第一节 当前合议制度改革的动因 |
一、合议制度规则体系与实践运行“二元”背离的困境 |
二、合议庭审判质效保障机制的困境 |
三、合议庭审判管理机制的困境 |
第二节 地方法院自发改革模式 |
一、改革措施比较 |
二、改革成效评估 |
第三节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改革模式 |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解读 |
二、H省L市中级法院试点改革模式评估 |
第四节 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改革模式 |
一、“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语境 |
二、第一批试点G省法院改革模式评估 |
第五章 深化合议制度改革的图景 |
第一节 深化合议制度改革的目标设定与路径选择 |
一、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制度改革的过渡期目标与远期目标 |
二、改革的方案设计与路径选择 |
第二节 完善合议庭组成及内部构造 |
一、选任精英法官组成合议庭 |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三、改进合议庭组成模式 |
第三节 健全合议庭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审判责任制 |
一、实行“审、判统一”的合议庭审判权运行机制 |
二、规范合议庭及成员职责 |
三、落实合议庭责任 |
第四节 重置合议庭运行管理监督机制 |
一、规制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 |
二、改进合议庭外部监督制约 |
第五节 健全合议制功能发挥的保障机制 |
一、案件分流程序分类限缩合议制适用 |
二、推进司法人员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
三、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 |
四、逐步实现法官自治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新疆提高审判公信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技能之改进[D]. 侯敏. 新疆大学, 2021
- [2]重庆开州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研究[D]. 刘勇. 新疆农业大学, 2020
- [3]法官的逆向选择行为研究[D]. 彭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20
- [4]智慧法院与司法改革相关性研究[D]. 马晓甜.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2)
- [5]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D]. 龙凯. 湘潭大学, 2020(02)
- [6]司法裁判中的民意安置[D]. 王永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7]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D]. 李兴南. 延边大学, 2020(05)
- [8]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论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对《人民法院报》409篇报道及评论的分析[J]. 钱弘道,肖建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 [10]民事审判合议制度研究[D]. 杨朝永.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