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深圳市检察机关办理不起诉案件情况的调研与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刘译矾[1](2021)在《论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激励机制的强化》文中提出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开展合规,是当前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涉案企业,以推进企业合规为目的,通常制发于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一般也不为企业设置确定的考察期。由于缺乏正向实体的激励手段、怠于合规的惩戒后果以及持续动态的监管程序,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存在激励机制不足的问题。为了落实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涉企犯罪司法理念,发挥检察建议促进企业合规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激励性。未来可以从提升检察建议的专业性、建立企业定期报告制度、激活行政处罚激励机制等方面解决这一问题,以推动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中国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黎坚[2](2020)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困境与对策 ——以中山地区为样本的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历了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后,我国于2012年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的设立赋予了检察官在相对不起诉之外的另一种自由裁量权,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新的审前转向处遇的路径,可谓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少年司法制度中极为浓墨重彩的一笔。然而,由于立法者未能充分吸取有益的司法实践经验,导致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并不理想。本文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为研究目的,首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然后说明选择中山作为研究样本的原因。在总结中山地区近四年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样本数据及典型案例的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面临的主要困境,即:法律适用困难、司法适用率低、适用效果不佳等,最后理论联系实际,提出解决困境的可行性对策,即:重塑适用标准、放宽适用范围、规范制度适用、完善帮教支持体系。
叶瑜平[3](2019)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以L市检察机关的实践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心理、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方面与成年人不同,作为一类特殊的主体,在司法处遇上应当有别于成年人。2012的新刑诉法确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在政策制度上的保障。在L市5个基层检察院实践中,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比例只占6.1%,适用案件为盗窃、抢劫类居多,呈现类型化现象,纵观国内其他地方实践也存在适用比例小的问题,未能充分发挥该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功能。第一是适用的罪名仅限于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排除了其他罪行较轻的罪名适用;第二是适用的刑期幅度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这就更加限制了适用的范围;第三是没有设立专门的帮教考察机构,导致检察机关决定、执行和执行后的决定权三权合一,不符合职权划分的原则;第四是没有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落实帮教考察工作。最后,因为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导致实践的困境。因此,为保证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有的功能,应该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范围进行扩大,用排除适用规定的方式,将严重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罪名排除。明确适用的刑期范围为“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明确由社区矫正机构作为帮教考察的主体,联合其他社会力量构建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以确保帮教工作顺利完成,最终达到真正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陈实[4](2019)在《论捕诉一体化的合理适用》文中提出捕诉一体化是21世纪初在我国地方检察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办案机制。在新一轮检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该机制再度兴起并引发争议。捕诉一体化是对检察办案组织的职能改革,其内生逻辑是检察机关在多重因素叠加变化下通过重新配置办案资源,改革内部办案方式从而对新的司法需求进行回应。捕诉一体化与批捕权的归属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前者不会异化审查逮捕程序和削弱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反而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具有相对合理性。捕诉一体化可以通过限制适用层级、尊重地方实践模式、及时评估调整的制度试行方式予以适用,并通过落实审查逮捕实质化、切断捕诉利益关联、强化侦查监督引导等配套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其副作用的产生。
廖丽环[5](2019)在《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摸索相结合”、“改革于法有据”重大理论判断,一方面,从高位推动的层面肯定了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另一方面,为试点改革开辟了新的时代征程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严峻的现实挑战,这些新的发展态势以及新的现实问题因应了试点改革理论研究的现实必要性与重要性。司法领域的试点改革是政策试点方法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性运用。它是指地方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或中央默认特定地区、期限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展开具有特色的法律先行、先行先试的司法改革试验,而后通过暂行条例等规范的出台巩固地方试点经验,再经中央认可吸收到正式制度并向全国铺开的先行先试——由点到面的改革路径。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是由我国司法改革现状与基本特性、渐进政治的总体安排以及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所共同决定的。同时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长期选择,是基于对有限理性与知识分立、调适的正确认知上所形成的司法改革方法。从当前试点改革运行的整体样态来看,“司法权为中央事权”是本轮试点改革的基础理论主张,并在此逻辑之上展开了央地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制度建构,通过借助小组机制、示范机制、指标管理机制以及传导机制作为盘活二者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机制。透过这一行动框架,可以得出本轮试点改革具有政策型倾向,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关系目标,以政策的主动反应作为其行动进路,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逻辑。但现阶段的政策型试点改革衍生了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问题,进一步加剧央地关系的结构性失衡以及试点改革的非制度化与非规范化,试点改革亟需加以修正。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应当致力于路径的规范化、成熟化与制度化,可以实验治理作为技术进阶,以法理型试点改革作为规范进路,从而建构一个制度化的体系。具体制度设想是确立不同梯度的主体构造、区分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推动改革体系深化、建立学习型推广、诊断性评估、问责性督导、科学性预测、权限分配等保障机制。
肖锋[6](2019)在《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社区帮教研究 ——基于深圳市F区的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了世界各国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我国目前正在修订新的法律法规来完善少年司法体系,社会工作也在司法领域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介入和帮教,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而言,回归社会需要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助力,而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不成熟、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及监管力度不足、学校社区预防宣传不够,从而导致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风险提高、再社会化困难、再犯率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紧缺、工作压力大,无法长期跟踪帮教,因而提出了社区帮教的需求。首先本文通过对国内外针对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帮教的相关文献整理和学习,从传统帮教模式的缺陷、帮教对象的实际需求以及社会工作介入的优势分析了社会工作介入的必要性,从法律层面、政策层面和资源层面分析了社会工作介入的可行性,并从社会工作介入的制度环境角度分析了社区帮教的自由性和控制性。本文选取了深圳市F机构的帮教工作为案例,以深圳市F区的未成年人帮教项目为背景,运用个案访谈法、参与式观察法对典型个案进行访谈,发现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对自我认识和外在世界及他人认识的偏差、情绪管理能力差、心理创伤以及受朋辈群体的不良影响等。其次,本文根据预估诊断的原因寻找帮教点,制定帮教计划,根据帮教计划进行社会工作介入,主要采用个案、小组、社区三大工作手法介入,贯穿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跟踪回访阶段,并以实际案例分析了帮教过程中遇到的社会工作伦理困境。最后,本文从心理健康、亲子关系、就学就业、朋辈关系等方面分析了社工介入的成效,提炼出了社工帮教的经验,总结了帮教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本文通过实例研究,结合深圳市F机构的帮教实践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区帮教模式进行了分析,这对深圳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借鉴参考意义,同时也能够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谢锐勤[7](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认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金清[8](2017)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以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为视角》文中指出本文以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为视角,以各地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情况为切入点,具体分析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及存在的不足,以此提出检察机关可如何完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机制设想。共有四个章节,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理论概述。首先介绍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及适用阶段,然后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借鉴与试点推行,其中包括我国及域外渊源的考察,以此分析我国各地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一项有别于速裁程序的新的司法制度,是政策的制度化与法律化。第二章是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角色定位。介绍的是检察机关参与认罪认罚制度的法理基础,即检察机关具有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其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主要角色是追诉者与监督者,引导、监督侦查取证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知悉事实、证据的情形下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程序分流减轻公诉负担及规范明确量刑建议确保认罪认罚效果的作用。第三章是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现状情况。首先介绍的是各地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的实践现状,其次以上海市为调研对象展开介绍上海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情况与特点,最后介绍的是检察机关正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第四章是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机制设想。首先介绍的是要强化检察机关诉讼职能,而其关键是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此引导侦查并展开庭审活动,确保指控的犯罪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的认可接受。其次是提出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需加强内部机制整合并需建立相关配套制度,进而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优势。
冒艺斐[9](2016)在《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酌定不起诉制度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集中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着案件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促进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等功能。制度功能的落实依赖于其适用条件的有效执行。虽然法律对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有所规定,但立法上的模糊、不明确,使得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裁量因素,严重阻碍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因此,本文在探讨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分析实践中影响酌定不起诉适用的因素,并提出改进酌定不起诉适用的对策。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四万字。第一部分对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进行理论解读。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包括“罪”、“刑”两个方面,可以称为“罪行条件”和“刑罚条件”。“犯罪情节轻微”是酌定不起诉的罪行条件,它包括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两部分。对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的犯罪类型,不应有罪名或罪质上的任何限制。“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作为酌定不起诉的刑罚条件,可以分为“免除刑罚”和“不需要判处刑罚”两个方面。前者在《刑法》中明文规定有据可循,后者则只有第37条的原则性规定,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从罪行条件与刑罚条件之间的关系出发,应当将罪行条件删去,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保留刑罚条件即可。第二部分考察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运行现状,分析实践中所把握的具体裁量因素。从C市Y区检察院2010年至2014年酌定不起诉的运行情况来看,实践中对酌定不起诉重点关注的裁量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书面谅解书、认罪态度良好,是实践中促使检察官作出酌定不起诉的隐性适用条件。第二,打击犯罪的思想使得检察官以追诉犯罪为己任,不愿适用酌定不起诉。不起诉程序繁琐、完成考核指标、照顾侦查机关的考虑,则进一步阻碍了检察官对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第三,检察官业务水平不高、办案态度不端正、审批制度的形式化,造成酌定不起诉被误用。基于国家赔偿、考核压力、检警关系、法外人情这四个影响因素,检察官肆意滥用酌定不起诉。第三部分针对应然与实然中的裁量因素,提出改进酌定不起诉适用的建议。首先,检察官应当重视对自身客观义务的切实履行,充分保证足够多的裁量因素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此基础上,将应然与实然状态下的适用条件根据实践需要进行改造。按照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案件事实情况、犯罪后情况三大类,统一、量化酌定不起诉中的裁量因素,便于操作把握。其次,简化办案流程,防止当用不用。主要包括:一是将不起诉决定权赋予主任检察官,普通案件由主任检察官直接作出决定,如果主任检察官与承办人员意见不一或者自己尚不确定,报分管检察长或者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二是取消不起诉上级检察院备案制度,以去除名为备案实为审批的隐形适用门槛。再次,改革现有工作机制,推行集体讨论制,防止酌定不起诉误用;改进考核制度,做到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并融入程序性指标,防止权力滥用。最后,赋予被不起诉人申请司法判决权,设立酌定不起诉听证制度,以此完善救济权利、增强程序参与。
郑青[10](2015)在《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载体,与检察权运行机制相伴而生、紧密关联。检察权运行的规律和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具体形式和构成要素,反过来,检察权的有效运行也需要一套设置合理、运行高效的组织体系作为载体和保障。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宏观层面的检察系统、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办案的基本单元,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廓清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内涵与外延,剖析其本质特征和运行规律,对于构建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促进检察组织体系健全完善,保障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新一届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之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负有重要职责。检察权的有效运行需要一套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模式为组织保障。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发展呈现新趋势,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包括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伴随司法改革深入推进,以及相关法律修改完善,检察机关面临着职能拓展、任务加重、约束趋紧、办案难度加大等一系列新形势、新挑战,使得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显得尤为紧迫、极为重要。从实践层面看,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规定并不完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以“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三级审批制”。几十年来,这种办案模式和组织形式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难以适应法治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期待。为此,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方检察院相继推出了主诉、主办、主任检察官等制度,在完善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近期,中央启动了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加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各试点地区也紧密结合实际,在完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但必须看到的是,这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没有成熟经验和固定模式可以遵循,亟待从理论层面给予指导和智力支持,确保办案组织建设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检察工作实际。从理论层面看,我国学术界直接以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为题的研究成果并不多。目前,对办案组织的研究多从两个方面切入:一是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角度,将办案组织作为司法责任制的一个方面进行研究;二是从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角度,探讨办案组织建设与检察组织体系建设的关系。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认同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载体,其健全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何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如何优化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没有统一意见。由于研究视角不一,研究方向不明确,导致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概念、主要特征、基本类型上缺乏基本共识,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办案组织建设的实践探索。基于以上考虑,笔者结合长期检察工作实际,立足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现状和改革要求,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解读现行办案组织形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在理论上,尝试提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概念,分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中需要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在实践中,侧重分析办案组织建设的历史沿革、目前状况、改革动向,尽可能地提出科学、理性的改良样本。本文分六章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进行研究:第一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概述。以“组织”和“检察组织”的概念为逻辑起点,递次解读“组织”和“检察组织”的内涵和外延,进而界定检察机关办案组织这一概念。深入剖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是案件承办权、决定权统一,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这一本质,推导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应当是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或检察官所领导和负责,若干检察人员参与和协助,依法独立行使办案决定权和承办(执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对稳定的执法办案单元或团队。依据不同的标准,分析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类别,并指出各自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历史发展。概括总结了清末、民国、革命根据地、建国初期、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等时期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历史沿革,在梳理各阶段办案组织的构成要素、主要形式、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对不同时期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进行了总体评价,特别指出目前“三级审批制”下办案组织的合理性和不足。第三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比较研究。首先,以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为蓝本,以分析组织要素为方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办案组织进行比较研究,得出一定的规律性认识,总结可学习借鉴之处。其次,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改革文件规定,分析研究我国现行审判组织的主要类型、构成要素与改革动向,比较审判组织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异同。第四章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的实证分析。区分三个阶段,系统总结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方检察院在办案组织建设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成效。运用文本分析和实证数据,根据本文对办案组织的定义,对各种实践样本的组织形式进行概括和横向比较,总结有益做法,分析不足及主要原因。第五章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理论基础。首先,以组织学原理为基础,从组织结构、组织环境、组织变革、组织文化等方面,论述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需要遵循的组织理论。其次,对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中涉及的检察权属性、检察官独立、检察一体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等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深入阐述,分析研究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中需要遵循的基本规律。第六章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构想。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应当实现从科层制向扁平化、从行政化向适度司法化、从内设机构为中心向以检察官为中心三个转变。通过剖析组织主体、组织权力、组织结构、组织运行等组织要素,以及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相互关系,提出办案组织重构的基本设想和路径选择。
二、对深圳市检察机关办理不起诉案件情况的调研与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深圳市检察机关办理不起诉案件情况的调研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论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激励机制的强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企业合规检察建议运行的实然样态 |
(一)以轻微犯罪涉案企业为对象 |
(二)以推进企业合规为建议内容 |
(三)依附于相对不起诉决定 |
(四)不设置确定合规考察期 |
三、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激励机制的不足 |
(一)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激励机制的分析 |
(二)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激励机制不足的成因 |
四、强化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激励机制的改革路径 |
(一)提升检察建议的专业性 |
(二)建立企业定期报告制度 |
(三)激活行政处罚激励机制 |
五、结语 |
(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困境与对策 ——以中山地区为样本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之处 |
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
2.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涵 |
2.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征 |
3 中山地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概况 |
3.1 样本选择原因 |
3.2 案件办理及制度运行情况 |
4 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面临的困境 |
4.1 法律适用困难 |
4.2 司法适用率低 |
4.3 适用效果不佳 |
5 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
5.1 重塑适用标准 |
5.2 放宽适用范围 |
5.3 规范制度适用 |
5.4 完善帮教支持体系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以L市检察机关的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关介绍 |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念 |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历程 |
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征 |
四、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
第二节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价值的简析 |
一、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体现 |
二、“恢复性司法”的体现 |
三、诉讼经济原则的体现 |
四、符合现代刑罚预防犯罪的理念 |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实践 |
第一节 L市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基本情况 |
一、适用案件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比例小 |
二、适用的案件以侵财和暴力型犯罪为主 |
三、适用的案件以不在校未成年人为主 |
四、适用的案件以本地户籍为主,借助司法社工进行帮教 |
五、适用案件的对象在考察期内一般表现良好 |
第二节 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做法 |
一、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二、专业社会力量的参与 |
三、完善配套机制,落实特别程序 |
四、汇集多方力量,获得资金支持 |
第三章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一、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比例小 |
二、帮教考察体系不完善 |
第二节 主要原因分析 |
一、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比例小的原因 |
二、帮教考察机制不够完善的主要原因 |
第四章 域内外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实践经验的借鉴 |
第一节 域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辨析 |
一、德国的附条件暂时不予起诉制度 |
二、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 |
三、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 |
四、我国台湾的缓起诉制度 |
五、域外制度对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经验评析 |
一、上海长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开展的实践 |
二、北京海淀区探索适合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之路 |
三、广东深圳外地户籍人员适用和“点亮心光”工程的经验 |
四、广东英德帮教体系建设经验 |
五、国内实践经验的借鉴 |
第五章 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范围 |
一、逐步扩大适用罪名范围 |
二、提高适用的刑期为法定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幅度 |
第二节 构建完善的帮教考察体系 |
一、建议对被附条件人的帮教考察由社区矫正机关负责 |
二、完善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帮教工作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论捕诉一体化的合理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捕诉一体化本质之澄清 |
(一) 从内设机构到办案组织的捕诉关系 |
(二) 作为办案组织职能配置的捕诉一体化 |
三、捕诉一体化内生逻辑之探究 |
(一) 缓解案多人少的积案压力 |
(二) 消除捕诉紧张关系的诉求 |
(三) 办案责任评价的内外诱因 |
四、捕诉一体化诉讼理性之揭示 |
(一) 捕诉一体化与批捕职权的归属不宜混谈 |
(二) 捕诉一体化不会消解审查逮捕以及削弱内部监督 |
第一, 捕诉一体化不会削弱审查逮捕程序的独立性。 |
第二, 捕诉一体化不会消解审查逮捕程序的中立性。 |
第三, 捕诉一体化不会弱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 |
(三) 捕诉一体化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五、捕诉一体化实施方案之设计 |
(一) 捕诉一体化的制度试行 |
第一, 限制捕诉一体化的适用层级。 |
第二, 尊重地方实践理性模式。 |
第三, 捕诉一体化的评估与调整。 |
(二) 捕诉一体化的制度配套 |
第一, 审查逮捕的实质化。 |
第二, 切断捕诉利益关联。 |
第三, 强化侦查监督的引导功能。 |
(5)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内部观察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问题缘起 |
一、政策试点的方法论传统与具体实践 |
二、政策试点在司法改革领域的延伸运用 |
第二节 试点改革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 |
一、探索型法制催生了试点改革路径 |
二、政策优位于法律的法制过渡性选择 |
三、司法的受制性强化了司法改革的试错色彩 |
四、司法改革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期性加剧改革的试验步伐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发展阶段 |
一、试点改革的低度活跃期: 1978—2002 |
二、试点改革的中度活跃期: 2003-2012 |
三、试点改革的高度活跃期: 2013-至今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性质 |
一、试点改革的总体特征 |
二、试点改革的形式特征 |
三、试点改革的路径特征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立场 |
一、试点改革的基本限度 |
二、试点改革的路径意义 |
第二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外部考量与理论支撑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政治考量: 服从渐进政治改革 |
一、西方渐进政治的决策模式 |
二、我国渐进政治的发展及改革目标 |
三、渐进政治改革下的司法试点改革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制度考量: 降低制度变迁成本 |
一、制度变迁的局部性与渐进性 |
二、制度变迁的成本计算 |
三、通过试点降低司法制度变迁成本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理性支撑: 批判理性与实践不及 |
一、批判理性: 否定唯理主义与虚无理性 |
二、实践不及: 质疑计划思维 |
三、理性论对司法试点改革的启示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知识依据: 知识的分工与调试 |
一、知识的存在状态: 无知与分立 |
二、知识的获取方式: 默会知识的实践性 |
三、知识的进化过程: 试错与调试 |
四、知识论对司法改革试点的启示 |
第三章 试点改革的运行概貌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行动框架 |
一、前期准备阶段 |
二、先行先试阶段 |
三、扩点总结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规范类型 |
一、两类重要主体的规范梳理 |
二、原则性规范 |
三、指导性规范 |
四、执行性规范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项目配置 |
一、尚未推进项目和难以推进项目 |
二、外源性应激项目与内源性需求项目 |
三、试点项目立法吸收的整体成效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空间分布 |
一、总体试点的地区分布 |
二、单项试点的地区分布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目标体系 |
一、纵向上的政策目标体系:总体目标VS框架目标VS任务目标 |
二、横向上的政策目标群:单一型VS复合型 |
三.政策目标分级对试点改革实效的影响 |
第四章 基于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政策型试点改革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属性判断: 中央事权的基本主张 |
一、中央事权的判断标准与具体内容 |
二、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规范表达与正当理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行动逻辑: 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试点改革 |
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
二、委托一代理关系在试点改革的情境演化 |
第三节 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特殊运作机制 |
一、解决改革主体内部组织关系的小组机制 |
二、解决试点单位与非试点单位关系的示范机制 |
三、解决技术管理与信息反馈关系的指标机制 |
四、解决内部与外部制度扩点的传导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权为中央事权对试点改革的政策型导向与表征 |
一、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组织目标 |
二、以政策反应的主动性作为其行动进路 |
三、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目标 |
第五章 当代政策型试点改革的问题诊断 |
第一节 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 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 |
一、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的体系关系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现存问题 |
第二节 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过度依赖顶层设计 |
一、计划作为顶层政策推动的主要调整手段 |
二、固化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
三、强制型与供给主导型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 路径依赖与试点异化 |
一、地方改革缺乏自我激励的成长 |
二、强化地方路径依赖与制度同化的效应 |
三、引发技术指标恶性竞争的机会主义与效果导向主义 |
四、衍生地方司法机关的应声虫行为 |
第四节 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 空间的压缩与垄断 |
一、社会主体参与试点改革的空间极为有限 |
二、社会主体的参与身份和地域具有高度垄断性 |
第六章 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二阶修正 |
第一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技术进阶: 实验治理 |
一、治理技术的革新: 作为新兴治理范式的实验治理 |
二、实验治理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精进: 异质关系与决策开放 |
三、实验治理在中国司法试点改革样本: 本土化实践与不足 |
第二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制度规范: 法理型试点改革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的理论渊源: 法理型支配的法治特性 |
二、法理型支配与司法试点改革的历史关联:解构与重构 |
三、法理型支配对司法改革的当代重塑: 法理型试点改革 |
第三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鼎故革新: 匡正与耦合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匡正 |
二、法理型试点改革与实验治理的二象耦合 |
第四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主体梯度: 国家—地方—社会的三重建构 |
一、主体构造的前提: 国家、地方与社会的关系再定位 |
二、主体构造的核心: 利益相关者的识别与分类 |
三、主体构造的具象: 参与主体的阶梯层次 |
第五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决策优化: 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的区分 |
一、直接决策法律拰制化的现实国情: 改革于法有据 |
二、法律推制化的现实途径: 授权改革的法定化 |
三、边际决策的自主协商化 |
第六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体系深化: 综合配套改革的功能定位 |
一、综合配套改革对主体改革的四种功能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改进方向: 突出核心功能 |
第七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机制保障 |
一、学习型的制度推广机制 |
二、实质诊断的评估机制 |
三、问责性的督查机制 |
四、科学性的预测机制 |
五、合理的权限分配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社区帮教研究 ——基于深圳市F区的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司法社会工作 |
二、社区帮教 |
三、涉罪未成年人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内容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四、可行性分析 |
第五节 理论基础 |
一、社会支持理论 |
二、优势视角理论 |
第二章 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社区帮教: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社会工作介入的必要性 |
一、传统帮教模式的缺陷 |
二、帮教对象的实际需求 |
三、社会工作介入的优势 |
第二节 社会工作介入的可行性 |
一、法律层面 |
二、政策层面 |
三、资源层面 |
第三节 自由和控制之间:社会工作介入的制度环境 |
一、社区帮教的自由性 |
二、社区帮教的控制性 |
第三章 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社区帮教的实践 |
第一节 项目概况 |
一、深圳市F区的社工实践 |
二、项目简介 |
第二节 社会工作者的角色 |
一、支持者 |
二、关系协调者 |
三、使能者 |
四、资源链接者 |
五、监督管理者 |
第三节 个案社会工作实践 |
一、侦查阶段 |
二、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 |
第四节 小组社会工作实践 |
一、准备阶段 |
二、开始阶段 |
三、中期转折阶段 |
四、后期成熟阶段 |
五、结束阶段 |
第五节 社区社会工作实践 |
一、社会倡导 |
二、公益服务 |
第六节 控制还是支持:实践中的伦理冲突 |
一、促成伦理冲突的因素 |
二、帮教实践的反思 |
三、针对伦理冲突的建议 |
第四章 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社区帮教的总结与反思 |
第一节 服务成效 |
一、心理健康状况好转 |
二、亲子关系更加和谐 |
三、就学就业重新恢复 |
四、朋辈关系优化调整 |
第二节 经验与不足 |
一、社会工作介入的优势 |
二、社会工作介入的局限 |
三、强化社会工作介入效果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以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之基本理论概述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之内涵 |
一、关于认罪 |
二、关于认罚 |
三、关于从宽 |
四、关于适用阶段 |
第二节 认罚认罚从宽制度的借鉴与试点推行 |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渊源考察 |
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运行 |
第二章 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检察机关参与认罪认罚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 |
一、主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
二、监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
第二节 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 |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自愿认罪认罚 |
二、保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三、量刑建议规范化保障认罪认罚效果 |
四、程序分流减轻公诉负担 |
第三章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现状 |
第一节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现状 |
一、各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现状 |
二、上海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
三、上海市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工作举措 |
第二节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分析 |
一、检察环节工作量增加 |
二、检察机关较少适用不起诉程序分流案件 |
三、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的罪名范围较集中 |
四、检察机关单方决定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适用 |
五、缺乏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
第四章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机制设想 |
第一节 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 |
第二节 检察机关内部机制的整合与创新 |
一、简化工作环节 |
二、推进现代科技深度应用 |
三、适度扩大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不起诉的范围 |
四、进一步拓展认罪认罚罪名适用范围 |
五、加强内部监督 |
第二节 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 |
一、证据开示制度 |
二、量刑激励制度 |
三、建立健全值班律师辩护制度 |
四、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选择权 |
五、加强外部监督制约 |
参考文献 |
(9)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理论解读 |
(一)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范概览 |
(二)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理论阐释 |
二、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运行状况 |
(一)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实证考察 |
(二)酌定不起诉适用情况的成因分析 |
三、正确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建议 |
(一)明确适用条件,贯彻宽严相济 |
(二)简化办案流程,防止当用不用 |
(三)改进相关机制,防止误用滥用 |
(四)强化权利保障,落实侵权救济 |
参考文献 |
(10)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四、文章框架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概述 |
第一节 组织 |
一、组织的概念及评述 |
二、组织要素 |
三、组织结构 |
第二节 检察组织 |
一、检察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
二、检察组织结构的概念及形态 |
三、检察组织类型 |
第三节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一、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二、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要素 |
三、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类型 |
四、办案组织的结构要素 |
第二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历史发展 |
第一节 清末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各地办案组织的探索和实践 |
第二节 民国时期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北洋政府时期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南京政府时期办案组织的探索和实践 |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陕甘宁边区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其他革命根据地办案组织的探索和实践 |
第四节 建国初期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办案组织的异化 |
第五节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的办案组织 |
一、办案组织的制度设置 |
二、办案组织的实践与探索 |
三、恢复重建时期办案组织建设的评价 |
第三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之比较 |
第一节 域外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 |
一、法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二、德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三、日本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四、美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五、台湾地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第二节 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 |
一、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 |
二、审判组织的改革 |
第三节 启示与借鉴 |
一、域外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启示与借鉴 |
二、我国审判组织改革探索的启示和借鉴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一、审查起诉部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四、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下办案组织的实际运行 |
第二节 各地主任(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 |
一、模式分析 |
二、评价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试点改革下的办案组织探索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二、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三、广东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四、吉林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五、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办案组织建设 |
六、评价 |
第五章 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组织理论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 |
一、组织结构理论 |
二、组织环境理论 |
三、组织文化理论 |
四、组织变革理论 |
第二节 检察理论与检察机关办案组织 |
一、检察权复合性与办案组织 |
二、检察一体与办案组织 |
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办案组织 |
四、客观公正原则与办案组织 |
第六章 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基本构想 |
第一节 办案组织建设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从国情出发 |
二、遵循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规律 |
三、遵循组织运行的基本规律 |
第二节 办案组织构建的基本方向 |
一、由科层制向扁平化转变 |
二、办案组织由行政性向适度司法化转变 |
三、办案组织由以副检察长为中心向以检察官为中心转变 |
第三节 办案组织要素的重构 |
一、办案组织的主体要素重构 |
二、办案组织的权力要素重构 |
三、办案组织的结构要素重构 |
四、办案组织运行机制重构 |
第四节 办案组织与内设业务机构 |
一、办案组织与内设业务机构的关联性 |
二、比较研究分析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设置与办案组织 |
三、办案组织与内设业务机构的设置 |
第五节 办案组织重构的路径 |
一、积极开展前期摸底调研 |
二、积极凝聚改革共识做好改革前期准备 |
三、拟定方案选择试点实施渐进式推进 |
四、固化成果,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检察工作规则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译着 |
二、中文着作 |
三、中文论文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四、对深圳市检察机关办理不起诉案件情况的调研与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激励机制的强化[J]. 刘译矾. 江淮论坛, 2021
- [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困境与对策 ——以中山地区为样本的实证研究[D]. 黎坚. 暨南大学, 2020(04)
- [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以L市检察机关的实践为例[D]. 叶瑜平.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4]论捕诉一体化的合理适用[J]. 陈实. 法商研究, 2019(05)
- [5]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D]. 廖丽环. 厦门大学, 2019(07)
- [6]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社区帮教研究 ——基于深圳市F区的实践[D]. 肖锋.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1)
- [7]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以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为视角[D]. 金清.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2)
- [9]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研究[D]. 冒艺斐.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10]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D]. 郑青. 武汉大学,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