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法律保障(论文文献综述)
陈高硕[1](2020)在《社会抚养费的法律属性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及标准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如何界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属性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议题。一方面,社会抚养费设置了较高的征收标准,违反生育规定而有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因此需要支出好几倍的家庭年收入,从而呈现出非常严厉的惩罚性特征;另一方面,官方文件却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定性为一种补偿性的行政收费。这两方面原因导致学界和实务界在性质界定上出现了较大的分歧。社会抚养费的属性界定应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是现有的各种文献资料关于社会抚养费法律属性的明确定位。主要从官方文件、法律规范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分析了社会抚养费的更是一种行政收费而非行政处罚。其次,从社会抚养费的特征来看,社会抚养费目前主要有处罚性和补偿性两大主要特征的争议。行政处罚论者认为违反生育规定进行生育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为了维护生育的法秩序,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定具有惩罚性和强制性。而行政收费论者认为,计划生育义务是倡导性义务,不具有强制性。但其实社会抚养费征收更像一种具有规制性的一种行政收费。第三,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来看,社会抚养费界定为行政收费也是可以实现这一功能的,而无需按照行政处罚来对社会抚养费定性,从而适用行政处罚的权益保障机制。最后综合考量,将社会抚养费界定为一种规制性的行政收费是比较合理的。这一界定较好的将惩罚性特征与行政收费的费用管理体系结合在一起,满足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将来的政策性调整的需要,并简要地探讨了社会抚养费的合法性控制。
张钰莹[2](2020)在《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生育政策,有效地控制了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问题,同时在计划生育中融合了优生优育的理念,使得我国人口素质在控制数量规模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还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为了能够让生育政策能够得到更加全面的落实,生育政策被写入《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当中,在42年来的立法实践中,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提高了计划生育的权威性,同时为生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生育工作的开展,实现了政策与法律的良好互动。法治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注重形式合法性,实质法治在形式法治基础上融入了基本人权等价值,二者的统一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社会稳定。可以说我国生育政策已经基本实现了从国家政策向法律制度的形式性转变,在法治建设的推动下,生育政策展开了实质法治化的转变,将奖励扶助机制、技术服务、权利救济等内容都纳入到法律中,确认了公民生育方面的一系列权利,使得计划生育不再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开始从管理向服务转变。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有助于实现人口事业发展和保护公民生育自由的双赢局面,优化我国人口结构,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但是在生育政策法治化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生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与生育权相关的法律条文较为分散;生育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仍有以强制性行政手段为主的情况,对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利用不足;奖励扶助政策未能充分缓解公民的生育压力;公民生育权遭受侵犯时的救济途径较少。正是因为这些问题,使得公民在生育选择时需要顾虑的因素过多,因而不敢生、不想生。面对生育率逐渐降低、老龄化不断深化,我国也许后期会选择放开在生育数量上的限制,但这并不代表会取消计划生育政策,而是要推动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更加全面地维护好公民权益,为公民生育提供支持。一方面我们需要了解生育政策法治化的进程,搜索我国目前发布的与生育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这些规定对计划生育的实施以及对公民的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对法治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分析。另一方面,我们有必要从国家长远发展的角度思考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完善路径,同时也要结合公民在生育时实际遇到的困难去思考如何在法治化过程中能够为公民解决生育问题。因此,我们可以推动从以政府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向以家庭为主导的计划生育转变,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加快推动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更好地规范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同时督促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凝聚多方力量,为生育的女性提供良好的保健服务,为女性减少失业风险,鼓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育儿过程,为双职工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多样化的生育服务来减轻公民在生育上的负担,引导公民们负责任地做出生育选择。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每个人前进的一小步汇聚成国家前进的一大步,只有对我国生育事业的方方面面重视起来,才能优化人口结构,提高我国人口素质,推动国家长远的进步和发展。
翟宁[3](2019)在《社会照顾理论视角下中国的早期儿童照顾模式研究》文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下,我国的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家庭在早期儿童照顾中面临着难以承担的压力和无法靠个体能力解决的困难,这需要国家和社会的介入,以缓解家庭照顾资源的不足和减轻个人的照顾压力。然而,我国早期儿童照顾在政策进程与实践状况中呈现出责任分离的特征。一方面,在国家-家庭之间关系上,当前我国的早期儿童照顾倾向于家庭责任和市场责任,国家的介入较少,干预不足;另一方面,在性别之间关系上,当前我国的早期儿童照顾倾向于女性责任,影响女性的社会权利的充分实现。早期儿童照顾的责任分离模式从理论视角上看,是基于社会保险范式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险范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国家与市场关系下的公民身份为理论路径,以调整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阶层关系为目的,以解决劳动力对市场的依赖为问题导向,以有偿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现金给付为主要政策工具的一种综合分析体系。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单位的福利功能逐渐衰弱,为了获得经济的快速发展,由政府全面干预的公共服务政策和福利体系转向以社会保险为主,国家补偿型的福利模式。社会保险范式及其市场体制基础同传统的“家本位”观念和传统性别秩序相结合,在没有有效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形成了一种互相强化的关系。市场化转型过程中逐渐形成公私领域的分离,把与“再生产”相关的职能推回家庭。这一方面造成了家庭负担的加重;另一方面造成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失去优势,女性成为市场中的“劣性”劳动力,甚至被迫回归家庭。从而,导致我国早期儿童照顾以私领域照顾和女性照顾为主。而这会加剧社会的阶层矛盾和性别矛盾。而基于社会照顾范式的理论视角超越了社会保险范式,它以中立的、包容的公民身份为理论路径,以无偿照顾者与接受照顾的弱势群体为保障对象,以时间支持、经济支持和服务支持为主要政策工具,目的在于解决照顾依赖问题。社会照顾范式下的福利生产模式是一种“责任共担”机制。一方面,社会照顾范式的责任共担机制坚持福利多元主义原则,强调的是国家+市场+家庭+社会组织的一种混合照顾方式,以“照顾钻石”作为建构早期儿童照顾的新方法;另一方面,强调照顾提供上的性别共担。责任共担模式下的早期儿童照顾的政策工具包括经济政策、时间政策和服务政策。从社会效果来看,责任共担模式下的早期儿童照顾缓解了家庭照顾功能的不足,利于儿童受照顾权利的实现,减轻了女性的照顾压力,能够有效促进阶层平等、减少儿童贫困及促进性别平等。我国早期儿童照顾选择责任共担模式,具有文化基础和制度基础。从文化基础上来看,一方面传统的“家本位”文化要求我国的早期儿童照顾立足于家庭;另一方面,西方女权主义和儿童福利思想的传入催生了“儿童公育”的萌芽。从制度基础上来看,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国家承担早期儿童照顾责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为市场和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早期儿童照顾提供了空间和可能。在我国特有的文化基础和制度基础的要求下,我国早期儿童照顾责任共担模式的构建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进行责任共担模式的主体机制建设。在主体机制建设中,要建立以增强家庭的早期儿童照顾功能为核心,以政府对家庭的时间支持和经济支持为支柱,以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三方协调提供的早期儿童照顾服务手段为重要内容,以全面提高早期儿童的福利水平和完善性别平等为目的的早期儿童照顾的责任共担模式,建立部门合作和性别平等的协调发展机制。另一方面,要进行责任共担模式的政策机制建设,通过运用政府制定的时间支持政策、经济支持政策和服务支持政策,建立一个部门合作的、性别平等的、选择广泛的早期儿童照顾体系。然而,由于存在着政府主导的早期儿童照顾治理能力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社会组织自治能力不足等问题,我国的早期儿童照顾由责任分离模式转向责任共担模式时,面临着由一元福利供给主体向多元福利供给主体转变的现实挑战。挑战的根源在于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存在路径依赖以及社会组织发育不良。为此,应该建立早期儿童照顾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提高政府对早期儿童照顾的治理能力,积极培育和发展早期儿童照顾市场,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以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使早期儿童照顾的责任共担模式得以实现。
杨竹卿[4](2019)在《上海市失独家庭社会扶助政策执行问题研究 ——以虹口区G街道为例》文中认为近些年来,随着失独家庭数量的增加,社会对失独家庭的关注也日益增长,失独家庭的研究逐渐成为我国人口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热点。失独家庭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理应得到政府与社会的广泛扶持和帮助。只有失独家庭的社会扶助政策被切实有效的执行,才能真正为失独家庭提供对接需求的帮助。同时也能够加强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保障,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上海失独家庭的扶助政策在全国范围来说是比较完善的,早在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在10个省市试点推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上海就是其中之一。但上海也面临着很多困境,上海是全国率先推行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且基于超大城市的规模,独生子女的数量和失独家庭的数量也较高,而且上海也是全国老龄化最严重的城市之一。失独家庭规模逐年上升,政府扶助政策难以满足失独家庭所面临的养老、医疗等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以上海市虹口区G街道失独家庭为例,通过案例分析和深度访谈等调研方法,运用公共政策互适模型结合社会嵌入理论对上海市和虹口区G街道失独家庭社会扶助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分析,从上海市失独家庭扶助政策角度阐述该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现实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探究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此项研究对于进一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打造有温度的服务型政府,完善失独家庭扶助政策的执行,从而帮助失独家庭走出阴霾重新回归社会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对虹口区G街道失独家庭扶助政策进行了认真分析后,发现存在以下的问题:一是扶助政策执行缺乏一定的弹性;二是政策执行主体未形成合力;三是扶助政策执行的方法尚未完善;四是扶助政策执行中存在重数据轻质量的倾向;五是政策执行人员职业化程度较低;六是失独关爱项目缺少定期执行评估。探究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供给不足造成制度嵌入失效、目标群体参与度限制政策执行力度、外界环境影响了扶助政策执行效果、政府与社会的合作缺乏规范的框架、失独家庭缺少合理的渠道传递自身需求。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完善失独家庭社会扶助的对策:一是出台失独相关法律并细化现有扶助政策文本;二是以政府为主进行统筹协调,开展多方面的扶助模式;三是完善失独家庭扶助政策的执行方式;四是提高失独扶助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精准度和针对性;五是加强培训,提升从事失独家庭扶助政策执行人员的职业素养;六是对于扶助政策执行的效果制定科学全面的绩效评估机制。
李致江[5](2019)在《水族人口均衡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的调查》文中认为水族是我国55个少数民族之一,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水族人口规模为41.18万人,主要聚居于黔桂交界的龙江与都柳江上游,贵州省三都县是我国唯一的水族自治县,全国约63%的水族人口聚集于此。研究发现,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民族人口政策、民族教育政策、民族经济政策等的支持下,水族人口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具体表现为人口素质逐步提高、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升、人口产业结构与人口职业结构不断优化、人口流动日益加剧。但是,水族人口发展与全国、汉族、少数民族人口平均发展水平相较仍有差距,不仅面临人口增长速度锐降、人口身体素质较差、人口文化素质较低、人口老龄化严重、人口性别比失调与人口单向流迁等内部非均衡发展问题,而且存在人口城镇化率低、人口产业结构滞后、人口职业结构不合理、人口相对贫困、人口与资源环境矛盾突出等外部非均衡发展问题。水族人口非均衡发展问题的原因既与以往计划生育政策过严、民族政策不完善有关,又与水族地区自然环境脆弱、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相连,同时也与社会流动带来的民族文化变迁相接,是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与政策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口发展战略,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人口均衡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发展的主要指向。当下,水族人口虽然存在一系列非均衡发展问题,但同时亦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为水族人口均衡发展创造了生育空间,民族政策为水族人口均衡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经济发展为水族人口均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水族人口均衡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绿色发展理念为水族人口均衡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方向引领。为实现水族人口均衡发展,首先,应强化水族人口内部均衡发展的政策支持。全面贯彻落实二孩生育政策,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综合应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积极化解人口老龄化风险;其次,应加快水族经济发展步伐。重点提升人口城镇化水平,优化人口职业结构,推进人口产业结构均衡发展。再次,应优化水族人口均衡发展的社会环境。提升人口社会保障水平,扎实推进精准扶贫战略,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最后,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这不仅对水族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会对其他少数民族人口均衡发展产生一定的参照示范作用,更重要的是对实现我国民族平等、民族发展、民族地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与乡村振兴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缴维[6](2019)在《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失独家庭是指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独生子女由于主客观因素死亡后,父母未再生育或领养子女,且已超过自然孕育年龄的家庭。“失独”事件发生后,独生子女家庭原本投入在子女身上的经济成本和感情成本全部沉没,面临着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打击,养老与照料的永久缺位。根据风险社会理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近40年来,失独家庭数量已然庞大,且每年都在增多,但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有关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2007年)、《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2013年)等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立法不足、立法位阶低,补偿标准低、地区差异大、给付时间设置不合理,养老保障以及心理、医疗、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不健全;加之慈善组织自身治理能力不足、参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意愿不强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等因素导致慈善组织未能在失独家庭保障中充分发挥作用。学术界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度不高,已有文献大多围绕着失独家庭困境及对策的简单评述,尚没有文献提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模型。笔者从社会法学角度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系统探究,并在模型建构下提出完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设想,这本身也是一次学术尝试。为了获得第一手资料,准确掌握失独家庭的生存状态和保障权利需求,笔者用了近1年的时间,有针对性的向68个失独QQ群中的上万名失独家庭成员逐个发送“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问卷调查”电子链接,通过对调查对象答卷所使用的时间及提交问卷所使用的手机或电脑IP地址比对以及问卷星软件系统自动过滤无效答卷,确保了所回收到的调查问卷能真实代表失独家庭的生存状况、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和社会保障模式选择意愿等。截至2017年12月30日,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589份有效的调查问卷样本,为探析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和考察现行失独家庭保障制度提供了数据支撑和实证依据。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直接导致“失独”,但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以法定的形式限制了家庭生育自主权,独生子女的唯一性和风险因素相交织导致了失独家庭的出现。笔者认为单纯将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定性为社会救助体现不出失独家庭因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权限制所作出的特别牺牲。由此,引入了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社会法范畴下的社会补偿概念。社会补偿指基于自然性、社会性或政策性等不可抗拒的风险以及社会成员为社会整体利益负担义务而遭受损害时国家和社会给予的补偿。笔者认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在性质上具有社会救助和社会补偿的综合属性。在明确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性质的基础上,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内容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要素进行分析,提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内容包括社会补偿权和社会救助权。从社会法理论出发,笔者运用并提出了社会弱势群体理论、四维视角下的精准救助理论以及社会补偿视域下的特别牺牲理论,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型建构以及具体制度设定奠定了理论基础。基于社会弱势群体理论,阐释了失独家庭结构不再完整、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经济利益受损、老无所依等社会弱势表现,进而提出给予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符合正义价值、平等价值和利益补偿价值。从救助对象精准、救助内容精准、救助水平精准以及与慈善组织救助“精准对接”四个维度提出精准救助理论,而且,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与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关,时间因素在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对象认定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根据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在我们熟知的立体三维空间中再加上时间的维度,就构成了“四维”,由此,提出四维视角下的精准救助理论。根据特别牺牲理论,国家为了达到社会公益等目的,会行使公法权力对公民个人的权利进行限制或损害,由于国家的公权力行为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公民有义务容忍一定限度的权利限制或受损,但由此导致的牺牲必须是公平的,一旦超出限度,应予以补偿。失独家庭为了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放弃了生育多个子女的意愿,使选择生育数量从私域的自决行为变成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社会补偿正是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对因特定原因造成损害的社会成员给予的补偿,它不要求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公民为社会整体利益负担义务而承受了不利后果便应给予补偿,体现为社会保障性。基于此,笔者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水平适度模式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模式三方面构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模型。之所以选择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是基于问卷调查得出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多元化,从精准救助视角出发,提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水平适度模式是基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失独家庭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联的双重考量;法律模式是考虑到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特殊立法背景以及政策模式经过10年实践探索、改良具备了政策法律化的稳定性、全局性以及成熟性特征。在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模型的指引下,本文提出了完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议:一是明确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原则,提出将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立法位阶定在行政法规层次。二是完善失独家庭社会补偿制度,明确失独家庭社会补偿金标准、资金来源、给付程序以及管理机关。三是在完善失独家庭养老保障制度方面,失独家庭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选择入住互帮互助、自主管理运行的失独家庭集中互助养老机构,或者选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其中也分析了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化养老模式经验,以期为我国失独家庭社会化养老模式提供借鉴和启示。四是完善失独家庭专项救助制度,包括心理救助、医疗救助以及司法救助制度。五是完善慈善组织参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促进制度方面,提出改革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加强内部建设、提升治理能力,采取多种措施,激励慈善组织开展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项目。
周长友[7](2018)在《生育政治—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权力与技术》文中认为恩格斯认为人类的生产活动体现为两种类型,一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另一则是人类自身的生产。政治学研究长期以来以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分配为关注重点,较少论及人类自身的生产和价值分配过程。本文采用质性研究方法,以中国现代节育运动历史文献资料为基础,结合部分田野访谈资料,深入考察分析了现代生殖技术进步对节育运动中国家权力空间生产和分配的作用和影响,探讨现代国家人口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生育权利和资源的价值分配及其政治逻辑。国家权力的扩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重塑了人们的身体观,同时也扩展了政治价值分配的权力空间,从而使医疗化身体、国家化生育和科学化生育成为中国现代节育运动的主要特征。国家权力和科学技术的双重作用不仅在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衍生出性别、民族、区域和年龄结构等失衡性权利问题,同时也衍生出配子技术和选择生育等生命和技术伦理问题。这些演变不仅是现代国家生育权利和资源权威性分配的产物和结果,也会对未来中国生育政治的权力与权利分配格局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将生育政治的历史过程、运行逻辑、实践后果及时代特征展露无遗。传统社会由于受到生产力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人口增长相对缓慢,“广土众民”成为王朝统治者追求的主要政治目标,家庭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成为节育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和参与者。西方近代节育思想在中国社会的传播不仅带来了生育“价值的颠覆”,而且使部分知识分子将节育运动同提高国民素质和摆脱“东亚病夫”形象的政治意义紧密联系在一起,西方医学科学和技术的传入则为在中国社会进行节育实践提供了可能。这促使中国近代节育运动逐渐由观念宣传迈向行动实践,开始在一些沿海大城市零星开展起来,但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和产生的影响均非常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人们的生育行为迅速从“私域”走向了“公域”,个人身体在技术支持下开始成为国家权力运行的公共空间,科学技术的进步为贯彻国家生育意志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医疗化身体、国家化生育和科学化生育等现代节育运动的基本特征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生殖医学技术进步带来的身体医疗化现象不仅抛弃了传统医学将人类身体视为一个封闭空间的旧有认知,而且将公民的个人身体内部空间公开地展示在权力和技术的双重规训之下。生育行为的政治化和技术化转变使国家政治权力成为节育技术推广和应用的权力保障,生殖技术则为节育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两者紧密协作共同塑造了中国现代节育运动的基本面貌。公民个人的身体在权力和技术的双重作用下成为被规训的后果和对象。在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国家权力的作用下,公民个人身体不仅成为不断被权力化敞视、检查和填充的对象,同时也成为被技术化敞视、检查和填充的对象。医疗化的身体不仅在权力和技术的双重规训作用下成为了空间编排的消极接受者和时间监控的消极服从者,而且逐渐演变形成了身体“真理”知识的积极驯服者。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国家化生育以计划生育政策为主要内容,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被认为是政策实施的两项主要宗旨。国家通过建立人口计划目标调控体系和完善人口计划工作指标体系实现对人口增长数量的计划约束,同样通过建立优生目标调控体系和完善优生目标调控方式实现对人口增长质量的计划控制。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通过建立从中央、省、地(市)、县、乡、村的六级计划生育行政组织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构建了一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繁密计划生育权力和技术网络,形成了对公民个人身体和生育行为进行权力和技术监视的强大力量。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动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强化了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渗透力度,而且进一步加剧了公民个体和家庭在面对强势权力和技术干预时的权利失能化倾向。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科学化生育不仅是贯彻国家生育调控意志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满足人们优生优育需求的主要方式。国家通过建立准生证制度、利益导向制度和基层监控制度等权力监控体系实现了对国家化生育意志的科学调控,同时也通过建立计划生育医疗技术监控、避孕药具监控和人口统计监控等方式实现了对人们科学生育行为的国家监控。医疗组织的广泛建立、医疗资源的均衡配置和医疗技术的普及推广不仅是贯彻国家科学化生育意志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满足人们优生优育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条件。国家计划生育技术体系的建立不仅为通过技术手段控制人口数量增长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国家优生优育措施的推广和应用提供了技术保障。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国家政治权力对公民个体生育权利和技术资源的分配具有规划性、选择性和非均衡性,由此衍生出一系列非均衡性的生育权利和生育后果。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节育技术应用中的性别失衡和女性婚姻中的“货币化”倾向等揭示出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固有的性别权利失衡问题。各民族之间生育政策的失衡、民族区域之间生育政策的差异和人口增长状况的差别等问题折射出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民族权利失衡问题。人口增长的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则表明了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各区域之间人们享有生育权利的失衡问题。人口年龄结构中的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则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各区域之间的人口在青少年抚养和老年人口赡养负担方面的权利失衡问题。医疗资源的城乡失衡、地区失衡和结构失衡问题则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人民享有平等医疗资源的权利失衡问题。在人口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权力和技术显然会对生育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产生深刻影响。随着现代国家权力的扩张和技术的进步,人类生育日益公共化、国家化、政治化和技术化,由此衍生出诸多的生育问题并引发了激烈的权利之争。随着社会发展及公民个人独立和权利意识的增长,人们更加关注技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约以及人口生产过程中的女性平等、生育平等、生命平等和生育自由等问题,尝试重新思考和确定生育过程中的权力干预的边界和技术渗透的限度问题。这导致人们对于今天中国生育权利和资源分配的非均衡性以及由此衍生的诸多问题,国家人口生产的目标及计划生育政策本身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等提出了质疑。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大幅度调整国家人口生产和发展目标及“计划生育”政策。这些国家目标和政策的调整并未改变人口生产资源和权利的国家权威性分配的特征,甚至在一定程度是生育政治逻辑的继续和体现,只是在不同时期国家权力干预和调控的范围、重点、目标以及手段有所不同而已罢了。
张正云[8](2016)在《中国生育政策的差异性研究》文中认为建国以来,我国生育政策经历了酝酿、逐步形成、收紧、确立和法制化、以及调整的发展演变过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缓解了人口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极大改善了我国人口素质状况,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较长的“人口红利”期。在国家生育政策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作了差别化的制度设计,体现了鲜明的“地方特色”,构建了我国生育政策差异性的框架。基于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与地方立法相衔接和照顾各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方面特殊情况的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延续并确认了各地生育政策的差异性。总体上看,我国生育政策具有“城乡二元”和“地区多元”的特征。生育政策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生育数量、生育时间和间隔、生育行为管理、奖励优待和社会保障、公民违法生育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上。首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因城乡、民族和工作种类、居住区域、海外关系等不同而不同。其次,各地有关晚婚晚育和生育间隔的时间规定不同。再次,在生育行为管理方面,各地对生育一孩实行许可制、登记制和产后生育证制等不同管理机制,除了实行二孩政策和不限制生育的省份之外,对生育二孩一律实行核准制。从次,各地有关晚婚晚育奖励、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奖励措施、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奖励和帮助、农村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发展经济和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措施等规定的差异较大。最后,各地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差异明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会受到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可以说,生育政策的差异性贯穿于人口生育的全过程。差异性的生育政策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并对人口变动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其一,生育政策差异性与生育权平等性的冲突,具体表现:生育数量决定权限制的不平等、生育时间决定权限制的不平等性、生育受助权的不平等和违法生育法律责任的差异性致生育权利与义务的不统一。其二,有关生育数量、生育时间和间隔、生育行为管理、违法生育法律责任追究等规定与《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采取授权方式交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与《立法法》相违背。其三,生育政策差异性存“性别歧视”之嫌。其四,生育政策差异性对生育数量、出生性别比、人口素质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其五,户籍制度改革对“城乡二元”生育政策框架带来冲击,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生育政策的地区差异则引发了政策外生育和规避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生育移民”或“征收移民”现象发生。随着人口发展形势的变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势在必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迈出了我国人口政策调整的第一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可以明确的是,实行更为宽松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将是未来我国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的主基调。缩小生育政策差异性是调整生育政策的应有之意和目标旨趣。根据人口预测和二孩政策地区的经验,实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必要且可行。除了解决我国人口发展问题外,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缩小了生育政策差异性,彻底改变我国“城乡二元”和“地区多元”的生育政策弊病,符合“以人为本”的政策精神,使生育自由回归理性,更有利于生育权的平等保护。在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基础上,需要对《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简称“一法三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重新定位与修订完善。总的原则是,生育权入宪,提高生育权保护的效力层级;有关生育数量、社会抚养费征收、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等事项上升到国家层面的“一法三规”进行规定,提升制度正义,便于生育政策统一调整;地方性法规(规章)着眼于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以及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权的保护;废除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管理等不合理规定。与此相适应,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以往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要职能的定位向提供“覆盖生育全过程、全人口的综合服务”的职能转变。
李孜,周宗社,童琦,徐枫,冯江,陈玉梅,刘俊,何杨[9](2012)在《重庆市人口计生财力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对重庆市2007~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管理及支出情况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发现的问题是: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区、县级财政是人口计生事业经费投入主体,经费投入无法律保障,经费投入渠道单一,投入主要来源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经费支出结构不合理等。提出的建议是:进一步加大对经费投入的考核力度,建立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加大人口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转移支付力度,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多种形式相结合的人口计生投入体制,把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纳入立法,提升经济实力,切实提高人口计生经费投入来源的经济基础;动态调整计生免费服务补偿标准和计生惠民政策等。
许洁霜[10](2012)在《中国青少年生殖健康相关政策的过程及实施可行性的案例研究》文中提出一、研究背景1994年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开始明确青少年(10-19岁)的性与生殖健康需求不同于成年人,把青少年的生殖健康确定为应当优先关注的领域之一。在国际社会的积极倡导下,各国都通过创造安全和支持性的环境、向青少年/未婚青年提供信息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培养个人技能和鼓励青年(15-24岁)参与决策等干预措施来促进青少年的生殖健康。公共政策即“社会公共权威在特定的情境中,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或行动准则”,卫生政策也属于公共政策。国家的政策法规对促进青少年生殖健康有着深刻的影响和导向作用,中国迄今尚未出台青少年生殖健康的专项政策,更缺乏对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相关研究。我国政府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资助下,自1998年开始在第4周期(1998-2002)的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中开辟了青少年生殖健康项目,并逐渐扩大试点范围到第5周期(2003-2005)和第6周期(2006-2010)。由于缺乏全国性的专项政策,我们选择了覆盖全国30个省市的第6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中的青少年生殖健康项目方案作为相关政策的研究案例。研究在特定的政策背景下有哪些参与者与政策过程发生互动,他们的参与程度如何?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是否考虑了实施过程中人力资源、卫生系统和卫生服务提供的关键因素?政策制定是否利用证据使决策更高质量、更科学性?是否有公民社会组织参与使决策更加民主化?政策中的内容之一--青少年/青年友好服务的全面实施选择现有的妇幼保健机构是否可行?本研究致力于填补这些空白,为今后我国出台青少年生殖健康专项政策提供偱证的政策建议,提高我国青少年/未婚青年的生殖健康水平。二、研究目的对中国青少年生殖健康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进行分析,探讨政策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并研究此相关政策在我国现有的妇幼保健机构全面实施的可行性,为今后我国出台青少年生殖健康的专项政策提供循证的决策依据和政策建议。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1.中国青少年生殖健康相关政策过程的案例研究:采用非随机目的抽样的方法在国家和项目县层面选择包括政府官员、公民社会组织、决策者、卫生管理者、国际发展伙伴、学者共15人进行关键知情人半结构式深入访谈直至信息饱和,结合使用文献分析法,建立中国青少年生殖健康相关政策过程研究理论框架模型,从政策背景、政策过程、政策内容和政策参与者等影响政策的主要方面对第6周期青少年生殖健康项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进行分析,重点关注卫生系统、人力资源、卫生服务提供、公民社会组织和循证决策等关键因素对政策过程的作用及影响。2.卫生系统实施青少年/青年友好服务可行性的案例研究:CP6青少年生殖健康项目的内容之一--“青少年/青年友好服务”的实施选择了项目县的妇幼保健机构,但前一部分的案例研究仅仅反应了在一个项目县的试点研究情况,为了了解全面实施的可行性,本部分兼顾分层、区域差异还有调查的可行性采用目的抽样的方法,对我国全部55家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和50%二级妇幼保健机构(225家),利用卫生政策实施的资源投入模型从财政资源、硬件条件、物资与健康教育材料、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制度与政策支持以及青年参与7个方面评价了我国妇幼保健机构全面实施青少年/青年友好服务的可行性。3.中国青少年生殖健康政策体系的问题和发展趋势分析:采用社会学的内容分析法,回顾自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所有青少年生殖健康相关政策,主要从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权力、性与生殖健康教育、性与生殖健康服务和未婚青年流动人口政策四个维度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并结合国家层面决策者的个人深入访谈分析现有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4.未来制定中国青少年生殖健康政策的建议:综合本研究的主要发现,提出未来出台青少年生殖健康专项政策的循证政策建议。四、主要研究结果(一)中国青少年生殖健康相关政策过程的案例研究1.国际宏观环境对青少年生殖健康问题的重视,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政治承诺和工作重点的转变,国际合作项目为开展青少年生殖健康项目提供了技术可行性,再加之我国国内青少年/未婚青年生殖健康问题的凸显,以及公民社会组织在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方面的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这些都推动了青少年生殖健康项目被列入政策议程。2.CP6青少年生殖健康项目由UNFPA发起,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定过程除了有政府机构如商务部、卫生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参与,也包括了国内的公民社会组织如专家组、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中国青年网络。项目县层面的政策实施由当地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计生、卫生、教育部门和青年代表各承担了不同的职责。国家协调委员会和项目县领导小组的成立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协调作用,保证了多部门的协作配合,为项止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行性。3.在政策过程中,通过前期经验总结、领导与协调机制、过程监督和评估机制统筹考虑了人力资源、服务提供、卫生系统和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4个关键因素,为CP6青少年生殖健康项目的顺利实施增加了可行性。同时政策过程科学地参考了对以往项目的评估结果和重大国际事件等证据,因而项目完全符合国际倡导的青少年生殖健康项目框架,并发扬前期工作的优势,改进不足。在项目方案的执行过程中遇到了种种阻力如教育部门的有效参与不足、项目资金的划分不清和投入不足、以及人力资源缺乏和执行体系不完善等问题都影响了执行的效果,制约了政策目标的实现。(二)卫生系统实施青少年/青年友好服务可行性的案例研究1.CP6青少年生殖健康项目政策内容之一是在卫生系统的妇幼保健机构向青少年/未婚青年提供生殖健康友好服务。现有妇幼保健机构中向青少年/未婚青年提供服务的部门主要是青春期门诊。按照卫生部1995年《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的要求--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机构都要在其二级专业分科中设置“青春期保健”门诊,对一级妇幼保健机构未做要求。但目前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青春期临床保健门诊比例仅40.0%,二级机构的比例更低为11.1%;不同区域妇幼保健机构中开展青春期临床和保健门诊的情况也不同,以华中和华北最高超过25%,华东、华南和西南接近20%,东北和西北地区最低分别为12.2%和3.6%。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机构绝大多数都位于城市,现有青春期门诊的设置格局根本无法满足青少年/未婚青年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2.中国为青少年/未婚青年提供性与生殖健康服务现还处在起步阶段,在妇幼保建机构的各项工作中尚未受到必要的重视和支持。青春期门诊都无独立的科室建制,而是作为二级专业归属于其他临床或保健科室。无论是三级机构还是二级机构,大多数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例如服务人员仍然沿用过去单一的成人服务模式;服务时间不适合青少年就诊;对外宣传青春期保健及其门诊的力度不够,被动地等患者上门;男性青少年明显地被排除在服务之外;环境布置对青少年缺乏吸引力;不能有效地保护隐私;免费避孕措施配备不足,健康教育材料青少年取用不方便;缺乏青年参与;缺乏规范的技术常规;服务费用青少年的经济能力无法承受;服务提供者的理念和技能有待提高等等,目前大多尚不具备青少年/青年友好服务实施的可行性。3.经多因素分析调整了可能的影响因素后,环境布置对青少年友好、多种信息宣传方式、面向青少年的多种服务模式以及青年参与青春期门诊的设计和运营是青春期门诊总评价得分的有利因素。参与青少年生殖健康项目的实施有少量门诊运营经费的支持并不足以提高友好服务实施的可行性。也在更大规模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验证了第二章政策过程的研究结果:虽然国际合作项目的实践经验提供了技术的可行性,但项目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友好服务的开展不利。因此青少年/青年友好服务实施的可持续性发展必须依赖完善的政策保障与财政支持。(三)中国青少年生殖健康政策体系的问题和发展趋势分析1.青少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虽然现有的政策法规都包含了青少年健康和发展权益的内容,但国家层而迄今仍没有关于青少年的性与生殖健康权利的专项立法。保障权利,法律先行。青少年的性与生殖健康权利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所确认,才有可能使之得到保障,也才能推动青少年生殖健康专项政策的产生,进而促使问题通过公共政策的途径得到有效解决。2.我国政府在性教育法律体系的建设上已经取得了比较显着的进展,但性教育在政策之间定义的不一致,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系统的教学体系建设,教师缺乏、其知识与能力有待提高以及缺乏面向校外青少年/未婚青年的性教育政策和实施体系,这些都制约了性教育政策的实施效果。滞后于时代发展的性教育政策有待于进一步完善。3.向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青少年/未婚青年一直被排除在外,他们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政府向青少年/未婚青年提供生殖健康服务的计划仍然不明晰。怎样保证他们对生殖保健服务的可及性与可接受性应成为今后政策关注的焦点。4.未婚青年流动人口作为社会弱势群体,面临着比同龄常住人口更多、更复杂的生殖健康风险。现有的政策法规虽然有加强未婚青年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的原则性条款,但他们能够享受哪些生殖健康公共服务、具体由什么机构负责、怎样来实施、以及经费由谁来保证都未明确规定。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该充分考虑怎样保障未婚青年流动人口享受与已婚育龄人群同样的生殖健康权力。5.青少年生殖健康需要在政策支持、教育和服务等多个维度共同促进,其实施需要建立长效的跨部门的合作机制,打破部门之间协作上的壁垒,才能使促进青少年/生殖健康政策实现积极的效果和可持续效应。五、政策建议建议将青少年生殖健康置于国家公共政策议程的优先地位,出台青少年生殖健康专项政策,并将重点放在政策过程的关键因素、考虑政策实施的可行性以及改进目前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等方面:1.加强高层倡导,推动青少年生殖健康纳入政策议程,确保其在政策内容里得到有效落实。2.高度重视青少年/未婚青年的性与生殖健康权利,在政策法规中明确他们的性与生殖健康权利,并构建保障权利实现的实施体系,确保他们获得适宜和可接受的信息、教育和服务。3.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性教育政策及实施体系,包括:明确性教育的策略和目标,并据此制定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完善性教育教学体系建设;加强师资培训;促进校外青少年和流动人口的性教育政策和实施体系的建立;并建立科学、有效的性教育评价制度和体系。4.制定青少年生殖健康服务的专项政策,包括:把青少年生殖保健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纳入医疗服务体系之中;建立适宜青少年/未婚青年生殖健康需求的卫生服务体系;加强服务提供者的能力建设;加强青少年参与友好服务提供;提高青少年/青年友好服务机构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和开发青少年生殖保健服务技术规范;发挥公民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5.关注未婚青年流动人口的性与生殖健康需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和服务职能,由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劳动与社会保障保障以及社会其它各部门联手联动来构建面向未婚青年流动人口完善的教育和服务体系。6.政府要高度重视,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制定和落实青年参与决策的制度和法律,不断丰富青年的参与方式,扩大青年的参与范围,提高青年的参与水平。7.加强公民社会组织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合作关系,政府要赋予公民社会组织更多的职能,引导其从“被动参与”到“主动参与”再到“制度性参与”;对于独立的公民社会组织,政府要加强技术和资金支持,促进他们的发育、成长和成熟。作为公民社会组织本身,应加强组织完善和能力建设,发挥自身优势,主动介入政策过程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8.国务院妇儿工委应作为牵头部门,发挥其跨部门的强大协调优势,推动和促进各级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与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和互动,共同营造促进青少年生殖健康的良好支持性环境。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法律保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法律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抚养费的法律属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一)行政处罚说 |
(二)补偿性收费说 |
(三)经济性诱导措施说 |
第一章 社会抚养费的演变与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社会抚养费的确立与名称变化 |
一 超生罚款 |
二 计划外生育费 |
三 社会抚养费 |
第二节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及变化 |
一 1992年《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时期 |
二 2002年《计划生育法》时期 |
三 2015 年《计划生育法》时期 |
第三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正当性分析 |
第二章 社会抚养费的形式判断 |
第一节 社会抚养费的制定法层面考察 |
一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示 |
二 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法律责任的定位 |
第二节 社会抚养费实际的征收规定考察 |
一 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启动模式 |
二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
三 社会抚养费的费用管理形式 |
第三节 司法实践的考察 |
一 早期以行政处罚认识为主 |
二 目前行政收费认识成为主流 |
第三章 社会抚养费实质性判断 |
第一节 社会抚养费征收具有较强的制裁性特征 |
一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具有违法性 |
二 “人口发展规划”具有法规效力 |
三 实际的征收数额高昂 |
第二节 社会抚养费并没有明显补偿性特征 |
一 人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 |
二 “补偿性”在实践中无法体现 |
第四章 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考量 |
第一节 程序性保障的需要 |
第二节 法秩序的稳定性 |
第五章 社会抚养费性质认定与合法性控制 |
第一节 类型化的认知路径 |
第二节 经济性诱导措施的界定 |
第三节 社会抚养费应定性为规制性行政收费 |
一 体现了社会抚养费真正的立法目的与功能 |
二 符合现行的社会抚养费管理体制 |
三 符合计划生育的政策性定位 |
第四节 社会抚养费的合法性控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概述 |
第一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理论分析 |
一、生育、生育权与生育政策的联系 |
二、生育政策与法治的关系 |
三、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实质 |
第二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必要性 |
一、现实基础 |
二、价值取向 |
第二章 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与法治化进程 |
第一节 我国生育政策的产生与发展 |
一、我国生育政策的产生 |
二、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 |
第二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历史进程 |
一、生育政策形式法治化的发展 |
二、生育政策实质法治化的发展 |
第三章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现状 |
一、国家层面生育政策法治化现状 |
二、地方层面生育政策法治化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生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不足 |
二、生育行政部门以强制性手段为主 |
三、生育保障制度与措施不完善 |
第四章 对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与生育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 |
一、将生育权纳入宪法条文 |
二、完善生育领域的法律法规 |
三、明确法律主导地位 |
四、统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 |
第二节 探索新型生育治理方式 |
一、建立指导性生育治理模式 |
二、计划生育以家庭计划为主 |
三、规范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 |
第三节 推动生育保障制度与措施的完善 |
一、拓宽生育权利的救济途径 |
二、调整完善奖励扶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社会照顾理论视角下中国的早期儿童照顾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理论意义 |
1.1.3 实践意义 |
1.2 基本概念与基础理论 |
1.2.1 早期儿童 |
1.2.2 照顾与早期儿童照顾 |
1.2.3 模式与早期儿童照顾模式 |
1.2.4 社会照顾理论视角 |
1.3 研究设计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2.1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 |
2.1.1 关于国家-市场关系下的早期儿童照顾模式研究 |
2.1.2 关于国家-家庭关系下的早期儿童照顾模式研究 |
2.1.3 性别关系下的早期儿童照顾模式研究 |
2.2 国内相关文献研究 |
2.2.1 关于工作-家庭平衡模式研究 |
2.2.2 关于国家-家庭分担模式研究 |
2.3 现有研究评价 |
第3章 中国早期儿童照顾的当前模式及其困境 |
3.1 中国早期儿童照顾的政策进程(1978-2018) |
3.1.1 服务政策 |
3.1.2 时间政策 |
3.1.3 经济政策 |
3.2 中国早期儿童照顾的实践状况 |
3.2.1 基于C市的田野研究 |
3.2.2 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的研究 |
3.3 中国早期儿童照顾的“责任分离”模式 |
3.3.1 早期儿童照顾的部门责任分离 |
3.3.2 早期儿童照顾的性别责任分离 |
3.4 当前中国早期儿童照顾模式的困境 |
3.4.1 照顾活动与女性关系认识的困境 |
3.4.2 照顾活动与国家关系认识的困境 |
第4章 困境的根源与超越:基于理论视角转换的思考 |
4.1 “责任分离”模式:基于社会保险范式的制度安排 |
4.1.1 社会保险范式及其市场体制基础 |
4.1.2 社会保险范式下早期儿童照顾模式的社会影响 |
4.2 “责任共担”模式:基于社会照顾范式的选择 |
4.2.1 社会照顾范式的理论构建 |
4.2.2 社会照顾范式的合理性及其依据 |
4.2.3 社会照顾范式的“责任共担”机制 |
4.3 “责任共担”模式下早期儿童照顾的政策工具 |
4.3.1 时间政策 |
4.3.2 经济政策 |
4.3.3 服务政策 |
4.4 “责任共担”模式下早期儿童照顾的主体 |
4.4.1 家庭 |
4.4.2 国家 |
4.4.3 市场 |
4.4.4 社会组织 |
4.5 “责任共担”模式下早期儿童照顾的社会效果 |
4.5.1 阶层平等 |
4.5.2 减少儿童贫困 |
4.5.3 性别平等 |
第5章 社会照顾范式下早期儿童照顾的国内外经验 |
5.1 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早期儿童照顾及其基础与问题 |
5.1.1 计划经济时期集体化的早期儿童照顾模式 |
5.1.2 计划经济时期早期儿童照顾模式的基础 |
5.1.3 计划经济时期早期儿童照顾模式存在的问题 |
5.2 北欧的早期儿童照顾及其借鉴 |
5.2.1 北欧的早期儿童照顾模式 |
5.2.2 积极的早期儿童照顾政策 |
第6章 当代中国“责任共担”模式的基础、机制与特色 |
6.1 “责任共担”模式的基础 |
6.1.1 文化基础 |
6.1.2 制度基础 |
6.2 “责任共担”模式的机制 |
6.2.1 “责任共担”模式的主体机制建设 |
6.2.2 “责任共担”模式的政策机制建设 |
6.3 中国“责任共担”模式的特色 |
第7章 中国“责任共担”模式的现实挑战与实现路径 |
7.1 “责任共担”模式的现实挑战 |
7.1.1 政府主导的早期儿童照顾治理能力不足 |
7.1.2 早期儿童照顾服务市场发育不健全 |
7.1.3 社会组织自治能力不足 |
7.2 挑战的根源 |
7.2.1 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
7.2.2 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存在路径依赖 |
7.2.3 社会组织发育不良 |
7.3 “责任共担”模式的实现路径 |
7.3.1 建立早期儿童照顾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
7.3.2 提高政府对早期儿童照顾的治理能力 |
7.3.3 积极培育早期儿童照顾市场 |
7.3.4 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
第8章 结语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8.2.1 研究的创新 |
8.2.2 可能存在的不足 |
8.3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上海市失独家庭社会扶助政策执行问题研究 ——以虹口区G街道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 |
一、基本概念阐述 |
(一)失独家庭 |
(二)社会扶助 |
(三)公共政策执行 |
二、相关基础理论 |
(一)社会嵌入理论 |
(二)公共政策执行互适模型 |
第三章 上海市失独家庭社会扶助政策的基本内容与执行特点. |
一、失独家庭的基本情况与社会扶助的需求 |
二、失独家庭社会扶助政策的形成与执行调适 |
三、上海市失独家庭社会扶助政策的基本内容 |
四、上海市失独家庭社会扶助政策的执行特点 |
第四章 虹口区G街道失独家庭社会扶助政策执行的现状分析. |
一、虹口区G街道作为研究个案的代表性分析 |
二、虹口区G街道失独家庭社会扶助政策执行目标与标准 |
三、虹口区G街道失独家庭社会扶助政策执行主体与方式 |
四、虹口区G街道失独家庭社会扶助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 |
五、虹口区G街道失独家庭社会扶助政策执行的主要经验 |
六、虹口区G街道失独家庭社会扶助政策执行的成效 |
第五章 虹口区G街道失独家庭社会扶助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失独家庭扶助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 |
(一)政策执行缺乏一定的弹性 |
(二)政策执行主体未形成合力 |
(三)扶助政策执行的方法尚未完善 |
(四)政策执行中存在重数据轻质量的倾向 |
(五)政策执行人员职业化程度较低 |
(六)失独关爱项目缺少定期执行评估 |
二、失独家庭扶助政策执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供给不足造成制度嵌入失效 |
(二)目标群体参与度限制政策执行力度 |
(三)环境因素影响了扶助政策执行效果 |
(四)政府与社会的合作缺乏规范的框架 |
(五)失独家庭缺少合理的渠道传递自身需求 |
第六章 完善上海市失独家庭社会扶助政策执行的对策 |
一、出台失独扶助相关法律并细化现有扶助政策文本 |
二、以政府为主进行统筹协调开展多方面扶助模式 |
三、完善失独家庭扶助政策的执行方式 |
四、提高失独扶助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精准度和针对性 |
五、提升从事失独家庭扶助政策执行人员的职业素养 |
六、对于扶助政策执行的效果制定科学全面的绩效评估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访谈提纲 |
附录二:个案访谈对象编号 |
致谢 |
(5)水族人口均衡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人口均衡发展研究 |
(二)少数民族人口研究 |
(三)水族研究 |
(四)研究现状简评 |
三、研究方法、理论基础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理论基础 |
(三)创新之处 |
四、田野调查点概况 |
(一)水族传统文化 |
(二)田野点基本情况 |
(三)调查过程 |
第一章 水族人口变动的历史考察 |
一、水族人口数量与人口再生产类型 |
(一)人口数量 |
(二)人口再生产类型 |
二、水族人口素质 |
(一)人口文化素质 |
(二)人口身体素质 |
三、水族人口自然结构 |
(一)人口性别结构 |
(二)人口年龄结构 |
四、水族人口经济社会结构 |
(一)人口城乡结构 |
(二)人口产业结构 |
(三)人口职业结构 |
五、水族人口迁移 |
第二章 水族人口非均衡发展问题及其缘由 |
一、水族人口内部非均衡发展问题及其缘由 |
(一)人口增长速度锐降 |
(二)人口素质偏低 |
(三)人口性别比失调 |
(四)人口老龄化严重 |
(五)人口单向流迁 |
二、水族人口外部非均衡发展问题及其缘由 |
(一)人口城镇化率较低 |
(二)人口产业结构滞后 |
(三)人口职业结构不合理 |
(四)人口相对贫困 |
(五)人口与资源环境矛盾突出 |
第三章 实现水族人口均衡发展的机遇与路径选择 |
一、水族人口均衡发展面临的机遇 |
(一)二孩政策创造了生育空间 |
(二)民族政策提供了政策支持 |
(三)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
(四)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
(五)绿色发展理念提供了科学的方向引领 |
二、实现水族人口均衡发展的路径选择 |
(一)强化水族人口内部均衡发展的政策支持 |
(二)加快经济发展步伐 |
(三)优化水族人口均衡发展的社会环境 |
(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 :水族人口均衡发展问题调查问卷(节选) |
附录二 :水族人口均衡发展问题访谈提纲(部分) |
附录三 :田野调查相关照片 |
附录四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6)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目的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目的 |
1.2 选题的价值 |
1.2.1 理论价值 |
1.2.2 应用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4 本文的写作思路 |
1.4.1 逻辑思路 |
1.4.2 基本结构 |
1.5 研究方法及分析工具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分析工具 |
1.6 难点、创新与不足 |
1.6.1 本文的难点 |
1.6.2 本文的创新 |
1.6.3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法律解析 |
2.1 失独家庭的界定 |
2.1.1 失独家庭的基本概念 |
2.1.2 失独家庭的认定标准 |
2.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性质分析 |
2.2.1 社会救助说 |
2.2.2 社会补偿说 |
2.2.3 综合说 |
2.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法律要素分析 |
2.3.1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 |
2.3.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 |
2.3.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内容 |
2.4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社会法依据 |
2.4.1 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2.4.2 四维视角下的精准救助理论 |
2.4.3 社会补偿视域下的特别牺牲理论 |
第3章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型建构 |
3.1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 |
3.1.1 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构成分析 |
3.1.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分析 |
3.1.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模式选择分析 |
3.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模式 |
3.2.1 社会保障水平分析 |
3.2.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模式选择分析 |
3.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模式 |
3.3.1 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模式与法律模式 |
3.3.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模式选择分析 |
第4章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分析 |
4.1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考察 |
4.1.1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文本分析 |
4.1.2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证考察 |
4.2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 |
4.2.1 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 |
4.2.2 经济补偿制度不完善 |
4.2.3 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 |
4.2.4 专项救助制度有缺失 |
4.2.5 保障主体单一 |
第5章 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明确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原则及立法位阶 |
5.1.1 原则 |
5.1.2 立法位阶 |
5.2 完善失独家庭社会补偿制度 |
5.2.1 补偿标准 |
5.2.2 资金来源 |
5.2.3 给付程序 |
5.2.4 管理机关 |
5.3 完善失独家庭养老保障制度 |
5.3.1 失独家庭养老模式选择意愿分析 |
5.3.2 失独家庭集中互助养老模式 |
5.3.3 失独家庭社区养老模式 |
5.4 完善失独家庭专项救助制度 |
5.4.1 心理救助制度 |
5.4.2 医疗救助制度 |
5.4.3 司法救助制度 |
5.5 完善慈善组织参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促进制度 |
5.5.1 改革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准入门槛 |
5.5.2 加强内部建设,提升治理能力 |
5.5.3 采取多种措施,激励慈善组织开展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项目 |
结语 |
附录: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7)生育政治—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权力与技术(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选题背景与意义 |
2、研究综述 |
3、本研究尝试解答的问题 |
3.1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国家调控问题 |
3.2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科学调控问题 |
3.3 现代节育运动调控衍生的失衡性问题 |
3.4 现代生育政治中的权力与权利分配之争问题 |
第一章 医疗化身体: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节育控制 |
第一节 中国现代节育运动的兴起 |
1、中国近代节育政治的兴起 |
2、中国现代节育政治运动的演变 |
第二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身体权力化“规训” |
1、身体的权力敞视 |
2、身体的权力检查 |
3、身体的权力填充 |
第三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身体技术化“规训” |
1、身体的技术敞视 |
2、身体的技术检查 |
3、身体的技术填充 |
第四节 身体的失控: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个体化失能 |
1、身体空间编排的消极接受者 |
2、身体时间监控的消极服从者 |
3、身体“真理”知识的积极驯服者 |
第二章 国家化生育: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国家调控 |
第一节 国家人口调控目标下的节育运动 |
1、国家人口计划目标的发展历程 |
2、国家人口计划目标的调控体系 |
3、国家人口计划目标的指标体系 |
第二节 国家优生目标调控下的节育运动 |
1、国家优生工作的发展历程 |
2、国家优生目标的调控体系 |
3、国家优生目标的调控方式 |
第三节 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计生组织体系 |
1、计划生育组织体系 |
2、计划生育运行方式 |
第三章 科学化生育: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技术监控 |
第一节 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组织、资源与技术控制 |
1、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组织控制 |
2、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资源控制 |
3、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技术控制 |
第二节 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社会监控体系 |
1、国家化生育权力监控体系 |
2、国家化生育技术监控体系 |
第四章 失衡性权利:生育权利的非均衡性及后果 |
第一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性别失衡问题 |
1、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出生人口性别失衡问题 |
2、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性别平等问题 |
3、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女性与婚姻 |
第二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民族失衡问题 |
1、现代节育运动中各少数民族人口生育政策之间的失衡问题 |
2、现代节育运动中各少数民族地域之间生育政策失衡问题 |
3、现代节育运动中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状况之间的失衡问题 |
第三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区域失衡问题 |
1、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城乡失衡问题 |
2、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地区失衡问题 |
第四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年龄结构失衡问题 |
1、人口年龄结构失衡中的城乡差异 |
2、人口年龄结构失衡中的地区差异 |
第五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医疗资源失衡问题 |
1、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医疗资源的城乡失衡问题 |
2、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医疗资源的地区失衡问题 |
3、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医疗资源的结构失衡问题 |
第五章 技术性失衡: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权利之争 |
第一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妇女解放与奴役之争 |
第二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生育权与生命权之争 |
第三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公民平等权之争 |
第四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之争 |
第六章 生育政治:现代国家生育权利和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及其逻辑 |
第一节 现代国家生育政治的内涵 |
1、生育的概念 |
2、政治的概念 |
3、生育政治的概念与内涵 |
3.1 什么人享有生育权力和权利的问题 |
3.2 人们在什么时候享有生育权力和权利的问题 |
3.3 人们怎么样获得生育权力和权利的问题 |
第二节 现代国家生育政治中的权力与权利分配逻辑 |
1、生育政治权力和权利分配的一般逻辑 |
2、生育政治权力与权利分配的特殊逻辑 |
3、现代国家生育政治的特征 |
第三节 现代国家生育政治的逻辑演变 |
1、节育运动中的国家权力干预将减弱,社会和家庭自主调控力度将增强 |
2、节育运动中的消极技术干预力量将减弱,积极技术干预力量将增强 |
3、个人自主生育和科学选择生育将会给节育运动带来的新的伦理和法律挑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国生育政策的差异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关于生育政策的分期研究 |
1.2.2 关于生育政策的差异性研究 |
1.2.3 关于生育政策的人口效果评估 |
1.2.4 关于生育政策的反思 |
1.2.5 关于生育政策调整的论争 |
1.3 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历史考察法 |
1.4.3 比较研究法 |
1.4.4 规范分析法 |
1.4.5 价值分析法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生育政策的相关概念 |
2.1.1 公共政策 |
2.1.2 人口政策 |
2.1.3 生育政策 |
2.1.4 现行生育政策 |
2.2 生育政策的相关理论 |
2.2.1 中国古代人口思想 |
2.2.1.1 主张增加人口的思想 |
2.2.2 中国近代人口思想 |
2.2.3 西方主要人口理论和学说 |
2.2.4 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 |
第3章 生育政策差异性的成因考察 |
3.1 生育政策的酝酿阶段 |
3.1.1 限制节育 |
3.1.2 提倡节育 |
3.1.3 节育政策停滞不前 |
3.1.4 节育政策的重启 |
3.2 生育政策的逐步形成 |
3.3 生育政策的收紧 |
3.4 生育政策的确立和法制化 |
3.5 生育政策的调整 |
3.6 生育政策差异性的成因 |
3.6.1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需要 |
3.6.2 与地方立法相衔接的需要 |
3.6.3 照顾各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方面特殊情况的需要 |
第4章 生育政策差异性的现状和表现形式分析 |
4.1 生育数量规定的差异性 |
4.1.1 生育数量规定的城乡差异 |
4.1.2 生育数量规定的民族差异 |
4.1.3 生育数量规定的特殊差异 |
4.1.4 小结 |
4.2 生育时间和间隔规定的差异性 |
4.2.1 晚婚晚育规定的差异性 |
4.2.2 生育间隔规定的差异性 |
4.3 生育行为管理规定的差异性 |
4.3.1 生育一孩行政管理机制的差异性 |
4.3.2 生育二孩行政管理机制的差异性 |
4.4 奖励优待和社会保障规定的差异性 |
4.4.1 晚婚晚育奖励规定的差异性 |
4.4.2 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奖励措施的差异性 |
4.4.3 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奖励和帮助规定的差异性 |
4.4.4 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发展经济和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措施规定的差异性 |
4.5 公民违法生育法律责任的差异性 |
4.5.1 公民违法生育责任形式的差异性 |
4.5.2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差异性 |
4.5.2.1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的差异性 |
4.5.2.2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差异性 |
4.5.3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法生育处罚规定的差异性 |
第5章 生育政策差异性的问题检省 |
5.1 生育政策差异性与生育权平等性的矛盾 |
5.1.1 关于生育权 |
5.1.2 生育政策差异性与生育权平等性的冲突 |
5.2 生育政策差异性与计划生育法规体系的内在冲突 |
5.2.1 现有计划生育法规体系及其特点 |
5.2.2 现有计划生育法规体系的内在冲突 |
5.3 生育政策差异性存“性别歧视”之嫌 |
5.4 生育政策差异性对人口变动的影响 |
5.4.1 生育政策差异性对生育数量的影响 |
5.4.2 生育政策差异性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 |
5.4.3 生育政策差异性对人口素质的影响 |
5.5 生育政策差异性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影响 |
5.5.1 户籍制度改革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影响 |
5.5.2 省际间生育政策差异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影响 |
第6章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缩小差异性的对策建议 |
6.1 缩小生育政策差异性是调整生育政策的应有之意和目标旨趣 |
6.2 实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 |
6.2.1 实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的必要性 |
6.2.2 实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的可行性 |
6.2.3 实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 |
6.3 生育政策法规体系的修订完善 |
6.3.1 生育权入宪 |
6.3.2“一法三规”的修订 |
6.3.3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定位与调整 |
6.4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职能调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9)重庆市人口计生财力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内容与方法 |
1. 重庆市各区县计生公共服务基本情况调查 |
2. 重庆市抽样辖区基层计生服务机构经费收支情况调查 |
3. 重庆市抽样辖区内基层计生服务机构经费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调查 |
二、重庆市2007~2009年人口计生公共财力保障状况 |
1. 重庆市2007~2009年人均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状况 |
2. 重庆市2009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
3. 重庆市2009年计划生育经费分项目支出分析 |
三、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管理及支出存在的问题 |
1. 区、县级财政是投入主体, 中央、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与人口计生事业的发展不匹配 |
2. 人口计生经费投入无法律保障, 经费投入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
3. 人口计生经费投入结构单一, 财政拨款占比偏高 |
4. 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间接, 主要来源于社会抚养费征收 |
5. 人口计生经费管理不规范, 经费不足与浪费现象并存 |
6. 人口计生经费支出结构不是很合理, 支出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
7. 人口计生免费服务补助标准低, 基层部分服务机构勉强维持简单运行 |
8. 人口计生奖励扶助支出规模大幅攀升,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缺口较大 |
9. 区域之间人口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不均衡 |
四、重庆市人口计生公共财力保障对策建议 |
1. 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财政对人口计生事业经费投入的考核力度 |
2. 建立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 |
3. 明确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责任, 加大人口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转移支付力度 |
4. 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 多种形式相结合的人口计生投入体制 |
5. 把经费的投入纳入立法, 确保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得到法律保障 |
6. 摆脱对“社会抚养费”的依赖, 切实提高人口计生经费投入来源的经济基础 |
7. 建立科学的经费管理机制, 突出重点,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8. 动态调整计生免费服务补偿标准和计生惠民政策 |
(10)中国青少年生殖健康相关政策的过程及实施可行性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研究背景和研究设计 |
一、 研究背景 |
二、 既往研究的不足与本研究的科学问题 |
三、 研究的理论基础 |
四、 研究目的 |
五、 研究内容 |
六、 研究方法 |
七、 质量控制 |
八、 伦理学审查 |
九、 研究的技术路线 |
第二章 中国青少年生殖健康相关政策过程的案例研究 |
第一节 研究目的与方法 |
第二节 青少年生殖健康相关政策制定的政策环境 |
第三节 青少年生殖健康相关政策的内容 |
第四节 青少年生殖健康相关政策的政策过程 |
第五节 青少年生殖健康相关政策过程的参与者 |
第六节 青少年生殖健康相关政策过程中关键因素的统筹考虑 |
第七节 基于循证的青少年生殖健康相关政策过程 |
第八节 政策问题 政策内容与政策过程的关系 |
第九节 小结 |
第三章 卫生系统实施青少年/青年友好服务可行性的案例研究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结果 |
四、 讨论 |
五、 建议 |
第四章 中国青少年生殖健康政策体系的问题和发展趋势分析 |
第一节 研究目的与方法 |
第二节 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权利相关政策内容分析 |
第三节 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相关政策内容分析 |
第四节 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服务相关政策内容分析 |
第五节 未婚青年流动人口相关政策内容分析 |
第六节 青少年生殖健康政策发展趋势分析 |
第五章 研究总结与政策建议 |
一、 研究总结 |
二、 政策建议 |
三、 本研究的创新和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一 综述 |
参考文献 |
附件二 半结构式访谈提纲模板1 |
附件三 半结构式访谈问卷2 |
附件四 文献分析工具模板 |
附件五 妇幼保健机构青春期门诊调查问卷 |
附件六 青少年/青年友好服务评分量表 |
附件七 已发表文章 |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法律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抚养费的法律属性研究[D]. 陈高硕.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2]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研究[D]. 张钰莹.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3]社会照顾理论视角下中国的早期儿童照顾模式研究[D]. 翟宁. 吉林大学, 2019(02)
- [4]上海市失独家庭社会扶助政策执行问题研究 ——以虹口区G街道为例[D]. 杨竹卿.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2)
- [5]水族人口均衡发展问题研究 ——基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的调查[D]. 李致江.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8)
- [6]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缴维. 辽宁大学, 2019(01)
- [7]生育政治—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权力与技术[D]. 周长友.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6)
- [8]中国生育政策的差异性研究[D]. 张正云. 吉林大学, 2016(08)
- [9]重庆市人口计生财力保障研究[J]. 李孜,周宗社,童琦,徐枫,冯江,陈玉梅,刘俊,何杨. 人口与经济, 2012(06)
- [10]中国青少年生殖健康相关政策的过程及实施可行性的案例研究[D]. 许洁霜. 复旦大学, 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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