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资本多数决及其限制──为了少数股股东的利益(论文文献综述)
李静[1](2020)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封闭型公司,兼具人合、资合两性。公司的发起人基于相互之间的了解与信赖而聚集,并以此为基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说人合性是公司赖以存续的基础。而商人设立公司的本质就是为了营利,所以公司发展也离不开资金的流转和股权的流动。但股权毫无限制地对外转让则会影响公司的发展的稳定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赋予了公司其他股东对在转股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优先购买的权利,即股东优先购买权。2017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文简称《解释四》)正式施行,使得股东优先购买权这一基本制度再度进入视野中。该司法解释的适时颁布解决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部分实体和程序问题,如确定同等条件的界定标准、赋予股东反悔权、明确通知的方式与时间等,这些规定都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公司法》的疏漏,减少了司法实践中因无法可依而无法认定的问题。但法律难免具有滞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规模也不断扩大,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通过对《公司法》第71条的分析,笔者发现股权转让的规则之间存在矛盾,以致股东优先购买权在章程以及在司法实践的限制方面仍存在一定困惑。如公司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可限制程度、间接收购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应当扩张适用、司法拍卖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人的地位等,需要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或者官方指导案例等予以指引、疏导。本文通过对比域外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域外制度的先进性与可适用性,为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完善寻找制度借鉴。如借鉴美国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性检验和当事人知悉规则,明确章程对该权利限制的合法性等。同时,笔者认为需要对股权转让规则进行梳理,明确《公司法》第71条的章程范围和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程度以保证股权的转让自由,明确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以保障优先购买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文立法模式的重构与相关制度的设计都旨在维护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稳定发展以及维护股东的切身利益,寻找经济发展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吴昊[2](2020)在《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章程于形式上作为从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到解散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文件,是公司内部的最高自治规范,却与实际中之功能相去甚远、名不符实,于法律适用的态度上模棱两可、争议不断。究其原因,表面上体现为自治章程与公司法规范之间的适用选择冲突,实际上在于如何寻求股东利益之平衡。针对股东利益平衡的规则设计作为我国《公司法》之应有之义,于理论上并无争议,然而纵观其法律制度设计,其多侧重于股东保护的“外围”制度,而很少直接深入到公司“内核”,尽管条文里也考虑到“股东利益之平衡”,但相应条款规定都较为笼统、零散,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也是分歧不断。因为,当我们探讨股东利益平衡之时,还需要更为重要的条款与机制来推动“平衡”的实现,充分考虑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的角色定位,考虑公司运行效率与经营自主性,考虑非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与利益博弈,还要考虑法律干预与意思自治的平衡界线问题。因此,对于公司章程中防御条款的设置及其效力的发挥与重视,并且在《公司法》规范中予以体现并形成互补融合,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章节展开探讨:第一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我国属于全新的制度概念,因此需要从基本内涵、创制基础、基本功能进行阐释,同时还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法明确其体系结构。首先是内涵方面,笔者通过词译与词源的探究对公司章程刚性条款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做出区分,将后者确定为调整前者的引致条款。明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在公司自治下,将公司章程某些特定的条款的修改或撤销的难度增加的公司章程条款。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同时具有特别决议的必要性、调整的严格性、内容的复杂性、目的的保护性等特征。其次是探明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一方面肯定了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与公司法的赋权性,另一方面论证了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以及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正当性。再次,阐述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包括限制资本多数决滥用、强化公司章程自治、平衡主体利益、降低代理成本等基本功能。最后,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将其区分为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与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两大类别,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类别的边界与子类别,确定后文展开论述的框架。第二章为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指针对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章程防御性条款,而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是指一项公司决议通过时所涉及的股东权利,解决的是权利的有无与“多少”的问题。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以股东会的召集事由为标准将其进一步分为首次股东会会议、定期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三个子类别。就首次股东会会议而言,允许设置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来调整个别或部分发起人的召集权;同时可以赋予其他股东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就定期股东会会议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完全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要求,另外,对召集权行使的前置程序设置则应持谨慎态度,亦即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就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和前置程序的要求。其次是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经研究发现,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将股东提案权的性质由少数股东权改变为单独股东权;允许公司章程就股东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进行自治性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就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进行设置。最后是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从法释义学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法进行剖析,将其分为表决权的归属、表决权的排除、表决权的配置和表决权的二次配置四个部分展开讨论。就表决权的归属部分,应否定公司章程条款对公司内部成员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同时否定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就表决权的排除部分,缺乏正当事由时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股东表决权进行剥夺;股东能够享有放弃其表决权的权利,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可以对其权利放弃作出限制;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于表决权排除的原因事项进行修正性补充,但应遵循符合有益于公司整体利益的提升或公司整体利益减损的防止,以及规避股东个人利益的不当减少,且如果需要减损股东利益亦应当符合正义要求的标准。表决权的配置部分。应当在部分行业领域开放差异性表决权结构的设置限制,在此基础上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特别股的比例安排、转让限制做出调整;限定表决权配置架构设计的适用时间为首次公开招股前;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限定特殊表决权的适用范围。表决权的二次配置方面,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被授权主体的资格、授权期限以及二次配置下的表决权行使形式进行调整。第三章为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即针对公司决议的形成相关的程序性规则作出调整的公司章程条款。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进一步将其区分为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与定足数要求型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表决事项的通过比例进行提高,以及对特别决议事项的适用范围扩张。对于后者,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定足数作出要求,在设置前还应当明确计算基数以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所占全体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进行的章程条款设计;明确定足数的设计应考虑决议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因素;明确定足数确定时间为会议开始时。其次是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将其又区分为拆分表决型、类别表决机制型、特定股东同意型三个子类别。拆分表决型方面,允许设置相应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但同时应将拆分表决的适用限定为出于“便利”需求的满足而持有他人股份的主体,并满足相应的设置期间、通知形式等程序性要求。类别表决机制型方面,应当允许公司章程设置相应的类别表决条款,参照普通股东会议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应就会议决议通过机制、决议通过条件、决议事项进行细化规定。特定股东同意型方面,笔者对设置此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效力持肯定态度,但是其主体范围、行权期限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最后为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其中又包括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与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就前者,应允许通过设置公司章程条款对召集通知方式以及召集通知期间进行调整;就后者则存在数项设置限制,包括其适用主体仅为非公众公司,设置书面决议规则的公司章程条款不应突破一致同意规则,应当明确列举采取一致决的公司决议事项。第四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从调整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出发直到影响公司整体利益,主要涉及到了股东以及公司两个层面。因此本章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代入这两个层面,从宏观到微观的角度进行制度检验,考察是否能解决原有问题,是否会产生新的问题,以及新的问题如何克服。在公司层面,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舒缓当下公司制度初衷背离问题,缓和代理成本问题以及缓解公司治理的模板化问题。然而在此层面依然存在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性,会产生新的代理问题以及公司治理模板化的引导需求问题。在公司股东层面,首先在公司制度方面,能够协调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冲突、提升股东权利意识改善权利弱化现实。但依然存在股东利益保护的矫正过度的危险以及股东积极行权有限性的问题。其次在规范适用方面,能够完善股东保护路径、提高股东权益侵害成本,但缺少相应的一般规定及其配套规则进行引导。最后在市场实践方面,顺应了股东积极主义与网络时代股东民主的崛起现实,弥合了股东积极主义制度与本土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嫁接的罅隙。但当下公司法规范对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未臻细致,部分领域缺少明确的公司内部治理空间以及具体的规范指引,制度的直接适用存在障碍。对于以上问题本章从两个方面进行回应。第一个方面,应当建构股东受信义务制度,笔者在本节从其必要性、理论支撑、规范支撑以及制度内容的角度进行阐释。第二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规则完善建议,包括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范式的选择、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以及公司法中对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的具体条文完善。
陈龙[3](2020)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公司具有股权高度集中和股东异质性严重的本土化特征,但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4款的规定,存在明显有利于控股股东的错误倾向和规则漏洞,导致在实际的适用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经常利用该条款的漏洞在章程中设置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损害少数股东利益。加之学者对于章程的性质、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和公司的人合性等问题长期未达成统一的共识,《公司法》在解释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效力时呈现出“有法不好用”和“无法可用”的困境。即便是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第96号指导性案例,由于论证理由的随意“堆砌”和法理基础的错误解读,从发布之日起就陷入“有名无实”的尴尬境地。因此,厘清公司章程和决议的性质和效力以及股权转让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解决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效力问题的治本之策。本文立足于公司法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的时代背景,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作为研究的重点,提出当前学界对于人合性、公司契约理论和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存在错误的解读和运用,从而引发股权限制转让纠纷长期居高不下。因此,有必要在对章程性质的契约逻辑、资本多数决的效力及功能以及股权转让的交易逻辑进行重新解构的基础上,基于少数股东权利保护和促进控股股东交易激励的现实要求,运用成本收益分析重新对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为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六部分进行论证:第一部分为问题提出。公司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反映了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大股东与少数投资者之间复杂的利益博弈,涉及到股东压制和章程自治等复杂的公司治理难题。因此,对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还需回归到公司法内部,深入分析公司章程和决议的性质及效力以及股权转让背后的契约逻辑。第二部分为司法实践的反思与理论的检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人合性标准、初始章程和修订章程二元裁判路径和股权转让自由三项裁判标准在理论解读和运用上存在明显错误。以人合性作为裁判理由,无法回应“公司异化”问题以及忽略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的本质属性。初始章程和修订章程二元裁判路径更是对公司契约理论的误读,初始章程和修订章程的性质和效力不因形式区别而有所不同。股权自由转让原则作为公司法上的具体原则,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也并非不可突破,在合理情形下对股权转让做出相应的限制亦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法律逻辑。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评价,应当引入关系契约理论、股利分离理论以及成本收益分析法,对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解释路径进行重构。第三部分为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解释与路径再造。公司章程具有不完全组织型关系契约的特征,章程的效力不由“合意”原则所决定。公司章程的效力来自于背后的社会关系和公司组织体内部的规范,取决于是否维系了成员间的合作共赢状态以及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决议的效力亦是如此,决议不因个别股东的反对而无效。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效力的解释,需要构建“三步”审查路径。章程和多数决是否生效只是效力认定的前两步骤,最终还需要结合公司的契约逻辑和股权交易背后的利益关系,进行具体的成本收益分析。第四部分为司法介入章程自治的基础和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审查路径。基于我国股东异质性问题突出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在判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时,应当将股权自由转让作为效力审查的决凝规则,将公司的股东人数与公司规模的大小、被限制股东是否得到其他方式的救济与补偿、股权转让限制的时间及苛刻程度和被限制股东未来的预期利益与被限制利益之间的差值大小作为成本收益分析的重要指标。在进行效力审查分析时,应当重点围绕章程限制股权转让背后体现的社会关系与组织内部关系之间的冲突成本、限制性措施是否必要、公司有无为被限制股东提供合理且公平的退出机制、股权转让受限与公司利益提升之间是否存在正向收益以及限制性条款是否会在全社会树立不良的影响、进而引发新的公司治理风险等因素进行具体的成本收益分析。第五部分为公司法改革的回应。未来的公司法改革中应当回归到本土化视角中,不可忽视股东异质性这一个核心问题。对公司法规范应当进行重新定位,形成以赋权性规则为主导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则。同时,在《公司法》改革之际,顺势引入“股东压制”概念,对公司内部权力进行重新配置,为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提供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双重救济路径。
汪佳雨[4](2019)在《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适用标准研究》文中指出表决权是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权利。制定法及司法实践确立了特定类型案件中的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但对其他案件是否适用该规则仍存在争议。表决权排除制度可以增强小股东的话语权,从而免受控股股东的剥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若不加区分地在决议中排除控股股东表决权将有损控股股东的权利,显然违背了股东表决权制度的初衷。因此,确立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适用标准尤为重要。本文首先提出当前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适用上存在的问题,随后从法学理论和域外比较两个角度对该规则进行分析,最后对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提出制度构想,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适用现状并提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中包括:《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需排除利益冲突股东的表决权;证监会及两大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东关联交易规定了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司法实践中认可了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公司限制出资瑕疵股东的权利、因不满足法定条件解除股东职务等情况下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适用。除前述案件类型外,当特定股东与决议事项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其表决权是否应当被排除存在争议。在少数案件中,法院认为利益冲突股东的表决权应当被排除。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则指引,大多数法院未支持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这使得大股东可以利用表决权优势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第二章从法理上对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进行分析。除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外,理论上存在保护其他股东免受控股股东压制的其他规则,这些规则包括披露规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规则、超级多数决规则、一致决规则、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规则、股东解散公司规则等。经过分析,这些替代规则均能在某种程度上保护小股东权利,但也存在一定缺陷,因此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能够防范资本多数决的滥用,缓和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具有正当性。同时,该规则的制度功能决定了其属于表决权“一时性”的排除,与表决权限制、无表决权等表决权“继续性”排除存在区别。第三章对域外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进行比较分析。英美法系普通法传统规则中并没有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然而随着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案件的不断发生,该制度在判例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英美法系下,当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经营时可能需参照适用董事相关规则,此时也存在排除表决权规则适用的可能。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在英美法系的成文规则中亦有体现,包括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MBCA、ALI公司治理原则以及英国与香港地区的上市规则等。大陆法系中,德国采用了列举式的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而台湾地区采用了概括式的规定。日本《公司法》总体上废除了原《商法》中的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仅在公司向股东回购股份时仍保留该规则的适用。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构建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时,应尽量将其适用情形具象化,对不同公司类型应差异化对待,并且需处理好该规则与公平审查规则的衔接问题。第四章在前三章的基础上,提出了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制度构想。非法定事由修改公司章程中股东权利相关条款适用一致决外,本文第一章第三节所列举的案件类型均应当纳入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基于法院估价成本与无利害关系股东决策成本的比较,公司法应当构建以财产规则为原则的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当利益冲突股东违反表决权排除规则时,该股东的责任形态为恢复原状而非赔偿损失。经无利害关系股东表决通过的决议,法院仍可用决议严重不公平或无利害关系股东受到不正当干预为由否定决议效力,并要求过错股东承担责任。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是强制性规则。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东可以通过一致决的方式在章程中规定不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
唐军[5](2019)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文中提出上市公司的权力配置,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问题,也可称之为上市公司机关权力分配。此种权力的分配本质上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与非上市公司存在多种区别: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资合性特点突出;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流动性强;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呈现多样性——关注与理性冷漠交互存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和方式,也较非上市公司复杂。上述特点凸显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异常复杂。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基础性问题,应当是解决“公司到底是谁的?”这个价值判断问题,进而对公司权力进行制度性的配置。从根本上而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重点是公司控制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分配问题。应当如何对上市公司权力进行有效的配置呢?文章考察分析后发现,无论是股东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都无法很好解决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难点在于:一是权力配置应当坚持怎样的价值导向?二是权力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如何分配?如何有效保障公司权力得到合法运用而非滥用。三是如何有效协调兼顾公司、股东、董事、职工、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等等。基于此,本文对如下问题开展了研究:我国公司法下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实践与典型问题;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渊源;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优劣考察分析;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及其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等等。力图清晰界定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理论逻辑与基础,构建利益均衡、运行高效、分权制衡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从文章的结构上,分为八章,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章以案例分析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存在的弊端与制度完善之需求。本部分通过万科董事会与万科两大股东(宝能系和华润集团)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以及新黄埔股份公司大股东华闻投资与股东中科创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阐释了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以及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揭示了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两类主要类型和存在的问题: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法律界定不清的问题;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剥夺问题;董事会独立性保障问题,等等。第二章为了对上市公司本质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分析了公司制度的演变,然后对公司本质进行了论述。分别就公司契约论、公司实在论、公司否认论、公司拟制论、公司生产团体论等传统公司理论进行了阐释,分析了各种学说的核心观点,对比了上述理论之间的异同,指出了其中需要探讨之处。在公司权力起源问题上,分析了作为公司法上的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认为公司权力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法律的授权;第二,合同的授权;第三,权力主体的转授权。公司权力的核心为控制权,分为表决控制权、执行控制权和监督控制权等三种类型。第三章对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两种模式——股东中心主义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探究其制度困境。本章对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产生的背景和特点进行了阐释,运用法经济学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分析,认为其在上市公司规模化的当下并不适用,其决策成本过高和效率低下,股东存在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有效决策。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股东中心主义推崇的股东本位是个人利益的集中表现,与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上,有必要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国家干预。董事会中心主义强调了董事会权力的独立性,保障了公司的运行效率。董事会法律属性应当是多方位的,而非只强调“法律授权”、“资源依赖”或者“委托代理”。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在于:股东直接民主向董事会代议民主的转变;经营自然性向专业性的转变;有限理性克服和信息对称的需要。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的弊端主要有:董事存在侵占股东及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可能;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缺失或者失灵;集体迷失现象之显现,等等。第四章主要分析和研究了如下问题:一是应当坚持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二是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对于第一个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和宗旨应当是坚持股东利益和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对于第二个问题,从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出发,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至少应当坚持这三个原则:一个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司社会责任兼顾原则;三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第五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分析探究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一是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公司的文化、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二是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经理层制度、外部制度。三是实施机制因素分析,包括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公司权力配置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等等。第六章对股东权力的运行进行了制度上的探讨与设计。首先,本章论述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的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在股权结构方面,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区分不同的股权结构类型。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如何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规制呢?应强调控制权股东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公司法》应当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楚界定。控制权股东对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完善控制权股东的关联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在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上,应当加强控制权股东的信义义务,且对控制权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在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问题上,一是双层股权结构之公司类属在立法上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行性规范为辅;二是创始股东投票权特殊限制规则;三是资本股东表决权的复苏规则;四是资本股东申请权的保留规则;五是双层股权结构的时限规则;六是保护资本股东的内部规则。本章认为,我国股权结构应当增加双层股权结构选择,且就我国双层股权制度构造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探讨。其次,股东提案权是保障股东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内容,充分保障股东提案权是实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分权制衡原则”的重要举措。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股东提案权进行修正与完善呢?本章对股东提案类别和股东提案规则的要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着重从提案权股东的资格条件限制、对股东提出的提案本身的要求、对于提案的具体排除程序、违反SEC提案权规则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为更好的理解股东提案权,本章对美国股东提案权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得出启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提案权股东的资格要求;二是股东提案的范围;三是提案程序;四是股东临时提案数量和内容的限制。第三,高管薪酬问题越来越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而高管薪酬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保障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突出。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高管薪酬进行约束呢?对高管薪酬现状比较分析后发现,有必要对高管薪酬的进行信息披露约束和高管薪酬的股东投票权约束。为更好保障股东权益,应当建立股东对董事会薪酬决议的诉讼权约束机制。就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的决定权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而不能授权于董事会;二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应当和其绩效考核相联系;三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当进行充分披露,以助于形成公众对其薪酬的舆论监督机制。第七章对董事会权力运行与约束进行了探讨,首先,对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情感因素和利益诱因等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在董事自我交易约束上,本章认为应当从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和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等方面开展工作。在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方面,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不应被股东会大会否决,以保障董事会独立性,商业判断规则是有效协调董事权力和股东权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基于商业判断规则,股东不得对董事正常的履职行为和权力进行任意的干涉。应当从法律上和公司章程角度,对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进行具体分配。董事职务的解除上,股东大会解除和司法解除互相存在,但应当做好二者的有效衔接。为有效保障董事会更好履职,应当建立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第八章对德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日本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且对意大利公司监事会制度、荷兰公司监事会制度和法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探讨了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任期、选聘、解聘和职责等内容。且结合我国公司法实际,分析了我国现有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是监事的任职资格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二是监事会权力范围较小,不利于监事会功能体现。三是我国无外部监事制度,无法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基于此,就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一是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外部监事。《公司法》修改时,应当考虑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外部监事,且应当就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应当考虑中小股东监事代表,且规定中小股东代表监事的入职条件,以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二是扩大监事会职权。改变公司监事会事后监管模式,将其监管方式变成事中和事前监管。有必要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重大决议的表决权,赋予监事会对一般董事会决议的异议权,明确异议权效力内容。
蒋华胜[6](2018)在《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文中指出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是指公司及其参与人可以选择适用、排除适用或者变更适用并以此作为确定彼此权利义务依据的私法规范。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不仅涉及到公司内部的经济结构和制度安排,而且涉及到公司及其参与人的权利配置,实为公司法的基础性规范。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公司法现代化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竞相围绕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变革和创新进行修法,以期在激烈的制度竞争中获取优势。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之所以能够在公司法改革浪潮中的处于核心地位,实乃在于其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能力,对整个公司法功能的发挥起着决定性作用。本文以“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经济分析、实证分析与法社会学分析等研究方法,系统地阐释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公司法律形态基本特征及其规范配置的基本规律,并围绕我国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构建与完善,提出若干具有可行性与创新性的具体建议,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参考与借鉴,并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与关注。论文在结构布局上,全文除了绪论和结论之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理论。本章旨在厘清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理论问题,科学界定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概念,厘清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本质。首先,本章围绕法律规范的分类进行阐释,重点对私法规范分类标准中的功能标准说、优先选择说和效力强度说三种学说进行论述。优先选择说概括出了任意性规范的本质,本文遵循此种逻辑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进行界定及其分类划分,并论述了公司法规范中的多元价值。其次,本章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探讨,重点研究了人文主义、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市场经济理论的经济学基础以及作为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根基的私法自治理念,指出这些理论是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基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必然延伸。再次,本章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作用与功能进行了研究,指出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宣示和教育五种作用,同时,其还具有衡平利益、节约成本和漏洞填补三项功能。最后,本章还围绕着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公司设立、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公司资本制度来论述了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实证依据,重点研究了公司设立原则、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公司资本制度等方面,论述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实证依据,本章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进行多视角论证,证明了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价值。第二章——公司法律形态中的任意性规范。本章遵循将公司法律形态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称封闭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或称为公开公司的思路,重点研究了有限责任的经济结构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特点,探究两类公司法律规范的配置规律。首先,本章以公司合同理论对公司法进行了解读,公司合同理论认为,公司法结构具有赋权品格与任意性品格,公司法本质上是任意性规范。公司法所追求的适应性品格包括促进社会公共福利、符合市场规则与填补合同缝隙。其次,本章对公司法律形态进行了科学划分,并对两者存在的根本区别进行了比较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结构具有股东与管理层身份合一、区分股份交易公开市场、管理与风险负担机制重合等三大特点,其有效降低代理成本,但也要正视股东没有顺畅的退出通道和外部市场监督机制弱化的缺点。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征决定了公司法原则上属于任意性规范。再次,股东的合意制度对调整封闭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价值,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封闭公司,股东合理期待复杂多变,股东存在系统性错误,股东合理期待存在适时变更,由此决定股东合理期待制度在封闭公司中具有重要价值。而股东协议属于封闭公司与股东或者股东与股东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既可以调整封闭公司治理中的私人秩序,也可以保护少数股东在公司的权益,股东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股东协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立法上应当肯定与完善股东协议制度。复次,本章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进行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因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股东合意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导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公司代理成本巨大,公司股东意思自治本身存在不足等流弊,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范原则上是强制性规范。我国公司法应当完善我国公司法上信义制度。同时,我国公司法应当引入并完善商业判断规则,通过程序性保护措施来激励管理层为公司利益努力工作,实现信义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后,本章以公司法规则的分类为基础,对公司法的规范结构与配置规律进行论证,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的合理期待、长期期待以及填补股东之间合意缺陷产生的新需要,股东合理期待制度对股东之间的关系能起到很好的调整作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合意模糊以及股东之间存在“同意”局限等原因,公司法原则上以强制性规范为主。此外,本章还归纳出公司法规范配置的具体标准,并对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提出修改建议。第三章——公司章程中的任意性规范。本章旨在厘清公司章程法律性质与公司法任意性规范配置之间的关系问题。公司自治主要体现在章程自治方面,公司参与者不仅可采用赋权性规范或者缺省性规范,还可以进行其他制度性安排。首先,本章对域外国家公司章程的变迁考察来探究其法律性质,通过对公司章程属性的章程自治说、章程决议说、章程折中说以及章程合同说等各种学说进行分析,本文观点是采纳公司章程合同说这一观点,认为公司章程的合同属性不仅具有法制史根源,还具有立法例基础,公司章程具有合同或者契约属性,属于法定合同类型。公司章程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是公司自治的基本制度,还是公司管理者的行动指南。公司章程具有保障功能、连通功能和创新功能。公司章程的制定规则和修改规则的巨大差异导致了法律保障章程修改自由的同时,也要施以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公司正义的实现。其次,本章对公司章程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研究,其一,以我国《公司法》第71条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了规范解释论上的探讨。通过对域外国家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存在的自由转让、限制转让以及不得限制转让三种立法例进行分析,认为立法上应当不允许禁止股权自由转让,特别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方式设定的禁止股权转让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其二,对股东同意权的制度价值进行了分析,也对股东同意权的立法模式选择进行了考察,我国立法上应当包括股东同意权的通知义务、确定与计算标准、决策机制以及法律效力等内容,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其三,是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内涵进行了分析,考察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体例存在股东优先权与同意权双重限制、仅规定优先购买权与仅规定同意权三种模式后,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使主体、行使期间和行使标准,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上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的具体建议。再次,本章还对公司反收购条款的法律界限进行了研究,以反收购条款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为基础,指出域外国家对于反收购条款的设置采取章程自由设立主义与法律强制规定主义两种立法例,并对我国上市公司设置的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超越法律界限设置反收购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法律应当采取反收购条款的制度安排,并对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提出立法建议。第四章——股东权利配置中的任意性规范。旨在厘清股东权利配置的基本原则,其中,股东权利的一股一权原则属于缺省性规则,而股东权利的多元化配置为赋权性规则,两者在公司法中均属于任意性规范非属于强制性规范。本章以公司股东权利一元化缺省性配置为基础,通过制度设计对股东权利进行多元化配置。首先,本章以股东权利的基本内容为基础,对于股东权利的性质进行论证,重点论述了股东表决权所具有的共益权与单独权属性,股东表决权具有效率价值、参与价值与控制价值,属于公司法中股东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连接点。股东表决权的配置嵌印着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构造,将表决权配置给股东本身具有正当性。股东行使表决权具有一股一权、资本多数决与股份平等三大原则,其中一股一权原则适用缺省性原则,对于股东权利构造来说属于基础性法律规范。同时,本章还对股东累积投票制度进行了研究,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变迁以及域外国家的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探究,累积投票制度经历了由强制性规则向赋权性规范转化的发展规律,我国立法应当采取赋权性规范的立法模式。其次,本章以股东权利一元化配置为基础,分析了股东异质化背景下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的原因,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既符合资本市场融资需要,也符合公司自治基本理念。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还为域外国家广泛采纳,我国应当允许公司章程设置赋权性规则来配置股东权利。最后,本章对于类别股制度与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设计进行了研究,对类别股的概念与特征进行了界定,并对世界上类别股设立的章程自由设立主义与法定主义设定主义两种模式以及类别股内容设立进行了评析,指出我国立法应当引入类别股制度,要对类别股与类别权利进行界定,在立法上规定类别股的法定类型与表决机制,科学设定类别股制度的基本内容。同时,本章还对公司的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构造进行研究,重点研究了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构建双层股权结构的路径选择。第五章——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介入。旨在以违反我国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救济为中心,围绕“公司法任意规范的识别与适用、司法介入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实施的内容以及违反公司法任意规范的司法救济”三方面进行研究,探究我国立法与司法上对于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法律效力采取何种立场最为恰当的问题,以期保障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正确实施。首先,对法律文本中的立法语言问题进行检讨,指出我国立法中的法律语言不够精准问题,对于统一适用法律存在一定的障碍。如何识别公司法成为司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识别难题给公司法准确实施带来一定挑战。对法律识别应当坚持形式识别与实质识别方式,特别要重视公司法规范中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方法的正确适用,以期准确识别公司法规范的性质,准确把握赋权性规范优先于缺省性规范的适用顺序。其次,对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概念与特征进行论述,重点论述了司法介入的保障功能存在的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以及私人缔约成本较高,需要司法介入对公司自治失灵进行国家矫正。司法介入是维护社会公正以及市场效率的需要,具有重要价值;最后,本章以“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救济”为中心,围绕“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股东表决权滥用的司法规制、股东评估权救济制度以及公司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这一中心进行讨论,厘清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其一,对于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问题,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本身不具有约束力,但公司参与人如果选择适用后,则该规范进入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成为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律,对于选择适用者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其二,股东表决权是公司自治的基本特征,必须保障股东表决权的正当行使。资本多数决原则异化的结果会形成多数人(股)暴政,必须构建适当的法律制度,力图在符合社会目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实现股东之间的实质正义。其三,厘清股东评估权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股东评估权基本理论为基础,阐释了股东评估权具有保护少数股东免受多数股东滥用权力的功效,在此基础上,以我国股东评估权制度的司法适用为研究对象,提出对该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其四,围绕公司瑕疵决议的法律效力展开讨论,指出决议瑕疵包括决议内容瑕疵与决议程序瑕疵,通过考察域外国家对于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立法模式,提出我国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制度构建思路,具体包括瑕疵决议的救济效力包括决议无效之诉、决议可撤销之诉、决议不存在之诉和决议有效之诉,主张通过指导性案例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我国瑕疵决议司法救济体系制度构建。
廉恩臣[7](2016)在《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主要研究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机制问题,旨在通过对两大法系相关制度和规则的对比分析,从理论与实务两方面对于上市公司中股东表决权的功能、股东表决机制应采取的价值取向、以及关于股东表决的各项具体规则和制度的设计与构建等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思路是根据目前关于股东表决的各种理论,通过探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这两大法系中公司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比如英美法中的英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以及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关于股东表决机制具体规则和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公司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来解读公司法律上的股东表决机制、检讨我国法律在股东表决机制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及立法修法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机制的规定有所帮助。本文的第一章为绪论,主要是对本文研究的问题做出简要说明,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综述。同时,绪论部分还陈述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概括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重点、本文的创新及不足之处。第二章为股东表决权概述,主要是通过对股权、股东表决权的介绍引出对股东表决机制相关内容的研究,并从理论层面角度重点阐述股东表决权的概念与性质、股东拥有表决权的理论解释、股东表决事项的范围、股东表决权的功能及地位、股东表决与政治民主中的投票表决的区别、股东表决机制的价值取向等,以便为深入探讨股东表决机制做好理论铺垫;同时还将讨论良好的股东表决机制应包含的内容,即股东进行表决应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保障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有关机制以及限制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有关机制。第三章主要探讨股东进行表决应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即现代各国和地区公司法普遍采用的“一股一表决权”以及“资本多数决”这两项原则,重点是对其历史渊源做简要介绍并分析其理论基础及价值,进而说明其产生和存在的合理性并为各国和地区公司法接受成为股东表决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同时还对“一股一表决权”的相关例外制度,如无表决权股份、多重表决权股份等进行研究,重点介绍了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这些例外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四章重点讨论了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机制,主要对各国和地区公司法律规定的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多种方式及具体制度和规则进行研究,如表决权直接行使方式中的亲自出席行使、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间接行使方式中的代理行使、信托行使等,并对各项具体制度的价值、利弊、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具体规则的设计等做出分析。第五章主要研究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机制,重点探讨为矫正资本多数决的缺陷、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而对其行使表决权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并对股东表决权限制机制的有关理论和具体的限制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如累积投票制、表决权排除制度、自有股份表决权限制、相互持股表决权的限制、股东大会出席定足数制度等。第六章主要对我国的股东表决机制进行了探讨,重点是结合我国公司法律法规在股东表决机制方面的规定以及实务操作,对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股东表决机制的规定进行分析、评价,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制度缺失,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关于股东表决机制法律规定的相应立法建议。基于对两大法系关于股东表决机制的法律规定的比较研究,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股东表决机制是用以规范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保障股东表决权功能得以实现的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同时也是公司治理的有力工具和重要机制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一方面是要保证股东通过表决权的行使能够对公司的经营者或控制者进行有效监督与制衡、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另一方面也应兼顾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平衡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以便为公司的良性运作及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从其内容构成来看,股东表决机制主要包括股东表决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和规则、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适当限制的制度和规则等。2.在现代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中,均将“一股一表决权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原则”确定为股东表决的基本原则,这两项原则有利于鼓励股东投资的积极性,是股东平等原则在表决权领域的集中体现和必然结果,也是达到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平衡以及股东之间权利与利益平衡的要求。3.公司法律关于股东表决行使机制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各种行使方式下股东的真实意思能够得到体现,防止权力滥用并避免表决权功能的扭曲,有利于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对于保障股东表决权的正常行使、平衡股东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4.股东表决权限制机制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前提下,制约了大股东的权力并对少数派股东的权利提供适当的保护,可以充分发挥资本多数决的积极功能,有助于真正实现股东的平等并达到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平衡。5.我国的公司法律法规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股东表决机制法律体系,对于股东表决机制中的大部分规则和制度通过公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也存在条文规定过于简单粗放、内容不完整、操作性不强、效力层级不足、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缺失部分重要制度等问题,有必要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立法经验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包括:明确上位法与下位法各自的立法权限,确保二者各自规定的法律规范之间形成严谨的内在逻辑关系;在相关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方面,应当强调将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平衡、大、小股东之间权利和利益的平衡作为各项制度共同的价值取向;应当对股东表决机制涉及到的法律术语进行规范,避免出现法律术语使用上的混乱;在具体规则和制度设计及完善方面,提出以下立法建议:增加对多重表决权股份的规定,完善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制度(包括股东表决代理权征集制度),完善股东通讯表决制度,引入股东表决权的信托行使制度,修订部门规章关于累积投票制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的冲突之处,完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引入相互持股表决权限制制度,建立股东大会出席定足数制度等。
姜治国[8](2013)在《资本多数治理之修正:公司治理结构中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公司治理是公司法研究中的一个前沿课题,其中关于少数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更是其中一个一直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虽然《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了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但由于股权过于集中,且法律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不力,使得控制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控制权侵害少数股东权益的案件近年来依旧层出不穷。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掠夺”的加剧,造成了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对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造成了巨大的阻碍。因此,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改良多数决规则,借以加强对少数股东的权益保护,便成为当下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重中之重。本文作者试图通过对我国少数股东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国际上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性制度进行分析,讨论各种预防和救济资本多数决滥用的法律制度,并对新《公司法》在该层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大致梳理与评估,详细阐明作者的个人观点,以期在新《公司法》出台实施后,进一步从法制层面上健全、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本文共导论、正文、结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少数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形式与恶性影响开始,深刻剖析导致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资本多数决规则的滥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结构性失衡,继而进一步论证缺乏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将不利于公司的健康、永续发展,从理论与实践需要两个层面来论证完善少数股东保护机制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作者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基本态度:改良。第二部分,在比较各国立法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实践基础之上,探讨预防控制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掠夺少数股东的具体策略,力图从实体上对资本多数治理进行事先的限制与约束,探讨适合国情的预防资本多数决滥用的法律制度,完善少数股东权益受侵害的事前预防机制。第三部分,比较新旧《公司法》在少数股东权益保护制度方面的发展与不足,借鉴当今国际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就如何在新形势下采取切实可行的资本多数决滥用之救济途径,完善对少数股东权益的程序性保护制度,提出作者的个人见解,以期更好地健全少数股东合法权益的诉讼救济制度,进一步协调好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切实维护好少数股东的权益。
李吉凤[9](2010)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及其限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资本多数决原则是随着股东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确立的,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特征。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成为控制股东。控制股东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表决权优势支配、控制公司,使中小股东受到不公平对待,导致其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损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资本多数决原则因此发生了异化。这种情况在我国的表现尤为明显,典型代表为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通过各种不正当行为滥用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本文从探求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渊源出发,证明了资本多数决原则作为历史选择的必然性;从我国公司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出发,反映它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在综合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法律对策,为我国的公司制度建设提供一点思考。我国公司制度还不尽完善,许多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更是存在较大的空白。通过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和立法,完善对资本多数决滥用的规制制度,协调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不仅是公平、正义等法的基本价值的体现,也是完善我国公司立法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俞欣妙[10](2010)在《论公司资本多数决》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资本多数决为主线,涉及公司表决权制度的一般考察、资本多数决的价值分析、资本多数决实现的具体形式以及资本多数决制度的修正与完善。其中文章重点探讨了公司制和合作社、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中有条件的人数多数决进行比较考察、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和对资本多数决的修正。资本多数决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原则,也是研究公司制度的重大突破口。首先,为什么是股东享有公司事务的表决权而不是其他人,即涉及公司表决权的归属问题。股东享有公司表决权,其他参与者不享有该项权力,是由这些主体和股东具有不同的地位和法律属性所决定的。表决规制经历了一个从一致决到多数决的过程,这是由团体行为的逻辑所决定的,公司作为一个社团法人,也遵循了团体意思决定的规则和方法——多数决。“一股一权”原则是资本多数决产生的基础,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以此计算每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其次,通过表决制度的比较考察,论证资本多数决的价值所在。本文试图通过讨论三种情况下人数决的规定,得出资本多数决才是股份公司资本制度中的民主。一是阐述合作社采取的表决机制以及合作社采取人数决的原因分析。二是论述公司董事会的表决规则。三是讨论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就普通决议事项,通过公司章程的例外规定采取人数决,包括有限公司中股权对外转让也规定采取人数决。再次,资本多数决通常有三种实现形式:普通决议也即简单多数决、特别决议和需要全体股东同意的决议。对于需要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在国外公司法中有所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中没有涉及。最后,资本多数决原则只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并非最理想化的规则。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的现象。因此,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入手,分析现有的各项配套制度,对资本多数决的修正和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论资本多数决及其限制──为了少数股股东的利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资本多数决及其限制──为了少数股股东的利益(论文提纲范文)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股东优先购买权法理基础 |
2.1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含义 |
2.2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 |
2.3 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辨析 |
2.3.1 期待权说 |
2.3.2 请求权说 |
2.3.3 形成权说 |
第三章 股东优先购买权立法模式考察 |
3.1 股东优先购买权域外立法模式 |
3.1.1 法定模式 |
3.1.2 章定模式 |
3.1.3 股东优先购买权立法趋势分析 |
3.2 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模式 |
第四章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股权转让立法模式的矛盾 |
4.2 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程度 |
4.2.1 《公司法》71条之规范性分析 |
4.2.2 公司章程的范围争议 |
4.2.3 公司章程自治程度探析 |
4.3 间接收购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争议 |
4.3.1 我国上海外滩地王案 |
4.3.2 英国科洛因案 |
4.3.3 间接收购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分析 |
4.4 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合同效力不明确 |
4.4.1 关于合同效力的不同观点 |
4.4.2 合同效力分析 |
4.5 司法拍卖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困境 |
4.5.1 司法拍卖与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
4.5.2 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路径的选择 |
第五章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 |
5.1 股权转让立法模式的重构 |
5.2 明确公司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程度 |
5.3 限制股东优先购买权在间接收购中的适用 |
5.4 确定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 |
5.5 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司法拍卖中的程序设计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发展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含义 |
(三)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性质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可能创新点 |
第一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内涵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含义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译 |
(二)“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源沿革与立法表达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厘清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特征 |
第二节 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 |
一、公司章程的契约性 |
二、公司法的赋权性 |
三、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一)从价值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二)从规范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四、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制度基础 |
(一)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效力来源 |
(二)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界分:限制的界定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 |
一、限制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
二、强化公司章程自治 |
三、平衡公司不同成员间利益 |
四、降低权益保护的代理成本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 |
一、类型化标准:公司决议的影响因素 |
二、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 |
(一)实体权利事项的内涵 |
(二)我国现行法与比较法上对实体权利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三)对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两种方式 |
(四)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藩篱:股东固有权探析 |
三、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 |
(一)程序性事项的内涵与外延 |
(二)我国现行法以及比较法上对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第二章 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 |
(二)股东会召集权的制度本质 |
(三)股东会召集权的类型化 |
二、首次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我国现行法基础与比较法分析 |
(二)基于司法实践的现行法规则适用检视 |
(三)关于首次股东会召集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设计 |
三、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定期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二)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第二节 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提案权的现行法基础与制度本质 |
二、股东提案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一)主体资格要求 |
(二)提案内容要求 |
(三)提案权相关程序性规定 |
(四)提案权审查规则 |
(五)提案权的救济 |
三、实践中的股东提案权检视 |
(一)我国股东提案权规则的再检视 |
(二)我国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异化现象 |
(三)股东提案权困境出路探讨 |
四、关于提案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一)能否通过意思自治完全取消持股比例的要求 |
(二)能否调整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 |
(三)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的设置 |
第三节 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表决权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表决权的定义 |
(二)现行法考察及其制度构成 |
二、表决权的归属 |
(一)公司内部成员的表决权归属 |
(二)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影响 |
(三)对表决权归属主体调整的否定 |
三、表决权的排除 |
(一)表决权排除的定义与分类 |
(二)我国表决权排除的现行法检视 |
(三)表决权排除的比较法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排除机制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四、表决权的配置 |
(一)表决权配置的定义与分类 |
(二)表决权配置的法律表达、渊源与比较 |
(三)对“同股不同权”股权配置结构的学术争鸣 |
(四)我国建构多种表决权配置的规范、实践及借鉴基础 |
(五)基于表决权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五、表决权的二次配置 |
(一)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基础 |
(二)表决权二次配置的立法规则检视 |
(三)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市场实践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二次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第三章 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与类型 |
(二)决议通过比例提高的理论分析 |
(三)特别决议事项扩增的规范探析 |
(四)扩张特别决议事项的边界探索与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二、定足数要求型 |
(一)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 |
(二)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规范基础 |
(三)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比较法考察 |
(四)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可能 |
第二节 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拆分表决型 |
(一)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涵义 |
(二)表决权拆分行使的学术争议与利弊分析 |
(三)表决权拆分行使的规则基础与实践表现 |
(四)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比较法考察 |
(五)拆分表决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类别表决机制型 |
(一)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现行规范与市场实践基础 |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 |
(四)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三、特定股东同意型 |
(一)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现行规则基础 |
(三)我国实践表现 |
(四)域外考察 |
(五)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第三节 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条款的研讨基础 |
(二)召集程序的规则基础、调整内容选择与比较法考察 |
(三)召集调整的实践检视 |
(四)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条款的基础 |
(二)现行法规范基础与司法实践 |
(三)比较法考察 |
(四)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 |
第四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层面的检视 |
一、公司制度初衷的背离与回归 |
(一)背离公司制度初衷的现状 |
(二)公司制度初衷的回归 |
(三)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 |
二、代理成本问题的缓和 |
(一)居高不下的代理成本现状 |
(二)传统代理成本的降低 |
(三)新的代理成本问题 |
三、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出路 |
(一)实践中公司治理的模板化现状 |
(二)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缓解 |
(三)问题缓解的引导需要 |
第二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股东层面的检视 |
一、以公司制度为视角的检视 |
(一)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股东权利意识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以法规范适用为视角的检视 |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范适用现状 |
(二)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侵害成本 |
(三)股东利益保护的规则完善要求 |
三、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检视 |
(一)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现状 |
(二)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三)市场实践中股东利益保护罅隙的出路验证:公司章程条款强化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制度层面的回应:股东受信义务建构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建构必要 |
二、传统理论对股东受信义务的否定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及其支撑基础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 |
(二)股东受信义务的理论支撑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规范支撑 |
(四)注意义务的不可或缺性 |
四、股东受信义务的条文完善建议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规范与实践层面的回应:规则完善建议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规则范式选择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公司法规则完善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具体规则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缘起:少数投资者保护与公司自治 |
二、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案件的司法实践审视 |
(一)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案件的实证研究 |
1.同案不同判:中国司法实践下的裁判路径演进 |
2.理想与现实:陷入困境的第96号指导性案例 |
(1)先天不足:第96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路径的得与失 |
(2)有“法”难用:碎片化的第96号指导性案例 |
(二)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案件的实践反思与理论检讨 |
1.人合性标准的反思与检讨 |
(1)人合性标准的由来 |
(2)变革中的中国公司:人合性标准的反思与检讨 |
2.初始章程与修订章程的二元路径反思与检讨 |
(1)资本多数决与合意原则的对决:二元裁判路径的由来 |
(2)二元裁判路径的困局与反思 |
3.限制与自由:股权自由转让原则的反思与检讨 |
(1)股权自由转让原则的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 |
(2)股权自由转让原则的反思与检讨 |
三、飞跃迷雾: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解释与路径再造 |
(一)章程性质的契约逻辑重构 |
1.超越意思自治:从“合意”到“关系” |
2.章程性质的识别与修正 |
(二)决议行为的效力构造:从“竞争”到“合作” |
1.决议行为的性质及功能之纠正 |
2.决议的效力:从法律家长主义到软家长主义 |
(三)股权利益分离下的股权转让自由与限制 |
1.“利益分离”:股东财产利益和股东人身利益 |
2.股权转让与有限责任公司特性的法律逻辑 |
(1)股东人身利益和人合性 |
(2)股东财产利益和资合性 |
(四)迷思破解: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解释路径重构 |
四、营商环境优化视角下司法介入及审查路径之破解 |
(一)司法介入章程自治的基础 |
1.规制股东压制和保护少数投资者的价值追求 |
2.章程自治的涉他性和集体行动的困境 |
3.《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漏洞填补与章程自治的现实需要 |
(二)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司法审查路径之破解 |
1.注重优化营商环境与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协同 |
2.保护少数股东权利与促进控股股东交易激励的内在统一 |
3.章程自治与司法介入的艺术平衡 |
(1)为何不是成“比例”:残缺的“比例原则” |
(2)成本收益分析的引入与建构 |
五、规则到制度:《公司法》改革的回应 |
(一)公司法规范的重新定位:从“被动”到“主动” |
1.缺省性规则的适用困境 |
2.构建“菜单式”股权转让“赋权性”规则 |
(二)重新配置公司内部权力: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 |
1.假设前提的演进:从“同质化”走向“异质化” |
2.股东压制概念的引入与内部权力的重置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适用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适用现状及主要问题 |
一、已明确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的案件类型 |
(一)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
(二)上市公司股东关联交易 |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 |
(四)公司限制出资瑕疵股东的权利 |
(五)因不满足法定条件解除股东职务 |
二、司法适用尚存的争议——以“东圣公司股东关联交易案”为例 |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其争议焦点 |
(二)关联股东表决权应否排除的裁判观点分析 |
(三)相关理论问题梳理 |
三、尚未明确适用的案件类型及其主要问题 |
(一)非上市公司股东关联交易 |
(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担保 |
(三)公司撤回对股东的诉讼 |
(四)非法定事由修改公司章程中股东权利相关条款 |
(五)公司差异化增资、回购 |
(六)公司向股东授权 |
(七)其他与股东存在利益冲突的重大经营决策 |
小结 |
第二章 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法理分析 |
一、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替代规则及其缺陷 |
(一)披露规则 |
(二)禁止权利滥用规则 |
(三)超级多数决规则 |
(四)一致决规则 |
(五)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规则 |
(六)股东解散公司规则 |
二、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正当性来源 |
(一)防范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
(二)缓解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间利益冲突 |
三、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界定 |
(一)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内涵 |
(二)股东表决权排除与表决权限制的区别 |
(三)股东表决权排除与无表决权的区别 |
第三章 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比较分析 |
一、英美法系中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适用 |
(一)普通法中股东表决权排除的一般规则 |
(二)股东参照适用董事的相关规则 |
(三)美国:无利害关系股东制度 |
(四)英国与香港地区:上市公司的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 |
二、大陆法系中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适用 |
(一)德国:列举式的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 |
(二)台湾地区:概括式的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 |
(三)日本: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废除与保留 |
三、域外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借鉴意义 |
(一)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适用情形的具象化 |
(二)不同公司类型之间规则适用的差异化 |
(三)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与公平审查规则衔接的顺畅化 |
第四章 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制度架构 |
一、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架构的成本收益分析 |
(一)作为责任规则的股东表决权排除 |
(二)作为财产规则的股东表决权排除 |
(三)以财产规则为原则的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 |
二、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效力选择 |
(一)强制性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 |
(二)缺省性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 |
三、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构建的具体建议 |
(一)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适用标准总结 |
(二)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国实践与典型问题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以万科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流于形式问题 |
二、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 |
三、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 |
第二节 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争夺—以新黄埔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大股东剥夺问题 |
二、董事会独立性缺失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原理:制度生成、本质与权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养成、嬗变与概念厘定 |
一、公司养成与嬗变 |
二、上市公司概念的厘定:法律形态及类型化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及权力类型 |
一、上市公司权力:权力与权利之辨 |
二、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 |
三、上市公司权力:控制权、类型及实现途径 |
第三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法益向性—对传统公司理论的再认识 |
一、公司本质的传统理论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二、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考察 |
第一节 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股东中心主义概述 |
二、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董事会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生成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 |
三、董事会法律属性的传统认识论 |
四、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弊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与宗旨 |
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坚持股东利益 |
二、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基本原则 |
一、效率原则 |
二、社会责任兼顾原则 |
三、分立与制衡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
第一节 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 |
二、公司的文化 |
三、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 |
第二节 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 |
二、董事会制度 |
三、监事会制度 |
四、经理层制度 |
五、外部制度 |
第三节 实施机制因素分析 |
一、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
二、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 |
三、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 |
四、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 |
五、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 |
六、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一、股权结构的类型 |
二、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三、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四、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提案权修正与完善 |
一、股东提案权基本认知 |
二、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 |
三、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高管薪酬约束及股东投票权 |
一、高管薪酬现状分析 |
二、高管薪酬约束比较法考察 |
三、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董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 |
二、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 |
第三节 董事自我交易约束 |
一、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 |
二、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 |
三、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 |
四、其他约束 |
第四节 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 |
一、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二、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 |
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具体分配 |
四、董事职务的解除 |
五、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监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监事会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 |
二、监事的任期 |
三、监事的选任与解聘 |
四、监事(会)职权与责任 |
五、监事的薪酬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修正 |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相关规定的评述 |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由 |
二、研究的现实依据和理论意义 |
三、理论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五、需要说明的重要问题 |
第一章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理论阐释 |
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概念界定 |
二、公司法规范的分类与价值理念 |
第二节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理基础与实证依据 |
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得益于强大法哲学思想的成功实践 |
二、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
三、私法自治理念是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根基 |
四、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作用与功能 |
五、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实证依据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形态中的任意性规范 |
第一节 公司合同理论解读公司法 |
一、公司合同理论的基本观点 |
二、公司法的功能剖析 |
三、公司法结构的品格 |
四、公司法所追求的适应性价值 |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结构 |
一、公司法律形态的基本特征 |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结构 |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配置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合意制度 |
一、股东合理期待原则由来 |
二、公司属于不完全合同:股东合理期待的复杂多变 |
三、公司属于长期合同:股东系统性错误的生成缘由 |
四、公司属于关系合同:股东合理期待的适时变更 |
五、股东协议制度 |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 |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 |
二、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结构 |
第五节 公司法的规范结构 |
一、公司法规则的分类 |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结构 |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范结构 |
四、公司法规范的配置规律 |
五、我国《公司法》中相关法律规范的修改建议 |
第三章 公司章程中的任意性规范 |
第一节 公司章程法律属性 |
一、公司章程概念及其变迁 |
二、公司章程属性的主要观点及其评析 |
三、公司章程的作用与功能 |
四、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公司章程限制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 |
一、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范之解释论 |
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款的制度价值 |
三、股东同意权制度构建 |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规则 |
第三节 公司反收购条款的法律界限 |
一、反收购条款法律制度基本内容 |
二、反收购条款的有效性分析 |
三、反收购条款的制度安排 |
第四章 股东权利配置中的任意性规范 |
第一节 股东权利配置中的缺省性规范 |
一、股东表决权的基本价值 |
二、股东表决权的配置逻辑 |
三、股东表决权行使基本原则 |
四、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应当设置为赋权性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权利配置的赋权性规范 |
一、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模式 |
二、类别股制度 |
三、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构建 |
第五章 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介入 |
第一节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识别与适用 |
一、法律文本中的立法语言 |
二、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识别 |
三、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适用顺序 |
第二节 司法介入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实施 |
一、司法介入概念与特征 |
二、司法介入的保障功能 |
三、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价值 |
第三节 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救济 |
一、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 |
二、股东表决权滥用的司法规制 |
三、股东评估权救济制度 |
四、公司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 |
代结语 寻求公司法正当性的未来发展之路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文研究的问题 |
1.2 文献综述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框架结构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股东表决权的法学辨析 |
2.1 股权的法律性质 |
2.2 股东表决权的界定 |
2.3 股东表决权的法律性质 |
2.4 股东拥有表决权的理论解释 |
2.5 上市公司股东表决的特殊性及其功能 |
2.6 股东表决事项的范围 |
2.7 股东表决与政治民主制度中选举表决的区别 |
2.8 股东表决机制 |
2.9 本章小结 |
第3章 股东表决的基本原则 |
3.1 一股一表决权(one share,one vote)原则 |
3.1.1 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渊源 |
3.1.2 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理论基础 |
3.1.3 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例外 |
3.2 资本多数决原则 |
3.2.1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内涵 |
3.2.2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历史渊源 |
3.2.3 实行资本多数决的必要性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机制 |
4.1 表决权的亲自行使 |
4.2 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
4.2.1 表决权代理行使方式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
4.2.2 股东表决权代理行使的立法例 |
4.2.3 有关股东表决权代理行使的特殊规则 |
4.2.4 股东表决代理权征集制度 |
4.3 表决权的通讯行使 |
4.3.1 通讯表决的功能 |
4.3.2 通讯表决的立法例 |
4.3.3 通讯表决的适用范围及信息披露要求 |
4.4 股东表决权的信托行使 |
4.4.1 表决权信托行使的法律特征 |
4.4.2 表决权信托行使与表决权代理行使的异同 |
4.4.3 表决权信托行使的历史沿革 |
4.4.4 表决权信托制度的价值及负面效果 |
4.4.5 表决权信托设立的规则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机制 |
5.1 表决权限制的必要性 |
5.2 累积投票制 |
5.2.1 累积投票制的含义 |
5.2.2 累积投票制的价值与缺陷 |
5.2.3 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模式及其变化 |
5.2.4 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实践 |
5.3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
5.3.1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 |
5.3.2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立法例 |
5.3.3 我国法律关于表决权排除的规定 |
5.4 自有股份表决权限制 |
5.4.1 公司自有股份取得和持有的立法模式 |
5.4.2 自有股份表决权的限制及理由 |
5.4.3 我国公司法律关于自有股份表决权的规定 |
5.5 相互持股表决权的限制 |
5.5.1 相互持股的正面作用及弊端 |
5.5.2 相互持股的公司法律规制 |
5.5.3 我国缺乏对相互持股的公司法律规制 |
5.6 股东表决权的间接限制——股东大会出席定足数 |
5.6.1 股东大会出席定足数的必要性 |
5.6.2 关于股东大会出席定足数的立法模式 |
5.6.3 我国法律在股东大会出席定足数方面的不足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机制的建议 |
6.1 我国关于股东表决机制的立法现状 |
6.2 关于表决机制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 |
6.3 股东表决机制的完善建议 |
6.3.1 股东表决机制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 |
6.3.2 股东表决的基本原则的完善 |
6.3.3 股东表决权行使机制的完善 |
6.3.4 股东表决权限制机制的完善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资本多数治理之修正:公司治理结构中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少数股东权利遭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治理问题 |
第二节 少数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
一、控制股东侵害少数股东权益 |
二、内部管理者侵害少数股东权益 |
第三节 少数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
一、资本多数决规则的滥用 |
二、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结构性失衡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资本多数决滥用的预防 |
第一节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
一、排除利害关系股东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权 |
二、限制公司自己股份的表决权 |
三、评析《公司法》中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
第二节 累计投票制 |
一、累积投票制概述 |
三、简析《公司法》中的累计投票制 |
第三节 特别多数决 |
第四节 控制股东诚信义务 |
一、控制股东诚信义务产生原因与理论发展 |
三、完善《公司法》中的控制股东诚信义务 |
第五节 股东提案权 |
第六节 小结 |
第三章 资本多数决滥用之救济途径 |
第一节 股东派生诉讼 |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之诉 |
一、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 |
二、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之诉 |
第三节 股东直接诉讼 |
第四节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
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概述 |
二、简析《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
第五节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
第六节 完善刑事威慑与处罚机制 |
第七节 小结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及其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资本多数决原则概述 |
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概念 |
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确立 |
第二节 资本多数决原则确立的理论依据 |
一、基于公司的规模经济理论 |
二、基于公司的投入产出理论 |
三、基于公司的人格独立理论 |
四、基于公司的营利性理论 |
五、基于公司的私法性质理论 |
第三节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意义 |
一、调和股东的利益矛盾 |
二、调动股东的投资积极性 |
三、保障公司的决策效率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 |
第一节 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的原因 |
一、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异质性 |
二、公司与股东利益具有异质性 |
第二节 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的典型表现 |
一、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
二、不公平的内幕交易 |
三、对中小股东的欺诈行为 |
四、违反规定提供担保 |
五、非善意转让控制权 |
六、非法占用公司资金 |
第三节 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的后果 |
一、破坏股东间的实质平等 |
二、引起多数对少数的暴政 |
三、造成表决力垄断的局面 |
四、诱发股东大会的形式化 |
五、影响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的规制 |
第一节 构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
一、诚信义务的起源 |
二、诚信义务的内容 |
三、诚信义务确立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强化股东的诉权 |
一、股东的直接诉讼 |
二、股东的代表诉讼 |
第三节 完善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 |
一、累积投票制度 |
二、表决权的回避制度 |
三、表决权的限制制度 |
四、表决权的代理制度 |
第四节 加强股东的相关权利 |
一、股东提案权 |
二、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 |
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
四、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份权 |
五、建立股东权益保护机构 |
第五节 限制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的其他措施 |
一、完善证券司法体系 |
二、加强政府公权力的服务意识 |
三、重视商事活动主体的自律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公司资本多数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公司表决权制度的一般考察 |
1.1 表决权的归属 |
1.2 一致决与多数决的历史沿革 |
1.2.1 英美法系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确立 |
1.2.2 大陆法系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确立 |
1.3 一股一权原则 |
1.3.1 一股一权原则的确立 |
1.3.2 一股一权原则例外的立法方式 |
2 公司资本多数决的价值分析 |
2.1 基于与合作社的表决规则的比较 |
2.1.1 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
2.1.2 合作社采用人头多数决的原因分析 |
2.2 基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表决机制的差异性比较 |
2.3 基于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机制的比较 |
2.3.1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
2.3.2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股权转让中的人数决 |
3 资本多数决原则实现的具体形式 |
3.1 股东会议出席股东法定数 |
3.1.1 国外立法例分析 |
3.1.2 我国公司法的检讨 |
3.2 决议表决权比例的要求 |
3.2.1 普通决议 |
3.2.2 特别决议 |
3.2.3 需要全体股东同意的决议 |
4 资本多数决的修正与完善 |
4.1 资本多数决在实践中的异化 |
4.1.1 资本多数决异化的原因分析 |
4.1.2 资本多数决异化的弊端 |
4.2 限制控制股东的表决权 |
4.2.1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
4.2.2 表决权回避制度 |
4.2.3 累积投票制度 |
4.3 股东表决权诉讼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论资本多数决及其限制──为了少数股股东的利益(论文参考文献)
-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问题研究[D]. 李静.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2)
- [2]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D]. 吴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问题研究[D]. 陈龙. 南京大学, 2020(04)
- [4]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适用标准研究[D]. 汪佳雨.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4)
- [5]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D]. 唐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D]. 蒋华胜.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7]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机制研究[D]. 廉恩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5)
- [8]资本多数治理之修正:公司治理结构中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姜治国. 复旦大学, 2013(03)
- [9]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及其限制[D]. 李吉凤. 黑龙江大学, 2010(12)
- [10]论公司资本多数决[D]. 俞欣妙. 宁波大学,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