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财税体制 调控收入分配(论文文献综述)
韩文龙,刘璐[1](2021)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行了新概括,从所有制、市场经济体制和收入分配制度三个方面规定了基本经济制度范畴,使得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更加全面,也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当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础理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战略部署,系统推进各项改革,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以此《意见》为指导,我们梳理了2020年政治经济学者对所有制、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宏观经济治理体制、收入分配制度、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加强党在经济领域的全面领导等重点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综述如下。
高培勇[2](2021)在《“基础和支柱说”:演化脉络与前行态势——兼论现代财税体制的理论源流》文中研究表明"十四五"规划关于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部署,理论源头系"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作出的这一重大论断,牵动了包括财政概念、财政职能格局、财税体制性质、财政学科属性、财政基础理论体系、财税体制改革方向等一系列变化。从根本上说来,这一论断及其所牵引的变化揭示了现代财政发展规律的基本底色,开启了一个大不相同于以往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新阶段。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全面理解、准确把握这些财政基础理论建设成果,对于将建立现代财税体制行动落到实处,确保抓住要害、踩到点上、不走偏变样,非常重要。
贾康,吴园林[3](2020)在《“十四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问题及对策》文中提出我国需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在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投融资机制、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及地方税体系建设等领域全面推进改革。财税体制改革事关大局,是服务于深化改革全局的系统性工程。本文以配套改革思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展望"十四五",着重讨论了在"扁平化"三级框架下,积极推进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在释放"有效投资"空间潜力的同时,深化投融资机制改革,优化投融资结构;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健全现代预算体系;健全地方税体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等重点问题。
闫坤,张鹏[4](2020)在《财税体制改革进展评价及其“十四五”取向: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文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当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四梁八柱"已经构建完成,具备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对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进展进行评价的条件。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相关要求,按照现代财政制度的框架,依照指标体系设定的基本逻辑和方法,构建国家治理现代化评价的一般指标体系,并以此来对照分析财税体制改革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存在的问题与矛盾。"十四五"时期,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局视野来看,完善预算制度、调整税制结构、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周松[5](2020)在《由“分”到“合” ——北京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分税制”、“营改增”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回顾了1994年到2018年的税收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分析了改革的现状。如何通过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进一步理顺事权与财权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以北京市的税务实践为例,通过对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方税收、转移支付及税收征管效能等问题进行评估研究,表证征管体制改革的核心在于事权与财权匹配,充分体现了中央与地方的博弈。1994年分税制体制改革推行、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税收的征管效能,确保了中央和地方财力的提升,符合我国当时发展形势。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有的财政税收模式需要与时俱进,分税制有待进一步完善。2016年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开,是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一项重要的举措,打破了中央与地方的核心税收收入分配现状,加速了财税体制的改革。由于营改增的推行,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机构分设已不符合当前征管效能的要求,不符合降低征纳成本的要求,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是必然要求和形势所需。2018年6月15日,我国实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省级国税、地税机构正式合并。此次改革,使分税制的形式发生了彻底变革,下一步国家将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构分税制。回顾过去20多年的税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可以看出,改革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深化调整,以适应政治、经济体制的需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改革,国税、地税机构的分与合,归根结底还是要实现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相配,从而有效利用政府的财政收入,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众的基本保障,同时维护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通过北京市的税务实践样本,着重分析了征管体制改革发展现状,其路径虽然不能代表全国普遍情况,但作为省级税务局,其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和可借鉴意义。
张海涵[6](2020)在《合理分配差异的财税法调整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现阶段,我国贫富差距较大,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城乡居民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东西部差距进一步加大,不同行业间发展极不平衡,基尼系数居高不下。如何解决分配差异过大而又保持合理的差异以促进经济发展,是我国经济法治中需要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的调节之法、分配之法,具有保障国家调节的再分配功能,能够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体系。财税法是经济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分配工具,对解决当下分配差异过大而又能保持合理的差异以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分配的差异主要存在于再分配以及三次分配过程中,不合理的甚至不公的分配差异对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都能够造成极大的威胁。而实现分配差异的合理化,是财税法本身应有之义。总体来说,大多数学者着眼于分配正义与分配公平,关注于客观上我国分配领域存在的差异分配的存在。但着眼于透过法治手段解决分配差异问题研究较少。本文从分配角度,结合分配差异理论,分析分配差异的影响因素,分析分配差异不合理存在的风险与问题,进而通过理论和实践以期推动分配领域合理分配差异的财税法调整机制的完善。本文对分配的概念、构成要素及其内涵进行经济学和法学上的剖析,明确分配是本文的研究目标,明确分配差异理论的现实意义。通过阐述财税法调整机制的内涵,剖析财税法调整机制的政治职能、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基于财税法的职能,明确财税法调整机制的法定原则、民主原则、健全原则,从而可以归纳出面对分配差异,财税法必然会做出回应。分配差异存在于财税法体系中,探寻分配差异在转移支付制度中、税法中的具体体现,并明确分配差异过大的风险及问题的产生。最后提出完善转移支付立法制度、结构体系和完善税收立法及税种等相应制度,力求将分配差异限制在合理区间范围内,运用财税法调整机制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建设。
厚银强[7](2020)在《我国房产税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以沪渝房产税试点为例》文中认为我国房产税征收的法律依据是《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改革势在必行。20世纪90年代,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后,房地产市场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如市场过热、房价过高以及炒房投机等问题,被公众寄以厚望的房产税改革被推到了前台并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2011年,上海、重庆率先推开房产税改革试点,但是,在抑制房价高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引发了诸多争议。从顶层设计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房产税立法改革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房地产税列入立法规划,并明确“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表明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思路和方向已经逐渐清晰。在我国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推进房产税改革是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弥补现行房产税体制的缺陷,改善相对滞后的财产税法体系、优化房地产资源配置、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创造稳定的地方财政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通过对房产税有关争议问题的不断讨论、实践,无论在经济层面还是法制层面,抑或是技术层面来讲,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以上海、重庆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为案例,通过对比试点主要内容的异同,分析改革对房价调控、财政收入和收入分配的影响和效果,从法律制度、税制要素、配套机制三个层面指出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旨在总结试点成效、经验和教训,对推进全国范围内的房产税改革和房产税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推进房产税改革,应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从立法着手加快房产税立法进程,实现房产税征收于法有据。应坚持公平、效率和财政原则,按照“简税制、宽税基”的现代税制思路,科学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把握好调控经济、保障财政收入与维护纳税人权益方面的平衡。应从完善房产税征收管理机制、搭建房产价值评估体系、推进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落实等方面发力,建立健全法制化的房产税征管配套机制,让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实施。
彭海斌[8](2020)在《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模式研究 ——基于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第一次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来明确财政的地位和作用,将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即贯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所有领域的基础,又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柱,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围绕财政是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我国财政职能及其监督职能研究进入了新时代,不再局限于经济范畴,而开始走向国家治理。同时,监督实践也有了一些新举措,如把预算监督作为财政业务流程,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融入并服务于财政管理的顶层设计思路;探索研究财政监督嵌入预算管理流程、实施预算评审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建设、业务方法等。然而,从监督职能范畴角度考察,财政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作为其关键构成部分,监督的具体目标、内容、依据、手段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尚处于停滞状态,监督实践也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和要求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制约了新时代下财政监督职能整体有效性发挥,也不利于财政发挥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问题还在于,不论是资产规模还是盈利水平,或是对系统稳定性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在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都占据了重要地位,而现有财政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理论和实践的局限性,决定了探讨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并基于这一视角研究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一系列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还有现实意义。那么,这一论题要回答的是:财政监督是财政的手段还是具体的职能呢?新时代下财政监督职能的外延和内涵,尤其是内涵所涉及的职能目标、职能依据、职能范围和职能手段等要素结构又有哪些新变化?财政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仅仅是履行出资人职责吗?如何看待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依据的身份及其政治权力、财产权力、行政管理权力和信用权力?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有效性如何?又应怎样构建监督框架呢?基于此,从财政及其监督职能的外部结构即种类结构以及内在结构即要素结构,来梳理和明确财政监督不仅是财政的一种手段,而且是一项基本职能。探析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的要素结构,并以此为理论框架基础,研究财政以公共出资者和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治权力、财产权力、行政管理权力和信用权力”的职能依据等,构建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框架和模式,是本论文的研究所在。为此,本文依据国家治理和国家权力理论展开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模式的研究,共分为7章,大体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按照国家治理理论,对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定义、目标、范围、依据和手段等基本要素进行阐述,以此作为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出发点;其次,立足财政的公共出资者和公共管理者双重身份,基于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要素内涵,尤其突出“国家四元权力”的职能依据,构建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框架和模式。第三,结合详实的数据和鲜活的案例,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现状和财政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现状,得出新时代强化财政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四,探寻衡量财政监督力度的指标,开展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有效性的实证研究,为新时代加强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提供重要的实证基础;并结合现行监督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新时代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路径选择。关于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和思路、论文的结构和内容安排、创新与不足等,论文第1章绪论部分对此作了说明。第2章是财政职能种类结构及其监督职能研究述评。本章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梳理总结财政及财政职能种类结构的不同观点,分析财政监督是否属于财政固有的职能;二是梳理总结有关财政监督职能定义、职能目标、职能内容、职能依据和手段等要素结构的不同观点。通过对文献的梳理,本文认为,现有研究偏重于从纯经济和职能种类结构来概括财政职能及财政监督,缺乏对财政监督属性的明确认识;对财政监督职能的内在要素研究不齐全不清晰,与财政是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要求不相适应;财政监督职能依据没有系统的阐述;财政监督职能范围不全面,缺乏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理论研究等等。最后,本章明确提出财政监督不仅是财政的一种手段,其本质更是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同时指出基于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的视角探索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新模式是本文研究所在。第3章是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的要素结构探析。本章以国家治理理论为基础,针对现有文献对财政监督职能要素研究不齐全不清晰的问题,重点对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定义、职能目标、职能范围、职能依据和职能手段等要素进行了系统的拓展性研究,将财政监督职能的外延和内涵从经济领域扩展到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等在内的“多中心”、“多维度”的全域视野,并以此形成研究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理论基础。第4章是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理论分析。本章基于对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要素的拓展性研究,构建财政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的理论框架和模式。鉴于职能依据是职能要素的核心,职能目标、范围、手段都是职能依据的规范和表现,本章重点对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依据的“国家四元权力”进行具体阐述,即政治权力与财产权力是财政监督依据的一般权力,行政管理权力与信用权力是财政监督依据的特殊权力。其次,创新提出财政是以公共出资者和公共管理者双重身份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并对公共出资者和公共管理者身份下的财政与商业银行的关系作了详细论述,使之与“国家四元权力”依据有机结合。最后,探析财政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目标、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等要素内涵,由此构建了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理论框架和模式。第5章是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现状与问题。本章首先使用详实的数据和案例,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现状和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现状,一方面指出商业银行在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总结现行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包括监督身份不完整、监督依据不充分、监督边界不清晰、监督范围不全面、监督手段不高效等,得出新时代强化财政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6章是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有效性的实证分析。本章基于财政作为公共出资人对商业银行监督的视角,利用14家上市银行的平衡面板数据,选取商业银行经营绩效(ROA)作为被解释变量,政府持股比例作为衡量财政监督力度的关键解释变量,并采用双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同时选择是否国有绝对控股、第一大股东是否国有属性两个虚拟变量来替代关键解释变量进行稳健性验证。回归结果显示,政府持股比例越多,财政的监督力度越大,从而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越好。这为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有效性提供了证据,也对新时代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实证基础。第7章是新时代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模式的具体内容。本章以构建的财政对商业银行框架为理论基础,结合我国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新时代财政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模式提出具体内容。一是财政作为公共管理者,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对商业银行缴纳税收收入和使用相关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的具体内容。二是财政作为公共出资者,凭借国家的财产权力监督商业银行国有金融资本的具体内容,主要围绕分配、监督、管理等三个环节,重点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阐述。三是财政作为公共管理者,凭借特殊的政治权力即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力对商业银行缴纳的政府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进行监督的具体内容。四是财政作为公共出资者,凭借特殊的财产权力即国家的信用权力对商业银行参与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监督的具体内容。本文的创新之处有:1.立足于从财政及其监督职能的外部结构即种类结构,以及内在结构即要素结构的新视角,来梳理和明确财政监督的职能理论,论定财政监督不仅是财政的一种手段,而且是财政的一项基本职能。基于现有文献关于财政、财政职能等理论的相关阐述,偏重从纯经济和职能种类结构,即职能外部结构来概括,而从国家治理角度出发,认可财政不仅具有经济属性,而且还具有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进而赞同新时代下财政的“五职能论”,明确了对财政监督属性的理解:即财政监督不仅仅是财政的手段,其本质更是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监督职能和财政的配置资源、分配收入、稳定经济、维护国家的职能同属财政职能,他们彼此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促进财政其他职能目标的实现。正因为财政监督作为重要的职能,在财政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协调发展提供支撑时,相应地,财政监督职能需要从经济领域进入国家治理层面。2.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对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的内在结构,即职能的要素结构:职能定义、职能依据、职能目标、职能范围、职能手段等作了新的探索。现有的研究文献阐述中,财政监督职能的内在要素要么不明确清晰,要么只有职能定义、职能目标和职能手段,且囿于经济视角。本文以国家治理理论为基础,首次对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定义、职能目标、职能范围、职能依据和职能手段等要素进行了系统的拓展性研究。首次提出财政监督职能是指在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中,财政具备的对财政分配活动和其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活动进行真实反映、规范约束、提升绩效的监督管理功能。财政监督职能主要目标是根据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财政经济杠杆来规范分配秩序,全面加强财政预算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经济快速、稳定、持续发展,以及促进政治文明、社会稳定、文化繁荣、生态环保等。财政监督职能范畴持续扩展,最终延伸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国家治理领域,并且通过对全口径政府预算监督、财政收支监督、国有资本监督、金融监督等职能手段实现。3.立足于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的要素结构,以职能依据为核心,以职能目标、范围、手段等为规范和表现,探索性地提出财政以公共管理者和公共出资者的身份,凭借政治权力、财产权力、行政管理权力和信用权力等“国家四元权力”,构建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框架和模式。本文认为,监督职能要素中,职能依据是核心,职能目标、范围和手段都是职能依据的规范和表现,然而现有文献对财政监督职能依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委托代理理论、宪政经济学理论等,未与财政、财政职能等基础理论联系在一起来考察,使得对财政监督职能依据的归纳显得零散和片面。本文基于财政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提出财政监督职能及其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依据的是“国家四元权力”:即政治权力与财产权力等一般权力、行政管理权力与信用权力等特殊权力。同时提出财政不仅是以出资者的身份,而且是以公共出资者和公共管理者双重身份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督,并对此作了详细阐述,使之与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国家四元权力”依据有机结合。在此基础上,按照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要素结构,创新构建了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模式,并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选取时间跨度较长的上市银行数据进一步验证新时代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有效性,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实证基础。尽管本文的研究有一些创新之处,但由于研究手段、研究时间和笔者能力限制,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憾。比如,本文探讨财政监督职能等基础性问题,理论性分析相对较强,实证研究还有所欠缺;本文基于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的视角研究财政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涉及到国家治理、国家权力等政治学、行政学、社会学理论,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规模庞大、业务品种繁多且专业性较强,因此,本研究虽初步形成了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框架和模式,但是研究深度和广度有待今后研究中进一步加强。
郭代模,杨舜娥[9](2019)在《新中国财政在建设改革发展中进入新时代——为新中国70华诞而作》文中指出一、新中国财政70年背景概述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毛泽东的诗词绝句,振聋发聩。既有冲天志向之问,又有伟人自信之答。果然,顺天应人,1949年10月1日,他立于天安门城楼上,向全世界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今天成立了"。这声音,穿越时空,响彻环宇。从1949年到2019年,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新中国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真可谓:70载风雨兼程,砥砺前行。70载春华秋实,玉汝于成。站起来,靠的是革命建设。革命二十八载,是中国共产党于南湖举起革命之旗,于井冈山点燃燎原之火,于长征走出播种之路。于是抗倭寇,打败日本鬼子;灭蒋匪,推倒"三座大山";进京赶考,建立人民共和国。就这样,新中国从战争废墟上站了起来,有曰东方睡狮醒了,或曰浴火重生,凤凰涅盘;
陈雷[10](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二、改革财税体制 调控收入分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改革财税体制 调控收入分配(论文提纲范文)
(1)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
(一)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
(三)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 |
二、完善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与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 |
(一)产权制度改革 |
(二)负面清单制度与公平审查制度 |
(三)统一开放的要素市场构建与要素价格改革 |
三、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 |
(一)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
(二)宏观调控新机制 |
(三)金融财税体制改革 |
(四)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体系 |
四、收入分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
(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
(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
五、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
(一)全面开放新格局 |
(二)“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
(三)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六、加强党在经济领域的全面领导 |
(2)“基础和支柱说”:演化脉络与前行态势——兼论现代财税体制的理论源流(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 财政:由经济范畴到国家治理范畴 |
(一)关于财政的传统认识 |
(二)关于财政的全新认识 |
(三)实质是关于财政认识的升华 |
二、 财政职能:由经济视域到国家治理视域 |
(一)关于财政职能的传统认识 |
(二)关于财政职能的全新认识 |
(三)实质是关于财政职能认识的升华 |
三、 财税体制:由经济体制组成部分到国家治理体系组成部分 |
(一)关于财税体制的传统认识 |
(二)关于财税体制的全新认识 |
(三)实质是关于财政体制认识的升华 |
四、 财政学科:由经济学科到交叉性学科 |
(一)关于财政学科的传统认识 |
(二)关于财政学科的全新认识 |
(三)实质是关于财政学科认识的升华 |
五、 财政基础理论体系:由弥补“市场失灵”到立足“治国理政” |
(一)关于财政基础理论体系的传统认识 |
(二)关于财政基础理论体系的全新认识 |
(三)实质是关于财政基础理论体系认识的升华 |
六、 财税体制改革:由财政公共化到财政现代化 |
(一)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传统认识 |
(二)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全新认识 |
(三)实质是关于财税体制改革认识的升华 |
结 语 |
(一)最具综合意义的基本政府职能 |
(二)最具基础意义的基本制度安排 |
(三)最具“牛鼻子”意义的基本关系链条 |
(3)“十四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十四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面临新形势 |
(一)“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相伴随 |
(二)上行因素和下行因素相互对冲 |
(三)深化改革努力和既得利益阻力激烈博弈 |
(四)面对新时代,需要财税体制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 |
二、“十四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面对的问题与重点任务 |
(一)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推进事权划分改革 |
(二)正确把握政府与市场分工关系,以机制创新和政策优化投融资结构 |
(三)加快建立地方税体系,优化调整政府间收入划分 |
(四)有效形成提升预算管理绩效的制度支撑 |
第一,在全口径预算方面。 |
第二,在绩效管理和问责机制方面。 |
第三,在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方面。 |
第四,在审计和预算监督方面。 |
(五)改善税制结构,强化税收征管 |
第一,税制累进性弱,难以适应强化再分配的客观要求。 |
第二,税制对资源环境的保护作用亟待增强。 |
第三,税收征管效率亟待提升。 |
三、“十四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展望 |
(一)“十四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新思路 |
(二)“十四五”时期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
1.推进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为建立并完善现代财政制度大厦夯实政府职能合理化的地基 |
2.深化投融资机制改革,优化投融资结构 |
3.推进预算全面绩效考核管理,健全现代预算管理体系 |
4.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改进完善地方财源建设 |
5.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税收征管 |
四、结 语 |
(4)财税体制改革进展评价及其“十四五”取向: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相关文献综述 |
(一)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研究 |
(二)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评价指标研究 |
(三)关于财税体制改革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关系的研究 |
(四)简要评述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及其财政基础的一般指标体系构建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框架 |
(二)指标体系设定的基本逻辑和方法 |
(三)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 |
1.基础性指标(衡量根本制度现代化) |
2.制度性指标(衡量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现代化) |
3.治理性指标(衡量体制和模式现代化) |
4.业务性指标(衡量治理行为现代化) |
三、财税体制改革的进展及其评价 |
(一)财税体制改革进展与业务性指标评价 |
(二)财税体制改革进展与治理性指标评价 |
(三)财税体制改革进展与制度性指标评价 |
(四)财税体制改革进展与基础性指标评价 |
四、当前财税体制与全面实现现代化的主要差距 |
五、“十四五”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建议 |
(5)由“分”到“合” ——北京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税收征管现状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分税制 |
二、营改增 |
三、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 |
第二节 我国税收征管体制形成的背景和过程 |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情况 |
二、营改增的影响 |
三、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实施 |
第二章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实施 |
第一节 国际经验借鉴 |
一、法国财政及税收征管体制现状和特点 |
二、美国财政及税收征管体制现状和特点 |
三、国际经验借鉴小结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 |
三、税收遵从理论 |
第三章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效应评估—以北京市税务局为例 |
第一节 北京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
一、分税制的实施效果 |
二、营改增的影响 |
三、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情况 |
第二节 北京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初步成效 |
一、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平稳增长 |
二、大规模机构精简及人员调整 |
三、税收营商环境全面优化 |
第四章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有待完善 |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关系亟待重建 |
二、地方税权的缺失 |
三、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减弱 |
第二节 转移支付制度有待完善 |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有待优化 |
二、专项转移支付使用效能有待提高 |
三、税收返还方式有待调整 |
第三节 税收管理综合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一、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社会的支持 |
二、税收管理基础性工作有待完善 |
三、税收专业性服务有待提升 |
四、内部激励制度有待完善 |
第五章 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分税制,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 |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原则 |
二、调整税收收入划分比例 |
三、构建地方主体税种 |
第二节 优化转移支付制度,满足地方发展需要 |
一、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
二、放宽专项转移支付的用途 |
三、发展分类转移支付模式 |
四、税收返还从基数法向因素法转变 |
第三节 持续推进征管体制改革,实现税收治理效能 |
一、积极推进税收社会化治理 |
二、进一步完善征管体系 |
三、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效 |
四、建立专业化干部队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合理分配差异的财税法调整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创新点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 分配差异视角下的财税法调整机制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
2.1 财税法调整机制存在的问题表现 |
2.1.1 地区间分配差异过大 |
2.1.2 城乡间分配差异过大 |
2.1.3 不同主体间分配差异过大 |
2.2 财税法调整机制存在的问题所引发的风险 |
2.2.1 经济风险 |
2.2.2 社会风险 |
2.3 产生问题的财税法根源 |
2.3.1 财政转移法制化程度较低 |
2.3.2 税收分配差异的功能发挥不到位 |
2.3.3 社会保障机制尚需提高 |
第3章 分配差异视角下财税法调整机制的运行 |
3.1 影响分配差异的三个维度 |
3.1.1 主体维度的分配差异 |
3.1.2 空间维度的分配差异 |
3.1.3 时间维度的分配差异 |
3.2 分配差异视角下主要财税法调整机制的运行方式 |
3.2.1 财税法在分配领域的功能 |
3.2.2 财税法调整分配机制的基本原则 |
3.2.3 主要财税法调整机制的运行方式 |
3.3 财税法律调整机制的运行现状 |
3.3.1 预算法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运行现状 |
3.3.2 税收法律制度的运行规则 |
3.3.3 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 |
第4章 分配差异视角财税法调整机制的域外经验 |
4.1 瑞典财税法调整机制经验 |
4.1.1 瑞典的税收调整机制 |
4.1.2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 |
4.2 日本财税法调整机制经验 |
4.2.1 日本税收调整机制 |
4.2.2 日本财政转移支付调整机制 |
4.3 美国财税法调整机制经验 |
4.3.1 美国税收调整机制 |
4.3.2美国财政转移支付调整机制 |
4.4 域外财税法调整机制的经验总结 |
第5章 合理分配差异的财税法调整机制的完善 |
5.1 合理分配差异理念下完善财政法调整机制的具体措施 |
5.1.1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体系 |
5.1.2 优化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则 |
5.1.3 建立健全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 |
5.2 合理分配差异理念下完善税收调节机制的具体措施 |
5.2.1 完善税制结构 |
5.2.2 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分配差异调节机制 |
5.2.3 完善消费税的分配差异调节机制 |
5.2.4 完善财产税的分配差异调节机制 |
5.2.5 探索加征社会保障税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7)我国房产税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以沪渝房产税试点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五、写作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一、房产税的发展演进及改革现状 |
二、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
(一)推进税制改革、完善财产税体系的需要 |
(二)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需要 |
(三)优化房产资源配置、推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
(四)稳定地方财税收入、促进地方政府改善服务的需要 |
三、房产税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
(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税基 |
(二)相关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提供了法律保障 |
(三)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
(四)相关技术条件和外部环境趋于完善提供了基础支撑 |
第二章 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案例 |
一、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主要内容 |
二、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评析 |
(一)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的相同点 |
(二)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的不同点 |
三、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成效分析 |
(一)对房价调控的影响分析 |
(二)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分析 |
(三)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分析 |
第三章 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依据问题分析 |
(一)违反被授权机关不得转授权之规定 |
(二)违反地方政府规章不能成为征收依据之规定 |
(三)违反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之规定 |
(四)缺少纳税人权益保障之规定 |
二、税制要素问题分析 |
(一)征税范围方面的问题 |
(二)适用税率方面的问题 |
(三)计税依据方面的问题 |
(四)税收减免方面的问题 |
三、配套机制问题分析 |
(一)征管配套机制不完善 |
(二)房产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 |
(三)相关技术手段支撑不给力 |
第四章 健全和完善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房产税立法 |
(一)综合统筹房地产相关税费改革顶层设计 |
(二)严格税收法定推进房产税立法先行 |
(三)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立法权 |
二、科学合理设计税制要素 |
(一)扩大征收范围 |
(二)拓宽征收对象 |
(三)调整计税依据 |
(四)科学设定税率 |
(五)精准税收减免设计 |
三、建立健全房产税征收管理配套机制 |
(一)完善房产税征收管理机制 |
(二)搭建房产价值评估体系 |
(三)推进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落实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模式研究 ——基于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原有的财政监督职能外延和内涵需要拓展 |
1.1.2 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实践缺乏理论指导 |
1.2 概念界定 |
1.2.1 国家权力 |
1.2.2 国家治理 |
1.2.3 国家治理现代化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 |
1.4.2 论文的不足 |
2.文献综述 |
2.1 财政职能的种类结构研究述评 |
2.1.1 西方财政职能学说 |
2.1.2 国内财政职能学说 |
2.2 财政监督职能的要素结构研究述评 |
2.2.1 财政监督职能定义 |
2.2.2 财政监督职能目标 |
2.2.3 财政监督职能范围 |
2.2.4 财政监督职能依据 |
2.2.5 财政监督职能手段 |
2.3 述评小结 |
2.3.1 财政监督是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 |
2.3.2 财政监督职能要素结构研究有待拓展 |
3.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的要素结构探析 |
3.1 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依据 |
3.1.1 国家权力论学说 |
3.1.2 财政监督与“国家四元权力”学说 |
3.2 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定义 |
3.3 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目标 |
3.4 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范围 |
3.5 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手段 |
4.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理论分析 |
4.1 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权力依据 |
4.2 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适格身份 |
4.2.1 公共管理者与商业银行 |
4.2.2 公共出资者与商业银行 |
4.3 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要素结构 |
4.3.1 财政监督主体 |
4.3.2 财政监督对象 |
4.3.3 财政监督目标 |
4.3.4 财政监督范围 |
4.3.5 财政监督手段 |
4.4 财政监督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
5.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现状和问题 |
5.1 我国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现状分析 |
5.1.1 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现状分析 |
5.1.2 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模式 |
5.2 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取得的成效 |
5.3 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
5.3.1 监督身份不完整 |
5.3.2 监督依据不充分 |
5.3.3 监督边界不清晰 |
5.3.4 监督范围不全面 |
5.3.5 监督手段不高效 |
6.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有效性的实证分析 |
6.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1.1 理论分析 |
6.1.2 研究假设 |
6.2 模型设计与数据来源 |
6.2.1 模型设计 |
6.2.2 变量说明 |
6.2.3 数据来源 |
6.3 实证分析结果 |
6.3.1 描述性统计 |
6.3.2 相关性分析 |
6.3.3 回归结果与分析 |
6.4 实证研究结论 |
7.新时代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模式的具体内容 |
7.1 商业银行税收收入及支出监督 |
7.1.1 监督主体及对象 |
7.1.2 监督的主要内容 |
7.1.3 监督的主要手段 |
7.2 商业银行国有金融资本监督 |
7.2.1 监督的主体及对象 |
7.2.2 监督的主要内容 |
7.2.3 监督的主要手段 |
7.3 商业银行非税收入监督 |
7.3.1 监督的主体及对象 |
7.3.2 .监督的主要内容 |
7.3.3 监督的主要手段 |
7.4 商业银行参与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监督 |
7.4.1 监督的主体及对象 |
7.4.2 监督的主要内容 |
7.4.3 监督的主要手段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9)新中国财政在建设改革发展中进入新时代——为新中国70华诞而作(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中国财政70年背景概述 |
二、新中国财政70年理财述要 |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财政改革发展新要求 |
(二)扎实做好2018年财政工作 |
1.2018年财政工作的指导思想 |
2.2018年财政工作的基本原则 |
3.2018年财政工作重点安排 |
(三)围绕“四个全面”,推动实现“四更”发展 |
(四)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发挥财政作用 |
(五)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领导,推动财政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
1.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 |
2.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持续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 |
3. 按照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要求,打造高素质专业化财政干部队伍。 |
4. 进一步纠正“四风”,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加强作风建设。 |
5. 始终绷紧从严从紧这根弦,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
(一)学好马克思主义哲学,做好新时代财政工作 |
(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 |
(三)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经济体系和现代化财政制度建设 |
(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 |
(五)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 |
(六)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 |
三、新中国财政70年的几点启示 |
(一)始终坚持党对财政工作的政治领导 |
(二)始终坚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大局服务的战略方针 |
(三)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指导思想 |
(四)始终坚持并不断完善创新、改革的动力机制 |
(五)始终坚持结构性调整、结构性改革和结构性政策的调控主线 |
(六)始终坚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财政更好地发挥调控作用 |
(七)始终坚持按照国家需要,不断创新改革发展的财政理论 |
(10)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改革财税体制 调控收入分配(论文参考文献)
- [1]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J]. 韩文龙,刘璐. 政治经济学评论, 2021(03)
- [2]“基础和支柱说”:演化脉络与前行态势——兼论现代财税体制的理论源流[J]. 高培勇. 财贸经济, 2021(04)
- [3]“十四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问题及对策[J]. 贾康,吴园林. 全球化, 2020(05)
- [4]财税体制改革进展评价及其“十四五”取向: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J]. 闫坤,张鹏. 改革, 2020(07)
- [5]由“分”到“合” ——北京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研究[D]. 周松. 外交学院, 2020(07)
- [6]合理分配差异的财税法调整机制研究[D]. 张海涵.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6)
- [7]我国房产税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以沪渝房产税试点为例[D]. 厚银强.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8]财政对商业银行监督的模式研究 ——基于新时代财政监督职能的视角[D]. 彭海斌.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9]新中国财政在建设改革发展中进入新时代——为新中国70华诞而作[A]. 郭代模,杨舜娥. 中国财政学会2019年年会暨第22次全国财政理论研讨会交流论文集(第一册), 2019
- [10]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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