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际法的概念
- 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一、国际习惯法的构成有两个要素:
1.普遍的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
2.这种实践为有关国家承认为法律。国际习惯法常常是以早期条约的某些条款为其渊源,这些条款后来就被承认为法规。但是也有答旁个别的国际法规是由世界列强的大致相同的蠢罩实践发展而成的。
二、综合性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表现在三方面:
1.经各成员国明示同意,对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那些规则进行修改。例如联合国宪章限制了国际法主体按照国际习惯法可以以武力相威胁或者诉诸武装报复和清档橡战争的权利。
2.通过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对国际法的规则进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虽然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是它的许多决议具有间接的修改,因为这些决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如果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国和联合国的绝大多数主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认为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渡成为新的法律。
法律依据:
《国际法院规约》
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 答: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对象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组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它们根植于国家的自我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之中。其中消颤民族国家的主权并镇与独立,即国家的自我利拿蔽败益是首要利益,其次则体现了它国利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组成国家法的制度则是为了实现各国所公认和遵守的原则、规则所设计的制度。
- 答: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裤陆粗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悉羡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胡镇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问:国际法渊源
- 答:国际法渊源指改衡源的是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简而言之,追溯国际法渊源的核态目的是将模糊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内容清晰化,从而解决具体问题。目前所有学者在国际法渊源问题上都引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其规定国际法院在裁判争端时应适用: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在第59条规定之下)作为拦伏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问:国际法的概念
- 答: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
国际法主要是依靠乎局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稿含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键顷笑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扩展资料:
国际法按其适用范围,有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之分,一般国际法是对所有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对两个或少数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
从地理上分,有普遍性国际法和区域性国际法,普遍性国际法是对全世界各国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而区域性国际法是仅对某一地区国家有拘束力的国际法,例如“美洲国际法”、“拉丁美洲国际法”。
这些是国家之间关系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表现。但是,从本质上说,只有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才是通常所说的国际法,而所谓特殊国际法或区域性的国际法都必须受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