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政府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论文文献综述)
管斌,张东昌[1](2013)在《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立法评析与完善》文中认为目次导言一、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法律含义二、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立法评析(一)商业银行接管的法定条件(二)商业银行接管的法律目的 (三)商业银行接管制度中的接管人(四)商业银行接管人的权力范围(五)商业银行接管的法定程序三、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立法完善(一)完善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立法设置
周晓苏,吴锡皓[2](2012)在《稳健性对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透明度为切入点,探讨会计稳健性对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研究发现,当以资产减值准备表征会计稳健性时,随着资产减值准备的增加,会计信息透明度也会增强,但当资产减值准备超过一定的限度后,会计信息透明度不升反降,两者呈现倒U型关系;而删除了过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样本后发现,原先的倒U关系不复存在,资产减值准备与会计信息透明度是正相关关系。这些结果表明,稳健性的运用提升了会计信息透明度,而极端盈余管理行为导致了会计信息透明度下降。在敏感性测试中,剔除了盈余管理的影响后发现,稳健性的增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综合起来,会计稳健性能够缓解公司内部人和外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水平。
陈椿[3](2012)在《我国行政接管法律制度探析》文中指出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日益蓬勃的今天,行政接管行为作为政府行政行为的一种渐渐崭露头角,很多金融机构比如商业银行由于经营不善而被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接管,很多市政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企业比如自来水公司由于各种原因濒临倒闭而被政府临时接管。可见行政接管是一种常见而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作用的行政行为,但是目前为止我们却鲜见行政法学界对这种行政行为进行详尽的分析。本文经过对该行为的实践和理论分析认为,行政接管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在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重点行业的重要企业出现自身无法解决的危机可能危及公共利益的时候,对其予以接受和管理,以恢复其正常的经营能力的行为。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行政接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将行政接管行为根据接管对象的不同分为金融机构的行政接管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的行政接管两种,介绍了行政接管行为的性质、出现的原因以及该制度的合理性分析,再用列举式的方式来详述两种行政接管的主体、对象、情形和国外的相关规定之后,明述对我国行政接管法律制度进行架构的设想。最后将行政听证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融入行政接管法律制度之中,这是一种畅想,但是并不是异想天开,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行政程序法》会将这种想法变成现实。行政接管行为常常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接管法律制度在我国却并不健全。在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对行政接管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目前并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对这项行政行为予以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即使在《行政强制法》中也没有行政接管这种行为的存在,而对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的行政接管模式的最高立法更是只有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但是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很多时候金融监管机构和政府需要对某些机构和企业进行接管,却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乱依,这就出现了现实中需要行政接管法律制度而我国法律法规有没有具体而完善的行政接管法律制度的矛盾。因此,本文主要就这一矛盾提出了笔者自己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建立行政接管法律制度的制度设计,希望可以解决理论和实践不统一的立法现状。
谭辉雄[4](2010)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世界金融体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以及2009年的希腊债务危机使得各国金融机构的风险越发集中。危机中暴露出的大批问题金融机构以及风险事件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同时,我国金融业近年来逐步对外开放并成立了大批中小型金融机构,促成了金融机构高度竞争的局面,国家已无法继续采用行政救助手段保护整个金融市场。因此,有效提升我国金融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进而提升我国金融机构整体实力,成为本文研究的重要目的。文章首先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国内现状进行分析介绍。通过理论解释和现实考察发现,金融机构固有的脆弱性是金融机构退出必须谨慎处理的内在因素。在处理机构市场退出时,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缺乏监控金融体系整体风险状况的相关指标体系;缺乏金融风险的预警预报系统和危机机构处理的配套机制;缺乏系统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主体部分从内在因子、事前风险防范和制度法规三个方面对金融机构退出机制进行系统分析。首先,文章从银行体系脆弱性角度实证分析金融机构退出内在因子和宏观环境。当金融体系脆弱性上升时,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程度和影响都会增加。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结合方法对我国银行体系脆弱性进行综合测度,实证结果表明:金融机构退出事件绝大部分发生在金融体系高风险时期,金融体系脆弱性状况是金融机构退出风潮宏观预警的重要因素;金融体系脆弱性与多种不同层面的经济指标存在复杂关系。通过对银行体系脆弱性的重要影响因素进行实证检验发现:通货膨胀率、年信贷额与GGDP比值、M2增长率、贷款增长率、一年期存款利率存贷比六个指标对银行体系脆弱性状况存在长期均衡关系;银行体系脆弱性对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等的反馈效果明显;信贷风险因素对银行体系脆弱性解释力度较强;宏观经济基础并非影响银行脆弱性的主要因素。其次,文章从微观角度分析单个金融机构退出前的风险预警。主要从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时的风险预警、金融机构风险上升时的破产风险预警两方面进行讨论,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时的风险预警可有效降低其退出概率,保持金融机构的持续稳健经营;金融机构风险上升时的破产风险预警可有效降低其退出影响,保持整体金融体系的稳定。在考察破产风险预警时,文章结合破产理论、随机利率模型及VaR模型构建了基于随机利率的金融机构破产预警数理模型,模型说明金融机构可通过破产时间、破产严重程度和破产前后盈余的VaR模型进行破产预警;增强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融资利率以及提高资金充足水平,从而减少其转移概率矩阵两种方式可有效降低破产概率,防范破产风险。再次,文章深入分析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的决策流程和法律保障。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决策是一项严密的流程化工作,它必须遵循一套成型的退市原则,同时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和支撑,方能借助相应的平台在合适的时机以最优的方式实现退市。在分析法律保障问题时,文章在考察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现状的基础上从债权确认、抵付原则和清算法规三方面探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可行法律步骤,并对恒信证券公司破产案例进行重点分析,提出关于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案件法律适用性问题的思考。研究表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框架虽已搭建起来但不健全,缺乏专门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将之系统化,在指定管理人、证券公司破产宣告等方面均需斟酌。最后文章提出防范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破坏性效应的政策建议,包括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建立金融接管重整制度和最后贷款人救助制度,是维护金融机构有序运行以及安全退出的有效制度保障。
赵显亮[5](2010)在《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研究: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走过二十余年,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贡献是巨大的,从证券市场总市值,上市公司数目,证券化率等可见一般。我们用较短时间走过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资本市场发展阶段,既带给我们繁荣,也留下了诸多问题。所以,我国证券市场曾出现多次较为集中的并购重组浪潮,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证券公司面临的是生与死的较量。通过总结发现,我国证券市场在90年代主要存在证券公司定位不清晰,监管机制不健全,相关法规不足的问题。当市场行情偏好的时候,有些证券公司为寻求高收益往往会从事违规经营,或投资高风险产品;当行情转向后,证券公司前期的违规问题,高风险投资问题逐渐暴露,甚至发生流动性危机,资不抵债,直接面临目标重组的危险。当然,除了证券公司自身问题导致的并购重组外,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更是直接引发了证券行业的并购重组,如90年代中期的银证分离,21世纪初期的信证分离,2004年—2007年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以及2009年“一参一控”政策的实施等等。本文以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个视角研究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问题,探讨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影响因素、模式及两种模式的绩效,通过比较分析,以期得出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应采取何种模式更为科学合理,更符合我国的国情。首先我们从影响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因素出发,主要运用主成分分析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研究发现宏观因素,如国家经济政策改变,监管政策改变等,对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产生显着影响,同时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于并购重组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品牌,发展战略等因素的影响并不明显。第三章有详尽的论述。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我们进一步探讨了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模式,主要分为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种。在本文的第四章,我们主要运用模型分析法,对政府主导证券公司重组并购的三种不同类型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分析。其中,通过对危机救助模型的分析发现征收惩罚性的再贷款利率是政府救助问题证券公司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除此之外,我们还针对证券公司并购重组中产生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在第五章的市场主导部分,我们运用博弈论分析方法,分别研究了并购重组中的经理人行为、政府行为、股东行为,并从动态博弈的角度,观察市场主导并购重组的机理。其分析认为,如果利用含机会成本的每股收益率衡量股东之间的利益博弈,能更有效的反映成本因素在市场主导的并购重组中的影响。同时,我们针对市场主导并购重组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些许建议。另外,在这两章的论述中,我们分别通过具体案例,一个从政府主导模式的实践中总结出政府行政接管、央行再贷款、中央投资公司注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重组等四种实施路径;另一个从市场主导模式实践中总结出整体收购、部分业务收购、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四种方式。在进行了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的理论研究后,运用具体数据对二者的区别做进一步比较则是势在必行的。因此,在第六章我们主要运用财务分析法,通过对比两种不同并购重组模式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的相关指标,研究发现,政府主导的并购重组在短期内能起到较好的效果,但是市场主导的并购重组长期效果更好。这符合部分政府主导并购重组案例的现实情况,政府行为具有短视性。当然,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样本不多,而且财务数据的收集非常困难,所以,不排除研究结论存在局限性的可能。最后,我们对全篇的研究情况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并收获以下结论: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动因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在特定条件下,政府应对危机证券公司进行选择性救助;市场主导的并购重组模式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并购重组是我国证券公司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如果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结论及建议中的任何一部分能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监管人员,或相关研究人员有所启发,笔者将深感欣慰。。
章于芳[6](2010)在《后危机时代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银行危机是在经济部门之间公开进行的一场无休止的斗争,这场斗争的焦点是:如何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分摊银行业已经累积或正在累积的损失。对于银行危机的管理,有两类政策工具可供使用,一是采取预防性措施,二是一旦危机初露端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但是,我们注意到,单纯的补救措施面临困境,即补救措施可能带来的无效率和潜在的不稳定,将会与金融体系的演进过程相伴随。于是,有人希望能够快刀斩乱麻把问题银行解决掉,如直接破产清算。但是,银行危机是一个事件,而危机处理则是一个过程。轻而易举举起的快刀,带来的危害将远远超过一个问题银行本身所造成的损失。因为银行危机有着极其复杂的根源,银行体系的脆弱性是一个经济深层矛盾的反映。因此,说到底,银行危机管理就是一个寻求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均衡的过程。本文主题的确定源于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国际社会掀起的银行接管高潮的思考。撰写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国际金融危机中银行接管立法和实践的反思,应该成为一个深入思考的机会和最基本的起点。很显然,我国的银行危机管理机制并不能够像事先设想的那样发挥作用。本文立足于我国银行风险处置和接管的现状,尝试对后危机时代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进行构建,希望借此研究对我国问题银行重整挽救和退出清算的立法和实践有所帮助,这在国内研究领域可算是一种全新的尝试。本文的主要结论是,后危机时代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应是一种在成本收益博弈比较过程中积极寻求金融稳定和金融效率均衡的多维制度体系。首先,银行接管应以稳定与效率的均衡为价值目标,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同时,力求促进竞争效率和监管效率的提升,使稳定和效率在均衡框架下实现统一;其次,在法律定位上,银行接管是银行重整挽救和退出清算的有力衔接,其集合了救助和退出两者的制度优势,力求在尊重银行监管机关特权和确保问题银行处置公正之间寻求“中间线”,是解决目前我国问题银行“救而不退”、“退而无法”困境的制度选择;再次,在体系构建上,银行接管是积极平衡各方权利的多维制度框架,该框架折射出维持多方利益的监管努力,而这是单纯的风险监管、资金救助和破产清算等措施所无法比拟的;最后,在实现途径上,银行接管应采用基于成本收益视角的博弈比较方法,该方法将对接管决定、实现与终止的全过程产生最直接、最根本的影响,它是银行接管生命力的源泉所在。本文的其他章节就如何操作这个体系框架进行了研究探讨,具体涵盖了银行接管的权责主体、实施程序、救助措施以及监督审查等内容。本文共分六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银行接管的实证分析。本章介绍了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兴起的银行接管高潮,在银行危机管理战略视域下审视了银行接管,回顾了三大金融危机中的银行接管历程,随后对银行接管进行了基本解说。同时,对美国、加拿大和意大利等国接管法律制度模式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并对我国银行风险处置和银行接管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从比较法视野看,美国接管模式以“超级权利”与立法先行为特色,加拿大接管模式突出了通力合作下的协调机制,意大利接管模式则体现了银行接管从临时性经营、特殊管理到行政强制清算的渐进式过程,这些都为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了经验借鉴。从本土视角看,我国以往的银行风险处置实践,存在一个两难困境,即救助过多引发严重道德风险,与金融机构退出、清算法制不全导致问题机构处理“久拖不决”两者并存。银行接管集合了救助和退出两者的制度优势,对我国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但从我国银行接管现有的立法和实践看,还存在目的定位过于狭隘、接管事由过于模糊、权责规定过于简单、救助手段无法可依与实施程序缺乏规制等诸多缺憾,还亟待完善。第二章银行接管的理论基础。本章从监管理论学说、新制度经济学分析与现代公共管理逻辑三个角度对银行接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揭示了银行接管法律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的重塑建议。监管理论学说主要从金融体系不稳定假说、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传染性理论等方面进行探讨,侧重于解释接管产生的银行脆弱性根源,其解决的是“为什么要对银行进行接管”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分析侧重于解释“谁主导接管过程比较合适”的问题。其中,路径依赖和模式选择理论指出,银行接管不仅要着眼于当前制度变迁的现实条件,更要考虑金融制度和行政体制存在和发展的文化惯性;国家理论指出,监管机构应在银行接管中起主导优势,为银行监管机关代表国家实施接管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委托代理理论则为银行监管机关主导下的接管采用社会化管理模式提供了理论支持。现代公共管理逻辑侧重于解释“银行接管应如何进行”的问题。“新公共管理”的代表性学说——公共选择理论,通过运用个人主义方法论、经济人假说和经济学交易论等三大研究方法分析指出,当把增进社会福利与保证个人平等的权力赋予接管机关后,应使其受制于某一监督审查机制,从而使接管主体的成本控制、寻租行为等得到有效监管。同时,当前我国银行接管的经济分析应在演绎推理的基础上再辅以定量分析,并最终走向定量分析为主的“科学化”路径。本章提出,后危机时代我国的银行接管法律制度应是一种在成本收益博弈比较过程中积极寻求金融稳定和金融效率均衡的多维制度体系,其在价值目标、法律定位、体系框架和实现途径上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论文前两章具有总则性质,主要对银行接管进行了国际比较和实证分析,阐释了银行接管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论证了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构建的紧迫性和可能性,并提出了制度构建的建议,为第三章到第六章的内容奠定了研究的基础。第三章银行接管的权责主体。本章对银行监管机关、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及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接管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阐释,明确了银行接管的权责主体及其责任范畴。同时强调了权责主体间协调的重要性,并就权责主体间的利害冲突、协调形式与协调重点等进行了探讨。本章认为,对银行监管机关而言,其作为接管主管机关,一方面,应将自身被赋予的各项必要权力,通过正向激励型委托管理的方式赋予接管中的受托人,即接管人;另一方面,要协调好内外关系,力求识别并纠正容易导致接管失败的逆向激励机制,确保接管的顺利实施。对中央银行而言,如何在最后贷款中取得平衡点、在系统风险维护中找到契合点、在支付系统保障中保证时间点,尤为关键;对财政部门而言,面对监管垂直化和风险属地化下的权力冲突,其作为接管秩序维护者和“兜底”救助者,要准确把握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对存款保险机构而言,面对多重身份竞合,要避免因其角色的变更而产生运作中的疑虑。第四章银行接管的实施程序。本章主要从基础标准、预警体系、启动准备、具体实现及终止方式等五个步骤对银行接管的实施程序进行构建。在接管的基础标准上,本章对接管标准界定的立法例进行了介绍,并在分析我国银行接管标准现实缺陷的基础上,对我国银行接管基础标准进行了探索,尝试提出四类标准设想,即系统性标准、资本严重不足标准、流动性标准与其他标准等,其中系统性标准具有准总则性质。在接管的预警体系上,分为金融机构个体风险预警体系和系统风险指标体系两类。对于前者,银行监管机关是预警主体,其应构筑分层次、科学动态的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应开发风险评测模型,实行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并实现信息共享。对于后者,中央银行是预警主体,其在指标体系构建上应注重宏观经济运行与金融体系的互动,关注作为主要金融业的银行体系运行的稳健性,辨别银行体系内在薄弱点的征兆,同时,应采取预防措施并及时运用援救政策防止金融不稳定,当防范和援救措施失败时应全面激活金融安全网,并适时提议接管。接管的启动准备由接管申请的发起和启动前的考量因素两方面组成。接管申请的提起,应分为银行监管机关、中央银行、我国将来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与问题银行所在地的财政部门依职权提起的申请,以及银行、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大股东、持有一定债券数额的债权人依利益提起两种申请。在接管启动前的考量因素上,本章提出,主管机关必须进行可行性评估,在接管介入上选择适当时机,提倡私人救济,同时应与安全网其他成员共同协商应对,防止危机传导引发系统性风险。接管的实现具体包括发布公告、关注舆情、全面交接与确定方案等四个环节。发布公告,重在表明公正、公平、公开的立场,以此保证信心,避免挤兑;关注舆情,重在充分了解国内外反应,及时做出澄清或说明,并适时调整改善;全面交接,重在接手经营管理后的债权债务清理;确定方案,重在方法的选择与可行性论证、其成功可能性的对比分析、成本与收益核算预测,以及对执行所需时间的估算。其中,全面交接与确定方案是接管实现的两个核心环节,尤为关键。接管的终止分为重生终止、合并终止和破产终止三种类型。本章认为,在重生终止上,应参照接管决定时的标准有针对性地对重生标准加以判断,并提倡选择流动性较好、实力较强的投资者,通过增资重组实现重生。同时,选择合适投资者通过合并终止接管也是一条积极的出路,但要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对于破产终止,要正视其存在现实性和必要性,但要做好相关的系统性风险论证工作。第五章银行接管的救助措施。本章在明确接管救助四大原则的前提下,对具体接管救助措施进行了比较研究,并着重介绍了违法责任追究这一特殊救助方式。在接管救助原则上,本章提出,时间管理对处置成本存在影响,快速处置能更迅速反映接管对象的市场价值;在成本最小化原则下,应看到救助方式本身没有优劣之分,关键看其适用的对象和时机,要尽量使资本管理和债权处理变成可预测的过程,鼓励引进私人部门;有效立法能对接管成本产生直接影响;接管救助中的多方利益均衡有助于社会总福利的提高。在具体救助措施选择上,本章提出,作为银行接管的应急平台与有力支撑,我国应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兼并措施的采用,应考虑到接管对象的特殊性,在兼并模式、并购方资质、兼并方式与法律配套上给予特别考虑;收购和承接较为常用,是重在优化资产的一种处置策略与方法;过渡银行一般运用于处理大型而复杂,并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场合,如果采用必须在立法上开通“绿色通道”;政府援助前,要明确是否确实存在系统性风险,是否已用尽私人主体领域的救济措施;稳定基金作为一种处理重大金融风险的时效性应急措施,我国可以适时加以尝试;控股公司保证这一措施符合公共利益,但其适用要有严格的条件。在违法责任的追诉上,应赋予接管主管机关对违法行为民事和刑事两方面的主导性调查权限,并在有关机关内部设置专门单位,配置相当的人力物力,以应对追偿和追诉的专业需求,同时,民事追诉应在成本效益上进行比较考量。第六章银行接管的监督审查。本章在公众问责制、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等方面对银行接管的监督审查机制进行了设计。本章提出,接管权责主体承担责任有其法律基础,但当前国际社会有加强免责保障的发展趋势,因此,公众问责制必须在承担责任和免责保障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信息披露有利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接管的顺利开展与监管效率的提高,其在银行接管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接管主管机关应在接管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上投入更多的研发精力,为接管建立数据监控奠定基础。同时,主管机关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有利于接管目标的实现。在行政审查上,应由接管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听证,但其必须在接管前正式通知对方并最后听取陈述意见。在接管决定(行为)行政复议上,应在银监会内部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非常设性)进行审查,当接管决定(行为)涉及系统性风险时,应有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等部门派员参与审查。在司法审查上,在强调司法审查必要性的同时,应明确司法审查的主要作用是确保接管主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但无权以其判断代替银行监管机关的决定。同时,司法还应在破产申请和民事诉讼程序“三中止”上为银行接管提供必要的支持。
武安江,王清剑[7](2010)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及金融监管的改革》文中研究说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一定程序采取有关措施,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提示、化解和处置的过程,其中处置阶段是化解金融风险的最重要环节之一。2003年以前,我国高风险的被处置的证券公司主要包括万国证券和君安证券,另外,还有几家高风险的证券兼营机构被处置。2003年以来,监管机构加大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力度,共处置了几十家高风险证券公司。
李自然,杨如彦[8](2008)在《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研究:南方证券接管案》文中研究说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如何选择一个制度安排来化解公共外部债权人的损失。在南方证券接管案中,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间接注资赔付公众债权人权益的机制,是否存在效率基础,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作者通过考察政府、问题证券公司和外部债权人在面对不同制度资源时所具有的行为选择,证明了存在社会稳定硬约束的前提下,政府提供融资挽救证券公司的财务危机,来平复中小投资人的权益诉求,有其存在的市场基础。文章最后还通过评价南方证券风险处置方案,提出了改进建议。
李自然,杨如彦[9](2008)在《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研究:南方证券接管案》文中研究指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如何选择一个制度安排来化解公共外部债权人的损失。在南方证券接管案中,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间接注资赔付公众债权人权益的机制,是否存在效率基础,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作者通过考察政府、问题证券公司和外部债权人在面对不同制度资源时所具有的行为选择,证明了存在社会稳定硬约束的前提下,政府提供融资挽救证券公司的财务危机,来平复中小投资人的权益诉求,有其存在的市场基础。文章最后还通过评价南方证券风险处置方案,提出了改进建议。
李自然,杨如彦[10](2008)在《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研究:南方证券接管案》文中认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如何选择一个制度安排来化解公共外部债权人的损失。在南方证券接管案中,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间接注资赔付公众债权人权益的机制,是否存在效率基础,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作者通过考察政府、问题证券公司和外部债权人在面对不同制度资源时所具有的行为选择,证明了存在社会稳定硬约束的前提下,政府提供融资挽救证券公司的财务危机,来平复中小投资人的权益诉求,有其存在的市场基础。文章最后还通过评价南方证券风险处置方案,提出了改进建议。
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政府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政府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论文提纲范文)
(3)我国行政接管法律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行政接管的理论概述 |
(一) 行政接管的法律性质 |
(二) 行政接管在法律上的地位 |
(三) 行政接管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探析 |
二、我国行政接管主要适用的领域及其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行政接管法律制度运行的两种主要模式 |
(二) 我国行政接管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 |
三、完善我国行政接管法律制度的对策 |
(一) 行政接管法律制度的实体性规制 |
(二) 行政接管法律制度的程序性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已发表论文 |
(4)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索引 |
附表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金融体系脆弱性相关理论文献综述 |
1.2.2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文献综述 |
1.3 本文的逻辑思路及内容构架 |
1.3.1 逻辑思路 |
1.3.2 内容框架 |
1.4 研究的改进与创新 |
第2章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状分析 |
2.1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一般界定 |
2.2 我国金融业市场退出的基本情况 |
2.3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方式评述 |
2.4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典型案例评析 |
2.5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3章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内在因子—脆弱性测度与实证分析:以银行业为例 |
3.1 金融机构内在脆弱性与风险度量技术 |
3.1.1 方差风险体系 |
3.1.2 VaR值风险体系 |
3.2 金融机构脆弱性测度指标选择及综合判断 |
3.2.1 金融机构脆弱性测度指标选择 |
3.2.2 我国银行体系脆弱性综合测度 |
3.3 中国银行体系脆弱性实证分析 |
3.3.1 样本和指标选择 |
3.3.2 回归分析 |
3.3.3 协整检验 |
3.3.4 格兰杰因果检验 |
3.3.5 方差分析 |
第4章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预警研究 |
4.1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风险预警 |
4.1.1 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模型 |
4.1.2 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监测 |
4.1.3 衍生工具对冲、转移和规避风险 |
4.2 基于随机利率的金融机构破产预警模型 |
4.2.1 破产模型 |
4.2.2 破产概率递推模型 |
4.2.3 破产前后的余额分布分析 |
4.2.4 破产预警VaR模型 |
第5章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决策分析 |
5.1 决策退市的原则 |
5.2 决策基础与支撑 |
5.3 决策退市的平台 |
5.4 决策退市的时机与方式 |
第6章 我国金融机构按市场规律退出的法律保障 |
6.1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现状 |
6.2 金融机构退市的法律步骤 |
6.2.1 债权确认 |
6.2.2 抵付原则 |
6.2.3 清算法规 |
6.3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典型案例法律分析 |
6.3.1 恒信证券公司破产案基本情况 |
6.3.2 恒信证券公司破产案法律问题分析 |
6.4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案件的法律适用性问题研究 |
6.4.1 指定管理人 |
6.4.2 证券公司破产宣告 |
6.4.3 债权申报、确认与清收 |
6.4.4 行政清理 |
6.4.5 国家收购 |
6.4.6 资产变现及证券类资产转让 |
6.4.7 清偿顺序 |
第7章 防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破坏性效应的政策建议 |
7.1 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的风险预警机制 |
7.2 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
7.3 建立金融接管重整制度 |
7.3.1 金融接管的法律属性辨析 |
7.3.2 金融接管的主体和重整措施 |
7.3.3 完善我国金融接管制度的建议 |
7.4 建立最后贷款人救助制度 |
7.4.1 最后贷款人救助的理论基础及实践应用 |
7.4.2 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
附录B |
(5)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研究: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回顾 |
1.2.1 相关概念界定 |
1.2.2 国外关于并购重组的研究 |
1.2.3 国内关于并购重组的研究 |
1.3 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结构 |
1.4 研究创新及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2.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特征与类型 |
2.1 境外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特征与类型 |
2.1.1 境外证券公司并购重组基本情况 |
2.1.2 国外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特征 |
2.1.3 启示和借鉴 |
2.2 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特征、动因、模式 |
2.2.1 我国证券公司发展及并购重组的重要阶段 |
2.2.2 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特征 |
2.2.3 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动因 |
2.2.4 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类型 |
2.2.5 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模式 |
2.2.6 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整合 |
2.3 本章小结 |
3.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影响因素分析 |
3.1 宏观影响因素 |
3.1.1 宏观经济政策 |
3.1.2 监管政策变化 |
3.1.3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
3.2 中观影响因素 |
3.2.1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 |
3.2.2 券商行业状况 |
3.2.3 行业技术进步 |
3.3 微观影响因素 |
3.3.1 公司治理结构 |
3.3.2 公司规模及品牌声誉 |
3.3.3 经营状况及发展战略 |
3.3.4 公司的风险程度 |
3.4 影响因素分析——基于主成分分析的方法 |
3.4.1 主成分分析基本原理 |
3.4.2 数据获取与问卷设计 |
3.4.3 因素分析 |
3.4.4 主成分分析结论 |
3.5 影响因素与并购重组模式的关系 |
3.6 本章小结 |
4.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政府主导模式 |
4.1 政府主导并购重组动因与模型分析 |
4.1.1 政府主导并购重组动因分析 |
4.1.2 政府主导并购重组理论分析模型 |
4.2 政府主导并购重组模式的主要方式与路径 |
4.2.1 政府行政接管 |
4.2.2 央行再贷款 |
4.2.3 中央投资公司注资 |
4.2.4 投资者保护基金重组 |
4.3 政府主导并购重组模式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
4.3.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2 改进措施和建议 |
4.4 本章小结 |
5.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市场主导模式 |
5.1 市场主导并购重组历史背景及现状 |
5.1.1 市场主导并购重组的历史背景 |
5.1.2 市场主导并购重组的现实状况 |
5.2 市场主导并购重组博弈模型分析 |
5.2.1 微观机理 |
5.2.2 经理人行为博弈分析 |
5.2.3 股东行为博弈分析 |
5.2.4 政府行为博弈分析 |
5.3 市场主导并购重组模式的主要方式及案例 |
5.3.1 整体收购 |
5.3.2 部分业务收购 |
5.3.3 新设合并 |
5.3.4 吸收合并 |
5.4 市场主导并购重组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5.4.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5.4.2 改进措施及建议 |
5.5 本章小结 |
6.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绩效比较分析 |
6.1 并购重组绩效分析指标选取 |
6.1.1 财务状况 |
6.1.2 治理结构 |
6.1.3 风险管控能力 |
6.1.4 创新能力 |
6.2 两种并购重组模式财务状况实证比较分析 |
6.2.1 偿债能力比较分析 |
6.2.2 运营能力比较分析 |
6.2.3 盈利能力比较分析 |
6.3 两种并购重组模式其他方面比较分析 |
6.3.1 治理结构比较分析 |
6.3.2 险管控能力比较分析 |
6.3.3 创新能力比较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结论和建议 |
7.1 结论 |
7.1.1 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的动因具有较强的特殊性 |
7.1.2 特定条件下政府应对危机证券公司进行选择性救助 |
7.1.3 市场主导并购重组模式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
7.1.4 并购重组是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的必然选择 |
7.2 建议 |
7.2.1 建立危机应急机制及风险证券公司救助和退出机制 |
7.2.2 优化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和完善证券公司治理机制 |
7.2.3 构建证券公司市场主导并购重组监管政策及法律法规环境 |
7.2.4 优质证券公司应通过市场主导模式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后危机时代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主要研究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银行接管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重塑金融体系信心——银行接管的兴起 |
一、国际金融危机中的银行接管 |
二、银行危机管理战略视域下的接管措施 |
三、三大金融危机中的银行接管回顾 |
四、银行接管的基本解说 |
第二节 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 |
一、美国模式:“超级权利”与立法先行 |
二、加拿大模式:通力合作下的接管协调 |
三、意大利模式:从临时性经营、特殊管理到行政强制清算 |
四、境外银行接管制度模式的经验启示 |
第三节 我国银行风险处置的历史考察 |
一、银行风险处置的实践情况 |
二、银行风险处置的手段特点 |
第四节 我国银行接管的现状分析 |
一、银行接管的制度背景 |
二、典型接管案例实证研究 |
三、银行接管的现实困境 |
第二章 银行接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银行接管的监管理论学说 |
一、金融体系不稳定性假说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传染性理论 |
四、在银行接管中的运用 |
第二节 银行接管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
一、路径依赖理论和模式选择理论 |
二、国家理论及其蕴涵的委托代理理论 |
三、在银行接管中的运用 |
第三节 银行接管的现代公共管理逻辑 |
一、“新公共管理”内涵 |
二、公共选择理论 |
三、在银行接管中的运用 |
第四节 我国银行接管机制的重塑建议 |
一、价值目标:寻求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的均衡 |
二、法律定位:银行重整挽救和退出清算的有力衔接 |
三、体系构建:积极平衡各方权利的多维制度框架 |
四、实现途径:采用基于成本收益视角的博弈比较方法 |
第三章 银行接管的权责主体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机关 |
一、行政型接管和司法型接管 |
二、直接接管与委托接管 |
三、内部管理和外部协调 |
第二节 中央银行 |
一、最后贷款角色的重要性和平衡点 |
二、系统风险维护的关键性和契合点 |
三、支付系统保障的必要性和时间点 |
第三节 财政部门 |
一、监管垂直化与风险属地化下的权力冲突 |
二、财政部门参与接管的成因分析 |
三、从北岩风波看接管中的财政作为与边界 |
第四节 存款保险机构 |
一、多重身份竞合 |
二、求偿角色定位 |
第五节 权责主体间的接管协调机制 |
一、利害冲突 |
二、协调形式 |
三、协调重点 |
第四章 银行接管的实施程序 |
第一节 银行接管的基础标准 |
一、银行接管标准界定的立法例 |
二、我国银行接管标准的现实缺陷 |
三、我国银行接管基础标准探讨 |
第二节 银行接管的预警体系 |
一、机构个体风险预警 |
二、系统风险指标体系 |
第三节 银行接管的启动准备 |
一、银行接管申请的发起 |
二、银行接管启动前的考量因素 |
第四节 银行接管的具体实现 |
一、发布公告 |
二、关注舆情 |
三、全面交接 |
四、确定方案 |
第五节 银行接管的终止方式 |
一、重生终止 |
二、合并终止 |
三、破产终止 |
第五章 银行接管的救助措施 |
第一节 银行接管的救助原则 |
一、快速处置原则 |
二、最低成本原则 |
三、有效立法原则 |
四、利益均衡原则 |
第二节 具体救助措施 |
一、存款保险 |
二、兼并 |
三、收购和承接 |
四、过渡银行 |
五、政府援助 |
六、稳定基金 |
七、控股公司保证 |
第三节 违法责任追诉 |
一、违法责任追诉的基础 |
二、境外违法责任追诉考察 |
三、我国违法责任追诉的若干设想与建议 |
第六章 银行接管的监督审查 |
第一节 银行接管的公众问责制 |
一、接管权责主体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 |
二、接管权责主体免责保障的发展趋势 |
三、承担责任与免责保障两者的平衡 |
第二节 银行接管的信息披露 |
一、完善接管信息披露的现实意义 |
二、接管信息的收集与整理 |
三、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与要求 |
第三节 银行接管的行政审查 |
一、听证和通知程序 |
二、专门委员会复议 |
三、基于接管的特殊规定 |
第四节 银行接管的司法审查 |
一、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
二、司法审查的范围 |
三、接管中的司法配合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研究:南方证券接管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例概述 |
(一)南方证券破产波及的利益主体 |
1. 股东。 |
2. 机构合同债权人。 |
3. 个人合同债权人。 |
4. 侵权类债权主体。 |
(二)法律问题的厘清:几个无关问题的排除 |
二、对南方证券退市机制设置问题的理论抽象 |
1.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导致的“大则不倒”(Too Big to Fail)压力。 |
2.传染效应。 |
三、南方证券风险处置的难点:模型化描述 |
四、外部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的讨论 |
五、对南方证券风险处置过程的进一步评价 |
六、结论、政策建议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议题 |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政府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立法评析与完善[J]. 管斌,张东昌. 经济法研究, 2013(00)
- [2]稳健性对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影响研究[A]. 周晓苏,吴锡皓. 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2012年专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12
- [3]我国行政接管法律制度探析[D]. 陈椿. 安徽大学, 2012(10)
- [4]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研究[D]. 谭辉雄. 湖南大学, 2010(05)
- [5]我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研究: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D]. 赵显亮. 江西财经大学, 2010(06)
- [6]后危机时代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研究[D]. 章于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5)
- [7]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及金融监管的改革[J]. 武安江,王清剑. 吉林金融研究, 2010(01)
- [8]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研究:南方证券接管案[J]. 李自然,杨如彦. 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 2008(00)
- [9]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研究:南方证券接管案[J]. 李自然,杨如彦. 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 2008(00)
- [10]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研究:南方证券接管案[A]. 李自然,杨如彦. 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广东卷)(第六集), 2008